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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1871年李鸿章、曾国藩对中日缔约意见之异同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史学集刊》2007年第5期 叶伟敏 参加讨论

    摘要:李鸿章和曾国藩对中国与日本缔结通商条约,都是持赞同的态度,但他们二人的想法又有所不同。李鸿章所注意的是通过缔约拉拢或牵制日本,曾国藩所重视的是条约的平等性。因而,曾国藩对被李鸿章回避的“一体均沾”问题,予以了特别的强调。
    关键词:李鸿章;曾国藩;中日缔约
    1870年11月12日,柳原前光等日本明治政府使节在《中日修好条规》预备交涉活动结束之后,离开天津回国。同年12月,安徽巡抚英翰上奏向同治帝,提出了反对与日本缔结条约意见。对英翰的观点,李鸿章在1871年1月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署)大臣的《议日本换约》,以及同月上同治帝的《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曾国藩在同年3月的上奏中,分别予以了驳斥。同时,李、曾二氏都表示赞同中日缔结条约。
    既存研究已有评析:李、曾二氏意见基本相同,①曾国藩对条约不可写入“一体均沾”(最惠国待遇)等词曾予以特别强调。②也有个别研究者指出:李鸿章认为“‘至虑该国(日本)入寇与否,似不在立约与不立约’,关键是与之订立一个什么性质的条约。据此,他提出了一个与日立约的基本原则,即排除以往中西立约中‘流弊最甚’的一体均沾条款,在此基础上,力求各款平等。”[1]
    李鸿章确实注意过“一体均沾”的危害性。《议日本换约》一函就提及过此事。但是,在同月撰写的上同治帝《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李鸿章又回避了敏感而又重要的“一体均沾”问题。这是一个不为以往研究所注意的细节。此外,有学者注意到:曾国藩“采择”李氏意见后上疏陈言。[2](P304)然而,曾国藩对李氏意见又进行了怎样的“采择”?过去的研究均未言及。
    探析李鸿章回避“一体均沾”问题的原因,进而讨论李、曾二氏意见之异同,有助于认识当时中国官员不同的对日心态。
    一、李鸿章之认识
    分析李鸿章意见之前,先整理一下李鸿章在此之前持有的对日认识,以及李鸿章以此认识为基点作出的对日外交定位。
    1862年4月8日,李鸿章率领新组建的淮军,乘坐由上海官绅租借的洋船到达上海。[3](P73)上海的所见所闻,特别是《北华捷报》等媒体的报导,使李鸿章发现在学习西方技术方面,日本已走在了中国前面。《北华捷报》对这一时期日本的报道有三次,具体时间分别是:1863年的4月25日和5月9日、16日。同年5月4日,在致曾国藩的信中,李鸿章谈到:“若火器能与西洋相埓,平中国有余、敌外国亦无不足。俄罗斯、日本,从前不知炮法,国日以弱。自其国之君臣卑礼下人,求得英法秘巧,枪炮、轮船渐能利用,遂与英法相为雄长。中土若于此加意,百年之后,长可自立,仍祈师门一倡率之。”[4](卷3,P17)5月21日,李鸿章再次对曾国藩直言:“洋务最难着手,终无办法,惟望速平贼氛,讲求洋器。中国但有开花大炮及轮船两样,西人即可敛手。日本小国,现与英人构衅,提督纠伯临之以兵,日本君臣欲与开仗,纠酋遂一再缓期,此明证也。”[4](卷3,P19)
