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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历史与国际法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 郑海麟 参加讨论

    摘要:中日两国大量历史文献表明,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钓鱼岛列屿的是中国人,而不是琉球人或日本人。钓鱼岛列屿并不属于“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该列屿在明朝便被纳入中国的海防及行政管制区域。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根本没有涉及钓鱼岛列屿的主权问题。1952年美国托管当局将钓鱼岛列屿划入琉球列岛地理境界的经纬度内,这是极不适当的和不合国际法的。因此,日本声称拥有该列屿主权在国际法上不能成立。
    关键词:琉球;钓鱼岛;主权归属;国际法;《旧金山和约》
    一、引言
    2010年9月7日,自钓鱼岛海域发生撞船事件以来,中日钓鱼岛主权之争进一步升级。海峡两岸的中国人,站在维护国家民族领土完整的立场,同声谴责日本政府无理扣押中国籍船长的行径。而作为肇事者的日本政府,则声称自己拥有钓鱼岛(日称“尖阁群岛”)的主权,其论据之一是根据1951年签署的美日《旧金山和约》第三章,把冲绳及钓鱼岛交由美军托管时,中方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1972年美军将冲绳及钓鱼岛一并交还给日本。据此,日本认为自己理所当然地拥有对钓鱼岛的主权;而中国政府方面,对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则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显然,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牵涉到中、日、美三边的关系。对此,笔者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的立场,采用中日双方的历史资料,对当年中日琉球交涉始末及钓鱼岛主权问题作原原本本的叙述。
    二、中日琉球交涉与钓鱼岛问题
    欲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首先必须从琉球交涉问题谈起,因为从历史上看来,钓鱼岛与日本吞并琉球和侵占台湾有关。钓鱼岛位于台湾与琉球群岛之间,明代的《顺风相送》(1403年)便有记载,但钓鱼岛并不在历史上的琉球36岛之列。而历史上的琉球王国,却于明朝洪武五年(1372)臣服中国,封王朝贡,列为藩属。不过,明朝对琉球王国并未进行政治统治。入清以后,一依明例,琉球奉中国正朔,并受册封,定二年一贡,从无间断。但这时候,琉球王国本土(即今之日本冲绳县境内)由于不断受到日本势力的侵袭和渗透,事实上已是“两属”。其内政完全受制于日人,民间风俗也逐渐日化。只有每当清使将临时,日本人在琉球者才事先走避。这种明属中国、暗属日本的状态,一直持续到日本明治维新的初年。不过在咸丰三年(1853),琉球与美、法、荷兰订立通商条约时,仍然承认自己是中国的外藩,使用清朝的年号及文字,只把日本称为自己的友邦。[1]
    日本明治维新(始于1868年)后,急于把琉球并为己有,以此作为向中国台湾进犯的基地。1872年2月,日本九州鹿儿岛县官奈良原繁前往琉球,向琉球王国政府首脑宣告日本的变革,并命令琉球进行政治改革。[2]早在前一年,因琉球的一些渔船在海上遇难,漂流到台湾,一批渔民被台湾的高山族人误杀。日本政府便借此机会向清政府交涉,硬说是杀害了“日本人”,企图派兵侵占台湾。另一方面日方又摘引清总理衙门大臣毛昶熙、董恂在交涉答辞中有“番民皆化外,犹贵国之虾夷,不服王化,亦万国所时有”[3]一语,将之曲解为台湾番地不属中国版图。日本政府于1874年4月派西乡从道率兵三千进攻台湾,最后迫使清朝签署了《台事专条》,其中规定“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4]并向清廷索得补偿银50万两。这实际上是迫使清廷默认琉球人是日本人,使日本吞并琉球合法化。于是,日本内务卿大久保利通据《台事专条》中清廷承认日本出兵台湾为“保民义举”一条,向日本政府提出逐步实现吞并琉球的建议:“今者中国承认我征番为义举,并抚恤难民,虽似足以表明琉球属于我国版图之实迹,但两国分界仍未断然。”为了进一步确定琉球归属日本,他建议日本政府首先必须加强琉球的属国化,并割断其与中国的关系,然后对琉球王国进行体制改革,使其政治制度日本化。其具体措施是:“先召其重臣,谕以征蕃事由及出使中国始末,并使令藩王宜自奋发,来朝觐谢恩,且断绝其与中国之关系。在那霸设置镇台分营,自刑法、教育以下以至凡百制度逐渐改革,以举其属我版图之实效。”[5]
    大久保利通这一将琉球属国化然后加予吞并的建议,得到日本政府首肯。1875年,日本政府派遣熊本镇台之兵进驻琉球,同时向琉球发布命令:禁止入贡中国,不准接受中国册封;撤销福州琉球馆;琉球今后与中国的贸易和交涉概由日本外务省管辖。[6]日本政府这一加强琉球属国化(阻贡中国)的命令,揭开了近代中日争端的帷幕———中日琉球交涉。
    日本阻贡命令宣布后,琉球举国震惊。国王即命王子归仁至日本“谢恩”,说明不能停止进贡中国。同时,于1877年初派遣紫巾官向德宏来华陈述日本阻贡经过,乞求清廷援救。负责接见向德宏的浙闽总督何璟和福建巡抚丁日昌,对日本阻贡的反应还是积极的。他们建议清廷“饬知出使东洋侍讲何如璋等,予前往日本之便,将琉球向隶藩属,该国不应阻贡,与之剀切理论,并邀集泰西驻日诸使,按照万国公法,与评直曲”。[7]为此,时充驻日公使何如璋到任之初,即接到清廷要他对琉球问题“相机妥筹办理”[8]的命令。
