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着重从民族国家构建的角度探讨辛亥革命前后蒙、藏等边疆地区的政治变迁。辛亥革命使"五族共和"、"中华民族"学说从思想变成了政治实践,实际上成为梁启超政治思想、价值体系的代行者。可以说,因辛亥革命而昌盛的"五族共和"、"中华民族"观念作为民国初期政府整合中央与边疆地方的意识形态,对边疆地方的民族国家之认同影响极深。 关键词:辛亥革命;中央政府;边疆地方;民族国家构建 民族与民族主义已成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政治哲学主题之一,也是迄今为止学界、政界研究讨论最多、争议最烈的基本思想政治问题之一。围绕着民族与民族主义,作为这一理论的发源地,国外各门学科、多种学派都留下了丰富和繁杂的理论、观点。[1]今天,国内外史学界已经开始认识到辛亥革命前后的一段时期在近代中国民族国家构筑历程中的重要地位。有学者利用民族国家理论对这一时期的中国边疆政治变迁进行了区域性的实证研究。[2]一些学者尝试从近代民族主义和近代中国民族国家构建的角度,将民初中央政府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政策,作为问题予以提出,并给予了认真探讨。[3] 尽管如此,显而易见的是,国内外关于这一课题的先行性研究还存在诸多尚需解决的问题,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对利用民族主义或民族国家构建理论将辛亥革命前后中国边疆政治变迁之历史予以解读的,尚缺乏代表性著述。同时,依据民族学、政治学等跨学科的相关理论,构筑研究框架,将这一时期中央政府对边疆民族地区之政治整合和民族国家构建予以研究的,目前还不是非常充分。基于此,本文拟将创设一种阐述语境,仅对辛亥革命前后晚清民初中央政府实施构筑民族国家及边疆地区之民族国家认同、整合边疆之历程,予以简单梳理。并从民族国家构建的视角,对辛亥革命的地位予以再认识。 一、晚清民初中央政府的边疆政策与边疆政治 1644年清王朝定鼎北京以降,中央政府就与边疆地方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较之历代汉族王朝对边疆民族的文化偏见,清朝统治者与边疆民族如蒙藏等的关系更为融洽。在此基础上,清王朝对边疆的治理模式亦较之历朝有所更张。 总体来说,清代前中期,中央政府一方面让边疆民族参与管理本民族的事务,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清政府又不断加强了在边疆定期的法律制度建设和行政制度变革。此期清朝政府对边疆的治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观念上看,它承认边疆民族与内地民族之间制度文化的差异性,用中华固有的道德主义来看待边疆的民族,对边疆和内地采取不同的政策适用,体现了一种文化边疆意识。并针对西藏、青海、蒙古、回疆等地区,通过制定诸如善后章程之类具有较强的“自治权”的单行法规或基本法,在很大程度上赋予其一定的自治权。第二、在实践中,在确认民族性和实行相对自治的基础上,还强调边疆民族参与本民族政治的思想。这种体制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参与式的“自治”,即将边疆民族地方的首领纳入中央政府的管理制度之中,把他们的行政活动置于国家法律之下,并在此前提下让其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来处理各种行政、法律事务。[4] 一般而言,前、中期的清朝是和近代的主权国家性格完全不同的国家。但是,伴随着19世纪中后期以降所谓的“中华世界秩序”的崩溃,清朝统治者在与近代世界的对峙中,逐步认识到清朝仅仅是近代世界中的“万国之一”。这种发轫于边疆危机,最初由知识分子与社会精英提出,并最终得到清朝统治者认同的近代国家意识,使得晚清政府不得不放弃原有的天下观,进而将中国的“民族国家”建设和被称之为“中国人”的国民的创造作为目标。显然,受到近代民族国家之统合意识的支配,此间清政府改变了中前期的“边疆民族自治”之治边模式,以构建近代民族国家为标的,借实施新政之机,推行边疆与内地“均质化”[5]政策,加强对边疆地方的直接控制,整合中央——边疆地方关系。1884年,新疆与内地一样被设省治理。翌年,台湾由府州层次升格为省的层次。嗣后,清政府又在东三省与西藏东部设省施政。与此同时,向内外蒙古转移过剩的劳动力,开始直接介入内外蒙古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在内蒙古,伴随着内地移民的增加,州、府、县的逐次设立,盟、旗的地盘渐渐被压缩。上述施政,从实施效果来看,以蒙藏新边疆地区为例,它们虽同处边疆地区,但由于地域、民族、特点各异,清前期的内地化程度不同,所以,在清中后期推行一体化的结局也不尽相同。借新疆回民大起义之除旧布新良机,新疆的一体化最为成功,最终确立了行省体制,清末新政期间,外蒙古和西藏地区屡有筹设行省之议,无奈来自边疆地方的阻力过大,未能切实施行,一体化程度远不及新疆。 这种治边政策的变更,本身包含着晚清中央政府对边疆的认识和治边观念的改变。