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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嘎:“罔恤邻封”:北方丰水区的水利纷争与地域社会——以清前中期山东小清河中游沿线为例

http://www.newdu.com 2017-11-02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李嘎
    ( 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山西太原030006)
    [内容提要]作为北方丰水区,清前中期小清河中游沿线新城、高苑两县的水利纷争频繁且严重。康熙年间主要表现为清沙泊积水宣泄之争; 康熙末年以降随着清沙泊积水的消退,纷争转而表现为清沙泊蓄洪之争,乾隆二十二年的“金万清捏控案”就是此类纷争的典型事件。纷争中分处两县的地方官吏、绅衿、民众各自构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体,形成一种全面对抗的社会关系。省级官员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扮演了关键性角色。两类纷争实则均为避水纠纷,均体现了双方对农地问题的巨大关切。小清河中游一带的政区地理状况、地貌特征、环境因素、落后的行政运作方式导致的低执行力是纷争发生的四大深层原因。
    [关键词]水利纷争; 小清河中游; 清前中期; 丰水区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 2011) 04-0062-11
    一、引言: 北方的“水资源匮乏区”之外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业已成长起来的研究队伍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史学界的劲旅。从研究对象的空间归属来看,就北方地区而言,山陕地区无疑是热点区域,中外学者围绕该地区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十分可观(1)。众所周知,山陕地区属于我国传统的水资源相对匮乏区,农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均是珍贵的稀缺资源,基于此,上述学者基本将重点置于围绕“争水”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的考察上。由于山陕地区水利社会史研究在北方“一枝独秀”现象(2),致使有人可能会产生一种“错觉”,即相对于南方,北方地区大概均是水资源缺乏之地,围绕“争水”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北方水利社会的常态。不过稍具地理常识的人就会知道,在北方地区内部,自然地理因素实际也有着很大的不同,比如黄土高原与华北平原在年均降水量、地形地貌等方面就存在巨大差异。这些差异使得我国北方地区除相当区域水资源匮乏之外,有可能存在着某些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本文所要讨论的山东小清河沿线一带就属于此类区域。
    今小清河发源于济南西郊,经济南、滨州、淄博、东营、潍坊等市,由寿光羊角沟一带入渤海,全长240 余公里,流域面积近11000 平方公里,是华北地区较为重要的河道之一。该河于公元1130—1137 年间由金朝附庸———伪齐刘豫政权开凿,明永乐以前,长期充当盐运通道,与大清河一并有“盐河”之称,水上运输颇为发达,人称“舟楫浮于二河,商盐遍于齐鲁,诸道水利,鲜与为俪”(3)。永乐以后却以淤塞决溢为常,导致上游济南段自柳塘口北决,由齐东县境( 今邹平县北部) 注入大清河,发源于章丘境内的漯河遂成为小清之源。明代后期小清河水患形势依旧严峻,万历年间王士性在《广志绎》中称: “( 小清河) 淤塞流溢,久离故道,水利失而水害兴,……清河不修则东民之水利不举,恐田野荒芜,终无殷富之日。”(4)进入清代,小清河流域水患较之明末并无明显好转,从《清代黄河流域洪涝档案史料》的记载来看,夏秋之际,但凡流域内降水量较大,小清河定会泛滥成灾。直至清末1892 年盛宣怀以工代赈大修小清河,方结束了长期决溢为患的恶性态势,“自是河流既畅,沮洳化为沃壤,沿河居民不惟永免昏垫,而水田之利、舟楫之便且日兴焉”(5)。
    显而易见,明清大部时段小清河沿线一带的水患问题是区域内的常见态势,小清决溢之水长期蓄积于河道两侧,“水满如湖,一望无际,居民庐舍俱在水中,或牵裾而望他境,或起爨以就高阜,满耳号哭之声,举目崩角之状,凡有人心所不忍闻见者也”(6),水满为患成为附近地区的心腹大患。进一步而言,中游新城( 今桓台县) 、高苑( 今高青县南部) 二县的水患问题又是整个河段最为严重的所在。(7)新城“地势洼下,西自历、章、邹、长,南自益都、淄川,万山之水皆奔涌新城”(8),“邑中利害,惟水为甚”(9); 而高苑地势更为低洼,致使该县“终岁所拮据而筹画者,半属河防”(10)。二县围绕水患问题长期对抗,纷争迭兴,正如康熙三十一年( 1692 年) 就任高苑知县的江鼎金所言: “敝县自本年二月履任,于百度未兴之时,综考志书,细阅卷案,窃见高、新水患议论纷纭,告争叠发”(11)。那么,中游新城、高苑二县的水利纷争是如何产生的? 在社会关系上展现出一种怎样的图景? 纠纷又是如何解决的? 纠纷产生的内在原因何在? 本文将试图对这些问题予以解答。(12)