    何如璋根据总理衙门指示,援引《中日修好条规》(1871年签订)第一条“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互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9]的原则,向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就日本阻贡一事提出口头抗议,随后又送去一个措词强硬的照会,力陈琉球称臣朝贡中国的历史,指责日本阻贡一事,有碍两国友谊。照会中提到“日本堂堂大国,谅不肯背邻交,欺弱国,为此不信不义无情无理之事”。[10]寺岛认为何的照会有辱日本政府,是一种“暴言”,并且坚持琉球为日本属邦之说:“该岛数百年来皆为我国之邦土,现为我内务省管辖。”[11]寺岛要求何如璋作书面道歉,撤销照会,否则拒绝会谈。结果,琉球交涉陷入僵局。对此,李鸿章非但不支持何如璋,反而指责何“于交涉事情历练未深,锋芒稍重……转致激生变端”。[12]总理衙门对何如璋在东京交涉中的强硬态度亦大不以为然,甚至要撤回何如璋,以挽回僵局。而日本政府知道中国方面无意力争琉球,遂于1879年3月派兵接管了琉球藩王居住的首里城,掳国王和王子至东京,改琉球为冲绳县。清廷坐视不救,听日灭之,断送了隶属中国五百年的琉球国。
    日本吞并琉球,清廷顾虑舆论的压力,感到“如任其废灭而不论,如国论众论何?”[13]其时适值美国前总统格兰忒(Ulysses Simpson Grant)游华,并将赴日访问,清廷遂托其代为调停。经格兰忒斡旋,结果还是清廷首先作出让步。清总理衙门根据格兰忒之意,照会日本外务省,表示:“本王大臣认为从前所论,可概置勿论,一一依照美前大总统来书办理。”[14]此实即是否定何如璋先前与日交涉的照会,向日方认错。这种“弱根”的外交,当然使日本“深表欣慰”。经格兰忒“调停”之后,琉球交涉不再是何如璋与寺岛宗则之间进行的照会战,而是由两国互派特使在北京进行“妥商”。日本方面提出“分岛改约”以解决琉球问题的方案,即以琉球南部邻近台湾的宫古、八重山二岛及周围各小岛分予中国管辖(条约未提及钓鱼岛,可证钓鱼岛不在琉球南部诸岛之列);但中国方面则应“举其所许西人者,以及于我商民”,[15]实即是假琉球南部群岛的主权换取日本商人得以入内地自由通商和获得与西人“一体均沾”(即同等待遇)的不平等条款。由此足见日本始终不忘欲将不平等条约强加予中国。
    1880年10月,中日双方就“分岛改约”问题达成协议,并预定于翌年正月交割琉球南部诸岛。消息传出后,清朝廷议大哗,有识之士认为是上了日本人的当。于是,清廷乃责成李鸿章统筹全局,速结琉球一案。李因受舆论之压力,采用拖延换约之法,以待当时正在进行的中俄伊犁交涉案结,然后再行推翻“分岛改约”协议。日本驻华公使(当时负责“分岛改约”谈判)宍户玑见清廷迟迟不肯换约,乃愤然离华,琉球一案就此不了了之。日本吞并琉球虽始终未获中国方面的承认,但毕竟已成事实,清廷从此以后再也不曾过问。
    1895年中、日签订《马关条约》,清廷割让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岛屿,琉球南部诸岛以及钓鱼岛列屿自然成了日本的囊中物。日本重新勘查琉球与台湾之间的沿海各岛屿,将这些用武力吞占的岛屿归为冲绳县管辖。尽管如此,自1880年以后的历届中国政府,都没有表示过放弃对这些岛屿的领土主权。琉球问题于是成为中日之间的一大悬案。
    二战后,日本无条件将台湾群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还中国。如按《开罗宣言》所说“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6]的规定,日本应恢复琉球的独立王国地位,或者按1880年10月中日双方就“分岛改约”达成协议的条约,将琉球南部诸岛以及钓鱼岛列屿与台湾群岛一并交还中国。因为这些岛屿都是日本以武力和贪欲攫取去的土地,根据历史和国际法,这些岛屿的领土主权都是属于中国的。
    三、美国托管当局将钓鱼岛划入琉球无国际法效力
    1951年9月8日,美、日在旧金山签署《对日和平条约》(又称《旧金山和约》),将琉球列岛交由美国托管,美国为此设立琉球政府(即托管当局)。该约第三条规定美国行政权管辖下的琉球列岛及其领海范围有:“日本国对美国向联合国所作任何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次建议并就此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之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包括水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司法及管辖之权力。”[17]从条款内容看,并无涉及钓鱼岛列屿或日本所称的“尖阁群岛”、“尖头群岛”。当年,日本政府对该条约作了极为详细的“解说”,其中在解释“条约第三条的地域”时,明确指出:“历史上的北纬二十九度以南的西南群岛,大体是指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18]这一“解说”清楚地表明,《旧金山和约》规定交由美军托管的范围,不含钓鱼岛列屿,因为众所诸知,钓鱼岛列屿并非“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
    随后,接管琉球之美军司令部又于1952年2月29日颁布了有关琉球领域之第六十八号指令(即《琉球政府章典》第一章第一条),该令详定琉球列岛之地理境界为:“A北纬28度,东经124度40分;B北纬24度,东经122度;C北纬24度,东经133度;D北纬27度,东经131度50分;E北纬27度,东经128度18分;F北纬28度,东经128度18分”,[19]诸点连线区域内诸岛、小岛、环礁、岩礁和领海。六点加起来即是包括从北纬24度至28度,东经122度至133度之内的琉球群岛。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位于北纬25度至26度,东经123度至124度之间,正好在其经纬度内,这便是日本声称钓鱼岛列屿属琉球领土的持论依据。
