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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边防与边垦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 李三谋 参加讨论

    明朝统治者将国防重点放在北部边疆,曾在“九边”(甘州、固原、宁夏、延绥、大同、宣府、蓟州、辽东、山西三关各镇)及其附近大搞农垦,即分别用军屯、民屯、商屯等加强边防建设,从而支援了塞外的军事活动、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对国家的田赋征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引起其管理上的变革。
    一
    明代军队遍布于全国各地,按军制,每一府设数所,数所设一卫,每卫有5000多军人,全国军队总数为180万人(洪武年间)。明朝初期,政局不稳,国力较弱,边疆危机时起,故卫所兵力较多地集结于九边,全力捍卫疆土。洪武、永乐二帝先后强调攘外安内、强兵富国。其主要措施是发展屯垦,开荒实边,积粮增谷。在施行过程中,尤其重视军屯。明太祖朱元璋早在南京称吴王时就曾明确提出:“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若其食尽资于民,则民力重困”,“诸将宜督军士及时开垦,以收地利,庶几兵食充足,国有所赖”[田方、陈一筠等:《中国移民史略》(知识出版社,1986年6月版),页7。]。封建政权要拥有较雄厚的赋税基础和充足的徭役来源,并具有较强的武装力量,以维持其统治,这就叫做民富与国强。从前民富与国强往往发生冲突,常常是因庞大的军费开支形成财政压力,加大人民特别是农民负担,使其民穷地荒,以致赋役无征、军饷见绌。为了使农业经济或民间经济和军事活动不发生矛盾,对封建政权的巩固产生积极作用,自秦汉以来,一些开明的封建帝王皆强调轻徭薄赋、兵食自给的原则。朱元璋接受了前代遗训,于明初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法。凡卫所系冲要都卫,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余卫以五之四”,几年后,又“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守城”[转见黄云眉:《明史考证》(中华书局,1980年6月版),第2册,页612。]。开展军屯的重点是在北部“九边”,那里从事屯种的人数最多,垦植范围也最广。其中西宁卫1万多名军士,垦种27万亩土地;辽东镇45万名军人,屯田253万亩。军屯的基本单位是屯(与村庄相似),每个屯有100名左右的士兵,设屯田百户所进行管理。为了活动方便,屯下又设总旗、小旗,即小组、小队。百户所上面设千户所、指挥所(管辖2至5个千户所)、都指挥,直接掌管和办理屯垦事务。整个机构和体制比较完备,也比较适用。
    当时,按中央的规定,每个军土耕种50亩地,在一些边远地区,每个军士可以屯耕70~100亩土地。每名军士所种者称为1分,每分田要定例征收18石粮食。其中以12石作为月粮供屯耕者(士兵)本人外,剩余的6石粮上缴军仓,充作杂项军费开支之用。通过朝廷的鼓励和各级军官的督促与全体官兵的努力,明初政府的军屯得到较大的发展。洪武末年至永乐初年,全国直接参加屯垦的军队达到120万人,垦地8930万亩,每年收归政府的屯粮高达2345万石[《明实录·太宗实录》,卷25,永乐元年。]。北部边疆的屯军有数十万人,岁获屯粮有700多万石。其中宁夏4卫每年军屯余粮有30多万石[石泉、张国雄:《历史时期宁夏地区农林牧分布及其变迁》,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88年第1辑。]