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经费原拨数额考 陈先松 (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321004) 内容提要:学术界通常认为海防经费原拨数额为400万两,笔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据筹拨海防经费的原折,粤海等关洋税项下并没有固定的解拨数额,“四百数十万两”只是在陕饷、淮饷等原有协款假设停拨基础上的估计数额,而在此之前仍需“循旧协拨”。通过对粤海等关四成洋税数额及扣拨款情况的仔细梳理,海防经费的原拨数额实际上只有350多万两。清廷对海防建设的忽视是晚清海军败于日军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海防经费 数额 四成 洋税 光绪元年(1875),受日本侵犯台湾的影响,清廷拨了一笔专项经费用于海防建设,称之为海防经费。至于其数额,学术界几乎一致认定为每年400万两,姜鸣先生甚至在此基础上推算了此后数年应拨数额的演变情况①。光绪元年筹拨的海防经费数额果有400万两之多吗?笔者对此持怀疑态度。 一、对筹拨海防经费原折的分析 诸多学者肯定海防经费为400万两,源于总理衙门等光绪元年六月初十日筹拨海防经费的折子。 各省厘金项下筹拨海防经费的原文为: 拟请于江苏厘金项下每年酌提银四十万两、浙江厘金项下每年酌提银四十万两、江西厘金项下每年酌提银三十万两、福建厘金项下每年酌提银三十万两、湖北厘金项下每年酌提银三十万两、广东厘金项下每年酌提银三十万……各督抚务须饬令藩司等随收随解,于每年五月内批解一半,十月内扫数全完,俾资要用。②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江苏等六省厘金项下加拨的海防经费属于摊派性质,各省可以拖欠短解,但每年200万两的额拨数额是清楚的。 各关关税项下筹拨海防经费的原文为: 臣等公同商酌,除津海、东海两关应提四成洋税及江海关四成洋税内扣留二成,系奏准拨充机器局经费毋庸筹议外,拟请将镇江、九江、江汉三关应提四成洋税,仍令全解部库,另款分储。 其余粤海、潮州、闽海、浙海、山海等五关并沪尾、打狗二口,应提四成洋税暨江海关四成内二成洋税,应令按结分解督办南北洋海防大臣李鸿章、沈葆桢兑收应用,不准迟延短欠,其各关现有应协陕军、黔军、淮军月饷暨拨还洋商借款等银,自应仍旧循拨。③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粤海等关洋税项下应拨海防经费与各省厘金项略有不同,并未规定具体数额。其中,江海关提取四成洋税的一半,同粤海等关的四成洋税,在“自应循旧协拨”的基础上,扣除原有的军饷、洋商借款等款项后,余剩数额才是每年应拨的海防经费数额。此项数额并不确定,随洋税总数的增减及历年扣拨款项的多少而上下波动。那么关税项下每年应拨200万两海防经费的说法又是如何而来的呢? 该折对此有着如下的说明:“综而计之,粤海等关四成洋税如将来协饷借款全行停拨扣完后,每年约得银二百数十万两,加以酌拨各省厘金银二百万两,以之抵充海防经费。……”④ 很明显,总理衙门等在此采用了障眼法的伎俩,四百数十万两海防经费的数额是建立在关税项下原有协饷借款停拨的基础上,只是一个假设中的数额,并非朝廷每年应拨的海防经费数额。 二、四成洋税及原折中的扣拨款 四成洋税是海防经费的重要来源,其数额及扣拨款情况为前辈学者所忽视,是肯定海防经费原拨数额400万两的重要原因。以往的学术著作,少有四成洋税的叙述,在此加以简略的交待。四成洋税的出现源于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对外赔款。中美《赔偿美商民损失专约》条文规定:“今因前在天津,两国使臣将美国商民所控赔偿不得逾六十万两,由广东、福州、上海三港所征美国出入口货税、船钞,以五分之一扣明在案,为此约定施行之法,在美国使臣因与中国和好,愿减作五十万两,彼此订明,……现拟定:广东三十万两,上海十万两,福州十万两,以上款项于中国征美国出入口货税、船钞,以五分之一扣抵,言明作为清结历年至今中国赔偿美国各口商民之数。”⑤这是中国关税首次按成数扣抵外国所得赔款。美国的这一做法为后来的英法两国所继承。中英《北京条约》规定:“所载赔偿各项……其余银两应于通商各关所纳总数内分结,扣缴二成,以英月三个月为一结,即行清算。