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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麴氏高昌中央诸曹职掌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西域研究》1995年第2期 孟宪实 宣红 参加讨论

    麴氏高昌(502-640年)的政治制度,自从运用了吐鲁番出土资料后,研究已取得很大的进展[1]。本文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只就麴氏高昌中央诸曹的职掌进行一些讨论,不妥之处,敬请批评。
    1、诸曹概说
    关于麴氏高昌中央行政部门,以《周书·高昌传》记载为详,其文曰:“官有令尹一人,比中夏相国……次有八长史,曰吏部、祠部、库部、仓部、主客、礼部、民部、兵部等长史也……次有八司马,长史之副也……”。《周书》此载,为出土资料证实的是吏部、库部、仓部、主客、民部和兵部。文献失载,而为出土资料所证实的还有祀部、屯田和都官三个部门。这样,到目前为止,我们可以确知麴氏高昌中央行政部门有九个,即吏部、库部、仓部、主客、民部、兵部、祀部、屯田和都官。
    麴氏高昌这九个中央行政部门的名称应统一称做什么?《周书·高昌传》称以“长史”。长史是这些部门的长官,《周书》这种表述,是有来历的。汉代尚书六曹演成后来尚书六部,而六部之下诸曹司,魏晋南北朝时期情况并不一致。以西晋为例,中央设三十五曹,而名称并不统一,或称曹,如运曹、化曹;或称部,如驾部、吏部,或不设名,如度支、三公等。如此不统一名称的同级行政组织,一般以长官职衔代称其部门,因为各部门长官职衔是一致的,如吏部郎中、度支郎中、仪曹郎中等。若概括时,则称“曹郎”、“诸曹郎”。《周书·高昌传》称高昌中央行政部门为“长史”,如当时中原称“郎中”。但有的学者发现麴氏高昌九个行政部门多数称部,认为高昌用“部”这个名称统一了诸部门的称号,所以直言高昌诸行政部门为“诸部”[2]。
    从吐鲁番出土资料看,屯田、都官和主客三个部门并未以“部”为名。不仅如此,这三个部门在中原都曾设立过,也多是如此名称。更重要的是,高昌当时人的名称表述才应该是我们今天表述的根据。对此,出土资料中的麴朝官文书并没有给出太多信息,只有同时期的二方墓表,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线索和证据。《高昌延和十二年[613]张顺墓表》:“……新除侍郎转殿中将军迁陵江将军故张顺……追赠民部、库部、祀部三曹郎中,以彰显号”[3]。《高昌重光元年[620]张阿质墓表》:“……新除侍郎迁殿中将军转林令,追赠平汉将军,仓部、库部、主客三曹郎中,敦煌张氏阿质儿之墓表。”[4]两方当时人写成的墓表文字,不称民部、库部和主客为“三部”而是“三曹”;不称仓部、库部和主客为“三部”而是“三曹”。可见,在高昌时期,高昌人是称这些中央诸行政部门为“曹”的。我们认为,在麴朝中央行政部门的名称表述上,还是应当遵从当时人的表述方法,所以本文在统称麴朝中央行政部门时,统称为“诸曹”。
    诸曹长官副长官,依《周书·高昌传》的记载应为长史和司马。出土资料证实了传世文献失载的诸曹郎中的存在。从墓表等资料显示的情况看,诸曹郎中比诸曹长史级别要高。[5]但是,诸曹郎中确实参与政务管理的证据至今没有发现,所以有学者认为诸曹郎中只是一种荣誉官衔。[6]还有一种诸曹长官是以使职方式存在的,出土资料中常表现为“某某将军领(或兼)某部事”的形式。目前,未见郎中、长史和领(兼)某部事同时担任一曹长官的资料,所以可以认定麴氏高昌的诸曹长官有三种表达方式。长官之下,副长官为司马。其下是参军、主簿和吏。这就是麴氏高昌中央诸曹的官员构成。
