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松(北京大学历史系) [内容提要]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由于战乱及盗匪抢劫等原因,清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保证官饷现银运送的及时到位,但成效并不明显。清政府开始允许商人汇兑官饷。本文认为,票商早在咸丰年间即可汇兑官饷,虽规模不太大,但却由此突破了清政府禁止商人参与官饷解送的传统政策。此后几十年期间,票号势力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关键词]官饷;现银;运送;票号;汇兑 本文中所谓的官饷指的是政府财政款项,包括解往京师的京饷、各地调剂有无的协饷以及战争期间解往前线的军饷等等。清制,官饷必须现银运送,杜绝商人经手。然咸同以后,清政府开始允许商人汇兑官饷,这为中国近代最早的金融机构———票号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清廷为何有如此转变,至目前为止尚未见有文章专门探讨。本文认为,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清政府在保持现银运送方式的基础上,尽管作出种种应急措施,仍不能保障官饷的有序解运,最终不得不默许票商可以汇兑官饷。本文拟对此作一番历史的回顾,并在此基础上对官饷承商汇兑的时间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官饷现银运送方式的初步调整 以现银方式解送饷银,清廷制定了一整套的防护措施:起解州县须饬令委解官员从通途大路行走,丢失饷银只赔一半,若“任解役潜行小路,不请护送,以致失事”者,起解州县独赔;饷银解送途中,经过州县须核对饷银的鞘数及委解官员的兵牌,以防“虚报失鞘情弊”;经过州县须派兵保护,饷银1万两以下者拨兵1名、民壮2名, 1万两以上者拨兵2名、民壮4名, 2万两以上者“酌量添拨”;经过州县若保护不力,以致饷银劫失,地方官须革职留任,超过一年仍未拿获盗首者,即革任,且需议赔一半饷银;委解官员须清点护解兵役的人数,将饷鞘及兵役自一至百分别排号,一一对应,“傥有疏虞,照号查究”①等等。应该说,这套措施在信用货币体系没充分发展起来,有其实施的合理性,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官饷的顺利运送,杜绝经手人员从中获利。但另一方面,这种运送方式对交通和治安条件要求非常高,当国内发生重大动乱时,清廷便不得不设法加以变通。 伴随太平天国运动的迅猛发展及动乱区域的逐步扩大,清政府逐步采取了若干应急措施。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运送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护兵和民壮是保护饷银的主体力量。金田起义后,广西与湖南交界匪徒较多,为保障饷银的顺利运送,四川总督认为“军饷重件,自应加意保护”,奏请湖南和广西官员“于照例佥派兵役护解之外,添派武员带兵逐站防护,以昭慎重而期妥速。”②在向皇帝奏准加派兵力的同时,还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做好提前接银的准备,“并先飞咨李星沅等,预派兵役,至广西交界处所,迎护前进”③。 随着战事的逐步扩大,于加派兵员护送外,政府对运饷道路的选择也很重视。咸丰四年二月三十日,陕西委员解银到和春军营的路程中,需经过河南和安徽交界处。这个地方向来是民风剽悍之区,皇帝指示河南巡抚王庆元“务须探明路径及贼匪踪迹,饬令委员妥慎护解”,与此相对应,陕西官员也要求河南巡抚“遇有陕省委员解饷过境,即指示道路”④。 在运饷道路的选择上,咸丰七年广东协济江西军饷的方式颇有特点。该年正月初十日,中央考虑到江西运饷道路的困难,谕令广东方面“此次协饷著叶名琛派员由海道运至上海,再由浙江解至江西,免致贻误”。⑤在此后的浙江作战中,也多有从广东、福建借海道运送饷银的谕旨发出。 从上述几例来看,慎选解饷路径、加派兵役成为清廷保障饷银安全解送的主要方法。《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中这方面的实例还有很多,在此不再赘述。 (二)加强对委解官员的催促工作 委解官员是饷银运送的实施者,在饷银因种种原因无法及时运送时,加强催解成了上司们对委解官员的习惯性要求。例如,咸丰元年三月初八日,咸丰帝因江南、江西、湖北等省未能按时向广西运送饷银,大为恼火,命令各省官员“各将历次部拨军饷已起解者,沿途迅速催儹前行,未起解者,即日派委干练员弁,星驰前往”⑥。咸丰元年五月,护理安徽巡抚蒋文庆按户部指令,将解部京饷转解广西,“除饬司将已解回银四万两,饬令委员星夜兼程解赴广西交纳,其王垣领解银四万两,一俟回省,亦即催令赶紧起解,不准稍有延缓。”