自本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八月十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十一月二十日为第一结,如此陆续扣缴八百万总数完结。”⑥中法《北京条约》规定法国应得赔款收入“宜在中国各海关每年收税银若干,按五分之一扣归。其交银之时,是三个月交一次,首次宜于咸丰十年八月十七日起而于十一月二十日止。”⑦ 这样,英法两国共获得中国关税收入的四成。该项洋税扣款须由英法两国派员稽查洋税数目清单,受两国委派专员监守⑧,不受清政府支配,成了暂时独立于清政府税收体系的一笔大宗财源。同治四年底,英法两国赔款即将扣清之际,总理衙门对该四成洋税的处置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认为原有的征税方法可以杜绝经手官员贪污中饱,且东南省份军务已清,“所有停付扣款各关从二十二结起于部拨京饷协饷之外,仍按结酌提四成,委员解交部库,另款存储,以备要需”,并要求地方“无论各该省有无别项要需,概不准藉词留用,一切事宜统由臣衙门及户部稽查复办……如各关有延宕不解或藉词留用者,即由臣衙门会同户部指名严参”。⑨在国家税收体系中,指明四成洋税须单独存储,作为国家备急款项,地方政府无权自行挪用。同治十二年正月,朝廷再发严厉谕旨,禁止各省挪借四成洋税,“如库存正项一时不敷周转,惟八旗兵饷及神机营经费暨随时紧要军需,准由该部奏明暂借四成洋税开放,仍俟正项充裕,照数拨还。其余一切放款,概不准奏借此项,致启挪移之渐”⑩。 以上的奏折谕旨,与其说是中央与地方争夺四成洋税的收入,不如说是争夺对四成洋税的支配权力。地方督抚权力的扩大是晚清政局的一大变局。在镇压内乱和兴办洋务的过程中,地方督抚时常先行留用本省的各项税收,再报明中央立案,“盖事机紧迫,安危系之。斯时欲待户部济饷,势所不能。而疆臣竭蹶经营于艰难之中,则部臣亦不能以承平时文法掣之”11。督抚在财政税收中的伺机截留虽在镇压太平天国等内乱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毕竟不符合满清朝廷的长远利益。由此,一再坚持户部、总理衙门对四成洋税的指拨权,反对地方私行挪用便成为上述奏折谕旨的核心意图所在。在保证最后的支配权力存留于中央的前提下,清廷并不反对四成洋税有条件的用于地方军政洋务等事务,这与“另款存储,以备要需”的目的也相吻合。另外,内务府等中央衙门也可以在谕旨的支持或者总理衙门户部的同意下,以紧急要需的名义分用四成洋税。据户部统计,自同治八年四月起至十一年十二月止,中外各衙门共动用过四成洋税695万两12。这些动用的四成洋税有些是临时借拨,需要归还,有些则是在历史沿革中形成的固定指拨款项,相当复杂。 就与海防经费相关的海关而言,据总理衙门原折,粤海等关四成洋税便承担了诸多协款和借款: 1.陕军月饷。同治七年,因官兵缺饷及前线勇营共需饷260余万两,所收地丁厘金捐输等总计不过90余万两,陕西巡抚乔松年奏请于各海关四成洋税项下拨款支发陕西用兵粮饷,经户部议复令于闽海粤海江汉等关四成洋税项下各按月拨银1万两13。此项月饷拨解的起始月份为该年三月份14。据此,闽海粤海两关每年须于四成洋税项下各扣除12万两,共24万两。 2.黔军淮军月饷。镇压太平天国运动以后,除陕甘外,清军的另一个用兵重点为云贵地区,然少有实效。其主要原因在于兵饷太少。例如:湖南席宝田等军每月仅能筹发二十日口粮,四川唐炯等军岁需饷银百余万,“闻已欠至五十余万,将士借口饷缺,不克进取,若遽加裁并,又无力补发欠款”15。 同治九年正月,新任督办大臣李鸿章为避免“师老无功之讥”的覆辙,积极为即将进军云贵地区的淮军加拨月饷。其中,需由四成洋税承担的主要为江海、江汉两关。江海关原拨淮军月饷5万两,自同治七年裁勇后减为2万两,李鸿章奏请该关于“额饷二万外按月加拨该关四成洋税二万两,六成洋税一万两,仍合原拨五万之数……衰月不足以旺月补之……”,江汉关亦需按月拨解四成洋税2万两,六成洋税3万两16。李的请求得到了谕旨的支持,此项新增月饷拨解的起始月份为同治九年二月份17。据此,江海关每年须于四成洋税项下扣除24万两。 在总理衙门的折子里,黔军月饷、淮军月饷分列,实际上是同一名目,指的便是上述因进军贵州等地区而加拨的淮军月饷。所不同的是,江海关在其报销奏折中习惯称之为“征黔军饷”或“黔饷”18, 而江汉关则称之为“淮饷”或“淮军月饷”19而已。 3.拨还洋商借款。此项借款因同治十三年日本侵犯台湾而起。据钦差大臣沈葆桢估计,购买铁甲船、枪炮弹药及防台一切经费大约需银500万两,加上福建沿海洋面的设防,“计非先筹银六百万两,不敷目前周转”20。