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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勇等:明清时期黄淮河防管理体系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11-02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明清时期黄淮河防管理体系研究*
    卢 勇 王思明
    (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历史研究中心 210095)
    内容提要:明清时期,为应对日益严峻的黄淮水患,黄淮河防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本文从人员设置、权限和内部关系以及运作模式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研究,较为全面地展示了当时黄淮河防的历史真实,在此基础上对本时期黄淮频发的水患问题从管理体系角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明清 黄淮 河防 管理 运作
    明清时期,黄河夺淮南侵,黄淮合流,淮河被纳入黄河水系。黄河携带大量泥沙南下,沿途淤积,导致淮水北岸多数支流被冲决紊乱,淮河干流河床也被逐渐淤高,洪水下泄不畅,大水时常漫溢肆流,水灾频仍,民不聊生。本时期,两代政府定鼎北京,大量物资供应依赖京杭运河由江南地区漕运北上,而运河的江苏、山东段多采用黄河河道,黄运合一,大水冲决运道或泥沙致运道浅涩都关乎国计民生,再加上周边的明祖陵以及当地民生问题,黄淮河道的治理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为应付日益严重的水患,明清两代政府在不断的实践中,逐渐建立起一整套的河防管理体系,对明清时期的黄淮运治理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对后世的影响也很深远。目前,学术界论及明清时期的河防体制和管理运作的著述较少,相对蓬勃发展的水利史研究而言,尚显薄弱而零散,未成系统。笔者不揣浅陋,拟就明清黄淮河防管理体系作一次全方位的深入探讨,不足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一、管理体系及人员设置
    明代以前,治河并不设专官,当河流(主要是黄河)发生决堤等重大水灾时才由皇帝临时派出主管官员前往处理。即使在明代前期亦尚是如此,如永乐八年(1410 年)秋“河决开封,坏城二百余丈……时尚书宋礼、侍郎金纯方开会通河。帝乃发民丁十万,命兴安伯徐亨、侍郎蒋廷瓒偕纯相治,并令礼总其役。”①他们到地方之后,按照当时钦差部院堂官的体制,地方官员都归其节制,统一协调治水。但这种设置大多是因事而设,事完即撤。自明中期以后,下游淤高,河成悬河,黄、淮、运形势日益严峻,为了应对这种局面,明廷开始设立“总理河道”一职,全权负责黄淮事宜。成化七年(1471 年),“命王恕为工部侍郎,奉敕总理河道,总河侍郎之设,自恕始也。”②此后,总理河道逐渐成为常设官职,其下级管理机构中除设有郎中、主事外,按照明代惯例还有特务组织锦衣卫以及军队方面的千户等官员协管河防工作。明代堤防的最基本单位称为“铺”,守堤人员称为铺夫,每铺管辖堤段的长短和铺夫的多少因堤防的重要性不同而异。据潘季驯《河防一览》中记载的当时情形是:“每堤三里,原设铺一座。每铺夫三十名,计每夫分守堤一十八丈”。③ 《明史·河渠志》则记载“每里十人以防,三里一铺,四铺一老人巡视”。④ 此处的“老人”是指管理堤防的最基层负责人,此后地方上的水利管理体系也渐渐完善。
    清代以降,对河事如临大敌。顺治元年(1644 年)清廷甫建,即改总理河道为河道总督,设为定制,同时规定河道总督加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使衔,为从一品官,从此之后河防体制更趋完备。初期,河道总督驻山东济宁,后驻江苏清江浦。雍正七年(1729 年)分为江南河道总督(管辖安徽江苏境内黄淮河,驻清江浦)和河南山东河道总督(管辖河南山东境内黄河驻济宁),东西两河分治,后又设北河,管理京畿河务,但重要性不及前者。总督衙署内不设佐杂属员,署内应办之事仅靠吏员办理,其内部组织分工及属员情况,因人而异,设置比较随便。⑤ 清代河道总督以下分设文武两套机构,文职主要负责核算钱粮及水利工程所需物资的购备等;武职负责河防修守,民夫、河兵的管理等。河防机构文武官员具体设置及官衔如表 1。
    表 1      清代河防机构文武官员具体设置及官衔
    

