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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誌銘在研究宋代官制中的價值——以北宋元豐改制以前的監當官爲例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社科院历史研究所辽宋金 苗書梅 参加讨论

    【摘要】  監當官是宋代設置很普遍的一個基層官僚群體。《宋史》等常見的官方史籍對這一官僚群體的記載過於簡略和零散,記錄各級各類官員仕履的墓誌銘在研究該問題時,往往能提供較生動具體的例證。本文借助墓誌銘的相關記錄,在以下兩個方面對以往的研究進行補充討論。其一,在北宋前中期,全國監當官的編制有多少,經過考證,本文指出,從宋仁宗慶歷年間到宋神宗元豐年間,全國的監當官總數約在三千員以上。其二,文章舉實例對監當官履行職務的情況進行了更加生動和豐富的描述,充分體現出墓誌銘在研究這一官僚群體中的史料價值。
    【關鍵字】  監當官      墓誌銘      宋代 
    The   Value  of  the  Tablet  Inscriptions  in  the  Study  
    on  the  Official  System  of  the  Song  Dynasty
    ____Exemplifying  Jian-dang-guan(監當官)  before  the  Reform 
    of  Yuan-feng(元豐)  period  in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Miao  Shumei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Henan  ,475001
    Abstract:Jian-dang-guan(the  junior  officials  in  charge  of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concerning  the  taxation  and  finance , etc. in  the  local  governments  in  ancient  China)  was  a  basic  official  group  established  in  the  Song  dynasty  .The  history  books  like  History  of  Song(《宋史》)  seldom  records  the  life  of  the  officials  ,but  the  tablet  inscriptions  which  write  the  officials’  duty  experience  give  lively  and  vivid  descriptions  about  their  life  .This  paper  exemplifies  the  inscriptions  to  conduct  a  complementary  study  on  the  life  of  the  officials  in  the  two  following  aspects:First,  we  want  to  know  how  many  officials  there  were  in  the  early-and-mid  Song  dynasty  .The  paper  ,through  textual  research  ,points  out  that  there  were  about  more  than  3000  officials  in  the  country  from  Qingli【慶曆】period  of  Emperor  Renzong  to  Yuanfeng【元豐】  period  of  Emperor  Shenzong.  Second,  the  paper  exemplifies  some  officials  to  give  a  vivid  and  full  description  about  their  duties,  which  embodies  the  historical  value  of  the  inscriptions  in  the  study  on  the  official  group.
    Key  words:  Jan-dang-guan【監當官】   ,Tablet  inscription   ,the  Song  dynasty
