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因为出家当过和尚,深切体会到宗教作为宣传、动员工具的威力,所以明太祖对宗教的管理颇费了一些心思,欲以“神道设教”,将僧道纳入儒家的等级制度。所以明太祖对寺庙和僧人的种类、财产、职责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是用行政命令将天下寺院及僧人划为禅、讲、教三类。禅者,禅宗一类;讲者,重研修佛教义理的天台、华严诸类;教者,诵念真言密咒,演行瑜伽显密法事仪式之僧众也。三类僧人都要参加国家考试,合格后才能发放度牒。其中,演行瑜伽法事的教僧,考试不考经律义理,只考现场演行法事及经书背诵是否熟练准确,门槛并不高。 ![]() 网络配图 其次,明太祖又对寺庙做了一系列规定。寺庙必须有一名砧基道人,负责处理寺院的钱粮出纳、官府往来等俗务,禁止僧人奔走于外,与官府交结。除非游方问道,禅、讲僧是不许随便出寺的,不可散居及入市村,必须与日常社会保持距离。 但教僧因为要做法事,是可以随意与世俗社会接触的,出入市镇集市也不会有任何麻烦。同时,虽然明太祖在《申明佛教榜册》明确规定了做法事所需各类物品的价格,和法事本身应收取的费用,但在现实中,这是无法监管的,实际收费可能远高于明初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