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为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落地,出台财政奖补政策,投资超3000万及以上采用PPP模式项目,可获得不同程度的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最高可获100万元奖补资金。 6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为积极推行(PPP)模式,推进自治区PPP项目实施、加快项目落地,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并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PPP项目奖补资金旨在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和鼓励各地各部门积极推广运用PPP模式,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实施,引导项目规范操作。 对于新建项目:投资规模超过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至3亿元的项目奖励50万元,3亿元(含3亿元) 至1亿元的项目奖励3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至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2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奖励。其中,南疆四地州的项目,在上述每档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万元。 对规范实施转型的PPP存量项目,按项目能实际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规模,参照新建设项目的奖励标准酌情进行奖励。 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为100万元,且无需扣除中央奖励资金金额,鼓励各地积极争取纳入国家PPP示范项目,发挥示范效应。 奖补资金分为项目奖补资金和综合奖补资金两种方式。项目奖补资金,奖励对象为项目实施机构,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当年项目落地情况,确定奖补金额,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咨询费用等支出。 综合奖补资金,奖励对象为各地州市政府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为鼓励并调动各地各部门推广PPP模式积极性。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PPP工作推进情况、项目落地投资情况、项目个数等因素统筹分配,资金可用于PPP工作中前期各项费用的支出。 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各地PPP项目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奖补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开工建设项目获得奖励后进度停滞、套取奖补资金等情况,将追回奖励资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