    1996年在昆明雲南大學舉辦的中國宋史研究會年會上,我曾宣讀了《宋代監當官初探》一文,概要論述了宋代茶、鹽、商稅等非農業收入在兩宋國家財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監當官創置的時間及類別、職責地位及其存在的問題。[①]但是,當時是南北宋籠統論述,有一些問題尚未明瞭。如在《宋會要輯稿·食貨》中開列的熙寧十年的2000餘稅務和1860多處酒務,其餘茶場、鹽場、銀場、銅鐵場,等等是否都設置監當官,在什麽規模以上、年均收入多少以上設監當官,是一個尚不能準確回答的問題。其次,關於這些基層官員履行職責的狀況,也缺乏豐富的材料。其三,對在京城的各類倉場庫務監當官的論述較少。其四,對監當官由其他州縣官兼領的問題尚未涉及。其五,在一些基本問題尚未充分研討清楚的前提下,尚未對整個監當官群體給出一個較全面的總體評價。文章發表以後,筆者托人從北京圖書館、日本東洋文庫複印到了日本學者幸徹關於北宋監當官的兩篇專論,2001年又有雷家聖博士從臺北複印到了幸徹的第三篇論文相贈。[②]幸徹的大作,第一篇主要研討了北宋監當官設置的意義,認爲設置監當官是宋初加強中央財權的重要一環,並指出因爲出任監當官者階官由高到低的演變,使監當官的地位日益下降,越來越受輕視。第二篇作者依據《宋會要輯稿·食貨》所列資料概述了北宋以鹽、酒、商稅場務爲主的場務分佈概況,指出北宋熙甯、元豐時期,全國鹽、酒、商稅及茶、礬等專賣機構總計達5千多個,③並介紹了監當官專監一務或兼監多務的不同稱謂。第三篇指出北宋不僅在3萬貫以上年收入較多的場務設京朝官等地位較高的官員監臨,而且在千貫以上,或500貫以上,乃至不足500貫年收入的場務,也大部分設置了監當官。並估算出北宋盛時,全國應有2500名監當官,因此,北宋監當官的設置是十分普遍的。不過,幸徹的這一數位是在假設熙寧年間的約2000個城鎮以每個城鎮設1.5名監當官的前提下估算出來的,僅僅是一個推斷,離實際情況有多大差距,還是值得繼續探討的問題。
    2001年暑假,雷家聖博士在王曾瑜先生介紹下來到河南大學,我得以拜讀他關於宋代監當官的博士論文的撰寫計劃,雷博士給了宋代監當官一個較爲準確的定義,並擬分三節把宋代監當官分爲三大類進行研究。一是生産製造機構的監當官,如鑄錢監、作院等機構的監當官;二是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當官,如商稅、監酒、監鹽、監倉、監門等等;三是官營商業機構的監當官,如市易務、平凖務、榷貨務等。
    他的分類較爲簡明,但也有可商榷之處。如監酒務、監鹽場之官,要直接負責鹽的催煎、酒的原料儲備及生産過程,這與鑄錢監監官又當屬一類。同時,監鹽、監酒官又負責鹽的運銷、批發,酒的銷售、稅收等,屬官營商業行爲,又難以與第三類截然分開。
    本文以下依舊按小類,分別介紹北宋前期主要監當官的設置情況,並主要依據墓誌銘的相關資料對此前的成果進行兩點補充研究。
    一、北宋中前期監當官設置狀況再探討
    1.坑冶、鑄錢及其它官府製造業中的監當官
    北宋對金、銀、銅、錫等礦產品實行專賣法。凡有禁榷礦藏被發現,政府鼓勵有財力者承包開採,官方收購其産品,經過試開採,政府對贏利的礦場也往往設監當官,負責其生産及治安等。
    由於礦產開採有興有廢,産量或增或減,多是變化的,因此,礦坑數經常處於增減變動之中。王菱菱教授的研究表明,“宋真宗末年,各採礦場務已達200餘  處” [③]。《文獻通考》卷18載,北宋英宗治平年間,有金、銀、銅、鐵等場務271處,“皆置吏主之”,其餘不設官監者,“殆幾萬計”,這271處坑場並沒列出詳細名錄。另據《元豐九域志》各卷記載,元豐時全國約有200個礦場,證諸墓誌銘、《長編》等相關記載,這約200個礦場,大多曾設監當官。可以認爲,這些坑場都是官監場務。
    如秦州太平監。《元豐九域志》卷第三稱:“開寶初于清水縣置銀冶,太平興國三年升爲[太平]監”。約在開寶初年,朱遵式已拜監察御史,由宰相府堂除監秦州銀坑[④],升爲太平監後,种世衡入仕之初曾監秦州太平監。[⑤]真宗大中祥符四年,曾被免官的張蘊復官三班借職,監大廣冶。[⑥](據查,北宋未見“大廣”這一地名,疑爲汀州寧化縣大庇銀坑之誤。因爲汀州在《文獻通考》中是23個産銀州之一)。宋真宗天禧二年開礦的古田縣寶興銀場,曾由轉運使奏薦福州觀察推官虞肅監領。[⑦]此外,漳州龍岩縣銀銅場、衡州常寧縣茭源銀場、虔州雩都縣銀場等等皆曾有監當官監之。[⑧]《文獻通考》卷九載:北宋建國之初,銅錢監由9個減爲4個,鐵錢監由5個減爲三個。熙甯末年,銅鐵錢監又增至26個,其中銅錢監17個,鐵錢監9個。鑄錢監每監設監官1到2員。[⑨]