    由时间观之,李鸿章认识日本、以及以更新的对日认识影响别人的态度是相当积极的。由内容观之,两次主动向曾国藩提及日本以自强使“西人敛手”的内容是有变化的。起初是将日本同俄罗斯放在一起议论,但数周之后便对日本进行了单独的分析。这一“应把日本当成中国由弱变强的楷模和榜样”的主动态度,在1864年6月2日(同治三年四月二十八日)送达总署的一函中被予以了这样的表述:“前者英法各国,以日本为外府,肆意诛求。日本君臣发愤为雄,选宗室及大臣子弟之聪秀者,往西国制器厂,师习各艺,又购制器之器,在本国制习。现在已能驾驶轮船,造放炸炮。去年英人虚声恫喝,以兵临之。然英人所恃为攻战之利者,彼已分擅其长,用是凝然不动,而英人固无如之何也。夫今日之日本,即明之倭寇也。距西国远、而距中国近。我有以自立,则将附丽于我,窥伺西人之短长;我无以自强,则将效尤于彼,分西人之利薮。日本以海外区区小国、尚能及时改辙、知所取报。然则我中国深维穷极而通之故,夫亦可以皇然变计矣。”[5](卷25,P9-10)
    基于“自强的日本”这一认识,李鸿章对当时的日本进行了这样的定位:日本是一个游离于西洋各国与中国之间的国家。有过倭寇之患的日本,有“效尤于彼”可能,同时距西国远、距中国近的日本,也有“附丽于我”的可能。自强的日本,追求的是自身的利益,中国能不能自立自强,是决定日本是“效尤于彼”还是“附丽于我”的关键。如果说在1863年他对曾国藩强调的是,自强可使“西人敛手”,向日本学习,中国可以自强,那么他在1864年向总署大臣强调的则是,中国的自强可以影响日本在西洋各国与中国之间的“移动”方向。这里的变化是,李鸿章已开始在中西关系中注视日本的动向。
    中国能否自强?何时自强?这都是李鸿章个人无法回答的问题。可以设想,为说明自强在中国对外关系发展中的重要性而向曾国藩、总署大臣举出日本之例的李鸿章,在战乱或别的时候,不会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中国还没有实现自强之前,以何方法影响日本在西洋各国与中国之间的“移动”方向。但是,一旦其获知日本来中国要求通商的消息,就不会无视日本主动来中国“附丽于我”的现实。1865年10月11日,李鸿章在给应宝时的复函中说:“日本来中国通商乃意中事。中国已开关纳客,无论远近强弱之客均要接待,无例可以拒阻,然未始不为西洋多树一敌。”[4](卷6,P42)
    李鸿章所说“日本来中国通商”一事,是指日本幕末健顺丸1864年访问上海。当时的苏松太道江南海关署理应宝时(其时黄芳任当时的苏松太道江南海关),[6](P8)曾通过上海通商大臣致函总署大臣,以中日通商在中西通商之前为例,解说同意健顺丸在上海进行只限一次贸易的原因。此函送达总署的时间是1864年5月15日(清同治三年四月十日)。[7]时任江苏巡抚的李鸿章正在同太平军为争夺常州的前沿之地。在夺取常州之后,李鸿章解散了戈登常胜军,曾国藩的湘军攻破了天京。[8](P58)这些重大事件的连续发生,可能使李鸿章没有时间注意或关心健顺丸对上海的访问。因为,李鸿章致函总署大臣并作对日分析和定位,是在健顺丸来访之后,但他在信中未谈与日本通商的事宜。
    李鸿章给应宝时信的其他内容,以及贾熟村所作《应宝时》小传,[9](P88)使我们可作这样的推测:1865年6月,丁日昌由苏松太道江南海关升任两淮盐运使、应宝时再次署理苏松太道江南海关后,应宝时曾致函李鸿章告知健顺丸来访之事。因此,李鸿章在复信中,就接办丁日昌的洋务工作,对应宝时予以了鼓励。同时,对日本来中国通商之事,亦作了简单的论述。给应宝时复函中的简单一言,反映出李鸿章已有以中日通商来影响日本在西洋各国与中国之间的“移动”方向的想法。
    1870年10月2日,柳原前光等日本使节在天津会见了新任直隶总督李鸿章。日本使节的来访,特别是日本方面提出的“与中国最为邻近,宜先通好,以冀同心协力”的想法,于李鸿章而言,岂非现实的“附丽于我”之事?在向总署大臣汇报与日本使节会谈情况的《论天津教案》中,李鸿章写道:“鸿章前闻,日本与英、法通商立约,简严特甚,海关不用西人,传教不许开禁,即此二节,已杜许多后患,又购求泰西机器、兵船,仿制精利枪炮,不惜工本,勿谓小国无人。此来五人中,有曰仓信敦者,具道前数年屡至上海、金陵敝营察看军容,言之历々如绘。与之深谈西事,似有大不获已之苦衷。日本距苏、浙仅三日程,精通中华文字;其兵甲比东岛各国差强,正可联为外援,勿使西人倚为外府。”[10](卷1,P3)
