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琉球王曾在数百年间接受中国皇帝册封。琉球王国之一部分——奄美群岛于光绪五年被日本强行划入鹿儿岛县。战后,日本蓄意得到琉球,混淆历史、偷换概念,并配合以政治运作,获得美国同情。基于远东战略考虑,经权衡美日利益,美国以“剩余主权”说对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进行解释,并在1953年12月将奄美群岛行政权“交还”日本。台湾当局虽有抗议,但未有激烈表示,这与蒋介石的态度有关。奄美群岛予日是战后日本逐步占据琉球之开端。本文拟对前人研究进行补充与再探。 关键词:奄美群岛,琉球,台湾,美国,日本 全文阅读 奄美群岛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地理位置在北纬27度与29度之间,包括奄美大岛、德之岛等岛屿。明洪武五年(1372年),琉球中山国王向明太祖称臣。此后,琉球作为中国的藩属国达数百年。1609年以后,日本萨摩藩开始染指琉球,强迫琉球在向中国纳贡的同时也向萨摩藩纳贡。日本明治维新后国力大增,于1875年强行中断中琉间的册封关系,1879年侵占琉球,将奄美群岛划归鹿儿岛县大岛郡。二战后,琉球由美国控制。1953年,美将奄美群岛“归还”日本,[①]实为日本再据琉球的开端。 此前,学界对奄美群岛“归还”日本一事的关注很少,因其事实关系重大,笔者遂产生兴趣。2015年12月,《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刊出殷昭鲁《美日奄美群岛归还及台湾当局的因应对策研究》一文,阅后收益良多,但还有一点意犹未尽之感。于是尝试写成此文,以期将这一事件说得更为全面、清楚。 一 日本蓄意为之 殷文对旧金山会议前后日本争取琉球群岛名称的“日本化”进行了讨论,但在日本如何蓄意使日本“收回”奄美群岛一事显得更为“合理”,如何最终赢得美国同情方面仍有阐述空间。 战后美军占领琉球,着眼于其战略价值,而对其政治归属没有野心,也无定见。而日本则处心积虑,欲将琉球揽入囊中。六、七十年代日本野心终获实现,而奄美大岛归日为其重要开端。 为在关涉利益问题上尽快达成一致并表明盟国的正义性,盟国在开罗宣言表示:“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②]波茨坦公告也声明“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③]战后,日本在各种场合援引盟国的此类言论,确保自身独立完整和民族利益之意本无可厚非,但后来事实证明,日本在守住自身利益之外,还有更多的图谋。而波茨坦公告有“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一条,“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一语给日本部分有领土野心者留下了复萌余地。 日本国内一股势力本就不甘于失败,战争结束后即开始秘密研究如何应对领土问题,如何最大限度保住和重获太平洋岛屿。1945年11月,日本外务省成立和约问题研究干事会。1946年5月底,日本和平条约问题研究干事会提交研究报告,指出对于将由盟国决定的、与日本本土附近的其他小岛,应基于各种理由,极力谋求扩大日本保有的范围。关于琉球群岛,他们认为最有可能会交予盟国托管或交美国托管,此点无需反对;不太可能会成为中华民国的领土,若有此主张,应强烈反对,至少应力争以当地居民投票的方式决定归属。[④] 随着冷战局势发展,美国逐渐放松对日约束。1950年以后,更欲逐步调整对日靖和的基调。日本对琉球群岛的政策也在随之调整,由较为隐蔽转为公开,并欲索取更多权益。10月14日杜勒斯向记者透露对日和约七原则,在此次提出的七原则中没有表明其托管区域主权归属日本之意。很快,日本外务省就以伤害了日本“国民感情”为由表达了强烈不满。 10月25日,外务省提出《关于美国对日讲和七原则》,称:“将小笠原、琉球群岛从日本分离出去,日本国民感情上难以接受”。[⑤]12月27日,外务省制定出“D作业”的计划,准备在1951年1月杜勒斯访日时,对领土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顾及日本国民的感情,应决定小笠原、琉球群岛的归属。[⑥]1951年1月5日与19日,外务省对“D作业”又进行了两次修订,使其更能迎合美国心理。为获美国信任与支持,日本政府向美国表明“对抗共产主义势力”的立场,强调“在冲绳、小笠原群岛不得已而托管的情况下,无论以何种形式都要表明其军事上所需的地域应限制在最小范围,日本要成为共同施政方,进而在解除托管时,这些岛屿再次归属日本”。[⑦] 1月25日杜勒斯访日,美日启动关于战后媾和的领土议题的讨论。期间,吉田向杜勒斯提交《日方的见解》,希望美国重新考虑将琉球、小笠原群岛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的提案。并希望日本与美国共同托管,允许岛上居民保留日本国籍,托管期满后将其“交还”日本。[⑧]在尝试直接索要琉球、小笠原,被美拒绝后,日本以“抓小放大”的策略,改为要求将北纬29度以南地区划归日本,并掩盖其暴力侵占的历史,称这些岛屿上的居民都是日本人。[⑨]美国接受了其后来的提议。