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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宗藩关系的历史法学多维透视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清史研究》2004年第1期 张世明 参加讨论

    摘要:清代宗藩关系研究在国内外学术界都十分关注。本文包括三个部分:一、宗藩关系的发生学分析;二、清代宗藩关系的语用学分析;三、清朝与属国宗藩关系的法理学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独到的个人见解。
    关键词:清代;宗藩;语用学;历史法学
    宗藩关系又称藩属关系,有时亦称之为朝贡关系或朝贡制度,是在亚洲地区源远流长的国际关系制度之一。正如张存武先生所言:“十九世纪西方军政势力侵入亚洲后,此一制度即遭受到挑战。他们以其近代的主权国家及殖民地制度观点批评封建宗藩制度之非是,并以此作为侵占中国藩属之说词。故英侵缅甸法并安南及日美图谋朝鲜时,此一制度已为外交官及法学家辩论之主题。制度乃适应特定时间空间之功能建构,自某一地区之历史发展阶段言之,其固有制度并不比来自不同社会之功能建构为劣。然而要明由中国人智慧创建的封贡宗藩制度之功效,必先对其历史详加研究。”[1]以胡果(Hugo,1764-1844)、萨维尼(Savigny,1779-1861)、普赫塔(Puchta,1798-1846)、梅因(Maine,1822-1888)等为代表的的历史法学派在法学发展史上谱写了不朽的辉煌篇章。从严格意义的学科建制角度而言,历史法学不等于法学史(或与之相出入的另一概念“法律史”),犹如历史经济学并不等于经济史、历史语言学不等于语言史、历史人口学不等于人口史一样,它属于法学的范畴而非历史学。依笔者之见,历史法学的方法表现在三方面,即以历史为研究切入点、以语言分析为主要特色、以法学理论建构为根本目标。尽管法律史研究和历史法学研究都以历史事实为主要内容,但历史法学以历史研究为手段而非目的。萨维尼等认为,一个民族的法律,如同其语言,与其民族的特有的存在和性格有机相连,是特定民族的特定精神(peculiar of genius)的产物,是民族生活的一种功能。所以历史法学派对历史语言的研究之重视既是传统德国学风的表现,更系从自身的理论立场要求出发对这一传统的发扬光大。正由于历史法学以历史研究为自身理论建构的材料,所以,萨维尼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以及梅因著名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等都是历久弥珍的法学理论瑰宝,具有世罕其俦的永恒学术价值。本文师仪萨维尼等人为代表的历史法学的研究传统对清代宗藩关系进行一些考察分析,就正方家。
    一、宗藩关系的发生学分析[2]
    据《史记》记载,唐尧时代,南蛮、北狄、东夷、西戎“天下咸服”,尧死,舜继位,“亦夷率服”,氐、羌、息慎等族“各以其职来贡”,“方五千里,至于荒服”。《左传》云:“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尚书•禹贡》更记载夏朝的“王畿”(或称“中邦”,或称“天子之国”,即夏王直接统治和管辖的地区)以外“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学术界对夏代即出现了如此严密规整的服事制度提出质疑,不过后世藩臣与天子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一些基本原则的雏形可能已经绽现。现代研究《禹贡》的最权威的大师应首推顾颉刚先生,他认为周代最后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服事制度应属可信。《国语•周语》记载祭公谋父说:“夫先王之制,邦外侯服,诸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顾颉刚先生对这段话的解释是:“服者,服事天子也”(《周礼•职方氏》郑注);甸,田也,甸服是周王朝所赖以食者,“侯”,诸侯也,侯服是周王朝所封殖以自卫者。“宾服”是前氏王族之有周者,周人则以客礼待之,蕲其能帖服,转而为周王之屏藩。“蛮夷”是指那些久居中原,其文化程度已高的方国,与周王室关系尚不密切,然犹服周人约束,故谓之要服,“要”者,约也。“戎狄”者,未受中原文化陶冶之方国,时时入寇,臣服无常,故谓之“荒服”,荒犹远也。《国语•周语》又云:“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此外,周代还有“七服”、“九服”之说。[3]九服又称“九畿”。据《周礼注疏》卷二十云,侯畿、甸畿、男畿采畿、卫畿、蛮畿,“以上六服是中国之九州”,夷畿、镇畿、蕃畿,“以其最远故得蕃屏之称。此三服总号藩服”,“九州之外谓之蕃国”。周代的服事制度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通过大规模的分封册命制度、朝贡制度形成具有等差序格的宗藩关系,体现了“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的华夷观念,形成了中国千百年来沿袭不替的宗藩制度的基本轮廓。据《平时国际公法》一书云,希腊古代亦曾呼外国人为Barbarian,即蛮夷之谓也。Macedonia公使尝于Actolian会议宣言曰:野蛮人(Barbarian)与我希腊人当永久立于战争。其贱视异族由此可见一斑。罗马十二铜表法,不论外国人有何等权利,但称外国人为Hostis,Hostis即敌人之义。事实上,“每一种文明都有一种种族中心主义的世界幻象,在其中外来者被约减为易于把握的空间单位。古代印度将亚利安人的净土与‘野蛮人’的地域对立起来”。[4]实事求是地说,中国早期历史上建立的这种费正清所谓的核心秩序(a concentric hierarchy)理论在世界各地文明史上无独有偶,国家平等是近现代以来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但平等却经过了长途跋涉,从无平等意识到平等观念的萌芽,再到形式上的平等法律地位,可谓在时光荏苒中一路逶迤,而臻于实质的平等至今仍任重道远。
    周代宗藩制度是一整套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周礼•大司马》云:“封畿封国以正邦国,设仪辨位以等邦国,进贤兴邦以作邦国,建牧立监以维邦国,制军诰禁以纠邦国,施贡分职以任邦国,简稽乡民以用邦国,均守平则以安邦国,比小事大以和邦国,以九伐之正邦国”。正是基于此,陈顾远先生在《中国国际法溯源》中认为春秋时期,各诸侯国“朝聘以修好,报拜以尽礼,庆吊以通交,救恤以共存,会同以为政,盟誓以结信,俨然现代之国际结合,不因其过远在古代———中国之古代,而有逊色。”[5]他肯定现代国际社会中一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平等,承认“我国周代邦国之存在系因封建制度而然,上下之则,礼之所重,并不能以国家相互间有对等行为权,遂亦否认其在制度上之序列问题。关于此点,与现代国际法最所为异。”[6]
    有学者谓:“从历史上看,国家与民族在先秦有时通用,如夏商周三国可称为夏商周三族,秦国可称为秦族,楚国可称为楚族。”[7]秦国、楚国肯定不是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楚虽三户,亡秦必楚”肯定不是近代民族主义张显的兆征,不过战国时期列国已属领土国家乃是肯定无疑。秦始皇在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之后,废封藩而置郡县,使周代以来的宗藩关系出现重大变化。当代中国法制史专家张晋藩在《中国政治制度史》(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版)中言郡县制度始于春秋时期,并非创始于秦朝。张晋藩先生的上述申论对矫正中国学术界简单化的片面认知具有启蒙意义,不过这并非张先生的创见。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学者增渊龙夫《关于春秋时代的县》(1957年)和《先秦时代的封建与郡县》(1958年)[8]、五井直弘《关于春秋时代县的记录》(1968年)对此即有精详的研究。我们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的郡县制和古代罗马共和国晚期在被征服地区或在与所谓“野蛮人”交界地区建立行省制度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制度推广,由边缘地区的次制度变为中心地区的主制度,以边缘地区为策源地、作为新区新办法的郡县制,走上中央集权政治大厦的殿堂,将腹里地区的旧体系封建制取而代之,使过去“中心—边缘”的管理制度模式倒置。班固对这种变革评论说:秦始皇“姗笑三代,荡灭古法,窃自号为皇帝,而子弟为匹夫,内亡骨肉本根之辅,外亡尺土藩翼之卫。”[9]班固的评论自然不无道理,但宗藩制度在发生沧海桑田的巨变时并未消沉歇绝。秦朝对归附的较大少数民族、部落称之为属邦(汉朝后承秦制,但为避高祖刘邦讳,改称属国),实行与内地郡县制相异的管辖形式,政府中设“典属邦”掌蛮夷降者,在法律上颁行属邦律。