    图1 清初小清河流域情势示意图
    说明: 底图采自《通详七县分方河图》,载康熙《新城县志》卷首《图式志》,康熙三十二年刻本。
    二、清前期清沙泊积水宣泄之争
    位处小清河中游的新城、高苑二县,隔小清河南北相望。清沙泊坐落于小清河道之南的新城县境内,它实际仅是小清河泛滥决溢而在河道两侧形成的众多潴水泊中的一个,但却是相对特殊的一个。清代前期,受制于小清河流域南高北低的地貌特征,加之上游一带水患不治,发源于南部山区的众多河流通过对门口及郭家口汇入长山县的白云湖和驾鸭湾,两泊无法容受,所汇二泊之水便直趋陶塘口,由此汇入清沙泊,此地从而成为上游众水的汇归之所。( 参见图1) 康熙前期山东巡抚张鹏记载清沙泊称:
    陶塘口之左为小清河故道,右则新城之清沙泊。泊南北宽止五六里,东西长止八九里,今竟汇众水以为归,排山倒海,势同稽天巨浸。(13)
    此时的清沙泊,“浩渺之状,泛滥泊外者,周围计六七十里”(14),新城县沿泊之金家庄、北营等十三村民众遂深受其害,被害之状,惨不忍睹:
    清沙泊一带沿河一十三庄益成巨浸,数千顷大粮田地尽付波臣,千百户房舍墉垣悉沉水底。每至夏秋之月,水发奔冲,男啼女哭之声,逃窜流离之苦,真有郑图所难绘者。(15)
    实际上清沙泊尾闾是有所归路的,也即小清河道,但问题在于,小清乃系人力所开,并非天然生成之河,河身狭窄,加之河道迂曲不堪,极易淤塞不通,康熙前期之时,中游一带已多浅阻之处,上引文将小清河身称之为“小清河故道”正是当时的写照。新城县沿泊民众,面对日受众水之朝宗而卒无归路的情形,为保护自身生命财产计,情急之下,难免有偷决小清河北侧堤岸的行为发生。由于北岸高苑县及下游博兴、乐安二县地势较之新城更为低洼,每每堤岸溃决,上述三县均惨遭淹涝之患。时人对此记载称:
    新城地势处高,高苑地势处下,且邻博、乐二邑,素患积潦,所恃以障小清河之水者,惟此北岸一堤耳。比年来新民每决南岸之堤,导清沙泊之水以入河,复决高苑北岸之堤,淹没三邑田禾几百万顷,以致蔀屋沉烟。(16)
    方志中载及明清时期高苑一方控诉新城盗决小清河岸之事屡见不鲜。长期以来,两县民众围绕清沙泊之水的宣泄问题激烈对抗,社会关系极为紧张,有史料称:
    夫新城在南岸,高苑在北岸,中分小清河以为界,新城湮废,而高( 苑) 堤坚固,居上游而独当水患,高( 苑) 凭堤以为固,率男妇万人,寝食其上,以御新( 城) 人之决,弓石刀矢,相向如仇雠、如敌国,构讼格斗,于兹数十年矣。(17)
    可见新城、高苑两县的对抗情势已达至大规模械斗的严重程度。
    为解决小清河中游沿线严峻的水患形势及尖锐对立的社会关系,山东巡抚张鹏于康熙二十五年( 1686 年) 首倡清沙泊积水宣泄之策:
    今议或黑水湾、或军张道口,建石闸一,其下支脉沟旧道,当疏浚深阔,达五空桥,再下五道口、尹家泊、姚家洼、直身河、刘注洼,至大吾坡,系高( 苑) 、博( 兴) 、乐( 安) 下流,凡浅阻之处,通加疏浚,合新城所涨之水,徐徐启闸宣泄,无使暴怒冲激。前水入海,后水复流,逐渐放行,新城之地不逾月而皆可涸出。既有济于新城,又无害于高苑,诚两得之策也。待至全河底绩,使漯河、浒山、白云、陶塘、清沙诸水不灌新城,是新城已无水患,而军张一闸可以永闭,以防万一之蓄泄,高( 苑) 民可安枕而卧,又何必率男妇万人,寝食死守,与新城为患哉?(18)
    由引文可见,或于黑水湾、或于军张道口建闸,开通支脉沟,同时疏浚小清河故道,是张鹏根除清沙泊积水的主张。其将上述治河举措上疏康熙帝,终得允行,张氏河议至此跃升到“圣旨”的级别。但得旨兴工之后,张鹏很快升任他职,济东、青州两道以河身既广、水势通行为由上奏新任山东巡抚,请求停浚支脉沟,同时毁塞业已完工的军张口闸,得到允肯。_张鹏治理蓝图惜未成为现实,清沙泊积水依然如故。
    康熙二十五年之后的数年内,围绕清沙泊积水宣泄一事,新城、高苑两县仍旧纠纷不断,盗决、控争事件频发。如有新城县民金大成等盗决黑水湾堤岸,杀伤高苑河夫蔡美珍一案,随后又有新城县民孙世法控诉高苑县民“悖旨毁闸、盗决河岸”事件; (19)新城县民曹在竹等“以河水病民”等事要求高苑县重建军张闸,开浚支脉沟。(20)很快新、高二县知县孙元衡与江鼎金也加入对抗之列,二人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两县纷争呈现升级态势。孙元衡以高苑一方违背张鹏治河圣旨为标靶,要求重新回到张鹏建闸开沟以泄清沙泊积水的治理路径上来,“为今之计,惟有查照小清河原议,遵依奉旨允行之案,清旧址以顺水势,建石闸以备蓄泄”(21); 江鼎金认为孙氏之说言过其实,其以三点理由全面阐释高苑拆毁军张闸之举并未违背圣旨,主张“( 军张) 闸不可建,( 支脉) 沟不可开,县志碑文历历可考”(22)。
    那么孙元衡、江鼎金二人的主张为何如此对立,截然相左呢? 追究起来,其一在于军张道口在小清全河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方面,乾隆年间高苑典史吴翰章对此有详细陈述:
