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李伯重先生认为,一年两作制于明清之际在江南平原取得支配性地位,并最终于19世纪中叶完成普及。但通过对李氏所依据之论据做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诸多明显的误读之处。同时,与19世纪中叶相比,民国时期一年两作制也并未出现明显下降的趋势。因此,对于明清一年两作制江南地区普及情况应该重新再认识,而李氏所提出的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论也就颇令人怀疑,因其整个研究正是以一年两作制的普及为基石的。 [关键词]江南;一年两作制;再探讨 就传统时期而言,在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年两作制的发展与普及程度如何是评判一个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甚或是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长期以来我国最为发达、富庶的地区之一,江南地区的一年两作制问题历来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其中一年两作制普及完成的具体时间问题就是为一个重要方面。黄宗智认为早在明初,稻麦一年两作制在江南平原就已经很是普及,导致此后复种率几乎没有增加的余地①。北田英人则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看法,认为在江南平原的大部分地区,水稻与冬季作物的一年二作制直到17世纪中叶才取得了优势地位。其有两大特点,一是推广到了江南平原的低田地带,而以前主要是在西部的高田地带;二是以晚稻为主茬,麦、油菜和蚕豆为后茬。但即使如此,在18和19世纪之交,也仍旧是还有很多田地实行一年一作制②。对于以上研究,李伯重先生则认为由于这些研究受统计资料所限,基本是建立在估计与猜想的基础之上,因而可靠性值得怀疑,并进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年两作制于明清之际在江南平原上取得了支配性地位,并最终到十九世纪中叶完成普及;至于棉田也是同样如此,到十九世纪中叶棉花与麦类作物的轮作也变得非常普遍③。 通过对民国时期一年两作制江南地区普及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此时一年两作制并不在江南地区占支配性地位,而是以一年一作与两年三作或三年四作为主。诚然,通过太平天国战争的巨大破坏与上海开埠后外向型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会对江南地区的作物种植制度产生影响,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会出现作物复种指数下降的情况。但是否真有如李伯重先生所认为的那样,即清代中期的复种水平要比1920年代和1930年代“多得多”④的情形存在呢? 通过仔细阅读李伯重先生之相关论据,笔者发现其实并不能得出这一结论。另一方面,可以发现即使作者用以证明19世纪中叶一年两作制江南地区完成普及的相关论据亦存在很大问题,存在诸多明显的误读之处,实则并不能证明其自身结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材料误读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也就不能不让人对其可信度产生疑问。虽然“非此”不一定就是“即彼”,但至少就李伯重先生的论证来看,我们看不出这一点。因此,下文将在笔者对民国时期一年两作制探讨的基础上,通过对李伯重先生所认为的19中叶一年两作制普及完成及民国时期复种指数下降论据的再解读,进而讨论一年两作制江南⑤地区普及程度究竟若何,并对其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论的观点略做评价。 一、民国时期江南地区作物种植模式 明清以来,因微观环境与作物布局的不同,江南平原逐渐形成了三个相对集中的作物分布区,即沿海沿江以棉为主或以棉稻并重的棉—稻产区、太湖南部以桑为主或桑稻并重的桑—稻产区及太湖北部以稻为主的水稻产区⑥。