    河道总督(加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使衔,从一品)
    

    文官
    

    武官
    

    道(道员,官阶高于州府而低于省)
    厅(同知或通判,与地方州府同级)
    汛(主簿、县丞、巡检等,县级)
    堡(堡夫若干)
    

    道员,加兵备职衔,但一般归为文官
    守备或协办守备,统领河营兵
    千总、把总
    河兵若干
    

    清代河防体系,河道总督以下分设道、厅、汛、堡四级。以清嘉庆间徐州道为例,其具体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如表 2 所示。
    

    表 2      清嘉庆间(1796—1820 年)徐州道黄淮河防体系结构图
    

    

    厅
    

    汛
    

    堤长(丈)
    

    分属
    

    兵
    

    夫
    

    淮扬道(南岸)
    

    桃南厅:
    通判一员
    守备一员
    

    烟墩汛:县丞一员,
    把总一员,协防一员
    

    8251
    

    桃源
    

    166
    

    46
    

    龙窝汛:主簿一员,
    千总一员,协防一员
    

    8065
    

    桃源
    

    159
    

    44
    

    外南厅:
    同知一员
    守备一员
    

    南岸汛:巡检一员,
    把总一员,协防二员
    

    5040
    

    清河
    

    150
    

    28
    

    外河汛:县丞一员,
    千总一员,协防二员
    

    10 195
    

    清河
    山阳
    

    210
    

    26
    

    淮扬道(北岸)
    

