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新城县有个30 多岁的女人孙叶氏,10 多岁时她嫁给一个姓黄的,10多年后黄某死去。之后,她再嫁一个姓孙的,不多久,孙某又死去,孙某留下前妻生养的一个幼儿,以及田产20余亩。孙叶氏就守着田产和孩子过活,并雇请了一个短工秦某料理内外。
没多久,孙姓家族对此很有非议。孙叶氏的侄孙孙乐嘉认为,叔祖母年轻,与青壮农工一起生活难免有瓜田李下之嫌,便劝请她辞退秦某另请雇工。孙叶氏当面答应,却迟迟不动。孙乐嘉就去盘问,秦某以“女主人欠工钱”为借口滞留不走。
于是,族长孙某与乐嘉商议,再次“以人言可畏”为理由劝请孙叶氏改嫁。孙叶氏推托说,改嫁难以寻到稳妥可靠的对象,请求稍微迟缓一些日子。恰巧邻村周某新近丧妻,族长与乐嘉商议,要为孙叶氏作媒与周某撮合。秦某听到消息急忙告诉孙叶氏,孙叶氏即命秦某写状纸控告孙乐嘉等人逼嫁。等到县府批复追查此事,族长等人就去找秦某评理,秦某自知理屈,连夜逃走。族长等就斥责孙叶氏不该胡 乱告状,孙叶氏把责任推到秦某身上,但当夜却悬梁自尽了。
事情闹到了县府,县府按照有关逼迫叔祖母转嫁的刑法,判处孙乐嘉等杖刑和徒刑。但知府驳回县里的判决,说是:孙叶氏虽是再嫁女,既不愿改嫁,就不能强迫。孙乐嘉等应按照威逼寡妇 改嫁自杀的条律给予充军流放的刑罚。可是案件上报到巡抚衙门后,巡抚陈公认为孙家族长等商议逼嫁,一定是在图谋孙叶氏的家产。于是,便委托钱塘县令重审此案,钱塘县令判处族长绞刑、乐嘉流放。判决上报后,巡抚又认为量刑老是变动,改派湖州府同知唐若瀛再审此案。
唐若瀛即细细查阅有关卷宗,觉得历次审讯记录的情节都很离奇,唯独某次查尸记载甚为明确:孙叶氏面抹脂粉,上身着红衬衣,下身着绿裙、红内裤、花膝裤,脚上穿红绣鞋。楼上卧室一间,内里是孙叶氏的床 ,中间隔了一块木板,没有门,靠外即是秦某的床 。有人看了案卷对唐公说:“历次判决都错了,对孙乐嘉等只要稍加惩罚,打顿屁股关押数日,就可以结案了。”
唐公惊问:“为什么?”
那人答道:“孙叶氏的后夫死了,不满一年就面敷脂粉,身穿艳装,哪像守寡的样子?她丢得开与前夫结发十多年的夫妻恩情,却丢不开与后夫很短的夫妻情义硬是守节不嫁,这道理讲得通吗?所谓守贞,不过是舍不得秦某罢了。秦某是因为家里清贫而受雇于孙叶氏,决不会因领不到工钱而长期替别人白干活。孙乐嘉劝请孙叶氏转嫁,秦某并没有坚决反对。族长孙某等商议作媒请孙叶氏改嫁给周某,并没有当面对孙叶氏说,称不上‘逼嫁’。到县府告状打‘逼嫁’官司的是秦某,真相揭穿后,他理亏逃走了。孙乐嘉等向孙叶氏追问秦某下落并斥责他不要乱告状,也算不上‘威逼’。孙叶氏轻生自杀,主要原因是秦某离开了她。事情原委只有抓住秦某才可彻底清楚。”
唐公便派差役捉拿秦某到案。经过审讯,秦某承认是与孙叶氏通奸。结果孙乐嘉等人分别只受到杖刑和关押数日的处分。地方人士都认为判得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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