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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吐蕃法律的渊源、形式和立法原则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中国藏学》2007年第1期 何峰 参加讨论

    摘要:本文深入研究了吐蕃法律的渊源、形式和立法原则,认为吐蕃法律有比较系统的立法原则,吐蕃法律的形成主要受到历史传统、佛教文化和外民族文化的影响,吐蕃法律的形式主要是正规法律文件,赞普诏令、大臣政令等也具有法律效力,其形成一般经过起草、讨论、盖印、颁布等程序。
    关键词:吐蕃法律;渊源;形式;立法原则
    一、吐蕃法律的渊源
    吐蕃具备建立统一法律制度的社会条件,是在松赞干布时期。松赞干布即吐蕃赞普位之后,坚决镇压叛乱,对为首者断然尽行斩灭,令其绝嗣,使叛离之民复归治下,同时征服苏毗等部族,基本统一了青藏高原。此时,如何巩固对吐蕃本部和其他部族的统治,是松赞干布面临的首要问题,只有在解决了这一问题的基础上才可以考虑发展。为此,松赞干布着手建立吐蕃王朝,其内容有划分行政区域、设立各种机构、完善职官制度、创制文字等等,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法律制度。于是,吐蕃立法的重任历史地落在了松赞干布身上。
    关于松赞干布制定法律的起因,藏文史籍上有一段生动的描述。松赞干布继任赞普之后,派一批聪颖青年赴印度求学,其中一个名叫吞米•桑布扎的青年不负众望,学有所成。他创制了藏文,并撰写语法著作,翻译佛经。松赞干布身体力行,在拉萨北郊帕崩喀地方长期闭关,潜心学习藏文以及其他文化。此时民众议论,国王不出宫门长达4年之久,他可能是个愚夫,蕃地的幸福多亏了各位尚论。于是,松赞干布召集民众以正视听,并宣布:“现在我要制定国家大法。此前由于没有法律,小邦四处离散;现在如果还没有法律,就会罪恶横行,民众受苦。所以,要制定法律”[1]。从松赞干布的这一宣言看,他制定法律,是为了解决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已经被征服并纳入治下的部族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保证它们不再叛离;二是惩治犯罪,防止吐蕃社会罪恶横行;三是保护民众利益,使他们不受煎熬。
    关于松赞干布所制定法律的内容,藏史说法不一。《王统世系明鉴》认为,他“仿照十善法的意义,在吉雪玛那地方制定了吐蕃法律二十部”。《贤者喜宴》认为松赞干布制定了六大法律,张怡荪主编《藏汉大辞典》等一些辞书则对“六大法律”的含义又作了新的解释。从史书记载看,松赞干布制定的法律内容十分丰富,涉及民事、刑事、审判、道德等诸多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松赞干布制定的法律为吐蕃法律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也为吐蕃社会的正常运转及其以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但文明不会在一夜之间形成,而是一个逐渐积累的过程。松赞干布创立的法律制度,无疑是吐蕃文明积淀的结晶,也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产物。
