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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辽代的法律思想

http://www.newdu.com 2017-10-31 社科院历史研究所辽宋金 张志勇 参加讨论

      摘要:辽朝是由我国北方游牧民族契丹族建立的政权,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辽朝统治者在吸收中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同时,又保留本民族固有的传统的习惯法及法律思想,并加以改造,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辽朝的法律思想分三个时期:辽代前期的统治者提出了较为深刻的法律思想:庶事草创,量轻重决之;权宜立法,归于重法;休战息民,祥决滞狱;因俗而治,南北二元。辽朝中期,随着辽代社会由奴隶制进入封建制,辽代统治者提出了更为深刻的法律思想:锐意于治,更定法令;贵贱平等,准法同科;宽平法律,用刑祥慎;明礼义,正法度,德刑并用;赏必信,罚必当。辽朝后期的统治者对法律的作用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注重发挥法律的“赏功罚过”的功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一方面,主张法律要简明易知,轻重得宜;另一方面,轻罪重刑,赏罚无章;绳以严酷,流为残忍。反映了契丹统治者的暴虐与法律的严酷。辽代的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辽朝;法律思想;因俗而治;恩威兼制;赏罚信明
    “禁暴戢奸,莫先于刑”。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辽代统治者在统治中国北方的过程中,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并提出了较为深刻的立法思想。这里需要指出和强调的有两点:一是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律思想,自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后开始形成与确立,经三国两晋南北朝“引礼入律”,直到唐朝实现了“一准乎礼”。唐高宗时制定的《唐律疏议》十分形象地概括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定型化、固定化、模式化,因而也走向疆化。正值此时,北方游牧民族兴起,契丹族建立辽朝,女真族建立金朝,蒙古族建立元朝。这些少数民族的统治者,一方面吸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另一方面又保留本民族传统的法律思想。两种法律思想相互撞击、相互摩擦的结果,居然淡化、破坏乃至排拒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封建性,使之受到改造,涂上鲜明的北方特色。他们在接受先进法律思想文化过程中改造自身的同时,对中原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也是有力的冲击。二是辽朝法制的指导思想与其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立法的发展进程相一致,明显地分为三个时期:辽朝前期法制的指导思想、辽朝中期法制的指导思想、辽朝后期法制的指导思想。兹略作分析与研究。
    一、辽朝前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建立辽朝后,“兵势方张”,即战事频繁,修订法律的事没有受到重视,未能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随着统治区域的扩大,为了巩固取得的胜利成果,开始重视法制建设,提出了较为深刻的法制思想。
    (一)庶事草创,量轻重决之
    契丹族早在遥辇氏部落联盟时代就有了“决狱官”太祖淳亲皇后的“五世祖曰胡母里,尝使唐,留之幽州。一夕,折关遁归国,由是世为决狱官。”1.当时的刑狱裁断,无制定的科条可供依据,只能依据氏族部落的俗例和违禁来处理,也就是根据习惯法审理案件。太祖神册初年,辽政权刚刚建立,各项制度处于草创之中。因此,对犯罪的处理只能沿用氏族部落时期的习惯和传统。按《辽史》记载:“辽之初兴,与奚、室韦密迩,土俗言语大概近俚。至太祖、太宗,奄有朔方,其治虽参用汉法,而先世奇首、遥辇之制尚多存者。子孙相继,亦遵守而不易。”2这种记载和评论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二)权宜立法,归于重法
