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琉球曾经是中华朝贡属国体系中的重要成员之一,但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之后,将其划为冲绳县,从而改变了琉球原来的政治属性及地域范围。二战结束以后,美国基于冷战的需要,急于实现对日媾和。日本则趁此机会将琉球的名称及地域范围作了有利于自身的修改,并在旧金山《对日和约》中予以确认。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签署标志着冲绳问题的产生,而冲绳问题对战后中日关系、美日关系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琉球;冲绳问题;中日关系;美日关系 自古以来,琉球就与中国存在着密切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以至于1945年4月美军登陆琉球群岛中最大的岛屿———冲绳岛时,发现岛上“处处都受到中华文化的影响”[1]。然而,近代中国的衰落致使琉球在1879年被日本吞并而成为冲绳县,并在1951年旧金山和会上得到大部分西方国家的“法理”承认。因此,现在我们所知的冲绳等名称在政治属性及地域范围上与原来的琉球有着本质的区别,有必要对琉球的名称及地域范围的演变过程作深入的剖析。 一、琉球名称及其历史的回溯 琉球曾经是中华朝贡属国体系中的重要一员。早在公元607年(隋大业三年),中国就有了与琉球来往的正式历史记录。[2]15世纪末,琉球达到其强盛的顶峰,“其统治范围包括今天的琉球[3]及日本南部的奄美群岛”,即琉球史书中所称的“三省并三十六岛”。[4]据中国史料记载,“琉球”本题作“流虬”,其命名是从中国的文字中取义的。从地理形态上来看,琉球群岛蜿蜒如长蛇,其形如虬龙一条,流现于万涛之中,故有“流虬”之称。后人同音引用,例如有写成“流求”的。公元1264年(宋景定五年)改“流求”为“溜求”;公元1372年(明洪武五年)又改“溜求”为“琉球”,并从此沿用至今。[5]海外则依其“同中国的旧有关系”,“一般称为Liuchiu、Luchu、Loochoo、Lewchew或Liukiu”,实际表明了中琉传统历史关系的源远流长。[6] 琉球的另一个近邻日本则将其称之为“Riukiu”或“Ryukyu”。不过,日本对琉球的通用称谓是“Ryukyu”。“Ryukyu”衍生自中国的“Liuchiu”,原因是日语发音中没有“L”,意思是“天边漂浮的宝石”。[7]根据中国学者何慈毅的观点,公元835年,日本僧人空海[8]的弟子真济在其所编的《性灵集》中始称“留求”,读作“Ryukyu”。自14世纪日本加入明朝的册封体制后,“琉球”这一称呼便在日本固定了下来。而关于“冲绳”的称呼,现存最早记录的日本史料是《唐大和上东征传》: 753年,鉴真东渡到“阿儿奈波”岛,日语读作“Okinawa”,即现在的冲绳。[9] 公元698年,日本文武天皇[10]派了一支探险队到达琉球,并声称其为日本范围的一部分; 12世纪,日本九州的统治者被天皇冠以“南部岛屿领主”的称号; 1441年,日本南部九州的萨摩藩又取得了对琉球北部岛屿的控制权。[11]1609年,萨摩藩主岛津家久率兵侵略琉球,强迫琉球进贡并强占北部奄美五岛[12]为萨摩藩的直辖地,致使琉球形成中国和日本两属的局面。[13]明治维新之后,明治政府将对外扩张定为国策,急于把琉球纳入版图之中。1871年7月,明治政府“废藩置县”,将萨摩藩改称鹿儿岛县,并单方面将琉球划归鹿儿岛县管辖。[14]第二年,日本又强置琉球为琉球藩,从而完全控制了琉球。1879年4月,为了彻底将琉球纳入日本统治之下,日本悍然废除琉球藩,将奄美群岛及以北的岛屿全部划由鹿儿岛县管辖。同时,日本将奄美群岛以南至台湾以北诸岛划为第47个县即冲绳县。冲绳县的范围包括以冲绳本岛为中心的冲绳群岛,以宫古岛为中心的宫古群岛,以石垣岛、西表岛为中心的八重山群岛和冲绳本岛以东400公里处的大东群岛。[15]从此,琉球被鹿儿岛县与冲绳县一分为二,“冲绳”一词也就取代了原来的“琉球”称呼,并在旧金山媾和之后成为国际通用的地理名称。因此,无论从政治意义还是从地域范围来看,现在日本和美国所提的“冲绳”都已经不是过去的琉球。 二、美国与战后琉球问题 美国政府中最早与琉球发生官方关系的是海军准将马修·C·佩里(Matthew C·Perry)。1853年,佩里在前往日本完成开国贸易使命的途中曾率海军在此停靠。佩里认为琉球能够为美国舰只到远东海域提供一个适合的港口,但他“要求这样一块落脚地”的建议遭到美国政府的拒绝[16]二战期间,美国军方逐步认识到,琉球群岛是美国阿留申群岛至菲律宾战略防线的中心环节。因此,美国海军陆战队中将西蒙·波利瓦尔(Simon Bolivar)认为,琉球群岛中的冲绳岛不仅是攻击日本的最佳位置,而且也是“应该由美国保留作为进入中国海的通路”。