    在这里必须说明的是,美军司令部颁布的第六十八号指令所划的琉球列岛地界,是美国托管当局单方面的作为,它是否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则是非常成问题的。根据国际法及国际间有关两国边界划分的惯例,涉及两国边界问题,首先,必须尊重历史上形成的自然疆界,即“地理上的统一与历史上的形成”,[19]如有争议部分,必须取得两国间的协商,单方面的意见是无法律效力的。另外,有关两国边界的划分,一般有四条标准:
    (A)地文疆界,一般以自然地理实体作划界标准。
    (B)天文疆界,界线与地图经纬线吻合。
    (C)几何疆界,指从边界上某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划一直线为界。
    (D)人类地理疆界。如民族疆界依民族分布划分,宗教疆界按居民宗教信仰区确认,强权疆界由战争和实力确定等。[20]
    根据国际间这四条边界划分标准,美国托管当局当年所划定的琉球列岛地界范围,乃是根据(B)天文疆界与(C)几何疆界的划分法,即先划定经纬度,然后用几何法切割之。这种划分法似乎也适合国际法的某些标准,但它忽视了最重要的一条,即地文疆界法,这种疆界划分法乃是根据“地理上的统一和历史上的形成”作为基准。根据前引,《奥本海国际法》关于“群岛和群岛国”的疆界划分相关定义,这种按天文疆界和几何疆界的划分法,只适用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斐济和巴哈马等几个远洋群岛国,并且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按这种划分法划入“群岛基线”内的“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而这种群岛和群岛国必须在符合某些标准的条件下才能采用“群岛基线”(即先划定经纬度,然后用几何直线切割之,使界线与地图经纬线吻合)。这里所说的“某些标准的条件”,也就是指“地理上的统一以及政治上的完整”。[21]
    根据以上《奥本海国际法》的定义,美国托管当局按经纬线划界法将钓鱼岛列屿划入琉球列岛境界范围即“群岛基线”内,是极不适当的和不合国际法的。理由如下:
    其一,钓鱼岛列屿与琉球列岛在地理上根本就不是统一的。钓鱼岛列屿位于东中国海浅海大陆架上,与琉球列岛隔着一道水深达2700米的东海海槽(即黑水沟);在历史上,由这一海槽分隔的赤尾屿(属中国)和久米岛(属琉球)成为中国和琉球王国的两个地方分界。
    其二,钓鱼岛列屿与琉球列岛从来没有实现过“政治上的完整”。换言之,钓鱼岛列屿从来就不属“旧琉球王朝势力所及范围”,旧琉球王国有效管治的36岛从未包括钓鱼岛列屿;相反,有大量历史文献证明,钓鱼岛列屿属于旧中国(明、清)王朝有效管治的范围。
    关于中、琉两国的地理分界,自明、清以来,不仅有大量历史及官方文献记载,且为当日国际间所接受。就中国方面的文献而言,自1403年前后成书的《顺风相送》记钓鱼屿事之后,有关钓鱼屿属中国管辖的文献不下数十种。相对琉球方面的文献来说,无论琉球王国的第一部编年史《球阳》、正史《中山世鉴》,或琉球王国实录《历代宝案》,抑或其他官私记事,皆无提及钓鱼屿属琉球领土。相反,1708年琉球人程顺则著《指南广义》及其附图,1785年日本人林子平绘《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都明显将钓鱼岛列屿视为中国领地。直至明治十八年(1885),即日本吞并琉球后的第六年,冲绳县(日本吞并琉球后将其改为冲绳县)知事西村舍三在提交内务卿山县有朋的呈文中,才开始注意到钓鱼岛(日称鱼钓岛)、黄尾屿、赤屿的存在。该呈文内容如下:
    有关调查散布于本县和清国福州间的无人岛事宜,依先前在京本县大书记官森所接秘令,从事调查,概略如附件(省略———笔者注),久米赤岛、久场岛及鱼钓岛为古来本县所用之地方名称,要将此等接近本县所辖之久米、宫古、八重山等群岛之无人岛屿,划归冲绳县下一事,不敢有何异议,但该岛等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位于本县和小笠原岛之间)地势不同,恐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地方,此事不能无疑。倘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为清国册封旧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命名,向为航行琉球之目标。因此,欲援此次大东岛之例,着查勘后即建立国标,仍有多少顾虑。[22]
    从以上呈文不难看出,熟悉琉球历史地理的西村舍三心知肚明,钓鱼岛列屿的发现、命名、使用并不是琉球人而是中国人。也就是说,列屿的“原始权利”(Inchoatetitle)属于中国而不属于琉球。从历史文献来看,钓鱼岛等岛屿并非旧琉球王朝(中山王国)所辖领地,故对将其并入冲绳县版图心存疑惧。到了1894年中、日战起,日本内阁才下文,将钓鱼岛列屿划入冲绳县版图。[23]由此足证,钓鱼岛列屿并不属于琉球列岛,日本是利用战争手段和凭借实力将其据为己有,即通过强权疆界所得。因此,1952年美国托管当局将钓鱼岛列屿划入琉球列岛地理境界无国际法效力。
    四、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历史与国际法分析
    笔者近来仔细研查中国、琉球、日本及西洋人的航海纪录,发现自明、清起,中国和琉球的疆界划分十分清楚,既有地方的分界,又有海域分界。这些分界不仅获得中、琉两国的共识,而且也为当时的日本和西洋人士所认同。
    (一)中国史籍中有关中、琉地方分界的记载