    辽朝建立以后的一段时间内,还没有成文法律。契丹统治者只能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习惯,参照契丹阶级分化以来惩处奴隶的一些做法以及人们的经验,其中包括犯罪和刑罚的规定“权宜立法”。由于辽太祖的几个弟弟发动叛乱,引起了他对法制的重视。《辽史•刑法志》记载:“其后治诸弟逆党,权宜立法。亲王从逆,不罄诸甸人,或投高崖杀之;淫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逆父母者视死;讪詈犯上者,以熟铁锥摏其口杀之。从坐者,量罪轻重决杖。杖有二:大者重钱五百,小者三百。又为枭磔、生瘗、射鬼箭、炮制、支解之刑。归于重法,闲民使不为变耳。”3“诸弟之乱”,是辽朝刚建立之后契丹族奴隶主贵族内部的一次激烈的斗争。耶律阿保机的几个弟弟,在一部分奴隶主贵族的支持下,掀起了长达三年之久的、向他争夺最高统治权的大叛乱。对叛乱的平定是在辽太祖“权宜立法”的思想指导下,进行惩处的。但是,这时依据的还是习惯法,属于不成文法。所以也是一种临时性处罚。
    (三)休战息民,祥决滞狱
    辽太祖神册初年,由于连年征战,造成四方狱讼积滞过多,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统治地位的巩固。他说:“朕自北征以来,四方狱讼积滞颇多。今休战息民,群臣其副朕意,祥决之,无或冤枉。”4由此而产生他的重民、爱民的思想。反映在法律思想上,休战息民,分决滞狱。历史记载太祖即位“务广施恩”、5“平诸弟之乱,弭兵轻赋,专意于农。”6命令北府宰相萧敌鲁分道疏决滞狱。太祖率军攻下渤海后,临离开渤海前嘱咐耶律倍说:“此地频海,非可久居,留汝抚治,以见朕爱民之心。”7辽太宗即位后,对群臣说:“自今不修甲兵,不市战马,轻徭省役,天下太平矣。”8太宗会同八年(945年)九月,“次赤山,宴群臣,问军国要务,对曰:‘军国要务,爱民为本。民富则兵足,兵足则国强。’上以为然。”9可见,从辽太祖到辽太宗,都有爱民、重民的思想。表现在法律思想上,休养生息、轻徭省役、审决滞狱,革法以宽民,为长治久安服务。
    (四)因俗而治,南北二元
    辽朝建立后,面对农耕区与游牧区的差别,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的不一致,确定了“因俗而治”的基本国策。反映在法律上,因时制宜制颁法律,巩固统治。神册六年(921年),辽太祖对侍臣说:“凡国家庶务,钜细各殊,若宪度不明,则何以为治,群下亦何由知禁”。便诏令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10这就决定了辽代法律的二元特色。辽太祖时期是南北二元法律系统的奠基时期,到辽太宗时期汉律(唐律)施于汉人,番律施之于契丹及其它民族。渤海人初依番律,后改依汉律,“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11南唐派往契丹的使者所说的“番不治汉,汉不治番,番汉不同治”,12即指此而言。整个辽朝基本上贯彻了“因俗而治”的方针。在法律上一朝两法,南北二元,保留了番律与汉律两大系统。
    二、辽朝中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辽朝发展到中期,已经从奴隶社会进入到封建社会。辽景宗和辽圣宗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政治清明,经济中兴,社会稳定,出现了“景圣之治”。《辽史》载:“太祖、太宗经理疆土,擐甲之士岁无宁居,威克厥受,理势使然也。子孙相继,其法互有轻重,中间能审权宜,终之以礼者,为景圣二宗为优耳。”13这段评论是说辽朝前段是用兵开拓疆土时期,严刑峻法是必然的。以后,就有宽有严。尤其是到景宗和圣宗时期,宽严得宜。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政治关系的一种形式,也是当时阶级关系变动的产物。辽圣宗和辽兴宗时期,统治者顺应当时形势变化、发展的需要,对法律的作用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而提出了更为深刻的法律思想。
    (一)锐意于治,更定法令