另外,美国驻冲绳的基地也可以作为“遏制日本进一步侵略以及阻止俄国从中国港口进入太平洋基地,因此要求美国在战后借攻击日本之名占领它们”[17]。1945年6月美军攻占冲绳岛之后,“参谋长联席会议”(JCS)决定将北纬30度以南、包括冲绳在内的琉球诸岛单独从对日占领区中划出,直接置于美军的军事控制之下。 另一方面,美国国务院则根据1941年8月《大西洋宪章》规定的“不追求领土或其他方面的扩张”原则,开始考虑制定战后对日政策。在琉球问题上, 1944年10月国务院“远东跨部门地区委员会”(IDACFE)成员休·博顿(Hugh Borton)提出一份有关琉球(Liuchiu Islands)处置的代表性报告。该报告阐述了琉球的地理、历史以及与日本的关系。他认为日本具有琉球群岛的固有权利,从而加剧了美国军政两界对琉球未来地位的争议。为此, 1945年12月,美国务院远东调查部官员、负责研究琉球问题的哈佛大学教授鲁伯特·艾默生(Rupert Emerson)也提交了题为《琉球群岛的处置》[18]的报告,他认为“美国应该不反对日本保留对琉球(包括奄美群岛、冲绳群岛、先岛群岛及大东群岛)的主权”,“中国政府要求全部或部分群岛”,或要求托管的观点“看起来并不可行”,从而拉开了美国逐步抹杀琉球与中国传统历史关系的序幕。[19] 1945年12月20日,美国国务院经过讨论后,与会者就报告中琉球的使用名称达成一致:废除以前文件中中文发音的“Liuchiu”或发音相近的“Luchu”、“Loo Choo”的称呼,而决定从此改为以“Ryukyu”来称呼琉球。不过,此次会议并没有解释也没有在随后的备忘录中给出该变化的具体原因。然而,琉球名称的变化并不仅仅是一个发音的问题,“很明显,国务院已经克服了早期琉球名称的不连贯性,认为该群岛不是中国的一部分,而是日本的一部分”[20]。 美国军方则基于琉球群岛在远东战略要地中的地位,反对国务院将琉球群岛归给中国或日本,而要求美国单独占领。在他们看来,“冲绳是美国整个太平洋基地计划中的关键所在”,“除了日本本土,冲绳是我们唯一可以进行军事投放的基地”。[21]而且,随着美苏冷战的展开,美国军方更是坚决拒绝国务院所提的任何放弃琉球战略控制的调和方案,直到“遏制战略”思想之父乔治.F.凯南(George F.Kennan)主导美国对日政策的制定、并最终提出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建议之后,美国军政两界的争议才得以逐步缓解。 1947年5月,凯南被任命为国务院“政策计划委员会”(PPS)主任,负责战后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研究。面对琉球问题上国务院与军方的严重分歧,凯南认为应该从苏联威胁及日本国内局势变化的角度出发,重新考虑对日政策及琉球问题。为此, 1947年底,凯南赴日与驻日盟军司令麦克阿瑟磋商未来的对日政策。麦克阿瑟特别强调冲绳的战略重要性:“美国的战略防线已经不是加利福尼亚西海岸,而是马里亚纳群岛、琉球群岛、阿留申群岛,而冲绳则正位于关键防线的核心地位”[22],从而使凯南更加重视冷战对抗中冲绳的战略重要性。随后,凯南又到冲绳诸岛进行了考察,并于1948年3月25日向国务院提交了考察报告《PPS-28·关于美国对日政策的建议》,提出从东西方冷战对抗的角度来处理对日政策及琉球问题。美国国务院也因冷战对抗局势的加剧,最终同意了凯南的报告,并在10月9日形成了“国家安全委员会”(NSC) NSC13/2号文件:“美国应该长期保持在冲绳的各种设施以及在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南鸟岛(Marcus Island)[23]、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Nanpo Shoto south of Sofu Gan)[24]上参谋长联席会议认为必要的各种设施”,并要求在适当的时机使国际社会承认对这些地区的长期战略控制权。[25] NSC13/2号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转变,也使其对琉球的政策最终从属于遏制苏联的冷战战略目标。凯南提出在琉球群岛建设军事基地和经济复兴优先的政策,以及要求在“适当的时机”获得对琉球群岛的长期战略控制权的建议,暂时解决了美国国务院与军方在琉球问题上的长期分歧。但是,美国政府只是坚持对琉球的战略托管权,却始终没有提出要日本放弃琉球的主张,从而为日本最终争取琉球群岛的“法理权”留下了余地。 三、琉球名称的改变与冲绳问题的产生 1948年底到1950年初,美苏冷战对抗加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又大大改变了远东政治格局。