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代的盟旗制度是清朝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蒙古地区的统治,实现“众建以分其势”的目的,而在蒙古地区实行的以清原有的八旗组织为形式,以蒙古原有的“鄂托克”、“爱马克”等社会组织为基础,以封爵、封地为手段的具有政治、经济双重组织性质的一项制度。本文仅从盟旗制度设立的渊源、设立过程、基本设置及其作用等方面加以论述,有关盟、旗之间,蒙古八旗与盟旗制下面的旗之间,清代盟旗制度与以往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政策之间的异同之处在行文之中也将加以区分。 关键词:盟旗制度;盟;旗;八旗 一、盟旗制度设立的渊源 清代的盟旗制度始于后金,是以满洲贵族创建八旗制度为形式,在以蒙古原有的“鄂托克”“爱马克”等组织基础上形成的。关于清代的八旗制度,孟森先生在《明清史论著集刊•八旗制度考实》经过严密考实如下:“八旗之始,起于牛录额真,牛录额真之始,起于十人之总领。十人各出箭一枝,牛录即大箭,而额真乃主也。”①牛录既是满洲社会的基层政权组织形式,又是生产活动的基层组织和军事的基本单位。“后吞并渐广,至万历二十九年,乃扩一牛录为三百人,盖当时有四牛录,分黄、红、蓝、白为旗……征服更广,招纳更多,一牛录三百人之制不变,而牛录之数则与日俱增……且蒙古、汉人亦多有降附……于是始设八旗。”②随着满洲统治势力向蒙古地区的渗透,八旗制度也推行到了漠南蒙古地区,在对蒙古原有的社会组织进行改造之后,一种新的制度,即盟旗制度因地因时设立起来了。 “鄂托克”是众多阿寅勒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结合体,“爱马克”是游牧于同一地区的同族阿寅勒集团,这些构成了兀鲁思的基础。与满洲的牛录一样,它们都是蒙古社会基层政权组织形式及生产、军事的基本单位。正是由于二者的相似性,加上满洲的一些行政措施,满洲贵族才得以顺利地将八旗组织原则推广到了蒙古地区。 满洲统治前的蒙古地区就有一种“楚固拉干”集会,满洲继续利用这种会盟形式来解决实际问题并加强对蒙古各部的政治控制。后来,会盟制度化,凡是参加同一会盟的有关各旗合称为盟,并且以固定的会盟地点作为盟的名称,并设立盟长会同理藩院办理旗务。 以往中央政府对地方采取府、州、县等层级管理体制,通过任命本民族头领来遥控该地区。而盟旗制度中的盟旗则不可以视为简单的层级从属关系。清代盟旗制度下的盟并不是一级政权机构,而只是对各旗实行监督的组织。而旗才是满洲在蒙古的治事机构,是一级政权组织,札萨克总理旗的行政、司法、课税、差派等事务,而盟长不能干预旗务,只是会盟时的召集者和主持人,可以监督告发札萨克的不法行为和背叛活动,盟长实际是理藩院与各旗札萨克之间的中间环节。与传统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相比,盟则少了一些从属关系,多了一些承上启下与监督作用。 以往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府、州县,表面上隶属于中原王朝,实际上,中原王朝并未进行直接统治,而是委派本民族头领为都督进行统治,并没有改变其原有的政权机构、组织形式和政治制度,对其内部事务不加干涉,实际保留了少数民族政权的独立半独立状态。清朝从根本上消除了蒙古诸部重新联合的可能性,原先以部落为单位在草原上自由迁徙的蒙古人被严格地固定在旗地内,不能形成全民族统一的地方政权,原有的社会组织被重新整合,其凝聚力下降,各部由政治性血缘性联合而走向统一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点,完全处于清朝的统治之下。 