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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骏:美国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中国世界史研究网 佚名 参加讨论

    自18世纪末建国后一直到19世纪下半期,美国在包括古希腊法律史在内的古典法学研究方面一直明显落后于欧洲大陆国家。但几个世纪以来,美国的古典教育一直在哈佛、耶鲁等著名大学中占据中心地位,特别是19世纪后半期以来,美国文献学学会、美国古典学协会、美国考古研究所、美国雅典研究院的建立,以及一批专业古典杂志的诞生,如《美国文献学杂志》《美国考古杂志》《哈佛古典文献学研究》的创办,都标志着美国的古典学研究开始走向成熟。
    二战以后,美国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实力大为增强进而成为世界霸主,为包括古希腊法律史研究在内的古典学研究的深入,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优越的技术条件。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盟军为了作战需要,广泛运用空中侦查技术,获得了大量古典文明时期的历史地理资料,并发现了以前不太为人注意或在地面不易发现的一些遗址。二战后美国雅典研究院又成为唯一可在阿提卡从事考古活动的外国机构,美国学者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由各所著名大学牵头组织考古队专门从事某一特定遗址的考古发掘,如辛辛那提大学对希腊美塞尼亚西南部传说中的涅斯托耳的派罗斯王宫的发掘活动、芝加哥大学对科林斯进行的考古发掘、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联合考古队对萨尔迪斯的发掘活动等。其中,美国雅典研究院在雅典广场及卫城的发掘活动始于1931年,1953年开始以《雅典广场》(The Athenian Agora)为丛书总名出版相关研究成果,至2006年已出版到33卷,其中每卷各有一个主题,第15—16卷对古希腊法律史研究的参考价值最大,前者为与雅典议事会成员有关的铭文,后者为雅典城邦颁布的各类法令,从而为后者学者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提供了大量原始文献资料。
    与欧洲大陆国家相似,美国古希腊研究与古希腊法律史研究的兴起也得益于欧洲文艺复兴,特别受到18世纪中后期以来,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欧知识界对古希腊文化展开大规模研究的、称为“Hellenism”(古典希腊理想化)文化运动的巨大影响。在“Hellenism”文化思潮中,欧洲学者试图以理想的古典希腊抒发、寄托现代欧洲的精神,并以理想化的希腊文化来形塑和表述当时欧洲的现代性思潮。美国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正是在这一文化思潮背景的主导下兴起的。
    曾于1860年出任哈佛大学校长的费尔顿(Cornelius Conway Felton)是美国最早对古希腊法进行详细考察的学者,在其代表作《希腊:古代与现代》(1867年初版,曾出版到第9版)一书中,费尔顿对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民主与法律制度大加赞赏,尤为推崇梭伦确立的人道与克里斯提尼确立的权力制衡制度,但费尔顿对雅典的陶片放逐制度因其无视个人自由权利而持批评态度。哥伦比亚大学希腊和罗马史教授博茨福德(George Willis Botsford)紧随费尔顿之后详细研究了雅典的政治与法律制度,在其所著《雅典政制的发展》一书中,博茨福德以当时新出现的《雅典政制》为基础,系统全面地论述了雅典政治制度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以前的演变情况,并对雅典曾经存在过的各种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人物一一点评。
    近代以来较早对古希腊法展开系统研究的美国学者是先后任教于芝加哥大学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邦纳(Robert J. Bonner)教授,邦纳和他的学生卡尔霍恩、弗格森、哈特利以及罗伯逊·奥斯卡同时被称为美国研究古希腊法律的邦纳学派,该学派以研究古希腊的法律和司法实践见长。1926年出版的《古代雅典的律师和辩护人》是邦纳教授的早期作品之一,该书分析了雅典法律制度下辩护人阶层的产生、演变及其辩护技巧;1930年出版的《从荷马到亚里士多德的司法行政》是邦纳教授在古希腊法律史研究方面的重要作品之一,该书尽管以司法演变为载体,但事实上是一部雅典公元前4世纪中叶以前的法律发展史,尤其侧重于民众法庭改革对雅典法律发展的引导作用;在1933年出版的《雅典民主面面观》一书中,邦纳从人民主权出发,分析了雅典公民大会享有的各项政治与法律权力,认为立法、司法、行政机构都由抽签选出的公民掌握,所以雅典人民是真正地在行使国家主权。作为邦纳的学术继承人,卡尔霍恩在古希腊法律史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专著《雅典人的政治和诉讼俱乐部》《古希腊刑法的演变》等,在《雅典人的政治和诉讼俱乐部》一书中,卡尔霍恩分析了雅典政治小集团——俱乐部的起源,并着重分析了它在法庭诉讼以及政治斗争中的作用,认为在公民大会的投票尤其是关于陶片放逐的投票中,这种俱乐部有时可以起很大的作用,直接影响投票结果。