    第一、历史传统的影响 吐蕃人的祖先由猕猴变成人类之后,逐渐出现了社会组织。据藏史记载,在聂赤赞普之前出现的社会组织是“十二小邦”,其后是“四十小邦”。史书还记载了“十二小邦”各邦邦主及其臣僚的姓名,载有“四十小邦”部分小邦邦主及其臣僚姓名。小邦邦主有佐臣,说明各小邦初具规模并有必要的职官机构。这些机构和官吏的职责无疑是管理吐蕃社会,而对偌大一个社会的管理需要一定的规范。由此可以推知,各小邦当有约束其臣民的一些规范。据藏史记载,各小邦之间多有冲突:“那些小邦喜于争斗砍杀,不分善恶降罪投入囹圄”[2]。这里提到了监狱,当时可能已经有类似的强力机构,多用于监禁与敌方战争中的俘虏人员。既然有这样的机构,就应该有与之相匹配的一些制度即法律规范。在诸小邦包围之中,吐蕃先民处境非常艰难:“战不能胜吐蕃兵员少,欲走他乡小邦又不让,平原难以立足据险岩,饮食不足饱受饥寒苦”[3]。显然,当时的吐蕃能够在艰难困苦中得以立足并能繁衍下来,靠的不是实力而是一种凝聚力,而这种凝聚力必须基于一种成熟的规范才能形成,这种规范就是后来的吐蕃法律的酵素。自聂赤赞普至松赞干布建立吐蕃王朝,经历了31代赞普,历时数百年。在如此漫长的历程中,吐蕃的统治者在社会管理方面自然会遇到许多问题,也肯定妥善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其间他们积累了不少经验,从而形成诸多规范方面的积淀,为吐蕃法律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吐蕃第7代赞普直贡赞普被臣下所弑,政权被罗阿木所篡夺。后来,赞普王子在如累杰帮助下夺回政权,恢复了赞普王统。据藏史记载,如累杰“攻下娘若香波城堡之后,还杀死罗阿木属民男女各一百人”。罗阿木篡位之后,曾强迫直贡赞普的公主为妻,赞普位被夺回之时,公主已有身孕,公主说:“我已经怀上了罗阿木的孩子,就把我当作地基压在建筑物底下吧!”说完就自杀,变成了当地的一个女神。[4]如累杰攻下敌方城堡,意味着如累杰已经稳操胜券,但还要杀死那么多人,这是典型的屠城行为。被杀害的人中竟然有上百名女性,占到被杀者的一半之多,而在当时女性都是非战斗人员,由此可以肯定如累杰的刀枪所针对的都是手无寸铁的民众。这显然是一种典型的血亲复仇,而这就是一种原始的处罚规范。而公主的死以及其尸体被压在墙基之下,似乎不应该出自本人意愿,而是一种法律制裁行为。无论公主愿意与否,在客观上她已是罗阿木的亲属,已经站在了赞普的对立面,从理论上讲应该受到惩罚。公主的结局表明,当时吐蕃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规定或规范。
    吐蕃第29代赞普仲年德如是松赞干布的曾祖父,他娶达波女子秦萨鲁嘉为妃。藏史记载,他得知王妃犯忌食用油炸青蛙而患麻风病,为避免恶疾传染后代,赞普和王妃活着进入坟墓而亡,也有史料说还有大臣殉葬。长期以来,人们对麻风病认识不足,不知如何防治,对此病患者极度歧视。直至20世纪40年代末,我国西北一些少数民族之中仍有将麻风病患者活活推入天然深洞致死以防传染之俗,一些藏区也行此俗。由此联想到赞普夫妇选择那样的归宿,虽说出于自愿,也有可能是迫于社会压力而作出的无奈选择。这种无视其社会地位一律剥夺恶疾患者生命的做法,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习俗,而具有典型的法律制度的属性。
    敦煌文献记载有松赞干布的祖辈兼并其他部族的一些实例。在赞普达日年斯时代,有一名叫森波杰达甲吾的部族首领,住在年噶尔城堡。达甲吾为人偏听偏信,对属下乱加刑罚,有一大臣名叫念•几松者因直谏触怒达甲吾而被逐出大臣行列,念氏怀怨杀达甲吾投奔一名叫赤邦松的首领。赤邦松偏爱念•几松,念氏之妻借势欺辱奴户。有一奴户娘•曾古者至赤邦松驾前诉苦,表示不愿做其奴户。赤邦松偏袒念氏,娘氏不得直,对赤邦松怀怨。有一次,赤邦松的部下韦氏和线氏格斗,韦氏被杀,韦氏的亲属诉至赤邦松处伸冤亦不得直。于是,韦氏和娘氏同病相怜,投奔达日年斯,共灭赤邦松。[5]这一连串的事件,都直接或间接涉及这些部族的规范,说明这些部族也各有自己与法律相关的制度或习惯。这些部族被并入吐蕃之后,它们原有的一些制度文化也就成为整个吐蕃制度文化的组成部分。