为应付此项急需,早在五月份,清廷便同意福建官员可以自行向洋商借款,“沈葆桢等……并拟购买铁甲船水雷及各项军火器械,均著照所议行,并准其将闽省存款移缓就急,酌量动用,如有不敷,即照所请,暂借洋款以应急需”21。此后借款事宜由福建当局经手,最终借银200万两。具体规定为:按公历365日为1年,8厘起息,18个月之后,匀作10年,本利归清,其利银每6个月1期,付3期利银后,本银与利银仍按6个月分批如期交还,每批还本若干,即停若干之利,分两平色,出入一律22。 根据上述规定,洋款本银按公历年月计算,须于10年内交清,每年20万两。此项本银,经总理衙门奏准,由海关洋税项下分摊。其中,粤海、闽海、九江三关四成洋税项下每结拨还银各6 000两,江海、浙海、镇江三关四成洋税项下每结拨还银各5 000两,江汉关四成洋税项下每结拨还银4 000两,山海关四成洋税项下每结拨还银3 000两,津海、东海两关六成洋税项下每结各拨银5 000两23。据此,按三个月一结计算,粤海、闽海两关每年四成洋税须扣还洋商借款各2.4万两,江海、浙海两关各2万两,山海关为1.2万两,共10万两。 洋款利银,年息8厘,按6个月一期计算,前3期每期应支付银8万两24,此后按期减少。该项利银由闽海关四成洋税承担,“至应归洋款利银,统于闽海关所收四成洋税项下,就近按期拨还,以免纷舛”25。其偿还情况参见表1。表中第59结始于光绪元年二月二十五日,第97结止于光绪十年十一月十五日26。在此十年中,闽海关四成洋税平均每年须扣除四成洋税银约8.4万两。 三、未见原折的扣拨款 粤海等关四成洋税除上述协借款外,是否还有其它较为固定的扣款,总理衙门原折未予交代,文中以“等银”二字带过。通过对文献、档案等资料的梳理,可以发现在筹拨海防经费之前,粤海等关四成洋税项下还有如下诸笔较为稳定的协款。 (一)台湾防务、开抚经费 沪尾、打狗二口自光绪元年七月以来,从未解过海防经费,也未见过南北洋大臣的催解奏文。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十四日,海军衙门声称:“臣等再四思维,海军为自强要政,岂可以经费未充稍形掣肘……沪尾、打狗两口已归台防,而拨归臣衙门时,户部系以虚数并入,应请饬下户部另筹的款相抵,庶符原拨四百万两之数”27。其实,早在同治十三年,两口四成洋税便被截留充当台防经费。该年五月二十五日,主持台湾防务的钦差大臣沈葆桢认为,从福州辗转拨解防务费用,多有不便,要求“台湾盐课关税厘金等款应行解省者,尽数截留归台湾道衙门支销,俾遇事得迅速举行,再有不足,则由省城拨 表1闽海关支付台防借款本息银数表单位:库平两
注:本表本息总数引自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闽海关洋税收支数目清单,本银数和息银(即利银)数由笔者据闽海关偿还洋款的情况自制。至于本银的偿还,闽海关每结应扣银6 000两,两结为1期,故每期应偿还1.2万两,息银由本息总数减去本银数得出。另外,该关第85、93及95结的洋税收支清单,笔者没能找到,但可根据利银的偿还规定来估算。以第85结为例,此前共还本银13期,每期还银10万两,共还银130万两,余银70万两,年息八厘,即每期息银4厘,该结应还利银2.8万两,其余两结相关数字的估算与此同。其中,第1、2两期的本银须于借款后18个月支付,故累计至第3期与该期本银合并偿还,共为3.6万两。第1期息银未满8万两,笔者推测,洋商在付银首日可能并未交足200万两,故致之。 解而来,以免支绌”28,得到了谕旨的同意29。沪尾、打狗两口所有洋税被截留并非一时的举措,这在该两口的报销清单上有清楚的体现。例如,第55结期内两口洋税,除船钞、俸饷等各关所必需的开支以及上结留存税银外,“其余本结期内存银七万三千九百四十两二钱七厘,业经办理台湾海防大臣沈葆桢奏准尽数截留拨用,业已由口不分四成六成随时拨解兑收。”30此后各结洋税均循案截留31。 闽海关还有台湾开抚经费的支出,这可见于该关洋税的收支清单。光绪二年六月,福州将军文煜奏称闽海关第63结四成洋税“内除台湾开抚经费由部议奏每年准其截留四成银二十万两,本结期内解过银五万两”32,但该奏文并未说明开抚经费解拨的起始时间。光绪元年十一月十五日,文煜称闽海关四成洋税:“自第五十八结至六十结共收四成银六十八九千三百五十五两六分四厘四毫,内除先后拨解陕西巡抚军营……又拨解台湾开境抚番经费银五万两……”33。从上文可见,闽海关至迟于第60结,即海防经费拨解的起始结数起,便已按结拨解台湾开抚经费,年额20万两。 (二)内务府金价银、造办处金价银 粤海关作为必须由满洲人担任海关监督的海关,对皇室及其财政机构内务府承担着若干责任。内务府金价银、造办处金价银即为一例。