    “自强日本”的认识被“前闻”加深,而“正可”二字映现的是一种“求之不得”的心理状态。尽管如此,李鸿章并没有忘记日本这一邻国还有“效尤于彼”的可能。在总署大臣以“历届办法”[11]应对日本使节的10月14日,李鸿章就总署大臣以“大信不约”为借口拒绝日本方面提出缔约要求之事。他向时任三口通商大臣的成林谈了自己的看法:“此番日本遣使来商,未始不视中国之允否以定西洋之向背中。设因拒绝所请,致该国另托英、法为绍介,英、法更助该国以诪张。彼时允之,则示弱于东藩,不允则必肇衅于西族,在彼转有唇齿之固,在我愈无牢笼之方,似又不如由我准其立约,以示羁縻。此即前函所言、纵不能为中国外援,断不使为西国外府。”[6](P22)
    以中西关系中的日本为视角,李鸿章提出的对日对策是:与日本缔约,即使不能联络日本成为中国的外援(附丽于我),也可防止日本成为西国的外府(效尤于彼)。这也是李鸿章既有对日定位的新表述。这一对策,对总署大臣改变原来反对缔约的态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李鸿章反驳英翰意见及重述赞同缔约意见的《议日本换约》和《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亦能见到。
    二、李鸿章之意见
    对比《议日本换约》与《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的内容,可以发现不少相同的内容。针对英翰提出的日本“向来为臣服朝贡之国”这一观点,李鸿章以倭患为例,说明了日本“向非中土属国”。针对英翰所说的日本“乘隙而来”的问题,李鸿章的分析是:“庚申、辛酉后,苏浙糜烂,西人胁迫,日本不于此时乘机内寇,又未乘危要求立约,亦可见其安心向化矣。今彼因泰西各国业与中国立约通商,该国亦已与泰西各国立约通商,援例而来,似系情理所有之事。”[10](卷1,P10)[12](卷17,P54)
    援例而来、合乎情理,以此心理印象为基础,李鸿章再次就拒绝同日本缔结条约的后果作出了推测。在《议日本换约》中、李鸿章指出:“若拒之太甚,必至如来示所云介绍泰西各国,彼时再准立约,在我更为失计。”在《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李鸿章进一步提出:“若拒之太甚,势必因泰西各国介绍固请,彼时再准立约,使彼永结党援,在我更为失计。”[10](卷1,P10)[12](卷17,P54)
    对缔约后中国应派员进驻日本一事,李鸿章分别在《议日本换约》和《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作了强调:“最要者在立约后,中国或派大员长驻该国京师、或委员近驻长崎,兼充各港领事。平素究知国风与之相习,将来情谊日密、藕俱无猜,设一旦西国有变,不致为彼族勾结,且可联东方形势。”“将来与之定议后,似宜由南洋通商大臣就近遴委妥员,带同江浙熟习东洋情形之人,往驻该国京师或长崎岛,管束我国商民,借以侦探彼族动静,而设法联络牵制之,可冀消弭后患,永远相安。”[10](卷1,P10-11)[12](卷17,P54)
    显然,李鸿章赞成与日本缔约的目的是:通过缔约,以笼络、连络、羁縻、牵制等手段,影响日本在中国与西洋各国之间的“移动方向”。
    容易被忽视的是,在《议日本换约》和《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内容。