    关于诸曹是否存在办公曹府问题,《周书·高昌传》的记载是:“官人虽有列位,并无曹府,唯每旦集于牙门评议众事”。依《周书》的这个记载,麴氏高昌王朝制度化水平是十分低下的。“无曹府”和“唯每旦集于牙门评议众事”,即这种制度化水平低下的两种表现,也是有关联的两件事。因为没有曹府,所以只能集于牙门评论众事。但从出土资料看,《周书》的记载完全低估了高昌的制度化水平。高昌的日常政治管理采用的是与中原王朝一样的方式,下情上达和政令下达都有严格的文书格式规定和文书运行程序。所谓“唯每旦集于牙门评议众事”纯属子虚乌有。那么还有没有“曹府”呢?有学者认为,高昌设有王公府、都督府、州牧府和将军府等四府,诸曹长史等分别隶属诸府,不再有自己的曹府,肯定了《周书》的记载。[7]但是,以中央诸曹而论,若无曹府,是很难理解的。首先,目前为止,我们尚未见到“王公府”等四府的材料,相反,我们见到更多的是诸曹的资料。至少我们不止一次见到了屯田、兵部、主客、都官、民部等曹签署的文件,而未见“四府”的文件。这说明在高昌的政治运行中,实际发挥作用的是诸曹。其次,我们见到的麴氏高昌官文书,多以中央诸曹为主体。从文书的运行程序上看,若诸曹无曹,文书运行则不知如何运行。所以我们认为,从高昌王所受封号上可以推测出王公府等四府的存在,但在该国实际发挥作用的确是诸曹。诸曹应有曹府,真正有名无实的应是“四府”。《周书》的记载,根据的可能是来自高昌的低姿态报告,虚实之间,不可完全当真。
    麴氏高昌的中央诸曹,就其各曹名称来源以及诸曹郎中官衔的存在来看,只相当于中原王朝尚书省六部之下的诸曹司。但高昌并不存在六部和尚书省二级组织,只有一个高级长官“绾曹郎中”统管诸曹,[8]所以高昌诸曹在政府组织中的实际地位更与中原的六部相当。另外,中原自汉魏以后,尚书省的发展,使六部与汉代的九卿之制渐有分工,至隋唐六部负责政令,寺监组织负责政务,而高昌似不存在寺监之类机构,其职可能由诸曹统管,这一点我们从吐鲁番出土的高昌官文书内容事无巨细特点上可以得到证实。由此我们更应重视高昌诸曹的职掌。
    下文我们分别对高昌诸曹的职掌进行讨论。应该说明的是,我们对高昌中央诸曹的资料占有并不平衡,许多具体情况也不完全了解,所以本文的详略不得不依资料占有情况而定。
    2、吏部和民部
    麴氏高昌存在吏部,是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都证明的。自东汉光武帝分尚书台四曹为六曹,改常侍曹为吏部曹之后,后代王朝相沿不改。吏部自魏晋以后,主管官吏铨选事,所以职事十分重要,甚至同为尚书,吏部尚书的品级要高于他部尚书。麴氏高昌的吏部长官,似乎地位也高于他曹长官。据《张文智墓表》,张文智生前为民部郎中,死后追赠为吏部郎中。[9]高昌的追赠制中,追赠之职往往高于生前所任之职,可见吏部地位的重要。
    我们判断高昌诸曹职掌,主要依据出土资料并结合中原相关制度,因为高昌制度主要来源于中原是众所周知的。可惜的是我们没有发现吏部签署的文件。不过有一份残文书,是份上达的辞:三位姓平民,因为是王姓而没有官职,所以请求王朝授予官职。[10]这种辞不可能直达国王,至少要由有关部门转达。吏部是否参议此辞难以确知,但至少应承担传达的任务。
    高昌盛行追赠制度,很多高昌官员死后都可以获得赠官。获得这种荣誉的还包括有的平民。从宋怀儿追赠令来看,追赠直接来自高昌王的命令,并且是高昌王派人将这一荣誉传达给死者家人。[11]但是,追赠令的完成是追赠过程的最终表达,追赠死者官职,不可能始终由国王办理。为追赠提供资料和参与部分工作的应该有吏部。
