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昌原大学历史系教授 具山祐 1. 绪 论 至今为止,笔者围绕有关高丽时代国家如何支配乡村,乡村社会如何应对等问题先后发表了一系列论文。本论文结合韩国封建社会的内在发展,进一步探讨高丽前期乡村支配体制。 高丽前期是指11世纪,新罗末期过渡到高丽初期的历史阶段。近来,韩国的学术界在历史划分上把新罗统一开始认定为韩国的封建社会的观点达成共识。高丽前期,经过新罗末期和高丽初期的社会变动,基本上奠定了封建社会的基础。本研究侧重考察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国家如何支配乡村以及乡村如何应对等问题。 2. 地方的统治体制 关于地方支配体制从地方官员的等级,丁数,部曲制等三个方面考察。高丽前期地方官员的等级采取界首官制。界首官制是由界首官-一般主县-属县等3层结构构成。界首官不仅拥有一般主县的权限,而且还拥有更广泛的权限。为了弥补界首官制的局限性,国家先后引入了以顶数为基准的地方编制方式。 在高丽前期,地方制度的运营中采取了根据丁数和地方官员官职来确定地方单位级别的2种方式。 根据丁数来确定的方式主要是为了有效地运营税收制度,根据地方官员官职来确定的方法主要是从政治,军事职能为中心的行政体制的必要而出发的,它属于界首官制。 高丽前期,国家为有效地收取特定的生产物和劳动力,设立了许多特殊的行政区-部曲制 。 部曲制所包括的地区其赋税负担,国家支配方式等诸多方面同一般的郡县制有很大区别,很难用一句话概括。隶属于部曲制地区的百姓相对郡县制地区的百姓具有强烈的身份及地区归属性,他们的身份基本上是良人,部曲制地区的百姓隶属程度相对于郡县制地区的百姓更加强烈,其赋税负担更加沉重,大部分人是最下层良人,其存在形态是高丽末朝鲜朝时期身良役贱阶层的先驱。 从地方制度的层面看,高丽前期中央政府的集权程度不如新罗统一时期。高丽建国后,奠定集权体制基础一直到玄宗时期,从中央下派到地方的地方官数为130个左右,而新罗时期中央政府对所有地方都下派了地方官员。 因此,高丽前期一直到玄宗时期,基本上采用了中国式的地方管理体制,其间经历了不少波折。玄宗时期,由于下派到地方的官员数量的不足,基本上采用了在界首官下面设置了许多主县和属县的方式来弥补集权制的局限性。 为了弥补根据地方官员官职来确定管理权限的局限性,试图根据丁数来确定权限。但是,这种管理体制从一开始就孕育着界首官与主县和属县之间的矛盾以及界首官超越其权限,对地方的支配和掠夺而引起的矛盾。这种强制性的地区分工体制下的部曲制,更加加重了这种矛盾。但在12世纪乡村体制变动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弥补措施,地方管理体制本身所具有的结构性矛盾都难以得到改善。 3. 乡村的支配体制 在乡村支配体制上也呈现出类似的倾向。在后三国时期,王建为了建立统一王朝,广泛收罗各地方有势力的大土豪以及中小土豪。从各地方土豪的立场考虑,为了依靠更加强大的势力,保存自己领地,只好归附于将要成为新兴国家盟主的邀请,王建和豪族集团的政治妥协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之下所达成的。 其结果,王建和地方土豪之间表面上结成了君臣关系,但实质上国家默认了以豪族长为首的豪族集团的权利和对乡村的支配权即“封邑支配”的体制。学术界一直争论的“豪族联合政权说”、“王权臣属说”、“乡村支配层地方割据论”、“国家权力优位论”等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此后,豪族内部出现分化,即有些人进入中央政权而有些人留在乡村,继续成为乡村支配层。乡村支配层在国家认可的权限内真正掌握了乡村的支配权,确立了名副其实的“封邑支配”体制。 这种“封邑支配”的体制,成为中央实行集权统治的最大负担。即国家建立初期开始形成的国家与豪族的关系,成为建立中央集权制的极大障碍。 到玄宗时期,经过对地方管理体制的改革,基本上形成了官主导的乡村支配体制,但其过程并不顺利。以乡村官吏层为中心的乡村支配层是当时官僚群的主要来源,因此,中央与地方势力之间有着牢固的纽带关系。 总之,高丽前期,乡村支配势力拥有比任何朝代更加强大的权利,与此相反,中央集权势力相对微弱。 4. 身份制的实行与乡村社会 为了理解高丽前期的身份制,首先要了解一下各阶层所享受的仕宦权的内容。分析一下根据身份所确定的赴学权和限品,限职制及教育机关的入学机会等社会法制。从身份制核心的仕宦权运营方式看,高丽前期身份制的核心是良贱制,在乡村照样维持着身份制的社会秩序。一般郡县民和部曲制居民拥有基本的仕宦权,认可良人的地位,但对贱人、工匠、商人、乐人等阶层不给仕宦权。 百姓是乡村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乡村支配体制根据内部的上下秩序,分为乡村支配层即乡吏层和一般百姓的庶人层。