    辽圣宗耶律隆绪即位以后,在辽景宗更定法令的基础上,对过去的严刑峻法加以彻底的改革。他为了实现“锐意于治”的目的,“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祥慎。”14太平七年(1027年)七月,“诏更定法令”15命令臣下:“《制条》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其条上之,议增改焉。”16辽兴宗更为明确地提出了“法令者,为政所先,人命所系,不可不慎”17的立法思想。诏耶律庶成“参酌古今,刊正谬误,成书以进,帝览而善之。”18由此可见,辽代中期的统治者认识到法律是求治的根本,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约束官吏和百姓的行为规范。为了实现“锐意于治”的目的,继续修改法律,既减轻旧法过重部分,又吸收了唐律一些有利于他们统治的内容,体现了择善而从的独立的立法精神。
    (二)贵贱平等,准法同科
    

辽代的法律至始至终存在着同罪异罚、种族不平等、贵贱不平等的现象。辽代前期表现得比较突出。到辽圣宗耶律隆绪时期,提出了“准法同科”的平法思想。具体表现在:
    1.规定不得擅杀奴婢,释放一部分奴隶。例如,统和十三年(995年)四月,“诏诸道民户,
    应历以来胁迫为部曲者,仍藉州、县”。19这里的应历是指辽穆宗耶律璟的年号(951-969年)。部曲是对一部分奴隶的称呼。藉州、县是把一部分奴隶释放出来,便成为隶属于州、县管辖的自耕农民。统和二十四年(1006年)下诏:“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20开泰六年(1017年)二月:“以公主赛哥杀无罪婢,驸马萧图玉不能齐家,降公主为县主,削图玉同平章事。”21驸马萧图玉因无端杀死奴隶,免去平章事官职,公主因为没有很好管束驸马,而降为县主。
    2.改变契丹人和汉人同罪异罚的不平等法律。圣宗以前,契丹人与汉人在法律上不平等。契丹人
    打死汉人“偿以牛马;汉人若打死契丹人,则斩之,仍以其亲属为奴婢”。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现象,太后萧绰摄政时,规定蕃、汉民斗殴一律“一以汉法论”。22统和十二年(994年)又下诏:“契丹人犯时十恶者依汉律。”23
    3.彻底纠正契丹贵族与普通平民同罪不同法的弊端。统和二十九年(1011年)“以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惟免鲸面,诏自今犯罪当鲸,即准法同科。”24以此限制契丹贵族的特权,谴责他们有罪可以苟免的现象。如太平六年(1026年)下诏:“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故盖以南北二院分治之,盖欲去贪枉,除烦扰也;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按问……。”25这里包含着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法律思想。
    (三)宽平法律,用刑祥慎
    古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于是,法令刑狱兹繁,导致“法密则国无全民”,反而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历代统治者在立法思想上,主张“宽简”,在执法上,主张“审慎”。如唐朝的魏征主张“以宽仁治天下”、“务在宽简”,反对“以威刑肃天下”。26唐太宗主张“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27执法“务在宽平”。28辽代统治者也认识到法律要宽简、宽平、审慎。辽圣宗即位后,睿智皇后萧绰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29辽兴宗重熙初年,诏天下言治道之要,萧韩家奴对策说:“衣食既足,安习教化,而重犯法,则民趋礼义,刑罚罕用矣。臣闻唐太宗问群臣治道之方,皆曰:‘严刑峻法。’太宗笑曰:‘寇盗所以滋者,由赋敛无度,民不聊生。今朕内省嗜欲,外罢游幸,使海内安静,则寇盗自止。’由此观之,寇盗多寡,皆由衣食丰俭,徭役重轻耳。”30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辽朝中期的统治者注重调平法律“重轻适宜”,在量刑过程中注重复核,对死刑“复问得实”,即所谓的“恤刑慎狱。主张治狱要宽平,罪疑从轻,反应映了审慎、宽平的法制思想。辽兴宗时有很重要的举措。如窃马原依法当死,辽兴宗改为“一马杀二人,不亦甚乎”31,改减死论。在维护封建统治的基础上,强调人的价值与主体地位。又有“兄弟犯强盗当死,以弟从兄,且俱无子,特原其弟”32从孝的角度看,兄弟犯法以无子留从者,皆强调了人权和生命的意义。