    這樣與採礦鑄錢相關的監當官約在300員左右。與此相類的製造業監官,還有造船場監官。北宋漕船需要量很大,官府在虔、吉、撫、明、溫、台、楚、鼎、嘉、潭、福、泉、漳、婺、蘇、潤、鳳翔府等州府設有造船場。太宗時,每年各地造船額共達3337艘,真宗末年減少至2900多艘。北宋前期,從墓誌史料看,以上諸州多已見到監船場官的記錄。[⑩]與造船、宮殿和官衙等建築、皇宮與百官及諸軍諸司生活用品製作等相關的還有後來歸於將作監的事材場、東西八作司、窯務、竹木務監官等18員,[11]採石場監官[12],軍器監下屬的監東西作坊,監京師南作坊,後來歸屬少府寺的監綾錦院、監裁造院、監文繡院(針線院)、監在京染院等,另有監在京斗秤務、監在京內衣庫、監某某州織羅務等等。
    總之,以上諸類監當官總計約在350員左右。
    2.茶、鹽、酒、商稅監當官
    茶、鹽、酒、商稅監當官是北宋監當官的主體。其中監鹽、監酒官既負責酒、鹽的生産增收,又負責專賣稅收、倉儲管理及出納等。
    北宋茶法頻繁變動,但總體上,榷茶監當官是逐步增多的。宋初在東南産茶地區設六榷貨務和十三茶場,對所産茶葉實行專賣。六榷貨務監官以文臣京朝官、武臣左右班殿直以上擔任,十三場則以幕職州縣官監當。六務十三場之外,還有35個州軍有買茶任務,這35個州軍也往往設監茶官。從北宋前期墓誌銘的記錄看,不但十三場、六務皆設監當官,買茶之州軍如潭州、建州、興國軍、洪州等地也有茶場監官。在不設茶場監當官的地方則由其他監當官或州縣官兼領。如福州十二縣,監當官稱監茶鹽商稅務。宋仁宗朝實行通商法時,監茶官有所減少,但熙寧七年以後,原本不榷茶的四川地區的成都府路、利州路、梓州路改行官榷法,以支援川陝茶馬貿易。爲此,三路的産茶州縣廣設監茶官。熙豐年間,川中和京西南路的金州,共有茶場47個,陝西賣茶場有53個。[13]這些買茶場、賣茶場多由專門的監當官管理。元豐元年,茶馬司提舉官奏辟的大小使臣監茶官“殆及百員”,指名奏差的“買茶綱場監當”又有10員。[14]由上可見,宋仁宗時,東南地區的監茶官約有50員以上,而熙寜、元豐時在川陝地區僅大小使臣已近100名,大的場務往往設2名監官。因此,監茶官當在100-200名之間。
    唐代後期,鹽鐵使、度支使下衆多的鹽務機構如鹽場、鹽倉、榷鹽院、巡院多設監官或知院負責鹽的專賣,並兼收茶稅、礦冶稅、關津稅及酒稅乃至兩稅等,安史之亂後這一體制在財政上有力地支援了中央王朝。這些榷鹽機構後來由藩鎮節度使把持,成爲地方分權勢力的經濟支柱之一。[15]宋朝建立後,仍廣設監鹽官。據統計,北宋前中期,在未實行鈔引法以前,監鹽官主要分鹽監監官、監鹽場、監鹽倉、監榷鹽院等幾類。其中監鹽場者分佈在沿海海鹽生産場所。西北池鹽有監池官,四川井鹽大者爲監、小者爲井,監設有監官。真宗咸平年間,全國產鹽之地有2池、7監、22場、822井。[16]仁宗時,産鹽之地又有所增加,到熙甯、元豐時,或增或減。《元豐九域志》列出的東南沿海及四川地區有17監、60多場,沿海地區的鹽亭、四川地區的鹽井近千。仁宗時,通州約有鹽場七八個、泰州有八場、海州有三場,《元豐九域志》中皆無記載,待考。以上是鹽的生産地,池、監、場大多設監官。此外,官般官賣鹽法制度下,官府還須在産鹽之地建鹽倉,儲存鹽貨。在不産鹽的州縣,設鹽倉、鹽院由監當官負責其專賣,在運輸過程中則有綱運押解官等等。北宋中期以前,大州府如江寧府、梓州、西京河南府、洪州等處設鹽院,一般州縣設鹽倉或都鹽倉。另如真州、漣水軍,則由轉般倉分受楚州和通州五倉之鹽。真宗時,胥某曾監溫州樂清縣的天富鹽場,[17]范仲淹曾監泰州西溪鹽倉。慶歴初年,上官融由轉運使奏薦監真州鹽倉。[18]真宗大中祥符年間李陟曾監真州鹽場。[19]此外,據有關墓誌銘的記載,海州洛要鹽場、通州利和鹽場、杭州湯村鹽場、泰州角斜鹽場、廣州清遠鹽場,北宋前期皆曾置監場官。其中,廣州清遠鹽場等在《元豐九域志》中,並不是所列九場之一。另如在陝州,有監集津垛鹽務者。[20]在夔州路,有監雲安軍鹽井者[21]。因此,北宋中期監鹽官約在100員左右,這還不包括各州縣兼監酒稅者。
    宋代酒的生産及稅收機構一般稱酒務,南宋時也有稱酒庫者。酒務監官比監鹽官、監茶官設置得更加普遍,遍及全國各地州、縣、鎮,以及礦場、邊寨等。宋太宗太平興國年間大部分州(府、軍)已設酒務及監酒官,大州府酒課收入多者置2名監官,少數縣已開始置監酒官。[22]宋真宗朝以後,縣、鎮中開始普遍設監酒官,這類例子在《長編》及《宋會要輯稿·食貨》20的記錄中有一些,甚至遠在渭州的得勝寨,因駐軍多,既有酒務、也有稅務,仁宗康定元年,曾派官監德勝寨酒稅。[23]而墓誌銘中對此則記載較多,縣以上不論,在鎮設酒官者,如北宋前期,僅舒州就有19個酒務,孔城鎮排名最後,該鎮已設有稅務,唐介的父親唐拱,在真宗朝即曾監孔城鎮酒稅[24]。王安石的叔祖王某,進士出身,累歴地方要職,真宗末年因爲所薦官員犯贓連坐,被責降爲監池州順安鎮酒稅。[25]順安鎮是熙甯之前池州6個酒務所在地之一,也是11個稅務所在地之一。熙甯十年,順安鎮年商稅額僅375.4貫,監酒務大概是其主要職責。此外,熙寧十年被罷去稅務的秀州海鹽縣廣陳鎮是本州17個酒務之一,大名府經城鎮是該府27個酒務之一,在北宋前期皆置監酒稅官。[26]