⑦ 上述两例中对委解官员运送饷银的催促不谓不紧急,但毕竟没有具体的配套措施。部分官员也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 咸丰四年三月十一日,左副督御史富兴阿认为委解官员回避危险、爱惜路程盘费是饷银不能按时运送的重要原因,要求强化对委解官员的奖惩力度,“可否饬下户部转行直省,倘各解官能纡道或应解之饷交投到户部者,准该部奏请酌量银数多寡,或带领引见,或奏交吏部酌量议叙之处,请旨定夺,倘有借词不进者,沿途地方官禀明察参。”⑧该折虽未见皇帝的相关指示,但在官饷解送过程中确曾部分实行过。例如,咸丰十年九月份,浙江记名道廖士彦耽误运饷日期,“该道沿途逗留,闻警折回,以致宁国因饥败溃,尤属畏葸无能,廖士彦著即革职,以示惩敬。”⑨ 相对于中央和解银省份来说,前线军队对官饷的催解更加重视,所采用的方式大多是直接向皇帝奏请加速运解,但也不乏设置机构专司催解的情况。咸丰四年四月初十日,钦差大臣向荣考虑到广东、江西等省委解官员“率多畏葸,节节耽延,咸以风水不利为辞,逗留不进”的实情,请求在浙江省城添设一转运局,“即令彭玉雯督办,随带文武员弁专司催儹”⑩ ,并在浙江常山县另派官员转运饷银。 (三)相关官饷之间的抵拨和变通 清廷财政收入接受户部统一支配,解往京师的是为京饷,各省之间相互调剂有无的是协饷。在发生战乱或饥荒时,户部可以在权衡中央和各省必要财政开支的前提下,集结京协饷或捐款等闲杂款收入向事发地点运送,是为军饷或赈饷。太平天国运动期间,因为道路阻塞或盗匪抢劫等隐患,前线官员所需军饷往往无法按期抵达。有鉴于此,用兵省份或军事大员时常要求在官银运现的基础上,奏留相关的京饷、协饷和军饷,再以自己相对应的饷银抵支,以减少彼此解饷路径的距离及对运饷道路安全的依赖程度。下面略举几例加以说明。 军饷与原协饷的变通。太平天国运动兴起后,江南、江西、湖北、湖南等省按户部指令需向广西协济军饷,从地理范围上看,这些省份与广西省之间仍有一定的空间距离,影响了军饷的及时运送。时至咸丰元年三月,只有湖北解到银13000两,以致“现在库中除支放本省夏季兵饷外,所存无几”。经探知和往复协商,广西认为“广东委解贵州饷银十三万两,道经广西,是为黔省秋间支放冬春两季兵饷之用, 为期尚宽”,11最终截留了广东委解到贵州的协饷。 军饷与原解京饷的变通。咸丰三年至四年之交,受太平天国北伐军的影响,南北官饷的运送非常迟缓。例如,粤海关京饷银61248两阻滞在安徽宿县一带,与此相反,山西、河南等地运送到江北大营的军饷“亦因道途多梗,未觅南来”。为此,钦差大臣琦善请求“正可将截留粤饷之数扣出解京归款,事属两便⋯⋯请旨饬下户部于前拨臣营饷银项下如数扣出,就近改解造办处广储司,以归原款”。12 军饷与军饷的变通。咸丰七年,湖北一支勇营在安徽布政使李孟群的带领下深入到安徽境界与霍山、六安一带的太平军作战,饷银运送非常困难。至该年七月初六日,李孟群军只收到湖广解来的饷银三四千两。13考虑到河南离该军较近,清廷转而要求该军军饷由河南接济,再由湖广等原饷源地扣还,“著英桂再筹银三四万两,就近解赴李孟群军营,俟有由豫赴庐州之饷,准其截留扣还”。14 二、现银运送方式的弊端 尽管清政府在饷银运送方式上作了较多的应急处理,但却都是在现银运解基础上所作的变通调整,无法有效解决道路梗塞与现银安全运送的矛盾,自然也就无法保障京协饷特别是军饷的按时供应,并带来了一系列的军事财政问题。 (一)加派兵力、慎选饷道无法应付越来越险恶的社会动乱局面 咸丰六年,湖南某官员声称:“股匪之多实难数计,良民变而为贼,武弁亦有叛而为贼者。大抵饱则为民,饥则为贼,散则为民,聚则为盗,败则为民,胜则为寇”。15在这种严重动乱的社会条件下,加派兵力疏通道路所起的保障作用微乎其微。咸丰十年七月,为解宁国之围,道员廖士彦、已革副将罗承动奉命委解12000两饷银接济宁国军队。在运送的途中,除自带的护队外,旌德、太平等防军中还抽调了勇队600人护送,但因“广宁界上布满贼踪,只此数百兵力,深恐饷项疏虞,骤难进发”16,最终导致宁国军队受饥溃散。因运饷道路受阻而导致军事受挫的事例还有很多。如咸丰七年六月,李孟群军在围六安城中,因饷银不继,“初八、初九两日湖南之勇辞去者二千余人”等。17 海运的方式也不能完全解决饷道梗塞的问题。太平军进军江浙后,接连攻陷宜兴、广德等城,断绝了各省协济省城杭州的粮道。咸丰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清廷考虑到“浙省面面皆贼,各省协饷无路得达,惟闽粤两省尚有海道可通”18的情况,下令福建、广东官员将协浙饷银迅速用海运的方式运送。这条运饷道路的中转站是上海,但从上海运银至杭州却不能突破太平军所设路障。咸丰十一年十一月,委解官员杨溥通过鳖子门,驶进钱塘江,将委解的粮饷、军火一度运抵到江口,但因“探悉杭州十城门均有贼营阻隔,不能运送进城”19。在杭州失陷前,城内守军和城外官军多次发起攻击,也没有打通饷道,以致“城中米粮罄尽,兵勇饥困难支,城外各军尽夜力攻不能打通饷道,以致为贼所乘。”