    (四)明礼义、正法度、德刑并用
    契丹族受中原文化影响很深,辽朝建立后,统治集团对儒家思想采取了兼容并蓄的开放态度。到辽朝中期,契丹社会进入到封建社会。作为中原传统政治思想的儒家学说已经渗透到辽代社会政治、经济、思想、生活等各个领域,自觉或不自觉成为辽代统治者处理各种事务、民族关系和生活的准则,并且越来越发挥作用。辽代统治者把儒家思想上升到国家的法律中,用法律手段予以保护推行。在辽代刑法中比较典型反映出儒家的刑法观。如辽圣宗时:“诏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汉律中有杀母以大逆论规定,“十恶”中有“不孝”的大罪。圣宗耶律隆绪统和元年(983年)十月,诏“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有孝于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门闾”33。辽圣宗对三世以上同居者赏赐之,对别籍异居者,实行法律制裁。辽兴宗时马得臣上言:“强天下者,儒道;弱天下者,吏道。今之授官,大率吏而不儒。崇儒道,则乡党之行修,修德行,则冠冕之绪崇。自今其有非圣帝明王孔、孟圣贤之教者,望陛下明诏,痛禁绝之。”34辽兴宗重熙十五年(1046年)诏曰:“古者治天下,明礼义,正法度。”35辽代统治者在治国思想、法制思想上,既借鉴了儒家的法制思想,又结合本民族的特点,“恩威兼制,得柔远之道”36。这里的“恩威兼制”,实则儒家“德刑并用”,即“以德(恩)为主,以刑(威)为辅”的思想和手段的发展。在思想上,“崇礼义”“正法度”;在政治上“因俗而治”;在经济上“轻徭省役”、“振穷薄赋”与民休息;在法制上,“恩威兼制”;在对外关系上,“安抚边民,务在镇静”,采取了较为温和的手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辽圣宗统和十八年,萧柳为北女真祥隐,“政治宽猛,部民畏爱”37。正因为如此,辽中期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可谓“威行如秋,仁行如春”矣。但是,辽朝的“恩威兼制”与儒家的“德刑相济”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尤其是在“德”与“威”的关系上,从中原农耕文化的传统观念上来说,德是第一位的,“有德则得之,无德则失之”,因而得出了“服人者以德而不以力”38的评论,并说,“穆宗沉湎失德,盖以其富强之势以自肆久矣”39。然而,从契丹游牧民族文化传统来说,威是第一位的。因此,《辽史》记载太宗耶律德光“威德兼弘”,威在德先。至少他们认为“恩威并举”,即“恩威兼制,得柔远之道”40。提出“大之怀小也以德,制之以威。德不足怀,威不足制,欲服人难易。”41《辽史》传论的评论是符合契丹民族传统文化特征的。
    (五)赏必信,罚必当
    赏和罚是封建统治者手中的两大权柄,是他们统治天下,驾驭臣民的有利工具。唐太宗认为:“国家大事,惟赏与罚。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42魏征屡劝太宗:“恩所加,则恩无因喜以谬赏;罚所及,则恩无因怒而滥刑。”43关于“赏罚必信”、“赏罚必当”的问题,辽代统治者也不断重复前人的观点和主张,缺乏理论的升华和制度的创新性设计。但是,作为北方游牧民族的统治者提出这样的法制思想,并在实践中能够做到赏罚分明是难能可贵的。在辽圣宗和辽兴宗两朝表现突出。《辽史》载:“后(萧绰)明达治道,闻善必从,故群臣咸竭其忠。习知军政,澶渊之役,亲御戎车,指麾三军,赏罚分明,将士用命。”44这段史料集中评述了萧太后在政治和军事方面的才能及作风方面的主要特点。她经常“赏有功将士,罚不用命者”45,对作战将士颇能做到“赏罚信明”。这对辽圣宗耶律隆绪影响很大,“辽圣宗称辽盛主,后教训为多”46。统和四年(986年),“用室昉、韩德让言,复山西今年租赋。诏第山西诸将校功过而赏罚之。”47统和十八年(1000年)春,辽圣宗“还次南京,赏有功将士,罚不用命者。”48统和二十年(1002年),“南征将校献俘,赐爵赏有差。”49统和二十三年(1005年)“大饗将士,爵赏有差。”50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年)七月,“以北、南枢密院狱空,赏赍有差。”51辽兴宗重熙十一年(1042年)夏,“颁南征赏罚令。”52可见,辽圣宗和辽兴宗都十分注重法律的“赏功罚过”的功能,并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较好地贯彻执行了。同时,他们认识到,法律固然是重要的,但要靠人来执行,如果司法官吏贪赃枉法,营私舞弊,带头破坏法律,那么,法律规定的再祥备也无济于治。因而认识到治国之道“惟在得人”。具体表现在任贤使能、整饬吏治,严惩贪赃枉法官吏,收到了显著的效果。从现有文献的记载情况看,多数是赏作战有功的将士,这反映了契丹民族“以武立国”的独特的民族特点。正由于能做到赏罚分明,因而出现了“法度修明,朝无异议”53的局面。