可以看到,在对西方近代国家的认同与移植基础上,清朝政府将其版图纳入中国•中华之下,不断地一元化地统合,并能在其疆域内确立可行使均质的、排他的领土主权,努力建立近代国家形态,从而使这个疆域作为主权国家的“中国”实体得以确立。综观清末新政以来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治理,它以“固我主权”为宗旨,具有“国家化”、“集权化”的特点,这一进程对于边疆的民族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从制度上破除了中国古代在处理与边疆民族关系上的传统思维模式,在处理内地与边疆民族关系问题时,注重边疆的法制建设,始终坚持用行政化和制度化的方式来处理边疆民族关系。尽管清朝在观念上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王朝以朝贡为依据的“文化边疆”概念,但是,其治理边疆的“国家化”进程在客观上利用了国家法律制度的清晰性来代替了传统朝贡理论的模糊性,为传统的文化边疆的概念向近代民族国家边疆概念的转变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构筑一个近代国家之立场出发,清政府以推进边疆与内地“一体化”为手段,以“固我主权”为目标,试图保持中央政府对边疆地方的强大控制力。显然,这种以加强中央集权为标的举措,对于此期中央——边疆地方的关系的影响是巨大的。当晚清末造,蒙藏新等边疆地方的政治性格表现最为突出的一个特点,即是“地方主义政治化”倾向日益明显。以清末新政为例,清政府初衷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对于边疆民族而言,它可能会产生另一种镜像。参与新政的很多蒙古贵族认为,蒙古民族的衰亡的原因在于基层社会的衰退,而基层社会正是由那些民族意识淡薄、经济窘迫、盲目迷信佛教的群众构成。所以,他们就试图通过学校教育唤醒民族意识,通过改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构建新的基层社会。以蒙古王公贡桑诺尔布为例,他积极响应并实施新政,且创办了“贡王三学”。贡桑诺尔布在阐述其筹办“贡王三学”之动因时曾作如下表述:“我身为王爵,位极人臣,可以说没有什么不如意的事,可是我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高兴。因为亲眼看到我的旗民子弟入了学堂,受到教育,将来每一个人都会担起恢复成吉思汗伟业的责任。”[6]由此可知,贡桑诺尔布等蒙古王公积极在蒙古地方推行新政的宗旨,在于期待恢复成吉思汗的伟业,重现蒙古民族与蒙古帝国的荣光。1906年前后,练兵处官员姚锡光在视察了“贡王三学”后,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蒙古部落虽分,户口亦寡,而其各旗之札萨克仍隐然有君国子民之资格,则今日之兴学设教,其为各部札萨克代教其部民乎?抑为我国家养成国民,同任赋税,同执干戈,相与浑化于无迹乎?此一至大之问题也。”[7]并对“贡王三学”的办学宗旨提出了质疑:“至蒙古学堂,则率以提倡兵操为主,而其授课所引譬,暇日所演说,则时以恢复成吉思汗之事业,牖其三百万同胞以相鼓舞,而我朝圣武神功,阒未一闻,则其心盖可想见。”[8]恰如姚氏所议,从民族国家整合的视角来评判的话,如果过于强调民族的或地域的特色,则国民统一性势必被弱化,这显然与清朝政府构建民族国家的立场背道相驰。 正基于此,此间中央集权主义与边疆地方主义的对抗升级。由于得不到边疆地方的拥护,清末以整合民族国家为矢志的边疆新政只是停留在政策层面,实际操作中难以为继。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中央——地方矛盾的激化,旧有的“边疆自治模式”也因此陷入瘫痪,由此形成现代制度主义所谓“路径锁定”的尴尬境地,清政府中央政府与边疆地方的关系日渐疏离。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期间内地各省纷纷宣布独立。不言而喻,这种独立实际上是脱离清朝的统治。尽管如此,这种地方主义政治化的倾向也成为后来内地军阀割据的滥觞。有着“驱逐鞑虏,恢复中华”烙印的辛亥革命对边疆政治实态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驱逐鞑虏,恢复中华”的实质是剔除东北、内外蒙古、新疆与西藏,在内地十八个省恢复汉人地盘。在此情景下,如果说,内地的独立是脱离清政府,则边疆的“独立”意味着脱离中国。此期新疆、外蒙古、西藏等边疆地区政治性格,大概可分为两种:一种以新疆为代表,对新生政府和中国国家保持了高度认同;另一种以蒙藏为特例,此期蒙藏民族对民初政府和中国国家之认同意识模糊,态度游离。在这种脆弱的国家认同和缺乏归属感的焦虑情形下,蒙藏边疆地区陷入脱离中国主权的政治危机。也正是在上述两种不同的政治心态的指引下,新疆与蒙藏地方分别走向了两种不同的政治归途:由杨增新主政的新疆地方保持了对民初政府和中国国家的认同,同时受地方“自治”主义的影响,建立了军阀统治;(外)蒙藏贵族、王公等则分别在外蒙古、西藏地方实行“自治”。这种在英俄两国以“宗主权”名义支持下的所谓“自治”,其实质并非民初中央政府所持的“地方自治”思想,而是一部分受种族民族主义所支配的蒙藏地方上层分子所设想的“自治国”。