    據此,在北宋前期實行榷酒的254個州府軍監所設的1860多個酒務[27],除了四川地區一些州府,如興元府、普州、陵井監、邛州等,一州之中有20多個或30多個酒務很難每務派監官外,其他大多數酒務是設監當官的,儘管有些酒務由州縣官兼領。另將《元豐九域志》中開列的約1900個鎮和《宋會要輯稿·食貨》中所載熙寧以前酒務、稅務相比,這約1900個鎮大多是設酒務的。如成都府19個鎮,有11個鎮兼設酒務和稅務,7個鎮單設酒務。普州32個鎮,有31個設有酒務,漢州15個鎮,有13個設有酒務,陵井監14個鎮,全部設有酒務。[28]從墓誌銘以及《長編》等的相關史料看,《元豐九域志》所列的鎮大部分是設監鎮官的,監酒稅是這些監鎮官最基本的職能。這樣,將州城、縣城酒務與鎮務合計,包括兼監商稅務者在內,北宋前中期全國酒務監官估計將近2000員。
    商稅務在數量上超過酒務。唐末五代,除中央所派榷鹽官兼征商稅外,各地節度使已開始派將吏掌收商稅,中央政府也時而派省官主征商稅,當時稱稅茶場院、雜稅務、關市場院、稅場等,並已出現了商稅院之名。[29]因此,北宋建國之初即開始在各地設監稅官,即“所在場務,或遣京朝官廷臣監臨” [30]。建隆元年十一月,平李重進,即命樞密直學士杜韡監揚州稅。同時派兵部郎中曹匪監秦州稅。少數州稱商稅院,大部分州、縣、鎮稱商稅務,簡稱監××稅,俗稱監××(州或縣、鎮)市征。與此相類的監當官還有監排岸司、監津渡、監堰閘、監市易務、監市舶司、監榷場、監樓店務等等。
    根據《宋會要輯稿·食貨》一五、一六、一七《商稅》的資料統計,北宋前期,官設稅務1857處,熙寧十年時增至2011所。[31]元豐時,全國1235個縣,平均每縣1.6所商稅務。另據統計,熙寧十年有稅額的稅務,全國縣鎮以上城市每年收入在5000貫以上者323處,1萬貫以上者145處。縣鎮以下市鎮、渡口等年收入在5000貫以上者178處。[32]這646處稅務是必設監稅官的,因爲在宋仁宗時,規定3000貫以上設監官。資料顯示,康定、寶元以後,在北方諸路,一千貫以上乃至一千貫以下的縣、鎮、寨等場務,已廣泛設置了監當官,課利多的商稅務還設2名監官。[33]《文獻通考》卷14《征榷考一·關市》籠統地稱:從宋太宗即位開始,增派武臣爲監當官,雍熙三年後,“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令都監、監押同掌之”。但是,究竟什麽規模以上算“大”,什麽規模的稅務算“小”,並不明確。因此,常見一些監當官是茶鹽酒稅並監。仁宗朝以後,改革茶法和鹽法,一般州縣監當官不再監茶,有些監當官也不再監鹽,但習慣上還常稱監某州某縣鹽酒稅。因此,要區別近二千處酒務和二千餘處稅務哪些是兼監,哪些是分設監官,仍是一個繁難的問題。不過,有一些州縣,朝廷在派監當官時,是明確區分監商稅(或簡稱監稅)與監酒務(或簡稱監酒、監榷酤)的。如太祖建國初,以後周舊臣右拾遺楊徽之出監唐州方城商稅,[34]真宗時,胥某以三班奉職、監黃州商稅。表明他們只負責商稅務。[35]而沈嚴監杭州酒[36]、尹洙之弟尹湘監偃師縣酒[37]、監尉氏縣酒,與監雍丘縣稅[38]、監許州合流鎮商稅[39]是有明顯分別的。假設前述收入在3000貫以上的646處監稅官不與監酒官兼設,監酒官加上監商稅務官當在2500人以上。
    此外,熙寧七年之前,京城“外城二十門,皆責以課息”。如,鄭俠曾監安上門等。[40]沿運河從杭州到京城開封,有杭州、真州、楚州、泗州、南京應天府等地各設排岸司,開封設京東、京南、京西、京北四個排岸司,均設監官或稱勾當官,負責諸路綱運貨物的裝卸及運至京師以後分送諸倉,並領排岸司兵卒,負責維修運河,設監獄管理被關押的犯罪的綱運兵卒等。京城的四排岸司設監官一到二名,以京朝官充任。此外在墓誌銘中,也有擔任西京、虔州等地排岸官的記錄。
    宋初,許多稅務設在江河渡口,收渡錢或曰津渡錢,在此基礎上多形成新的商業市鎮。如泰州柴墟鎮鹽稅官又稱監柴墟口岸。北宋中期,全國有21堰、65渡,均設一監官,徵收舟船木筏之稅,當然,收入少者也可由其他監當官兼領。官府或在河上架浮橋以便於通行,於是又有了監泗州浮橋、監河中府浮橋等官。此外北宋時在河北霸州等地設榷場與遼朝進行貿易,在西北沿邊設榷場,講和時與西夏展開貿易。在廣州等沿海城市設有市舶司。此類監當官總計不超過100。
    總之,第二類課利場務監官,估計約二千七八百員。
    3.以保管及出納財務爲主要職責的監當官。
    上述茶、鹽、酒、稅等監當官,都是贏利性的,宋人稱之爲課利場務監當官。另有一些監當官,以管理、出納官物爲主,他們管理的倉、場、庫、院、務、門等,被稱爲非課利場務。如監糧料院、軍資庫、甲仗庫、各种糧倉等。