    ( 小清河) 经邹平浒山泊,东至长山之陶唐口,分为二支。一支入清沙泊,汇长山、新城坡水,流至本县军张道; 一支由县西南界头铺、程尔头等处,亦流至军张道,二水仍复合。流从军张道之滚水坝,向东北流,至堰头桥入博兴交界,一名支脉河是也。其滚水之处原系改闸为坝,为全河关键。(23)
    可见军张道口一带为上游小清河及清沙泊之水汇集下泄之处,实为全河关键,其无疑是新城境内清沙泊积水下泄的惟一出路,若仍旧任由高苑之民于此筑堤坚守,新城水患实无消涸的可能。张鹏于军张口建闸之说一出,自然成为新城官民竭力赞成的不二之选。而在高苑一方看来:
    七邑水患惟高( 苑) 、博( 兴) 、乐( 安) 三县最甚,而三县所恃为门户以不陷于沦胥者,惟此军张道诸口之一堤耳。(24)
    在江鼎金眼中,军张道之堤是使高苑、博兴、乐安免于水患的关键,于此毁堤建闸则意味着“固定”之土堤易而为“活动”之石闸,三县必不免“荡漾成湖”的厄运。
    其二在于新、高二县对于自身农地的深层关切。孙元衡指责高苑之所以反对开浚支脉沟的真正意图在于:
    ( 高) 苑民居近支脉沟之人,或久已侵耕,其地或现在搭有草房,且每年派拨数千百人看守堤岸,奸棍从中鼓舞,反有勒派之端可以肥家利己。倘开沟之议果行,是不得遂其欺隐官地、霸阻水道之谋,而从中科派分肥之利将自此永绝矣。故宁抗宪行,宁违旨意,躬蹈大逆,而有所不顾也。(25)
    孙氏所谓民多奸棍之徒,田系私垦之地,或许言过其实,但原支脉沟之地已成耕垦之区却是不争的事实。高苑知县江鼎金亦对新城坚持建闸开沟的真实意图加以揭露:
    且清沙泊之水,何自而来哉? 盖来自陶唐口也。陶唐之不治,是谁之过与? 而每欲引浑水以淤清沙,清沙既淤,而复泄清水以灌高苑,且殃及于博( 兴) 、乐( 安) 。利归己而害贻人,未有甚于此者。(26)
    浑水富含腐殖质,自能肥田,沉淀之后毫无肥力的清水则泄于高苑境内。实际这并非江鼎金的一面之词,明代后期青州府知府潘釴对此亦有相同认识:
    究访新城不肯筑上源杜张庄之岸,而惟欲盗决下流蔡家等口之故,居民咸谓: 孝妇河六七月之水,俱山泽浑污,着地肥腴极,起春麦一亩可兼三亩之收,故金家庄等三社之民夏秋利浑水入泊,及秋冬浑水沉底,则盗决河口以泄泊中清流,令其干尽,春二月耕种大麦,五月刈割,一亩得八九石,至六七月又听其纳受浑水,至九十月又复盗决,岁以为常,三庄之民俱致殷富。(27)
    引文中所言之杜张庄乃是明后期孝妇河决入清沙泊之处,蔡家口则是清沙泊之水排入小清河的所在,虽然顺治九年( 1652 年) 孝妇河河道改由吕家庄决入麻大泊(28),但新城之民“引浑水以淤清沙”的习惯却延续下来。不可否认,康熙年间清沙泊由于为上游众水汇归之所,给包括金家庄在内的清沙泊周边新城乡村造成巨大灾难。但另一方面,我们丝毫不能怀疑,对清沙泊内肥沃土地的觊觎之心亦是驱使新城之民力主建闸开沟的内在动力所在。
    在张鹏本人看来,他的清沙泊积水宣泄方案是“既有济于新城,又无害于高苑”的两全之策。闸者,有水则启、无水则闭,可以依据双方实际,确定启闭闸板的多少,但对高苑一方而言,闸体必竟不如堤防稳固; 计划开浚的支脉沟区域久已是高苑百姓田畴所在也是张鹏始料未及的。对小清河流域相关府县及万姓子民来说,巡抚之命本应无条件服从,但张鹏恰在工程实施期间升任他职,这就给存在不妥之处的排水之策带来了变数。
    康熙三十三年( 1694 年) 山东巡抚桑格上疏康熙帝,再倡中游水患治理之策,其称:
    山东新城等县地方,有小清河,其南岸即系清沙泊,岸身单薄,每遇大水,冲决不常。请于泊之南涯筑一坚堤,浚泊使深广,足以容水。可免冲溃之虞。(30)
    同年由高苑士绅耆民共同镌刻的碑记中,对桑格中游治理主张有更为详细的记载:
    ( 桑格) 面谕新城、高苑两县,闸不必建,沟不必开,盗决之举永行严禁,( 高) 苑民固守北岸,新( 城) 民筑堤自卫南岸。决口不必堵塞,以泄水势。黑水湾以下河底淤塞,分工修浚,新、高两邑恪守严谕,各无异词。(30)
    桑格的中游治理主张一改张鹏的建闸开沟之策,认为闸不必建、沟不必开。他一面通过在清沙泊之南修筑长堤以保护新城十三庄的安全,一面疏通小清河道使湖泊积水有所归路。不难看出,上述措施一来可以减轻清沙泊水患对新城一带的冲击,二来避免了建闸开沟、占地行水对高苑民生所造成的潜在威胁,可谓对新城、高苑二县均有益处的平衡之策。但进一步分析便可发现,这只能算作治标之法,因为毕竟小清河道迂曲窄浅,且极易淤塞,以此窄浅之道以泄浩瀚泊水实为不甚现实。由此,若遇水大之时,附近民众的盗决杀伤之举必然仍不可免。有记载称康熙末年“( 小清) 河道淤塞,民图便己,……( 邹平、长山) 河北之民又抉军张口,与清沙泊合,潦新( 城) 、长( 山) 地五十里。新城之民又抉军张口北岸,淹高( 苑) 、博( 兴) 地一百二十余里”(31),新城、高苑二县的矛盾对立依旧严峻。
    康熙五十七年( 1718 年) 山东巡抚李树德治理小清河,在中游清沙泊积水问题上,其重新回到了张鹏的治理策略上来,“疏小清、启支脉、建闸于军张口,次第告成”(32),军张闸终于建成,支脉沟也得以开通,清沙泊积水由此开始消退。但这却未最终消弭新城、高苑二县的矛盾纠纷,新的对抗集中在了军张闸板的启闭问题上,“新( 城) 、高( 苑) 之民屡争闸板启闭,官讼私斗,殆无宁岁”(33),这不能不说是张鹏与李树德均始料未及的。数年之后的乾隆五年( 1740 年) ,山东巡抚硕色上疏乾隆帝,主张将军张闸改为滚水石坝,同时培筑支脉沟两岸大堤。(34)改闸为坝很快得以实现。如此一来,活动之闸板易为固定之石坝,新城、高苑二县之民均无法任意改变坝体高程。“清沙泊自乾隆五年改坝之后,水归下游,泊地涸出”(35),清沙泊积水迅速消退。至此,新城、高苑二县围绕清沙泊积水宣