也就是说,以蒙藏地方为代表的边疆民族地区,从其口号而言,它认同大清帝国,但无法认同“驱逐鞑虏”的南京临时政府。 针对上述边疆地方之政治实态,民初中央政府做出应对,以整合中央——边疆地方之关系。南京临时政府自成立以来,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处理此期的边疆问题,以整合国民统一的民族国家。对外层面,临时政府以妥协的姿态换取列强对临时政府的支持和对边疆的不干预;对内层面,对前期所主张的种族民族主义进行了自我修正,“五族共和”作为国民统合的意识形态被予以提出,同时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以体现。尽管南京临时政府从意识形态上肯定了中央政府对蒙藏等边疆地方主权地位,但双方关系积怨日久,断难短时间内得以消除,因此,终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蒙藏边疆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若即若离。 而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京政府在继承了南京临时政府之政治遗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蒙藏边疆问题的关注及处置力度。从宏观上来说,北京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及相关立法,在赋予边疆地方某些自治权的同时,且规定了国家对自治地方的权威和责任,国家和自治地方的权力分配与制约,以及有关民族对自治地方实施管理的详细条款,这些条款和立法均应属于中央——边疆“共治”之范畴。也就是说,民初中央政府通过相关立法和条款赋予了边疆地方两种政治权利:一是对边疆地方自身政治的自治权,一是对共有国家的政治参与权。这较之清初“边疆民族自治模式”之制度设计存在着一个明显的异动。从前述“边疆民族自治模式”的阐述可知,它只体现了边疆地方对自身政治的管理,而未能获得基于立法支持的对国家政治的参与权。因此,北京政府这一治理边疆的模式或可称之为“边疆民族共治”模式。 “边疆民族共治”模式的内涵具有两个层面:一方面,从国家管理的层面来说,自治者不只是依法行使自治权,而且也是国家的管理者;国家不仅监督和领导自治者,而且需要倾听自治者的声音。另一方面,从边疆自治地方管理的层面说,自治地区的权力也不是仅局限于管理本边疆地区的内部事务,更重要的是协调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非自治民族不只是地方管理的被动接受者,也是地方管理的积极参与者。有关各方既是权力的主体,又是权力的受体;既是权能的产生者,又是权能的行使者。 边疆民族共治模式的提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边疆民族共治的合理性来源于近代国家的公民权利平等原则。传统的“羁縻之治”反映了“华夷之辨”的民族差序治理观念,强调了基于文化基础上的不平等关系。而民族共治则意味着对话与协商,对话与协商的过程也就是共治的过程,并由此产生共治的双向运动——参与共治与接受共治。这种双向运动在上述两个层面的共之中都需要承认和遵守彼此关系中的双向共治原则,每一方都是共治的接受者,又都是共治的参与者。其次,民族共治模式的合理性还来源于边疆地区在取得自治地位后,它为少数民族争取获得更大权益提供了可能性。最后,民族共治模式一方面为边疆地区维护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从国家的立场出发,则为中央管理边疆地区的合理性提供了立法规范。单纯的“自治”具有排它性和由己性,这一方面有可能导致自治者走向政治边缘化,另一方面有可能催生和助长分离主义,如何避免这一问题是“后自治”边疆地区政治建设的基本问题[9],而民族共治模式则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出路,从而有效地制约和正确地引导了边疆地区的政治走向。 边疆民族共治模式的提出是对边疆民族自治模式的一种超越,具有深厚的思想蕴含,并且,它所能提供的广阔的制度设计前景,及法律制定和政治操作空间,可以为边疆地方实现自身利益提供坚实基础。事实上,此期边疆地方也利用了参与国家政治的优势,在相关事务中注重利用法律厘订和国家权威来维护边疆地方利益。如1914年约法会议召开期间,蒙藏联合会向约法会议提出将《待遇蒙藏条例》写入约法的要求。他们在提交的公函中声称: “查蒙藏为中国边屏,虽历数百年之久,而历史、风俗、制度、习惯、语言、文字,均与腹地不同。约法规定人民平等,蒙藏则未废封建,约法规定信教自由,蒙藏则宗奉黄教,民国成立三载于兹,大总统于晋爵、宗教虽均按旧制施行,而规定之约法条文,不无捍格,似非明定专例,不足以定大政设施之标准,即不足以周边氓倾向之精神。查前已特颁之待遇,满、蒙、回、藏七条件,暨前临时参议院规定之蒙古待遇条例九条,例文法固极周详,恩遇极为优渥,然不于增修约法之中妥为厘订,无以垂永久而便遵从。