    1.陈侃《使琉球录》。明嘉靖十三年(1534)五月,明朝派遣给事中陈侃为册封使,由福州起航前往琉球。陈侃在《使琉球录》的《使事纪略》中记述这次航程云:“五月朔,予等至厂石……五日始发舟,不越数舍而止,海角尚浅。至八日,出海口,方一望汪洋矣。九日,隐隐见一小山,乃小琉球也。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然顺流而下,亦不甚动。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程;夷舟帆小,不能及,相失在后。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二十五日,方达泊舟之所,名曰那霸港。”[24]
    上文值得注意的是,陈侃在叙述册封船由福州闽江口外出洋,途经台湾北端的小琉球、彭佳屿(平嘉山)、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为此次航行的一个阶段,沿途所经各岛屿皆为中国海域范围。然而,册封船到达古米山(久米岛),即进入琉球境界。船上担任导航的琉球水手知道已抵故国家园,于是高兴得手舞足蹈。陈侃在这里清楚地指出,自古米山起,为琉球境界。
    2.郭汝霖《使琉球录》。嘉靖四十年(1561)五月,明朝派遣给事中郭汝霖为册封使前往琉球。郭汝霖在《使琉球录》中记这次航程云:“五月二十九日,至梅花开洋……为东涌、小琉球。三十日,过黄茅。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古米山矣。”[25]
    上文值得注意的是,郭汝霖明确地指出“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意谓赤尾屿是(中国)与琉球的地方分界。赤尾屿以西为中国领地,以东为琉球领地。而古米山在赤尾屿以东,因此属琉球领地,故陈侃有“古米山,乃属琉球者”之语。可见陈、郭所述中、琉地方分界是同一意思,即以赤尾屿为中国领地的边界。
    3.徐葆光《中山传信录》。清朝康熙五十八年(1719),翰林院检讨海宝为册封使,翰林院编修徐葆光副之,前往琉球册封中山王尚敬。册封船于五月二十二日自五虎门(福州闽江口)开洋,六月初一日航抵那霸港。徐葆光在琉球旅居八月有余,退食之暇,与其士大夫之通文字译词者相接,披览琉球国《中山世鉴》及山川图籍,查勘其海行针道,编成《中山传信录》六卷。该书出版后,为中、琉、日官方及学者所推崇。周煌辑《琉球国志略》、林子平撰《三国通览图说》皆曾参考是书。该书卷一记“福州往琉球”针路,[26]云:“由闽安镇出五虎门,东沙外开洋,用单(或作乙)辰针十更,取鸡笼头……花瓶屿、彭佳山;用乙卯并单卯针十更,取钓鱼岛;用单卯针四更,取黄尾屿;用甲寅(或作卯)针十(或作一)更,取赤尾屿;用乙卯针六更,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用单卯针,取马齿;甲卯及甲寅针,收入琉球那霸港。”[27]
    上文值得注意的是,徐葆光在“姑米山”后加注“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强调姑米山(亦作古米山,即今久米岛)乃是琉球西南边界上之主山,与陈侃“古米山,乃属琉球者”为同一意义,即强调琉球领地之西南方以姑米山为界。
    以上三则史料清楚记载着中、琉两国的地方分界,从中国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屿;从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姑)米山。
    (二)中国史籍中有关中、琉海域分界的记载
    1.前引郭汝霖《使琉球录》又记由那霸回福建途中,因册封使船遭飓风袭击,迷失方向,任其漂流,“至二十六日,许严等来报曰:‘渐有清水,中国山将可望乎?’二十七日,果见宁波山”。可见,册封使船在海上迷失方向,无山可望时,是以水为标记的,如见有绿水,则知进入中国海域。而当时中国与琉球的海域分界是在赤尾屿与古米山之间的黑水洋(亦叫黑水沟)。古米山在赤尾屿以东,两屿之间隔着一道最深达2700米的东海海槽。这道海槽因水深之故,使洋面呈深黑色,与赤尾屿以西属东中国海浅海大陆架(水深为50至200米)的绿色海洋,形成鲜明的颜色对比。自明代以来,中、琉之间的海域区分便以黑水洋为界。在福建往琉球途中,至赤尾屿为止,沿途所经花瓶屿、彭佳屿、钓鱼屿、黄尾屿,皆位处于中国海的浅海大陆架上,洋面呈绿蓝色,故又称“清水”或“沧水”,这些海域向来属于中国,为中国海舶活动之区域。据《顺风相送》记载,位于东中国海浅海大陆架上隆起的各岛屿,因中国海舶经常往来活动其间,故由福建至各岛屿皆有针路可达。[28]但过了赤尾屿,一直至马齿山即今琉球庆良间列岛,洋面皆呈黑色,属琉球海域范围,而黑水洋面隆起的古米山即属于琉球的领土版图。只有这样解释,才能清楚地理解郭汝霖“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的含义;同时,也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准确地理解陈侃“古米山,乃属琉球者”的含义。
    2.万历七年(1579),钦差正使户科左给事中萧崇业、副使行人谢杰,前往琉球册封国王尚永。谢杰撰《琉球录》撮要补遗“启行”条引闽中父老言有:“去由沧水入黑水,归由黑水入沧水。”[29]其意谓由福建往琉球,由绿水进入黑水,则知到达琉球海域;由琉球往福建,则由黑水进入绿水,即知到达中国海域。此与前述郭汝霖一行见有清水,则知中国山可望是同一意思。
    3.夏子阳《使琉球录》。万历三十四年(1606),钦差正使兵科右给事中夏子阳、副使行人王士祯,前往琉球册封中山王尚宁。夏子阳撰《使琉球录》“使事记”记:“册封使船由那霸回航福州,沿途所过皆为黑水。十月二十二日早,过姑米山(即古米山),不久,便遭飓风,船舱入水。”二十九日早,隐隐望见一船,众喜,谓“有船,则去中国不远”。“且水离黑入沧,必是中国之界……十一月朔日,舟入五虎门。”[30]夏子阳明记海水由黑转绿,即是到达中国海域。换言之,即中、琉海域分界当在黑水洋,绿色水域为中国界,黑色水域为琉球界。