    松赞干布创立统一的法律制度,在吐蕃历史上是破天荒的。然而,这些法律制度不是松赞干布凭空想象出来的。上述事例说明,至松赞干布时代,吐蕃社会经历了千百年乃至更长时间的发展,其间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方面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松赞干布立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历史经验的总结过程,吐蕃法律制度就是对以往有关规范的系统归纳和总结概括。所以说,历史传统是吐蕃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
    第二、佛教文化的影响 据藏史记载,松赞干布派专门使团分别前往尼泊尔和唐王朝请娶赤尊公主和文成公主,两国国王都向婚使提出相同的问题,即吐蕃有无十善国法,国王能否以佛法治国。使团首领噶尔•禄东赞呈上松赞干布事先写好的信函,信中回答说,如果只是有了十善国律才许嫁公主,那么他可在一天之内建成十善国律。这是藏史最早提到的吐蕃法律与佛教的关系。史载,松赞干布后来果真依据佛律制定了吐蕃法律。松赞干布“仿照十善佛律的意义,在吉雪玛那地方制定了吐蕃法律二十部”[6]。松赞干布是否真的制定了这么多法律,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现难以考证。然而,同书在下此结论之前列举了松赞干布所制定法律的一些要点,诸如,争斗者罚金,杀人者赔偿命价,通奸者断肢流放,谎言者拔舌等等,这些与十善佛律的内容密切相关。[7]另一重要藏史则载明松赞干布仿照佛法制定国法的具体过程和内容:“不杀生之法,杀人者赔偿死人命价,杀人未遂者赔偿活人命价;不偷盗之法,佛、法、僧三宝之财偷一赔一百,国王之财偷一赔八十,平民之财偷一赔七;不淫行之法,行淫者女方赔偿,男方断肢;不妄言之法,以护法神为证起誓;不饮酒之法,饮酒适度。以上是依据佛法五常戒所定。在此基础上另外规定,平民不得反上,不得盗掘王陵,统称为六大法律或七大法律”[8]。所谓“五常戒”,就是佛教职业信徒终生永远奉持的五种根本戒,它又是被称之为居士或近事男的可居留俗家的信徒所要持守的戒律制度,故又称之为居士戒。该戒律包括戒绝杀生、偷盗、淫行、妄语、饮酒等5项内容,其前4项与十善佛律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因此,也可以说这些法律是依据十善佛法所定。
    松赞干布依据十善佛律制定吐蕃法律的观点在古今学术界留下深刻印象,以至于诸如玉周卓巴《十五法》、藏巴第司•噶玛登窘旺波《十六法》、五世达赖喇嘛《十三法》等后世重要法典都将松赞干布法律的渊源完全归结于十善佛律,学术界也默认这种观点。其实,这有失偏颇。
    松赞干布时期,佛教刚开始从印度和汉地向吐蕃传播,其标志是松赞干布的两位妃子赤尊公主和文成公主分别将两尊释迦牟尼佛像带到了吐蕃,并修建了大昭寺和小昭寺。根据佛教经典解释,佛教存在的特征是佛经、僧人和寺院三者齐备,然而此时这些条件还都不具备,尤其正规佛教寺院的建立和第一批吐蕃人出家为僧,都是松赞干布离世100多年之后的事。在佛教刚刚开始传入还来不及为人们所完全接受的情况下,松赞干布就以佛规为依据甚至完全照抄佛教戒律创制吐蕃法律是不可思议的。