    郡县制在秦汉之际尚处于试验阶段。汉初的郡国制虽说是一种波动乃至反动,但这主要是政权鼎革时期天下动荡所致的余震,况且汉初的封国建藩在本质上主要是战国以来领主制与官僚制混合物的食封制度,封君已由“授民授疆土”的领主变为既无土地所有权又不能臣其吏民的“衣食租税”者。文景之时的“削藩”和武帝之时“推恩令”、“左官律”、“附益阿党法”等的实施,封君政治权力一再削弱以至于微不足道。从总体上说,汉初的郡国制、晋初的封建、明初的亲藩制度以及清初的封建三藩,都是在中央集权体制下统治者竭力扩大郡县制控制区域而由内向外将宗藩制推向更加辽远的外围区域以至“声教迄于四海”的历史长河中的漩涡。正如梁启超利用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在《中国史叙论》中所言,“上古史”时期的中国为“中国的中国”,是“中国民族自发达、自竞争、自团结之时代”;“中古史”时期的中国,是“亚洲之中国”,是“中国民族与亚洲各民族,交涉繁赜,竞争最烈之时代”;“近世史”时期的中国,是“世界之中国”,是“中国民族合同全亚洲民族,与西人交涉竞争之时代”。尽管近代“外交”一词应用于国际关系讨论之中在我国最早见于光绪五年(1879)薛福成的《筹洋刍议》,尽管中国古语有所谓“诸侯无外交,不二君也”之说,但中国自秦汉以后活跃于亚洲国际舞台,与其他国家对外交往中逐步形成自成体系的东亚朝贡制度。费正清在《中国世界秩序》中这样写到:“在时间的过程中,在远东生长出来了一个中外关系的纲网,大体等于在欧洲生长出来的国际秩序,虽然正如我们所要看到的,‘国际或国家间’,对它似乎不是适当的词语,我们宁可称它为中国世界秩序”。[10]费正清的说法在国际汉学界虽然影响广泛,但显然是站在中国外部以现代西方人的定势思维看问题的影响之谈,难以为训。宗藩制度与东亚朝贡体系当然密不可分,然而却并非完全等同。何芳川教授认为,“华夷秩序”(即我们所谓的“东亚朝贡体制”)的形成肇始于两汉时期,汉朝面对北方匈奴,基本上处于被动的守势,有华夷而无秩序,因此汉代中国的对外关系只能向东、西、南三个方向发展,这也是自汉唐以至明清中国对外关系的先天性取向;“华夷秩序”形成于隋唐时代,公元751年坦逻私之役,唐军被阿拉伯军击败,唐朝向西扩展“华夷秩序”的势力因穆斯林秩序的东扩而受阻,此后“华夷秩序”经营的重心进一步转向海路,转向东方。[11]日本学者西定生用“东亚世界”这一概念指称“东亚朝贡体制”,他也认为,“东亚世界”在政治上、文化上成为一体,可以说就是在隋唐时代,此时的“东亚世界”是以自律性发挥自我完成历史世界的功能。“这个‘东亚世界’的结构,在性质上出现大变化,是十世纪初叶唐朝灭亡以后之事。唐朝灭亡之后,接着是渤海灭亡,再次是新罗灭亡,加上到此为止接受中国直接统治的越南脱离中国王朝的统治而独立,日本也弛缓了律令制,社会状况也有变化。渤海之后,兴起了辽朝(契丹),新罗之后,高丽王朝统一了朝鲜,中国本身则进入五代十国的分裂时期。‘东亚世界’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政治上的国际关系来看,五代的后晋王朝对于蛮夷的辽朝称臣,使中华与蛮夷的关系为之逆转;就文化现象而言,辽朝创制了契丹文字,日本创制了假名并进入所谓‘国风文化’时代,在辽朝之后继起的金朝(女真)创制了女真文字,在河西走廓一带兴起的西夏王朝也创制了西夏文字。这些情况说明,‘东亚世界’的齐一性,不论在政治方面或者在文化方面均已完全丧失了。然而尽管如此,‘东亚世界’还是持续着,只是构成其世界的原理已非原来之旧。五代之后,成立了宋朝,中国再次出现统一王朝。这个王朝与邻近诸国的关系,和唐朝相较,有着显著的不同,中国王朝已经不是主宰‘东亚世界’册封体制的宗主国。宋朝面对来自北方压迫的辽朝与代之而起的金朝,已无法将这些夷狄王朝册封为藩国,或者结合为君臣关系。而宁愿采取相互称帝,或者设定为兄弟关系、父子关系,据此岁贡,并承认夷狄王朝的优越性。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宋朝依然是‘东亚世界’的中心,是这个世界的支配者,只不过这种支配不是在政治方面,而是在经济与文化方面宋朝改变了‘东亚世界’的原理,并使之持续下来”。[12]当宋朝被蒙古帝国灭亡时,“东亚世界”的自我完成性一时动摇,但是明朝成立时又再次重建,明后期(即16世纪),西班牙葡萄牙的商船进入“东亚世界”,这个世界逐渐地有异质的外客不速而至,但尚未破坏这个世界的自律性而延续着。笔者认为,西定生的学术贡献在于不仅仅拾摭儒家文化关于朝贡体制的浮言虚词为证据,不仅以中国中原汉族政权的教化远播的单向作用为视限,而是充分考量所谓被教化者的反向作用,在双方互动关系把握论衡东亚朝贡体制,从而揭示了这一体制的内在动力学原理。
    二、清代宗藩关系的语用学分析[13]
    在中国早期历史上,天子统治之地曰“天下”,诸侯统治之地曰“国”,大夫统治之地曰“家”,士的统治之地曰“室”。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摒弃“王”及“天子”的称号,将三皇五帝的尊称合并为一曰“皇帝”,所以秦汉以后的“天下”与“国”的概念往往混同,但亦保存先秦时期的历史遗迹,皇帝仍然以真命天子自诩,不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秦以前与秦汉以后具有微妙的变异。“一室不扫,何以扫天下”中“天下”的概念即是重心在于皇帝政治统治的实际空间范围,因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割土自王的政治现实面前早已形同镜花水月。顾炎武之所以极力分明“天下”与“国”,即在于对清廷入主中原的政治统治予以异议,但顾炎武所谓的“天下”决不等同于我们今天所谓的“世界”。中国历史上的“天下”概念在一天天放大,日新而月异,但其实并非无边无垠,天下的边界本质上就在于政治文化势力的辐射外延,五服之中的荒服尽管可以被说成趋于无穷大,但其意义同时亦随之趋于无穷小,以至成为虚概念。清朝皇帝往往以“天下共主”自居,自矜于所谓“万邦来朝”的景象,声称自己抚有天下而声教远播,但国外学者所谓的清朝“帝国的想象”(imagining of empire)只能说是一种文饰的诳语,其实清朝对自己的实际统治所及具有清晰而明确的认识,中国古代五服制所折射的理想主义早已随着时间的推移为现实主义所取代。1706年,铎罗使团派阎当在承德行宫觐见康熙而进行的那次历史上著名对话中,康熙说:“朕不是已说了,‘天’比‘天主’和‘天地万物之主’好得多吗?‘天’含着‘天主’和‘天地万物’的意思。你说,为什么百姓要呼我‘万岁’?”阎当回答:“百姓愿皇帝万寿无疆。”康熙说:“好的,你记得:汉字的真义不能总是抠着字面看”。[14]据笔者观察,从时间上看,尽管百姓臣工常称颂皇帝万寿无疆或国祚昌盛无央,但万岁爷肯定心知肚明自己连同自己的王朝有朝一日会寿终正寝;从空间上看,尽管清朝公私文牍常常冠冕堂皇宣告天下一统无远弗及,但统治者对自己的版图一清二楚。过去学术界认为清朝致力于怀柔属国可以巩固边疆,但在1740年缅甸要求遣使朝贡时,云南布政使宫尔劝等就认为:“前明频通朝贡,受侵扰者数十年,我朝久置包荒,获宁谧者百余载。边境之敉宁,原不关乎过远人之宾服。”[15]韩国学者认为明清时期东亚朝贡体制较诸前代不同的明显特征在于封闭性加强,据笔者理解,这种封闭性其实就是指中国与属国之间界限明晰化加强。康熙三十三年上谕即云:“外藩朝贡,虽属盛事”,总当以敉宁中国,“培养元气为根本。”[16]乾隆二十九年(1764)上谕又云:“然在中朝字小之仁虽不妨过厚,而于藩服越边之例禁又岂可稍弛?”[17]清后期中国官员更是认为“中国之于藩封,原无不在覆帱之内,然我疆我理,亦不容稍有越畔。”[18]由是观之,中国国家观念在清入关后一直就悄然发生着近代化转型,但出现质变则缘于清代晚期西方文明的冲击。
    清朝的建立就是在对既存的宗藩关系的造反过程中产生的。在当时东北亚地区,万历十七年(1589),明朝“命建州夷酋都指挥奴儿哈赤为都督佥事”,以其为取代海西哈达部长王台为东方藩篱的基本支柱。自从洪武二十五年(1393)李成桂取代王氏高丽后遣使明朝、明太祖以“东夷之号,惟‘朝鲜’之称美,且其来远,可以本其名而祖之”为由定夺了其国号后[19],朝鲜与明朝宗藩关系极其密切。而且李氏朝鲜在一个时期以来以“小天朝”自居,把女真人甚至日本人也理解为朝鲜的“藩篱”,致力于“藩胡体系”的经营,[20]所以建州女真酋长阿哈出曾一度同时向明朝和朝鲜朝贡。然而,随着努尔哈赤翼羽逐渐丰满,自然而然会南面称王于一方。本来,《明神宗实录》万历三十四年六月壬子条载:明朝“廷议以朝鲜为藩篱属国,海、建乃款市贡夷,均受国恩,各宜自守”,但万历二十五年(1597)努尔哈赤致朝鲜方面的回帖中就已以崭新崛起的形象和斗气冲天的语气僭称“女直国建州卫管束夷人之主”。万历三十三年(1605)努尔哈赤致辽抚赵楫、总兵李成梁的呈文中又大言昌昌:“我努儿哈赤收管我建州国之人,看守朝廷九百五十余里边疆。”[21]万历四十四年(1616),努尔哈赤在赫图阿拉称汗建国,汗号为“abka geren gurun be ujikini seme sindaha genggiyen han”(天命恩养诸国英明汗,亦称“列国沾恩明皇帝”),国号为“aisin gurun”(金国,又称“后金”),改元“天命”。诚如《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云,“建州国一称,对明廷来说固然不能容忍,对努尔哈赤来说,也未必是个相宜的国号。‘建州’二字包含的从属意味是不言而喻的。”[22]况味其中,努尔哈赤之所以改国号为“金”,就是要彻底否定对明王朝的任何形式的附属关系,完全与明朝分庭抗礼。后来事实亦是验之若符。萨尔浒之战后,后金袭取抚顺,频频叩关努进,称大明为“南朝”而俨然以北朝自居,并经过丁卯之役和丙子之役东征朝鲜而使之订立城下之盟,使朝鲜最终奉表称臣成为藩邦,从而将东北亚地区的朝贡体制乾坤倒转。