    泄问题的纷争告一段落。
    三、清中期清沙泊蓄洪之争: 以“金万清捏控案”为例
    乾隆二十三年( 1758 年) 修成梓行的乾隆《高苑县志》卷一有高苑“县境新图”一幅,标注有清沙泊一带、小清河道、支脉河道、交通路线、县下约地名称等地理要素,其中清沙泊区域绘制极为细致,陶塘口、桑公堤、军张坝、月河均明确予以显示。( 参见图2) 陶塘口乃是小清河上游之水汇入清沙泊的所在,桑公堤即上文所言康熙三十三年桑格治理清沙泊时所修之堤,军张坝则是乾隆五年硕色治理小清河时改闸为坝而成,但起于陶唐口、终于军张坝的“月河”此前却从未见诸记载,其是如何产生的呢? 追溯起来,它的出现与康熙末年清沙泊积水逐步消退密切相关。康熙五十七年李树德大规模治理小清河,于中游地带开浚支脉沟,建闸军张口,积蓄多年的清沙泊积水开始消退,这给了沿泊民众开垦泊地的有利机会:
    康熙五十七年,上游各邑河水泛涨,漫溢田庐,经前抚宪李于高苑之清沙泊口创建军张闸,泄水入于支脉沟。……嗣因水归下游,冬春水涸,仅存一线,河流附近之民,遂将泊地垦种麦苗,渐至布种秋禾,一遇水至,仍然淹没。随于河流两旁垒土堤防,以御伏秋之水。于是乎遂有月河之名。(36)
    可见月河堤岸乃是康熙末年沿泊民众趁清沙泊水退之时,基于保护泊内耕地的需要,在泊中垒筑的行洪通道。之所以以“月河”相称,无疑是因为此段行洪通道略呈弧状,形似月牙的缘故。
    问题在于,清沙泊民众将本应散布于泊内的洪水束缚于空间十分有限的月河之中的做法,对发挥清沙泊蓄洪功能是背道而驰的,必将会对支脉沟一带的行洪造成极大压力,因而发生沟水漫溢现象便不可避免。情急之下,高苑之民清除影响清沙泊蓄洪的月河堤岸就不可免。史料载称:
    乾隆五年间奉河、抚两院会题,改闸为坝,将闸板十页尽撤,惟于闸底加高五寸。是上游既无蓄泄之区,全河之水又建瓴而下,支脉一河势难一时宣泄,以致下游各邑水患频闻。新( 城) 、高( 苑) 之民常有毁堤争讼之案也。(37)
    引文中“毁堤”之事,正是指高苑之民破坏月河堤岸而言,但若平毁月河堤岸,小清河水必然重新散布于清沙泊之内,这自然是已在泊中占有可观耕地资源的新城一方所坚决反对的,讼争遂由此而兴。追根究底,这实际上是在清沙泊积水宣泄问题解决之后,新城、高苑之民围绕清沙泊蓄洪问题展开的另一类型的水利纷争。“金万清捏控案”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
    图2 乾隆中期清沙泊一带示意图
    说明: 底图采自乾隆《高苑县志》卷一“县境新图”,乾隆二十三年刻本。
    关于金万清的身份,其在日后上控高苑知县的文稿中曾称: “十三庄万民之命尽被杀于高苑令之手”(38),可知其为新城清沙泊沿岸十三村士绅无疑(39)。进一步而言,笔者颇疑金万清即是十三村中的金家庄之民。按,金家庄在今天已裂变为前金家、后金家两个村落,均为金姓占绝大多数的单姓聚落,从地图来看,金家庄乃是最靠近清沙泊体的三个村落中的一个。从上文所引明代“金家庄等三社之民夏秋利浑水入泊,……三庄之民俱致殷富”(40)的记载可知,金家庄等村之人向来有着对肥沃泊地趋之若鹜的占垦历史。
    小清河上游区域如遇夏秋雨大之时,洪水经陶唐口注入清沙泊内的月河,总有月河无法容受从而淹没河外农田的现象发生,由此展筑月河堤岸自然成为垦泊民众的迫切需求。乾隆十七年( 1752 年) ,新城县生员金万清、长山县生员王多威以“备陈河形”等事上奏时任山东巡抚的鄂容安,请求展筑月河堤岸。(41)接到展筑请求,鄂容安遂委派济南知府金祖静、青州知府裴宗锡会同查勘。金、裴二人基于“泊地耕种已久,骤难更张复旧”的现实,主张应将月河南北两岸各展筑二丈,并于南北两堤砌筑涵洞以宣泄河内之水,具体由长山、新城、高苑三县负责,但同时主张,展筑工程应在支脉沟入海处疏通之后举行。就在上述主张尚停留在官员之间的口头意见之际,长山县民韩秉深以“疏筑无益,反为有害”等词上奏山东布政使李渭,坚决反对金万清、王多威提出的展筑月河堤岸请求。李渭遂委派商河知县陈锟再行查勘,陈氏基本同意待支脉沟疏通后再行展筑月河的主张,同时建议将南北两堤的涵洞改建为石闸。但多名省级官员展筑月河堤岸的主张由于种种因素,最终并未形成正式的“红头文件”加以执行,因此地方民众自行发起的展筑行为实际是有违省衙之令的。
    基于上述现状,数年之内清沙泊内并无展筑月河堤岸的事件发生,各方均相安无事。但乾隆二十二年( 1757 年) 之时局势却迅速恶化。是年三月,金万清通过新城典史王洪道禀告新城知县绳武应将月河南岸修筑高厚,绳武遂委派王洪道率众挑修,并于月河南岸搭盖窝铺四座,并置鸟枪等器械,以防止高苑民众破坏月河堤岸。此间高苑之民景连和、王友仁入清沙泊一带捕鱼,遭到金万清扣押,并拿送新城典史王洪道处,以毁堤行为加以杖责。这一新城单方面认定的破坏月河堤岸事件,最终演变为新城、高苑两县纠纷的导火线。