面对国际局势的剧变,美国日益将日本纳入其遏制共产主义的战略轨道之中,这也就促使美国加快了对日媾和进程。1950年9月7日,美国军政双方达成联合备忘录草案,即NSC60-1号文件。NSC60-1号文件是美国对日媾和政策基本要点与实施步骤的纲领性文件,要求“美国必须立刻进行对日缔结和约的预备性谈判”,并“必须确保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琉球群岛、南鸟岛以及孀妇岩以南南方诸岛的唯一战略控制”。[26] 由于该文件为最高机密文件,同时也为了与其他国家进行缔约谈判时有所依据,美国国务院又根据NSC60-1号文件精神而拟定了一份公开发表的“对日媾和七原则”:在领土问题上,“日本将承认朝鲜独立;同意由联合国托管琉球和小笠原群岛,以美国为托管当局”。[27]可以看出,“对日媾和七原则”与NSC60-1号文件在内容上具有很大的差别:NSC60-1号文件公开提出了美国的战略利益与要求,而“七原则”则打着“联合国托管”名义,更具隐蔽性,有意淡化美国的战略意图。 1951年3月23日,杜勒斯根据NSC60-1号文件精神而制定的对日和约草案完成,标志着美国内部就战后琉球、小笠原群岛的最终安排达成共识。然而,日政府为确保对琉球的最终主权,利用美国急于对日媾和的心理,提出美国修改和约中托管岛屿名称及地域范围等要求。为获取日本的支持,使其成为美远东冷战的坚强壁垒,美国在不触动草案根本要点的情况下对日本做了让步。这样,日本与琉球的关系实现了“法理化”,琉球争议成为冲绳问题并最终使日本有了坚实的“法理”依据。 1951年4月4日,日本外务次官井口贞夫打电话给美国驻日代理政治顾问威廉·西伯德(William Sebald),建议将“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The Ryukyu Islands)”改成“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28]NanseiIslands)”。对此改动,井口贞夫解释道:“北纬29度以南的奄美群岛并不属于琉球群岛,而是属于萨南群岛,而南西诸岛包括萨南群岛及琉球群岛,也就是说所有在九州岛及福摩萨(注:指台湾岛)之间的岛屿”。[29]西伯德当天中午立刻从东京给国务卿乔治.艾奇逊(George Atcheson)发电报,认为日本政府的建议“从历史上看来是正确的,因为日文‘Ryukyu Islands’的历史用法与‘Nansei Islands’并不一致”,因此,他赞同日本方面“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Nansei Islands)”的修改建议。[30] 4月5日,美国务院日本事务小组委员会的罗伯特.A.费瑞(RobertA.Fearey)在给国务院远东局东北亚事务处处长约翰.M.艾利逊(JohnM.Allion)的备忘录中表示,国务院情报研究局特别助理、地理特别顾问塞缪尔.S.博格斯(Samuel S.Boggs)认为,“‘南西’(Nansei)是一个更加确切的词汇,而且应该得到使用”。因此,费瑞认为,“‘琉球’(Ryukyu)是一个非常普遍(familiar)的名称,而且日本很可能建议使用‘南西’,因为这个日本名称(‘琉球’一词是中国‘Loochoo’的转译)与中文发音类似,而且将来可以作为日本所有权的象征”。但是,博格斯从没有表示“南西”一词在法律意义上是更加准确的。[31] 1951年5月3日,美英两国商议的对日和约草案确定,进一步明确“日本同意美国向联合国提出有关托管制度的任何建议,而且美国作为行政当局托管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the Bonins Islands),其中包括西之岛(Rosario Island)、硫磺岛(Volcano Islands)、冲之鸟岛(Parece Vela)和南鸟岛。美国将有权行使对该领土及其居民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32]对此, 6月28日,国防部长乔治.C.马歇尔(George C·Marshall)表示,考虑到美国国家安全,南方诸岛应该包括在托管范围内。因此他建议:“在托管制度下,日本应该同意美国成为唯一(sole)之行政当局;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和小笠原群岛中包括西之岛、硫磺岛、冲之鸟岛和南鸟岛;美国将有权对该领土的居民和水域行使一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33]考虑到军方及其他各方的建议, 1951年7月3日,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决定修改和约草案,派人发电报给驻澳、加、印等14个国家及地区的使馆,要求在和约草案第三条中加“sole”于“行政当局”之前,并强调对北纬29度以南地区的战略控制。