具体而言,在三个地区存在不同的作物种植模式。 (一)棉稻区:两年三作与三年四作 与清中叶时期相同,民国时期江南棉稻区的基本作物种植制度仍旧以棉稻轮作为主,所谓“稻七棉三”,其中最为普遍的为两年棉一年稻,另外就是一年棉一年稻,尤其是到抗战时期由于粮食的匮乏而大为盛行,如在原先盛行两年棉一年稻的宝山,一年棉一年稻就大为扩充⑦。棉稻为本区的主茬作物,其后之副茬主要为三麦、油菜等冬作。但在具体作物种植模式上,并非棉稻之后都有冬作的种植。通常稻收获后会接着种植麦、豆、油菜等冬季作物,而棉花收获后则多土地休闲或种植绿肥作物,藉以恢复地力。如在太仓,标准作物种植制度为三年四熟,只是并非全是在种棉之后进行休闲,而是棉稻各有一次休闲, 标准种植模式为棉———休闲———棉———麦———稻———休闲⑧。另如上海县,上海县,由于是一年棉一年稻,因而通常是两年三熟,种棉后休闲或种植苜蓿、紫云英等绿肥作物,种稻后则种麦或油菜⑨。川沙县,民国时期通行的种植方式是两年三熟制,两年中种一茬绿肥以做稻田基肥⑩。“川沙农田向行两年三熟制,麦为小熟,棉稻为大熟。”11 当然我们说稻后冬作、棉后休闲并非绝对。在江南棉区也确有棉后种植冬作的情况存在,上述太仓与宝山北部地区就是如此。不过这并没有改变三年四熟的熟制,因为虽然增加了一季棉花后的冬作种植,水稻收获后却进行了休闲,仍然是三年中有两次休闲。不过,江南棉区也的确有三年六熟或两年四熟的熟制存在,并且在有的产棉县中还占到主要地位。如在嘉定,一直到解放后的五十年代,虽然为两年棉一年稻,但占主体地位的熟制却并非三年四熟,而是三年六熟,即塘元麦(或冬小麦或蚕豆) ———棉花———塘元麦———棉花———塘小麦———水稻12,也就是说土地已很少休闲。只是这种情形就民国时期的整个江南棉区来说为数很少,并不占重要地位。 (二)稻区:一年一作 相比于棉稻区,民国时期稻区的基本作物种植制度相对简单,基本以水稻种植为主。但由于本区地势低洼,因而并不适合冬播作物种植,因而以一年一熟制占主导地位。如松江县,解放前作物种植历来就以水稻———紫云英轮作的一年一熟制为主,而在西部和北部的一部分特别低洼地区,则更是只实行冬闲的制度13。即使到了解放初期情况依然如故,“县内大部分地区每年仅栽培一季晚稻,冬季种植绿肥红花草(紫云英)作为水稻基肥,小麦、油菜、蚕豆等冬作,种植极少,农民亦不重视”,只是在东南部的漕泾、亭林等少数地势较高地区“冬季种植麦类油菜较多”14。金山县:“除秋收稻谷外,农人狃于习惯,不肯冬耕,故春令毫无收入,大抵秋谷登场而后,并不翻松泥土,即撒播紫云英种子,春间茁长,翻入土中,作为肥料,间有种植油菜及蚕豆,不过南部少数乡村而已。”15嘉善县,作物种植较为粗放,农田大都不冬耕而直接撒播草子,只是第三、四区种春花较多16。吴江县,在民国以前以一熟制占绝对地位,虽然民国时期两熟制面积逐渐增多,却仍旧以一熟水稻为主17。“地势低下,河泊又多,故常有水患,八坼、平望、黎里之西南,地愈低,而受患亦愈烈,计十余年来冬作物寥寥可数,盖无岁不被水淹也。⋯⋯惟北部同里等处地势较高,冬季尚能种植小麦、油菜之属。”18青浦县,解放前中部及西南部皆以种单季稻为主19,“低区冬春休闲,较高之田,亦可栽植油菜及元小麦之属。”20总之,稻区的大部分地区都是以一年一熟为主。 不过由于微观地貌环境的差异性,本区的作物种植又并非完全是一年一熟制,而是亦存在少量面积的一年两熟制。昆山县中南部,虽为湖荡地区,但地面高程却一般在4———6米之间21,因此在这些地区一年两熟制亦很盛行。吴县,东部亦为半高田区,地面高程在3到4米之间,历史上就一直以一年两作为主22。另,一定技术措施的施行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这一地区冬播作物的种植,如“垦麦棱”、修圩田等都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冬作种植。在昆山这项工作就进行得十分出色,据统计,建国前夕境内70%左右的耕地共形成了500多个大小圩围,并筑有外塘圩岸518. 8公里,这极大改变了土地低洼易涝的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一年两熟制的施行23。 (三)桑稻区:一年两作与一年一作 与棉—稻区及水稻区不同,桑—稻区的农业用地有其独特之处, 即除了“田”外还有“地”,也就是水田与桑地,而这两种农业用地具体作物种植制度是有所不同的。 