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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治藏举措辨析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 曾国庆 参加讨论

    摘要:本文通过举证设立直辖少数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理藩院,制定并实施“兴黄教”战略国策,建立西宁办事大臣及驻藏大臣制度,创设金瓶掣签制度,监管藏传佛教,改革藏事,厘定章程,强化法制等一系列大政方针,分析阐述了清中央政府的治藏措施及其成功原因。
    关键词:清政府;举措;原因
    盛世修史,总结前朝治国安邦的理念、吸取经验教训,是历朝历代的传统,正因如此,才有了我国历史上著名的二十四史。目前,国家耗费巨额帑银,招标组织专家纂修《清史》,敝人有幸参加其中《典志·民族志·藏族篇》的审稿工作,工瑕之余每每使我联想到一个问题:两千多年中国封建社会的几十个朝代,为什么清政府的民族政策要成功于以往任何一朝政府呢?为什么清政府能做到的,而别的朝代不能做到呢?
    清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也是我国历史上多民族国家疆域版图最大、民族格局最终定型的重要历史时期。为了维护中央集权,清政府一开始就实行了“以八旗制度治满洲,以盟旗制度辖蒙古,以行省制度治汉人,以伯克制度治回疆,以政教制度驭藏番,以土司制度或部落制度辖西南苗夷,及以宗主制度对付藩邦”[1]的政策,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职责,整饬吏治,发展经济,管理着一千余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和人民。藏族人民在这一过程中同祖国各民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在历史舞台上共同创造了封建社会的最后辉煌,当然也共同经历了国家从强盛到衰落,直至为殖民列强欺凌的悲惨历程。
    清代中央政府治理西藏,“一向被认为是历代封建王朝治藏最为成功的范例。”[2]之所以如此,分析考察近三百年大清王朝的历史,我以为作为关外的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在掌握了全国政治、军事、经济、宗教、文化等命脉后,入乡随俗,积极适应以中原汉民族为主的文化,同时兼顾周边各少数民族的权益,以法治国、维系大一统的清王朝政权……在藏族地区,为了实现和达到绥靖安边的目的,清政府更是煞费苦心,尊重藏蒙民族的信仰习俗,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施政措施,最终达到了事半功倍的目的。
    一、设立中央直辖机构———理藩院
    理藩院是清朝中央政府为适应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历史特点、最大限度地行使中央集权而专门设立的执掌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此之前,中国古代历朝封建中央政府虽然设立了犹如典客、大鸿胪、鸿胪寺卿等等一些管理民族事务的高级官员,但是专设民族事务的机构却绝无仅有。因此,清代理藩院的设置,开创了我国在中央政府内设置少数民族管理机构的先河。
    理藩院初设仅负责管理蒙古事务,以后随着清王朝统一进程的需要,职权范围扩大到内外蒙古、察哈尔、青海、西藏、新疆以及西南、西北等地区。该机构“专管外藩”少数民族事务,其“责任重大”。顺治十八年(1661),理藩院的地位升格,与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平等,列于工部之后。该机构有大小官吏及办事人员近200人,这些官员的族属成份均以满人为主,蒙古人为辅。理藩院内部直属机构有六个清吏司,其中典属、柔远、理刑三个清吏司和唐古特学、喇嘛印务处与藏族事务息息相关。此外,遇有关于处理藏区及其它事务的各种临时差遣,理藩院当责无旁贷,照例派员前往。例如,顺治十年(1653)清廷册封五世达赖喇嘛;康熙三十六年(1697)清廷派人处理第巴·桑结嘉措秘不发丧之事;康熙四十八年(1709)钦差大臣赫寿往藏办事等等,都是由理藩院派侍郎、主事秉承朝旨赴命或协同遵办的。以后待“西宁办事大臣衙门”和“驻藏大臣衙门”成立后,理藩院作为中央机构仍然协同他们及四川总督有效地处理、解决了藏区众多民族繁杂事务。正是由于中央直辖机构对藏区各项事务实际的监督和管理,政令上通下达并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前清一些满蒙履藏官员的实心用命等,使藏族地方封建农奴制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因此,如果说清王朝的民族政策是比较成功的话,那么作为具体协助朝廷制定并执行民族统治政策的中央机构──理藩院当功不可没。