    糧料院、軍資庫監官。北宋在京師開封設三糧料院勾當官,各州府是否每州都設,還難以確定,但在五代以來形成的藩府要郡、在運河沿岸的儲運中心城市,如益州(成都府)、蔡州、鄂州、潭州、陳州、慶州、河南府以及杭州、楚州、真州、泗州等,北宋前中期皆有監糧料院官。軍資庫大約是隨著節度使制的確立、爲供給募兵制下迅速增加的龐大軍費支出而創立的。安史之亂開始後,唐肅宗在靈武即位時,當地已有軍資庫[41]。後來王建在四川稱帝時,把軍資庫改名國計庫,唐僖宗初年,刺史張某在湖州修建軍資庫庫房。後晉開遠二年,已見有“監軍資庫”官職之名,[42]或設軍資庫使、軍資庫副使等差遣。因此,北宋前期滑州、延州、大名府、廣州、杭州、雄州、益州、京兆府等州府皆有軍資庫之載,鑒於擔任監當官者多爲下層官員,難以出人頭地,爲他們撰寫墓誌銘者不多,而有傳記的中高級官員的基層爲官經歷又往往被忽略,因此,雖然記錄並不完整,但在唐代以來形成的40多個藩府要郡,派官監領糧料院及軍資庫是極有可能的。
    此外,大州府貯納官用糧食的米倉、官用或軍用物品倉庫等也多設監當官。州府的糧倉多稱省倉,簡稱倉。如太宗時進士出身的王利,歷官曾監並州倉,[43]傅堯俞的祖父傅玨真宗時以蔭入仕,一生中曾四次任監當官,其中第三任監當官就是監趙州倉。[44]潭州稱茶米倉,[45]真州有裝卸米倉,此外還有監曹州倉、監洪州倉、監鄆州倉等。在沿邊地區駐軍較多且養戰馬之處,還有倉草場,設監官保護軍用糧草。如監保州倉草場、監衛州黎陽倉草場等。官倉儲備量大的縣,也有設監官的。如,馮文顯,宋仁宗時蔭補入仕,初任曾監中牟縣倉。
    總之,北宋前期,地方州府監當官,雖然沒有多到像南宋時那樣一州或多達20多員,乃至40多員的程度,但大些的州府,一州設置多員監當官的事實是存在的。在北宋熙寧年間新置的邊州熙州,也設各种監當官9員[46]。除去州城一般所設監鹽、監酒、監稅之外,地方各類監庫監倉總計也當不少於100員。
    在京城開封,後來隸屬太府寺的左藏庫、內藏庫、布庫、茶庫、雜買務等25個庫務,各設監官,有的庫務設二三名監官。由六尚(尚衣、尚食、尚藥、尚舍、尚乘、尚輦)變名而存在的,尚衣庫、御廚、醫官院等六個部門各設2名監官監掌,而元豐之前御廚有勾當官5人,其下又分法酒庫等五個機構,設監官、監門官共13人。元豐改制後,六尚除典御等官外,還各設監門官2員或1員。軍器監下屬的皮角場等四個機構各設監官2員。將作監下屬十個機構,如竹木務、事材場、箔場等元豐時共設18名監官。元豐後歸入太府監的文思院等五個附屬機構設監官10員。鴻臚寺下屬機構共設監官9員。群牧司下設15個機構監官共26員。司農寺下設監官50多員,其中有25名是諸倉監官。以上監官總計180餘名,其中大多是元豐時期的建制,[47]但這些機構的監當官在北宋前期官員的墓誌銘中大部分都有實例爲證,說明這些場務庫司在元豐改制前已存在並設官監掌,元豐時只是將其納入相應的機構中而已。
    經過以上探究,北宋前中期,即宋仁宗到宋神宗時期,全國監當官的總數大致在3000員以上。
    二、監當官履職情況
    由於監當官大多是由小人物擔任的,所以他們在職期間的表現很難在正史傳記的官方記錄中記載下來,而墓誌銘多可彌補這方面的不足。以下試列舉一些正史中無載的例子以明之。
    柴成務曾以大理寺丞“監潭州茶場”,由於“筦榷之利”大增,遂升補太常丞、任峽路轉運副使。[48]
    丁宗臣,仁宗景祐年間進士,曾因三司舉薦,知太湖縣兼榷茶場。“舊制歲市茶八十萬,受上賞”,而丁某認爲,課額增加是縣官苛取的結果,他奏請每年減收三十萬,“自是無暴征、無滯積,公私兩便”。[49]
    林從周,景德二年進士,除泉州南安主簿,以能幹聞名,被計司薦,監劍南銀冶,“半歲,入銀銅七十一萬。第其最以聞,天子嘉之,”擢任大理評事、筦榷永嘉。[50]
    錢冶,景德二年進士,歷任三次州縣官後,監黃州麻城茶場,遂知縣事。因爲“茶課歲增五倍”,罷任後,改官著作佐郎。[51]
    趙概之父趙某,宋太宗初年賜進士及第,一任司理參軍之後,以光祿寺丞,監梓州榷鹽院,在任“制貿遷之法,操其奇贏,不設峻防,大儲放利。”因政績突出,加官著作佐郎,升任密州通判。[52]
    潭州茶米倉,也是嬴利性的。大中祥符八年進士陳巽,三任州推官後,因薦舉得監潭州茶米倉。“天聖初,潭州茶課視景德虧十之六,公謹於繩吏,而果於去民之所素不便者。茶視舊課歲增九百萬斤。”遂受薦改官、出任知廬陵縣。[53]
    李寬,以蔭入仕,守將作鹽主簿,出監洪州鹽院,“用歲課倍”,得升任知袁州宜春縣。[54]
    以上事實表明,課額增減,是考核課利場務監官的主要指標,而不稱職者,則處罰。
    如鄭平,天禧三年進士甲科,爲郴州軍事推官,監潭州茶揚,“坐茶惡免官”。很久以後才被敘複再仕。[55]
    陳某,知廬州舒城縣,以榷茶爲主職,該縣有五個大戶,專擅茶利,使“他商莫能行”。陳某到任,“爲革其弊”,這五家大商向上級誣告陳某,陳某幾被免官,後因轉運使以陳某爲是,黥配誣告者,陳某方才無事。[56]
    文臣擔任監當官者,有時還受監司委託兼領司法等其他份外職事。如蕭定基,天禧三年進士。仁宗時,監成都府市買務,曾受轉運使之托,斷積年滯     訟。[57]
    宋代地方親民官多有職田收入(圭田租),而新的監當官群體源于晚唐五代的使職差遣,不是親民官,沒有職田。李某爲昆山縣令時,本縣監酒官楚豫,家裏很窮,但“能以廉自處”,李某很佩服他的清廉,遂將縣官的圭田收入均給酒官一部分。這位李某初爲官時,曾監密州稅。他的墓誌銘較生動地記錄了他不徇人情,堅持向大商人收稅之事。“一日,同職爲大商所紿,閱貨不以實,將稍隱其數,以曲減征算。君固執不可。”並將此事告知知州,知州以其爲能吏[58]。因爲,按條令規定,監稅官必須親自檢察商人販賣物品的种類及其數量,不親自檢查者有處罰規定。[59]