此外还要注意八旗蒙古与盟旗制度下的旗不可等同看待。首先,二者来源不同。最初,蒙古归降满洲数目比较少时,努尔哈赤和皇太极把它们散编在满洲八旗内,人数增多后,满洲设单独蒙古牛录,但仍然依附于满洲八旗组织内,天聪九年(1635)随着漠南各部的大量来归,皇太极才将满洲八旗中的蒙古牛录分出,加上新编的壮丁,组成了和满洲八旗并列的蒙古八旗。盟旗制度下的旗则与此不同,满族统治者在创立蒙古八旗的同时就已经开始在蒙古聚居区内设立牛录编旗分了,是蒙古原有民族形式与满洲八旗制度相约束的产物,是从其原有行政及社会组织改变而来的统一的旗。其次,二者首领产生的机制、任职时间不同,前者每旗壮丁数基本相同,官员由清任命,不世袭。后者札萨克从本旗王公贵族中选择,经理藩院上报,敕封之后生效,可以世袭。第三,二者负责机构不同。前者由满族统治者任命的官员直接管理,而盟旗事务则有理藩院负责。第四,蒙古八旗的军事驻防意义较重,而盟旗制度下的旗则兼行政、军事经济、司法等于一身,是一级政权机构。 二、盟旗制度形成的过程 蒙古各部依附满洲的过程就是盟旗制度形成的过程,从时间上来说,这一过程起于天聪九年(1635),终于乾隆三十六年(1771),达130年之久;从地理范围来讲,又可以分为漠南、漠北、漠西蒙古(包括青海蒙古);此外,满洲根据蒙古各部的政治态度(自动率部来归还是诱降而来抑或武力征服而迫,归降之后是否叛变等情况)在政治上分为外藩蒙古和内属蒙古。又根据旗的性质和管理者身份的不同分为札萨克旗、都统旗、总管旗以及喇嘛旗。属于札萨克旗的是内蒙古49旗,外蒙古86旗,西北蒙古34旗,西套蒙古2旗,青海蒙古28旗,计199旗,占所有旗数的百分之八十。 最先编旗的是漠南蒙古。天聪九年,皇太极在编蒙古八旗的同时又选“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的壮丁编审了三旗,即盟旗制度下的旗。崇德元年, (1636)皇太极派人在察哈尔、喀尔喀、科尔沁部“查户口、编牛录、会外藩、审罪犯、颁法律、禁奸考”,③崇德三年,收林丹汗部众“编立旗分、牛录,设固山额真”,④各旗分六盟所属:科尔沁、扎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四部,四部落十旗会盟于哲里木;敖汉、奈曼、翁牛特、巴林、扎鲁特、喀尔喀左翼、阿噜科尔沁、克什克腾八部落十一旗会盟于昭乌达;喀喇沁、土默特二部落五旗会盟于卓索图;乌珠穆沁、阿巴葛、浩齐特、苏尼特、阿巴哈纳尔五部落十旗会盟于锡林郭勒;四子部落、喀尔喀右翼、乌拉特、茂明安四部落六旗会盟于乌兰察布;鄂尔多斯七旗会盟于伊克昭。 漠北蒙古原有两翼,后分为三路,北路土谢图汗、东路车臣汗、西路札萨克图汗分别有17、12、8旗,计37旗。康熙、雍正年间又有所增加,雍正二年,清朝在北路中拨出20旗归额驸策凌管辖,是为赛因诺颜部,从此蒙古分为4路。1736年,四路共86旗,分4盟:札萨克图汗20旗为汗阿林盟;车臣汗部23旗为克鲁伦巴尔和屯盟;札萨克图汗部19旗为札萨克毕拉色钦毕都尔诺尔盟,赛因诺颜部24部为齐齐尔里克盟。 乾隆十九年(1754)四月,清朝将归附的漠西杜尔伯特部编为乌兰古木杜尔伯特部赛因济雅哈图左右翼2盟计16旗。乾隆36年,土尔扈特部回归后,分属于乌讷恩素珠克图东南西北四盟、巴图塞特起勒图中路盟、青色特起勒图盟,计15旗。此外,由于青海蒙古原属于漠西蒙古,所以青海的和硕特部、卓罗斯部、土尔扈特部、喀尔喀部亦属于漠西蒙古,但不设盟长,隶西宁办事大臣。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喇嘛旗,清朝大力扶持提倡喇嘛教,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上层喇嘛给予相当于世俗封建主同等的政治地位与权力,由喇嘛管理旗内事务,清朝设立的喇嘛旗有七个:内蒙古锡呼图库仑札萨克喇嘛旗、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旗、额尔德尼班第达呼图克图旗、咱雅班第达呼克图克旗、清苏珠克图诺门罕旗、那克班禅呼图克图旗以及青海的察汗诺们罕旗。 