    二、提倡宗教,制定并实施“兴黄教”战略国策
    古语云“明修长城,清修庙”。说的是清王朝与前朝政府的做法明显不同,他对待臣民不是采用武力对抗或劳民伤财、消极防守的办法,而是积极主动地用精神力量驾驭蒙藏民族,使之“心悦臣服”。公元15世纪初叶,自宗喀巴大师创立格鲁教以后,该派鉴于其它教派弊端,进行了一场大的藏传佛教改良运动,提出并制定了一整套理论学说,严格了清规戒律,加之在世俗统治者的支持下,因而在短短的百余年间,很快后来者居上,赢得了蒙藏地区僧俗民众的拥护和崇敬信仰。以后,达赖、班禅两大活佛转世系统建立后,广大善男信女“尊之若神明,亲之若考妣”。因此,两位佛主的号令,在藏蒙诸部世俗事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时西藏各部纠纷“诉于达赖喇嘛,听令裁决而后行之”。这使得清政府充分意识到:“盖中外黄教,总司以此二人(指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各部蒙古,一心归之。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所系非小,故不可不保护之。”[3]当然,清初中央政府宠信黄教及黄教僧人的目的很明确,既不是像元朝那样“曲庇谄敬番僧,”也非“祈福祥,只以蒙古诸部敬信黄教已久,故以神道设教,借使诚心归附,以障藩篱。”[4]说白了,清政府就是因势利导,迎合蒙藏民众宗教信仰的需求,广泛的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对内利用黄教传统的力量和社会政治影响,利用宗教的麻醉作用,“易其政,不易其俗”,以此轻易掌控彪悍勇猛、桀骜不驯的蒙古游牧诸部,使之俯首帖耳,并安抚广袤的蒙藏地区,消弭各分裂势力隐患;对外一致联合起来,与沙俄等外国侵略者进行坚决的斗争,以维系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达到巩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的目的。历史事实证明,正是“兴黄教”战略国策的提出和实施,客观上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占中国近一半土地上的西藏、甘、青、川、滇、漠南、漠北蒙古、新疆等地各族善男信女聚集团结在其周围,大大提高了清廷在风云变幻之际处变不惊、沉着应对的能力。
    三、建立西宁办事大臣及驻藏大臣制度
    雍正二年(1724),蒙古和硕特部汗王罗卜藏丹津欲恢复其祖先在西藏的霸业未果,遂于青海发动叛乱。翌年,清政府戡乱后,决定设立驻西宁办事大臣衙门,由达鼐为首任办事大臣。这是自13世纪上半叶西藏纳入元中央王朝的版图后,中央政府首次直接派官驻扎当地掌管藏蒙族事务之始,也为两年后在拉萨设立驻藏大臣衙门做出了样板。西宁办事大臣权限等同内地各省督抚,主要职掌“青海蒙古三十九旗”和“青海番族四十司”(即青海藏族四十个部落)的广大地区的民族宗教事务;统领青海蒙古各扎萨克军队;主持或派官参加蒙藏各部盟长、旗长和千百户会盟、编审户口、征收赋税;稽查、办理当地各族贸易事宜,掌管青海与西藏的茶粮交易;审理各族纠纷,处理重大刑民案件;协助驻藏大臣管理青海或途经青海的蒙藏各部僧众进藏熬茶活动。除外,在遵奉朝旨调兵遣将、筹办粮饷、驿路运输、护卫使臣赴藏、维护国家统一和青藏高原的安定等方面还起着重要作用。
    驻藏大臣衙门主要是为安辑藏政,严防准噶尔部侵扰;平定内讧,充分行使国家主权;“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共同办理”西藏各项事务等目的而设。驻藏大臣制度随着国家“康乾盛世”的辉煌和“光宣衰落”的颓势而起伏,也经历了由初建雏形时期、过渡到扩大时期、直至达到完善的鼎盛时期,最后走向削弱时期的过程。但不管风云变幻怎样,自雍正五年迄清末(1727-1911)的185年间,清廷先后派遣驻藏大臣136人,实际到任114人,[5]在这些众多的驻藏大臣中,除少数昏庸颟顸、偾事误国外,大多数驻藏大臣是能够克尽厥职,努力地完成历史所赋予的神圣使命。他们在维护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保护藏族人民的利益,促迸中华各民族间亲密联系,抗击外侮、平息叛乱(内哄),赈恤黎民,发展藏族地区社会经济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历史是公正的,正是由于清中央政府有别于其他朝代的创新举措和惠民政策;由于西宁办事大臣和驻藏大臣的努力,俾清廷对藏区的治理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代封建王朝,也得到了后世史学家的充分肯定。