同治七年七月,内务府要求粤海关于额解款项外,另行筹款按季解交足金1 000两。因粤海关常洋各税“本关仅存七十万两上下,应解户部奏拨京饷内务府公用一切已属入不敷出,每遇筹解各饷,均向西商设法通融,先行垫解,以新收税银陆续归还”,粤海关监督师曾要求由该关四成洋税项下动支,获得清廷同意34。造办处金价银可能亦因此而由四成洋税项下动支。据统计,内务府按季解交足金1 000两,自同治七年秋季起至十三年冬季止,计26季,解过足金26 000两;造办处按季解交足金1 000两,自同治八年夏季起至十三年冬季止,计23季,共解过足金23 000两,“此项金价银两是前经内务府造办处奏明由该关征收四成洋税项下动用”35。日本侵犯台湾之后,海防建设日益紧迫,为筹措海防经费,清廷开始核减粤海关应解足金数额。光绪元年五月,户部奏请“所有该关应解该二处金两可否量为酌减,抑或暂行停解,相应请旨饬下内务府大臣查明复奏办理”36,其复奏结果同意核减足金1000两,“拟请将此项金两,量为酌减,每季由海关办买足金一千两,分解内务府及造办处各五百两,以备应用”37,即每年应拨足金由8 000两减为4 000两。 此两项足金须由粤海关从市场上购办,其报销数额经由内务府和粤海关的反复权衡而商定。同光年间,每购办足金1两,海关需付银18.5两,而内务府认为京城足金市价每金1两只需15两有奇,严定报销数额为16两。对此,粤海关请求内务府定价若干,由海关按数解交,任由内务府从金市购买。反复斗争的结果,内务府同意每足金1两可报销银18.5两38,其起始时间当早于光绪元年。例如,同治十一年三月份,两广总督瑞麟奏报粤海关第45结四成洋税内分别支内务府、造办处各1 000两金价银18 500两39。按足金1两报销银18.5两计算,粤海关自筹拨海防经费以后,每年需扣除内务府金价银、造办处金价银共7.4万两。 (三)湄云轮船经费 此项经费的支出与福州船政局养船经费不足有关。筹办福州船政局之初,左宗棠等人便低估了善后事宜的困难。就养船经费而言,他认为新造轮船可以运漕,或者将轮船雇给商人,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即可无需再筹养船经费,“故船成之后,不妨装载商货,借以补盗而护商,兼可习劳而集费,似岁修经费无俟别筹也。”40可事实上,制成之船少有商人雇买,福州船政局无力承担日益增加的养船费用。同治十年,福州将军文煜奏请制成之船应分摊给各沿海省份,如此船政局既可以省去养船费用,各省又可巡缉洋面、熟悉海道,“现在仅准浙省咨明需船一号,薪粮等项即由浙支销外,其余续造轮船,究应如何分派各省,抑或另行添筹经费……相应请旨饬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核议遵行”41。根据总理衙门复议结果,除江苏、浙江两省外,其余沿海省份均应添拨轮船,所需经费“准令由各该省洋药厘金项下就近动支”42。 洋药即进口鸦片。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规定:洋药在海关每100斤征进口税银30两后,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其如何征税,听凭中国办理”43。由此,中国保住了对洋药征收厘金的权力,但其历年征收数额颇为有限,加上原有的支出款项,不少省份洋药厘金难以开销添拨的轮船费用。以奉省为例,该省洋药厘捐每年不过3万两,全数充为奉天勇营饷需,为此,暂署盛京将军瑞联奏准添拨的轮船费用由山海关四成洋税支付,每年约需银2万两,“一俟地方安谧,客兵酌撤,即由六成洋税洋厘归款”44。瑞联的许诺不过是句搪塞敷衍之语。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留任北洋大臣王文韶称奉天摊养的湄云小轮船,“月饷修费煤价均由山海关道在于征收四成洋税项下拨发”45。根据山海关的洋税收支清单,该项轮船经费每年为银2万两。 除上述三项经常扣款外,部分文献提及山海关四成洋税项下还有奉天客兵月饷的支出,在此略加清理。奉天客兵月饷是因协助镇压草莽、马贼而调赴奉省的勇营饷需。为筹还台防借款,总理衙门分析各海关四成洋税状况时称“山海江汉等关均奏明所收四成洋税内有拨充客兵月饷及淮军月饷之用”46。与此相对应,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初二日,北洋大臣李鸿章称:“除津海、东海关四成奏归天津机器局,江海关四成内之二成奏归上海机器局,山海江汉关四成内奏明拨充奉兵及淮军月饷……均为海防而设,毋庸置议”47,也肯定了山海关四成洋税项下有奉天客兵月饷的支项。 