桑地主要模式是桑树与其他作物间作。民国时期,在桑地中间作其他作物十分普遍。如在浙江诸产桑区,“桑园间作有豆、麦、棉花、冬芥菜、油菜、玉蜀黍、白菊花、烟叶、玫瑰花、荞麦、药材、乌柏树、番薯、瓜类等,惟如桐庐、富阳、分水、于潜、昌化、新登等县,桑树本身,几为间作,故实无间作之可言。间作之普遍者为豆、麦、菜及瓜类”24。如此一来,若桑叶算一熟,桑园中间作之物算一熟,则也就算是一年两熟了。 但就水田而言,在整个桑稻区,民国时期冬播作物的种植却并不普遍,而是以绿肥为主,并部分休闲。如在嘉兴、桐乡两县,麦类作物虽也有种植,却并不普遍。“两县之农作,几可代表浙西。因种晚稻,多为一熟制。⋯⋯兹就冬季言之,嘉桐两县,有不冬耕而撒播草子者,或以椿在板田打洞,种以蚕豆者,俗谓‘牵懒陇头’;或亦翻土种春花者,俗名‘勤谨陇头’;又有于收获后撒播紫云草者,为数颇多。”25吴兴,全县九个区,每一区的作物种植基本都以水稻为主,麦类作物极少种植,如第一区耕地面积6万余亩,内种稻4万亩,其余皆栽桑而无麦26。另如据立法院统计处的资料,几个蚕桑县份冬季作物种植的比率都比较低,一般在20%左右27,而这些冬播作物中肯定还有一部分是种植在桑地中的。 总之,民国时期一年两作制在江南地区并未取得主导地位。之所以如此,肥料缺乏是重要原因。如在松江:“如种小熟,需肥很多,农民无生产成本,如不下肥,不仅收成少,而且影响大熟产量”28。而直到解放后,太仓新建乡的农民仍是囿于习惯行三年四熟制,究其原因就是怕棉田种植冬作会影响来年棉花生长29。其次就是地理环境的影响,这在稻区与桑稻区更为明显。如在吴兴:“排水不畅,故只能栽种稻作一次,其他春花,如小麦、蚕豆、芸苔、绿肥等作物都不能种”30。乾隆《震泽县志》也说:“邑中田多洼下,不堪艺菽麦。”对桑稻区而言,蚕桑经济的发达亦为原因之一。正如谢肇淛在《西吴枝乘》中所言:“湖人尤以(蚕桑之事)为先务,其生计所资,视田几过之。”故尔,人们都普遍认为“多种田不如多治地”31。而“五口”通商以后,随着中国生丝的大量出口,蚕桑收益的重要性更是愈发明显。如吴兴,由于“蚕桑事业极为发达,获利颇丰,因而人民习于懒惰,不勤劳作”32,“对于其他农作物,多不重视,地虽肥美,每年禾稻,仅一熟而已”33。 二、李伯重先生一年两作制江南地区普及问题论据的再解读 先看棉稻区的情况。李伯重认为,到19世纪中期,棉麦一年两作制已变得很是普遍,这在《齐民四术》、《木棉谱》等重要农书中都有记载,另外在上海方志中也能够找到这个变化的明确例证(p60) 。但是,检诸史料,我们发现所谓的“明确”例证其实并不明确。 查阅《木棉谱》的记载,直接相关的应该是这几句话:“凡田来年拟种稻者可种麦,种棉者勿种也。谚曰:‘歇田当一熟’,言息地力,即古代田之义。若地狭人稠,万不得已,可种大麦或裸麦,仍以粪壅力补之,决不可种小麦。”此处提到稻的前作可以种麦,但棉却不可以,除非是“万不得已”。既是万不得已,也就是说非常之少。如此,按褚华所说的两年棉一年稻的种植模式及稻麦不同的冬作搭配方式,则应是三年四熟制,即冬作———稻———休闲———棉———休闲———棉。如此,就三年轮作周期内的某一年而言,确实存在棉与冬作轮作、即一年两作的情形,但某一年内的情形却并不能代表在整个轮作周期内都是如此。 而包世臣《齐民四术》的相关记载,具体谈及棉麦轮作的是这几句话:“其小麦地种棉花者,不及耕就麦塍二丛为一窝种棉子,计麦熟而棉长数寸矣”;“种棉者宜冬春再耕过,清明即可下种。沟塍种小麦者,及小满可于麦根点种。刈麦,棉长数寸,锄密补空,每窝三茎,深锄细敲,无减专种”34。其中确实提到了麦棉轮作,但却并没有说非常普遍。恰恰相反,从包世臣的记述逻辑来看,“种棉者宜冬春再耕过,清明即可下种”应该是更为普遍或者说更受重视的种植方式,棉前种麦只是被特意提起的一种特殊情形而已。而这句话也说明种棉之前是没有冬作种植的,因若有冬作生长,就不可能冬春再耕、清明下种了。 至于嘉庆《上海县志》的记载:“业农者最勤苦,植木棉多于粳稻。秋冬种菜麦,来岁始銍刈,为春熟。”首先,此记载确实说明了在棉稻等大熟后存在种植冬作的情形,但却并不代表就是非常的普遍,因为方志的记载通常是以有无、而非以多少为标准35。实际上,在江南地区的绝大多数方志中我们都能够见到类似的记载36,但这只能说明一年两作制在地域范围上得到了普及,却并不能代表一年两作制在整个播种面积中占到了优势地位37。其次,从这则记载中我们也不能明确看出到底是棉还是稻与菜麦相搭配的。