    四、设立金瓶掣签制度,将藏传佛教置于中央监管之下
    活佛转世的观念源于佛教的化身理论和古代藏民族的灵魂不灭观念。明末清初,格鲁派借鉴了其它教派活佛转世的做法后,延请西藏三大寺的高僧等寻访民间,经过筛选出几位灵童后,由护法神———“吹忠”①打卦占卜、降神附体祷问,指认转世灵童。但此法行之既久,弊端丛生,蒙藏一些上层权贵人物及高僧目睹“呼毕勒罕”(灵童)一经中央政府册封后,不但本人有崇高的政治和宗教地位,经济利益也颇为丰厚,其父被朝廷赐爵为“辅国公”,②赠予大量的田产、谿卡及农奴等。于是,为争权夺利,他们暗中行贿“吹忠”,假托神言,“徇情妄指”:“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亲族姻娅,递相传袭,总出一家”;[6]“蒙古汗王、公等家,亦与蒙古王公、八旗职官袭替相似……甚且至噶布伦丹津班珠尔之子,亦出有‘呼毕勒罕’。”[7]令人匪夷所思的“巧合”是,后藏一家庭内出现了四位教主;在蒙古地方也闹出了王公贵妇怀孕不久,即被指定腹中胎儿为“呼毕勒罕”,结果所生竟然是女婴的笑话。上述诸多“营私舞弊”的现象,造成了蒙藏各地僧俗“众心不服”,他们纷纷上告朝廷,局势动荡不安。更有甚者,六世班禅的弟弟沙玛尔巴(确朱嘉措)因为未分到其兄缚礼,遂怀恨在心,叛逃廓尔喀,引狼入寇后藏,抢掠扎什伦布,酿成了巨大灾祸,给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乾隆末年,清廷派兵戡乱后,严惩了沙玛尔巴的叛国行为,查抄了所属红帽派的寺庙和财产,并强令改宗黄教。为长治久安,“整饬流弊”而服人心,废除“吹忠”指认灵童的做法,乾隆皇帝下令实行“金本巴瓶”掣签制度。革新后的转世灵童寻访步骤包括下列几点:1、秘密寻访“转世灵童”;2、辨认前世活佛器物;3、实行金瓶掣签;4、报请中央政府批准继位;5、举行隆重的“坐床”大典等……[8]
    金瓶掣签制度从清朝建立实施一直延续到近代历经200余年,既为历代中央政府所坚持,又为藏传佛教界广大僧侣所拥护,成为不可更逾的认定蒙藏地区活佛转世灵童的历史定制。据统计,仅西藏地区就有格鲁、噶举、宁玛三个教派的39个主要活佛系统70余名活佛,包括第十、十一、十二世达赖喇嘛和第八、九世班禅额尔德尼是经过金瓶掣签而继位的(九、十三、十四世达赖喇嘛和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经中央政府特批免予掣签)。事实证明,此制度的实施,不是乾隆皇帝一时冲动、心血来潮的行为,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断然决策;是18世纪后半叶,清政府在汲取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大力改革西藏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项关键措施,是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的革新和发展。它既体现了中央政府的权威,又体现了西藏地方隶属于中央政府管辖。正是由于法律机制的健全和保障;由于政教合一制领导权的代代平稳接替,政教领袖人物与中央政府的精诚合作,赢得了蒙藏僧众的民心和信赖,封建农奴制社会得到了发展。
    五、改革藏事,厘定章程,强化法制
    有清一代,藏族地区先后发生了几次内讧和叛乱,也有过几次大的外敌入侵。粗略计算有:康熙五十六至五十九年(1717-1720)蒙古准噶尔部策妄阿拉布坦派兵对西藏的骚扰;雍正三年(1723)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在青海发动的反清叛乱;雍正五年(1727)西藏噶伦阿尔布巴为争夺统治权在拉萨发动的内讧;乾隆至嘉庆年间,策冷工布、班衮父子、罗布七力等人多次抢劫、清政府被迫三次出兵戡乱的“瞻对事件”;乾隆十二年(1747)和三十六年(1771)四川土司莎罗奔、郎卡等人为争夺印章、土地和属民,清朝用兵当地而爆发的大小金川战役;乾隆五十三年、五十六年和咸丰初年(1788、1791、1855),廓尔喀三次派兵入侵后藏;光绪十四年、三十年(1888、1904),英帝国主义两次武装侵略西藏等等。当上述这些大大小小的各种危难袭来之时,在祖国利益受到损害,人民安危每每处于水深火热的关键时候,中央政府总是能够及时出兵或戡平内乱、或坚决反击外侵(当然腐朽、没落的晚清政府除外),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在藏区社会秩序稳定以后,清政府彰善瘅恶,整饬藏政,几次制定章程并颁布地方政府执行,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其中比较著名的有《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和《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