    藏史有关吐蕃法律与佛教渊源关系方面的记载也有许多值得探讨之处。比如,藏史在谈到松赞干布所制定的“伦常道德之法”的内容时说到:“高贵之因神圣佛法,不得传与非器奴民;成佛之因秘密之咒,不得卖钱牢记心中”[9]。藏史记载,松赞干布将属民划分为“豪民”和“奴民”两类,前者是属民中可以入行伍参加战斗的人员,后者是从事农牧业或服务行业的属民,根据我们的研究,他们之间只有分工不同,没有地位高低之别。佛教教理认为,那些动机纯正、乐于学佛、学而有效者,是“可器”之人,佛教教义只能传授于这些人;反之,属于“非器”之人,对他们则不宜传授佛法。“豪民”以参军作战为职业,他们参加战斗随时在伤害生命,按佛教的观点来看,这是在行最大的不善之业,与十善佛律背道而驰。他们才是真正的“非器”之人,是最不应该传授佛法的对象。相比之下,“奴民”属于“可器”之人,有资格学习佛法。另外,所谓“秘密之咒”,属于密宗范畴,密宗在8世纪才传入吐蕃,有些僧人以传授密宗为条件向信徒收取高额费用,以及规定“不能将密咒作为货物来出卖”,也是后来发生的事情。显然,松赞干布在立法时不可能涉及此类内容。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松赞干布所制定的法律也不仅仅是那些所谓与十善佛律有关的一些内容,还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
    客观地讲,佛教文化特别是佛教戒律对吐蕃法律制度的形成起到了推动作用,对吐蕃法律的内容有一定的影响。然而,这种作用和影响的大小与吐蕃人信仰佛教的程度直接相关。吐蕃王朝建立之初也是佛教传入之始,吐蕃上层从此才开始信仰佛教,从松赞干布至赤德祖赞这5代赞普约100年间,在吐蕃社会有人信仰佛教,有人反对佛教,佛教信仰处于一种自愿状态。自8世纪下半叶赤松德赞起,有2代赞普召集王室成员及高级官僚举行会盟,立誓树碑,强制推行佛教。自赤德松赞起,吐蕃设僧论,佛教职业人员进入中枢机构并掌握实权。赤祖德赞时代,吐蕃对佛教的信仰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也由于佛教信仰引发赤祖德赞和达玛乌都赞两任赞普遇刺的恶性政治事件,最终导致吐蕃王朝崩溃。显然,吐蕃的佛教信仰既有层次又分阶段,因此它对吐蕃社会的影响也有区别。佛教对吐蕃社会的真正影响始于赤松德赞,尤其对吐蕃法律的影响更是如此。然而,藏族史家都是佛教信徒乃至佛教职业人员,他们一方面崇拜建立吐蕃王朝的赞普松赞干布,极力渲染其历史功绩;另一方面尽力将自己信仰的宗教追溯得更远一些,将佛教的历史作用描述得更充分一些,加之后来佛教确实对吐蕃法律产生过重要影响,于是形成了藏史对松赞干布依据佛教戒律制定吐蕃法律的记载言过其实的局面,从而导致人们对佛教文化与吐蕃法律渊源关系的认识出现比较严重的偏差。
    第三、外民族文化的影响 藏族史学家都认为,吐蕃法律制度还与其他民族文化有着一定的渊源关系。巴沃•祖拉陈哇说,松赞干布“从北方霍尔以及裕固之地,引入法律职事的样板”[10]。后代藏族法学家玉周卓巴说,松赞干布“从北方霍尔和格萨尔地方开启了法律和行政制度”[11]。多种文献都提到吐蕃从霍尔引入法律制度,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霍尔是藏语的译音,是一古代民族名称,其具体所指因时代而有所不同。据张怡荪主编《藏汉大辞曲》解释,唐宋时指回纥;元明之间指吐谷浑人;现代指藏北牧民和青海土族。那么,松赞干布时代的霍尔应该指回纥,而且其方位在吐蕃北部,因此以上引文所指应该是回纥,按理这不应该成为问题。然而,回纥当时的文明尚处于起始阶段,远未达到可以对其他部族产生重要影响的程度。回纥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铁勒部族纥部落,隋大业元年(605)联合其他部族反抗突厥政权逐渐壮大,唐天宝三年(744)击败东突厥,建立回纥地方政权。至8世纪中叶,回纥地区才开始建筑城市、宫殿,走向半定居生活,回纥文明的鼎盛应在此时。而在松赞干布时期,回纥的文明很可能 还要低于吐蕃,所以,此时吐蕃从回纥学习法律制度不大可能。