    作为多种文化交汇边际人的满族崛起白山黑水之际除受到以明朝、朝鲜为渊源的儒家文化圈濡染外,而且与蒙古游牧文化圈毗邻而处。蒙古文化圈的强势地位一般被国内学术界所漠视若无,仅集矢于满族汉化的历史相面,然而在满族历史上,“汉化”的同时乃至之前曾经有过的一度“蒙化”现象具有不容抹灭的烙印。成化十九年,朝鲜国官员问建州卫使者:“‘我殿下今送谕书与汝卫,有识字者乎?’答:‘朝鲜文字或不知,蒙古书则多有知之者’。”[23]到十六世纪末年,建州女真人文书往来多用蒙古文字,现存明四夷馆《高昌馆课》中保留了许多当时女真人用蒙古文所上的奏文。学术界过去认为万历二十七年(1599)努尔哈赤命额尔德尼和噶盖利用蒙古文字母拼写女真语从而创制“老满文”,强调其与蒙文的借鉴性、连续性,但笔者认为更深层的意义在于其断裂性,表面形式是学取沿用蒙古文,但实质目的和近代德文、日本、朝鲜文等改革一样在于自立性。从史料可以看出,作为与藩国范模初始形制的朝鲜相对的作为藩部范模初始形制的外藩蒙古体制自始即是清朝整个宗藩体系中至为攸关的拱心石。自明万历二十一年(1593)蒙古科尔沁部参与“九部联军”征伐满州之战,揭开满蒙关系序幕,满蒙双方关系初期侧重于结成针对察哈尔与明王朝的军事同盟,两者之间处于大体平等的地位,从天聪初年开始,随着后金对明王朝、察哈尔战争的胜利,陆续归附的蒙古各部自东而西逐渐接受金国的法制,双方由大体平等的地位逐步演化成君临与臣属的关系。正是这样,清太祖《弩尔哈奇实录》记载当时九部联军时名曰夜黑国、哈达国、兀喇国、辉发国、嫩江蒙古廓尔沁(科尔沁)国、实伯部、刮儿恰部、朱舍里卫、内阴卫,《内国史院满档》亦名之为“九姓之国”,而《满州实录》则汉文作“九国”、满文作“九姓国”、蒙文作“九省国”。甚至乾隆年间修订的《太祖高皇帝实录》都称作“九国”、“九姓之国”、“九邦”。与以“小中华”自居的朝鲜不肯“助虏称帝,劝进尊号”态度大相径庭,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努尔哈赤所接受的“淑勒昆都仑汗”(省作Kundulen han,昆都仑,蒙古语言为“横”,满语译言“恭敬”)是内喀尔喀蒙古五部奉献的;天聪十年(1636)皇太极即位皇帝,废弃旧的族称“诸申”而改称满州,国号“大清”(daicing gurun),改元崇德,接受“宽温仁圣皇帝”(满语为gosin onco hūw aliyasun enduringge han)的尊号,据史载亦系漠南蒙古十六部四十九台吉等极力推戴劝进的结果。然而,这种推戴绝非如清朝官书标榜的那样诚悃毕至,实际上是破九部联军和灭察哈尔汗国等军事胜利威而服之的产物,上述象征性礼仪只不过是蒙古由平等逐渐臣属的里程碑,其中蒙古王公往往是趑趄蹀步的,总趋势是与后金(清)地位尊隆上升成反比例地愈发卑辞屈膝。
    随着与蒙古关系的密切,专门管理蒙古事务的机构“蒙古衙门”(monggojurgan“蒙古部”)应运而生。史学界关于“蒙古衙门”建立的时间诸说不一。不过,求尽则尽无止境,责实而实无定指。对笔者而言最值得研究的是,崇德三年(1638)蒙古衙门改作理藩院隶属礼部的原因与意义何在?“藩”是汉文的书写,在旧满文(无圈点满文)或新满文(有圈点满文)和蒙文中并无如此发音的名词,与汉文“藩”的含义相同或相似名词有它自己的叫法。[24]理藩院满文称Tulergi Golo be dasarajurgan(直译为治理外部省的衙门),蒙文称Gadaradu Mongroluntorǔyiujasha yabual unyamon(直译为治理外部蒙古政务的衙门)。在国外许多学术论著,诸如苏联科学院远东研究所编《十七世纪中俄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年中译本)、意大利学者格拉迪尼•彼罗《关于清朝的理藩院》[25]等将理藩院译为中国外务衙门、殖民事务局(The Colonial Board)。不同语种中对同一客体的指称在跨语际的旅行运动中绽露出微妙的嬗变与歧异,这种各吹各的号的重舌九译演绎、潜含着不同的观念意识。王钟翰先生《试论理藩院与蒙古》一文即已指出外国学者把理藩院译成与近代各国所设立的“殖民省”相类似名称是十分错误的。[26]但“殖民省”的译语恰如其分反映了西方殖民主义历史经验对中国历史的比附。在笔者看来,汉语中“藩”、“番”、“蕃”三者可以相通,但“理藩院”中的“藩”主要取“屏藩”、“藩篱”及“藩卫”之义,不象当时明人称谓蒙古等少数民族为“北虏南番”那样具有侮谩贬损的意味,所以有清一代,清人对蒙古等部称呼为“藩部”、“藩”或“外藩”,而对西南地区和甘、青一带不具有政治上重要影响的少数民族多称之为“番”,《清会典》、《清文献通考》等文献频频出现“番族”、“番喇嘛”、“番寺”、“番民”、“番官”、“西番”等字样,两者之间即体现着用语敬倨的分殊。从“蒙古衙门”到“理藩院”标志着汉族儒家文化影响的加深,而关键更在于蒙古从平等向臣属关系过渡的程度更进一步。如果说蒙古衙门的称谓是平等关系的表现,那么更名为“理藩院”则是归附蒙古成为清朝藩属、清朝欲加强对归附蒙古管理的生动说明。正是这样,满文“理藩院”一词为“治理外部省的衙门”,而蒙文为“治理外部蒙古政务的衙门”,反映蒙古人对臣属关系的认知与满族人存在差异,强调自身的独立性与重要性的意味隐蔽于字里行间。满文“理藩院”一词之所以为“治理外部省的衙门”、“外藩”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之所以在清代大量使用,很大程度上与满族自身特殊经历相关。过去学术界通常都用周代五服制度理论诠释清代藩属关系的产生原因,但笔者认为,以入关前满族的汉化程度而论,是否已经引进周代五服制度理论于史无征,令人十分质疑。笔者倾向于草昧干戈时期的满族人倒可能具有与商代内服、外服相似的比较简单实用的观念意识,并此后深刻影响有清一代历史。众所周知,满族人实行八旗制度,这种制度被推广到归附的蒙人中间,17世纪初期以后归附满洲的众蒙古,一部分“内附”八旗,或暂时别立旗分(乌鲁特、喀尔喀二旗)或者直接分隶八旗(吴讷格、俄本兑左右二翼),最后与八旗融为一体,以满洲作为共同的民族概念,此即为“内八旗蒙古”;另一部分还归旧牧,或在指定的新区驻牧,最终演化为外藩满古。这就是“外藩”的渊源,最初是与八旗制度紧密相关的[27]。
    尽管《尚书》中的五服说与《周礼》中的九服说灿然美奂,但这种服事说夸夸其谈却华而不实,本质上是思维中的理想政治结构模型的宏伟蓝图,根本不可能一一对应地以此在历史上循名责实,故而先秦以后学者以内九洲而外四海的两大层次说之类解释服事说,这与其说是对先秦历史情况的注释,不如说是对秦汉以后实际政治框架的理论概括。从某种意义上说,长期在中国历史上真正起作用的思想意识实际上是“内外”观。满族具有鲜明的务实主义色彩,繁缛的虚文玄想既不被入关前草昧干戈的满族统治阶层所摄取也不可能攫据其心灵,“外藩”观念是土生土长的“满族性地方知识”。如果说“简单是真实之物的形态”,那么“简化是对简单的篡改,简单已失去并被简化所取代”。[28] “外藩”观念虽然是满族人自身的内发型造物,但这种观念及其支配下的制度建设是不断变化的非因规划的随事而理的动态过程。费正清在漫长的学术生涯中屡次申说其“内藩—外藩”理论,认为“与皇帝有人身依附关系的藩封,首先是与皇帝具有血缘关系的皇族。然后又扩大到包括中国国内的‘内藩’。所有这些藩属都有世袭身份,不过爵位等级可能逐代递降。他们得到封号,封号甚至也给予王子和嫔妃。内藩也有进贡,贡品只是些礼品则已,但也包括象从长江三角洲各省运来的‘贡米’(漕贡)那样的地方赋税。这种个人—封建关系的结构再扩大到外藩,他们位于中国本土之外,然而也属于皇帝关心的范围之内。他们也得到封号并且要进贡。属于外藩的有蒙古的亲王,西藏的统治者,亚洲腹地的其他人物,以及象朝鲜、安南(越南)等毗邻国家的统治者”。[29]笔者认为,费氏的论述虽然有失简单化,但这种简单化同时亦说明了费氏洞见了清代藩属关系的复杂性,费氏的论述虽然存在许多膜外之见,但亦不无道理。所谓“内藩”,在清代官私文献中均有此说。《清朝通志》在叙及理藩院职掌时称:“掌内外藩蒙古、回部及诸番部封授、朝觐、疆索、贡献、黜陟、征发之政令,控驭抚绶,以固邦翰”。《啸亭杂录》卷十《理藩院》条云:“柔远司掌外盟诸部朝觐、宴享、聘纳诸仪。……其享使颁赉如内藩焉。”[30]《清朝通志》和《啸亭杂录》所谓“内藩”系指内札萨克蒙古,与费氏所谓“内藩”完全是两个概念。检寻史料,笔者发现在选皇太极为汗时,大贝勒阿敏曾向皇太极提出一个交换条件,即:“我与诸贝勒议立尔为主,尔即位后,使我出居外藩可也”。[31]在这里,“外藩”指与“外藩蒙古”相同的地位,指游离于八旗制度之外的依附性、半自治的合作关系。笔者认为清初真正切近原始意义上的“内藩”就是指八旗制度而言。现代学者或许惊然于将清初“内藩”定义为八旗制度,但吾人须知最初八旗制度乃以努尔哈赤为核心的兄弟子侄宗法血缘关系改造而来,所谓“入八分”、“不入八分”[32]、“铁帽子王”、“议政王大臣会议”之类都昭示着最初八旗的政治股份公司的性质,只是八旗后来逐渐官僚行政体制化,“盖旗主之武力已减削无余,各旗自有固山额真,为天子任命之旗主,非宗藩世及之旗主。宗藩受封于旗,乃养尊处优之地,旗之行政,天子之吏掌之,则不啻有庳之封也”。[33]笔者认为,宗藩关系诚如费正清氏所见系行政官僚体系的对待物,其性质的演进趋向在清代均是行政官僚系化,八旗亦如此,故而清人在入关后鲜有人明指之为“内藩”,而外藩蒙古等如张永江博士所谓的“一体化”过程实质上即是盟旗制度趋于郡县制的行政官僚体制化,所以清前期名之为“藩部”者亦同样为时代之名词,龚自珍氏行省思想抬头,反映了清代控制力的渗透加强(并不单纯系因为外力侵逼殷忧沙俄渗透)和“藩部”一词的淡化,而八旗“内藩”的观念早在清前期即已被淡忘。