    桃北厅:
    同知一员
    守备一员
    

    崔镇汛:主簿一员,
    千总一员,协防一员
    

    8359
    

    桃源
    

    154
    

    46
    

    黄家嘴汛:巡检一员,
    把总一员,协防一员
    

    6480
    

    桃源
    

    160
    

    36
    

    外北厅:
    通判一员
    守备一员
    

    北岸汛:
    主簿一员,千总
    一员,协防二员
    

    8642
    

    清河
    

    270
    

    48
    

    资料来源:据黎世序、潘锡恩等《续行水金鉴》整理,反映清嘉庆末年情况,摘引自颜元亮:《清代黄河的管理》,《水利史研究室五十周年学术论文集》,水利电力出版社 1986 年版。
    由表 2 可知,当时的黄河徐州道分为南北两道,其下共设四厅、七汛,一直具体到所管辖的大堤长度、所属县名、丁夫名额,有的资料中甚至可以查找到丁夫的名单,清代黄淮河防体系的分工之严密由此可见一斑。在厅汛等中层官僚中,文武官员并列配置,具体运作中二者职责互有连带,以起到相互监督、牵制之效。
    二、权限与内部关系
    明初,在总河设立之前,由皇帝亲自处理治河事宜或派遣官员前往修防疏浚,即通常为人熟知的所谓“钦差大臣”,属临时设置,事完即撤。自成化年间总理河道一职设立之后,往往以尚书、都御使等兼职,位高权重,节制一省或数省巡抚,地方上一切官员都自居其属吏,以便统一协调、调度。明代后期,总理河道大多都兼有提督军务衔,即身兼武职,可兼管军队中的千户等将官,以便紧急情况下调动军队参与治河。如弘治六年(1493 年)明孝宗命兵部尚书刘大夏出任总河,万历八年(1580 年)秋,万历皇帝则给总河潘季驯加南京兵部尚书衔。
    明代总河以下设管河副使、堤防参政和管河工部员外郎等职,协助总河管理河务。史载弘治八年(1495 年) 十月明孝宗“敕令河南管河副使张鼐、大名府带管堤防参政李瓒按照管河、管屯官事例常川巡视,听其便宜行事,巡抚等衙门不得有所阻扰”;⑥但这些官职还都不是常设。此外,明代皇帝还时常派遣中官(太监)监督军务、河务,据《明史·河渠志》载,景泰三年(1452 年)五月,“命英督有司修筑。复敕中官黎贤、武艮,工部侍郎赵荣往治”。⑦ 这些外派的中官,由于他们身份特殊,权限影响很大。派遣中官督察河务,是明代河防管理中的一大特色。
    清承明制,对黄淮运河务甚为重视。顺治元年(1644 年),河道总督纳入官制,所属机构也日益成为专设,从此“分镇协理,体制大备”,具体如下:
    总河督掌南北各河职疏浚及堤防诸事宜,职权非常广泛,包括河道的挑浚淤浅,导引泉流,沿河堤坝堰锸之岁修、抢修等工程,史载河道总督“统摄河道漕渠之政令,以平水土、通贡漕,天下利运,率以重臣主之权而责亦重”。⑧ 具体而言,南河河道总督掌黄河、淮河会流入海,洪泽湖、黄、济运,南北运河泄水行漕及瓜州江工、支河湖港之疏浚堤防诸事。东河河督掌南河南下汶水分流,运河蓄泄及支河湖港之疏浚堤防诸事。⑨ 当然,总河的职责还包括治水经费的造册注销、重大工程的奏请,属下官员的奖惩等具体事项。
    道,长官道员为正四品官,其品秩及升补与地方守、巡道相同,且一般均兼地方巡道,以利协调。如雍正五年(1727 年),河南巡抚田文镜就曾奏请设彰卫怀守道一员,统辖三府,稽查吏治,并责巡防。⑩ 道员加兵备衔,督率厅汛各员,河兵堡夫,以及钱粮的出纳,权责较重。厅级文职长官为同知或通判,武职则设守备或协办守备,统率河兵。厅下辖汛,长官为主簿、县丞,武职设千总、把总,管辖范围从几千丈至上万丈不等。清代自乾隆八年始实行地方官和河官互相升调的做法,遇有工程修筑、抢险救灾之类可以协同办理,互相照应,但也给互相推诿扯皮提供了可能,每有治河事件,工程所需工料不至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前文言,明代的黄淮基层水利管理单位叫“铺”,每堤三里一铺,每铺三十名铺夫,由经验丰厚的老人负责巡视,一般设置为四铺一老人。清代把这种体制改作“堡”,并进一步完善为约二里一堡,后于乾隆四十九年(1784 年)在两座夫堡中间添设兵堡一座,派士兵 2 名把守。设置专职河兵参与治河是清代的一项独创,清代治河大家靳辅就认为设置河兵“无招募往来之淹滞,无逃亡之虑,无雇请老弱之弊”。11 河兵受河营和厅、汛的双重管辖,负责堵口抢险、工程修筑等,实际上是一支专业技术队伍。堡夫雇自民间,负责巡堤捕鼠、抬土送文、栽柳护堤等,工作相对轻松,不过待遇也低于河兵。
