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早在康熙年间清朝政府为防范沙俄侵占中国领土在北疆采取“卡伦”和“察边”两种巡查边界的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清政府深知两种巡边措施所隐藏的利与弊,但受当时的人力和财力等客观局限,选择了两种措施同时并用,互补长短的办法,力求巩固边防。清代的巡边措施之得与失将为当今的边防建设提供更加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清朝边境;巡视制度;利弊剖析 从17世纪中叶起沙俄扩张势力逐步逼近中国北疆[1],使清王朝遇到严重的边疆危机。经200多年的交涉,清政府与沙俄先后签定《尼布楚条约》、《布连斯奇条约》、《勘分西北界约记》等界约,划定了中俄东、中、西北等各段边界,并采取派驻重兵、巡视边界等各项措施以期巩固北疆边防。其中,巡视边界主要采取了“卡伦”与“察边”两种措施。 关于清代的“卡伦”何秋涛称:“更番候望之所曰台,国语谓之喀伦,亦作卡伦,又称卡路、喀龙者皆翻译对音之转也”[2],卡伦是清代特有的,具有诸多功能的驻守或执勤据点。它可分为内地卡伦和边境卡伦,边境卡伦主要担负边防的重任,具有显明的边境巡视职能。 早在康熙朝初期,清朝北疆已设有边境卡伦。康熙十三(1674年)年,理藩院在刑法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卡伦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者被获之日将为首一人斩,余绞。若持兵抗拒皆斩。逃往外国被执送院,曾拒捕伤人者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逃而未伤人自还者免罪,交原主。”[3]可见,康熙年间在北部边界一带已设置卡伦,并对“出卡伦逃往外国”等非法越界行为制定了专门的处罚规定。 边境卡伦设在边界线内侧,沿着边界线由诸多卡伦连接成一条列状,形成一条漫长的“卡伦线(路)”。相邻两座卡伦之间的“适中隙地”堆石设一卡界标记,称“会哨鄂博”。卡伦与其会哨鄂博之间的卡伦路称“开齐”。卡伦官兵被派遣到指定的卡伦执行巡逻称为“坐卡”,坐卡官兵沿着“开齐”逐日行进巡逻,到会哨鄂博与邻卡官兵会哨,互相勾通,“以期声息灵通”,这一巡逻过程称“走开齐”。卡伦官兵坐卡期间的义务是要巡查该卡界内有无中外边民私自越界、经商;有无外国人越界居住、开垦、放牧、采矿,或打草、守猎等行为;查验往来行人有无合法执照和其去向及目的。若遇可疑之人即行捉拿,送卡官,呈报有关部门处理。 卡伦有其严格的管理制度。坐卡官兵一般尽量拣选熟悉该卡伦巡逻范围内的地形、居民、通道等情形之人。史料记载“每处官兵多寡有定额,而更代之迟速亦有定期”[4],即,坐卡实行轮班制,每处卡伦坐卡兵丁人数一般少者几人,多者几十人。以漠北地区为例,乌里雅苏台将军辖境内的驻卡义务俱系土谢图汗、札萨克图汗、车臣汗、赛音诺颜等喀尔喀四部及乌梁海等各部臣民所承当的一项主要赋役。道光十年,喀尔喀四部奉理藩院之令重新摊派卡伦赋役,令车臣汗部派出110名、扎萨克图汗部派出63名兵丁,分别更换土谢图汗部120名和赛音诺颜部53名兵丁。其中,令扎萨克图汗部40名兵丁更换土谢图汗部40名兵丁,其5人派驻和尼迈拉虎卡伦、10人派驻库兰阿吉尔噶卡伦、9人派驻昌吉斯台卡伦、1人派驻近吉里克卡伦。令车臣汗部出派80名兵丁,更换土谢图汗部80名兵丁,其16名派驻防俄包衣卡伦,28派驻库木里卡伦,另外十七人分别派驻库伦南北各各路台站。[5],轮班一般有 “一月一换”、“两月一换”、“三月一换”、“一年一换”或 按气候变化派驻或撤回等不同周期,要求轮班官兵及时到达指定的卡伦接班,坐卡期间不得误期、旷职,或失查。 为加强卡伦在边防中的防御作用,上级对卡伦弁兵的执勤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史称“巡查卡伦”。