为弄清月饷与四成洋税的关系,试以同治十一年十月初三日盛京将军都兴阿的折子加以说明:再查奉天客兵月饷前经奏明由海关征存常税及六成洋税洋药厘捐项下提解支放,封河之后,遇有不敷,即于四成洋税项下奏恳借动接济,由续征常洋两税抵补归款,历经遵办在案。本年自开河迄今陆续提解到营各款,复计放至冬月底止,即无存剩,时近小雪,海口商船渐多回南守冻,嗣后势将无款可提,冬底来春遥遥数月,若不未雨绸缪,军食必致不继,现经饬查护理海口关道详称,仅有本年征存四成洋税银三万五千两,此外别无可筹,奴才再四筹思,惟有援案奏恳天恩可否尽数暂行借充客兵月饷,仍由来年常洋两税项下酌扣归款。48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奉天客兵月饷只由山海关常税、六成洋税及洋药厘捐等项筹拨,只因封河,海口关税不旺,才于四成洋税项下借拨。其借拨的数额并不确定,视征存的四成洋税而定,且须于来年的常洋税项下归还。四成洋税本身并不承担奉天客兵月饷的支出。且根据洋税收支清单,自筹拨海防经费以后,山海关四成洋税项下很少再有奉天客兵月饷的支出49。 四、海防经费原拨数额 海防经费的原拨数额,指的是各省关根据总理衙门奏案于光绪元年七月以后按年拨解的可能数额。此后二十年,各关洋税数额有较大的增长,而清廷也时常调整海防经费解拨的情况。例如,光绪二年正月以后,闽海关四成洋税每年须再扣拨24万两,用于船政经费50;同年七月以后,各关四成洋税须扣除应解海防经费的一半委解部库51等等。这些都为总理衙门所未预料,故在此暂不予考虑。 海防经费应解的数额,关键在于弄清粤海等关四成洋税52的数额。对此,薛福成光绪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日记记载可提供一个大致的线索。光绪元年八月后,薛氏成为北洋大臣李鸿章的亲信幕僚53,除了粤海等关四成洋税的数额,薛氏日记中还详细记载各关扣拨款的情况,可以与本文相互印证,故大幅摘录于下: 江海关二成洋税,每年约征银五十七八万两,每月拨解淮军饷二万两。又自光绪元年二月起,每结应拨还台防借用洋款银五千两,其余按结解充海防经费。山海关四成洋税,每年约征银六七万两,每年拨湄云轮船经费二万两,又每结拨还台防借款三千两,余充海防经费。闽海关及潮州可余三十万两,浙海关可余二十四五万两,江海关可余银三十余万两。日本抚恤银十五万两,尚未复奏定案。沪尾、打狗二口洋税已奏准尽数充台防经费。福厦二口四成洋税,每年约得九十余万两,除解陕饷每月一万,又除台防借款,每年拨还本息银十七万三千余两,又抚番辟境,每年截留银二十万两,其余约有四十余万。粤海关四成税,每年约得银五十余万两,除每结解陕饷三万两,又解广储司、造办处足金各五百两,每结还台防借款六千两。浙海关四成税,每年约得二十六七万两,除台款每结提五千两。54 前文已述,闽海关每年拨还洋款本银2.4万两,在海防经费筹拨后的第一年里需偿付利息银16万两,此后息银按期减少。薛氏关于闽海关每年拨还本息银17.3万余两的说法有误,此外关于各关四成洋税经常扣拨款的记载符合事实。江海关承担的日本抚恤银15万两,曾经前两江总督李宗羲奏明于该关第60等结解部二成洋税内提还,为户部议驳55,故薛氏记载为“尚未复奏定案”。 薛氏日记中一个重要的信息为对粤海等关洋税数额的记载,由此可推算海防经费的岁拨数额。 据日记,江海关二成洋税每年约征银58万两,其余各海关四成洋税数额如下:山海关约银7万两,闽海关约银90万两,粤海关56约银50万两,浙海关约银27万两,共计约银232万两。需扣除的款项有: 陕军月饷24万两,淮军月饷24万两,洋商借款本银10万两,洋商利银按平均值计算约8.4万两,台湾开抚经费20万两,内务府、造办处金价银7.4万两,湄云轮船经费2万两,共银95.8万两。余剩数额约银136万余两,连厘金项下的200万两,海防经费应拨的数额约为336万余两。 周馥对海防经费的原拨数额有着另外一种说法。据其年谱,海防经费于光绪元年经与南洋大臣协商全解北洋后,“时部议建设北洋海军,岁拨各省协饷三百万两”57。周馥是北洋大臣李鸿章的亲信官员,光绪元年受李鸿章委派主持海防支应局,具体负责海防经费的收支事宜58,是以虽未具体列出各关洋税项下的应解数额,其称海防经费原拨数额只有300万两的说法亦有一定的可信度。 相较于文献记载,档案可以更准确地揭示各关四成洋税数额及海防经费的应解数额。表2反映的是光绪元年分粤海等关四成洋税的收数情况,据表2,总理衙门折中所谓“二百数十万两”约为259.8万两,扣除前文中列举的各项扣款约95.8万两,另加上沪尾打狗二口被截留的四成洋税约10.9万两,余剩数额约为153万余两。连各省厘金项下的200万两定额,光绪元年筹拨的海防经费大约有353万两。 表2光绪元年份结粤海等关四成洋税及江海关二成洋税数额表单位:库平两