    三、辽朝后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辽朝后期主要是指辽道宗(1055—1100年)和辽天祚帝(1101-1125年)统治时期。即便是昏庸残暴的辽道宗和天祚帝以及统治集团上层人物,对法律的作用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注重发挥法律“赏功罚过”的功能,维护法律的权威。辽道宗清宁五年(1059年)诏:“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国治。”54辽代汉人官致枢密使的马保忠,经常告诫皇帝说:“罚当罪,赏当功,有国之令典也。”55辽天祚帝时的耶律石柳也上书说:“恩赏明则贤者劝,刑罚当则奸人消,二者既举,天下不劳而治。”56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另一个方面,则是辽朝后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激化,契丹贵族统治集团越来越腐朽,作为辽朝法律思想的另一个特征则是契丹统治者的暴虐与立法的严酷。综观辽代后期法制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简明易知,轻重得宜
    

法律要“简明易知”,这是中国封建王朝一项重要的立法准则。唐代表现较为突出。唐太宗在贞观十年(636年)全面而具体地谈到了立法简约的问题。他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57贞观年间修订法律时实际贯彻了这一原则。“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计。”58辽道宗时提出法律“简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59。其意是说法律要向天地一样简单明了,就犹如春、夏、秋、冬四季一样不会出现差错,老百姓就可以知道有法而不至于犯罪。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针对清宁六年(1060年)至大康年间增补的1000多条条制的情况,提出了“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者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60。所以辽道宗大安五年(1089年)又下诏取消了辽汉统一的重熙条制,复用旧法。其诏书说:“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故今复用旧法,余悉除之。”61因为旧制条目繁多,不易掌握,因而废止。废止的原因来自于统治集团内部的分歧和阻力。辽代的法律经历了由简到繁、由繁到简的历史过程。
    

辽道宗统治时期继续执行“轻重得宜”的法律思想。他有两个重要举措:一是“犯强盗得实者,听即决之”62。凡案情得实者,由诸道自决。这对于过去狱讼积滞过多,防止罪犯枉死狱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二是“诏狱囚无家者,给以粮”63。辽道宗对犯了罪无家可归的人给以优待,让他们有饭吃,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辽道宗时的窦景庸,在大安年间任武定军节度使,他“审决冤滞,轻重得宜,以狱空闻。”64这未必真实,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辽道宗调平法律,重轻适宜的法制思想。
    

(二)轻罪重刑,赏罚无章;绳以严酷,流为残忍
    