    五月二十三日,高苑知县张耀璧接到县下约地关于此事的禀报,遂率同高苑典史吴翰章亲赴现场查勘,张耀璧认定新城所搭盖四座窝铺确在高苑境内之后,果断将其拆毁,并将窝铺内鸟枪、铁尺、木棍等凶器缴获没收。很快新城知县绳武也加入到纷争之中,双方冲突急剧升级。五月二十六日,高苑典史吴翰章在督修军张坝堤岸之时,绳武率领新城清沙泊沿岸十三庄衿民六十余人隔岸寻衅,将吴翰章辱骂不堪,金万清在其中更是大肆咆哮,将吴翰章强拉至月河尚未完工的地段,指称张耀璧与吴本人盗决月河堤岸,同时将高苑捕皂崔山、张朝举各加重责。就在张耀璧将此事经过缘由禀报青州知府之际,金万清却先下手为强,于六月十日以“( 高苑) 县令率众平河,淹涝粮地”等情将张耀璧上控于济东道。时任济南知府的洪肇楙认为清沙泊“属两府三县地方”(42),非会同亲勘,难以断定,但此时的金万清不候查勘,进一步上控于山东巡抚衙门。金万清捏控事件至此成案。
    在山东巡抚的委派之下,济南知府洪肇楙、青州知府裴宗锡会同审理该案,对案件的处理可分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金万清等人所为系驾词捏控无疑。“查月河南北两堤,原议俟下游疏通之后方准修筑,今武生金万清、生员郑之汧等,辙敢朦禀该县,违议修堤,且又搭盖窝铺,私设禁器,并妄拿无辜老民景连和、王友仁等,怂恿典史各加仗责,几致酿成事端,已属不合。迨张令查勘,拆毁窝铺、起获器械后,犹敢架捏种种虚词,赴府呈控,又复不候查勘,叠赴各宪案下具呈,实属刁健滋事”。(43)决定将金万清杖责八十板,并建议山东学宪革除金氏武生头衔。其二,新城知县绳武在典史王洪道请求修筑月河堤岸时,并未仔细核查堤岸当修与否,轻易批准,已属冒昧,随着事态的逐步升级,又未及时详禀知府,决定对其记大过一次。其三,新城典史王洪道“听从金万清等怂恿,将七十以上无辜之景连和、王友仁违例杖责,殊属不合”(44),亦将其记大过一次。其四,高苑知县张耀璧将新城所筑窝铺内凶器起获,虽有不先报明听候查勘的不妥之处,但基于其目的在于恐生事端,决定对张耀璧免予追究。其五,月河所筑堤岸,在上游水涨之时,无疑会影响到清沙泊蓄洪功能的发挥,决定将月河堤岸平毁。
    金万清捏控案的发生促使主持案件审理的洪肇楙和裴宗锡重新思考清沙泊一带的蓄洪和开发政策。洪、裴二人认为,此前的展筑月河堤及堤之两岸修筑涵洞或闸口的做法并非两全之策,展筑月河虽然可以使河外泊地得到充分开发,但月河的存在毕竟大大缩小了清沙泊的蓄洪空间,对下游高苑等县的安全极为不利,最终难免得不偿失。他们援引乾隆九年朝廷关于“凡有湖荡之地,详加查勘,划明界限,不许再行开垦”(45)的禁令,主张清沙泊之地亦应遵循这一规定。洪、裴二氏指出,现在的清沙泊一带自乾隆五年军张口改闸为坝之后,泊地涸出,多为地棍私占,“其中呈报升科者固有,而无粮影射者亦复不少”。应于本年冬季水涸之时,对泊内有粮、无粮地亩进行彻底清查核对:
    将乾隆五年以后新垦升科并现在已垦未报、已涸未垦及积水未涸之地逐一查丈清楚,分别造册申报。将未经升科私垦之地,及现在蓄水处所,概行划定界限,永远严禁垦种,以资蓄泄。其已经升科地亩,听各业户就地围塍挑筑圩岸,以御水漫。(46)
    实际上,早在康熙五十七年李树德治理小清河之时,出于充分发挥包括清沙泊在内的沿河湖泊的蓄洪功能的考虑,就曾严禁沿泊之民私垦湖地:
    遇异常大水,仍于浒山、清沙二泊暂为蓄注,使其缓入支脉河。而浒山、清沙之民不得贪种无粮之地,盗决诸口,贻害邻邑。(47)
    毫无疑问,洪肇楙和裴宗锡关于整理清沙泊开发秩序的主张,对于最终消弭新城、高苑二县围绕清沙泊蓄洪问题而产生的水利争端有着重要意义。
    四、清前中期小清河中游沿线水利纷争产生的深层原因
    清前中期小清河中游新城、高苑二县的水利纷争可谓频繁且激烈,故而十分有必要就其产生的深层原因加以探求。笔者认为,小清河中游一带的政区地理状况、地貌特征、环境因素、落后的行政运作方式导致的低执行力等四个方面均值得注意。
    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一书中为构筑其“权力的文化网络”理论,曾对19 世纪河北邢台地区的水利管理组织进行考察,认为: 区域水利社会的范围与市场圈、行政区划有重合和交叉的复杂关系,就行政区划而言,当政区界线与水利组织的空间范围不相一致时,其就有可能在合作体内造成某种裂缝。(48)虽然杜氏所借以立论的邢台一带属华北水资源匮乏区,其水利组织是围绕农田灌溉而运作的,但仍然对本文所讨论的小清河中游沿线的丰水之区有解释力。我们看到,清代前期新城、高苑二县之所以水利纷争不断,并长期得不到解决,小清河道作为二县边界实为重要因素,政区边界显然破坏了流域自成一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更为典型的是,新城、高苑二县还同时分属于不同的府,前者隶于济南府之下,后者归于青州府管辖,如此一来,小清河道又充当了府级政区的边界,两县纠纷中多见省级官员的身影,就是因为两县分属不同的府级政区使然。实际上,政区因素在导致纷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在明代就引起了有关官员的注意,嘉靖年间青州知府潘釴就提出过将高苑、博兴划归济南府以免二县与新城之间水利争端的主张(49),但惜未成为现实。
    自然地理亦是导致纠纷的重要因素,这主要体现在区域地貌条件方面。小清河流域内地势南高北低,干道流经地段位于泰沂山脉北麓山洪冲积平原和黄泛平原的叠交地带,海拔高度一般不超过20 米,地面落差很小,河道比降约为1 /2000—1 /18000; 而整个小清水系整体上为一单侧羽状水系,干流南侧汇水面积占全流域面积的97. 5%(50),这些支流均发源于泰沂山区,地势陡峻,海拔高度约为500—800 米,地面比降大,“每遇秋霖,盖以南山七十余川之水奔灌此河”(51)。又由于诸多支流如孝妇河等河道宽深,而小清河河道相对窄浅,从南部山区涌入平原地区的洪水宣泄不及,从而极易酿成洪涝灾害。正是这一自然地理因素造就了河道沿线洪流壅滞的“丰水区”特征。明代曾有官员极为形象地指出小清河沿线一带水满为患、积水难消的自然地理根源:
    盖自龙山驿而东,环章丘、邹平东南皆山也。诸山譬则屋之脊也,山下诸水譬则屋上瓦陇间之水也,小清河譬则檐前瓦口横盛滴水之简槽也,新城、长山、高苑、博兴、乐安之地譬则人家之庭院也; 今小清河淤塞,譬则简槽中有物作梗,而瓦水溢出,流满于庭院矣。(52)
    更进一步来说,处于南岸的新城县虽地势洼下,但北部高苑县地势更低,因此,无论是建闸开沟以泄清沙泊积水,还是于清沙泊中修筑月河堤岸,自然是高苑官绅百姓誓所不从的。
    环境因素同样不容忽视,这主要体现为清沙泊湖区的环境特征方面。清沙泊作为小清河流域洪水暂为蓄积之地,泊内水体盈缩明显,夏秋之季往往浩淼无边,冬春之时则水量较小,尤其在乾隆五年于军张道口改闸为坝之后,更有大量泊地涸出。由于富含腐殖质的浑水长期灌注沉淀于泊底,土质肥沃,从而成为新城之民竞相开垦的巨大动力。金万清贪种清沙泊肥沃之土,怂恿展筑月河堤岸,最终导致新、高二县的水利纷争,清沙泊的环境特征正是其中的深层原因。
    宏观来看,针对小清河中游沿线的严重水患,多任山东巡抚如张鹏、李树德、硕色等人提出的治理主张并非不科学,但落后的行政运作方式导致的执行力严重缺失却使他们的治理主张难以充分转变为现实效果。小清河中游沿线发生水患之后,往往由巡抚将治理意见上疏朝廷求得批允,然后巡抚将治河主张下达至州县,最后由州县官发动民夫将巡抚的治理对策付诸实施。倘若巡抚离任,继任者能否将前任的治理对策继续执行就很成问题; 即便巡抚的治河主张在其任内得到了很好地贯彻,但河道、河堤、沿河湖泊的长期维护管理又很难保证。倘若当初李树德禁止民间私垦清沙泊之地的主张切实得到贯彻、倘若硕色培筑支脉沟两岸大堤的建议能长期执行下去,新城、高苑两县的水利纷争或许就会在康熙五十七年或乾隆五年之后消失于无形,而现实却非如此。政策执行力的严重缺失实在是纷争不息的重要因素。
    五、结语
    康熙年间高苑知县江鼎金在反对建闸开沟的文稿中曾指责新城一方“惟图自利,罔恤邻封”(53),现在看来,这又何尝不是高苑一方的基本态度呢? 此言正是对清前中期新、高二县水利纷争的最好诠释。分处两县的地方官吏、绅衿、民众各自构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体,双方长期以来形成一种全面对抗的社会关系,知县与知县、士绅与知县、士绅与佐杂、士绅与民众、民众与民众等多种对抗关系均在新、高两县的水利纷争中有所体现。省级官员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扮演了关键性角色,具体解决途径可有两种,或提出消弭水患的治河主张以期平抑纠纷,或直接委派下一级官员解决冲突,其出发点并不是偏袒某一方,而是发挥着平衡冲突双方势力的重要作用。
    总结来看,本文所探讨的清前中期小清河中游沿线的水利纷争事件,实际上表现出两大共同特征。其一,均是避水纠纷。康熙年间清沙泊积水严重,建军张闸、开支脉沟正是新城一方逃避水患的需要; 而就高苑一方而言,建闸开沟无异于“引水上身”,避之尤恐不及,反对声浪自难避免。康熙末年于清沙泊中开筑月河,就新城一方而言,是为躲避洪水对泊内耕地的冲淹; 而在高苑一方,月河筑堤则意味着支脉沟有宣泄不及危及高苑安全的可能,为躲避此类水患,破坏月河堤岸遂不可避免。其二,纠纷背后均体现了冲突双方对农地问题的巨大关切。如若清沙泊积水顺利排除,新城被淹农地自能恢复,且新涸出之地,肥力甚高,亦能加以耕种; 而在高苑境内建闸开沟、占地行水,大量农地必被河渠占据,这当然是高苑一方所反对的。月河筑堤,新城一方自然会有大量泊地可以永久开垦,而由此却会引起清沙泊蓄洪功能下降,最终导致支脉沟行水压力加大,从而淹没高苑农田,基于保护自身农地的考虑,高苑一方反对月河筑堤自然不难理解。
    当前的水利社会史研究显示: 历史时期中国的南北方存在不同的水利社会形态,北方水资源相对有限,争水是地域社会的常见形式,争水时国家政权介入,但是具体的管理以民间组织为主; 南方水资源相对丰富,民众争地多于争水,为了保护自身耕地往往将水害嫁祸于他人,这一地区的水利事务多是通过政府及地方势力进行管理。(54)由本文的研究发现,对于小清河中游沿线这一北方丰水之区,与当前北方水利社会史研究所揭示的现象有所不同,却处处体现出与南方水利社会形态的诸多相似之处: 区域内的水利纷争均源自避水争地,民间水利组织极不发达,而国家力量则是纷争解决及水利管理的中坚等等。这让我们强烈地意识到,在传统中国的广袤空间上,区域差异始终明显存在着,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南方与北方之间的宏观维度上,同时亦体现在北方与北方之间、南方与南方之间的中观维度上。要最终构建起系统完整的“中国水利社会史”,就必须充分意识到这种区域差异的客观存在,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更多的区域实证性研究,这将是一条不容回避的必由之路。
    【注释与参考文献:】