这种上下关系通过阶级内部的内婚,不断得到延续,同时通过乡村支配体制得到制度上的巩固。 以乡村支配层为中心的乡吏层通过参与国家的乡村支配机构,其身份在制度上得到保障。乡吏制的运行中可以见到,邑司成员也分成3个层次,但无论其地位的高低,所有的邑司成员都享受到乡村支配层的待遇。 当时,乡村社会经济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阶层身份,国家为加强其对乡村社会的支配力,需要确立一个新的对策来反映乡村社会阶层的分化。其具体方案为良贱制,即把乡村百姓分为良人和贱人。 国家以土地所有为中心,分成丁户层和白丁层。分别对他们赋予职役和徭役,对白丁层不赋予职役,对丁户层免除徭役。丁户层内部存在着足丁层和半丁层,白丁层根据不同的等级,所负担的徭役量与种类有所区别。 高丽前期的身份制,基本上按照良贱制原理运营,但良人身份占主要比重的郡县民和部曲制地区百姓,缺乏良人身份的统一标准。这种状况经过高丽后期的身份制变化以及朝鲜朝初期,良人身份的统一,逐渐得到了完善。 武臣执政期,不仅在一般的郡县民,而且在部曲制地区和属县不断出现大量人口的流亡现象以及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而且贱人成为抗争的主要力量。通过农民的抗争,部曲制和属县不断被瓦解,高丽前期典型的地方制度出现变化。即便是同样的良人,相对郡县民得到差别待遇的阶层享受到名副其实的良人待遇,封建社会的良贱制进一步得到巩固。 5. 乡村社会自律的秩序 通过对佛教举办的活动考察乡村社会的秩序,寺院举行的佛教活动,有时候国家或贵族参加, 也有动员周边地区百姓的案例,但大部分是乡村支配层主导。这说明乡村支配体制主导着乡村社会的秩序。 在高丽前期,参加佛教活动的人不仅有主县、属县的百姓,而且还有更小范围的村落百姓。寺院举行的佛教活动,更多是属县承担。乡村社会的佛教活动主要有国家提倡的“燃灯会”、“八关会“等,这些活动大部分是以佛教信仰团体为中心举行,佛教信仰团体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香徒组织。在乡村社会中盛行的佛像,钟、石塔、寺院、法会等各种活动中所需要的人力和物资由乡村支配层主导下进行。 在乡村有香徒组织和各种有关信仰团体,但佛教的各种活动由乡村支配层主导,必要时通过这些乡村支配层动员光军、一品军等国家的力量,来得到支持或弥补其不足。 学术界中有把香徒组织看成是村落共同体代表性组织的观点,对此笔者表示反对。这种观点是以在开心寺的石塔建筑过程中被动员的香徒组织的成员数量为依据的,但这是把参加的年人次计算为香徒组织的成员数量而出现的错误所造成的结果。 高丽时期,曾存在生活在村落和寺院之间的人群。他们是非僧非俗的人群,这些人包括很多类型,但其共同点是他们来往于村落与寺院之间,他们没有自己独立的身份,这些人具有边缘人的特性。 这些人成为寺院同世俗保持联系的社会纽带。在高丽前期,以乡吏层为中心的香徒成为举行佛教活动的中心。 在高丽后期,香徒组织的构成上同高丽前期相比有很大的变化,而且佛教活动的规模也比高丽前期缩小,但这些生活在村落和寺院之间的非僧非俗的人一直是寺院重要的人力基础的事实,已经被历史事实所证明。如果说,香徒作为自发结成的纯粹的信仰团体,那么,这些非僧非俗的人群在信仰上同他们有着一定的区别。这些人群对寺院的隶属程度比香徒强,因此,这些人有时被认为是寺院的人或隶属于寺院的劳动力。 结束语-高丽前期乡村支配体制的历史意义 上述所阐述的地方制度和乡村支配层面上所反映的中央集权统治的不成熟性究竟意味着什么?从这里可以看出韩国封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特征。就像运动的物体,通过内部共存的向心力和离心力的相互对立统一运动而得到新的平衡一样,高丽前期乡村支配体制也是如此,即离心力大于向心力。 过去,韩国的学术界对韩国封建社会历史的研究过分侧重于相对西方地方分权的中央集权制的研究,而忽视地方相对独立的分权制研究。当然,高丽前期其社会结构也是向中央集权制方向发展,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此之前,在乡村曾存在过相对独立的“封邑体制”。 在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上述现象只不过是小小插曲,但高丽初期出现的这种独特的特征,通过后来12世纪前后开始的高丽末期过渡到朝鲜朝时代的社会变动,成为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营养成分。 从乡村社会史的角度看,高丽前期是进一步克服统一新罗时期社会结构的局限性,为建立封建社会的秩序而准备的历史时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