    有学者依魏源《圣武记》之说称吴三桂、尚可喜、耿精忠、孔有德四藩为“藩镇”。日本学者神田信夫从清朝统一全国的立场出发,将吴、尚、耿三藩视为在平定由各种势力拥戴的福王、唐王、桂王“前三藩”过程中汉族军阀坐大的产物,并以“后三藩”之名相区别标志。[34]笔者认为,“宗藩”的本质特质在于其宗法亲贵关系,以此区别于官僚行政体制。因此,中国古代官僚行政体制下,布政使司被称为“藩司”,以朝廷使者的独立地位管理“藩库”,这仅仅属于历史遗性而并不且有实质意义。笔者认为三藩性质上与清朝宗室称“内王”一样,如雍正即位前为雍亲王,其府称为“藩邸”。相反,“藩镇”一般属于非正式体制,有实而无名。据《唐代藩镇研究》考证,藩镇又称藩岳、藩翰、藩侯,在历史上并不是一个贬义词。笔者认为,藩镇应特指名分不正的割据势力,表现出恃强凌弱、彼此构兵等丛林法原则,而清初吴、耿、尚等人的移藩设镇乃如清统治者对敌宣传时所言“尔公尔侯,列爵分土,有平西之典例在”[35]一样以功酬封,而非迫不得已的表面承认其事实,所以广东曾一度耿、尚二藩并镇却能相安以处。笔者同意《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第397页认为尚、孔、耿三王具有与外藩蒙古类似的法律地位的观点。此处涉及三藩与八旗体制的关系问题。学术界多依据魏源《圣武记》记述认为孔有德、耿仲明、尚可喜在降清后所部隶属于八旗汉军。谢景芳在《北方论丛》发表的《“三王”、续顺公所部“隶旗”考辨》一文中指出:“关于这个问题,在《清史稿》四人本传中,均记有‘分隶’字样;《贰臣传》四人传下,字样与前一致,但较为含糊,均为‘(崇德)七年八月奏请令部众分隶八旗汉军,于是隶××旗’。查之《清太宗实录》中的记载却大有出入,崇德七年八月二十七,‘恭顺王孔有德、怀顺王耿仲明、智顺王尚可喜、续顺公沈志祥奏请:以所部兵,随汉军旗下行走。上允其请,命归并汉军兵少之旗一同行走’。这里并没有什么‘隶’和‘分隶’的意思,请者曰‘随’,无隶于汉军旗内之意;准者曰‘归并’、‘一同’,亦无分隶之意。这里明确了三王、续顺公部未曾隶于汉军旗,而是仍各成一军,附于当时人少之汉军旗分。清军入关之时,《实录》中仍将三王及续顺公所部兵与汉军分开来称呼,便是其部不隶于汉军的一个证据。”[36]笔者同意谢景芳的考证结论,即三王及续顺公沈志祥所部籍隶汉军旗是在平定三藩之后,因为尚、耿、孔三王在崇德七年不可能主动降格以求使自己的军队独立性完全泯灭成为汉军八旗组成部分。而刘凤云《清代三藩研究》又云:“从目前史料来看,吴三桂藩属兵丁尚无编入八旗汉军的记载,这是与耿、尚二藩的不同之处”,[37]所以我们可以基本肯定“三藩”尽管存在佐领等编制,但属于整编军制后的形式统一,并没有被纳入八旗体制之内,其地位大体与外藩相类似。
    “外藩”的概念是在时间和空间双重维度上不断变化的活性名辞。《清史稿•藩部传》云:“清起东夏,始定内盟。康熙、乾隆两戡准部。自松花、黑龙诸江,迤丽而西,绝大漠,亘金山,疆丁零、鲜卑之域,南尽昆仑析支、渠搜,三危既宅,至于黑水,皆为藩部。”[38]笔者认为,最初清代的外藩仅指内蒙古,亦被称为“旧藩”。康熙三十年(1691年)多伦会盟后,“大清国建立五十年间未归顺清廷独立存在的喀尔喀部和哲布尊丹巴呼图克率部众归服康熙皇帝”[39]成为清廷外藩,时有“新藩”之称。[40]清军平定天山南北后,外藩的范围扩展到厄鲁特蒙古和新疆回部。“康熙中,驾幸宁夏,时宣谕八台吉皆入觐,诏封固始汗子达什巴图为亲王,余授贝勒、贝子公有差,为近藩”。 [41]康熙六十年(1721)清廷驱准保藏之战以后,西藏亦正式纳入清朝藩部的序列。清中叶以后,“外藩”一语甚至包括清朝藩部以外的藩国(属国)。(雍正)《广东通志》“外藩门”记载的内容为暹逻、安南苏禄等国朝贡贸易之情事。《钦定回疆则例》卷六云:“托曼之地有通博罗尔、推伯特等外藩之路,地方甚为紧要。”此处“外藩”一语乃指清朝周边国家。可见,“外藩”的所指(signed)在能指(signer)不变的情况下悄然滑动,随清朝政治统治势力的延伸而扩充。在广义上,“外藩”又可称之为藩服、藩附、藩辅、藩封、藩属、属藩、藩墉等。《清史稿》云:“清初藩服有二类,分隶理藩院、主客司隶院者,蒙古、喀尔喀、西藏、青海、廓尔喀是也;隶司者,曰朝鲜、曰越南、曰南掌、曰缅甸、曰苏禄、曰荷兰、曰暹罗、曰琉球。亲疏略判,于礼同为属也。西洋诸国,始亦属于藩部,逮咸同以降,欧风亚雨,咄咄逼人,觐聘往来,缔结齐等,而于礼为敌”。[42]MarkMancall认为礼部(the Board of Rites)与理藩院(the Li-fanyuan)的职掌区别在于:西北新月地带社会(the societies of the northwestern Crescent)比中国本部(the China proper)更接近于满族人故乡东北,不属于儒家文化,故归诸理藩院管理;而从日本、朝鲜到东亚南缅甸的“东南新月地带”(the southeastern Crescent)基本上与中国本部具有类似生态环境、稻作技术甚至接受儒家文化,所以被划入礼部的管理范围。[43]笔者认为,顺治十八年(1661)清廷改变理藩院隶属礼部的行政架构使之重新独立于六部,甚至较六部更为权重,这表明清廷对北部边疆的高度重视与殚精竭虑的苦心经营,因为北部边疆是清廷战略重心之所在;不过“理藩院”与“礼部”的区别即在于“理”与“礼”二字之迥别,即“治”与“统”或者说“不治”(inclusion without ruling)的界分。
    在清代的政治话语系统中,“外藩”具有更为精细的内、外子项属的区分。《清朝通典》云:“按外藩蒙古自康熙三年以前来归者,称内扎萨克;自康熙二十七年以后来归者,为外扎萨克。设官虽同而分地各异”。[44]关于外扎萨克蒙古的范围,《清史稿》谓“喀尔喀四部八十六旗,统称外扎萨克”,然而所谓广义上的“外扎萨克”其实包括如《理藩院则例•旗分》所云的“外扎萨克四部落等处一百五十旗”,此处的“等外等”即指喀尔喀四部(即上述“外扎萨克四部”的另称)以外游牧于青海新疆等地的编旗蒙古诸族藩部,即《嘉庆会典》所云:“凡外蒙古之众曰喀尔喀,曰杜尔伯特,曰土尔扈特,曰和硕特,曰绰罗斯,曰额鲁特。别于蒙古者,曰和辉特,曰哈柳沁,曰托斯,曰奢集努特,曰古罗格沁,皆属以外扎萨克”。[45]正是由于自康熙中叶以来“内扎萨克”与“外扎萨克”的观念形成,以至于当今“内蒙古”(theInnerMongolia)与“外蒙古”(theOuterMongolia)的观念仍然构成我们的认知体系的骨架,连近代西方殖民者企图肢解中国西藏领土时使用的“内藏”(指卫藏地区)与“外藏”(指安多和康区)的概念亦与清前期这种“内外观”存在扑朔离迷的复杂关系。一般说来,外扎萨克在清廷“众建以分其势”思想指导下较诸内札萨克更为细分化,各旗数量多而辖众少,因此外扎萨克诸旗规模远不及内札萨克;再者,内扎萨克盟旗之长有统治之责,“凡各旗之兵,岁阅以盟长,征戍奉调则毕会,邻部有警亦如之”,而外扎萨克盟旗之长则无此权力,“凡外扎萨克之兵,各以将军统之”。[46]众所周知,清中叶以后,所谓“外藩蒙古”者乃系与“内属蒙古”而言,然这也是以八旗制度为参照系加以定义。《嘉庆会典》载:“凡游牧之内属者,曰土默特,统其治于将军而以达于院。布特哈之内属者也如之。”“凡游牧之内属者,曰察哈尔,曰巴尔呼,曰额鲁特,曰札哈沁,曰明阿特,曰乌梁海,曰达木,曰哈萨克,皆统其治于将军,若都院,若大臣而以达于院。”其实,属察哈尔都统管辖的察哈尔八旗、属绥远城将军管辖的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属黑龙江将军管辖的布特哈八旗和呼伦贝尔八旗(巴尔呼)、属乌里雅苏台将军管辖的唐努乌梁海五总管旗等,都是属于八旗战斗序例的现役军队,所以其官员任命原则与“内八旗”相类同,现代一些学者多谓清廷实行民族隔离政策在边疆地区不任命汉族官员充任将军或办事大臣,实不明白这些地区实行军府制的情况下八旗军事组织色彩。故而魏源云察哈尔八旗“其官不得世袭,事不得自专,与各札萨克君国子民者不同”,[47]又云土默特二旗“与京师的八旗蒙古相等,而与插汉小殊”。[48]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理藩院虽然兼管内属蒙古若干事务,然而不过起协调联络等作用,想当然径称之为“兼辖藩部”在清中叶以后的历史语境下可能不免牵强,清人亦仅称之为“内属”而已,自治权和世袭权可谓“藩”之为藩的条件,行政官僚化以后便自性斫丧不成其为“藩”,正如“内八旗”在入关后的变化命运相似而逐渐不被人视为“内藩”一样。因此,捡到蓝子里的并不都是菜,而似非实是者尤须慧眼相识。
    三、清代宗藩关系的法理学分析