    另外,还有一种直属河道总督统领的河兵队伍,称为“河标”,是治河的最精锐部队,主要驻扎在关键河段和漕运的咽喉之处。
    三、运作模式
    (一)经费的筹集与河工劳役
    明清的黄淮治理是花费巨大的工程项目。河工经费的筹集与劳役的调度是事关治理成功的关键,所以前者多由政府国库支出,后者则由当地或周边地区的居民以服劳役和交纳物料等的形式体现。但在各个时期又和当时的财政制度、赋役体制等有很大的关系,因而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明代河防所需费用主要是中央财政支出大部,地方摊派部分。万历三十一年(1603 年),河官时聘在奏折中说:“惟南出小浮桥,地形卑下,其势甚顺,度长三万丈有奇,估银八十万两。公储虚耗,乞多方处给。”12准确的说明了当时的河防经费情况,即当时治河费用主要是政府负担,所以“公储虚耗”,但后期随着河工日繁,也自地方民间摊派筹措,要“乞多方处给”。地方一般是按亩征集工程款项,尤其是工程所需物料、运输等多由民间提供。
    明代河工民夫多出自徭役,按地亩征发民夫,但地主往往将负担转嫁,造成近河贫民负担很重。针对这种情况,自嘉靖年间始,明廷采取御使谭鲁的建议,由淮河流域周边经济富裕的上中等大户出银,雇募贫民参赴河工。然而这项政策执行得并不理想,由于吏治恶化,官场贪污腐败,导致“后银有余,而岁征如故”,普通民众负担反而加重,“官徒有募夫之名,而害归于藉名者之家,利归于管工者之手”,13暴露出了明代河工征派制度的弊端。
    清代的河工经费称作“河工银”,“供岁修、抢修及兵饷役食之用”。清初,清承明制,政府负担一部分,地方摊派一部分,还可以以工代银,所以“出之于征徭者居多,发帑盖无几”,14政府财政负担不是很重。乾隆年间,府库充盈,天下大治,遂将原来由民间按亩摊派的款项改由政府财政支出,此后渐成定例。不料,这一做法不仅导致沿河百姓将治河与自己利益分离,趁乱哄抬工料物价之事时有发生。而且随着河事糜烂,吏治腐败,河工银逐年增长,道光间已几乎占到政府财政收入的六分之一,成为国库支出的重大负担,政府财政几乎不堪,正如魏源所言:“河工者,国帑之大漏卮也。”15为了缓解财政压力,清代还鼓励商贾捐款治水,乾隆十八年(1753 年),两淮富商程可立等“因久居乐土,共冀永保安全,……情愿公捐银六十万两,助兴大工。”16随后,清廷专设大工捐输局,负责商捐事宜,此举成为清后期一条重要的筹款途径。
    清代的河工制度,采用派夫与雇夫并行的方法。初期,黄淮水利工程多为派夫,基本原则是本府内之河役用夫出自本府,人数不足再由邻郡调集。岁修人数则分为三份,三年轮回一次。康熙十二年(1673 年),河南巡抚佟凤彩曾上书建议改为募夫,但总河靳辅却认为“应募之辈多系贫穷无籍之徒,……及至工程严谨,逃避不前,坐误河工。”17于是在具体操作中,一般采取灵活的做法,“或仍照往例拨岁修人夫修筑,或照近例动币兴筑”,但实际上“雍正之时徭之裁免者已多矣。”18所以清代的河工制度自雍正后以雇夫制为主。清代河工制度的另一大创举是河兵的设立。最初,清廷在南河江苏段设 6 营,共兵丁5 860名,至乾隆二年(1737 年)增至 20 营,9 145名。19 河兵皆宿河岸,熟谙水性。平时习骑射,专练填筑等河工技术。所以清史学家认为河兵“惟责任专谙练熟,故能奏功而无害。此尤本朝兵制之超出前代者”。20 河兵的薪饷主要以募夫钱充抵,不足部分由河工款项中划拨。
    (二)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维护
    明初,每逢黄淮发生决堤等重大灾情,即由地方官上报奏闻,然后由朝廷派专员到受灾地区组织抢险赈灾,上报不及时者治罪。“(洪武)二十三年春,决归德州东南凤池口,经夏邑、永城。发兴武等十卫士卒,与归德民并力筑之。罪有司不以闻者。”21大型水利工程,由地方官或朝臣上书提出具体规划设想,最后由皇帝定夺,如果工程复杂,意见不一,则举行廷议,择其善者而从之。此后,由于黄淮工程越来越复杂,明廷多次举行廷议,廷议定下来之后,总河可以根据规划在小范围内相度处置,相机修筑,所谓“将在外,君命有所不授”,但还是要随时奏闻皇帝。
