——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启示
张建新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原理、原则与中国的民族、社会实际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承续拓展、应时开新,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品格,也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经验和启示,具有深刻的历史感和当代性。 坚持承续和实践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价值理念 中国共产党在强调“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时候”,始终有着明确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价值追求。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多方面的内容和特征,就其指导思想而言,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它的价值理念和价值目标,即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共同发展、繁荣和谐,尤其是民族平等这个核心价值理念,作为一项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贯穿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与实践之中。 民族平等是科学社会主义对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个核心范畴。民族平等就是指各民族之间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所享有权利和所处地位的相同。除了这个基本定义以外,民族平等还具有丰富的内涵。民族平等是理想观念、基本原则和现实目标的统一。它既是一种观念、思想和理论,也是一种运动,更是一种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追求的目标。民族平等合乎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各民族根本利益的一致追求,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中国坚持民族平等,传承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核心价值理念,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各民族发展的历史共同性和未来共同性的认识。民族平等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中,民族平等原则被落实到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基本制度、体制、管理的程序和规范中,成为了民族工作的动力源泉、有效机制和衡量一切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体现在国家、民族和社会三个层面:其一,政治权利上实现民族平等。具体来说,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上,如强调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民族自治机关的民族化等;体现在建国初期的民族识别工作中,如更改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进行民族识别,确定民族身份,而不是教条主义地应用概念等;体现在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的慎重稳进,区别对待、分步推进等工作方针上;体现在民族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对民族平等原则强调法制化保障上等等。其二,经济社会发展上实现共同发展。如新时期民族工作主题“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帮扶规划”的颁布和实施等等。其三,民族文化发展上实现不断的繁荣进步。如自新中国成立开始,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中对促进民族文化发展和保护的强调,通过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以此提供法制上的保障;通过一系列政策和具体的措施来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等,这都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民族文化发展的价值追求和政治立场。 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通过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以明确的信念和信仰为基础的价值目标,展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未来趋势和目标,展现出我国民族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未来方向。在民族发展的理想追求中,价值意识同民族理论知识和经验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成为指导和推动我国民族工作实践活动的精神力量源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正是由于始终坚持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共同发展、繁荣和谐的价值理想,并使其在认识和处理现实民族问题中不断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了明确的理论方向。 明确制定和贯彻民族政策的重要原则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为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我国的民族政策体系涵盖了政治平等、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保障诸方面。而制定和贯彻民族政策的重要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是中国共产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坚持的三项基本原则或者叫总原则,民族平等团结也被看作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中的总政策。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原则,在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坚持民族平等,是为了达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是指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的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互助与合作。只有发展团结互助、友好合作的关系,同心协力,共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才能求得国家的昌盛和各民族的繁荣。 第二,坚持国家利益与少数民族利益相统一。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利益即是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各个民族的利益则是国家利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利益和各民族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种原因,国家所代表的共同利益和各民族自身的特殊利益,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会表现出不一致。这虽然只是相对的,但必须把二者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家要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通过科学的政策手段,有效地协调两者的利益关系。 第三,大力促进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目前的民族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速经济文化发展问题上。如果让这些经济文化方面的差距问题继续存在下去,势必影响民族关系和造成国家整体发展的迟滞。可以说,大力促进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一直是国家研究和制定民族政策的主要目标和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而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则是实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第四,努力促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是一项既有政治意义,又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系统工程。因此在制定民族发展政策时,必须努力促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紧密结合,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全面、可持续地发展。 第五,坚持少数民族自力更生和国家帮助相结合。纵观古今中外的民族发展史,没有哪一个民族单纯是靠外部援助而强大起来的,任何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都必须要自强自立。但是,由于我国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基础较差,特别是一些人口较少的民族,自我发展能力和文化适应力都很弱,要赶上其它先进和发展较快的民族,还要经历漫长的历程,难度也是极大的。因此,这些民族还需要国家对他们进行大力的帮助和扶持,加快它们的发展速度,使他们尽快赶上其它发展较快的民族,与国家整体发展同步。 第六,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我国民族构成与分布的特点大不相同,民族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在制定和推行民族政策的过程中,必须从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忽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推行没有差别的政策,民族地区的发展就很容易出问题,延宕其经济社会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民族工作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的民族政策,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有时也对一些具体政策作出调整,但其基本原则和重要政策是坚定不移,一以贯之的。因为民族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是由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决定的。多年来承续坚持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为今后研究和制定民族政策打下了良好基础,并开拓了广阔的前景。 不断推进和完善民族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民族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相伴随并不断完善的过程。 一是设立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党和政府在全国开始推进民族区域自治。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起临时宪法作用的重要法律。其中,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这一规定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在此后制定的历次宪法中,对民族区域自治都作过规定。1954年的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比共同纲领更详细的规定。中国通过民族识别、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和社会形态研究,逐步建立起自治区、州(盟)县(旗)三级民族区域自治体系。到1958年底,在全国15个省、区已建立民族自治地方87个,其中有4个自治区、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旗),包括35个民族成分。 从1958年至1978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受到两次干扰和影响,第一次干扰是1962年的“民族融合风”,使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被撤销或合并;第二次是1966年到1976年间的“文革”,几乎是所有民族自治地方名存实亡。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重申,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开始起步,特别是1982年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使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进入了最好时期。从1979年到1988年十年里,共建了53个民族自治地方。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共建立154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成立了1173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己的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至此,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我们党用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特点,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是以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制度办法来解决民族问题的创举。 二是推进民族政策的法制化。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又专门批准和颁布了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组成、类型、区域界限、行政地位、名称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一项重大立法。它使民族区域自治走出了法律化、制度化的第一步。198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走向了法制化建设的新时期。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为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1993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颁布,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是建立民族事务的管理机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主体主要是指由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构成的自治机关。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族政府,当然也还包括自治地方的党委机关和自治机关的所属政策机构。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设立民族事务方面的管理机关和机构,是确保民族政策、制度和法律实施和运行的前提,是民族政策最终得以落实的关键环节。 1949年10月,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是政务院所属各部委中第一批成立的单位之一。1951年2月,政务院作出《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除明确中央民委主管全国的民族事务外,还责成所属各部门注意建立有关民族事务的业务。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决定设立民族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要辅助机构。此外,1949年10月,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族事务组,后发展成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作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专门辅助机构。目前中国民族工作机构主要设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个系统里,每个系统里的民族工作都各有侧重。此外,主管全国教育的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了民族教育司、主管全国商业的国家商业部设置了民族贸易处、主管全国文化事业的文化部里设置了民族文化司等与之相应的民族工作机构,承担一些促进民族教育、商业和文化发展的职能。上述这些部门基本上在各级地方都有相对应的机构,地方的有些权限和职能与中央或上级的有所区别,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纵横交错、条块结合、相互配合协调的政策运行机构体系。这是中国管理民族工作的特色。 来源:《中国民族报》201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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