接着,日本又偷换概念,将“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改为“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将“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的琉球群岛塞进日本的南西诸岛,掩盖其殖民扩张吞并琉球王国的侵略历史,将琉球群岛变成日本“固有领土”,为日后要求美国将琉球群岛“交还”日本埋下伏笔。[⑩] 1951年前后,日本一面促使旅夏威夷群岛的琉球人比嘉秀平等人返回琉球,取得议会会长等职位,利用琉球议会中亲日的社会大众党议员策动“重归日本”运动;一面策动琉球左翼份子攻击美国,说美国占领琉球,欲将琉球变为美国殖民地,使琉球人以为自治独立无望,转而支持“重归日本”运动。[11]1941年8月,美英参与签署的《大西洋宪章》有“不追求领土或其他方面的扩张”的承诺。[12]美国不愿卷入政治漩涡,一再强调美国对琉球无领土野心和殖民观念,并暗示以后可将此地“归还”日本。 1953年7月,朝鲜停战协定签订后,日本更加速着军国主义复活的进程。在日多次向美表达将“旧有领土”奄美大岛“归还”日本的意图后,美国终于开始实施满足其愿望的行动。日本宣称,“日本政府认为奄美群岛自历史上言,也有若干世纪为日本的领土”,因此,即便没有“中华民国”的表态,美日关于移交奄美群岛的谈判亦可进行。[13] 二 冷战背景下的美日靠近 美日间关于奄美群岛的私相授受是在冷战的国际背景之下发生,殷文虽详细介绍了美国军方、国务院及其重要人物对奄美群岛处置的具体意见,但缺乏对冷战背景下美日靠近的探讨。 1947年9月,日本以“天皇口信”向美方传递信息,希望美军继续在包括冲绳在内的琉球诸岛驻军,排除苏联势力与中国的权利要求;建议美国对冲绳的军事占领以从日本长期租借的形式。此后,日本在允许美国于对日媾和之后继续保有琉球军事基地方面不断示好,主动表示愿意在和约中加上允许美军驻扎的条款,以解决美国不便自行提出的难题。以此,日本将自己从战败国变为美国的“盟国”,以主动表示向美国提供军事基地的让步换取了美对日保有琉球“领土主权”的认同。[14] 这一年,由于马歇尔在中国调停的失败,美国逐渐失去对国民党和动荡中的中国的信心。马歇尔回国后,出任国务卿,眼光转向日本,欲使日本取代中国,成为美国在亚洲对抗苏联的帮手。1948年2月底,美国国务院政策计划室主任乔治·凯南(George F. Kennan)赴日考察,期间向驻日的占领军司令麦克阿瑟游说,未来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核心是实现日本社会最大限度的稳定,强调恢复日本经济重要性。[15]返回美国后,凯南提交了一份报告,指出在日本推行社会改革和尽快缔结和平条约不应是美国的目标,美国应提高日本的自主能力、维护其社会稳定、防止共产主义者的渗透。并提出继续在日本保持驻军和长期使用日本军事基地、让日本政府承担更多行政管理责任等建议。[16] 1949年,中共中央采取向苏联“一边倒”的外交方针,苏联也在铁托等事件促使下向中共靠近。1950年2月14日,标志着中苏正式结盟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莫斯科签订。[17]美国急于将日本塑造成美国政策的追随者和与苏联在亚洲对峙的阵地,因而在经济上扶持日本,在外交政策上施以恩惠、加以笼络,在战争责任上为日本减负,尽力弱化甚至解除日本的战败国地位,使其成为自己的忠实盟友。1949年5月,美国停止日本的拆迁赔偿。1950年6月,美国发动朝鲜战争后,日本发挥了美国军事基地与战争物资仓库的作用。11月,美政府向远东委员会成员国提出参与缔结对日和约的各方放弃1945年9月2日以前因战争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要求。 奄美群岛行政权最终予日与1951年的旧金山和会有密切关系,其实施的依据便是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而这个对日靖和会议的实现形式在冷战背景下已有重大变异,与战时盟国的设想大相径庭。参加反法西斯战争的26个盟国曾郑重发表宣言,表明要全面靖和,“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18]而1951年的旧金山和会却是苏联和中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当局)均未参加的片面靖和。为在战后占领和管制日本,苏美英莫斯科外长会议也在1945年决定设立远东委员会,其决议须经半数表决通过,美苏中英拥有否决权。事实上,却因美国在单独执行对日占领,美苏无法一致,远东委员会并未发挥应有作用和职责,并于1952年4月旧金山和约生效后,即被美国单方面解散。旧金山和约的内容也丧失了对战败国的管制和剥夺(解除武装、赔偿等)之意,美国占领军亦未在和约生效后撤走,而是继续留驻日本。 在美国操纵下,1951年9月,日本与美国为首的数国签订了排斥中、苏等主要参战国的媾和条约,以及允许美国在日本几乎无限制地设立及使用军事基地的“美日安全保障条约”。旧金山和会中,因盟国对琉球意见不一,美国公开表示为协调分歧,应将琉球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同时准许日本保有“剩余主权”。[19]此后,日本更不断表达琉球应早日“归还”日本统治的要求,声言: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所规定应交付联合国托管之领土与第二条所规定日本应放弃主权之领土有所区别;琉球地位乃于第三条所规定,日本对其仍保有“剩余主权”。