    民部是麴氏高昌的另一个重要部门。两汉时尚书台皆有民曹,曹魏以后开始有进一步分工,或称左民或称左户,或称右户,不一而足。但综合起来以北齐为例,左户“掌天下计帐、户籍等事”,右户“掌天下公私田宅租调等事”。[12] 麴氏高昌据地不大,国土民众有限,不可能再在机构上进行分工,其民部应户籍、土地、租调均管。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一些是麴朝人户土地资料统计,这可能与税收有关,应属民部的职权范围。有些租税收入帐历,如《高昌延寿元年十二月张熹儿俗租粟条记》[13],即应属民部的文书。在高昌,对个人减免租调的权力直属高昌王,这从《高昌某人请放脱租调辞》文书中即可看到。[14]由于从文书中看不到这种民间的书辞是如何上达国王的,只见国王已令减免,所以传达该文书的应是相关部门,很可能即是民部。高昌存在土地买卖,但私人之间的土地易手必经高昌王批准。这类资料可从《高昌延昌三十四年(594)昌浮图乞贸葡萄园辞》文书中看到。[15]同样,土地易手涉及与土地紧密联结的对封建国家的义务的转移,所以政府重视并非不可理解。但同样的问题是,这类文件上传下达应有一定的部门负责,而可能性最大的就是民部。一件由民部押署的《高昌民部索送安昌去人符》的高昌官文书表明,民部还至少负责该王国的部分徭役。[16]由此出发,如另一件高昌的官文书《高昌传判究居等除丁输役课文书》也可能是民部的文件。[17]这是一种宣布减免役课的统计资料,应该是一种备案性质的文件。这种文件或者是国王命令的出纳机构的留档资料,或者是王令的执行机构的备案材料,在高昌即应是民部。
    3、库部和仓部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各朝普遍设立了库部郎中一职,但隶属的尚书往往有所不同。南朝库部属都官尚书,北齐属度支尚书,而隋唐改隶兵部尚书。库部职掌,北齐是“掌凡是戎仗器用所须事”。这是《隋书·百官志中》所记,其实可以代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般情况。到《唐六典》时,其兵部库部郎中条下追述历代库部之设,不言执掌差异,即应视为相同。麴氏高昌确有库部之设,职掌应与中原制度一致性很大。可惜我们并不占有具体资料,所以难有详细了解。
    仓部也是魏晋以来各朝代普遍设立的一个曹郎,职掌为“掌诸仓帐出入等事”。此曾记为北齐制度,其实南北朝时大略如此。《唐六典》户部、仓部郎中条记为:“掌国之仓庚,受纳租税,出给禄廪之事。”可见仓部之职,历魏晋至隋唐,并没太多变化。仓部掌管国家府库,收入支出,责任重大。
    麴氏高昌的仓部职掌,应从中原制度中找到根据。据《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第一卷,唐玄奘西域取经途经高昌,高昌王文泰曾送大笔钱物予以资助,其金银丝绸就应由高昌国仓部支付。吐鲁番出土的麴氏高昌官文书中,有一些粮食物品出纳帐,仓部既管粮食物品存储,这些出纳帐就应与仓部相关。如《高昌主簿张绾等传供帐》,《高昌建立等传供粮食帐》等。[18]另外,高昌政府也有商业经营,这从《高昌条列出臧钱文数残奏》文书中可以看到。[19]这是典型的高昌上奏文书格式,然而可惜的是在“案条列入官臧钱文书列别如右记识奏诺奉行”字迹和门下官员的签署之后却残缺了,也就是主管部门的署名残缺了。这个残缺了的主管部门,应该就是仓部。
    4、祀部和主客