注:上述各数据均取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的各关洋税的报销奏折、清单。其中,江海关、闽海关、粤海关、浙海关四成洋税数据可直接见于各关洋税的报销奏折、清单。山海关及沪尾、打狗二口的报销清单中,只列出进出口正税及洋药税的数额,由此可计算出应提取的四成洋税数额。根据各关清单,当时四成洋税只由进出口正税和洋药税中提取。粤海关包括潮州关在内。 海防经费原拨数额没有400万两之多,海防大臣李鸿章等心知肚明。同治十三年十一月,李鸿章上折筹议海防形势及其经费来源。据其估算,扣除已有的常年协款,各海关四成洋税若全部充作海防经费,“每年计可得银百数十万两”59。根据总理衙门奏案,镇江、九江、江汉三关四成洋税仍解部库,其余粤海等关筹拨的海防经费数额当然更要低于李折中的“百数十万两”。对此,李鸿章发出了“各关四成除扣协饷借款外,所余无几,厘金指拨太繁,亦恐解不如数,况又南北分解,杯水车薪,于事何济”60的哀叹! 参考文献: ①学术界关于海防经费的介绍有:罗尔纲《晚清兵志》,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9页;萧一山《清代通史》(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3页;汤象龙《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8页;梁义群《近代中国的财政与军事》,国防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42页;戚其章《晚清海军兴衰史》,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06页;姜鸣《龙旗飘扬的舰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32—134页;施渡桥《中国近代军事思想史》,国防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8页;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971页;杨金森、范中义《中国海防史》,海洋出版社2005年,第845页;虞和平、谢放《早期现代化的尝试》,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张海鹏《中国近代通史》第3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周志初《晚清财政经济研究》,齐鲁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页;申学峰《晚清财政支出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57页;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68页等等。除萧一山的《清代通史》外,港台学者的成果,集中见于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编辑委员会编辑的《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8编,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②张侠等编:《清末海军史料》,海洋出版社1982年版,第616页。 ③张侠等编:《清末海军史料》,第616页。 ④张侠等编:《清末海军史料》,第617页。 ⑤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42页。 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145页。 ⑦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147页。 ⑧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145页。该规定见于中英《北京条约》专条,法国根据最惠国待遇也享有这项权力。 ⑨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3616—3617页。 ⑩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2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7页。 11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91页。 12户部尚书载龄:《奏请将各海关解到四成洋税另行存储不许挪解事》,《军机处录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号03-6328-069。本文所引档案皆出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为行文方便,只写档案号。 13英琦、世杰等编:《户部山西司奏稿、户部陕西司奏稿》,《中国史学丛书续编》41,台湾学生书局1976年版,第1509页。 14《穆宗实录》(6),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97页。 15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70辑,第544页。 16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第546页。 17《穆宗实录》(6),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14页。 18江苏巡抚吴元炳:《奏为江海关征收第五十八结洋税内酌提四成银两分别截留支抵各款情形事》,《军机处录副》,03-6055-105。奏折称:“……又经调任直隶督臣李鸿章奏准征黔军饷自同治九年二月起按月加拨江海关四成洋税银二万两……其余二成银内题解同治十三年十二月起光绪元年二月止计三个月黔饷银六万两……”,其它各结报销折单类似。 1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56辑,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19页。该折为湖广总督李瀚章所上,原文为“再江汉关奉拨直隶督臣李鸿章淮军月饷四成洋税银二万两,六成洋税银三万两,均解至同治十三年十月份止先后奏咨在案。兹在于第五十六结征存四成洋税项内动支库平银二万两第五十七结所征六成洋税项内动支关平银三万两作为本年十一月分应解直隶督臣李鸿章及臬司刘盛藻所部淮军征防月饷……”。 20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8788页。 2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2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 22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8788—8789页。 23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8849—8850页。 24洋款年息为8厘,半年一期,即期息为4厘,前3期只还利银,不还本银,按200万两的本银数额计算,每期应还利银8万两。 25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8850页。 26本文中海关洋税各结的起止日期均见于各关的洋税收支清单。 27张侠等编:《清末海军史料》,第631页。 28洪安全等编:《清宫洋务始末台湾史料》,国立故宫博物院1999年版,第772页。 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24册,第163页。 30福州将军文煜:《呈台湾沪尾打狗二口第五十四结征收各项洋税银两收支各数清单》,《军机处录副》,03-6329-041。 31见沪尾打狗两口各结洋税的收支清单。 32福州将军文煜:《呈闽海关福州厦门二口第六十三结各项洋税收支数目清单》,《军机处录副》,03-6331-023。 33福州将军文煜:《呈福州、厦门二口第五十七至六十结收支各项洋税数目清单》,《军机处录副》,03-6330-011。 