    4.汪楫《使琉球杂录》。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钦差正使翰林院检讨汪楫、副使内阁中书舍人林麟焻,前往琉球册封中山王尚贞。汪楫撰《使琉球杂录》记福建往琉球有:六月二十三日,自五虎门开洋,“二十四日天明,见山,则彭佳山也。不知诸山何时飞越,辰刻过彭佳山,酉刻遂过钓鱼屿……二十五日,见山,应先黄尾而后赤屿,不知何以遂至赤屿,未见黄尾屿也。薄暮过沟,风涛大作,投生猪羊各一,泼五升米粥,焚纸船,鸣钲击鼓,诸军皆甲,露刃俯舷作御敌状,久之始息。问‘沟’之义何取?曰:‘中外之界也’。界于何辩(辨)?曰:‘悬揣耳’。然顷者恰当其处,非臆度也。”[31]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汪楫一行经过赤尾屿后,即行过“沟”祭海神仪式。汪楫问老水手?“沟”是什么意思?回答说是中国与外国(当指琉球)的分界。又问怎样识别这一分界,回答说靠猜测。但汪楫又补充说刚才过沟祭海,恰好是在赤尾屿外的黑水洋面举行,恐怕并非仅仅是猜测罢。这里明记赤屿以外为黑水沟,而此沟即是中国与琉球的海域分界。
    5.周煌《琉球国志略》。乾隆二十一年(1756),钦差翰林院侍讲全魁为正使、翰林院编修周煌为副使,前往琉球册封中山王尚穆。周煌归而著成《琉球国志略》凡十六卷,为明清册封使录中的集大成之作,也是研究琉球古代史的重要文书。该书记琉球“环岛皆海也,海面西距黑水沟,与闽海界。福建开洋,至琉球,必经沧水过黑水,古称沧溟,溟与冥通,幽元之义。又曰:东溟,琉地”。[32]周煌这段话十分清楚地指出,中国与琉球的海域分界线就在黑水沟。由福建至琉球,必须经过绿色海域而进入黑色海域,黑水沟以西的绿色海洋为福建海域,以东的黑色海洋为琉球海域(东溟、琉地)。这种海域边界的划分法,是当时中、琉官方使节及航海家的共识,明、清册封使录中亦反复提及。这是无法篡改,也无可辩驳的历史事实。
    以上所述明、清出使琉球册封使录有关中、琉地方分界与海域分界的史实,并非仅仅属册封使个人的纪录,而是当时国际间公认的共识。下面将援引琉球国史籍与各国图志为证。
    (三)琉球国史籍的记载和各国图志中的标记
    1.琉球国史籍的相关记载。
    (1)《琉球历代宝案》。该文书为琉球王国自1424年至1867年间(即明朝成祖永乐二十二年至清朝穆宗同治六年)对四周诸邻国关系档案之集成,其有关系之国家为中国、朝鲜、日本、东南亚各国及英国、法国等。查《琉球历代宝案》,除内收明、清出使琉球册封使录提及“钓鱼岛列屿”外,[33]文书未见钓鱼岛等岛屿名称。唯该文书第二集卷117有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七日“福建布政司咨:移知遣发风漂台湾凤山县辖番社难夷宫城等回国”。内中提到“查得台湾府送到琉球漂风难番宫城等七名,又浙江临海县送到琉球漂风难番久场岛等九名”。但此中之“宫城”与“久场岛”皆为人名,而非地名,与日本人声称拥有“尖阁群岛”中之“久场岛”(即日本人所谓“黄尾礁”)完全无关。可见从《琉球历代宝案》看,古代琉球王国与钓鱼岛列屿无丝毫之领土关系,其关于钓鱼岛的知识,完全得自明、清出使琉球册封使录。事实上,也就等于接受了明、清册封使录中有关中、琉两国地方分界和海域分界的观点。如《琉球历代宝案》第一集卷二十录琉球国中山王尚丰致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咨文云:“照得琉球世守东隅,休戚相关,毗连福建,壤绵一脉,天造地设,界水分遥。”这里所说的“天造地设”的“界水”,即是黑水沟,或曰由沧水入溟水之黑水洋。
    (2)《球阳》。该书为琉球国中山王府第一部编年史,初编于1729年至1745年完成,为琉球大学者蔡温领衔执笔。全书二十二卷,另有附卷三,为补前二十二卷之遗漏者。通读《球阳》全书,并无一处提及钓鱼岛列屿名称。内中所记久米岛、宫古、八重山,甚至最南端之与那国岛事甚多,唯独没有记载钓鱼岛等岛屿的名称,即使是琉球派遣前往福建的封贡船,来回之间的纪录也没有提到钓鱼岛等岛屿,可见琉球人对钓鱼岛列屿根本无清楚明确之概念。相对来说,他们对久米岛及宫古、八重山岛却十分熟悉,由此足以证明,徐葆光《中山传信录》所记姑米山为“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卷一)以及八重山为“琉球极西南属界”(卷四),是与琉球国正史《球阳》所载相符的。
    (3)《中山世鉴》。是书为琉球国第一部正史,1650年由琉球国相向象贤监修。该书全文转录陈侃《使琉球录》所记钓鱼岛列屿内容,对陈录中“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这一中、琉地方分界之语亦未提出异议,可见亦接受琉球领地止于古米山的地方分界观点。
    (4)《指南广义》。该书为琉球大学者、紫金大夫程顺则所撰(1708年),内中记“福州往琉球”针路,与明、清册封使录相同,亦称“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该书附图中,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连为一体,与古米山之间成一明显的分界线,这幅附图,实际上成为陈侃“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及郭汝霖“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的最佳注释,同时也是徐葆光“针路图”及林子平“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之蓝本。
    以上史籍足可证明,明、清册封使录所记中、琉两国的地方分界,是当时中、琉两国的官方及学者间的共识。以下所举当时各国绘制的地图,更是中、琉两国当时地方分界与海域分界的铁证。
    2.各国图志中的相关标记。
    (1)明朝嘉靖四十一年(1562),由东南沿海防倭抗倭军事指挥部(总督府)出版的《筹海图编》卷一之《沿海山沙图》,其中“福七”、“福八”两图,清楚地将钓鱼屿、黄尾屿、赤屿划入福建的行政管制范围(海防区域)。