    “河防之本在堤”,明代,堤防修筑之后,有较完备的维护规定。由于当时多为土堤,易受到风雨剥蚀、车马践踏等而残损,所以要经常维护。嘉靖年间规定“横埋丈余圆木,上覆以土,守堤者每遇践踏木露,即仍以土覆之。”22万历年间进一步规定“堤口要一年一修垫,与梢栏门闸板相平。若一年不修,堤口必减三四尺。”23后来,潘季驯在《恭报三省直堤防告成疏》中总结了堤防维护制度“每岁务将各堤顶加高五寸,两旁汕刷及卑薄处所一体帮厚五寸,年终管河官呈报各司道。要见本堤原高阔若干,今加帮共高阔若干。司道官躬亲验核,年终造册奏缴,不如式者指名参就。庶河防永固,而国计民生有赖焉。”24
    清代黄淮上的大型堤防修筑称为“大工”,流程与明代大体类似,但清代总河为定职,权限也相对更大,在调集人力物力方面较之明代更有优势。其余各工主要分为岁修、抢修、另案等几个类型。岁修是指每年霜降后,厅、营、汛员必须在所管辖境内周历查勘,遇有堤工不坚或埽坝朽坏情况的,第二年开春即组织维修,一般由厅营主持进行。岁修是保证第二年安全度汛的前提,有清一代,对于岁修的组织和贯彻施行还是相当重视的。抢修,是在桃伏汛内抢办各工,主要包括抢厢埽工,支河堵塞等。岁修和抢修通常合称“岁抢修”。另案工程与岁抢修没有严格的划分,一般工程量较大,具体又细分为“常年另案”和“专款另案”。堤防的增培、修砌砖石,河滩的挑切取直以及新埽厢的制作,甚至闸坝的启闭等都属常年另案;专款另案指特别拨款的大工,包括决口堵塞、挑河筑堤等,另案工程完工后一年内奏送清单,违反规定者,上报有关部门,依律论处。
    在堤防维护方面,明代已经有一套比较完备的方法,即所谓“四防二守”的修防体制。“四防”包括昼防、夜防、风防、雨防,根据不同情况对于各堡夫、河兵均有具体规定,确保大堤时时有人巡守,使无意外之虞。“二守”是指“官守”和“民守”,官守指在大堤设立堡夫、河兵,使其通力合作;民守是指汛期除堡夫、河兵外,另征发附近邻堤乡村夫役,协助防守,水落回家,量时去留。在大堤养护方面,清代还有“签堤”的规定。所谓签堤,即每年春初,将大堤南北两坦,逐段用尖头细铁签进行锥探,对发现的洞穴大小、弯直等细细查勘,两面俱能出签者,给予重赏,然后再分层填实,恢复原状。同时,当时堡夫还驯养猎犬和用火熏辣椒等办法,对堤岸獾鼠进行捕捉,这些措施对消除大堤隐患,还是行之有效的。25
    (三)水利管理的稽查与奖惩
    明清时期的水利稽查主要是通过御使制度来贯彻执行的。正如清鄂尔泰在《授时通考》中所说:“国家司空有总职,水利有专官……重役宪臣之稽查。”26宪臣就是御使系统官员的泛指。御使是独立于整个封建行政体系以外的官僚建制,他们一般只需直接对皇帝负责,因此对各项事务具有较强的监察功能。
    明代按当时的行政区划分为十三道监察御使(明末增设到十五道),地方各道御使分别承担对本道地方政府的监察,同时承担对中央各衙门不定期的监察任务,朝廷也会派遣中央都察院御使到地方监管军民和财政,如考察民风,巡视漕运和防洪等。清代继承了明御使系统建制,惟中央不设佥都御使,地方的监察御使增加到二十二道而已。由于明清时期黄淮问题事关国家根本,因此河臣多遭参劾,嘉靖六年,御使吴仲“因劾(章)拯不能办河事,乞择能者往代。”结果章拯被罢职,“以盛应期为总督河道右都御使”。27 连康熙间的治河名臣靳辅也曾受御使弹劾。当时御使郭琇弹劾靳辅,说他的治河策略“内外臣工亦交章论之。耗资巨大而治河无绩,令停筑重堤,免辅官,以闽浙总督王新命代之。”28靳辅因此被罢官,得力助手陈潢病死狱中。此事虽属冤案,仍可见御使对河臣的监察影响力非比寻常。
    但是,明代常派御使本人担任治河大臣,或总河自身兼御使衔,使御使的监察功能相对弱化。如景泰二年(1451 年),“特敕山东、河南巡抚都御使洪英、王进协力合治,务令水归漕河。”29明末潘季驯治河时,万历帝更是授予潘独立行事的特权“今特命尔前去督理河漕事务,将河道都御使暂行裁决,以其事专属于尔。”30以使潘在治水的过程中可以独立行事而不必顾忌。
    关于奖惩,明代总河由朝廷直接委任,视其治河成效决定升迁去留。下属官牟的升迁则主要靠保举,即长官推荐制。总河离任前,可以推荐一批河官,总河一般在奏报中推荐熟悉河务,勤勉能干的官员,使之受到封赏或优先补缺升迁。如弘治三年(1490 年)总河白昂曾举郎中娄性协治河事;万历六年(1578 年),因治河有功,“赏衡及总理河道御使万恭等银币有差”。31 清代大抵如此,嘉庆二十五年(1820 年)河东总督张文浩奏报秋汛安澜,“赏张文浩三品顶带兼右副都御使衔,河南巡抚姚祖同下部议叙,出力员牟升叙有差”。32