    吐蕃人称突厥为“朱固”,藏语写作。然而,敦煌文献“在P.2762手卷中则以称回纥人”[12]。我们由此想到,“霍尔”一词在当时很可能同时指突厥。有学者还认为,藏语“霍尔”是汉语“胡”的译音,是藏族对所有北方民族的统称。突厥属于北方民族,霍尔亦应指突厥。那么,松赞干布从北方霍尔引进法律制度,所指应该是突厥。突厥地处吐蕃北方,吐蕃与突厥素有往来,更重要的是突厥于6世纪中叶(552年)建立突厥汗国,创制了文字,制订了刑法、税法、官制等制度。在松赞干布时代突厥文明正处于鼎盛时期,突厥向吐蕃输出法律制度,条件具备,时间上也比较吻合,可以说顺理成章。
    松赞干布创立吐蕃统一的法律制度,还受到了其他民族文化的积极影响,尤其唐朝汉文化的影响更不能忽视。松赞干布遣使请婚,起初唐王朝不同意。据藏史载,唐太宗对蕃使提了3个问题,首先问到的就是法律事宜,让他们回去问赞普,吐蕃有无十善国律,如果没有则不嫁公主。蕃使圆满回答了皇帝的问题,皇帝才允准他们与各国使臣比赛智力,角逐公主。对此藏史评论道:“唐朝皇帝皇后、皇子公主等王室成员之中,虽无一人愿将公主嫁给吐蕃,但是仍然要按国法办事……”[13];尽管有人不愿意,许多汉人还为之伤心流泪,但最终唐朝还是决定将文成公主嫁给吐蕃。对此藏史又评论说:“虽然如此,由于业缘之故,加之汉地按国律办事,汉皇帝还是将汉妃公主嫁给吐蕃,并陪送不计其数的珍宝、本尊释迦牟尼佛像、占卜历算之书六十种、医药、十八种工匠、各种谷物种子、众多男女侍从等”[14]。品味这两段评语很容易感受到,其字里行间洋溢着吐蕃对唐朝法律文化的崇敬和仰慕之情。松赞干布与文成公主的历史性婚姻极大地促进了汉藏文化交流,尤其为吐蕃学习先进的汉文化提供了良好机遇。史载,文成公主入蕃之后,吐蕃“渐慕华风。仍遣酋豪子弟,请入国学以习《史》、《书》。又请中国识文之人典其表疏”[15]。又载,吐蕃“遣诸豪弟子入国学,习《诗》、《书》。又请儒者典书疏”[16]。吐蕃是一个善于兼收并蓄的民族,唐朝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唐朝的一些文人又在吐蕃王朝担任相关职事;崇尚汉族文化而又急需建立法律制度的松赞干布,对如此便利的条件不会视而不见,他肯定积极借鉴唐朝法律制度,所以吐蕃法律制度的创立也难免受到汉族文化的影响。
    吐蕃社会发展到7世纪上半叶,将青藏高原诸部统一于自己的旗帜之下,而对吐蕃本部以及新纳入的部族及对全体民众的有效统治,首先需要一个能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个体具有约束力的纽带即统一的法律制度,吐蕃社会有这样的强烈需求,这就是社会环境。吐蕃社会发展到松赞干布时期,走过了千百年的历程,在这一漫长的历史阶段,社会的主流也总是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其中发挥作用的是社会自身积累起来的各种规范,而这些规范就成为松赞干布创制统一法律制度的极其重要的基础。吐蕃此前信仰一种原始宗教——苯教,这种宗教以万物有灵思想为基础,以娱悦神灵的繁琐祭祀见长,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吐蕃政治生活;佛教的开始传入,为吐蕃政坛和吐蕃社会带来一缕清风,尤其是佛教完备的戒律体系可为吐蕃法律框架提供参考,佛教抑恶扬善、众生平等的观念可为吐蕃立法思想提供参考。佛教的传入对吐蕃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公元7世纪前后,吐蕃周边的古印度、唐朝、突厥等国家和政权都比较发达,文明程度已达到很高水平,法律制度相当健全;吐蕃与他们有着多方面的联系,吐蕃自然会注意到他们的法律制度,这样,吐蕃法律制度便有了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就在这些需求和可能相结合的情况下,松赞干布完成了吐蕃统一法律制度的初创。