20 (二)抽调大量人力、物力委解饷银影响了军事备战工作 在应付太平军的战乱中,各地方需清理各地的土匪,还需派委大量人员筹集粮饷和招募兵员。比如,咸丰四年,钦差大臣胜保便委派部分官员前往山西各县劝捐21;咸丰十年七八月间,曾国藩在长沙设立东征局,也派委了翰林院编修黄锡彤等8名官员襄同办理等22。在此基础上再抽拨得力人员催运、护解粮饷,必然分散了各地的军事备战工作,引起了部分军政大员的反对。 咸丰四年,清政府决定在浙江省城设立转运局后,两江总督怡良强烈反对。他认为广东饷银从江西运抵到常山,再运送到浙江转运局,再委员解往江苏,表面上看是加强催解,实际上是“徒多周折,必致欲速反迟,难保非在事各员欲逞其取巧远避之私,故进此说”23。其实,上述的指责更多的是怡良的一家之辞,其真实的动机在于反对在军情紧急的情况下再抽拨人员前往常州,“现在分兵剿击,扼要防堵,以及抚辑群黎,管解军饷急务纷纭,需员甚伙,随时委用尚虑不敷,实无道府臣倅等员勘以委赴常州”24,并因此要求将江西、广东等省为界的饷银仍循旧直接解往大营粮台。 至于前文中所述廖士彦为委解饷银接济宁国,动用了数百兵勇,却最终迟滞不前,更是对作战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 (三)运饷道路的阻塞成了部分军政大员任意截留、分拨官饷的借口,影响了国家财政资源的合理分配 相关官饷的截留抵拨能有效地解决道路安全隐患,其重要前提是饷银确实可抵,而且这种截留抵拨的方式应遵从清廷的统一安排,否则很容易打乱全国财政收支的有序进行,对国家机器效能的正常运转产生不利影响。但在战乱日益扩大和盗匪活动日益猖獗的情况下,部分官饷的截留并不是清廷意志的反映,也没有相对应的饷银抵拨,而是各地督抚或用兵大员借口饷银运送困难强行截留的结果,这可以从湖南分拨湖北军饷的案例中得到验证。 太平军定都天京后,安徽、湖北等省份相继成为清军和太平军交战的主战场,并因此带来了附近地区道路不通的问题。从江西等地协拨到武昌的饷银可以经湖南转解到湖北。咸丰四年六月十九日,湖南巡抚骆秉璋得知江西运往湖北的100000 两饷银“因道梗未及起解”,便借口湖南军饷支用浩繁,请求“将该省应解湖北之饷银十万两,委员刻日解赴湖南,庶两省军饷得以通融济用”。25最终,湖南分到了江西协拨的50000两军饷,“兹蒙恩谕,将湖南请留江西饷银十万两与湖北各半分用”26。 另外,荆州将军官文等人也截留了大量的湖北军饷。咸丰四年,因武昌省城“不独饷需银米重累之物运解万难,即公牍私函亦且无从逕达”27,各地协剂的湖北军饷大多集中在荆州,寄望于“由荆州伺便解鄂”。事实上,由荆州转运饷银亦不实际,“据云,荆州曾预备米数千石并盐局存钱一万余串,急欲解赴鄂城,正苦无路得达”28。至同年五月底,阻滞在荆州的湖北饷银被先后截用银120000两,以致湖北巡抚青麐发出“该督等不但不互为救援,不设法接济,转为肆行分截饷银,全置武昌省城于不顾,此实臣所无可如何者也”29的哀叹! 在官饷无法运现的前提下,当地官员奏请截留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长此以往,却也让各地军政大员养成了一种随意奏请截留的惯性。这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地方大员所上奏折中还可以看到很多。上文中官文在咸丰四年武昌解围后仍奏请截留川饷10000 两30,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例。京饷也有被截留的危险。咸丰四年三月十九日,为保证广东京饷顺利抵达,咸丰帝严令各地督抚“断不准借词道路梗阻,擅行截留,致误要需”31。各地动辄截留饷银,不仅无助于军事部署的顺利开展,也违背了中央对国家财政进行集中管理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晚清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官饷现银运送的方式急需变革。 三、票号汇兑官饷的开始 现银运送的困难为票号承揽官饷汇兑业务提供了一个契机。 票号是产生于道光年间以汇兑和存放款业务为主的金融组织。在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前,清政府严厉禁止票号经手官饷的筹解。道光八年(1828) ,清廷颁发上谕:“凡遇起解京饷,务饬该委员始终经理,不得假手商人胥役”32。道光二十八年,浙江官员张炳钟额外搭解内务府银4460余两,因考虑到“搭解银两不给堪合兵牌,沿途驿站不能应付,车船又无兵役护送”的事实,将此银两交由商人汇兑。尽管没有任何短少,但毕竟“私用汇票⋯⋯究属有违定例”33,该委员最终受到吏部议处。 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清政府禁商汇兑官饷的政策开始有了松动。 同治元年,户部酌提各省关解京饷银268万两,其中广东一省需解银119万两,如果现银运送,需经过江西、安徽、河南、山东等战乱地区。