    国之大事在祭在戎。古代中国,主管祭祖的部门是一个政权机构不可或缺的。汉代尚书台组织的发展,至汉光武帝时尚书六曹,掌选举和斋祀事都归吏部。到了晋代,主管祭祖仪礼的为祠部,南朝相因不改。祠部尚书地位很高,往往与右仆射通职,而祠部尚书之下南北朝普遍设立仪曹,具体负责吉凶礼制。麴氏高昌,据《周书·高昌传》设有祠部和礼部,然而出土资料不但未予证实,反而出现了一个祀部。在传世文献与出土资料相矛盾的情况下,一般应该遵从出土资料,但解释《周书》记载失误之由也往往引人注意。我们认为,出土资料已纠正了《周书》的失误,而究竟错把祀部当做祠部还是礼部,在没有新资料出现以前任何推测意义都不重大。祀部之名,麴氏高昌之外,未见任何政权使用。也就是说在中国古代,就目前所知,只有麴氏高昌主管祭祀的部门称祀部。
    关于麴氏高昌的祀部职掌,由于吐鲁番出土文书资料,我们了解到一些很具体的情况。吐鲁番阿斯塔那五二四号墓出土九件文书,其中五件与祀部有关。[20]五件之中,四件为祀部班示,三件较完整,一件残缺太多。较完整的一件名为《高昌永平元年(549)十二月十九日祀部班示为知祀人名及谪罚事》。另二件名称一样,只是时间不同,分别是永平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和永平二年十二月卅日。班示后有祀部长官的签名。永平元年的二件班示签名的是——“将军兼祀部事汜恢芝”,而永平二年班示签名的则是“长史虎威将军兼祀部事麴顺”。一年之内祀部曾有人事变动。这些文书是我们了解麴氏高昌祀部职掌的最直接资料。由班示中残留着的神之名,我们可以了解高昌国家祭祀的神灵及其来源;由班示公布的祭祀方法我们可以从中窥见中古中亚这个地方政权与神灵沟通的途径;班示中明确参加人员主祭之神及其要求,尤其规定了违犯规定者应受的具体惩罚。参加祭祀的并不限于祀部官员,而祀部是名副其实的国家祭祀组织者。这正是麴氏高昌祀部最主要的职掌。可惜的是这些班示还只是一般神灵的祭祀规定,由高昌王参加的祭祀情况我们还一无所知。
    主客也是麴氏高昌的一个重要部门。若溯源头,至晚可以从汉成帝五尚书之一的主客曹开始,当时的职掌是主外国夷狄事。后汉光武帝时,客曹主护驾羌胡朝贺事。曹魏二十五曹郎,有南主客。西晋增设主客曹,分为左、右、南、北四主客曹郎。南北朝主客曹郎,虽有再分工的变化,但职掌不出汉代主外国夷狄事之范围。一个位于边疆的地方政权,难免与外国外族往来,设立这种专门机构是理所当然的。麴氏高昌国当丝绸之路要冲,设立专理外国往来的主客曹,更是必需的。
    吐鲁番出土的高昌官文书中,有一批客馆文书,最多的是供食帐。供食帐由于记录了客人的名字,所以从中可以考察出高昌与外国外族的往来情况。姜伯勤先生就是利用这批文书勾画出了高昌与他族的交通以及丝绸之路当时状况的。[21]这方面的吐鲁番文书主要有《高昌主簿帐绾等传供帐》[22]、《高昌空佛图等传供食帐》[23]、《高昌虎牙都子等传供食帐》[24]、《高昌□善等传供食帐》[25]以及《高昌延寿十四年兵部差人看馆客使文书》等。[26]尤其这份延寿十四年文书,曾是兵部押署,但从中可了解接待客人的一些方法。该文书是兵部派人保卫客馆安全的,但不是整体保卫,而是具体到客人。若客人住至五天以上,则换别人来看护。同时住高昌的客人往往有许多。但客人们似乎是分开居住的,即使都住客馆,从供食帐上我们还可以看到,供食也是供食粮直接给客人,也就是说并不提供熟食,或许是客人们自己动手造饭。客人自然有不同,级别不同者供食待遇似有不同,比如供肉,并不是所有客人都可享用的。主客职掌,不过是代表政府迎来送往,并对居住高昌的客人按规定进行供应和照顾。高昌主客曹签署的文书很少,只有一件残奏,属名虽齐全,但申报内容已不可知。[27]
    5、兵部
    汉置尚书诸曹,未有主兵之任。至曹魏始设五兵尚书,即分兵为中兵、外兵、骑兵、别兵和都兵五种。后代诸朝,或因或省,南齐、梁、陈、北魏、北齐诸朝,皆设五兵尚书。高昌设有兵部,其职掌应与中原一致管理军队,但是否存在中原那种五兵分工则不清楚。