    二、吐蕃法律的形式和立法原则
    吐蕃法律的主要形式是将若干内容相互关联的制度归为一类,提倡什么,禁止什么,作集中规定,并以其条款数目或主要内容等突出特征命名,比如,前面提及的“六大法律”、“七大法律”等即属此类。此外,据藏史记载,还有“十六清净之法”、“五三为不为十五国法”、“衡量标准之法”,等等。藏史载,松赞干布时期,“仿照十善佛律的意义,制定了二十部法律。赞普与大臣都在上面盖了印,使它像日月的光芒,遍照国中”[17]。这里所谓的二十部法律,指的就是这一类法律。值得注意的是,引文还涉及立法程序方面的一些细节。法律制定完毕之后,还有两道程序,一是赞普和大臣们在文本上盖印,以示最高统治阶层的认可,使之有权威性和约束力;二是向社会公布,做到像日月之光照耀大地一样,亦即家喻户晓,以便于公众共同遵守。既然赞普和大臣们都要在法律文本上盖章,说明法律在向社会公布之前要征得君臣的一致认可。由此我们推测,吐蕃立法还有一个君臣商讨和议论的程序。那么,供赞普和大臣讨论的文本由谁来起草呢?先看敦煌文献编年史两条记载:“及至牛年(653),赞普驻于年噶尔,大论东赞于佑地定牛腿税……”,“及至兔年(655)赞普驻于美尔盖,大论东赞于郭尔底地方写定法律条文,是为一年”[18]。禄东赞时任辅政大臣,对吐蕃情况了如指掌,由他起草法律文本,再合适不过了。我们由此可以推断,一般情况下吐蕃的立法有4个程序:首先由一名或多名熟悉全蕃情况和懂得法律的人接受委托起草相关法律文本,其次提交赞普和大臣参加的会议讨论,再次由赞普和大臣盖印生效,最后向全社会公布实施。当然,这只是一般程序,有时出于种种原因不一定完全遵守它,或者还有一些相关程序。
    赞普是吐蕃的最高主宰者,也是诸多大事的最终决断者,他往往出言即法,于是赞普诏令成为吐蕃法律的另一种形式。佛教分别从汉地和印度、尼泊尔传入吐蕃并在此后形成不同的派别,至赤松德赞时期,汉传佛教和印度传佛教两派发生争论。赞普决定通过辩论形式解决教派冲突,这就是吐蕃史上有名的“顿渐之争”。而在辩论中汉传佛教失败,另一方获胜。辩论会结束之后,赤松德赞发表了重要演说,他说道:“和尚所说的顿悟之法有害于十法行,使心惛沉而不集资粮,打断破坏别人的修习,使佛法灭绝。因之,不能宣传推行,你自己去修习去吧!从今以后要遵循龙树之正见,按六度行事,实践十法行,要依三慧而修习,修行要方便、智慧双运。今后,我吐蕃之百姓王臣不论何人,凡行佛法者,皆应习学国王请来之印度著名大师为译师而译定之佛法”。如此颁下严厉法令,并将法令详文写成3份,一份放在犀皮匣中,锁起来,存入国王的仓库里,以黑印夜叉(黑三昧印夜叉)为护法神守护之。一份提要,对尚、论等宣布。[19]显然,赤松德赞在辩论会之后的即席讲话一言九鼎,确定了吐蕃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成为吐蕃上下必须遵守的规范,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同时,我们注意到,赤松德赞的诏令被写成了3个文本,其中一份作为档案藏于王库,一份用于公布。从史书记载看,将赞普诏令存档比较讲究。一是其内容详尽,为一详本;二是安全措施比较到位,放入制作精美的犀皮匣子,上锁,存入赞普的专用库房;三是伴有一定的宗教仪式,以护法神守护。用于公布的一份比较简略,是诏令提要。史书只提到了向尚论宣布赞普诏令的情况,但作为要在全蕃执行的赞普诏令必须让民众知晓,因此肯定还有一个向全社会公布的环节。可见,赤松德赞的这一演说成为诏令进而在全蕃产生法律效力,经过了存档和宣布两个相当隆重的程序。