    尽管明朝亲藩的制度设计理念标榜“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然而明代诸王权力明轻暗重,亲王就封以后即在封地建立王府,亦称藩国。明代所使用“藩国”一词系秉承先秦封建宗藩体制“天下一国一家”结构下的原始义,《周礼•春官•中东》云“以封藩国”即是之谓,而在朝贡体系形成以后,藩国又作“蕃国”,用以指涉王朝国家以外的朝贡通使之国,清朝所谓“藩国”即是与“藩部”相对而言的“属国”,或称“贡国”。正如华裔美籍学者杨联先生所言:中文“外国”一词并非起源于十九世纪,而是具有悠久历史,可追溯到汉代。在宋代,“外国例传”(accounts of foreign countries)成为史书撰写的项目,认为中国人在1800年之前没有国际关系经验(experience o finterstaterelationship)是错误的。[49]中国古代并不缺乏国与国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在某些时期常将邻从政治上和军事上作为平等对手(equaladversaries),《国语•周语中》云:“周之《秩官》有之,曰:‘敌国宾至,关尹以告’。”敌国即敌体之国的简称。不过,在中国古代“王者无外”观念影响下,清朝的“外国”观念较诸现代尚存在差异,如《钦定礼部则例•朝贡通例》首条规定“凡外夷属国,遣陪臣恭赍表文方物,……”。以下则各概称“外国”,如“外国贡使”、“外国表文”等,揆其意,此类“外国”实乃“外夷属国”的简称。除去受朝贡体制意识形态支配的“属国”、“藩国”等概念外,嘉道以后“海国”一词的出现殊堪注目,显示着中国人地理视野的扩展和价值本位的变易,其中最著名的应推魏源《海国图志》的风行海内外。蔡元培在《<绍郡平粜征信录>叙》中亦云:“丁戊之间,海国有歉于米者,贵其直以报,商者趋之”。[50]
    清代藩国(或属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究竟包括哪些属国并无标准答案。马士的《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有“中国的朝贡国一览”之专节,系其以所谓“作为帝国律例的‘大清会典’所列举的大清帝国朝贡国的正式名单”加以叙述的,包括朝鲜(Korea)、琉球(Loochow)、安南(Annam)、暹罗(Siam)、苏禄(Sulu)、缅甸(Burma)等,[51]不过这种罗陈显然过于浮皮潦草。马士等国外学者以及中国国内学者所依据的《大清会典》通常都是光绪朝纂修的,光绪朝《大清会典》确如马士等人搬字过纸的转书一致。光绪朝《大清会典》卷39云:“凡四裔朝贡之国,曰朝鲜,曰琉球,曰越南,曰南掌,曰暹罗,曰苏禄,曰缅甸,余国则通互市焉”。[52]《清会典》的纂修应该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实践形式,[53]在绳绳相继的历朝纂修过程中形成一套脉络清晰、损益分明的文本传承系统。如果我们将各朝《清会典》加以对勘,就会发现:(1)光绪朝《清会典》的文本与嘉庆朝《清会典》最为相同,然而嘉庆朝《清会典》所谓“四裔朝贡之国”中有荷兰、西洋,被光绪朝《清会典》因情势变化所剔除删削;正如《清史稿•属国传》言:“西洋诸国,始亦属于藩部,逮咸、同以降,欧风亚雨,咄咄逼人,觐聘往来,缔结齐等,而于礼则又为敌。”(2)乾隆朝《大清会典》所标举的属国最多,其文为:“凡四夷朝贡之国,东曰朝鲜,东南曰琉球、苏禄,南曰安南、暹罗,西南曰西洋、缅甸、南掌(西北夷番见理藩院);皆遣陪臣为使,奉表纳贡来朝。凡敕封国王,朝贡诸国遇有嗣位者,先遣使请命于朝廷。朝鲜、安南、琉球,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其他诸国,以敕授来使赍回,乃遣使纳贡谢恩。”[54]在乾隆朝《大清会典》中,朝贡之国因数目激增故分为两类:一为遣使敕封之国,一为“不别遣使”的敕封之国,表现出国势隆盛时期包举四海的恢弘气象。尽管乾隆朝《大清会典》无“余国则通互市焉”之说,但乾隆朝《清通典》卷97《边防典》又将“四裔之国”分为三类:
    “朝献之列国、互市之群番、革心面内之部落”,具体包括“在东则为朝鲜、日本、琉球,在南则为安南、暹罗、南掌、港口、柬埔寨、宋、缅甸、整欠、景海、广南、葫芦国、柔佛亚齐、吕宋、莽均达老、文莱、马辰、苏禄、噶喇巴、旧港、曼加萨、英吉利、干丝腊、荷兰、法兰西、瑞国、连国,在西则为东、西布鲁特,安集延、塔什罕、拔达克山博洛尔、爱乌罕、意达里亚、博尔都噶尔亚,在北则为俄罗斯,左、右哈萨克,启齐玉苏乌尔根齐,咸奉正朔,勤职贡。”钱实甫先生对清代属国的研究以《清朝通典》和《大清会典》为依据,认为:“一切和清政府发生关系的国家中,只能分为两类:一是具有‘朝贡’义务的‘属国’,其国王一般须受清政府的敕封(遣使往封;或不遣使,只予‘敕谕’);二是只有通商往来的‘外国’,其国王完全不受清政府的敕封(虽然清政府常是片面地予以敕谕)”。[55]这种认知固然具有现代人重新反思和构建(modernist fiction)的色彩,但钱氏明显对《清朝通典》三分法的模糊性保持警觉[56];张永江注意到钱氏“属国”与“外国”二分法的语境性和历史性,而对钱氏对《清朝通典》所谓“革面洗心之部落”所指谨慎言述反其道而行之,大胆断称:“具体说即意达里亚(意大利)和博尔都噶尔牙(葡萄牙)”。本来含糊其辞的文本,强欲使之明晰化,造成的只是更加“无明”。乾隆时期的声教远播造成朝贡体制的空前泛化,互市等行为亦统统被纳入该体制,在朝贡的旗号下进行,可称为“准朝贡行为”,但这亦使朝贡体制的内容具有多元异质性,乾隆时期的人们显然朦胧意识到朝贡体制下内部情形的差参不一,这便为嘉庆、光绪朝《大清会典》现实主义地承认“余国则通互市焉”开其先声。(3)康熙朝《大清会典》和雍正朝《大清会典》所载的外国朝贡又别有一番情致,吐鲁番、西番各寺被列为外国朝贡名单之列,[57]殆与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历史进程相伴引生,所谓朝贡的外国屈指可数,仅有朝鲜、琉球、荷兰、安南、暹罗、西洋、苏禄等。
    从十九世纪起,国际法学界即开始将主权不完全的国家称为半主权国(half-sovereign states或Semi-sovereign states)。丁韪良翻译惠顿(Wheaton)的《国际法原理》(Ele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即《万国公法》)云:“凡国恃他国以行其权者,人称之为半主之国,盖无此全权,即不能全然自主也。”[58]然而,后来学者们认为半主权之名词不免有两国平分主权的误解,故而改称为部分主权国(Part-sovereign states)。20世纪早期,四川大学教科书《国际法大纲》中言:“部分主权国中可分出被保护国(Protected states)、属国(vassal states),及邦联分子国(member state of a staatenbund)之三大类”。按该书所言,保护国对于彼保护之关系,称为保护权(Protectorate)。“保护关系成立于国际条约,他国对于此项保护关系之承认,实于保护国之在国际关系上代表被保护国为必要。被保护国多少维持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于一定的限度内不失为一个国际人格者,不失为国际法主体。被保护国决不能认为保护国之一部分。于是则在保护国对第三国开战时,被保护国不一定即为战争之当事者”。宗主国对于属国享有之权称为宗主权(Suzerainty)。“宗主国与属国之关系随情势而异,对于属国在国际社会之地位难立一确定的准则。属国是部分主权国,但不一定保有国际人格。如果属国绝对与他国不生关系,其对外关系全然为宗主国所吸收,则此属国决不是国际人格者。但近世一般所谓属国,究竟多少在国际社会可以有地位的,因之在有些处所,可视为国际人格者。”[59]
    《国际法大纲》这种分类是许多国际法学著作所共享的普遍知识。但这种分类并未能阐述清楚附属国与被保护国的区别所在。正如李圣五《国际法公论》即云:“附属国(Vassalstate)及被保护国(protectedstate),二者在法律上之区别极难划清,以其被管辖或被保护之程度原无严格之范围,不得不于事实上及构成此种附属及保护关系之条约上加以研究。”[60]问题的关键在于国际法学家往往忽视了法律制度的历史性,由于缺乏时间观念而将具有时间纵向序例维度的附属国制度和被保护国制度平面式地并置,所以混乱油然滋生。《奥本海国际法》关于“被保护国”一节中这样写到:“两个国家可以缔结协定,一个国家在某种程度内保留其作为国家的单独的特性,同时接受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监护关系。产生这种监护关系的具体情况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按每个事例而不同的,而且取决于有关两个国家之间协定的具体规定。以前,这种国家中有一类所谓的‘附庸国’,是在另一个国家的宗主权之下的国家。这些名词虽然没有全部废止,但现在已经很少使用。例如,西藏有时被说成是在中国的宗主权之下的。附庸国虽然保持了内部独立,但是通常没有单独的国际地位。仍然对当代有某种意义的是保护关系。保护关系的产生是由于一个弱国依据条约把自己交给一个强国保护,其方式是把本国一切较为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给保护国管理,保护国负责被保护国的国际关系。它甚至可能等于被保护国的殖民化的开始。然而,保护关系是一个缺乏法律上精确意义的概念,因为它的真实意义大部分要按照具体情形来决定”。[61]《奥本海国际法》的这段论述比较隐晦,但根据其上下文义,附属国与被保护国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无法从法律具体内容上加以区分,而本质的区别在于法律制度的时代性和表现性。笔者认为,附属国制度是前近代产物,保护国制度是近代西方殖民化运动的产物,所以“附属国”已如《奥本海国际法》所说“很少使用”,“仍然对当代有某种意义的是保护关系”。在近代西方契约自由的理念指引下,在从身份到契约的近代化转型过程中,传统封建主义的附属国制度被近代色彩的保护国制度所取代,保护国制度与附属国制度的区别即在于保护国制度在意思自治的幌子下弱国附属于强国具有一张似乎符合正义与公平原则的“卖身契”。由于保护关系依各个保护条约的条款不同而内容各异,所以和附属关系因宗主与附庸之间关系亲疏不同而彼此情形大相径庭一样,不可能一概而论其国际法上的地位。保护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法律上的监护关系,这种监护关系是对传统宗法血缘性质的身份制度的一定程度上的否定,然而仍是具有身份拟制性的,与附属关系具有法律制度上的亲缘性。如果说附庸国制度是习惯法,那么保护国制度具有契约法性质。