    其一,日本使臣节的来访,在李鸿章看来是求之不得的“附丽于我”的事。但是,日本是不是真的能成为中国的外援?对此,李鸿章可是一点把握都没有。日本使节初来之时,李鸿章兴奋地认为:“正可联为外援,勿使西人倚为外府。”但日本使节还没有离开天津,李鸿章已将此意改述为:“纵不能为中国外援,断不使为西国外府。”在《议日本换约》中,同样之意被表述为:“纵不能倚作外援,亦可以稍事联络。”[10](卷1,P10)而在《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李鸿章则明确地指出:“日本近在肘腋,永为中土之患。闻该国自与西人定约,广购机器兵船,仿制枪炮鉄路,又派人往西国学习各色技业、其志固欲自强以御侮。究之距中国近而西国远,笼络之或为我用,拒绝之则必为我仇。”[12](卷17,P54)要留意的是在《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的内容:地理上的近,加上外交上的“笼络”,未必能得到日本为我所用的结果;而外交上的“拒绝”,则会形成与我为仇的必然结果。“或为我用”是对“附丽于我”的暧昧推测,而“必为我仇”则是对“效尤于彼”的明确判断。因此,与其说此话反映的是中日两国形成反西连盟的构想,[13]倒不如说李鸿章的意图是为了防止日本成为中国的近敌。这一点,在“日本近在肘腋,永为中土之患”一句中,亦有实质性的反映。
    其二,对日本使节的来访,李鸿章尽管有求之不得的心态,但他并未因此而忽视缔约应该注意的问题。在《论天津教案》一函的最后,李鸿章指出:“其条约尤需妥议另定,不可比照英法俄一体办理,庶于大局有裨。”[10](卷1,P4)由此可知,对于最惠国待遇的“一体办理”之危害,李鸿章是早有察觉。此后,日本使节向中国方面提交了日方拟订的条约底本。[注:藤村道生的研究表明,这一条约底本是柳原前光等人在天津私自拟订的,其内容同日本政府想缔结的条约内容有很多不同。见《明治初年におけるアジア政策の修正と中国——日清修好条规草案の检讨》,《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论集》史学第15号,1967年。]在对此条约底稿内容有所了解后,李鸿章在《议日本换约》中,表明了自己的担心:“惟一体均沾等语,流弊最甚。兹日本谆谆注意此,既允立约,恐难力距,其他皆末节也。”[10](卷1,P12)然而,在与《议日本换约》几乎是同期撰写的《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李鸿章只字未提“一体均沾”这个原来被其视为“尤需妥议另定”的问题。
    是不是因为在《议日本换约》中已作了表述,李鸿章在《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将“一体均沾”省略了呢?前文已将《议日本换约》和《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完全相同或用词不同但含义相同的内容进行过罗列。能把如此之多的内容进行重复或变相重复,偏偏将事关大局的“一体均沾”给省略了,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不应忽视的是,在《议日本换约》中,有这样一句颇能反映李鸿章内心想法的话:“既允立约,恐难力距。”在李鸿章看来,“既允立约”与“力距”流弊最甚的“一体均沾”是难以同时做到的。这样,李鸿章只能在自己设定的两难中作出选择。“一体均沾”问题是重要的,但与缔约这一在李鸿章看来是能否影响日本“附丽于我”的大事相比,“一体均沾”或许是可以先避而不谈的问题,或者是不必力拒的问题。因此,在《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李鸿章特别强调了缔约的重要性,不仅加重了分析拒绝缔约可能使日本成为中国近敌的语气,而且也回避了为日本使臣所“谆谆注意”的“一体均沾”问题。