    由於以課額增減考核監當官,一些監官爲了追求獎賞,“求以多贏爲最,常數倍取之,下戶益困”。皇甫鑒知光山縣兼買茶場事時,卻“不以一毫過數,民皆樂輸,無逋負者”。他體恤下戶,認爲販私茶者多是貧民,主張不要重法治  之。[60]
    范純誠監衡州茭源銀場時,也能“惠工整弊”,使“歲課增羨”。[61]
    宋道,進士爲官,曾監楚州鹽城縣都鹽倉,在任期間,他“詳究鹽法利病,歲課增損,指其奸弊,爲《鹽政要錄》一篇上之,三司多行其說” [62]。不但較好地履行了職責,還對工作有理論總結,這很難得。
    陳安仁,改官爲大理寺丞後,監西京商稅務,有“巨商賂吏而匿千金,以避征者,公購得之,人皆懼服。自是百貨無隱,公悉寬其所征之半,商人皆樂輸,課亦增羨。曰此外嚴內寬之術,旁郡取以爲法”[63]。
    范子儀,以蔭補入仕,初命監鄧州商稅,“有持金帛私出城者,吏執之,欲倍稅而縱之。君察其物,非所宜有,送州以治,果皆巨盜。”監當官由於查稅細緻,爲官府捕捉了巨盜。他還曾監西京長泉鎮稅兼采柴務。采柴務下領役卒爲官府砍柴,“舊制,役卒日有定課,雖祁寒暑雨,必如其數,卒或買薪輸官,以是多凍餒爲盜,民居患之。”范子儀改變了舊有的“日有定課”制度,“積日會數並輸,皆樂事勸功。不逾歲,所增者千余萬,而卒尚有餘閒,得以爲生。於今便之” [64]。
    仁宗朝三司副使陳貫的幼子陳某,進士及第,歷任縣令、知縣等職後,以朝官出監解縣鹽池,“鹽池久例,募民供役。分隸諸官影像工役。故凡鹽官,寡清白之譽。公至,一切罷去。久之,僚吏皆以爲便。” [65]
    成都府爲西南地區最大的商業城市,其監稅官往往設法增收商稅,“征斂無名,求溢常課”,有的因增課得升二官。而楊宗惠、杜敏求在監成都商稅時,“務職舉以辦事,恥削民以希進”,寧願少升遷,而不任意增稅,這當然是商人所樂意的。[66]
    以上不厭其煩,羅列了一些監當官在任履職的例子,從中反映出課額增虧是決定課利場務監當官升降的主要指標。大多數監當官在任都設法增加收入,也有一些官員裁減稅額,輕稅以吸引更多商戶。其次監當官在職期間有決定稅收增減的一定的自主權。而倉庫管理型監官則以庫存貨物的安全、足額爲考核指標,所存物品腐爛變質,或因各种原因虧損,監當官須受處罰。如李樞監在京百萬倉時,即因倉庫失火而貶降。
    三、餘   論
    監當官體制的設置,爲保證宋政府各种工商財稅收入的及時收繳、各類官有倉庫儲藏的出納管理,以及各种礦冶業、製造業機構的有效運轉發揮了很大作用。儘管監當官在宋太宗朝之後特別是真宗朝以後地位逐步下降,和親民州縣長官相比被視爲較爲卑微的職務,但是,監當官和宋代絕大多數官員已經結下了不解之緣。《宋史》本傳裏雖記錄了一些官任監當官的經歷,如范仲淹監西溪鹽等,但還有許多有列傳的官員,其監當官經歷沒有寫入本傳。如宋神宗向皇后的父親向經,宋仁宗景祐二年蔭補入仕,在治平三年向氏被神宗納妃之前,向經曾歷任監在京都茶庫、監在京布庫、監京南榷貨務、以及勾當在京抽稅竹木務等監當職務,《宋史》本傳皆缺載[67],本傳從熙甯元年向經知陳州開始記錄其履歷。此類例子還有很多。因此,宋人認爲,廣大基層監當官,“雖爲卑賤,然縉紳士大夫、公卿胄子,未嘗不由此進” [68]。仁宗以後,由於恩蔭入仕者很多,凡以恩蔭補官者,“例監庫務” [69],而進士下等入官者,往往需要待闕,或急於得到闕位,積累資歷,或爲了便於養家,早食俸祿,也紛紛求任監當。因此,除了進士高科直接授任較高職位外,絕大部分官員,包括後來升至宰執的官員如范仲淹、呂夷簡、畢士安等等,早年都有擔任監當官的仕宦經歷。那些進士下等入仕者,恩蔭入仕者,一生沒有升達的機會,正史無傳,如果他們有幸成爲文臣士大夫的親屬和朋友,便有人爲他們作墓誌銘、神道碑銘等,他們擔任監當官的仕宦經歷遂得以保留下來,有些官員一生擔任四五次監當。[70]更多的下層官員由於與知名官員沒關係、無人爲他們作墓誌,歷史上未曾留下他們的名字,其中定還有許多人擔任過監當官,我們已無法得知他們的仕履,這是很可惜的。儘管我們無法描述宋代監當官的全貌,但是,借助墓誌銘的相關記述,還是能夠極大地推進監當官以及其他地方官僚制度之研究的。
    (原载台北《东吴大学历史学报》2004年6月。)
    


    [①] 載《宋史研究論文集》,雲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②] 三文分別是:《北宋時代監當官的地位》,載《東洋史學》第26輯,1963年10月;《北宋時代官營場務的監當官》,載《東方學》第27輯,1964年2月;《北宋時代盛時監當官的配置狀態》,載《東洋史研究》第50卷第2號,1964年9月。
    ③參見上引幸徹第二文。