    进入20世纪,美国古希腊法律史研究的代表性人物包括奥斯特瓦尔德(Martin Ostwald)、希利(Raphael Sealey)、伯格霍尔德(Alan Lindley Boegehold)等重要学者。其中奥斯特瓦尔德教授曾于1987年担任美国语言学协会主席,1991年当选为美国艺术与科学学院院士。在其所著《“Oligarchia”:古希腊宪法形式的演变》《从人民主权到法律主权:伯里克利时代的法律、社会和政治》《不成文法和古代雅典的宪法始祖》 等书中,奥斯特瓦尔德深入探讨了古希腊宪法政治与民主制度的起源问题。希利曾于1967年至2000年任职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他在古希腊法律史研究方面的成果主要包括专著《雅典共和国:民主抑或法治》《古希腊的妇女和法律》《古希腊人的正义》《德摩斯梯尼和他的时代》等。伯格霍尔德教授早年获哈佛大学博士学位,后一直任教于美国布朗大学古典系至退休,他在古希腊法律史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专著《雅典法庭:位置、建筑物、设施、程序和证明》,主编《雅典人身份和公民意识》等。
    20世纪中后期至今,美国古希腊法律史研究的代表人物是科恩(David Cohen)、加加林(Michael Gagarin)和兰尼(Adriaan Lanni)教授。其中科恩早年先后获得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博士学位和剑桥大学古典学博士学位,1979年至2012年任教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在其所著《法律、性和社会:古典雅典道德规范的执行》《古典雅典的法律、暴力和社区》《雅典法中的盗窃》等书中,科恩系统分析了雅典社会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协调关系。加加林曾任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丁分校古代史教授、荣誉教授,他由研究古希腊演说家的法庭演说词入手对古希腊法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其研究成果为美国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赢得了国际声誉。加加林的代表作为专著《德拉古和早期雅典杀人法》《早期希腊法》《雅典人安提丰:智者时代的演说、法律和正义》《写作古希腊法》《雅典法律演说词》,与其他学者合作完成了《古代格尔蒂的法律》(与Paula Perlman合著)、《古希腊从荷马到智者时代的政治思想》(与Paul Woodruff合著)、主编《剑桥古希腊法指南》等书,此外还编译出版了《安提丰演说集》等古典文献。兰尼教授曾先后就读于耶鲁大学、剑桥大学和密歇根大学,获得法学和历史学双博士学位,2003年开始任教于哈佛大学法学院,现任哈佛大学法学院Touroff-Glueck讲席教授,在其所著《古典时期雅典法院的法律和正义》《古典雅典的法律与秩序》等书中,兰尼系统讨论了雅典法律运行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美国早期从事古希腊法律史研究的学者大多是历史学家,如前述邦纳教授曾任芝加哥大学古典系主任,后来逐渐由专业化的法学家所取代。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英美国家古希腊法研究多被归于古典法学范畴,主要原因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观念上并不以古希腊法为历史源头。而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英美国家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也存在着一些先天的缺陷:其一,英美学者多把古希腊法和其支撑的民主制度视为完美无缺的理想制度,忽视了早期法律文明发展阶段中一些基本的规律性认识,如学者们大力颂扬的古希腊普通民众的权利保障和政治平等参与等所涉及的具体法律保障制度在事实上还没有那么完善;其二,英美学者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多集中于城邦时期的雅典法律制度研究,忽视了迈锡尼文明等前城邦时期的法律制度,也忽视了希腊化时期希腊化国家的法律制度研究,不过随着托勒密埃及时期大量纸莎草纸文献的出土,这种情况目前已有所改善。
    摘自: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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