    十三条章程主要明确规定西藏地方重务并驿站紧要事件、地方各级官员的人事任免革除治罪,应禀报达赖喇嘛并驻藏大臣酌定办理,不得任意私放;禁止私自减免或增派差徭;地方军事行动包括调遣兵马、防御卡隘事项均应听候驻藏大臣并达赖喇嘛印信文书执行。该章程是清政府处理、整饬西藏事务的第一个重要文献。政府通过颁行法律章程的办法,加强了对西藏地方的直接治理。驻藏大臣的职权较前也有了明显扩大,地方许多重要权力直接操掌于驻藏大臣并达赖喇嘛手中,有利于遏制地方僧俗贵族势力的膨胀,平缓了贵族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使其后一段时间内西藏的政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特别一提的是,清廷将达木蒙古八旗兵权交由驻藏大臣统帅,削弱了地方统兵权,这无疑有益于巩固封建国家的集权,对强化国家主权意志也有着积极的影响。
    二十九条章程是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它是清朝在西藏的施政措施发展到了较完备的标志。该章程集地方一切权力于驻藏大臣一身,并以法律条款的形式载明:驻藏大臣地位与达赖喇嘛及班禅额尔德尼平等,督办西藏一切政务;噶伦以下各级官吏及高增活佛均为隶属关系,其任免、升迁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班禅负责;驻藏大臣主持西藏防务,统率绿营兵弁,指挥操练地方藏军,每年定期轮流巡查边界;稽查财政收支,督察地方司法、户籍、差役;办理一切涉外事宜,主管对外贸易及铸造钱币;监督主持达赖、班禅等高僧“转世灵童”的掣签和坐床等等。总之,行政人事、宗教监管、军事、司法、外交、财税等一切大权,均由驻藏大臣掌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绝大多数驻藏大臣切实履行了这些职权,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此章程的制定颁行不仅受益于终清一代,也深深地影响着其后民国政府、北洋政府乃至国民政府对西藏的施政,藏区局势也因此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相安无事。可见,正本清源,妥立章程,依法治藏,也是清政府的重要举措之一。
    除上之外,终清一世,中央政府在藏区实行的驿传制度[9]、摄政(清代官方文献称之为“掌办商上事务”)制度,[10]以及在北京、热河(承德)、五台山、盛京(沈阳)、等地修建黄寺等藏传佛教寺院,数位皇帝多次不定期的以秋猎、巡幸等形式,接见、赏赉藏族高僧大德、上贵族,沟通和增进了与他们之间的关系,客观上对于加强对藏区的管理,巩固国防,安定社会秩序等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注释:①清代官方文献曰之,藏语作chos-chung“曲均”,还有作gnas-chung“乃琼”,俗称护法神,是专门从事降神作法、预卜未来的僧人。当时西藏著名的护法神有拉穆、内冲(乃穷)、萨穆叶(桑耶)和噶瓦东(噶栋)四大吹忠,其中以拉穆吹忠最为出名。
    ②清代六大爵位之一,依秩分别是:亲王、郡王、贝勒、贝子、辅国公、镇国公。
    参考文献:[1][台]凌纯声.清代之治藏制度[M].p121
    [2]王启龙、邓小咏.20世纪上半叶藏区政治研究评述[J].西藏研究,2002年第2期,p2
    [3]乾隆.御制喇嘛说[A].清高宗实录[Z].卷一四二七,p6
    [4][清]昭梿.啸亭杂录[Z].卷一0
    [5]曾国庆.驻藏大臣一览表[J].西藏研究,1986年第3期
    [6]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一)[Z].p22-25[A].西藏研究编辑部编.清实录藏族史料(七)[Z].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p3465
    [7]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二四)[Z].p23-32[A].西藏研究编辑部编.清实录藏族史料(七)[Z].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p3539-3540
    [8]曾国庆.清廷治藏与金瓶掣签[N].光明日报,2010年12月16日
    [9]曾国庆.清代藏区驿传制度蠡测[J].西藏研究,1996年第1期
    [10]曾国庆.浅析达赖喇嘛亲政与活佛摄政[A].纪念柳陞祺先生百年诞辰暨藏族历史文化论集[C].中国藏学出版社,2008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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