    [③] 王菱菱:《宋代提點坑冶鑄錢司與礦冶業》,載漆俠主編《宋史研究論叢》第二輯,河北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版。
    [④]王禹偁:《小畜集》卷3,《監察御史朱府君墓誌銘》。以下所引墓誌銘中的史料主要是《宋史》中無傳之人,或《宋史》有傳但漏載的史實。
    [⑤] 种世衡在《宋史》中有傳,但並未記錄其監當官經歷,此外他還曾監京兆府渭橋倉、邛州惠民監等。見范仲淹:《范文正集》卷13,《東染院使种君墓誌銘》。
    [⑥] 張蘊墓誌銘見宋祁:《景文集》卷57,《范陽張公神道碑銘》。大庇銀坑見《元豐九域志》卷9。
    [⑦] 按《宋會要輯稿·食貨》、《元豐九域志》及《淳熙三山志》卷14,銀場名均作寶興,墓誌銘本身原誤作“寶積”。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39,《屯田員外郎致仕虞君墓誌銘》。
    [⑧]劉攽:《彭城集》卷37,《右侍禁江君墓誌銘》;范純仁:《范仲宣集》卷13,《范府君墓誌銘》;曾鞏:《元豐類稿》卷43,《秘書丞、知成都府雙流縣事周君墓誌銘》。
    [⑨] 參見《宋會要輯稿·食貨》11之2,11之8;《玉海》卷180,《元豐二十七監》。
    [⑩] 如監楚州船場。見王安石:《臨川文集》卷96,《右侍禁周君墓誌銘》。
    [11] 墓誌銘中,北宋前期可見西京洛河抽稅竹木務、在京京東竹木務、監在京抽稅竹木務等,此外,鳳翔府有司竹監,河中府、昇州、福州、澶州等也有竹木務監官。
    [12] 李樞曾監鄭州賈盲山採石場。見蘇頌:《蘇魏公文集》卷53,《皇城使李公神道碑》。
    [13]《宋史》卷184;《宋會要輯稿·食貨》28之14至16。其中《宋史》稱陝西賣茶場有332個。待考。
    [14]《宋會要輯稿·選舉》28之14;同書《職官》47之62;43之71;《續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289,元豐元年五月庚辰;卷312,元豐四年五月戊戌。
    [15] 參閱王怡辰《唐代後期鹽務組織及其崩壞》一文,載《晚唐的社會與文化》,淡江大學中文系主編,(臺灣)學生書局1990年9月印行。
    [16]《玉海》卷181《鹹平江淮鹽法》。
    [17]歐陽修:《文忠集》卷61,《左班殿直胥君墓誌銘》。
    [18]《范文正集》卷13,《太子中舍致仕上官君墓誌銘》。
    [19]張方平:《樂全集》卷39,《朝奉郎、尚書屯田員外郎、通判杭州軍州兼管內勸農使、輕車都尉、賜緋魚袋、贈尚書禮部侍郎李君墓誌銘》;王安石:《臨川文集》卷89《尚書屯田員外郎、贈刑部尚書李公神道碑》。其中,“鹽場”,後者作“鹽倉”。
    [20]《元豐類稿》卷43,《尚書屯田員外郎李君墓誌銘》。集津垛鹽務,《長編》卷102,稱“集津鎮”,屬平陸縣。
    [21]《元豐類稿》卷43,《庫部員外郎、知臨江軍范君墓誌銘》。
    [22] 太宗雍熙初年,陳洪進之子陳鄯文出任監秦州長道縣鹽酒稅。蔡襄:《蔡忠惠集》卷34,《右千牛衛大將軍致仕陳公墓誌銘》。
    [23]《長編》卷129,第3054頁。
    [24]歐陽修:《文忠集》卷25,《左班殿直、贈右羽林軍將軍唐君墓表》。
    [25]王安石:《臨川文集》卷96,《主客郎中、知興元王公墓誌銘》。
    [26]鄭獬:《鄖溪集》卷20,《右侍禁、贈工部侍郎王公墓誌銘》;楊傑《無爲集》卷12,《故通直郎、簽書商州軍事判官廳公事謝君墓誌銘》。
    ②參閱李華瑞《宋代酒的生産和征榷》第七章,河北大學出版社1995年3月版。
    [28] 參閱郁越祖《關於宋代建制鎮的幾個歷史地理問題》,中國人民大學資料中心複印《宋遼金元史》1989年第2期轉載。
    [29]《冊府元龜》卷504《邦計部˙關市》。周太祖廣順二年十一月條等。
    [30]《宋史》卷179《食貨一》下。
    [31] 參閱陳高華《北宋商稅補缺》一文,載《中國史研究》1987年第4期。
    [32]《關於北宋商稅的統計》,載《揚州師院學報》1963年,第17期。
    [33]《宋會要輯稿·食貨》54之3至4,天聖四年正月;《長編》卷106,天聖六年十月。參閱前引幸徹《北宋時代盛時監當官的配置狀態》一文。
    [34]楊億:《武夷新集》卷11,《故翰林侍讀學士、正奉大夫、尚書兵部侍郎兼秘書監、上柱國、江陵郡開國侯、食邑一千三百戶、食實封三百戶、賜紫金魚袋、贈兵部尚書楊公行狀》。楊徽之在《宋史》有傳,但不載此事。
    [35]歐陽修:《文忠集》卷61,《左班殿直胥君墓誌銘》。
    [36]《范文正集》卷12,《甯海軍節度掌書記沈君墓誌銘》;。
    [37]尹洙:《河南集》卷14,《故三班奉職尹府君墓誌銘》。
    [38]《元豐類稿》卷47,《刑部郎中張府君神道碑》;卷42,《虞部郎中戚公墓誌銘》。
    [39]韓琦:《安陽集》卷49,《故尚書比部員外郎崔君墓誌銘》。