在棉稻轮作的过程中,虽然确实有作为副茬之冬作的播种,但正如褚华所言的“来年拟种稻者可种麦,种棉者勿种也”,说明并非在每一年内都会有棉稻与冬作搭配的情形,实际上这只有在棉稻换茬时期才会出现。也就是说,在一个轮作周期内,通常只有一年、而非每年都会出现一年两作的情况。之所以要这样做,一是可以“息地力”,二是出于节约农时的考虑。因棉花一般要在谷雨、立夏间播种,而冬作一般要到小满以后才成熟,这样如果种棉之前如果播种冬作的话,自然就会延误棉花的种植。所以褚华说,除非“万不得已”绝不能种冬作,若真要播种的话,也只能播种大麦或裸麦,而“决不可种小麦”,只因小麦要晚成熟半个月的缘故。 再来看水稻区的情形。李伯重认为, 到1830年代,稻田一年两作制的普及全面完成,并为此列举了两条例证。 其一是姜皋《浦泖农咨》关于松江府的记载,他认为此记载说明“江南稻田已大都种麦与豆,实行一年二作”,并指出其中虽有“频年不见春熟”的记载,但这只是1823年大水灾以后的情况, 而在此之前, 春花种植很普遍(p58) 。但仔细翻检《浦泖农咨》,笔者得出的结论却恰恰与李先生相反。“吾乡地势低洼,稻熟后水无所,故冬遇淫霖,一望尽白矣,春时多犁于淤泥中。”“水无所”、“一望尽白”,说明春花作物根本无法种植;“春时多犁于淤泥中”,也说明没有冬播作物种植,因为若种植冬作,犁地通常要到小满以后,也就不能称之为“春”了。“二麦极耗田力,盖一经种麦,本年之稻必然歉薄,得此失彼,吾乡多不为。⋯⋯然青黄不接无米可炊者,麦粥麦饭终胜草根树皮,故田家于屋旁土夅地亦多种之。”说明麦的种植极少,“多不为”,只是在“屋旁土夅地”种之。“吾乡春熟者,除红花草外,蚕豆油菜为多”,说明种植最多的应是绿肥作物,蚕豆油菜只是其次。“东乡能种春熟者,皆至高之田”,通过本乡与东乡的对比,说明姜皋知道春熟只是在一些至高之田才能种之的,而本乡低洼,所以是不种植春熟的。至于“频年不见春熟”也看不出其与癸未大水有何关系。“吾无忧者,地力之不复耳。昔时田有三百个稻者,获米三十斗,所谓三石田稻是也。自癸未大水后,田脚遂薄,有力膏壅者,所收亦仅二石。” 其二是陶澍为李彦章《江南催耕课稻编》作序时所说的一句话:“吴民终岁树艺一麦一稻。麦刈毕,田始除。秧于夏,秀于秋,及冬乃获。故常有雨雪之患。”单从这句话来看,稻麦连作似确在江南地区获得了普及。但笔者以为,这句话似有夸大之嫌。《江南催耕课稻编》的主要目的在于在江南地区推广早稻与双季稻,所谓“易麦而为早稻”。之所以有此提议,主要在于稻麦复种在季节上存有矛盾,陶澍的这句话就在于指明这一点。如此以来,为迎合李彦章书中之意,陶澍必然要夸大稻麦连作的普遍性与危害性,以劝导人们行改种早稻之法。不然,其不会只提及稻麦———“终岁树艺一麦一稻”———而忽略其他作物,如棉、桑等。 三、明清江南农业:停滞还是发展 长期以来,对于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的评价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38。一是日本学者较早提出的“明清停滞论”以及与此相近的西方学者的“中国社会停滞论”,还有就是我国大陆学者所持的“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论”;一是“明清发展论”,在西方称为“近代早期中国”论,在我国大陆则被称为“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论。以上两种思路与观点,李伯重认为,他们实质上都是“西欧中心论”39。对于以上两种思路与观点,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反对“西方中心论”学者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应该从“中国内部”寻找答案。只是,虽然大家立意相同,得出的结论却并不相同。如美国学者黄宗智,通过对江南自身经济发展一个较长时间段内的研究梳理,提出了其著名的“过密性增长”或称“内卷化”理论,认为明清江南农业只有增长而没有发展,即只有经济总量的增长而没有劳动生产率的提高40,其实质仍旧是“停滞论”。对此,中国学者李伯重提出了针锋相对的看法,认为明清江南农业发展不仅有技术上的进步,亦有劳动生产率的提高41,对此我们可称之为新时代下的“发展论”。 