    附属国制度与保护国制度的时间性差异在惠顿《国际法基础》中可以明显看出。丁韪良等人在翻译惠氏著作时即将“Tributary and Vassal states”准确地译为“进贡之国并藩邦”,在论及除克拉科自由城市(the free city of Cracow)和伊奥尼亚群岛联邦(the United states of the Ionian Islands)二国外,声言“欧罗巴更有半主数国,为公法所认者,即如摩尔达、袜拉几、塞尔维三邦,凭俄国保护,而听命于土耳其,此土俄历历有约,而定为章程者也。”此处“凭俄国保护,而听命于土耳其”一语甚为含糊,查原文为“The Principalities of Moldavia,Wallachia,and Servia,under the Suzeraineté of the Ottoman Porte and the protectorate of Russia,as defined by the successive treaties between these two powers,confirmed by the treaty of Adrianople,1829”.[62]从原文中可以看出,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宗主权与俄国的保护权是同时并存的,而在惠氏的著作中附属国制度是封建时代的产物,而保护国制度则是其所处时代新型法律制度。正是这样,我们可以看到,在近代史上,清朝对属国的权利是被西方所难以无视的客观存在;在外国列强对中国周边属国营谋攘夺过程中,宗主权与保护权呈现在错综复杂的矛盾与妥协。蒋廷黻在论及甲午战争前日本处心积极虑排除中国对朝宗主权问题时认为,中日冲突是“中国传统的宗藩观念与近代的国际公法之宗藩观念的冲突。日本的立场合乎时潮;我们的则不合,在朝鲜问题的开端,我们就为传统所误”。[63]按照蒋先生的观点,中国坚持对朝鲜的宗主国权利乃是抱残守缺、不懂得时代潮流。其实,当时的国际公法并未否定藩属关系。正如台湾东吴大学缪寄虎先生所言,“依西方国际法原则,宗属关系为历史所形成,并无一定之通则。宗属关系是政治关系,只问当事国是否双方同意,根本不必第三国同意与否,惟第三国必须尊重此项关系。换言之,根据西方国际法,两国之间成立宗主与藩属关系,无论来自历史传统之‘惯例’或来自一项成文条约,其效果均及于第三国”。[64]近代科学主义坚持今胜于昔的进化论,其实严复翻译evolution(“演化”)为“进化”即存在偏颇,梁启超把演化论思想宣传为“优胜劣汰”更是中国传统观念对科学思想的误解。保护国制度尽管后来居上将附属国制度逐出场外,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先进”与“落后”的价值异判,只能以合法与否为衡度。正是从后现代主义立场出发,何伟亚“避免了传统与现代性这一通常的划分,转而提倡把英国与大清帝国自一七九三年以来的冲突,视为两个扩张着的帝国之间的冲突,每一个帝国都有其自身的策略和关注,而且每一个都以迥然不同的方式建构着他们的主权。”在何伟亚看来,主权平等的观念被视为神圣正义所在,与天朝上国的观念的冲突长久以来被视为中英矛盾的根源所在,但“英国以及其他欧洲列强从来不曾在他们缔造的帝国之内真正践行”主权平等思想“也是无可否认的事实”,英帝国在印度等殖民地“采用的政治形式,倒是与满清的统治权更有相通之处,反而与欧洲的民族国家拥有的统治权不甚相同。”将保护国制度视为进潮流而否认附属国的合法性,十足地暴露为西方列强霸权政治辩解的现代话语的霸权势地位。
    王尔敏先生在《十九世纪中国国际观念之演变》一文中谈到一桩耐人寻味的宗主权与护权的竞合关系案件,其中这样写到:“中国最后一次执行藩属入贡,是光绪二十年(1894)由英国代缅甸向中国朝贡。此一问题,最具现代国际政治参考性。可惜中外人士对此史例早已忘怀,兹大叙略说于此。原自光绪十年、十一年间,中、法为越南问题开战,中国穷于应付之际,英国乘机吞并缅甸。中国毫未阻止,使英国得以顺利扩张广大领土。当时驻英公使曾纪泽与英国议界,此时英人犹在外交上扩地至缅甸境外以北各土司,得寸进尺之余,英人允许缅甸保持对中国朝贡之制,而氏要求中国封立缅甸嗣君,则被英拒绝。中英双方于光绪十二年六月在北京定约,并订十年朝贡之制度,列为约文中第一条。按十年一贡,当在光绪二十年入贡。及至英国统治缅甸稳固,将约文等闲视之,不欲履行。时薛福任驻英公使,坚请英国实践条约,英国推避过,终于答允派缅甸最高之大员,准备贡品,到期向中国朝贡。此一史例值得多方深思,其中一点,足以破强权外交家之遁辞。当光绪二十年,英为世界第一等强国,但为安然取得缅甸全部领土,竟愿与中国订立十年朝贡条约,迁就中国之封贡体制。近代史家不知对此作何领悟与解释,但其答案任由各人自定。总之,值得深思研讨”。[65]英国代缅甸向中国朝贡确如王尔敏先生所说足证中国宗主权在国际法上具有合法性。
    在西方,附属国这个名词起源于封建时代地主与佃奴的关系,地主原称为佃奴的宗主(suzerain),地主越过佃仅的权限称为宗主权(suzerainté),所以宗主权原本系封建时代宪法上的名词,自封建制度消灭之后,宗主权在国际上的含义,已经变为宗主国对附属国的管辖权力。但宗主权并非主权,因附属国在对内政及部分的对外关系上仍保持其相当的权限,所以宗主权实际带有一种国际监护的性质。[66]正由于西方国际法亦存附属国概念,所以1934年出版的《国际公法案例》指出:藩属“系弱小之邦仰赖上国保护者,即前卷所谓属国也此属国多在蛮夷及教化未隆之区,虽各自治其民、自理其地,然上国主权仍为节制,故他国不得欺侮,亦不得与论邦交也。似此藩属各大国皆有,惟英独多,盖于印度及非洲等处按图计之已不下数百云。”这种说法显然是近代西方国际法多以英属印度(Indian Vassal States of Great Britain)为典型案例形成的模式,无怪乎何伟亚对在国际法形成时期马戛尔尼使团来华期间英国是否视民族国家之间平等关系为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然法式金科玉律表示强烈质疑,[67]清末以后中国人受西方国际法薰染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表现出以英属印度式宗主权为模本的明显趋向,无论张荫棠还是顾维均都是如此。丁韪良在翻译伯伦知理《公法会通》时即云:“邦国二字虽系通用,然书中所称自万乘以至百乘皆谓之国也,若邦或偶指自主之国而言,而于属藩以及数国合一则以邦名其各国为常。”[68]丁韪良在此以国与邦界分主权国与附属国的标准即是西方近代主权观念。朝阳大学法律科讲义《平时国际公法》后来更明确地指出:“隶属国为宗主国之一部,其对内对外之主权,惟宗主国得以享有行使,此原则也。隶属国与被保护国,其形式颇相似,而其性质则有不同”,认为“隶属国虽有国之名,而无国之实。从严格论之,不得为国家”。[69]这更是以英属印度为原型构建起来的西方近代附庸国观念。在十九世纪70年代,清朝驻日公使何如璋在向李鸿章提出的建议中也谈到,属国与朝贡国是不同的,“泰西属国皆主其政治,惟亚西亚贡献之国许令自主。盖但冀其服我王化,不为边患耳,非贪其土地人民而利之也。”[70]由此可见,中国藩属概念不仅与西方保护国制度存在时间上的时序差别而且存在文化空间上的内涵不同。按照李鸿章的说法,西方惯例为“凡属国政治,不得自主其权。与人结约,多由其统辖之国主政”,而长期以来,“朝鲜虽为天朝藩属,内政外交向得自主”。曾纪泽在光绪八年(1882)与法外长杜格来(Duclere)会谈中亦云:“中国处待属邦与西法不同。中国只管属邦大事及大变故,至于盗贼小事及国之内政从不干预,不特越南为然,即高丽国如此亲近,亦以此法处之”。[71]
    在中国宗藩关系的礼法体制下,其价值理念为“小所以事大,信也;大所以保小,仁也。背大国,不信;伐小国,不仁”。以理论而言,以实践而言,“事大以礼”,绝不意味着小国放弃它的主权;“字小以仁”,亦不赋予大国干涉小国内政的权力。[72]在这种礼治秩序(the ritual order)中,天朝上国(celestial Empire)以“怀诸侯”、“柔远人”为职责,而作为属国的下国除了必须承担“奉正朔”与“勤职贡”等所谓臣邦的义务外,清政府对其内政并不直接干涉。正如清人所言,“我朝待属国有定制,待与国无定礼”。[73]封与贡所表达的政治关系,一般俱为象征性。从订贡、朝贡(入觐)、册封、授历、进贺、陈慰、进香等均有严格礼法制度,天朝使者为“天使”,下国使者为“陪臣”;天朝使者出使下国为“遣使往谕”,下国陪臣来华为“朝贡”;天朝皇帝致下国国王的文书为“敕书”、“诏书”;下国国书乃曰“金叶表文”;下国陪臣带来的礼物为“贡品”,天朝皇帝回赠的礼物则名“赏赐”,而且有例赏、加赏、特赏等名目,朝贡亦有例贡、补贡、并贡之类别,关于贡期、贡道、贡礼等均有详细的规定,是为“贡典”,可谓“礼仪二百、威仪三千”。张存武先生《清韩封贡关系之制度性分析》从法权与政治、司法、权力义务的限度等方面入手对中朝宗藩关系进行了法律分析,他指出:“顾名思义,封贡关系之基本在册封与朝贡两项行为。朝鲜自有其王位继承之法,然而国王、王妃(不称后),王世子、及世子妃之地位须得中国承认。此种承认之手续即曰册封。整个清代,除康熙五十三年(1696)外,朝鲜在此事上未遭困难。