    由于河防事关重大,明清两代对于失职河臣的惩罚都很严厉,不少河官甚至总河都丧命任上。明崇祯八年,总河荣嗣被御使倪于义劾其期罔误工,被逮问,父子皆死于狱中。其手下属官郎中胡琏因分工独多,也受连坐而死。而继荣嗣的周鼎虽然修治泇河颇有功勋,后来竟因为漕舟阻浅,被遣戍烟瘴之地。明崇祯帝在位的十几年,河臣数易,且没有几个有好下场的。33
    最迟在明末就有了具体的河防失职官员处罚条例,崇祯年间的总河周鼎被流放,依据的就是“故决河条例”。34 清代,对于失职官员的处罚进一步条例化。顺治初年工部颁发的《河工考成保固条例》明文规定了堤防的保修年限、责任定义,同时规定经管河道的同知、通判为直接责任人;分司道员、总河为主管责任人。如条例中规定:堤防一年内被冲决,管河同知、通判降三级调用;分司道员降一级调用;总河降一级,留任。异常水灾冲决,专修、督修官员停俸并修复。顺治十六年(1659 年)条款增加了官员离职后,任职期间差错追诉条款等,后又不断完善。35
    四、性质与历史评介
    由上可见,明清两代的河防管理体系随着黄淮河患逐渐加剧的形势而不断完善,已经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从明初的河官因事而设,事完即撤,到成化年间总河的设置,再到清代河道总督成为定制,管理体系基本完善。河官体系中,大量武职的设置和士兵的参与使它具有准军事化的性质,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体制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也确实对漕运畅通、堤防修复、抗洪抢险等起到了不少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时的河防管理系统是在封建社会人治体制下的一种管理体系,因此漏洞很大,隐患很多,出现了大量任人唯亲、损公肥私,欺上瞒下的丑恶现象,成为导致明清两代黄淮水患频仍的重要原因之一,其间,黄淮局势虽短时期内有过较好的情况,但总体而言一直在不断恶化就是明证。
    清代中后期,河官已成为贪官污吏投机钻营的肥缺,同光间的薛福成《庸庵笔记》中甚至有“河工奢侈之风”的专篇记载。归纳起来,明清时期黄淮河防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建制缺陷,任人唯亲。自明代总河初创到清代河道总督的设置,总河衙门一直没有额设官员,只有书吏办理文牍。表面上看这样精兵简政,有利于节约财政开支。实则,为处理具体事宜和大量杂务,总河往往大量招募幕友作为其助手。他们中不乏高水平的水利专门人才,如靳辅的幕友陈潢,为靳辅的治水成功作出了巨大的幕后贡献。但就整体情况来看,大多数幕友、亲信在河务上并不熟稔,反而在媚上欺下、大捞钱财上却是行家里手。由于幕友不是政府官吏,不受考绩等制度的约束,因而在行私受贿、贪污勒索时有恃无恐,肆无忌惮。总河凭私人关系任用幕友,是明清尤其是清代河务败坏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素质低下,贪污盛行。清代官员可以花钱捐纳,河官亦不例外,这些官员素质低劣,上任后既不熟悉河务,也不关心民生,只以捞钱为己任,上下官吏串通舞弊,成为风气。清代谚语有云“文官吃草,武官吃土”,指的就是文官在其主管的工程物料的购买中贪污克扣的行径;武官则通过筑堤、挑河等施工过程中虚报土方等作弊捞钱。河官中的文武官僚通过这些手段来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有清一代,这种现象达到惊人的情况,同治间河官王权斋说:“一切公用,十之三二可以保安澜,十用四三足以书上考矣。”也就是说公款十之四三用于河防的官员在政绩考核时已经可以评为上等了。36