    (2)冲绳县岛尻博物馆藏古《琉球全图》(年代不详),其西北边界为安根呢(即今粟国岛),西南边界为姑米山,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群岛之一的由那姑呢(即与那国岛),钓鱼岛不在《琉球全图》之内。
    (3)幕府撰元禄国绘图之《琉球图》(1702年)共三幅,所标琉球国西南边界为久米岛,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群岛之与那国岛,钓鱼岛亦不在《琉球图》之内。
    (4)徐葆光《中山传信录》(1719年)附“琉球三十六岛图”,与前述两幅“琉球图”完全一致,标明姑米山为“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以及八重山为“琉球极西南属界”,钓鱼岛不在琉球三十六岛之列。
    (5)琉球大学者蔡温增订《中山世谱》(1725年)附“琉球舆图”,所绘琉球国西南边界为姑米山,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群岛之由那姑尼山(即与那国岛),与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完全相合。
    (6)日本史地学家新井白石撰《南岛志》(1719年)所绘琉球国全图,亦以最西南端的与那国岛和西南端的久米岛为琉球国边界,钓鱼岛不在琉球国全图之内。
    (7)日本史地学家林子平撰《三国通览图说》(1785年)附“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所绘琉球国西南边界为姑米山,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群岛,并在旁加注“以上八岛八重山属琉球统治”。另外,在姑米山相对的西边,绘有赤尾山、黄尾山、钓鱼岛、彭佳山、花瓶屿诸岛屿,所涂颜色皆与中国之福建省、广东省、浙江省等相同之淡红色,明确标示为中国领土。
    (8)日本学者高桥景保绘《日本边界略图》(1809年)之琉球部分,西南边界为久米岛,极西南边界只标出八重山群岛之入表岛和石垣岛,钓鱼岛不在琉球列岛之内。
    (9)法国出版家暨地理学家皮耶·拉比(Pierre Lapie)所绘之《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1809年),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绘成与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相同的红色,而将琉球群岛绘成绿色,明显地将钓鱼岛列屿归为台湾的附属岛屿。
    (10)日本大化七年(1810)春,由咏归斋主人山田联校修,温其轩藏版的《地球舆地全图》,是日本人绘制的一幅现代地图。该图的“小东洋”部分,绘有“支那海”(中国海)沿岸各岛屿,其中,福建与琉球中间南边绘有花瓶山、彭佳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北边绘有里麻山、台山、鱼山、凤尾山、南杞山;明显标示为中国领地。琉球方面,西南绘以久米岛为界,极西南绘以与那国岛为界;这幅现代地图基本上是参酌林子平图而绘,表明19世纪初的日本地理学家还是清楚地将钓鱼岛列屿归为中国版图。
    (11)1859年美国纽约出版的题为《柯顿的中国》(Colton’s China)的现代中国地图,在钓鱼岛的位置标上“Hawaping Sun”(花瓶山或译作和平山),在黄尾屿的位置标上“Taiyu Su”(钓鱼屿),虽然位置有错,但毫无疑问,将钓鱼屿与黄尾山划归中国版图。
    (12)1876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图》,其中,琉球中北部诸岛部分,西南端标明以久米岛为界;琉球南部诸岛部分,极西南端以与那国岛为界,钓鱼岛不在琉球列岛之内。
    (13)日本史地学家大槻文彦著《琉球新志》(1873年)附“琉球诸岛全图”,明确地圈定琉球全岛的版图范围,中部诸岛部分西南端以姑米岛为边界,南部诸岛部分最西南端以与那国岛为界,钓鱼岛亦不在琉球诸岛全图之内。
    (14)日本史地学家兼“接管”冲绳县的政府官员伊地知贞馨著《冲绳志》(1877年)附“冲绳岛全图”,所划定的冲绳版图,西南端以久米岛为界,最西南端是以与那国岛为界,钓鱼岛不包括在冲绳岛全图之列。
    (15)西班牙人穆尔(J.P.Morales)所绘日本与中国的海域疆界图(1879年由巴塞罗纳的曼坦纳赛门公司出版),将日本的版图圈定为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冲绳本岛,同时清楚地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标示为中国海域辖区范围。
    (四)对中外史籍、图志中的相关记载和标记的综合分析
    上述史籍和图志表明,在1880年以前,无论从中国、琉球、日本、西洋各国的资料角度看,钓鱼岛列屿都属于中国的版图范围。也即是说,就历史而言,钓鱼岛列屿主权归属中国而不属日本。因为从历史文献来看,琉球最早记载钓鱼岛列屿的史书《指南广义》、日本最早记载钓
    鱼岛列屿的史书《三国通览图说》,都明确地将钓鱼岛列屿划归中国领土版图。虽然,当时的中国宣布领有这些岛屿和海域,并不可能按现代国际法的定义,在该岛屿和海域进行立标柱与升旗的仪式,但作为钦差出使琉球的册封使,本身便带有代表皇帝也即是国家查勘领土版图和宣示主权之目的,其所著《册封使录》,毫无疑问具有官方文献之性质。正因如此,它才受到中、琉、日以及国际间的重视。如界定琉球国西南边境为古米山,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的《中山传信录》,不仅被中、琉两国官方视为经典之作,而且也被国际间看作是研究琉球王国的权威著作。该书于1722年刊行后,日本即于1766年翻刻,并注上假名。1781年,该书又在法国巴黎被翻印出版,[34]可见其受国际间重视的程度。