    在特殊情况下,吐蕃当权大臣发布的政令也有法律效力。755年赤德祖赞遇害身亡,赤松德赞幼年继位。此时,以辅政大臣玛尚仲巴杰为首的当权派认为,吐蕃出现国王短命而亡以及各种自然灾害等不吉之事,盖缘于信仰佛教,于是颁布政令,禁止全蕃信仰佛教,打击佛教势力。藏史将玛尚氏的政令称作“赤木布琼”,意为小子法典,有人也译作“布琼法典”。自执行此政令以来,佛教活动场所遭到严重破坏,佛教信徒受到迫害。从理论上讲,吐蕃社会对这类未经正常程序形成的政令不甚认可,其名称本身颇能说明这一点。它是正规法典之子,而且还是一个小儿子,足见其地位之低,社会认可度之差。赤松德赞年长之后除掉其制定者,并彻底废除法典,也能说明这个问题。尽管如此,它在一定时期发挥了与正规法律同样的效力,甚至身为赞普的赤松德赞也不得不忍气吞声地受制于布琼法典,直到其亲政之后,形势才有所改变。
    吐蕃君臣之间因会盟而形成的有些盟文也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成为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第37代赞普赤松德赞年长执掌政权之后继续信奉佛教,同时汲取历史教训,为保证世代延续信仰佛教的传统,召集小邦之王、钦命大尚论、内外尚论等大小官员会盟,歌颂佛教无量功德,阐释佛门教义,立誓要世代信奉佛教。第39代赞普赤德松赞效法先祖,也举行专题会盟,会盟由赞普王室主要成员及王朝大小臣工参加,商定并立誓今生后代都要一以贯之地信奉佛教,保证不以任何理由不信仰佛教,并规定以佛理教育赞普王子、给职业僧人以特权等等。这两次会盟实际上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佛教的国教地位,为佛教在吐蕃的弘扬起到了保证作用。赤松德赞会盟时已经议定,后代赞普都要立誓保证信奉佛法。那么,从这个角度讲,赤德松赞的会盟就是对赤松德赞会盟内容的遵循和落实,也是赤松德赞会盟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这两次会盟都将誓文向社会宣布,并将内容整理成文用金粉誊写在深蓝色纸上,装在合金制作的盒子之中,藏于桑耶寺内。向公众宣布,形成文本,并作为国家档案秘藏于神圣之地,具备了正规法律的形式要件。比之于一般法律,由于在形式上还增加了以神灵为证会盟立誓的环节,进一步增强了它的效力,减少了落实的难度。
    关于吐蕃立法的原则,史书没有直接资料,但我们可以从间接史料作一些探讨。据藏史记载,松赞干布还制定了一个名叫“噶椎钦波周”的法规,其藏文名称为,为六大议定之意。它有6项内容:一是维护国王安全,再作贡献;二是弹压豪强,扶持奴隶;三是不许奴隶变为豪强,妇女不得涉政;四是守卫边界,不跑马圈占民众田园;五是镇伏敌人,养护百姓;六是行十善,弃十不善。其实,所谓六大议定,与其说是一部法典或法规,不如说是指导整个吐蕃立法的一个纲要,或者说是吐蕃的立法原则。从藏史记载看,松赞干布立法的范围比较宽泛,不仅指具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而且包括狭义的政治和军事规范,同时还涉及宗教、经济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所以,六大议定的精神在吐蕃法律之中都有充分的体现,而吐蕃所有法律制度都可以归结于六大议定之中。