为保证安全抵达,户部认为可以采用承商汇兑的方式,“如刘长佑业经到任,即由新督设法办理,或绕道行走,或由商人汇兑,或由轮船运津转解,总期妥速解到以应要需”34。户部的奏议得到了上谕的允准及粤海关的积极响应。例如,粤海关在同治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即以“同治元年十二月间承准户部扎知奏催京饷案内:行令设法汇兑,总期妥速”35为由,将应解京饷交由票商汇兑。 户部关于广东京饷可以汇兑的奏片,收入《山西票号史料》中,且注明具体日期为同治元年十月十一日。《山西票号史料》是研究票号的主要资料文献。由此学术界产生一个问题,即票号汇兑官饷是否始自同治元年十月份呢?默汝声先生认为票号汇兑官饷是从同治元(1862)年广东等省汇兑京饷开始的。36黄鉴晖先生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是信而有证的,是确切无误的”, 并引用了户部的奏词加以说明37。张国辉、史若民、董继斌等先生认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上的问题而京饷又有上解的期限,有的省关在户部奏准(即同治元年十月十一日)之前就已经开始请票号汇兑了,但没有明确提及咸丰年间是否存有承商汇兑官饷的事例38。与此相反,在建国以前,部分学者如李宏龄先生等认为,咸丰年间票号就可以汇兑官饷,“洪氏之变,南七省用兵筹饷,急如星火,而道路梗塞,转运艰难,朝廷环顾各商,惟票商一业忠实可恃,于是军饷丁粮胥归汇兑”。39 对于以上诸种说法,笔者认为,咸丰年间票商汇兑官饷的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咸丰年间官饷承商汇兑的有无问题 运送道路的阻塞程度、官饷现银运送的难度及后果是否到了非承商汇兑不可的地步,这是必要性的问题,也是上述诸位先生都承认的。单从必要性的角度来看,咸丰元年以后就已经出现运饷道路梗塞的问题。尽管清政府在现银运送的基础上作了种种变通,诸如加派兵役、慎选道路、催解饷银及各种官饷之间相互抵支等,但从实施的后果来看,这些措施并没有扭转饷银运送不力、军事后勤缺乏保障的局面,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军事备战工作。部分官员还因官饷运送受阻动辄奏请截留军饷甚至京饷等。就此而言,咸丰年间清廷允许票商汇兑官饷是可能的。 以此线索搜寻档案史料,笔者亦发现相关实例。 例如:同治元年正月二十六日,山西巡抚就提及山西省“节次代解四川京饷、划拨滇省军饷,并由滇省汇兑”。40该折随后有补充说明,“山西奉拨滇省年饷银五万两,自咸丰八年四月起至九年十二月止,节次代解四川京饷划拨滇省军饷并由滇省汇兑,共已筹解过银三万四千两,下欠银一万六千两”。41笔者虽不能肯定四川京饷是否也由票号汇兑,但至少在咸丰八年,山西同云南之间的部分军饷曾由票号汇兑是清楚的。再如,咸丰九年闽海关应解京饷10万两,内有5万两“适有妥实商人赴京之便,所有此项续筹饷银五万两应即发交该商承领,饬令顺便汇兑”42。 如果我们再联系一下李宏龄先生的身份,咸丰年间票号就已汇兑官饷似乎可以定案。李宏龄,“世居山西平遥县源祠村⋯⋯同治初元,就邑中某钱肆实习。钱肆业败,复因邑人曹君惠林之荐,以同治七年入蔚丰厚”,“久之,以敏干为主者所器,京师、上海、汉口诸肆历委君主办”43。由此可见,李宏龄先生是晚清票号蔚丰厚的重要人物,其入主票号时间离咸丰年间不远,而且家乡又在山西票号的发源地———平遥县,这些都使得他可以获得更多票号汇兑官饷的内幕。李先生认为,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由于道路梗塞运饷艰难,清政府就已开始默许商人汇兑官饷,这一说法是有一定可信度的。 (二)咸丰年间票号汇兑官饷的规模问题 票号组织的存在是官饷汇兑的前提条件。根据道光三十年日升昌、日新中两家票号及道光二十七年蔚泰厚票号分号地点的不完全统计,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前华南及西南地区票号分布的城市主要包括广州、常德、成都、重庆、苏州、汉口、长沙、扬州、清江浦、河口、芜湖、屯溪、南京等少数几个省城或商业中心所在地44。太平天国运动推进到长江流域后,受战乱的影响,汉口、扬州、屯溪、芜湖、清江浦、南京等地票号都收撤了分号45。另外,其它地区每逢政局不稳也时有收撤票号事情的发生。例如,咸丰十年,日升昌票号在停止北京、张家口、汴梁、沙市、长沙等地分号业务的同时,因附近军务紧急加上政府勒逼捐输,决定将成都分号“即着成伙速归重号,暂作躲避”46等等。 从华南、西南地区票号分布的稀少及其受战乱影响的程度来看,票号在咸丰年间汇兑官饷的规模不会太大,李宏龄先生所谓“于是军饷丁粮胥归汇兑”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步入同治年间以后,户部及部分官员开始筹划恢复传统的统治秩序。同治二年,户部要求各省关尽量用现银运送的方式上解京饷,“以部库多收一批汇兑,即京城少进一批实银,奏请饬下各省应解京饷,非道路十分梗塞,不得率行汇兑”47。