    而法国出版家暨地理学家皮耶·拉比所绘的《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明确地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划入中国版图,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很大程度上是参考了《中山传信录》。这些历史文献难道不可以作为中国在历史上拥有钓鱼岛列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吗?又由于《中山传信录》清楚地记载着“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不在琉球王国的版图之内,而在福建往琉球途中的中国海域,诚如前引冲绳县令西村舍三所说:“不仅为清国册封旧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命名,向为航行琉球之目标。”然据国际法所承认主要取得领土的方式有“先占”,其中有发现一块土地并对外宣布占领从而取得“原始的权利”一项来看,西村在此承认中国对钓鱼岛列屿有这种“原始的权利”,而日本却不具有这种“原始的权利”。这也是为什么当山县内务卿密令其对钓鱼岛列屿“查勘后即建立国标”时,西村表示“仍有多少顾虑”的原因。
    不过,必须加以辨明的是,国际法中的“先占”原理并不适合于钓鱼岛,因为“先占”原理的先决条件,是该土地必须是“无主地”,而钓鱼岛列屿自明代起即归中国版图,并非“无主地”。更为重要的是,中、琉两国之间的领地和海域早已有清楚的界限划分,这就是“界琉球地方山”的赤尾屿和界琉球海域的黑水沟。这种疆界的划分,不仅有大量的历史文献资佐证,而且也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论据如下:
    按国际法中有关国家领土的定义:“一国的领土包括在其疆界及管辖权以内的全部陆地与水域、地下与海下,以及上空。”[35]因此,领土包括三部分:一是领陆(Territorial Land),指疆界内之陆地,地面及地下都在内;二是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指领海(Territorial Sea)及国内水域(National Waters),前者是国家领陆沿海一带的海,后者是领陆以内不属外海的各种水域;三是领空(Territorial Air),指领陆与领水的上空。
    国际法中有关一国领土的界限称为疆界(Boundary)。据奥本海默(Oppenheim)所下的定义,那是“地面上的一种想象的线,使一国的领土,与另一国的领土,或无主之地或公海,得以划分。”国际法中有关一国的领土的疆界划分有如下几个标准:
    一是,界于两国间的河川。
    二是,界于两国间的湖泊或内海。
    三是,界于两国间的山岭,通常以分水岭为界。
    四是,界于两国间的海域。[36]
    根据以上国际法原理,历史上中、琉两国的边界划分,适合于国际法中有关领土的疆界划分标准的第三项与第四项,即中、琉两国间以赤尾屿为山岭分界,以黑水沟为海域分界。因此,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毫无疑问属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些岛屿的附近12海里水域无疑是中国的领海。
    五、结论
    大量历史文献表明,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钓鱼岛列屿的是中国人,而不是琉球人或日本人。钓鱼岛列屿并不属于“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相反,该列屿在明朝时便被纳入中国的行政管制区域。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根本没有涉及钓鱼岛列屿的主权问题。1952年美国托管当局(即琉球政府)将钓鱼岛列屿划入琉球列岛地理境界的经纬度内,这是美国托管当局单方面的作为,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美国托管当局于1972年将琉球群岛(包括钓鱼岛列屿)一并“交还”给日本时,也强调该当局只是按《旧金山和约》规定“交还”行政、立法、司法等管辖权,并未涉及领土主权。至于声称拥有钓鱼岛列屿主权的日本,如按《旧金山和约》的规定,必须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列屿自古即属于“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否则,日本声称拥有该列屿主权在国际法上不能成立。相反,作为钓鱼岛列屿真正主人的中国,却有大量的文献资料足资佐证钓鱼岛列屿不属“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而属于中国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在这些文献资料里头,最有力的一份证据便是明朝嘉靖四十一年(1562)初刻的《筹海图编》卷一《沿海山沙图》之“福七”、“福八”(即福建沿海山沙图)两图,该图将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划入福建沿海的军事防卫区域,纳入中国防倭抗倭军事指挥部(总督府)的行政管制范围。
    在日本方面,1785年林子平所绘《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亦明确标示钓鱼岛列屿属于中国的领土,而不属于琉球的版图。此外,18、19世纪欧美出版的大量世界地图及航海图,涉及钓鱼岛列屿部分皆用中国命名,并将该列屿标示为中国领土。这些地图就是钓鱼岛列屿不属“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而属于中国王朝势力所及范围的铁证。
    注释:
    [1]参见李则芬:《中日关系史》,台湾中华书局1970年版,第253页。
    [2]参见[日]信夫清三郎著、天津社科院日本问题研究所译:《日本外交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9页。
    [3]罗惇曧:《中日兵事本末》,杨松、邓力群原编,荣孟源重编:《中国近代史资料选辑》,香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版。
    [4]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一卷,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98页。
    [5]东亚同文会编:《对支回顾录》上卷,东京单式株式会社1936年版,第148页。
    [6]参见东亚同文会编:《对支回顾录》上卷,第149—150页。
    [7]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1932年北京铅印本,第21页。
    [8]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第22页。
    [9]《条规》全文见陈帼培主编:《中外旧约章大全》,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版,第844—863页。
    [10]日本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第十一卷,第271页。
    [11]日本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第十一卷,第272页。
    [12]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9,光绪三十一年至三十四年[1905—1908]金陵刊本,第44页。
    [13]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一卷,第169页。
    [14]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一卷,第175页。
    [15]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0,第32—33页。
    [16]参见宋漱石:《琉球归属问题》,“中央文物供应社”1954年版,第49页。
    [17]每日新闻社刊:《对日平和条约》,东京1952年5月,第4—5页。
    [18]每日新闻社刊:《对日平和条约》,东京1952年5月,第36页。
    [19]参见冈仓古志郎、牧濑恒二编:《资料冲绳问题》,东京劳动旬报社1969年版,第224页。
    [20]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之第五章第九节“群岛和群岛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21]参见杜蘅之:《国际法》,文星书店1966年版,第165—170页;左大康主编:《现代地理学辞典》,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720页。
    [22]详见《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第50—51页及第129页之注[210]、[211]、[212]。
    [23]日本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杂件·版图关系杂件”,1950年。
    [24]参见[日]井上清:《“尖阁”列岛——钓鱼诸岛的历史剖析》,东京第三书馆1996年版,第115-117页。
    [25]陈侃:《使琉球录》,收入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使琉球录三种》,1970年版。
    [26]郭汝霖:《使琉球录》,《使琉球录三种》,第73—76页。
    [27]引自琉球学者程顺则所著《指南广义》,但经徐氏考订并加注释。
    [28]徐葆光:《中山传信录》,日本明和三年(1766)刻本。
    [29]参见向达校注:《两种海道针经》,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95—96页。
    [30]《使琉球录三种》,第276页。
    [31]《使琉球录三种》,第226页。
    [32]周煌辑:《琉球国志略》卷16“志余”,台湾广文书局有限公司翻印本1968年版。另,北京图书馆善本室藏《使琉球杂录》(清抄本)。
    [33]周煌辑:《琉球国志略》卷5。
    [34]《琉球历代宝案》卷44至45为明萧崇业、谢杰出使琉球录。卷46至47为夏子阳、王士祯出使琉球录。卷48为杜三策、杨抡出使[35]琉球录。卷49为清张学礼、王垓出使琉球录。另,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参见徐玉虎:《琉球历代宝案之研究》,《明代琉球王国对外关系之研究》,学生书局1982年版。
    [35]参见宫城荣昌、高宫广卫编:《冲绳历史年表》,《冲绳历史地图》(历史编),日本东京柏书房株式会社1983年版,第183页。
    [36]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Ninth Edition),VolumeI,London and NewYork,1992,pp.572-57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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