为论证自己的观点,李伯重先生提出了三个核心命题或概念,即“一年两作”、“人耕十亩”与“男耕女织”,并认为三者的结合,构成了近代以前江南农民家庭经济的最佳模式,它的出现“并不是表明了农民劳动生产率的停滞或下降,恰恰相反,而是体现了它的提高”(p14) 。也就是说,这一最佳模式也正是江南农业获得发展的最佳体现。而就这三者而言,按李先生的论述,“人耕十亩”、“男耕女织”的存在又是以“一年两作”为基础的,这两者之所以能够出现,与“一年两作”的推广与普及密不可分。也就是说,就李先生的研究而言,“一年两作”是其整个立论的基石之所在。他认为一年两作制于19世纪中叶在江南平原地区取得了支配性地位。反映在作物复种率上,此时江南东部42的复种率为190% (p37) 。但问题在于,明清时期并不重视经济数据的收集,李先生的数据是如何得出来的呢? 他的基本方法就是环环相扣的估算与推论。 首先,李伯重先对20世纪20年代末本地区的复种率进行了估算,在此赖以为据的是卜凯的估计。他认为张氏的数字( 159%)“显然过低,因为卜凯的调查显示,在‘在扬子江稻麦产区’(其组成部各部分包括江南各地区、苏皖二省中部、鄂省大部及豫省东南部)约三分之二的耕地采用了一年二作制”( p34) 。正是根据这一句话,作者得出此时长江三角洲的复种率为180%。但问题在于,凭什么就断定张氏的数字过低而卜凯的数据更可靠呢? 笔者认为,恰恰相反,与张氏相比,卜凯的论断更不可靠。其一,卜凯的论断所涉地域范围过于庞大,并不能完全代表江南。其二,也是更为重要的,就数据来源看,张氏数据是建立在分县调查统计基础之上的,而卜凯的调查则是建立在选点(具体来说就是单个“农场”)调查基础上的。谁更准确,一目了然。 其次,在20世纪20年代末江南东部平原复种率的基础上,李伯重又提出了自己的第二个论断,即清代中期的复种水平要比1920年代和1930年代“多得多”。但这一论断亦同样存在问题。其一,以190%与180%相比,并没有“多得多”。而作者实际上也认同这一点,认为是“大致相当”。“(19世纪50年代)江南东部的复种率为190% ,与卜凯1928年对扬子江流域的估计以及程潞1956年对苏州———无锡地区的估计大致相当。”( p37)其二,作者据以论证复种率下降的证据也很难站得住脚。为论证复种率下降的论断,作者提出了三条例证。 第一条例证是陈恒力的论述,认为江南地区的冬季作物在1856年以后急剧减少。第二条例证就是《南浔镇志》的相关记载。翻阅《补农书研究》可以发现,陈恒力先生所据之证据其实也是出自南浔一地。“农人日即偷惰,新谷登场,不闻从事春花。前志所载,田中起棱,播种菜麦,今皆无有。惟垄畔桑下莳种蚕豆。吾镇所辖十二庄大率如此。春郊闲眺,绝无麦秀花黄之象。”这里确实提到了春花种植面积下降的事实,但“绝无”二字却不免有过分夸大之嫌,因为在同一志书中我们亦可以见到如下记载:“(九月)是月,筑场,艺麦豆。”而之所以会出现春花种植下降的现象,其根本原因还在于蚕桑业的发展。“乱后,乡人惰于稼,而勤于蚕。无不桑之地,无不蚕之家。”43也就是说,这实际上只是在蚕桑区才有的现象,并不能代表整个江南地区春花种植面积都有所下降。另如前述,就桑园而言,明清以来一年两作制是在增加的,而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蚕桑发展所导致的水田中一年两作制的减少44,从而使整个蚕桑区内一年两作制仍能保持在与以前相差不多的水平上。 第三条例证则是有关松江的对比。据钦善的观察, 19世纪初松江350万亩耕地中,约有七分之四的稻田存在一年两作,但到1940年代初期松江却几乎不再种植冬季作物了( p37) 。查钦善之文,是这样说的:“(为顷五万)去山池涂荡十三不可耕,十三一稔,十四再熟。45据钦善之记载,可以发现李先生在两点解读上存在问题。首先,这“十四再熟”的田钦善并未说就是稻田,而实际上棉田的可能性更大,因作者通篇更多谈论的是种棉而非植稻。其次钦善所谓之松江是指“松江府”,而非李氏用做对比之1940年代的松江县。理由之一是单纯一个松江县不可能有350万亩耕地,之二钦善也曾明确说是“七邑”,即松江府所下辖之七县。也就是说,此两处的“松江”并不非指同一个地方。就整个松江府而言,由于棉花的广泛种植,在棉稻轮作的过程中,确存在有一定面积的冬播作物种植。但就松江县而言,如前述,作为一个基本以水稻种植为主的县份,只在南部地区有少量的冬作种植。也就是说,就整个江南地区而言,我们看不出复种指数有明确下降的趋向。 而复种指数之所以下降,李先生认为绿肥种植增加是重要原因。而绿肥之所以增加,一是由于豆饼输入减少所导致的肥料匮乏,二是劳动力的短缺。