    此后,李鸿章曾致函曾国藩:“日本已允通商立约,总署函意似欲翻悔,或误西帅浮言。谨将来往信稿钞呈,以备采择。”[4](卷10,P30)担心总署翻悔,可能是李鸿章向同治帝再三强调缔约重要性的另一个原因。
    三、曾国藩之意见
    曾国藩是在1871年3月9日,向同治帝复奏自己意见的。从时间上判断,曾国藩有时间在细读李鸿章的信函之后,“采择”李氏意见,上疏陈言。就内容而言,如果将曾国藩意见同李鸿章的《议日本换约》、《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进行对照的话,可以发现,在“历史上的特殊邻国”、“泰西各国介绍固请”、缔约之后派员进驻日本等问题上,曾国藩所表述的意见,同李鸿章的意见基本上是一致的。特别是李鸿章对日本要求缔约动机作出的判断——援例而来、合乎情理,曾国藩予以认可:“日本国二百年来,与我中国无纤芥之嫌,今见泰西各国,皆与中国立约,援例而来请,叩关而陈辞,其理甚顺,其意无他。”[5](卷80,P10)但是,李、曾二氏意见亦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首先,如前所析,自强的日本,是李鸿章多次分析与议论日本的一个基点。在《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他又指出:“闻该国自与西人定约,广购机器兵船,仿制枪炮铁路,又派人往西国学习各色技业,其志固欲自强以御侮。”而曾国藩笔下的日本,则是一个要求与中国通商的日本:“同治元年,始有日本官员,以商船抵沪,凭荷兰国商人报关进口。其后迭次来沪,中国随宜拒却,始而准其售贷完税,仍不得在上海买带回贷,继而准其在上海一口贸易居住,仍不准驶入长江别口,又继而允其前来传习学术,仍不允验收其船照印信,拒之亦久矣。今既令其特派大员到时,再与妥议条约,岂可再加拒绝。英翰杜绝之说,盖未能合众国而统筹,计前后而酌核也。”因此,曾国藩对缔约的内容更为注意:“至于明定章程,期于永久相安,则条约所载,不外体制与税务两端。”[5](卷80,P10)
    其次,在曾国藩的奏稿中,没有出现李鸿章所说的“正可联为外援,勿使西人倚为外府”、“一旦西国有变,不致为彼族句结,且可联东方形势”、“究之距中国近而西国远,笼络之或为我用,拒绝之则必为我仇”等类似语句。显然,曾国藩对李鸿章的对日定位,并不认同。1862年4月,曾国藩曾告诫初到上海的李鸿章:“与外国人相交际,尤宜和顺,不可误认简傲为风骨。风骨者,内足自立,外无求之谓,非傲慢之谓。”[3](P75)同年8月,就笼络华尔一事,曾国藩再次告诫李鸿章:“用兵之道,贵重自立,不贵求人;驭将之道,最贵推诚,不贵权术。以自立为体,以推诚为用,华尔当可渐为我用。”[3](P87)和李鸿章“好以利禄驱众”的做法不同,[14](卷411,P12022)曾国藩强调的是:自立而不求人、推诚而不弄权术。既没有必要求人,也没有必要为弄权术而费尽心机。这样,曾国藩就能以平常心来观察和认识日本,用平静的语言来表述自己的对日认识。在反驳英翰意见时,李鸿章在《议日本换约》和《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以完全相同的语句指出:“庚申、辛酉后、苏浙糜烂,西人胁迫,日本不于此时乘机内寇,又未乘危要求立约,亦可见其安心向化矣。”[10](卷1,P10)[11](卷17,P53)与此不同,曾国藩的表述则是:“日本国二百年来,与我中国无纤芥之嫌。”[5](卷80,P10)“可见其安心向化”,带有不少主观判断的色彩,而“与我中国无纤芥之嫌”,则是客观事实的直接表述。对英翰提出的“日本向为臣服朝贡之国”这一错误的认识,李鸿章指出:“该国向非中土属国,不奉正朔,本与朝鲜、琉球、越南臣服者不同。”