[34]可以看出,艾奇逊的建议是符合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NSC13/2号文件内容的。 1951年7月12日,日本政府再次提出:感觉“the Ryukyu Islands”一词并不明确,建议用日本政府4月就已经提出的“Nansei Islands”一词来代替。[35]7月13日,费瑞接到东京的电报后立刻与博格斯再次协商。博格斯建议条款术语尊重日本的意愿:“采用‘Nansei Shoto’的术语,不仅与条款中的‘Nanpo Shoto’用法类似,而且与当前日本的名称用法一致。我知道日本所用的‘Nansei Shoto’一词包括大东群岛,但琉球群岛却不包括。我想,如果上述建议提交给参谋长联席会议,并表明该词的意思与当前用词之意完全一样,日本人及很多美国公众就都会理解该改动,而参谋长联席会议也会同意此项修改。”[36]7月15日,政治顾问西伯德在给国务卿艾奇逊的电报中,就日本的修改建议提出自己的看法:就美国制定的对日和约第三条而言,“‘Nansei Islands’包括所有北纬29度以南的岛屿,但琉球群岛不包括北纬29度以南的所有岛屿”。[37] 基于以上要求,杜勒斯接受了日本政府的建议。1951年7月18日,艾奇逊再次要求发电报给驻澳等50多个国家及地区的使馆,将和约草案第三条中的“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删除”,代以“北纬29度以南Nansei Shoto (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38]经过美政府内部的协调以及美日政府间的讨价还价,对日和约中托管的岛屿地域及名称最终得以确定。可以看出,美国基于其远东战略及拉拢日本的需要,在有关琉球问题的条款上做了有利于日本的修改,从而实现了琉球名称日本“法理化”。[39] 1951年9月4日,对日和约大会在美国西海岸的旧金山歌剧院召开,包括日本在内的52个国家及地区的代表出席会议。但是,新中国政府及台湾当局却因为美国、苏联等国就中国代表权的争执及阻挠而都未能出席。9月5日,杜勒斯公开使用“剩余主权”一词来解释条约中的琉球战后安排问题:“面对盟国中的分歧,美国感到最好的方法是允许日本保留剩余主权,这样可以使这些岛屿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美国作为行政当局。”[40]这是美国首次就日本保留琉球群岛的“剩余主权”所做的公开声明,并操纵和会得到其他部分国家的认可。但是由于国际冷战局势所限,杜勒斯没有提出剩余主权以何种方式明确界定,以及日本政府何时能够行使该行政权力的方案。 9月8日,旧金山大会举行了《对日和约》的签字仪式,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在和约上签了字,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代表则拒绝签字。和约正式文本共七章27条,其中第二章“领土”中第三条规定了琉球群岛的地位:“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41] 至此,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签署使琉球问题演变成为美日双边关系中的冲绳问题,从而确立了战后美日关系的基本发展框架。通过旧金山媾和,日本保留了对琉球/冲绳诸岛的“剩余主权”,从而为其最终“回归”日本打下了明确的“法理”基础。美国在琉球问题上逐步改变其名称及“去中国化”的做法,彻底抹杀中国与琉球传统的历史联系,从而实现日本吞并琉球以来从未实现的“国际承认”。正是美国对日本领土条款的相关修订,使“琉球”这一名称最终丧失了其原有的政治属性,从而完全成为了历史的地理名词。从此,琉球彻底变成了历史名词,其政治意义已完全消失,从而为战后琉球群岛的最终归日铺平了道路。 四、中国与冲绳问题的产生 旧金山和会将新中国政府及台湾当局都拒绝于大门之外,美国则趁机操纵和会将琉球问题变成了冲绳问题。但是,中国政府从未真正公开承认日本吞并琉球的合法性,也没有宣布放弃对琉球的固有权利,这也就使琉球问题成为中日之间的悬案。[42]自近代日本吞并琉球之后,中国就与日本进行过数年的交涉,但都没有达成任何协议。[43]1883年5月,日本井上馨外相表示:“前年宄户(玑)大使(中日琉球谈判的日方代表)虽与贵政府和衷以商,然贵政府付诸罔闻,事已及九分唯欠一分耳。”[44]1887年,总理衙门大臣曾纪泽还明告日本驻华公使盐田三郎,中国仍认为琉案尚未了结。