    藏史记载,松赞干布在制定法律时讲过这样一段话:“现在我要制定国家大法。此前由于没有法律,各小邦国四散分裂;如果现在还没有法律,就会恶行横溢,我的属民就会陷入痛苦之中。所以,要立法。”[20]显然,这是松赞干布制定法律的初衷,或者说就是吐蕃最初立法所要达到的目标。松赞干布初创的法律制度完全体现了立法动机,实现了立法目标。
    依据六大议定,结合松赞干布的立法初衷,对吐蕃的立法原则可作这样的归纳。第一,维护统治者的安全,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第二,弹压豪强,惩治恶行,保持社会稳定;第三,严厉打击分裂活动,坚决维护吐蕃统一;第四,重视生产,保护百姓经济利益;第五,扶助贫弱,使属民免受痛苦;第六,加强国防,歼灭来犯之敌;第七,行善,戒行不善。
    综上所述,法律制度是松赞干布建立吐蕃王朝的重要举措,而吐蕃法律有其自身的渊源、形式和立法原则。吐蕃法律主要受到历史传统、佛教文化和包括唐王朝在内的周边国家及部族文化的深刻影响。其立法原则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保证社会稳定、打击分裂活动、重视社会生产、扶助贫弱阶层、保卫蕃土安全、倡导社会公德。正规法律文件是吐蕃法律的主要形式,其形成一般经过相关人员起草、赞普和大臣讨论并盖印生效、公布实施等4个程序。此外,赞普诏令、大臣政令、盟文誓词等也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注释:[1] 巴沃•祖拉陈哇:《贤者喜宴》[M](藏文),北京:民族出版社,1986年,第184—185页。
    [2] 《贤者喜宴》(藏文)第156页。
    [3] 同上,第156页。
    [4] 同上,第163页。
    [5] 王尧辑:《敦煌古藏文历史文书》[M](藏文),西宁:青海民族学院,1979年印本,第35—36页。
    [6] 萨迦•索南坚赞:《西藏王统记》[M](藏文),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年,第75页。
    [7] 所谓十善佛律,是佛教的十大根本戒律,指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不贪、不嗔和不邪见。
    [8] 《贤者喜宴》(藏文)第192页。
    [9] 同上,第191页。
    [10] 《贤者喜宴》(藏文)第184页。
    [11] 《玉周卓巴十五法》,载《西藏历代法规选编》[M](藏文),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57页。
    [12] 《敦煌古藏文历史文书考释》(藏文)第18页。
    [13] 达仓宗巴•班觉桑布:《汉藏史集》[M](藏文),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第157页。
    [14] 《汉藏史集》(藏文)第157—158页。
    [15] 《旧唐书》[M],卷196上。
    [16] [宋]欧阳修:《唐书》[M],卷216上。
    [17] 《西藏王统记》(藏文)第75页。
    [18] 《敦煌古藏文历史文书》(藏文)第2页。
    [19] 巴色朗:《巴协》[M](藏文),北京:民族出版社,1980年,第75—76页。
    [20] 《贤者喜宴》(藏文)第185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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