……如是则蒙藏特别制度均由特别法发生,于约法规定既不至冲突,于蒙藏观听亦不至混淆。” [10] 应当说,蒙藏联合会注重从宪法厘订的角度来维护边疆民族地方的利益,反映了其时边疆民族对近代国家法制思想的认同与接受,本身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同时,从历史的法律继承与时代的变迁意义来看,蒙藏地区为保持本民族地区的既得利益与地域特性,提出这一要求具有合理性。民国政府对此意见亦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采纳了蒙藏联合会的意见。随后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第64条和第65条规定:“中华民国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约法施行前之既行法令与本约法不相抵触者,保有其效力”;“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二日所宣布之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待遇条例》从其效能变更来分析,在未纳入约法之前,它至多可称为一个行政规章,作为普遍的法律法规在法理上是柔性的,随时可以变更;而一旦纳入约法范畴,其效力和性质随之发生了变化,它作为宪法的一部分则是刚性的,不经过绝对多数的赞同是不能随意修改的,其效力也是至高无上的。可以这样认为,正是这种边疆民族共治模式让边疆自治者获得机会参与国家管理,由于民国政府赋予了边疆民族地方参政、议政的机会,才使得地方利益在国家根本法中得以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较之南京临时政府,北京政府通过立法、劝谕、册封、厚给利益、教育统合等各种怀柔手段,加强了与蒙藏地方的联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蒙藏地方的认可,从而使既有的疏离的中央——边疆地方关系一度得到了改善。然而,由于英俄两国的插手,使得中央政府与蒙藏边疆关系复杂化。总体而言,关于民初中央政府(1911~1915)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国民统合之历程从主观因素来说,是较为得力的;但是,由于历史继承性因素和英俄等国对边疆统合过程的插手,使得这一国民统合之进程从整体来说,步履蹒跚,实效不足。[11] 二、辛亥革命在近代中国民族国家构筑历程中的地位 晚清民初,正是中国民族国家开始铸造之时。当时,关于民族国家的构筑,从理念上来说,存在两种途径,即民族国家主义与种族民族主义[12]。种族民族主义,即一个既定种族群体为实现、扩大和保护自己的民族性格而从事的斗争。它可能是一种以独立和主权为目标的分离主义运动,也可能是在国内为争取更理想的民族地位而进行的运动。将种族民族主义一概视为消极主张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将国内不同民族都变成种族群体的主张背后,可能就有取消种族民族主义主张的合法性的意图。由此看来,当清季民初之际,边疆少数民族从种族民族主义出发,渐次强调其自我民族的民族同一性,为维护本民族的利益提出合理要求,并且为恢复先人的利权(大蒙古国、西藏王权等),有可能并不考量作为统一的共同体——中国的国家利益,至少在理论解释上具有它的一定的合理性。 至于民族国家构筑的另一途径,毫无疑问,其民族国家主义的一面,经常是悲惨与严酷的。民族国家主义需要的国家权力必须是没有竞争的权力,所有替代性的权威都可能成为离心力的渊薮。共同体,无论它是种族的,抑或是地域的,都是首要怀疑的对象、最主要的对手,都是必须处置而后快的敌人。 一般而言,作为由共同文化、共同传统维系的民族,与以国家形式结合的政治社会之间的差别是根本性的。充分承认边疆少数民族的权利是不可或缺的,但其前提是少数民族必须与主体民族互相认同。民族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民权制度下的国家疆域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边疆少数民族究竟是中国国民,抑或是西藏人或蒙古人——这第一要义的问题,也就是中央与边疆地方处理关系的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晚清近代中国民族主义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以梁启超为代表,他将中国近代的民族主义主要看成是对应列强挑战的结果,他的民族国家构建是将中国境内所有民族都包括在内,创建一个中华民族。梁是“中华民族”一词的首先使用者与发明人[13],也是“五族共和”的建言人。而以孙中山和他的同志为代表,主要将“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也就是说,主要以“反满”作为中国近代民族国家构建的方向。显然,梁启超所提倡的温和性的建议是与清朝中央政府的利益相符合的。清末中央政府所实施的以整合民族国家为目标的一系列改革,试图化除各民族之畛域,以重构全新的民族国家认同。惜乎这种努力囿于清廷面临之内忧与外患,而未能真正解决之。