[45]既然中日两国都认定琉球问题尚未最终解决,那就不能断定琉球群岛已为日本独有。然而,中国在甲午中日战争中战败,日本割占台湾使琉球与中国的所有联系都被切断,日本独占琉球的局面进一步得到巩固。 二战中的开罗会议期间,美国总统“罗斯福曾对蒋介石提及琉球群岛问题,并数次询问中国是否要求该群岛。蒋称根据某个国际组织的托管制度,将很愿意同美国共同占领并管理琉球”。[46]然而,会议结束后发表的《开罗宣言》中,“应当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来攫夺和侵占的太平洋一切岛屿,应当把日本从中国窃取的一切领土如满洲、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中国”,却并未列入琉球问题,甚至在随后的《波茨坦宣言》以及《雅尔塔协定》也没有相关的提及。因此,虽然这表明日本不可能对琉球拥有主权,但是中国也失去了取得琉球问题的发言权、确认琉球是中国属国法理权的唯一机会。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内部也没有就琉球问题达成一份正式文件,加之最高当局又忙于内战无暇顾及,使得琉球问题被美国一手所操纵。1950年11月,面对美国对日媾和的既成事实,逃到台湾的“国民政府”为取得美国的支持而表示:“查我与琉球,固另具历史关系,但我从未主张收归我国版图,如由美国托管,自足避免分散多方实力,且可吸致美方实力于远东,对我尚属利多害少。宜予赞同。”[47]1951年1月,台湾当局就“对日媾和七原则”表示:“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由联合国托管并由美国行使管理权,中国政府在原则上是可以同意的。”[48]此举引起爱国人士的抗议,蒋介石不得不在7月16日辩解说:“琉球与台湾,在我国历史上,地位不同。琉球乃一王国,其地位与朝鲜相等。……我们当时(指开罗会议)认为琉球是我东海的屏藩,军事重要性较大,我们同意,应由中美两国经过联合国之委托程序,实行共管,又以为此非当时紧急之事,故曾表示将来再说。”[49] 然而,由于美英等国在中国代表权问题上争论不休,最终台湾当局及新中国政府都没有能够参加旧金山会议。但是,台湾当局对《对日和约》中日本保留琉球“剩余主权”表示了不满。[50]但在美国的压力下,1952年4月,日本和台湾当局签订了《日台条约》,该条约虽然没有提及琉球问题,但《日台条约》承认了《对日和约》,实际上默认了对琉球的处理。不过,台湾当局仍然对美国抱有幻想,并继续与美国交涉琉球问题,但都没有什么结果。1952年11月,“驻美大使”顾维钧向美国助理国务卿约翰.M.艾利逊(John M.Allison)提出:“琉球群岛距离台湾很近,中国政府自然对于这一问题的发展极为关注。”艾利逊则敷衍说,美国“对于日本收回琉球群岛的任何部分的活动都坚定不支持”。[51] 新中国刚刚成立不久,就面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封锁,不得不在对美政策上采取倒向苏联的“一边倒”方针。苏联为了将占领的日本北方四岛“合法化”, 1950年11月20日照会美国,要求“将琉球和小笠原群岛归给日本的同时,明确规定库页岛南部及千岛群岛属于苏联主权管辖”,从而也直接影响到新中国政府在琉球问题上的立场。[52]12月4日,针对美国一手炮制的对日媾和草案,新中国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八点严正声明:“关于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不论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均未有托管的决定,当然更说不上要指定‘美国为管理当局’的事情了。”[53]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针对即将召开的旧金山和会再次发表声明,美国排斥新中国而一手包办对日和约是非法的,中国人民绝不承认。另外,“美国政府……获得对于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硫磺列岛、西之岛、冲之鸟岛及南鸟岛等的托管权力,实际上就是保持继续占领这些岛屿的权力,而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的”[54]。新中国在琉球问题上采取该立场的原因,不仅仅是跟随苏联立场的问题,更多的是因为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力图分化美日关系,从而打破面临的封锁局面。 