其巡查内容主要如下。查看挂在会哨鄂博上的木牌和邻卡官兵互换的木牌情况。在日常巡查中要求邻卡官兵在鄂博会哨时互换木牌,并将另一块木牌挂在鄂博,巡查卡伦时,通过查看互换的木牌和会哨鄂博上的挂牌情况了解坐卡官兵是否按时完成巡逻会哨任务,以期杜绝“徒具其名,驻卡充数”。此外,查看所用兵器等是否齐全、完好;有无旷班或擅自离岗;巡查记录和汇报情况是否属实;卡界内有无越界等非法现象等。若遇上述情形,坐卡官兵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理藩院则例》中规定:“卡伦官兵等旷职误期,佐领革职,罚三九牲畜;骁骑校革职,罚二九牲畜存公;披甲人等鞭一百”;若有未往前指定的卡伦,而到其它卡伦接班者,“章京、骁骑较革职;披甲人等鞭八十”;又定:坐卡期间“失察之佐领、骁骑校罚一九牲畜,存公”[6];“卡伦官兵疏纵逃犯及追赶不力者佐领罚三九,骁骑校罚二九,皆革职;领催革役,鞭一百,罚牲畜五;马甲鞭一百” 等专项条款。[7]另外,坐卡期间要求确保所用兵器齐全、无损,否则 “卡伦章京、骁骑较罚二九牲畜,存公。披甲人等鞭八十” [8]。 有清一代“巡查卡伦”逐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层层监督、检查的一项专门的卡伦管理制度。其一,清朝政府直接派卡伦侍卫等专员对各地卡伦进行巡查。其二,清廷令将军等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定期对所辖卡伦进行巡查。比如,令每居新任乌里雅苏台将军到任后要立即亲往巡查所属卡伦,每隔三年再查一次;此外,将军等地方最高长官也令其下属地方长官定期巡查各分管卡伦。比如,乌里雅苏台将军令科布多参赞大臣每年春秋两季对所管卡伦各检查一次。依此类推,各基层军政长官依次令其下属各级官员对各自分管卡伦逐次进行巡查。可见,清代极为重视边境卡伦的管理,“巡查卡伦”已成为从中央到地方逐级落实的金字塔形的管理制度,其巡查的周期也自上而下逐渐缩短,巡查次数逐步递增。 “察边”也是清代边境巡视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即清政府在中俄国界线上立石碑或鄂博等界标,定期派部队前往查看界标及其周围情况,谓之“察边”。当时,若干个察边部队以固定的周期和时间,沿着各自指定的路线分头行进,对各管边境区域进行巡逻,查看所立界标有无毁损,有无内外民众擅自越界,边境线内是否有俄罗斯人等越境建盖房屋、开垦、放牧、采矿或经商等,最后由两支察边部队在预定之处会师,勾通情况,事后将巡查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比如,在漠北地区,乌里雅苏台将军每年五月间派杜尔伯特协理台吉一员,兵八十名,阿勒台乌梁海章京一员,兵十名至卡伦外俄罗斯交界哈克诺尔地方搜查一次,并在此处与由喀尔喀札萨克一员,兵二十名组成的另一察边部队会合[9]。在西北地区,伊犁将军每年派一次部队对吹河(今楚河)、塔拉斯河一带进行巡查。在东北,每年五六月份,齐齐哈尔、墨尔根、瑷珲等三城各派出协领一员,佐领、骁骑校各二员,兵二百四十名,分三路至格尔必齐河、额尔古纳河、默里勒克河、楚尔海图河等地巡视。为此规定,齐齐哈尔城出兵巡视格尔毕齐河和额尔古纳河一带;墨尔根城出兵巡视墨里勒克河一带,黑龙江城出兵巡视楚尔海图河一带,并明确规定,巡视途中,齐齐哈尔城和黑龙江城协领所率两支部队分别在预定的地点与墨尔根城协领所率部队会师。[10]漠北和西北边境地区也同样进行察边。 “察边”也有其严格的管理制度。除了,察边周期、时间和路线、会师双方等既定条款之外,还规定:每届新任将军等地方最高长官到任后必须亲自前往察边;察边部队在边界与另一方部队会师后,必须“各书衔名月日於木牌瘗山上,明年(次年)察边者取归,以呈将军、副都统,又各瘗木牌,以备后来考验,此为定例”;“察边之事岁於七月内咨报理藩院,而边界清谧,例於年终专折奏闻” [11]等。这一切均作为考核各级军政长官和兵丁功过的重要条件,若出现失误,相关官兵将受到严惩。 