。边镇军饷可以就地支取,不烦百姓转运。朱元璋曾得意地宣称:“国家养兵百万(注:180多万),不费百姓一粒米”[转引自中央财金学院:《中国财政简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80年2月版),页122。]。所言虽未免夸张,但也表明了明初的军屯成绩显著,军粮大体上能由军队自给,百姓输运边饷的数量是很少的。永乐初,宁夏屯田积谷最多,该处总兵官何福曾受到皇帝降旨嘉奖。
    于军屯之外,又兴办民屯。明初的民屯主要是将无地少地的贫民迁徙到人稀地广的地方去屯种,即“迁狭乡之民去往宽乡”。如征西将军邓愈、长兴侯耿炳文于洪武年间招江西和皖北一带的居民到青海东部屯垦,又移山西、四川、河北、湖南、陕西等地的百姓在青海南北聚族而屯,大量开辟荒地,仅西宁卫的民屯田就达到27万余亩[参考《西镇志》。]。基本办法是:由政府派官督理,按户口编屯,助民解决牛犋、种子问题,以利其垦植。除青海外,屯民主要分布于山东、陕北、河北等地。明中叶(弘治之后)后,朝廷为解决边军军饷供应问题,屡次招募流民和编佥土著民户在辽东、大同及宁夏、陕北、甘肃等地进行屯垦,从而将民屯重点放在九边及其附近地区。政府曾招募数万农民在甘肃屯垦,每年产粮十几万石。其中甘州、肃州屯民修复木龙坝,大开灌渠,广种水稻。随之,凉州、武威各处也皆多造膏腴水田,盛产稻谷[顺治《西陲今略》。],成了那时塞北种稻之重点地区。
    民屯与军屯并重,二者皆为明政府战略性的政策,被称为当时统治者基本的治国之道。民屯,是建立在移民运动基础上的农业生产活动。当时我国北部边疆仍然地旷人稀,需要通过农业人口与军队的协作来改善边疆的经济条件和国防环境,即起到所谓“移民实边”的作用。
    与军屯、民屯同时存在的还有商屯。所谓商屯,乃是指由商贾负责出资招募无地的贫民到边疆垦种之意。史称:“初太祖时,以边军屯田不足,召商输边粟而与盐,富商大贾悉自出财力,募民垦田塞下,故边储不匮”[《明史》,卷91,兵志,边防。]。最早是从洪武三年(1370年)九月开始实行上述“纳米中盐法”,即动员盐商担负输转粮饷之责;先行于河南、山西、陕西,后普及到各省。盐商输米25斗到边塞,户部允许贩盐一引(200斤),以运费代纳引税,此即所谓“省运费以给边储”。引商为争得生存和发展,力求适应纳米开中制。于是自筹资金、自募农人屯耕于大同、辽东、蓟镇、固原、延绥(榆林)、宁夏等各地。这些富商大贾,“自出财力,自招游民,自垦边地,自艺菽粟,自筑墩台,自立保聚”[霍韬:《哈密疏》,见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卷186。],从而形成一些新的村落。这些屯村的垦植者曾自发地在农田上及其周围开凿沟渠,引黄河、无定河水浇禾,兴筑了不少的小型水利工程。当时的商屯甚为活跃,逐渐成了永乐以后九边军饷供应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时人曾称:弘治以前边疆军仓丰满,兵饷足用,主要原因在于商屯的兴盛[郑晓:《今言》,卷3,第264条。],足见明代所取得的商屯成绩,对其边防起到了较大的积极作用。
    二
    明初的军屯是比较成功的,它减轻了人民负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财政困难,并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复员士兵的安置。只可惜,好景不长。从洪熙元年(1425年)开始,屯政逐渐废弛,军士弃耕现象不断发生,屯田荒芜,屯粮减少。到宣德元年(1426年),所收屯粮不足原来的1/3,每年仅收得720万石粟谷[《明实录·宣宗实录》,卷23。]。