    高昌兵部的具体执掌,现在可以通过吐鲁番出土文书有所了解。阿斯塔那四八号墓出土了一批高昌延昌二十七年(587)多件《兵部条列买马用钱头数奏行文书》[28],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兵部买马从一匹到几十匹,都是经由国王批准并要向国王报告的,而这些马匹一定属于军用。兵部既购买军马,那么这些军马的训练和饲养也应由兵部负责。阿斯塔那142号墓出土四件文书,二件兵曹残奏,一件《兵部残文书附计马匹帐》和一件《高昌、高宁马帐》。[29]这些文书当然都与兵部相关。兵部时刻掌握着本国军马的状况,这是不难理解的。有一件文书名为《高昌计人配马文书》[30],是一份养马帐目,这些马只能理解为军马。从中我们得知,饲养军马是高昌人必需承担的义务或役务之一,或者专有一批饲养军马的人户,若有人死了立刻由他人添补。购买军马并对军马的饲养进行管理,这是高昌兵部的职掌之一。
    《高昌延寿十四年(637)兵部差人往青阳门等处上现文书》[31],反映了高昌兵部的日常工作的情况。有守卫城门任务,有山谷巡逻任务,数人一组,都以五日为限,由于出现了同样的城门名称如金章门,可知这份文书是多次派遣任务的统计。文书最后押署的是“威远将军兼兵部事文”,时间是七月三十日。由此文书我们可以了解到,兵部是负责城防守卫和重要地区的安全巡视的。该文书提到的几个城门名称,如青阳门、金章门、金福门、玄德门、建阳门、武城门等,这些门已被证实是高昌首都高昌城的城门。[32]这就是说,高昌城诸城门是由兵部负责守卫的。在吐鲁番出土的考古资料中我们得知高昌有一重要职事即“宿卫”,一般任者称“宿卫事”。宿卫应该与禁军相关,但在高昌的具体任务我们还不清楚,至少从兵部负责首都城门保卫一事来看,宿卫与此无涉。宿卫事或许只负责王宫保卫,资料不足证,不敢妄论。
    《高昌延寿十四年(637)兵部差人看客馆客使文书》[33],表明兵部的另一项职事是负责客馆的安全保卫。前文已叙述了高昌存在主客之曹,负责外国他族客人的迎来送往事宜。从本文书看,主客曹并没有保卫客馆安全的人力,而这一工作由兵部负责。被派往执行客使安全保卫的人员,也象保卫城门和山谷巡逻一样,一次任务以五天为限。[34]
    大谷文书1310号、1311号等一组文书,说明了兵部的又一项职事,即通讯。这组文书皆可名为《高昌延寿元年(624)六月勾远行马价钱敕符》。现将1311号录文如下,以便讨论。
    
    远行马价钱应指驿馆等远距离通信费用。由此文书可见,此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而这项工作则由兵部负责。这是份兵部摧款符文,当时六月并未结束,而兵部催款已不止一次,说明这种远行马价钱可能是按月交纳。符文中提出了期限以及交款地点。“送来诣府”四字说明了地点。所诣之“府”,我们认为就是兵部的办公曹府。
    6、都官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都官既有尚书也有郎中,其职掌也有变化,概括起来有二点,一是掌非违得失,一是掌官私奴婢。麴氏高昌的都官职掌,与中原制度既有符合又有出入。
    能说明高昌都官职掌的资料,主要是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由都官押署的麴朝官文书。较完整的只有三件,其中二件内容完全一致。现录《高昌章和十一年(541)都官下交河郡司马主者符为检校失奴事》文如下(不按原格式)。
    
    另一件文书与此完全一致,也是为了追捕翟忠义的逃奴,时间也是元月卅日,只是下发给柳婆、无半、盐城和始昌四县的。[35]