    ⑨《文獻通考》卷14。
    [41]《新唐書糾謬》卷10。
    [42]《蜀檮杌》卷上;《吳興備志》卷14;《冊府元龜》卷449等。
    [43]尹洙:《河南集》卷13,《故太中大夫、尚書屯田郎中、分司西京、上柱國王公墓誌銘》。
    [44]司馬光:《傳家集》卷78,《右班殿直傅君墓誌銘》。
    [45]《元豐類稿》卷47,《太子賓客致仕陳公神道碑》。
    [46]《長編》卷240,熙寧五年十一月甲子。
    [47]《文獻通考》,卷55;卷56;卷57。
    [48]《武夷新集》卷10,《宋故太中大夫、行給事中、上柱國、臨汾郡開國侯、食邑一千二百戶、賜紫金魚袋、平陽柴公墓誌銘》。
    [49]胡宿:《文恭集》卷37,《故尚書都官員外郎丁公墓誌銘》。
    [50]余靖:《武溪集》卷19,《宋故兩浙提點刑獄、林公墓碣銘並序》。
    [51]歐陽修:《文忠集》卷25,《尚書屯田員外郎贈兵部員外郎錢君墓表》。
    [52]張方平:《樂全集》卷37,《朝散大夫、贈禮部尚書、天水趙公神道碑銘》。
    [53]《元豐類稿》卷47,《太子賓客致仕陳公神道碑銘》。
    [54]《臨川文集》卷97,《廣西轉運使李君墓誌銘》。
    [55]歐陽修:《文忠集》卷35,《永州軍事判官鄭君墓誌銘》。
    [56]祖無擇:《龍文學集》卷9,《潁川陳君神道碑銘》,此銘文集中原無,由《全宋文》整理者校出。
    [57]《臨川文集》卷89,《故淮南江浙荊湖南北等路制置茶鹽礬酒稅兼都大發運副使、贈兵部尚書、工部侍郎蕭公神道碑》。
    [58]強至:《祠部集》卷35,《尚書司門員外郎李君墓誌遺事記》。
    [59] 參閱前引拙文。
    [60]《彭城集》卷38,《故朝散大夫、尚書虞部郎中致仕、上騎都尉皇甫君墓誌銘》。
    [61]《范忠宣集》卷13,《范君墓誌銘》。
    [62]《范忠宣集》卷13,《朝散大夫宋君墓誌銘》。
    [63]《范忠宣集》卷14,《朝請大夫陳公墓誌銘》。
    [64]《范忠宣集》卷16,《范大夫墓表》。
    [65]《全宋文》卷1819,第773—774頁。引自《永樂大典》卷3145,張舜民:《朝奉大夫致仕陳公墓表》。
    ③《淨德集》卷22,《朝奉大夫知洋州楊府君墓誌銘》。
    ④劉摯:《忠肅集》卷13,《職方員外郎李君墓誌銘》。
    [67]沈括:《長興集》卷16,《定武軍節度觀察留後、光祿大夫、檢校工部尚書、使持節同州刺史兼御史大夫、知青州兼管內堤堰橋道勸農使、充京東路安撫使兼本州兵馬都總管、上柱國、河間郡開國公、食邑一千一百戶、食實封二百戶、贈侍中向公墓誌銘》。另如种世衡早年曾監秦州太平監、監京兆府渭橋倉、監邛州惠民監等,《宋史》本傳缺載,見《范文正公集》卷13,《東染院使种君墓誌銘》。
    [68]《長編》卷347。
    [69]歐陽修:《文忠集》卷34,《國子博士薛君墓誌銘》。如:李沆之侄李某,以蔭補官,先後監汝州鹽酒稅、監在京茶庫、監西京糧料院、監南京曲院、監在京豐濟倉。見《傳家集》卷78《虞部郎中李君墓誌銘》。傅堯俞之祖傅玨真宗時蔭補入仕,以武臣先後監澶州酒稅、監齊州離濟寨酒稅,鹽趙州倉,監博州酒稅。見《傳家集》卷78,《右班殿直傅君墓誌銘》。另如焦宗說,蔭補入仕,在仁宗初年曾監內柴炭庫門、監明州鹽倉。明道以後,又曾監外香藥庫門、監福州商稅。見《千唐志齋藏志》下冊,第1271頁。陳恕之弟陳某,以蔭入仕,即曾歷任監鳳翔府酒稅、監虔州稅、監泗州糧料院、監饒州錢監、監江陰軍酒稅。見《臨川文集》卷95,《比部員外郎陳君墓誌銘》。薛奎之弟薛塾,以蔭補入仕,在仁宗朝也先後任監絳州曲沃縣酒稅、監龍門縣清澗木稅、監絳州鹽酒稅、監河中府浮橋。見歐陽修:《文忠集》卷61,《內殿崇班薛君墓誌銘》。
    [70]如:李沆之侄李某,以蔭補官,先後監汝州鹽酒稅、監在京茶庫、監西京糧料院、監南京曲院、監在京豐濟倉。見《傳家集》卷78《虞部郎中李君墓誌銘》。傅堯俞之祖傅玨真宗時蔭補入仕,以武臣先後監澶州酒稅、監齊州離濟寨酒稅,鹽趙州倉,監博州酒稅。見《傳家集》卷78,《右班殿直傅君墓誌銘》。另如焦宗說,蔭補入仕,在仁宗初年曾監內柴炭庫門、監明州鹽倉。明道以後,又曾監外香藥庫門、監福州商稅。見《千唐志齋藏志》下冊,第1271頁。陳恕之弟陳某,以蔭入仕,即曾歷任監鳳翔府酒稅、監虔州稅、監泗州糧料院、監饒州錢監、監江陰軍酒稅。見《臨川文集》卷95,《比部員外郎陳君墓誌銘》。薛奎之弟薛塾,以蔭補入仕,在仁宗朝也先後任監絳州曲沃縣酒稅、監龍門縣清澗木稅、監絳州鹽酒稅、監河中府浮橋。見歐陽修:《文忠集》卷61,《內殿崇班薛君墓誌銘》。
    (本文的修改參考了臺灣大學歷史系王德毅教授等前輩的意見,衷心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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