延及正统二年(1437年)时,只获屯粮270万余石,仅达旧额的1/9[《明实录·英宗实录》,卷37。]。导致军库空虚、兵食不给,饷项外需,民运边饷越来越多了,百姓负担增大了。《宣宗实录》宣德五年六月条记载:“行在兵部尚书张本奏,甘肃、宁夏、大同、宣府粮饷,皆出民力运输,所费浩大……”。其中甘肃兵饷每年约需民运3/4。延绥镇之榆林一带的兵饷全部都由内地人民转运供给。《英宗实录》正统六年三月条选载的一段上谕称:“大同、宣府岁用甚伙,而屯田所入(专指军屯)不及十之一,余皆仰给于民,”。所谓民运边饷,就是华北的北直隶、山东、陕西、河南、山西各省人民向九边输粮。
    军屯衰落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生产设备不足,生产条件恶化。明朝的屯垦制度规定:兴屯中必不可少的耕牛、籽种等重要的生产资料是由政府组织供应。分配耕牛的标准是:内地每屯田一分拔给耕牛一头,北部边疆地土沙瘠,每分屯田的面积大,按比例拨给耕牛2头。但在实际分配当中,因田多牛少,不敷使用,有不少的屯军没有达到配额的标准,妨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即使如数领到耕牛的,也因日久死亡或遭敌人抢劫,使耕作出现困难。按政策规定,要由政府负责补充其后来短缺的耕牛,予以有偿提供。首先,一律搞有偿供给是不确当的,因为不少贫困军士是无力买补牛犋的,应对他们实行经济上的适当扶持,以维持其起码的生产活动。
    其次,耕畜市场供应紧张,官府又组织调运无方,缺牛者不能及时得到补充,原有的耕地面积不得不缩小。文献记载:“洪武时全国军屯田亩总数为89万顷,屯牛总数为255600余只,约三顷地才有一只耕牛。辽东地区军队屯田25370余顷,屯军45400余名,屯牛13800余只。其比例约为两顷地一头牛,三个多屯军。按此比例耕牛已不敷用。到了弘治年间,前后约100年,屯牛减少1/2以上。又过80余年,万历年间近600亩屯地才有一头耕牛。山东地区的军屯,万历年间4600多亩地才有一头牛”[《中国移民史略》(知识出版社,1986年6月版),页25。]。生产力的如此严重衰退,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边地农业的发展。边疆军屯田的水利条件差,灌溉设施跟不上。明政府曾规定九边等各处屯军要自办水利,自行筹集灌溉资金。许多垦植者无力兴筑沟渠堤堰等水利工程,有的田亩因干旱弃耕,有的因无防洪排涝之护卫手段而遭冲淹,造成废耕撤屯[《中国移民史略》(知识出版社,1986年6月版),页25。]。按说,前代已有惯例,较大的水利工程由国家兴办。边地兴修水利的难度很大,所需工程巨大,资金浩繁,政府不予实力支持,对于气候干燥、缺雨易旱的塞外军屯来说,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其二,权贵与军官非法侵占吞并军屯田。不少军校和监军通过巧取豪夺不断地将军屯田转到他们自己手中,并私役军士为己耕种,既将官业变为私产,又把官军变为家奴。宣德时,朝廷针对这种情况,选派老成军官去整顿屯田,命风宪官进行巡察。其中让罗汝敬督理陕西军屯田,柴车等督理山西北部三关屯田。而“内监”、军官占夺屯田之势并未得到遏止。正统时,由柴车负责清理甘肃屯田,查出豪占者多达6万亩[《明史考证》第2册,页614。]。“成化时,蒋琬言大同、宣府诸塞下腴田,无虑数十万,悉为豪右所占;弘治时,张泰言甘州膏腴地,悉为中官(指监军等太监)武臣所据,仍责军税云云。屯田之效,大略可睹”[黄云眉:《明史考证》(中华书局,1980年6月版)第2册,页614。]。其中镇守甘肃的一个太监竟吞并军田1万亩,西宁的一个百户官竟敢私占屯田10万亩。尽管明初洪武时规定禁止豪强占用屯田,弘治时又重申前法:令将违纪官员罚以调边任事,违纪军人,发边问罪,并追还侵占田产[《大明律》,卷5,户律,田宅。],可是侵占屯田之弊始终未能削减,一直延续到明末。统治机构的衰堕、政权职能的弱化必然会导致军事的萎颓和社会经济的败落。