    都官下达的这份类似通辑令的符文,说明都官的职事。但与中原都官职责对照,却不能完全确定。追捕逃奴,说明私人奴婢由都官管理。但是,奴隶逃亡也可以说是一种非法之事,捕捉逃奴便是制止非法。当然,完全与中原制度对照有一定的危险性。高昌属小国,相对于中原同名的政府机构,职权范围一定更广一些。也许,高昌的都官是个司法机构。
    《高昌义和二年[615]都官下始昌县司马主者符为遣弓师侯尾相等诸府事》是另一件能说明都官职掌的文书。[36]现将该符文录于下。(未按原格式)
    令,吴善熹传。始昌县司马主者:彼县今须弓师侯属相、侯元相二
    人。符到,作具粮食自随,期此月九日来诣府。不得违失。承旨奉行。
    接下去是时间“义和二年乙亥岁十月”某日。最后押署是“凌江将军兼都官事史洪信”。
    这份符文,仍是以高昌王的名义由都官下发给始昌县的,内容是要求始昌县派弓师侯尾相、侯元相二人带工具粮食在十月九日以前来都官报到。都官下符始昌县,点名要侯尾相、侯元相,说明都官对弓师情况的了解。侯尾相、侯元相,可能是兄弟。既皆为弓师,可能是家传技艺。此文书对于了解麴氏高昌徭役制度的具体执行意义重大,但本文更关心的是都官执掌。弓师来诣府,是来服役,具体的应是制造弓箭。这个符文既然由都官发出,那么这个工作理应由都官负责。但是,我们又无法肯定都官只负责兵器类制造,因为我们占有资料太有限。
    可以肯定,在我们列举的事关都官职掌的二件文书,并不能完全代表都官的职掌,但确实为我们提供了具体例证,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线索。事实上,即使这两件文书的内容我们也不敢很有把握地予以统一。因为二件文书并非同一时期,541年到615年,七十余年的时间内,高昌的制度或许会发生变化。
    7、屯田
    封建国家组织屯田,秦汉以后史不绝书。在解决边疆地区防戍以及特殊时期政府的财政收入方面,屯田这种生产形式都曾发挥重大作用。但在尚书组织中设立屯田机构是始于西晋,屯田尚书曾是西晋六尚书之一。后来各朝也多有屯田机构。高昌是从屯田据点发展起来的。西汉以来,凡是中原王朝力所能及地经营西域时,都有在高昌境内屯田的记录。从屯田向郡县的过渡,曾是西汉西北开边的普遍过程,而这一过程在西域相对滞后。高昌是在前凉时(327年)才由屯田组织演进到郡县组织的,此后到460年柔然立阚伯周为高昌王,高昌的历史才又进入高昌国时期。麴氏高昌的文物制度受当地历史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而此地屯田传统对高昌的影响,屯田组织的存在应是一个证明。
    麴氏高昌是否存在与吏部、仓部等同级的中央屯田机构,曾经有过争议,[37]但随着吐鲁番出土文书的大批发现和公布,屯田机构的存在已无可争议。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已有屯田曹署名完整的文件,屯田的长官或为长史,或以某将军兼领屯田事的形式出任长官,其下为司马、参军、主簿等,与其他高昌诸曹组织构成完全相同。
    我们了解高昌屯田职掌,也是通过吐鲁番出土文书来实现的。《高昌延寿十七年(640)屯田下交河郡、南平郡及永安等县符为遣麴文玉等勘青苗事》[38],是一份说明屯田职掌的重要资料。屯田长史高某,屯田司马司空某等签发的这份下行文件,是为派麴文玉等下地方检查庄稼情况而给地方下达的通知,涉及交河郡、南平郡、永安县、安乐县、洿林县、龙泉县、安昌县、□昌县等二郡六县。此符既由屯田下达,说明检查青苗由屯田负责,而只一符就涉及如此多地方,说明高昌屯田土地的广泛存在。该文件下达时间是该年的四月九日,此时唐朝讨伐高昌的军队正向高昌进发,高昌也应处于临战状态,但屯田还是派员下地方检查青苗,足见管理屯田的农业生产是屯田之曹的重大职责。这件文书在屯田司马之后,有“虎贲将军中兵校郎张世隆”的署名,王素先生认为与兵屯有关,不无道理。[39]