    (1)仅以重要成果列举如下: [法]魏丕信: 《清流对浊流: 帝制后期陕西省的郑白渠灌溉系统》( 载刘翠溶等主编: 《积渐所至: 中国环境史论文集》,台湾“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2000 年,第435—506 页) ,董晓萍、[法]蓝克利:《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 中华书局, 2003 年) ,行龙: 《从共享到争夺: 晋水流域水资源日趋匮乏的历史考察———兼及区域社会史之比较》( 载行龙等主编: 《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年,第3—18 页) ,赵世瑜: 《分水之争: 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力和象征———以明清时期山西汾水流域的若干案例为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 2005 年第2 期) ,钞晓鸿: 《灌溉、环境与水利共同体———基于清代关中中部的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 2006 年第4 期) ,邓小南: 《追求用水秩序的努力———从前近代洪洞的水资源管理看“民间”与“官方”》( 载行龙等主编: 《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第19—39 页) ,韩茂莉: 《近代山陕地区地理环境与水权保障系统》( 《近代史研究》, 2006 年第1 期) 。
    (2)实际上除山陕之外,北方其他地区的水利社会史成果亦有出现,但数量较少,无法与山陕地区相抗衡,且仍是水资源匮乏背景下的考察。如王建革: 《河北平原水利与社会分析( 1368—1949) 》( 《中国农史》, 2000 年第2 期) 、王培华: 《河西走廊的水利纠纷及其原因》( 《清史研究》, 2004 年第2 期) 、谢湜: 《“利及邻封”———明清豫北的灌溉水利开发和县际关系》( 《清史研究》, 2007 年第2 期) 等。
    (3)( 明) 刘珝: 《小清河记略》,( 清) 顾炎武: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六册《山东下》,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2 年,第1231 页。引文中“遍”原为“通”字,笔者核对顾书稿本,“通”实为“遍”之误,今径改。
    (4)( 明) 王士性: 《广志绎》卷三《江北四省》,中华书局, 1981 年,第54—55 页。
    (5)民国《重修博兴县志》卷二《河渠志》,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
    (6)( 明) 潘釴: 《青州府知府潘釴小清河呈》,康熙《高苑县志》卷八《艺文志·河议》,康熙十五年刻本。
    (7)以明清时期的行政区划而论,当时小清河流经地段为: 以章丘漯河为源,经邹平、长山( 今邹平县东部) 、新城、高苑、博兴,于乐安( 今广饶县) 入海。本文以章、邹、长三县为上游,新、高二县为中游,博、乐二县为下游。特此说明。
    (8)( 清) 佚名: 《六县小清河会详》,康熙《高苑县续志》卷九《河议》,康熙五十五年刻本。
    (9)康熙《新城县志》卷首《凡例》,康熙三十二年刻本。
    (10)( 明) 张修吉: 《邑人张修吉旧志后序》,康熙《高苑县续志》卷八《艺文志·序文》。
    (11)(清) 江鼎金: 《前人小清河议关新城县》,康熙《高苑县续志》卷九《河议》。
    (12)当前学界对小清河水利社会问题的考察十分薄弱,李嘎曾从灾害与应对的角度,对清前中期的小清河治理工程有过考察,但并未涉及水利社会本身( 参见李嘎: 《河患与官方应对: 康雍乾时期的山东小清河治理及启示》,《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2007 年第3 辑) 。韩国学者郑炳喆曾对明清时代小清河的水利纷争有所探讨,但字仅千余,多是泛泛而谈,并没有通过具体水利纷争事件的深入分析来考察社会问题( 参见[韩]郑炳喆: 《明清时代山东小清河沿边的河工与水利纷争》,载赵毅、林凤萍主编: 《第七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年,第374—375 页) 。
    (13)( 清) 张鹏: 《重浚小清水议》,咸丰《青州府志》卷二十二上《山川考二·上》,咸丰九年刻本。
    (14)( 清) 孙元衡: 《详请修闸开沟文》,康熙《新城县续志》卷上,康熙三十二年刻本。
    (15)( 清) 孙元衡: 《详请修闸开沟文》,康熙《新城县续志》卷上。
    (16)( 清) 佚名: 《巡抚都御史桑格巡河碑记》,康熙《高苑县续志》卷八《艺文志·序文》。
    (17)( 清) 张鹏: 《重浚小清水议》,咸丰《青州府志》卷二十二上《山川考二·上》。
    (18)( 清) 张鹏: 《重浚小清水议》,咸丰《青州府志》卷二十二上《山川考二·上》。
    (19)( 清) 江鼎金: 《前人覆小清河盗决南岸详》,康熙《高苑县续志》卷九《河议》。
    (20)( 清) 江鼎金: 《本县知县江鼎金小清河详》,康熙《高苑县续志》卷九《河议》。