    其三,征赋过重。税收制度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的正确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国民生产的情绪。田赋则例施行的优劣是关系到能否调动屯军劳动积极性的问题。开始设军屯时,明政府规定:于每分屯地(肥者30亩,瘠者100亩)上征正粮12石(作为军士月粮),纳入屯仓候支,再征余粮12石(作为本卫军官俸粮),共24石。由于征榷过重,屯军难以完纳,便又将每分田正、余粮额数减为18石。这18石是每分良田所能承担的标准,一般性的屯田仍然是难以完纳的。许多屯军往往由于歉收或赋税负担过重而受赔受亏,造成大量弃耕或逃亡[拙著《明清财经史新探》(山西经济出版社,1990年5月版),页390。]。宣宗末年,北部各边屯军因欠粮而逃亡者几达1/3。对此,朝廷户部甚为关注,又于正统初年(1436年),修正了田赋政策,免征军屯田正粮,每分田只征6石余粮[《明史》,卷77,食货志,田志。]。此法还算是适宜,只可惜为时过晚了,它所全面施行的实际行动,未能产生应有的客观效果,即难以有力地及时扭转局面。
    其四,擅派差役,妨碍屯务。明初朱元璋在《大诰武臣》中曾宣令严禁私役军人,并于洪武二十年(1387年)规定:免除屯军的一切官派差役,以利垦务。永乐三年(1405年),朝廷又进一步颁令:对于屯军,“一钱不许擅科,一夫不许擅役”[《中国移民史略》,页19。]。可是一些权贵豪官往往不遵国家法令,肆意违抗和破坏屯田制度。宣德时一些军官动辄强迫屯军充当养马、采薪、烧炭、修路、运输等公差和炼铁、伐木、贩货等私差。常使屯军无暇顾及农田。“英宗时,一个算不了什么大官的中都留守和副总兵就私役军士300人,一个贵戚私役军士1000多人。大同一个镇一次就清查出役占官军1万多”[《中国移民史略》,页19。]。,几乎达半数的屯军被私役,如此严重地瓦解屯军实力,破坏屯田生产力,则军屯没有不衰败之理。这是当时军令不严,军纪不振,军旅腐败,自毁边务的表现;是当时权贵利益与边疆屯务发生矛盾或冲突的标志,它是明朝政治开始的衰退在屯政方面的一种反映。
    相比之下,商屯的衰落稍晚一些。即在永乐以后,九边的商屯形势还曾出现过一个发展时期。宣德时,户部曾主持扩大“纳米中盐”的规模和范围,鼓励官商和有粮的地主与官员输米贩盐。规定:凡输往甘肃、宁夏、大同、宣府军仓米豆4斗者,可贩浙盐或河东盐一引(200斤);输往宁远、独石、肃州米豆3斗者,可贩长芦盐一引,输25斗者,可贩淮盐一引[《明史考证》,第2册,页666~667。]。如此做法又刺激了官商于塞外屯垦的发展,使其在军屯废弛后逐渐担当起提供军饷的重任。据史料记载:永乐、宣德后,商屯使“边地尽垦,而塞下粟(米)充溢露积,饶于中土(内地),屯军也因其保障,守望相助,得力胜。时各镇军饷,就其地足给,无所谓太仓年例者,……”[侯方域:《壮悔堂集·奏议屯田》。]。由于商屯的发展,九边积谷为多,物多价贱,粮食市场的供应状况得到改善。据《英宗实录》正统五年正月、十一年七月、十四年十月各条中记载:在正统初年,辽东镇每一两银可买4石米。正统十年(1445年)、十四年(1449年)陕北和大同等地分别为每两银购买4石米和每两银买米3石多。到成化十六年(1480年)秋,晋北三关每两银可买5石米。成化十一年和十二年,延绥(榆林一带)、辽东、宁夏各镇,每两银就可买4.5石米[《宪宗实录》,成化十一年九月、十二年十二月条。]。这与内地行情基本一样,可见其边地的粮食市场是相当繁荣的。针对如此状况,明政府从正统三年(1438年)开始将北方数省的农业实物税部分地改为农业货币税,即将华北农民每年输往九边的部分税粮改征为税银,发往九边,就地买籴军粮——兵饷来源于民税,民税转变为兵饷。