[10](卷1,P10)[11](卷17,P53)而曾国藩的分析则是:“彼国习闻前代故事,本无畏慑中土之心,又与我素称邻邦,迥非朝鲜、琉球、越南臣属之国可比,其自居邻敌比肩之礼,欲仿英、法诸国之例,自在意中。”[5](卷80,P10-11)元朝以后中国正史有关日本的记载表明:“本无畏慑中土之心”,正是日本这一特殊邻国的最为特殊的地方。以这些认识为基础,曾国藩对日本作了这样的判断:“日本自诩强大之邦,同文之国,若不以泰西诸国之例待之,彼将谓厚滕薄薛,积疑生衅。”进而提出:“总之,中国之处外洋,礼数不妨谦逊,而条理必极分明,练兵以图自强,而初无扬威海外之志。收税略从彼俗,而亦无笼取大利之心。果其百度修明,西洋东洋,一体优待,用威用德,随时制宜,使外国知圣朝驭远,一秉大公,则万国皆亮其诚,何独日本永远相安哉。”[5](卷80,P11)换言之,曾国藩把要求通商的日本定位为:和西洋各国一样,也是“一体优待”的对象。
    再次,李、曾二氏都主张在缔结后中国应派员进驻日本。但李鸿章的目的是:“平素究知国风与之相习,将来情谊日密,藕俱无猜,设一旦西国有变,不致为彼族勾结,且可联东方形势”,“管束我国商民,借以侦探彼族动静,而设法联络牵制之”。而曾国藩强调的是:“立约之后,彼国市舶,必将络绎前来,中国贾帆,亦必联翩东渡。不似泰西诸国,洋商来而华商不往。华人往者既多,似须仿照领事之例。中国派员驻劄日本,约束内地商民,并设立会讯局,讯办华洋争讼案件。彼所呈初约中,有严禁传教、严禁鸦片二条,中国犯者,即由中国驻洋之员惩办,或解回本省审办,免致受彼讥讽,相形见绌。”[5](卷80,P11)与李鸿章的主动牵制别人不同,曾国藩更主张取得平等的领事裁判权。
    最为重要的是,在《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没有出现的“一体均沾”问题,被曾国藩作为主要问题予以评说:“悉仿泰西之例,亦无不可,但条约中不可载明比照泰西各国总例办理等语,尤不可载后有恩渥利益施于各国者一体均沾等语,逐条而备载,每国而详书,有何不可,何必为此简括含混之词,坚彼之党,而紊我之章。”[5](卷80,P11)如果说李鸿章强调的是拒绝缔约会使日本与西洋各国永结党援,那么曾国藩的观点则是“一体均沾”才是“坚彼之党”的基础。曾国藩也认为拒绝缔约会使日本转请西洋各国介绍,但曾国藩对此予测的后果是:“若我拒之太甚,无论彼或转求泰西各国介绍固请,势难终却,即使外国前后参观,疑我中国交际之道,逆而胁之,则易于求成,顺而求之,则难于修好,亦殊非圣朝怀柔远方之本意。”也就是说,曾国藩只承认拒绝缔约,会使中国在外交上被动。其实,这点同李鸿章在《议日本换约》中表述的“若拒之太甚,必至如来示所云介绍泰西各国,彼时再准立约,在我更为失计”的观点是一致的。由此可知,李鸿章在《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强调了缔约的重要,而曾国藩则明确表明了拒绝“一体均沾”要求的必要。
    前文提到过健顺丸(1864年)对上海的访问。此后,日本长崎奉行河津祐邦在1867年曾托英国驻上海领事温思达(Charles A.Winchester)转函应宝时,重提通商事宜。1868年,应宝时在向时任上海通商大臣的曾国藩请示的文书中提到:“计不如由道暂允日本商人凭照进口,另与议立钳制章程,以示中国朝廷宽大之恩,亦可免目前多一换约之国。”[6](P9)曾国藩批示,此次日商可在上海贸易,议立章程之事需请示总署大臣,但总署大臣没有同意章程议立之事。这里,应宝时提出了一个同日本另立钳制章程的问题。在同治七年闰四月十四日致总署大臣一函中,曾国藩提出:“日本国待中国商人之法最为周密,而日本国人见西洋各国如此,恐必请以西为例。如果日本将议定章,拟先谕令仿照中国人至彼国贸易之例。是否有当,伏候钧裁。”