辽道宗和辽天祚帝统治时期,辽王朝已经开始走下坡路。政治黑暗,统治集团日益腐朽,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激化。此时的辽王朝“忽喇喇似大厦倾,昏惨惨似油灯灭”。面对这种严峻的局势,辽道宗和天祚帝不是励精图治,力挽狂澜,而是适得其反。主要表现在:一是崇信奸佞。辽道宗宠信耶律乙辛、张孝杰,他们都是十分善于隐藏自己的奸诈面目的契丹贵族及汉族官员。辽道宗说:“朕有孝杰、乙辛……诚为得人”65。结果这伙人“贵幸无比”,“势震中外”66。于是,“凡阿顺者蒙荐擢,忠直者被斥窜。”67黑白颠倒,是非不辨。二是赏罚无章。辽道宗时“赏罚僭越”。天祚帝“赏罚无章”他十分信任元妃之兄萧奉先,经常滥刑赏罚。萧奉先的弟弟萧嗣先,统兵与女真作战,大吃败仗,“止免官而已”68。而“行军将军耶律涅里三人有禁地射鹿罪,皆弃市,其职官诸局人有过者,镌降决断之外,悉从军。”69由于赏罚无章,“怨讟日起……叛亡接踵”70。三是用刑残暴,滥杀无辜。耶律乙辛、张孝杰一伙人,为了达到专权自恣的目的,用阴谋的手段制造罪名,攻击耶律洪基的儿子耶律濬及其母亲萧观音,母子被害后,又下令杀死被诬告与耶律濬共同谋反的官员。大批人被冤屈杀害,“时方署,尸不得瘗,以至地臭”71。他们又杀北面林牙萧岩寿、契丹行宫都部署耶律撒剌、知北院枢密使事萧速撒、北院宣徽使耶律挞不也、汉人行宫都部署萧挞不也等“三十五人,又杀速撒等诸子;其幼稚及妇女、奴婢、家产,皆籍没之,或分赐群臣”72。导致“朝廷上下,无复纪律”73。天祚皇帝即位,一方面“凡预乙辛所害者,悉复官爵,籍没者出之,流放者还田里”74,平反昭雪。另一方面,耶律乙辛“党人之尤凶狡者,皆以赂免”75。统治者出尔反尔,赏罚无章,带头破坏了法律。四是绳以严酷,流为残忍。天祚皇帝耶律延禧对日益严峻的局势十分惶恐,“益务绳以严酷,由是投崖、炮掷、钉割、脔杀之刑复兴焉”76。恢复野蛮残酷的刑罚手段。天庆三年(1113年)四月,“李弘以左道聚众为乱,支解,分示五京”77。在辽王朝朝不保夕的危亡之际,他还再兴大狱,杀死身旁忠直官员和自己“素有人望”的儿子晋王耶律敖卢斡78。天祚帝“救患无策,流为残忍”79,终于导致了辽王朝的败亡。清末律学家沈家本十分尖锐、深刻地指出:“天祚昏暴兼之,此其所以亡也。岂尽由于法之定与不定哉?后之鉴者,当如唐之仁,毋若辽之暴斯可矣。”80
    

辽朝是我国北方少数民族契丹族建立的政权。建国前,契丹社会处于由原始社会末期向奴隶社会过渡阶段。入主中原后,逐渐受到中原汉民族生产方式和文化的影响,不断封建化。为了缓和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一些较为开明、较有远见的统治者,在吸收中原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的同时,又保留本民族原有传统的习惯法及法律思想,并在此指导下,创建封建法律制度。辽代的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文载《社会科学辑刊》2002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 《辽史》卷73《萧敌鲁传》,2 《辽史》卷116《国语解•序》,3  4  10  11  13  14  16  20  24  25  29 《辽史》卷61《刑法志上》,5 《辽史》卷112《列传•逆臣上•耶律化哥传》 ,6 《辽史》卷59《食货志上》,7 《辽史》卷72《宗室•耶律倍传》,8 《契丹国志》卷3,9 《辽史》卷4《太宗下》,12 龙滚:《江南野史》卷2,15 《辽史》卷17《圣宗纪八》,17  18 《辽史》卷89《耶律庶成传》,19  23 《辽史》卷13《圣宗纪四》,21 《辽史》卷15《圣宗纪六》,22 《辽史拾遗》卷17,26  28 《贞观政要》卷8《刑法》,27 57 《贞观政要》卷8《敕令》,30  35 《辽史》卷103《文学上•萧韩家奴传》,31  32 54 59 60 61 62 63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9 《辽史》卷62《刑法志下》,33 《契丹国志》卷7《圣宗纪一》,34 《契丹国志》卷19,36  40 《辽史》卷46  《百官志二》,37 《辽史》卷85 《萧柳传》,38 《辽史》卷88 《传论》,39 《辽史》卷78 《传论》,41 《辽史》卷94 《传论》,42 《贞观政要》卷3 《封建》,43 《魏政公谏录》卷1,44 46 《辽史》卷71 《后妃传》,45 48 9 50《辽史》卷14 《圣宗纪五》,47《辽史》卷11 《圣宗纪二》,51《辽史》卷18《圣宗纪一》,52《辽史》卷19《圣宗纪二》,53《辽史》卷79《室昉传》,55《契丹国志》卷1,56《辽史》卷99《耶律石柳传》,58《资治通鉴》卷194,64《辽史》卷97《窦景庸传》,65《辽史》卷110《张孝杰传》,66 67《辽史》卷110《耶律乙辛传》,68《辽史》卷102《萧奉先传》,77《辽史》卷28《天祚帝纪二》,78《辽史》卷29《天祚帝纪三》,80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卷1《刑法总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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