关于肥料匮乏,李先生似乎过分夸大了豆饼在整个江南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他认为江南地区每年约输入2000万石大豆,而这些大豆制成2600万担肥料,约占江南地区总肥料量的27% (p125~126) 。但问题在于,输入江南的大豆并不一定全部都被制成豆饼,制成的豆饼也不一定全部被用做肥料,而用做肥料的豆饼也并不是在所有人户都有使用,如据足立启二的研究,豆饼其实主要是在“上农”中使用,并不普及46。关于劳动力短缺,天平天国战后江南确实损失了大量人口,但通过大量移民及几十年的繁衍生息,到20世纪初已日渐恢复。如据竺可桢先生的研究, 20世纪20年代,江南所在的江苏、浙江两省的人口密度分别为732与601人(每方哩) ,远高于全国其他省份,高居前两位。而就这两省来说,又以江南所在的区域人口密度最高。江苏这边,属于江南的县份人口密度大部分都在1000以上,最低的嘉定也有766人,高于江苏的平均值。浙江这边,除嘉兴、平湖外,人口密度均在1700 以上,远高于全省平均值47。另,李伯重先生一向反对人口压力说,认为“人耕十亩”(以“一年两作”为基础)模式的出现和普及是农家主动追求较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报酬的结果,而不是人口压力的结果48。则照此逻辑,太平天国战后江南地区人口的损失应该不会导致单个农户由冬作改种劳动力需求较低的绿肥才对。 正是在以上两个论断的基础上,李伯重先生做出了190%的估算,并认为“这样的复种指数与清代前中期对于江南作物情况的记载基本上是一致的”(p37) 。但是,据前论述可知,一方面,卜凯的数据本身就是不可靠的; 另一方面,有关1850年代以后复种指数降低的论断也是有些站住脚的。如此,在这两个推断的基础上做出的结论也就必然是不可靠的。正如布伦纳与爱仁民所评论的那样,由于没有“复杂运算所需的合格数据”,李伯重的结论“是基于完全不可靠的估算方法之上”,“李实质上最后是在假定他所必须证明的东西”。 四、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发现,民国时期一年两作制在江南地区并不占主导地位。另李伯重先生所认为的19世纪中期江南地区的复种水平要比20世纪二三十年代“多得多”的结论也并不牢靠,我们并不能发现存在有这种明显下降的趋势,事实上其本人的估算也证实了这一点(190%对180% ) 。基于此,我们完全可以用民国时期一年两作制在江南地区的普及情况为依据,去了解在此之前一年两作制在本地区的推广情形。如此,则19世纪中叶江南地区一年两作制的普及如何也就颇令人怀疑了。换个角度说,即使李伯重先生用来证明其论点——19世纪中叶一年两作制在江南地区完成普及——的史料依据,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其实并不能证明,而是存在诸多误读之处。综合这两个方面,李伯重先生所认为的江南地区一年两作制于19世纪中叶完成普及的论断并不能让人信服。 若一年两作制在19世纪中叶并没有在江南地区获得极高的普及,则李伯重先生有关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史研究的基本观点,即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发展论也就是站不住脚的。当然,这样说并不表示笔者就赞同黄宗智先生的观点。事实上,笔者认为李伯重先生所提出的地区分工、技术推广等,对于地区经济发展确有其积极意义,但这些进步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却是不能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定论的。而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实际上仍然需要我们做大量相关细致而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对一些基础性问题更是如此,如土地亩数、人口总数及农户百分比、作物种植制度、具体耕作技术等。虽然,由于历史上相关统计资料的匮乏,对很多问题的探讨我们将永远无法真正揭示历史真实50。但这总比不求甚解即力图去构建宏大理论要好的多,而实际上宏大理论是要以基本事实为基础的,即使这些“事实”只是“文本上的事实”。