    第三,思想停滞,墨守成规。明清两代,学界八股盛行,尚圣人之言,鲜个人创新,知识分子言必谈经义,河防官员也难以脱俗,治水治河难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基本上是谨守章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加之本时期皇权高度集中,皇帝乾纲独揽,政务、河务均由皇帝最后决断,稍有不慎,即遭杀身之祸,君臣之间互有猜忌,不少皇帝对河官又多重法惩下,即使治河之术能如潘季驯、靳辅之辈,其宦海人生也是几多起落,坎坷异常,所以河官都事事秉承上级,有错误可以推托责任,河道总督则上推皇帝。皇帝如乾隆则投其自矜才智之好,一阵瞎指挥。这些情况在乾隆中期以后愈发突出,结果是花钱愈多,扰民愈甚而河患也随之愈来愈烈,成为河患治理中不可救药的大问题。此种状况使得明清时期治河思想难有突破,治河技术停滞不前,黄淮河事也日渐糜烂。
    *本文为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苏北农业发展与农业灾害史研究”(编号:苏教社政[2010]2 号)阶段性成果; 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青年教师开放科研基金项目“明清时期黄淮海流域水患与生态、社会关系研究”( 编号:Y200883) 阶段性成果。
    ①周魁一等:《二十五史河渠志注释》,中国书店 1990 年版,第 321 页。
    ②周魁一等:《二十五史河渠志注释》,第 329 页。
    ③潘季驯:《河防一览》,水利珍本丛书本 1936 年版。
    ④张廷玉:《明史》卷 83《河渠一》。
    ⑤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第 5 章第 30 节《管理河务之地方管制》,紫禁城出版社 1988 年版。
    ⑥《孝宗实录》卷 105,四库全书本。
    ⑦张廷玉:《明史》卷 83《河渠一》。
    ⑧康基田:《河渠纪闻》卷 13。
    ⑨刘子扬:《清代地方管制考》,第 405 页。
    ⑩引自武同举《再续行水金鉴》卷 160《豫河志》卷 12“工程下之三”。
    11靳辅:《治河方略》卷 2。
    12周魁一等:《二十五史河渠志注释》,第 381 页。
    13王庆云:《石渠余纪·纪河夫河兵》卷 1。
    14武同举:《再续行水金鉴》卷 149。
    15魏源:《魏源集》,中华书局 1976 年版,第 365—367 页。
    16《南河成案》卷 9,转引自颜元亮《清代黄河的管理》,《水利史研究室五十周年学术论文集》。
    17傅泽洪:《行水金鉴》卷 173。
    18武同举:《再续行水金鉴》卷 149。
    19周魁一等:《二十五史河渠志注释》,第 452 页。
    20王庆云:《石渠余纪·纪河夫河兵》卷 1。
    21周魁一等:《二十五史河渠志注释》,第 320 页。
    22刘天和:《问水集》卷 1。
    23吕坤:《救命书》卷上。
    24潘季驯:《河防一览》卷 12。
    25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史述要》,水利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341 页。
    26鄂尔泰:《授时通考》,中华书局 1956 年版,第 319 页。
    27周魁一等:《二十五史河渠志注释》,第 339 页。
    28周魁一等:《二十五史河渠志注释》,第 504 页。
    29周魁一等:《二十五史河渠志注释》,第 324 页。
    30周魁一等:《二十五史河渠志注释》,第 425 页。
    31周魁一等:《二十五史河渠志注释》,第 354 页。
    32武同举:《再续行水金鉴》卷 54。
    33参见周魁一等《二十五史河渠志注释》,《明史·河渠志一》。
    34参见周魁一等《二十五史河渠志注释》,《明史·河渠志一》。
    35周魁一:《中国科学技术史·水利卷》,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26 页。
    36黄钧宰:《金壶浪墨》卷 1,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本,第 7 页。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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