该年朝鲜奏请册封世子,北京以所请与大清会典规定不符拒之。翌年该国以会典礼式系中朝礼式,外藩之于皇帝内藩不无差异之理由再请时,礼部仍驳,而皇帝允之。国王依朝鲜规制袭位至受清廷册封通常约二至六个月。在此期间他是朝鲜臣民之主,然非大清帝国之朝鲜国王,故其时之奏咨多由大妃(前王妃)及议政府具名,或国王出面,亦不自称朝鲜国王,而称‘朝鲜国权署国事’”。[74]这与缅甸国王在未被册封之前被称为“国长”的性质一样。[75]而且,按张存武先生的说法,“天子对朝鲜国王及其臣下有赏罚之权。历朝国王常因奏咨文书违制,奏报不实,请停边市,人民越界杀人,贡物品劣等过失而被议处。最重者罚银两万两,其次为申饬,而宽免处分自亦为警告方式。该国王于被罚或宽免后均上表谢恩,有时且遣使臣备方物而行。”[76]不过,宗主国对其属邦亦须尽济贫扶弱的救济、保护之责。就救济之义务言,以康熙三十六年(1697)为例,朝鲜国内饥馑严重,求救于清朝,康熙立命将沈阳一带储粮及江南漕米水陆运往,一万石赐与,二万石平粜;就保护之义务言,由于中国自古以“兴灭国、继绝世”的“存祀主义”为宗藩关系的礼法理念,所以有清一代有出兵安南“灭阮扶黎”等行为。正是这样,越南使臣阮述在《往津日记》中诘责:“中朝不能保护藩封,不知何辞以自解于天下也?世局至此,尚何言哉!”[77]显然作为属国使节亦将中国的施以援手宗主保护义务视为不容推诿的责任。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清朝并不干涉属国内政。这主要是由于国际环境、关系亲疏等多种因素所致。尤其由于早在周代封建体制下列国之间互聘而天子不干涉属国外交乃其来有自,所以乾隆帝针对当时作为属国的爱乌罕遣人赴浩罕一事曾云:“邻邦通使,亦伊等来往之常,无庸深究”。[78]故而清朝的许多属国往往又有属国,而属国二属现象亦比比皆是。日本学者滨下武志的论述虽因其日本本位的潜存意识而不尽客观,但颇能说明宗藩关系网络在东亚国际社会的存在,他指出:“朝贡体制虽然是以朝贡———回赐这种和中国之间形成的、两国关系中以中国为中心的呈放射状构成的体制,但是,这种关系并不能完全包容所存在的各种关系,例如处于中国周边位置上的,自成体系的卫星朝贡关系的存在就不止一个,因此形成了既有包容关系又有竞争关系的对立复杂的地域圈。例如从琉球的例子来看,琉球对中国和日本两国都派遣使节,使中国和日本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这就是双重朝贡的事例。还有,朝鲜的情况也如此,朝鲜在将中国作为朝贡国的同时也和日本有使节往来。另外,还有越南要求南掌向自己派遣贡使的例子存在。像这样被卫星国的朝贡圈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两国,又是整体朝贡体系连锁中的一环。”[79]然而,近现代“国际法区别独立国和附属国是根据外部表现而不是根据基本的政治现实情况;只要一国表面上执行着独立国家通常执行的职能(派遣和接受大使、签订条约、提出国际请求和对国际请求作出回答等等),国际法就把这个国家当独立国家对待,并不调查该国是否可能按另一国的指示行事”。[80]许多中外学者正是按照这种近代西方国际法的观念来衡量以至得出中国对属国宗主权有名无实的结论。如法国国际法学家De Pouvourville声称:“此国际怪象实源于中国之一种哲理,即四海一家之原则……吾人为缺乏适当名词,始以保护国称之,其性质则大异于是也。”[81]余定邦等人所著《近代中国和东南亚关系史》也认为:“中国和周边国家的关系,不是宗主国和附属国的关系,中国也没有通过‘朝贡’活动从周边国家得到特殊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没有干预它们的内政”。[82]笔者认为,由于清代属国概念如上所述具有内涵的多元异质性,由于清代宗藩关系本身极具弹性,由于中西附属国观念从根本上大相异趣,因此漫称清代属国非附属国之论实非洽切妥当。
    清代属国的建构目的即与西方显殊其旨清朝要求属国“奉法循理,保境睦邻,庶永享太平之福”,其主要目的在于有效保持国家边疆地区的稳定,属国作为附属国又称藩国,即是通过对属国的柔远绥怀以求藩屏维翰天朝而臻于四境无虞,易言之,保藩以求绥边,在这种宗藩关系中,宗主国对属国的保护与属国对宗主国形成的保护层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中国在1840年鸦片战争后,如薛福成所言,“华夷隔绝之天下,一变而为中外联属之天下”中国传统的宗藩关系出现如下转变:其一,中国与属国权力在近代条约体制下从形式上逐渐条约化;其二,强化对属国的宗主权,并且这种宗主权受到近代西方国际法中保护权的影响。光绪初年,郑观应在其所著《易言》中建议中国派员控制属国,代为整顿内政,以资镇抚,“慎简大臣前往,审其利弊,察其形势,如通商、开矿等事,可资富强者,令其国次第举行”。[83]例如在甲申政变以后,中国加强对朝鲜事务的干预,尽管在大体框架下仍遵循传统礼法制度,但在新形势下有所调整,朝鲜外交改制为先咨后办,中国对朝鲜官员任用的建议权大大加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属国完全保护国化,袁世凯在朝鲜的地位并非如一些学者所言相当于“监国”,仍属于顾问性质。袁世凯在与美国驻韩国公使的会晤中声明自己在朝鲜的任务仅属于“参预”而非“主持”朝鲜国政,他说:“英派使于属邦,有主持其国政之权余来此有参预之权,而无主持之权。何也?我国待属邦之道,不同于英国。故我国派使于属邦之权亦不同于英国。要之,由上国派使于属邦之名分则一也。”[84]由于中国宗藩关系的法律理念以王道主义为内核,与近代西方殖民主义时期在主权平等的口号下大肆以霸道主义践踏弱国主权的保护国法律制度存在文化背景的迥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清代宗藩关系从时间上虽然远祧中国古代的服事观,然而在很大程度上是清朝政府当时实践理性所形成的“地方性知识”,具有明显的满族性;从空间而言,清代宗藩关系的内外层次具有相对性,随时间函数变量而变化,随语境而不定。笔者通过对清代国宗藩关系的法理学分析确信这种法律制度的建构虽然独具特色,然而在近代国际法体系下实有无可否认的普遍性与合法性,保护制度与宗藩制度在中国近代史上的冲突是特定时空原型构建的两种法律模式的角逐,其中具有复杂的勾连,而其中底层的原因在于国家控制力与法律精细化的不同。
    注释:
    [1][74][76]张存武《清代中朝关系论文集》第72页、第73-74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2]发生学,英文为genetictheory或geneticstudy。其源于日内瓦学派(Genevaschool,又称皮亚杰学派)的奠基者皮亚杰(Jean Piapeth,1896-1980)《发展认识论原理》(The principles of Genetic Epistemology)。由于传统认识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既成的认识过程和方法,许多哲学家根本没有提出认识的发生问题,用既有的人类认识过程代替了人类的认识发生发展的过程,认识的发生问题被屏诸视野之外,因此皮亚杰力求从建构主义的立场出发探求认识的成长结构问题,即认识由于时间的经过在发展形态上的“生长研究”。据笔者寻绎,发生学概念的学术产出意义在于:其一,按皮亚杰的说明和示范,发生学的研究是跨专业性的;其二,发生学的思想与传统历史学考镜源流的路径不同,它将事物的起源和发生视为一个过程,否认绝对的开端,在这一点上,发生学与福柯从尼采那里继承而来并加以改造的“系谱学”(geneology)反对“起源论”有相同之处;其三,发生学是一种建构主义的结构主义,强调结构的人为建构过程;其四,通常意义的“历史”并不能涵盖事物的发生,“发生”强调在“历史”以前,所以发生学研究在一定意义上是某一问题研究的“史前史”,故此发生学英文又作embryology。
    [3]七服是侯服、甸服、男服、卫服、蛮服、镇服、藩服(见黄怀信等撰、李学勤审定《逸周书汇校集注》卷7,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九服是侯服、甸服、男服、条服、卫服、蛮服、夷服、镇服、藩服。(见《周礼•职方氏》,《四部备要》本)。
    [4]Frank Diktter,The Discourse of Race in Modern China,P5,London,1992.
    [5][6]陈顾远《中国国际法溯源》第2页、第50页,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
    [7]岳庆平《中国的国与家》第26页,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
    [8]上述两篇文章均收入增渊氏所著《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弘文堂,1960年)一书中。
    [9]班固《汉书•诸侯王表第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
    [10]Fair bank: The Chinese World Order: 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Harvard University Pr.,1974,P2.