同治三年十一月间,户部再次奏请停止汇兑京饷,“请饬各省将部拨银两依限筹解,委员装鞘亲赍交库,不得率先汇兑”48。但是,对太平军作战取得节节胜利并不代表完全解决了道路梗塞的问题,捻军等农民起义军仍分布在大江南北,各地的土匪和游勇也是官饷现银运送的沉重负担。这些实际困难并不是户部一纸奏议所能克服的。同治三年十一月,两广总督毛鸿宾认为华北仍然交通不便,“此项京饷攸关紧要,未便辗转绕道,致有延误,是以仍交殷实银号汇兑入京”49。同治四年三月,福州将军英桂也以“管解京饷应需夫马,难免应付迟误;且沿途一带土匪尚未尽除”50为由,奏请仍交由商人汇兑。此后几十年间,关于官饷是否该由商人汇兑的争论在清政府内部虽断断续续的略有提及,但大量的官饷由票号组织汇兑的事实却没有改变,也正在此期间山西票号势力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四、余论 太平天国运动期间,由于道路梗阻,清政府从实用的角度出发,最终走上了允许官饷承商汇兑的道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我们很难说,这对支持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革命起了多大作用,尤其在战争前线最需要的军饷保障上,票号因战乱而纷纷撤号的缘故,少有作为。军饷的提供仍以添派兵役护送饷银为主。但是,作为一种新事物,官饷承商汇兑的价值在于它突破了清政府禁止商人参与官饷解送的传统政策,拓宽了票号的汇兑领域,其安全便捷的优势赢得了地方督抚等官员的大力支持,并最终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推动了票号在晚清时期的迅速发展。就此而言,官饷承商汇兑方式,因为战乱而获得统治阶级认可实是票号发展史上的一大转机。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69,“户部田赋·防护饷银”。 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83页。 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册,第410页。 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3册,第55页。 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7册,第154页。 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册,第274页。 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册,第482页。 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3册,第186页。 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22册,第561页。 ⑩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3册,第592页。 1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册,第322页。 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3册,第212页。 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9册,第513页。 1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9册,第513页。 1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9册,第15页。 1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22册,第470 - 471页。 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9册,第501页。 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23册,第554页。 1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23册,第652 - 653页。 2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23册,第628页。 2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6册,第470页。 