既可免除农民长期远途挽运的重徭之苦累,又可保证军仓的丰满,同时还简化了财税的管理。从前,在军屯衰落后的洪熙、宣德年间,常常因运粮“道途险远,民力维艰,常以不足为忧”[《宣宗实录》,宣德二年十二月条。]。甚至因“民苦挽运,(而)负欠累年”[《仁宗实录》,洪熙元年八月条。]。而此时则在较大程度上将这一难题化解了。并且后来又于成化十三年(1477年)至十五年由大同巡抚李敏主持将山东、河南、山西、北直隶、陕西的民运边粮全部改折为白银上纳[《明史》,卷185,李敏传。],完全用籴买代替民运,使边饷足而民困苏。充分反映了商屯对边防的贡献以及对财税或田赋制度改革的作用。
    生产决定交换,边屯决定边贸之行情。那时九边米价之低并非全出于市肆之原因,是引商募屯的成功使边疆粮食生产与内地相对平衡之故。可是一些当事者并不明白这一点,逐渐放弃鼓励和保障商屯的政策,导致危害边屯与边防。史书记载:“迨弘治中,叶淇变法,而开中始坏。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值银五两,而边储枵然矣”[《明史》,卷77,食货志,田制。]。即弘治五年(1492年)时,户部尚书叶淇认为,商人每引盐输25斗,在过去值银3钱,现在仅值银5分。从前是米贵银贱故征其米,现在是银贵米贱而应该征银了。若将纳米改为缴银,每引征税银35钱至42钱,则可获8倍之利。故于当年奏准行折银而废开中,国家一时获利不少,每年增银100多万两[《明史》,卷80,食货志,盐法。]。殊不知粮贱银贵乃是边塞屯田产粮广之故,引税征银实为毁商屯之根基,酿缺饷之事端,是得眼前小利而招日后大患之举。结果,盐商因只纳税银,不交税粮而失去了立边屯之必要性,而纷纷撤屯南归,当初应募屯耕之人随之四散。各路盐商遂就盐场交税,由运司解送引税银到户部,再由户部将一部分税银发往九边,令边军买粮入仓。可后来边地农业衰落,失去了与内地平衡发展之形势。饷粮大多靠内地输转来供应,粮价飞涨,边军耗银多而仓禀虚,唯恐战争一起而无以应付。本来军屯废弛后,商屯还可以代替其责,承担军饷之供给任务,不料,由于叶淇之行事而致边务一筹莫展了。
    三
    弘治以前,民屯虽受到生产设备(耕牛及灌溉设施等)和生产条件(地理气候)的限制,发展同样不顺利,但没有受到太大的破坏,没有出现象军屯和商屯那样严重的衰落。因此,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这与它本身的力量小或影响与作用小是有着很大关系的。弘治以后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商屯衰败后,民间百姓徭役负担加重,远途输饷,亏累不堪,怨声载道;边仓不充,等待供应,军伍慌恐,朝廷为之震惊。户部迫不急待地极力组织恢复军屯和商屯,并广招四方之民入塞屯垦。由于种种因素,军屯和商屯终究难以重现往日的兴盛气象,倒是民屯有了很大发展。当时的许多内地居民一方面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而赴边;一方面因为边塞土地宽阔而不断迁往就耕。辽东、西宁和河套地区涌入大量的农业劳动者,随之屯垦面积持续扩展,如榆林、清水河、托克托、宁远一带新垦土地达百万亩。西宁卫的民屯田从正统时的27万亩增加到正德后的近67万亩[《明史》,卷77,食货志。]。到嘉靖二十年(1541年)前后,边地的粮食生产得到恢复。大同、辽东、蓟镇每石米的售价仅为3—4钱银。由于九边粮食丰产,价格低廉,许多受官府招募的商人,纷纷来到塞北,收买粟谷,然后输入边地军仓[万恭:《条陈三边变通等疏》,见《明经世文编》,卷352。]。其中宣府卫军岁用粮草每年不下数百万斤,皆是发官银招商籴买的。应招的势商豪贾,乘时收买,获取赢利。他们或去集市揽购,或“各挟重资,遍散屯村,预先收买,小家已卖青苗”[同上书,卷252,赵炳然题文。]。屯粮基本上可以饷军,一般不需民运。这样,民屯承担起从前商屯的重任,取代了商屯的地位。