清代的边防中“卡伦”和“察边”为两种不同形式的巡边制度,在守护或巡逻边界的职能方面二者均有共性,但在形式、做法,以及功效等方面二者却存在着较大差别。首先,巡逻的时间和周期不同。卡伦官兵长年在指定的居点一直轮流驻守,一般以每日为一个周期,沿开齐逐日进行巡逻。而察边部队则以一年或三年等较长的时间为一个周期,而每一周期内只前往边界巡逻一次,每次巡边的时间只有1到2个月。 其次,所巡逻的空间区域不同。边境卡伦一般均设在边境线内侧,而且远离边境线数十里或数百里,故,其巡逻范围一般限定在卡伦与卡伦之间的直线区域,除了少数卡伦之外,驻卡官兵没有义务或权利到边界线上去巡视。与此相反,察边部队则专门前往边界线,巡视界标及其周边区域。再次,所发挥的职能不同。边境卡伦的职能相对宽泛,除了执行巡边任务之外,还具有长年担负稽查边界贸易或游牧、查拿盗贼或逃犯、征收赋税、传递文书等多种义务,发挥类似当今派驻边境地带的边防哨所、公安派出所、海关、工商、税务、通讯等部门所具有的职能,有些有些方面拥有一定的裁决权。而“察边”的职能则相对单一,虽然也有时顺便处理一些其他相关事宜,但总体上主要发挥定期巡边的职能。 综上所述,“卡伦”和“察边”在清代的边防中凭其各自的功能,互补缺陷,共同承担起巡边的重任。“卡伦”因长年驻守边境一带,对境内外各类违法者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同时,能够及时发现和阻止非法行为的发生,随时通报或处理各类案件,巡边效果相对显著。而“察边”则由于其巡边的周期和方式等原因,不能保证边境地区的长期安宁。比如,东北地区最初每年只“察边”一次,而每次往返只需要五六十日。有些地区则每隔2-3年才有一次“察边”。因此,边界地带长期陷入闲置状态,难以防御和杜绝外国势力或双边民众的越界等非法活动。同时,也不难看出受当时的交通等各种条件的约束,多数卡伦远离边境线而设,有的离边界多达数百里,卡伦与边境线之间的空闲地带成为各种非法活动萌芽和猖獗的土壤,给沙俄等列强提供了得寸进尺的可乘之机。 清代我国版图辽阔,边境地区地广人稀,边境线甚长,交通不便,加上当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巡边则成为北疆臣民一项沉重的负担。清政府受这一客观条件的局限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在整个边境线附近设卡巡边,而以定期“察边”力图补救无法设卡而造成的弊端。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是距离我们时间最近、影响最大的一个朝代,正因为如此,清代北疆边防中的“卡伦”与“察边”这二种巡边措施的利与弊,以及二者之间如何进行整合等问题仍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注释:[1]本文中的“北疆”指清代的西北、北部和东北边疆。 [2] [清]何秋涛:《朔方备乘》卷十,北徼喀伦考。 [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五,理藩院。 [4] [清]西清:《黑龙江外纪》,卷二。 [5]《喀尔喀四部赋役分摊帐目》(畏吾尔体蒙古文),那楚克多尔济手抄本。 [6]《钦定理藩院则例》,卷三十四,(36)边禁。 [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五,理藩院。 [8]《钦定理藩院则例》,卷三十四,(36)边禁。 [9]富俊:《科布多政务总册》,外藩。 [10][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卷五。 [11][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卷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