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22册,第741页。 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4册,第303页。 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4册,第303页。 2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4册,第601页。 2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5册,第113页。 2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4册,第364页。 2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4册,第364页。 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4册,第429页。 3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5册,第112 - 113页。 3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3册,第316页。 32《清实录》第35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77页。 33浙江巡抚吴文镕折,道光二十九年四月初四日,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 4 /1 /35 /815 /5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本文所引宫中朱批奏折、录副奏折皆出于第一历史档案馆,后不注。 34户部片,同治元年,军机处录副,同治朝·财政类·经费项, 3 /87 /4935 /71。 35粤海关监督毓清片,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军机处录副,同治朝·财政类·经费项, 3 /87 /4937 /31。 36默汝声:《〈山西票号史料〉及山西票号的几个问题》,山西票号研究联络组编:《山西票号研究集》第二辑,山西财经学院科研处1984年版,第9页。 37黄鉴晖:《山西票号史》(修订本) ,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 - 233页。 38张国辉:《晚清钱庄和票号研究》,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83页。史若民:《票商兴衰史》,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页。董继斌、景占魁主编:《晋商与中国近代金融》,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页等等。 39见于黄鉴晖:《山西票号史》(修订本) ,第233页。 40山西巡抚英桂片,同治元年正月二十六日,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 4 /1 /35 /969 /2。 41山西巡抚英桂片,同治元年正月二十六日, 4 /1 /35 /969 /2。 42闽浙总督庆瑞折,咸丰九年九月十二日,军机处录副,咸丰朝·财政类·经费项, 3 /73 /4310 /66。 43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 ,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562页。 44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 ,第43页。 45黄鉴晖:《山西票号史》(修订本) ,第174 - 175 页。后汉口、扬州两地票号在战事稳定后又恢复设庄。 46{黄鉴晖:《山西票号史》(修订本) ,第48页。 47湖北巡抚严树森片,同治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 4 /1 /35 /969 /101。 48福州将军英桂折,同治四年三月初五日,军机处录副,同治朝·财政类·经费项, 3 /87 /4938 /25。 49两广总督毛鸿宾片,同治三年十二月初三日,军机处录副,同治朝·财政类·经费项, 3 /87 /4937 /7。 50福州将军英桂折,同治四年三月初五日,军机处录副,同治朝·财政类·经费项, 3 /87 /4938 /25。 (转引自《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