    [11]何芳川《“华夷秩序”论》,载于《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韩国学者全海宗先生也对学术界普遍认为中国历代对外朝贡关系是先秦时代的天子与诸侯间朝贡关系的发展或“外延的扩大”之见解持质疑态度,认为秦汉以后的朝贡制度与其说是先秦时代朝贡制度的适用或发展,毋宁说是秦汉统一后作为统一国家在中国完善其对外关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制度。全海宗先生通过对《史记》、《汉书》中用语和记事的细致考订实证研究发现,《史记》所涉及的前汉年代长达百余年,有关朝贡关系比较正规意义上的记事仅及二十余次,不仅“朝贡”一词未能演变为术语化,而且它显得相当不成熟,而《汉书》所见有关朝贡关系记事至少超过百余次,朝贡关系的用语基本得到整理并趋于术语化(全海宗《汉代朝贡制度考》,载韩国《东洋史学研究》第6期,1973年5月)另外,刘统《唐代羁縻府州研究》一书指出,“朝贡”与“职贡”不是一个概念。《资治通鉴》卷211载:“突骑施酋长左羽林大将军苏禄部众浸强,虽职贡不乏,阴有窥边之志”。刘统考证认为,突骑施在唐朝置安北都护府实行羁縻统治时期,其职贡是以和平的方式向唐朝提供马匹,而在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突骑施有17次朝贡,此乃其脱离唐朝独立,故礼拜性前往长安朝拜贡献方物,以致历史记载朝贡次数显得颇为频繁,实则关系远不如过去密切。
    [12]西定生《东亚世界的形成》,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第101页,中华书局1972年版。
    [13]学术界一般认为,20世纪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一为发生于20世纪前半期的“语言学转向”(linguistic turn),一为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语用学转向”(pragmatic turn)。1938年,美国哲学家莫里斯在《符号理论基础》一书中明确提出“语用学”这一术语,与语形学、语义学相对应。如果给语用学下一个是关于××的理论的定义并非难事,但这种界定本身就不再属于语用学的维度,而是属于语形语义维度的诠释,从本质上说是有悖于语用学的宗旨语用学强调,语言的意义就取决其在特定语境中的用法,意义的准则问题只有在语言的用法维度中才有望得以解决,在用法之外不再存在其他有关意义构成的途径及其准则。在笔者看来,如果说马克思研究社会历史的方法是“语法学”式的,构建社会历史的“葛朗玛”(Grammar),那么福柯(M.Foucault)的方法则“语义学”式的,而吉尔兹的“深度描写”(thick depiction)则是“语用学”的。因为福柯入木三分地解析了术话语与政治权力的隐秘暧昧关系,认为我们对真和理性的服从,最终不过是对权力话语的臣服,我们以为自己发现并拥有了真理,其实不过是充当了权关系的载体而已。福柯洞悉了学术话语言说者在文背后的潜在语义。吉尔兹尽管不像马克思那样具有高屋建瓴的磐磐大才缔构气魄,也不似福柯那样具有芒毕露的千军辟易批判精神风采,但却具有精雕细的纤毫具呈工笔手法。其实,吉尔兹这种语用学式娴熟自如工笔手法在学术发展史可谓前于后喁。德国思想家莱布尼茨早就说过:“运用决定一切(Der Gerbruchist der Meister)”。后现代主义代表人物德里达(Derrida)也声称:“这是我的起点:脱离语境意义无法确定但语境永无饱和之时”。故此,笔者深信“深度描写”的语义学式方法对探析清代宗藩关系理应为克奏其功的良策。
    [14]转引自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律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第1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5]昭《啸亭杂录》卷5,第115页,中华书局1980年版。
    [16]王之春《清朝柔远记》第43页,中华书局1989年版。
    [17]王之春《清朝柔远记》,第116页,中华书局1989年版。
    [18]吴禄贞《延吉边务报告》第88页,见李澍田主编《长白丛书》初集,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
    [19]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一)•太祖康献大王实录》,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12页。
    [20]黄枝连《朝鲜的儒化情境构造———朝鲜王朝与满清王朝的关系形态论》第34-3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1]转引自黄彰健《奴儿哈赤所建国号考》,见《清史论丛》第一集,台湾文海出版社。
    [22]张晋藩、郭成康《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第10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3]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第二册,第692页,中华书局1980年版。
    [24]包文汉《清代“藩部”一词的考释》,载《清史研究》2000年第4期。
    [25]该文最初载于罗马《东方研究杂志》第40卷第1册。1980年,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清史译文》第4期刊载了王士歧的译文。
    [26]王钟翰《试论理藩院与蒙古》,见《清史研究集》第3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7页。
    [27]孟森先生《清太祖告天七大恨之真本研究》(见《明清史论著集刊》上册,中华书局1955年版)中载努尔哈赤伐明檄文《七大恨》云:“癸巳年,南关、北关、灰扒、兀喇、蒙古等九部令兵攻我,南朝(指明朝———引者)休戚不关,袖手坐视……后北关攻南关,大肆虏掠,南朝不加罪。然我国与北关同是外番,事一处异何以怀服?”
    [28]卡尔•雅斯贝斯《历史的起源与目标》,魏楚雄等译,华夏出版社1984年,第153页。
    [29]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上册,第35页。
    [30]昭《啸亭杂录》卷10“理藩院”,中华书局1980年版。
    [31]《清太宗实录》卷48,第10页。
    [32]所谓“入八分”与“不入八分”最为详尽的研究参见《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第166-176页。
    [33]《孟森学术论著•清史讲义》,吴俊编校,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9页,第87页。
    [34]神田信夫《满学五十年》,刀水书房1992年版,第68-70页。
    [35]《清世祖实录》卷5,第19页。
    [36]谢景芳《“三王”、续顺公所部“隶旗”考辨》,载《北方论丛》1996年第6期。
    [37]刘凤云《清代三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34页。
    [38]《清史稿》卷518《藩部一》。
    [39]《乌格勒特部落简史》,成崇德译,《厄鲁特蒙古历史译丛》,第一辑。
    [40]《清朝通志》卷31《地理略》曾云:“新藩蒙古喀尔喀四部八十二旗……康熙二十八年归附,三十年编审旗分,定为后部、东部、西部,其三十七旗,后递增设四十五旗。又设赛因诺颜部,其四部合八十二旗”。
    [41]王之春《清朝柔远记》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7页。
    [42]《清史稿》卷91,礼十。
    [43]Mark Mancall:The Ch’ing Tribute System: an Interpretive Essay,见The Chinese World Order,P73-74。顾颉刚在1934年《禹贡》半月刊发刊词中说:“日本造了‘本部’一词,暗示边陲不是中国的,而地理教科书竟也照着说,是可忍,孰不可忍”。由于原文为the China proper,笔者在这里故且引述原文用“本部”一词,但并不表明认同作者的观点。
    [44]《清朝通典》卷39,《职官十七•藩属各官》。
    [45]《嘉庆会典•理藩院•典属清吏司》。
    [46]《嘉庆会典•理藩院•旗籍清吏司》。
    [47][48]魏源《圣武记》卷3,中华书局1984年版。
    [49]Yang Lien-sheng,Historical Notes on the Chinese World Order,in“The Chinese World Order”P21.
    [50]见《蔡元培全集》(一)第52页,丁戊指丁丙年(光绪二十三年,1897)和戊戌年(光绪二十四年,1898)之间。
    [51]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55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
    [52]光绪《大清会典》卷39,《礼部•主客清吏司》。
    [53]按照孙国华教授《法理学教程》的划分,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此外,有些采用立法性法律体系的国家还编制法律全书(又称法律大会)。笔者认为,尽管学术界尚存在《唐六典》是否为行政法典的争论,但中国古代之所以能长期保持高度发达的文明优势,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即具有比较复杂精密的官僚行政机器的高速运作,因此纂修《会典》在中古以来即是对法规清理并加以体系化的重要举措,《会典》是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当然,我们不能把《清会典》作为金科玉律崇奉,它在当时系官员行政操作的参考规则,在今天亦只能作为历史研究的参考资料,因为《清会典》本身在当时即从法规文件和法规整理方面存在漏洞或草率,所以许多典章制度记载令人匪夷所思,但这决非当今研究者文本解读能力不足的缘故。
    [54]乾隆《大清会典》卷56,《礼部•宾客清吏司》。乾隆《大清会典》卷80《理藩院•徕远清吏司》载:“凡外藩朝贡,哈萨克左、右部,布鲁特东、西部,安集延,玛尔噶朗,霍罕,那木干四城,塔什罕,拔达克山,博罗尔,爱乌罕,奇齐玉斯,乌尔根齐诸部落汗长,皆重译来朝,遣使入贡;或三年、或间年,无常期;厥贡刀、马匹。”此乃卷56所谓“西北夷番见理藩院”的互文。
    [55]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第13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
    [56]张永江博士批评钱实甫先生二分法以近代国际形势变化后简化和重新定义的“属国”和“外国”观念为基础,但嘉庆朝《大清会典》早已在西方未使中国门洞开之前即有“余国则通互市焉”,足证所谓“国际关系简化说”于史不符。
    [57]见伊桑阿等纂《大清会典》(康熙朝)卷七十四“外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97年版)和允禄等纂《大清会典》(雍正朝)卷104“主客清吏司”(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8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
    [58]国立四川大学《国际法大纲》,环新印刷厂印,第9-10页。
    [59]李圣五《国际法公论》,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60页。
    [60]Oppenheim’sInternationalLaw,Longman,1992,P267。
    [61]P.Pic,“LeRégime du Mandatd’apres’le traité de Versailes”,Revue Géneral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Public,Vol.30,1923,P334.
    [62]分别见于丁韪良《万国公法》卷一第17页和Henry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P47.
    [63]蒋廷黻《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中卷,第365页,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光绪33年《外交报》第169期所译自日本当时声名卓著的国际法元老学者有贺长雄发表于明治39年9月《国际法杂志》上的《保护国法论•自序》,题为《论宗主国对待保护国之法理》,其中云:“宗主权者,宗主国对于附庸之国所有之权利,非以寻常之保护之国,对于被保护国所行之权利,而谓之宗主权,”又谓“夫保护国者,在国际法始于十二三年前,见于论坛,即欧洲学人,亦有种种歧异之学”。从有贺长雄的文章来看,当时宗主国、保护国的称谓与今天我们所理解的有较大歧异,保护国系新生事物,岂能取代由来已久的历史权利?况且在当时迄无定论的情况下。
    [64]缪寄虎《<马关条约>前后所涉及之国际法问题》,见《海峡两岸<马关条约>百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26页,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5]王尔敏《十九世纪中国国际观之演变》,见《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七编自强运动(二)外交,第28-29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王尔敏先生所谓由英国代缅甸向中国朝贡是“中国最后一次执行藩属入贡”一说似乎与历史事实不符。梁溪坐观老人著《清代野记》中“属国绝贡之先后”一条云:“惟廓尔喀与前清相始终,至光绪季年,犹见邸抄中有入贡之事。彼国亦十年一贡也。”而且孙中山先生在《对神户商业会议所等团体的演说》中亦云,尼泊尔“在民国元年还走西藏到中国进贡,后来走到四川边境,因为交通不方便,所以没有再来”。
    [66]李圣五《国际法论》,第60页,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
    [67]Hevia,Cherishing Men from Afar:Qing guest Ritual and the Macartney Embassy of 1793,P24.Duke University Press,1995.
    [68]步伦《公法会通》,丁韪良等译,上海华美书馆摆印,1899年,第3页。
    [69]朝阳大学法律科讲义《平时国际公法》第38页。
    [70]何如璋《再上李伯相论朝鲜通商书》,《茶阳三家文钞》卷三,《何少詹文钞》卷下,第4-5页。
    [71]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第一册,光绪年十一月初四日《出使英法俄大臣曾纪泽与杜格来问答节略》,第248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72]黄枝连《亚洲的华夏秩序———中国与亚洲国家关系形态论》,第13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
    [73]转引自杨泽伟《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及其影响》,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125页。
    [75]参见铃木中正《清缅关系(1766-1790)》,载《中外关系史译丛》第1辑,第67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77]阮述《往津日记》,陈荆和注,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49页。
    [78]《清高宗实录》,乾隆二十八年四月丁酉条。
    [79]滨下武志《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朱荫贵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80]Michael Akehurst,A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George Allen&UnwinLtd,1984,P55.
    [81]Revue général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Public(1898),V,P209.
    [82]余定邦等著《近代中国和东南亚关系史》第1页,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谢俊美在《宗藩政治的瓦解及其对远东国际关系的影响》中亦称中国的朝贡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83]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5-116页。
    [84]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四卷,1972年版,第2003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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