因此,虽然无论从历史还是从法理角度来看,琉球的主权及前途地位问题直到现在皆属未曾了结之案,但《对日和约》及“日台条约”标志着台湾当局及新中国政府失去解决琉球问题的发言权,琉球问题已经演变成为美日双边关系中的冲绳问题。台湾当局虽然对美国托管琉球群岛、声称日本拥有“剩余主权”表示不满,但仰美国鼻息的台湾当局已经不可能在琉球问题上再有所作为。新中国政府为了分化美国与日本,再加上特定历史条件下“一边倒”外交政策,则促使海峡两岸在琉球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从而使美日两国掌握了该问题的主动权。琉球问题变成冲绳问题最严重的两个后果是:第一, 1972年5月,美国单方面将琉球及钓鱼岛的“行政权”归给日本,从而使琉球群岛再次处于日本的实际控制之下;第二,现在中日两国的矛盾焦点已经由琉球问题转移到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争论上,从而使琉球问题的重要性逐步降到次要地位。 注释: [1] 程鲁丁:《琉球问题》,文献书局, 1949年,第1页。 [2] 魏征、令狐棻:《隋书》(第六册),中华书局, 1982年,第1823—1825页。 [3] “今天的琉球”指冲绳县,并非古琉球国的统治范围。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之后使用的“Ryukyu”已经不包括划归鹿儿岛县的奄美群岛。另外,虽然日本所称的“冲绳群岛”指冲绳本岛及其邻近岛屿,但现在更多地成为琉球群岛或冲绳县的代称。参见鞠德源:《日本国窃土源流钓鱼列屿主权辨》,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年。 [4] Akio Watanabe, The Okinawa problem: a chapter in Japan – U.S.relations, Melbourne University Press,1970, p.4. [5] 参见庄文:《琉球概览》,国民图书出版社, 1945年,第1页。 [6] 参见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二卷),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0年,第295页。 [7] http ://www.rickard.karoo.net/articles/battles-okinawa1.html/. [8] 空海即日本的著名僧人弘法大师,曾在唐朝时来中国。《性灵集》是由其弟子真济汇集成的书。 [9] 参见何慈毅:《明清时期琉球日本关系史》,江苏古籍出版社, 2002年,第3页。 [10] 文武天皇(683—707年)是日本第42代天皇。 [11] Gregory Henerson with S.W.Barton, Johannes A.Binnendijk, Carolyn E.Setlow, Public diplomacy and political change four case studies: Okinawa, Peru, Czechoslovakia, Guinea, Praeger Publishers,1973, p.8. [12] “琉球北部五岛”指鬼界岛、奄美大岛、德之岛、永良部岛、与论岛。参见米庆余:《琉球历史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8年,第75页。 [13] 参见井上清:《钓鱼岛:历史与主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年,第38页。 [14] 参见庞培法、刘金国:《古代中国与琉球王国友好关系的确立与中断》,《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5期。 [15] 参见宋成有、李寒梅等:《战后日本外交史(1945—1994)》,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5年,第273页。 [16] JosephW.Ballantine,“The Future of the Ryukyus”, Foreign Affairs, Vol.31, No.4 (July1953), p.663. [17] Nicholas Evan Sarantakes, Keystone: The American Occupation of Okinawa and U.S.-Japanese Relations,College Station: Texas A&MUniversity Press, 2000, p.6. [18] 原报告英文标题为“Disposition of Liuchiu (Ryukyu) Islands”,文中涉及琉球之处均使用“Liuchiu”。 [19] Robert D.Eldridge, The Origins of the Bilateral Okinawa Problem: Okinawa in PostwarU.S.Japan Relations, 1945-1952, NewYork: Garland Publishing Inc., 2001, pp.66-7. [20] Robert D.Eldridge, The Origins of the Bilateral Okinawa Problem: Okinawa in PostwarU.S.Japan Relations, 1945-1952, NewYork: Garland Publishing Inc., 2001, pp.69. [21] Ibid., p.101. [22] FRUS, 1948, Vol.VI, 1974, pp.706-12. [23] “Marcus Island”音译为“马尔库斯岛”,旧译“南鸟岛”。类似的还有:“Rosario Island”音译为“罗萨里奥岛”,旧译“西之岛”等。参见《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254页;《人民日报》1951年8月16日,本文岛屿名称均采用旧译法。 [24] 日本将本州岛南部太平洋岛屿称为南方诸岛(Nanpo Shoto),其中包括小笠原群岛;将九州岛南部种子岛西南的诸多岛屿统称为南西诸岛(Nansei Shoto),原琉球群岛、大东群岛皆在所谓的南西诸岛之内。“Shoto”是日文的英译法,意思是“岛链”(chain of islands)。 [25] FRUS, 1948, Vol.VI, 1974, pp.877-8. [26] FRUS, 1950, Vol.VI, 1976, pp.1293-6. [27] FRUS, 1950, Vol.VI, 1976, pp.1297-1303. [28] “南西诸岛”的地域名称源于1877年3月24日镌版印制的一份英国海图,编号1262。该图全名为“China-East coast Hong Kong to Gulf of Liau-Tung·Complied from various authorities in the Hydrographic Office·Engraved 1877·”此图上所标定的地域名称不久被日本方面所抄袭并篡改。此后,在日本方面绘制地图中,“南西诸岛”与“琉球群岛”地域范围也不断“变异和膨胀,成为日本军国主义者推行窃土扩张的工具”。有关该名称的演变、地域范围变化以及相关地图等具体内容,参见鞠德源:《日本国窃土源流 钓鱼列屿主权辨》。 [29] Robert D.Eldridge, The Origins of the Bilateral Okinawa Problem: Okinawa in PostwarU.S.Japan Relations, 1945-1952, NewYork: Garland Publishing Inc., 2001, p.312. [30] FRUS, 1951, Vol.VI, 1977, pp.960-1. [31] FRUS, 1951, Vol.VI, 1977, pp.961n. [32] Ibid., pp.1024-36. [33] Ibid., pp.1156-9. [34] Ibid., pp.1174-5. [35] Robert D.Eldridge, The Origins of the Bilateral Okinawa Problem: Okinawa in PostwarU.S.Japan Relations, 1945-1952, NewYork: Garland Publishing Inc., 2001, p.320. [36] FRUS, 1951, Vol.VI, 1977, p.1200n. [37] Ibid., pp.1196-8. [38] Ibid., pp.1199-201. [39] 日本琉球史权威东恩纳宽就承认,琉球群岛名称系日语命名,用以论证琉球群岛本来就是日本领土。相关内容参见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兼质日本奥原敏雄诸教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4年。 [40] Department of State Publicatio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1950-1955), Vol.I,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7, pp.453-4. [41] 原文为:“Japan will concur with any proposal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to place under its trusteeship systemwith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sole administering authority, Nansei Shoto south of 29 degrees north latitude (includ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Nanpo Shoto south of Sofu Can (including the Bonin Islands, Rosario Island, and the Volcano Islands) and Parece Vela and Marcus Island·Pending the making of such a proposal and affirmative action thereon, theUnited Stateswill have the right to exercise all and any powers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these islands, including theirterritorialwaters.”Department of State Publicatio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1950 - 1955), Vol.I,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7,pp.426-7. [42] 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系王家伦教授认为:尽管“琉球原为中国的藩属”,但日本吞并琉球之后,“在法理上中国却始终坚持主权而未尝承认,因而成为中日的一大悬案”。该评论可参见郑海麟:《从历史与国际法看钓鱼台主权归属》前言, (台北)海峡学术出版社, 2003年。 [43] 有关中日琉球谈判参见井上清:《钓鱼岛:历史与主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年;米庆余:《晚清中日之间的“琉球问题”》,《日本研究论集》第五集,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1年;戚其章:《日本吞并琉球与中日关于琉案的交涉》,《济南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44] 井上清:《钓鱼岛:历史与主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年,第91页。 [45] 参见戚其章:《日本吞并琉球与中日关于琉案的交涉》,《济南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46] FRUS, 1943,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 1961, p.324. [47] 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九册),中华书局, 1989年,第34—36页。 [48] 同上书,第675页。 [49] 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六卷),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6年,第247页。 [50] 参见丘宏达:《钓鱼台列屿主权争执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研究》,《钓鱼台列屿之法律地位》,东吴大学法学院, 1998年,第156页。 [51] 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九册),第451页。 [52] 参见崔丕:《美国对日本南方领土与北方领土政策的比较研究》,《冷战时期美国对外政策史探微》,中华书局, 2002年,第72页。 [53] 《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3年,第243—244页。 [54] 《人民日报》1951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