    《高昌延昌酉岁屯田条列得横截等城葡萄园顷亩数奏行文书》是说明屯田职掌的又一份直接资料。[40]这是屯田所获葡萄园数字的统计报告,虽有残缺,还是可以了解一些内容。总数为“都合桃(萄)壹顷究拾叁亩半”,涉及的地方有交河、横截、安乐、洿林、始昌和高宁等郡县。由于文书是由屯田作为主管部门押署的,所以我们知道这是屯田的工作范围。屯田通过什么手段如购买还是征收获得这些葡萄园我们并不知道,但文中提及这些葡萄园有的属于“僧”,有的属于“俗”,而僧俗是高昌人交纳国家赋税时的二种不同标准。总之,这说明屯田所获葡萄园原来是有主的。一般而言,在屯田组织向郡县组织过渡时,土地也往往实现了私有化,但这件文书我们看到的可能是个偶然的相反情形。高昌的屯田曹,有时也会把不属于屯田的土地重新纳入屯田范围,变私有为国家所有。而这个是由屯田曹负责的。
    高昌的屯田曹管理高昌国的国有土地(屯田),不仅如此,它还至少管理该国的官渠。《高昌义和三年(616)屯田条列得水谪麦斛斗奏行文书》提供了这个方面的证明。[41]这是屯田曹的正式报告,文书虽有残,但我们并不难从中看到屯田的责任和职权,确切地说,这是一份统计报告,具体罗列某家用某渠溉田多少。如:“次孔进渠:外屈、贤遮坞、赵厕之寺三家口破,溉孔进渠陆亩;次康保□溉□□□溉道壹亩;次石宕渠……”文件中只列溉田数,未列应纳麦数,最后有一个得麦总数。由此我们了解到,高昌的水渠至少有一部分是由屯田机构负责的,居民使用渠水溉田不是没有代价的。由于农民用水溉田要交纳粮食作物,所以这也成了高昌政府的一项财政收入。而这对于农民而言,则是种田的一个基本成本。该文件中并没有溉田一亩应纳麦多少的文字,但最后纳麦的总数的存在说明,在高昌每用渠溉田一亩应纳麦的数量是一定的。大量的私人佃田契约中,多规定“渠破水滴,仰租田人也;田中役使,仰田主了”的内容,所以高昌人用水滴麦并非是盗水罚粮,而是一种合法的交换,政府以水,而农民以粮。[42]
    高昌由屯田地发展而来,所以屯田机构在政府中的地位很重要。我们虽然弄不清高昌的官田与私田比例,也弄不清高昌政府收入来自官田的与私田的比例,但是,屯田与诸曹平立本身就是一种证明:屯田与民部等一样重要。历史上,只有西晋曾有过这种情况,在中央有屯田尚书,与吏部尚书等同列六尚书,而西晋继承曹魏,曹魏的屯田对于该政权的支撑意义是众所周知的。高昌的官田(应以屯田为主)也是在变化中,高昌的私田应有相当部分来自屯田。杨际平先生指出,高昌的“部田”之称就源自屯田。[43]唐朝统一高昌,唐太宗曾许诸将把高昌官田分给高昌人,果如此,应是高昌屯田土地私有化的继续。[44]不过,唐在西州也有屯田,至少是部分地继承了高昌的屯田。
    注释:[1]关于麴氏高昌政治制度的研究,请见罗振玉:《高昌麴氏年表附录》,载《辽居杂著乙编》;黄文弼:《高昌官制表》,载《高昌砖集》,增订本,1951年12月中国科学院印行;马雍:《略谈有关高昌史的几件新出土文书》,载《考古》,1972年4期;陈仲安:《麴氏高昌时期门下诸部考源》,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10月;侯灿:《麴氏高昌王国官制研究》,载《文史》第22辑,又录《高昌楼兰研究论集》,新疆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荒川正晴:《关于麴氏高昌国的官制》,载《史观》109号,1983年9月;王素:《麴氏高昌中央行政体制考论》,载《文物》,1989年11期。
    [2]陈仲安先生即认为高昌已经用“部”统一了中央诸部门。王素先生也直称“诸部”。具见上引论文。