另外,对于许多问题的探讨,我们还要充分注意到其区域差异性,不能只把江南看作是一个均质的整体而不关注其内部的异质性,不然就会犯以偏盖全的错误。正如许中平先生所说的那样:“江南地域达几十万平方公里,明清时期的时间跨度有四五百年。由于缺乏这几百年中的完整资料,所以我们只能用局部的甚至个别的材料来得出结论。而用局部或个别材料得出一般性结论肯定是不可靠的。更何况,在如此广阔地域和如此长时期的跨度内,情况必然是千差万别。”51而以上两点,不仅对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史研究,应该说即使对整个江南研究来说都是适用的。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经济发展》,中华书局, 2000年,第78页。 ②转引自李伯重:《“天”、“地”、“人”的变化与明清江南的水稻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③李伯重:《江南农业的发展》(1620———1850) ,王湘云译,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年,第57———62页。下面正文中提及李伯重先生之相关研究,若不特别注明均出自此书, 只在后面以括号标出具体页码, 如( P37) 。 ④李伯重:《江南农业的发展》(1620———1850) ,王湘云译,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年,第37页。 ⑤本文的江南指江南东部平原区,大体相当于清代的苏、松、嘉、湖四府及太仓直隶州之地。 ⑥具体参见李伯重:《明清江南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农业考古》1985年第2期。 ⑦上海市宝山县县志编修委员会:《宝山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2年,第175页。 ⑧太仓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太仓县志》,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1年,第183页。 ⑨上海社会局:《上海之农业》,第34页。 ⑩上海市川沙县县志编修委员会:《川沙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0年,第158页。 11中华职业教育社:《农民生计调查报告》, 1939 年6月,第44页。 12 上海市嘉定县县志编修委员会:《嘉定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2年,第162页。 13 何惠明,王健民主编:《松江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19页。 14《松江县1955年农业生产计划》(修正稿) , 1955年5月9日,藏松江区档案馆,档案号: 5—7—11。 15 金山县政府:《金山县鉴》, 1946年,第22页。 16 杨演:《嘉善农作概况》,《昆虫与植病》第2卷第20期, 1934年2月11日,第56页。 17 吴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吴江县志》,江苏科技出版社, 1993年,第174页。 18 东大农科:《江苏省农业调查录》(苏常道属) , 1923年,第12页。 19 上海市青浦县县志编纂委员会:《青浦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0年,第210页。 20 丁宗儒:《青浦农村社会概况》,《农行月刊》第2卷第7期, 1936年7月15日,第10页。 21 江苏省昆山县县志编纂委员会:《昆山县志》, 194页。 22 吴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吴县志》,第288———289页。 23 吴洁人主编:《昆山市农业志》,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 1994年,第1页。 