三、旗的基本设置 旗的基本设置是呈金字塔的层级管理体制,位于金字塔上层的是旗札萨克,旗札萨克负责旗内一般行政、军事等事务。协理台吉以及管旗章京协助旗札萨克处理旗务,前者可以代理旗札萨克,从王公台吉中选拔,经盟长呈报理藩院由皇帝任命,任期没有限制,为终身制;后者不能代理旗札萨克,无需皇帝任命,从台吉中选择,没有任期限制。旗下最基本的组织就是牛录(汉称佐领,蒙古称苏木),设苏木章京,管理有关苏木一切事务,其副职为昆都。旗内苏木过十设章京两名,不过设一名,管理一般地方旗民事务,受协理台吉、管旗章京控制。此外,札兰为旗的军事单位,每四至六名苏木设一名札兰章京。位于苏木之下的组织为达鲁葛(什户长或什长),是十户的组长,战时指挥兵丁,平时维持治安,执行法律,调查户口等。以上这些官员拥有奉禄权、向所属征收赋税等特权。其中,苏木佐领是仿照满洲八旗的牛录得建制而设立的,分为世袭以及非世袭两种。世袭的又分为勋旧佐领、优异佐领、合管佐领、互管佐领。非世袭的则分为公中佐领与滋生佐领。 四、盟旗制度的作用 1、巩固了清对蒙古的统治。其一,清朝统治者采用“众建以分其势”的策略,将蒙古各部分为众多旗,旗下设立苏木,这样,每一苏木,每一旗的力量就被层级递减了,旗之上虽然设立了盟,但盟也仅仅起到了上传下达、组织监督的作用,并不是众旗政权中心与精神中心,每一旗各有旗地人民、利益,因此不能联合起来对抗清朝。其二,盟旗制度打破了蒙古原有地缘血缘组织,进行了重新分配,这样人们的家族、亲族、部落、民族、国家观念逐渐淡薄,加上清朝采取了法律手段禁止各个盟旗所属人员流动,因此不可能产生全民族的政权。其三,清朝统治者根据归附先后以及是自动归还是武力所迫等将各旗区别对待,分为内属蒙古和外藩蒙古,其中外藩蒙古又分为内外札萨克,这个政策实际上是一种离间政策,各部彼此疏远,不愿再联合起来。如上所述,清朝的众、散、殊政策,使得各蒙古部落之间的凝聚力下降,离心力加强,很难联合起来,客观上加强了对蒙古各部的统治。 2、统治者对蒙古王公贵族还采取了拉拢和行政手段,加强了其向内的向心力,手段之一就是对其册封领地、赏给人民、分发物品,允许其征收属地赋税。手段之二就是给予种种特权,维护其身份地位。其三就是利用年班、围班等行政手段加强对中央的向心力,这些手段也客观上加强了对蒙古王公的控制。 3、盟旗还具有强烈的军事性质,对外抵御侵略势力,维护边疆和平与稳定;对内各盟旗的安定和平本身也是对战乱不断的清朝的最好帮助。 4、随着盟旗制度的建立,满蒙汉之间的民族交流增多,促进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发展,三方贸易丰富了中原、蒙古、满洲地区的物质,提高了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 5、札萨克既是蒙古封建领主又是清朝政府委任的地方官员,他们有明确的权限和管辖范围,清朝在蒙古地区各部设立旗界,旗民不可以随便流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因为争夺牧地草场人口而造成的混乱局面,即便发生了纠葛,理藩院亦可以从中调解,盟的监督检查也在某种程度上消除了这一隐患,有利于蒙古社会秩序的稳定。 注释: ①②明清史论著集刊.孟森.中华书局,1959,219页. ③清太宗实录(卷三十一).崇德元年十月丁亥. ④清太宗实录(卷四十二).崇德三年六月庚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