[注:见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的《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无约各国案日本》。笔者阅读的是保存于东京大学史料编纂所的复印件。特此说明,并向东京大学教授保谷彻先生致谢。]据此可知,曾国藩在柳原前光等人来访之前,不仅已知日本方面“必请以西为例”,而且亦准备仿照日本方面对中国人至彼国贸易之例来应对日本提出的缔约要求。这种心理准备,正是曾国藩对缔结条约应该注意的问题,能明确提出自己看法(确保领事裁判权、收税略从彼俗和严拒“一体均沾”要求)的原因所在。
    在收到曾国藩上奏的当天,同治帝有谕着李鸿章按曾国藩意见筹议各情。[5](卷80,P12)此后,在李鸿章与应宝时等人筹拟条约具体内容的过程中,曾国藩亦以自己的意见予以了影响。1871年7月26日,日本使节伊达宗城、柳原前光等人在天津同李鸿章、应宝时等中国官员开始商谈缔约事宜。9月13日,《中日修好条规》、《中日通商章程》由李鸿章、伊达宗城在天津签订。
    李、曾二人对日本要求缔约动机的判断基本相同:援例而来,合乎情理。而且李、曾二氏都认为,如果拒绝日本方面合乎情理的要求,日本有可能转请西方各国介绍再向中国提出缔约要求,这样中国将更加被动。这一在中西关系中判断日本动向的共识,是李、曾二氏赞同中国与日本缔结条约意见的基点。
    自强的日本,这一认识是李鸿章把日本定位为游离于西洋各国与中国之间的国家的基础。因而,如何使日本“附丽于我”,或防止日本“效尤于彼”,不仅是李鸿章关心和注意日本的起点,而且也是他在六十年代提出以中国的自强或以与日本通商来影响日本在中西间移动方向、以及在七十年代初提出通过缔约以笼络、连络、羁縻、牵制日本,影响日本在中西间的“移动方向”的出发点。要求通商的日本,这一认识是曾国藩将日本定位为同西洋各国一样的国家的基础。因而,在1868年已有以日本对中国商人之例应对日本缔约要求的曾国藩,对日西关系可能因“一体均沾”而进一步深化,予以了特别的注目。
    李鸿章对“一体均沾”问题的回避,长期以来被曾国藩所强调的条约不可写入“一体均沾”等内容的历史作用所掩盖。因而,最能凸现当时李鸿章对日态度所含“急于求成、急功近利”成分的典型事例,亦随之而被忽视。曾国藩对李氏意见的“采择”,不仅有对“援例而来”判断的认同,更有对“一体均沾”问题的纠正。“何必为此简括含混之词,坚彼之党,而紊我之章”,既是对李鸿章态度变化的洞察,更是在外交上对李鸿章的指点,与李鸿章积极、主动地拉笼或牵制日本的态度不同,曾国藩更主张以对等的态度与日本进行正常的交往。在李鸿章看来,最重要的是条约的缔结。在曾国藩看来,最重要的是条约的平等。尽管侧重点不同,但李、曾二氏意见并不矛盾。积极推进条约缔结的李氏意见,为《中日修好条规》的尽快缔结提供了可能。冷静强调条约平等的曾氏意见,为《中日修好条规》成为中日关系史上第一个平等条约打下了基础。这也是曾国藩、李鸿章师生在近代中国外交史上极为少见的合作之例。这一成功之例,更因为曾国藩在1872年的去世而在近代中日关系史上成为绝唱。
    (原日本女子大学教授、现日本山梨县立大学国际关系学部长久保田文次先生,在百忙中对本文的撰写与修改,提出过许多意见和建议,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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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清史稿[Z].北京:中华书局,199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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