24 实业部国际贸易局:《中国实业志·浙江省》第4编《农林畜牧·蚕桑》, (丁) 172页, 1934年。 25 徐国栋:《嘉桐纪行》,《昆虫与植病》第2卷第5期,1934年2月11日,第122页。 26 何庆云、熊同龢:《吴兴的稻麦事业》,《浙江省建设月刊》第8卷第6期, 1934年12月。 27 张心一:《浙江省农业资料统计》,《统计月报》第2卷第8期, 1930年8月。 28 华东军政委员会农村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07页。 29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第210页。 30 何庆云、熊同龢:《吴兴的稻麦事业》 31 徐献忠:《吴兴掌故集》卷13《物资·农桑》。 32 何庆云、熊同龢:《吴兴的稻麦事业》 33 刘大钧:《吴兴农村经济》, 1938年,第29、15页。 34 包世臣:《齐民四术》卷1 上《农一》上《辩谷》、《作力》。 35 如白凯在其有关江南赋税的研究中所指出的,地方志对于佃户的记载,只是把它当作理所当然的事实,而不去计较其数量的多少。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 1840———1950) 》,林枫译,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5年,第21页。 36 对此,日本学者川胜守曾有细致整理,具体见《明末清初长江沿岸地区的“春花”栽种》,载(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 1989年12月。 37 普及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分布区域上的普及,一是种植面积上的普及。从李文提出的190%的复种率来看,李先生所云之普及应该是指种植面积上的普及。 38 虽然这些研究不一定都是针对江南展开进行的,但却都主要是以江南经验为基础的。 39 李伯重:《江南农业的发展》(1620———1850) ,王湘云译,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年,第2—6页。 40 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 1992年。 41 李伯重:《江南农业的发展》(1620———1850) ,王湘云译,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年。以下有关李伯重先生的论述,如不特别注明,均是出自此书,只在后面添加相关页码。 42 在李文中是指苏州、常州、松江、嘉兴四府,与本文所说的江南东部平原大体相当(以民国区划为准,少吴兴、德清二县) 。 43 民国《南浔志》卷30《农桑一》。 44 在蚕桑生产大发展的背景下,桑园中的间作、如豆麦等之所以增加,在于与水田相比,桑园地势高,不需要繁重的开垄作沟等工作环节,因而相对比较省力。 45 钦善:《松问》,具体见《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八《户政三·养民》。 46 足立启二:《大豆粕流通と清代の商业的农业》,《东洋史研究》第37卷第3号, 1978年。 47 竺可桢:《论江浙两省之人口密度》,《东方杂志》第32卷第1号, 1926年1月10日。 48 李伯重:《“人耕十亩”与明清江南农民的经营规模》,《中国农史》1996年第1期。 49 转引自高寿仙:《用另一种眼光看清代江南农业经济》,《中国图书评论》2008年第1期。 50 在后现代主义史学看来,在所有问题上其实我们永远都不能获得历史真实,我们所能获得的“历史真实”其实只是“文本真实”。但是,虽然我们无法获得完全的历史真实,但我们可以采取各种途径以便去更进一步的“接近”历史真实。 51 许中平:《误入歧途的明清江南经济史探讨》,见中国经济史论坛,网址: http: / / economy. guoxue. com / sort.php /321 /4。 (转引自《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四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