[14] 当民族国家认同不再是一个国家整合社会的力量源泉,可能就会有新的社会力量兴起,经过社会运动,或改良,或革命,以国家的方式建立新的认同。同时确立民族认同的过程,动荡而痛苦,如辛亥革命以来的中国边疆民族地区与中央政府关系的确认过程,恰为此作了最好的诠释。不管怎样,以“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为号召的辛亥革命取得了胜利,造就了民国。民国成立以来,作为执政者,南京临时政府面临一个重要的任务,即民国欲继承清帝国的主权、国民与领土,就涉及“驱逐鞑虏”问题,即涉及东北三省、内外蒙古与西藏等边疆地区是否归属民国的问题。显然,革命党人既然把民族和种族等同起来,就很难反对日益发展的蒙古独立运动及独立的蒙古国的建立,也无法应付西藏和新疆的危险局面。正是在这严重的边疆危机和国家分裂危险面前,民初中央政府首先从思想层面提出了“五族共和”口号,并以构筑“中华民族”概念来号召各民族利益与中国国家利益的一致性;其次,在具体操作层面,从政治制度建设、权益让与、文化教育等层面,以培育国民认同。于是,一贯被革命党排斥的“五族共和”、“中华民族”等口号便被孙中山等人拾了起来,几乎原封不动地加以运用。历史的演变有时候就是这样令人啼笑皆非,以“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为号召的革命党人在政治实践中放弃了自己的信仰,反而成了自己的敌人——梁启超学说的实践者。 今日观之,梁氏无疑代表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方向,即民族主义的主流。以“驱除鞑虏”为号召的孙氏与他的同志们,虽然暂时可以将“反满”作为政治上有力的战斗号角,并达到某些目的,但现在回过头来看,它对中国实现民族主义的长远目标是否有利,是应该再考虑的课题;它对整合国内资源以反对列强侵略的民族根本利益是否有益,也是值得冷静考量的。也正因为如此,孙中山后来改变了政治口号,赞成将“驱除鞑虏”转变为“五族共和”。可以这样认为,辛亥革命使“五族共和”、“中华民族”学说从思想理论变成了政治实践,辛亥革命实际上成为梁启超政治思想、价值体系的代行者。因辛亥革命而昌盛的“五族共和”观念作为民初政府整合中央——边疆地方的意识形态,不但对民初以来边疆地方对中国民族国家之认同影响尤深,也一直影响到当代中国之中央——边疆地方政治关系。或许,从民族国家构建的角度来说,辛亥革命的重要意义即在于此。 三、利益的天平:民族抑或国家 在思考民族国家构建视野下的近代中国边疆政治变迁这一命题的时候,必须尊重中国具体的历史实际。首先,近代中国与西方国家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如果说,近代西方国家从中世纪封建国家向近代国家转型的时候,遵循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建国理论,那么,这与中国多民族的历史事实是不一致的,这就注定中国在构建近代国家的内在理路上与西方近代国家有所区别,也正是因为这一历史性、民族性差异,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在探讨民族建国理论层面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路径。 其次,在上述命题的基础上,由于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必然在构建民族国家认同过程中,存在着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不一致性的问题。这一问题在辛亥革命以来中央政府——边疆地方关系方面表现尤为明显。比如,黎元洪在辛亥革命中的表现,大致上可以视为革命党人的同盟者。他和清朝政权有过较长的历史关系,富于处事稳健的官场经验,亦没有与袁世凯发生过直接的个人利害冲突。基于这些理由,黎元洪接近袁世凯而对革命党人心怀芥蒂是非常自然的。但是,应当看到,黎元洪在民初时期反对革命党人的原因,还有民族主义的情绪因素。例如,在定都问题上他就支持袁世凯。黎元洪通电称:“舍南京不至乱,舍北京必至亡,纵金陵形势为胜燕京,犹当审时度势,谅为迁就。”其理由是:“顷闻京津乱党操戈,首难虽平,余孽未清,祸变之来,将未有艾。外人对此,极为激昂,某国并潜谋远兵,入规京辅,设再稽时日,险状环生。列强眈眈,难保不自由行动,瓜分之祸,即在目前。”[15] 黎元洪的民族主义情绪,是受民族国家主义支配的。他说:“天地生人,由图腾而部落而国家,递演进化,无非以保全治安为主者,无论为君主民主共主,为专制立宪共和,要不外全人群之心理,应世界之势,俾国家——健康之机体,以为保全治安之方法而已。”[16] 黎元洪所持依据,由于理由充分,绝非危言耸听。事实上,这种观点在当时亦得到了许多边疆大吏的认同。比如,该观点同样反映在新疆大吏杨增新对此间时局的认知中。他在上呈国务院的咨文中,强调了保持国家权威的必要性。他说:“欲求国家统一,不得不集权中央。大总统既由国民公选,完全负担责任,则各省用人大权断不能操于省议会。设各省长皆由人民选举,是各省有无形之分裂,而中央政府徒拥监督之虚名,号令不行,财政坐困,尺土一民,皆非国有其极也。七雄竞争于周,藩镇割据于唐,祸乱相寻,迄无宁日,国灭民奴,同归于亡。