    [3]《张顺墓表》,见侯灿《解放后新出吐鲁番墓志录》第44。载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五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以下简称《墓志录》。
    [4]《张阿质儿墓表》,录文同上第51。图版参见穆舜英、王炳华主编《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新疆卷》,第108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以下简称《新疆卷》。
    [5]见侯灿论文,出处见[1]。
    [6]见王素论文,出处见[1]。
    [7]见王素论文,出处见[1]。另,日本荒川正晴也是类此观点。见上引论文,出处见[1]。
    [8]关于绾曹郎中,侯灿先生、王素先生都有研究。我们也有一些看法,因不属本文范围,暂略。
    [9]《张文智墓表》,见《墓志录》3;《新疆卷》1。
    [10]《高昌麴季悦等三人辞为请授官阶事》文书。文物出版社《吐鲁番出土文书》(以下简称《出土文书》)四册第126页。
    [11]《高昌追赠宋怀儿虎牙将军令》,见《出土文书》三册第174页。
    [12]《隋书百官志中》。
    [13][16][17][23][24][25][28][29][41]《出土文书》三册第274页,131页,89页,250-251页,255页,256-261页,73-88页,236-239页,195页。
    [14]《出土文书》四册第250页、251页。
    [15][26][27][31][33][36][38]《出土文书》四册第249页,132-135页,63页,128-131页,132-135页,172页,124页。
    [18]《出土文书》二册第17页;193页。
    [19][20][22][30]《出土文书》二册第207页,39-48页,17页,330页。
    [21]参见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文物出版社,1994年2月。
    [32]参见郑炳林《高昌城诸门考》,载《兰州大学学报》1985年10期。
    [34]可能是兵部执行具体任务以五天为限。另一种可能是高昌人的役务由兵部支配,五天为高昌的一年或半年等时间必须承担役使挽数。
    [35]两件文书见《出土文书》二册第28-29页。
    [37]黄文弼先生误读高昌墓表认为高昌有“田部”。日本{k21f9116.jpg}崎昌先生予以纠正。但后来更多的出土资料表明高昌确有屯田曹。对此,连对崎昌继承较多的荒川正晴也予以承认。以上诸先生讨论请见上引论文,出处见注[1]。
    [39]见王素论文,出处见注[1]。
    [40]《出土文书》五册第2-4页。
    [42]有研究者认为这是居民盗水被罚。参见孙晓林《唐西州高昌县的水渠及其使用管理》,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10月版。
    [43]杨际平:《试考唐代吐鲁番地区“部田”的历史渊源》,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
    [44]见《文馆词林》卷664“贞观中巡抚高昌诏一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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