    (21)( 清) 孙元衡: 《详明军张道口建闸拆闸文》,康熙《新城县续志》卷上。
    (22)( 清) 江鼎金: 《本县知县江鼎金小清河详》,康熙《高苑县续志》卷九《河议》。
    (23)( 清) 吴翰章: 《典史吴翰章修筑小清河堤详议》,乾隆《高苑县志》卷九《河渠志》,乾隆二十三年刻本。
    (24)( 清) 江鼎金: 《前人小清河议关新城县》,康熙《高苑县续志》卷九《河议》。
    (25)( 清) 孙元衡: 《详明军张道口建闸拆闸文》,康熙《新城县续志》卷上。
    (26)( 清) 江鼎金: 《前人小清河议关新城县》,康熙《高苑县续志》卷九《河议》。
    (27)( 明) 潘釴: 《青州府知府潘釴小清河呈》,康熙《高苑县志》卷八《艺文志·河议》。
    (28)参见康熙《高苑县志》卷一《沿革》“孝妇河”条。
    (29)《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六十四,“康熙三十三年七月壬申日”条,台湾华文书局, 1969 年。
    (30)( 清) 佚名: 《巡抚都御史桑格巡河碑记》,康熙《高苑县续志》卷八《艺文志·序文》。
    (31)( 清) 李树德: 《巡抚李树德浚河建闸碑记》,乾隆《高苑县志》卷八《艺文志·碑记》。
    (32)《济青两府洪裴会勘新城金万清等详议》,乾隆《高苑县志》卷九《河渠志》。
    (33)《清高宗实录》卷一百二十六,“乾隆五年九月辛未日”条,台湾华文书局, 1969 年。
    (34)《济青两府洪裴会勘新城金万清等详议》,乾隆《高苑县志》卷九《河渠志》。
    (35)《济青两府洪裴会勘新城金万清等详议》,乾隆《高苑县志》卷九《河渠志》。
    (36)《济青两府洪裴会勘新城金万清等详议》,乾隆《高苑县志》卷九《河渠志》。
    (37)( 清) 张耀璧: 《知县张耀璧详禀新城金万清捏控稿》,乾隆《高苑县志》卷九《河渠志》。
    (38)根据瞿同祖先生的研究,生员作为学衔,在清代一般是通过科举或捐买获得,其是一人是否拥有士绅身份的必要条件。参见瞿同祖: 《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第286—287 页。
    (39)( 明) 潘釴: 《青州府知府潘釴小清河呈》,康熙《高苑县志》卷八《艺文志·河议》。
    (40)( 清) 张耀璧: 《知县张耀璧详禀新城金万清捏控稿》,乾隆《高苑县志》卷九《河渠志》。
    (41)两府指济南、青州二府,此时长山、新城属济南府,高苑属青州府,三县在泊中俱有地界,故曰“两府三县地方”。参见《济青两府洪裴会勘新城金万清等详议》,乾隆《高苑县志》卷九《河渠志》。
    (42)《济青两府洪裴会勘新城金万清等详议》,乾隆《高苑县志》卷九《河渠志》。
    (43)《济青两府洪裴会勘新城金万清等详议》,乾隆《高苑县志》卷九《河渠志》。
    (44)《大缺口水利条陈》,( 清) 金友理: 《太湖备考》卷一《太湖》,乾隆十五年刻本。
    (45)《济青两府洪裴会勘新城金万清等详议》,乾隆《高苑县志》卷九《河渠志》。
    (46)( 清) 李树德: 《巡抚李树德浚河建闸碑记》,乾隆《高苑县志》卷八《艺文志·碑记》。
    (47)[美]杜赞奇: 《文化、权力与国家: 1900—1942 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年,第17—23页。
    (48)潘釴指出: “将高( 苑) 、博( 兴) 割附济南,免令胡越之视,岁遭荼毒之苦,则三县之民幸甚,职亦不胜幸甚。”见
    (49)( 明) 潘釴: 《青州府知府潘釴小清河呈》,乾隆《高苑县志》卷九《河渠志》。
    (50) 孙贻让主编: 《山东水利》,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7 年,第125 页。
    (51)( 明) 胡应鸣: 《小清河议》,( 清) 顾炎武: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五册《山东上》,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2 年,第1157 页。
    (52)( 明) 陈珪: 《小清河议》,《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五册《山东上》,第1158 页。
    (53)( 清) 江鼎金: 《本县知县江鼎金小清河详》,康熙《高苑县续志》卷九《河议》。
    (54)王建革: 《河北平原水利与社会分析( 1368—1949) 》( 《中国农史》, 2000 年第2 期) 、陆敏珍: 《8—13 世纪宁波地区水利建设与区域社会体系构造》( 包伟民主编: 《浙江区域史研究》,杭州出版社, 2003 年) 两文均表达过类似的观点,可参考。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2011年04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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