言念及此,能无痛心?”[17]至于国家与国民的关系,他认为:“大总统有解散省议会权,以重中央魁柄,不致随声附和,以误国家。是倘欲步武北美,必待教育普及,人民有政治上能力,夫然后可。”[18] 从辛亥革命到民初中央政府之肇建,是中国民族国家主义运作比较典型的时期。无论是中央政府的权首,或是掌控一方的地方军阀,大都持有这样一种信念,即近代民族国家主义必须以近代民族国家为偶像与附着物,换言之,近代民族国家主义只能效忠于近代民族国家。正因为如此,在国家与民族关系的处理上,必然会存在一种国家全能化的倾向。 如果说,民初中央政府和地方军阀对民族国家主义的理解致力于“国家高于民族”,则这种状况对于地处边疆、人口较多且历史上有固定活动区域的少数民族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此间西藏地方和内外蒙古地方的表现颇引人侧目,——他们将其融入清帝国与汉族的被迫融入清帝国看作是同等的行为,显然,他们并没有把清帝国等同于“中国”。1911年清朝覆亡,这为上述边疆地区的民族精英创造了“独立”的可能性,而种族主义的民族主义话语又推动了其迫切性。他们有可能硬化其界线,因为他们本身就信奉“民族构成国家”的原则。此间蒙藏地方从本民族利益出发,试图与中央政府分立,脱离中国疆域。 至此,我们考察了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的差异性。是否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像近代中国这样一个拥有诸多民族的国家里,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是平行的,不存在交叉点?显然,从历史出发,这一观点具有一定的视阈性。事实上,当民国初年南北当局争论不决,政局动荡的时候,一部分蒙古王公贵族亦对此不满。阿穆尔灵圭在致南京临时政府的电报中甚至抱怨道:“鄙人自去冬联合蒙族,同赞共和,本意冀免分崩,共谋幸福。今乃争议日滋,危机日烈,既无以自解于本族,岂易为继续之维持。互解之虞,尤心所怵。”[19]且不论此间阿穆尔灵圭政治立场如何,至少从其所发一番言论来看,他用民族大义指斥南北双方当局,由此可以揣测,在该氏看来,其时蒙古族利益是与国家利益一致的,惟有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政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蒙古民族的利益。 综上所述,从民族——国家统一体的角度看,于对外层面,国家是民族的政治组织形式,维护、争取国家利益就是为了民族利益。任何国家代表都应是其民族利益的代表;但在对内层面,一个国家之内,两者未必能够等同。国家表现为政府等具体的组织形式,民族则是由其领导的社会大众。政府的意志能否代表大众的利益,则得由具体的制度及历史情势决定。以袁世凯政府为例,当它派出代表参与西姆拉或恰克图会议,与英俄等代表展开交涉,力图维护国家主权之时,显然,这时候民族——国家之利益是一致的;相应地,当它以国家利益至上为借口,以武力作为背景,无视蒙古族王公贵族方面的自治权、练兵权的要求,强力推进,实现内蒙古的地域统合,确立中央集权支配体制,则这时候民族——国家双方的利益是背离的。由此亦可蠡测,民族国家主义是一体的两面,它承载着民族、国家双边利益,但它又很容易在具体的情境下疏离为互为分割的两面,比如有时候它可能演化为国家主义——盲目的强调贯彻国家意志;有时候则蜕变为单纯的种族民族主义——狭义的强调维护某一民族的特别利益。 此外,在具体到个体民族利益时,必须区分开民族利益与一小部分民族上层阶级既得利益两者的区别。就经验而言,民族利益是以既得的政治权力为代表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政治权力应该是国家,而不是某一特定民族,因此,政府,而不是某些少数民族上层,是代表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唯一合法主体。但这里有一个基本条件是,政府本身必须具备合法性。而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它有能力把各种社会力量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而统一的民族国家体现在对近代民族国家的构建上。辛亥革命以来,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力量——如蒙藏地区的王公贵族、上层喇嘛们,都曾以维护本民族之“民族利益”为藉口竞争权力,并且以此而激发本民族成员的民族主义情绪。对此,民初政府做出了重要努力,从民族国家构建的角度,采取各种手段,以实现国民之统合,维护民族国家完整的政治疆域和版图,获得独立完整的主权。[20] 总体来说,辛亥革命以来的近代中国(1911~1915年),在利益的天平两端,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很多时候难以平衡,但这不代表双方没有契合点。至于如何协调国家与边疆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从历史的角度和对认同理论的探讨来看,恰如民族国家的构建一般,首先要以利益认同为基础。