    虽然在嘉靖二十七、二十八年(1548~1549年)、三十二年、三十七年、四十五年自然灾害和边地战争使粮食减产,籴买稍难,粟价增贵,但那是暂时现象,军饷依靠籴买还能勉强维持,还未严重到完全役民输运粮草的地步。并且隆庆末年(1572年)至万历初期,边塞的农业又有了新的发展,各军镇的屯田数额普遍提高。据有关文献载,那时宣府镇屯田480万亩,是原额的两倍多;陕北都司屯田1680万亩,是原额420万亩的4倍;辽东都司原额屯田120万亩,万历末叶增为290万亩;晋北三关原额屯田120万亩,万历时增为333万亩;大同镇原额屯田是100万亩,天启时增加为280万亩[查继佐:《罪惟录》卷11,屯田志。]。这些屯田面积的大幅度扩展,主要是民屯的发展之结果。我们知道,隆庆以后,又有内地居民涌入宁夏、延绥、辽东等各处开荒种植。其中北直隶和山西人民不断涌入宣府、大同与河套地区垦耕。“山西人在长城附近耕作,经营土地,在明末清初时,似甚盛行”[[日]寺田隆信:《山西商人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张正明等译本,页117,注文。]。陕西等地流民较多地进入宁夏与原屯民(有江、浙地方的移民)一道垦植,屯田面积达到了150万亩[参阅游修龄:《中国稻作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3月版),页301。]。他们开凿灌渠累计达千里之长,支渠大小斗口达1000多个,极力溉田,广植菽稻,每年交赋粮近20万石[参阅游修龄:《中国稻作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3月版),页301。]。凡此种种,使整个塞北的旷尽垦尽植,形成了一道坚强的边防生产线。即广大屯民通过自己的劳动,将国内的农业经济外延从长城以里扩展到长城之外,他们成功地开辟了九边军需生产基地,建立起边哨商品粮仓。显然,弘治以后的民屯逐渐成了明朝北方军事的支柱性产业,成了九边驻军的后勤部门。隆庆后,九边70万大军,每年所需价值达280万两银的军用粮草[陈梦雷等:《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248,国用部,汇考9之3。],大多要靠屯民来供应,足见其民屯职能的重要。
    民屯能在明朝后期取得成功,主要原因是:弘治以后,明政府努力动员和疏导内地贫民及失业游民去边塞屯垦之举得当,官方对屯民的骚扰较小,所征田赋较轻,使屯民们得到重建家园、发展农业的机会之故。即朝廷曾饬令边疆衙门与军旅,尽力安抚屯民,禁止滋扰。并对所垦之由予以绥征、轻征,每亩纳赋仅为3~9升[《罪惟录》,卷11,屯田志。],与明初军屯田每亩纳粮3.6斗~4斗相比,明显得到政策的很大优惠。加之,成化、弘治以后,内地土地兼并严重,许多自耕农失去土地,生计维艰,渴望重新得到土地。此类农人数量很多,他们应募北上就垦,也保证了明政府民屯政策的推行。
    就整体上看,九边屯务具有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的多种意义,它既有适应军事需要、服务于军事的一面,又作为明朝经济的一部分,有独立存在和发展的一面,同时又是明政府的一种治国戍防的战略措施。并且,广大屯耕者将农业生产的活动场所推进到北部少数民族地区,对改变其游牧习俗,逐步汉化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而其中的失败教训,也值得后人借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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