34粤海关监督师曾:《奏为奉文办买赤金及治办绣缂等件工价银两请准于四成洋税项下动支事》,《军机处录副》,03-4877-086。 35《奏为粤海关四成洋税无款可解拟请酌核内务府造办处金价银两事》,《军机处录副》,03-6329-091。原折只署上光绪元年,未署具体日期及责任者。根据《清实录》内容,我们可以断定该折为户部所上,时间为光绪元年五月份。 36《奏为粤海关四成洋税无款可解拟请酌核内务府造办处金价银两事》,《军机处录副》,03-6329-091。 37《德宗实录》(一),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01页。 3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2辑,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81页。 39两广总督瑞麟:《奏报粤海潮州二关第四十五结征收税银数目事》,《军机处录副》,03-4880-145。 40左宗棠:《左宗棠全集》(三),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63页。 41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中央研究院近代研究所1957年版,第306页。 42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海防档乙》(福州船厂),第312页。 43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17页。 44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7902—7903页。 4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65辑,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94页。 46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8849页。 47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第832页。 48盛京将军都兴阿:《奏请暂借征存洋税银两支充客兵月饷事》,《录副奏折》,03-4992-023。 49第60结除外,是结支出了客兵月饷银28034两。根据总理衙门奏案,海防经费于该结的第二月份即光绪元年七月开始筹解。 50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61页。 51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二),第360页。 52江海关为四成洋税的一半,另一半用于江南制造局,见总理衙门筹解海防经费的原折。 53蔡少卿编:《薛福成日记》,吉林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第1页。 54蔡少卿编:《薛福成日记》,第146页。 55两江总督沈葆桢:《奏为江海关提还日本抚恤款事》,《军机处录副》,03-6329-083。 56在洋税的报销奏文中,粤海大关及潮州新关被统称为粤海关,内务府金价银、造办处金价银等亦由该两关四成洋税共同承担,归粤海关监督统一报销。此处的粤海关当包括潮州新关。另外,薛氏日记中亦未单独记载潮州关四成洋税的数额及扣拨款的情况。 57周馥:《周慤慎公自著年谱》,北京图书馆编《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178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版,第563—564页。 58周馥:《周慤慎公自著年谱》,第563页。原文为:“光绪元年……是年会同长芦运司如山冠九,津海关道黎召民兆棠,天津道刘崑圃秉琳,办理海防支应局。相国面谕曰,会办此局虽四人,专责成周一人驻局经理。” 59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第832页。 60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第2704页。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