民族国家主义所要捍卫的民族利益只能是民族中每个成员个人利益的整合。因而民族利益的体现者只能通过民众一致的契约整合程序——即民主程序产生,任何人不能超越这一程序而自称为民族利益体现者,并要求别人为其所声称的“民族利益”做出牺牲。换言之,合理的民族利益应以民主主义为前提。据此,民族主义者就必须首先成为利益评价的主体。很明显,没有自身独立利益的奴隶是无所谓利益认同的。因此,合理的民族国家主义以民众利益的实现为前提,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则应是加强文化认同和创出制度规范。在近代国家整合中,类似于如何建立一种能够合理配置资源同时又具有自我发展动力的经济体制,如何建立一种以法治精神与法律体系为基本框架的社会生活运行机制,如何建立一种有效沟通国家与民众、政府与个人关系的体现宪法精神的政治和政府体制,是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从这一层面来说,晚清民初政府整合民族国家的努力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但同时,应该看到,由于传统制度的惰性,民族国家构建过程步履蹒跚,这直接导致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之间的转换中难以达成平衡。 一部中国近代史昭示,民族主义是指引近代中国政治变迁的一个符号,这在辛亥革命前后之中国边疆政治变迁语境下同样如此。然而也应当看到,尽管此间各边疆地区不同的经营集团和与其互动的中央政府都表达过相似的民族国家主义言词和目标,即使当近代中国面临严重的外来威胁时,自我削弱的内部政治冲突依然持续。这并不意味着民族主义者的豪言缺乏可信性和实质内容,而更应该说,这意味着政治权威的危机已经到了极其深刻的地步,以至于国家的安全或福祉在这个问题面前都显得相形见绌。换言之,在对近代中国民族主义对政治的引导作充分的估计的同时,也应认识到,它仅仅是作为一种启发的工具,而不是全能的,分析近代中国边疆政治的变迁,还应从中国政局内层之变迁寻找内在的理路。由此出发,我们就不难理解,尽管国家利益高于民族利益,民族利益高于一部分民族上层既得阶级利益,当辛亥革命爆发以来,中国边疆地区仍然处于多事之秋。 余论 本文着重从民族国家构建的角度探讨辛亥革命前后蒙新藏等边疆地区的政治变迁,因此其它方面比如辛亥革命在边疆地方发生过程及其本身的影响未加述及。同时,虽然本文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用实证的方法叙述这段历史,但不可否认,就这一研究的着重点而言,在于创造一个前述那样的,即与问题意识、研究视角相适应的研究框架,因此之故,经常不得不避开繁琐的实证主义之沼泽。 关于今后中国边疆问题的研究,虽然有各种研究方法或范式,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予以探求,或许能收事半功倍之效,即把近代中国的民族国家之构筑尽可能放到长时段的历史中予以省察。特别是将迄今为止经常被遮蔽了的晚清民国时期的诸种边疆问题及相关方面之应对与现代中国的边疆种种实态相衔接,换言之,即应该在近代中国与现代中国的相关继承性和连续性上来思考这个问题。 民族国家之构筑不仅对近代中国边疆之政治实态影响颇著,并且将长时段的过程也加以考量的话,乃至在当代,民族国家之统合这一过程所具有的政治整合与凝聚功能,也是其它意识形态所难以取代的。不言而喻,民族国家的构筑历程在当代中国不是已经终结,而是仍然处在漫漫征途中。构建一个独立、统一、民主、富强的民族国家是现代民族主义的中心目标。因此之故,必须开展一些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民族主义思想和行动。在此,连接民族和国家的天平的两端达成平衡,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这才是赋予今日中国的最根本的“课题”。 注释: [1] 如安德森著,吴睿人译:《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列文森著,郑大华等译:《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吉尔•德拉诺瓦著,郑文彬等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三联书店出版社,2005年)等著作。 [2] 其中代表性著作为于逢春《中国国民国家构筑与国民统合之历程》(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6年)一书。该书从民族(国民)国家构建的视角,探讨了清末民国时期的东北边疆国民教育问题,从理论视角探索了近代中国的国民国家构建中存在的难题与出路。该书着眼点在于如何筑造民族国家的基石——国民,没有深入探讨政治构建、民族国家认同等问题,另外该书所探讨的空间以东北与内蒙古东部为主。此外,中见立夫《从国家主义到地方民族主义——对于蒙古人郭道甫而言的国家•地域•民族》(《现代中国的构造变动》(7),东京大学出版会,2001年)对此问题亦作了相应探讨。 [3] 相关先行研究成果主要有:程农《近代中国的民族国家认同问题与辛亥革命》(《历史教学》,1992年第7期);黄兴涛《现代“中华民族”观念形成的历史考察——兼论辛亥革命与中华民族认同之关系》(《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张永《从“十八星旗”到“五色旗”——辛亥革命时期从汉族国家到五族共和国家的建国模式转变》(《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华国梁《民国初年蒙古王公对“五族共和”政策的民族认同》(《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李玉伟《北洋政府的民族政策与内蒙古的民族问题》(《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马戎《中华民族的共同文化与“黄帝崇拜”的族群狭隘性》(《西北民族研究》,2010年第2期)等。 [4] 详情可参阅杜文忠:《边疆的法律:对清代治边法制的历史考察》,人民出版社,2004年。 [5] “均质化”(又称“同质化”、“等质化”)一词是于逢春先生在《中国国民国家构筑与国民统合之历程—以20世纪上半叶东北边疆民族国民教育为主》(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6年)一书中首先提出、反复使用,并加以界定的概念。阿地力•艾尼在其博士论文《清末边疆建省研究》(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09年)中亦使用了这个概念。“均质”一词来源于日语,原意是指同类物体或某一事物各部分的质量、密度、成分都一样,即均质、等质、均匀、同质。疆域“均质化”是指内地与边疆都程度不同地依照近代民族(国民)国家的基本标准,改革国家的国体与政体,重构中央与地方的行政体制,铸造全新的国民等,使得内地与边疆同处于中央政府的直接统制下,实施大体相同的制度,执行基本相同的体制等。使用此概念的初衷是为了与国内常用的“内地化”、“一体化”等相区分。“内地化”、“一体化”等词语,在某种意义上带有歧视性,隐含着强烈的预设的不平等性,暗示着内地高于边疆,只有边疆达到了与内地一样的程度才是先进的,否则就是落后或愚昧的。换言之,就是用所谓的“内地标准”来衡量边疆的先进或落后,忽视了边疆本位,否定了内地也好,边疆也罢,其价值取向都是外来的近代民族(国民)国家标准这个前提。 [6] 贾荫生:《崇正学堂》,载政协赤峰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印《赤峰市文史资料选辑》第4辑, 1986年,第61~62页。 [7] 姚锡光:《筹蒙刍议》,光绪戊申(1908年)秋仲京师寓斋铅印本。 [8] 姚锡光:《筹蒙刍议》,光绪戊申(1908年)秋仲京师寓斋铅印本。 [9] 所谓“后自治”,系指边疆地方在取得一定的自主权后的政治状态。 [10] 《蒙藏联合会为请将待遇蒙藏条例交约法会议公决增入专条事致国务总理呈》,载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四川省档案馆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第2355页。 [11] 参见拙文《重构国家认同:民初中央政府对蒙藏边疆之统合》,《黑龙江民族丛刊》,2009年第4期。 [12] 从辞源上解释,种族(ethnos)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但它因为受臭名昭著的“种族主义”这个词语的牵连而长期蒙受不白之冤。其实采用“种族主义”来对译racism并不确切,后者似应译为“人种主义”,它用任意设定的人类群体间的生物学差异来解释缺乏可靠验证的有关他们智能和潜力差异的现象。“种族”,或者在ethnos尚未进入英语时用作其代名词的“种族群体”(ethnic group),则是一个文化的而不是一个生物的分类概念。 [13] 参阅黄兴涛:《现代中华民族观念形成的历史考察——兼论辛亥革命与中华民族认同之关系》,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14] 参阅拙文:《清季近代国家观念之构筑及其在边疆的适用》,载《北方论丛》,2009年第2期。 [15] 《致孙总统及各部长建议组织政府》,《黎副总统书牍汇编》卷一,新中国图书局1925年5月版,第7~8页。 [16] 《国庆日演说辞》,《黎副总统书牍汇编》卷一,第1页。 [17] 杨增新:《补过斋文牍续编》卷一,《电呈参议院表决官制一案未昭平允文》。 [18] 杨增新:《补过斋文牍续编》卷一,《电呈参议院表决官制一案未昭平允文》。 [19] 《阿穆尔灵圭呼呈速定国务员成立统一政府致孙中山等电稿》,《中华民国档案史料汇编》第2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21页。 [20] 参见拙文《重构国家认同:民初中央政府对蒙藏边疆地区之统合》,《黑龙江民族丛刊》,2009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