[20] 三 所谓“剩余主权”说 所谓“剩余主权”(residual sovereignty有的地方译为“残余主权”、“潜在主权”、“残存主权”)说是1953年美国将奄美群岛予日的一个关键说辞,也是后来美国陆续将琉球群岛“交还”日本的重要依据。[21]殷文对此仅有简略涉及。 考察历史,在战时美英中等国商讨战后处置时并未有所谓“剩余主权”的考虑,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重要文件中也没有“剩余主权”一说。战时及战后各主要同盟国的共识是琉球及日本本土四岛以外之其他岛屿,除非所有有关国家共同决定,否则均不复为日本领土。1951年美国一手策划的对日多边和约第三条规定,关于琉球处置仅有两项办法:“第一,在目前由美国对琉球及琉球人民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司法之权;第二,在将来即将琉球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仍由美国受托管理。”[22]可见,“剩余主权”一词并无任何历史依据。而在法律意义上,有学者也进行过考证,认为杜勒斯提出的“剩余主权”概念在词语构成上与“reversion”、“reversionary”相似,“但它不过是将这些类似词语加以拼凑、混淆视听,其实质内涵在国际法上毫无渊源”,在国际法上既无先例,亦无特定内涵可言。[23]该词的出现与日本扩大领土的野心与阴谋有关,是战后美日间利益交换的结果。[24] 一方面,“剩余主权”说源于日本领土野心驱使下割断中琉关系、混淆概念的阴谋。17世纪,日本开始觊觎琉球。19世纪后半期,因其实力增强而将侵占琉球的隐蔽性变为公开性,并于1879年将琉球国王掳至日本,强行“废琉置县”:以北纬27度线为界,将北部奄美群岛等地划归鹿儿岛县,南部诸岛则改置为所谓的冲绳县。琉球王国被一分为二,琉球王国长期为中国藩属、中琉渊源深厚关系密切的历史被切断。此后,日本以“冲绳”一词取代原来的“琉球”,而被并入鹿儿岛县的奄美群岛与琉球王国的关系被掩盖,日本侵占琉球、“废琉置县”过程中的武力与阴谋[25]也被掩盖。另一方面,美国为笼络日本,选择相信日本片面之辞,认为奄美群岛不属于琉球,依仗强权违背国际公约自行处理群岛行政权。1951年3月27日,日本政府提出关于对日和约草案的意见,指出奄美群岛不属于琉球,属于萨南诸岛(Satsunan Islands),而南西诸岛(Nanseim Islands)则是包括了萨南和琉球诸岛在内的琉球和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26]美国接受了日本的说法,亦声称奄美群岛原属日本,故而在赠送“圣诞礼物”时竟有理直气壮之态。 “剩余主权”一说的诞生过程更将美日利益交换的意图暴露无遗。 1950年9月7日,美国国务院与国防部为总统提供了一份联合备忘录,提出美国应以确保在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南鸟岛及孀妇岩以南的南方群岛具有排他性战略统治权为原则,着手与日本开始和平条约的初步谈判。[27] 在与日本进行了某些接触后,杜勒斯想出既满足上述原则,又符合美日利益的解决办法,即提出“剩余主权”的说法。1951年6月27日,杜勒斯在备忘录中指出,为履行1942年1月1日不扩大领土或其它的诺言,美国自身并无意于琉球主权。如果日本被强制放弃主权后,没有对任何国家有利的倾向,特别是如果联合国不同意美国的托管提案,那么国际环境将会产生混乱。而日本已同意如果联合国同意琉球由美国托管,美国将在这些岛屿的土地、领水和居民行使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完全符合1950年9月7日关于和约的联合备忘录的精神。如果日本对这些岛屿的主权完全放弃、是为真空,则它许诺给美国的上述权利也将随之受到损害。在这一备忘录中,杜勒斯首次在文件中提出“residual sovereignty”一词,以期符合美国对某些区域“排他性战略控制”的要求。[28] 8月10日,杜勒斯致吉田的信中指出:“在对日和约第二条与第三条的规定中,第二条要求日本放弃(朝鲜、台湾以及澎湖列岛的)所有权利以及请求权,而在第三条中则完全没有类似规定。也就是说,第三条对南西诸岛及其他南方诸岛的处置没有特别规定,我不认为第三条的措辞在日本拥有剩余主权这一点上并非没有意义”。[29] 9月5日,在对日媾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美国代表杜勒斯对和约第三条解释说:“自投降以来,这些岛屿(琉球与日本南方及东南方其他群岛)一直由美国单独管理。一些盟国强烈要求日本应当在和约中放弃这些岛屿的主权并同意美国的主权,另外一些则建议这些岛屿应完全归还日本。面对这些不同意见,美国感到最好的方案是允许日本保留剩余主权,而将这些岛屿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下,以美国为管理当局。”[30]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2章所称“国际托管制度”,联合国把某些殖民地交付一个或几个国家或联合国本身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管理并监督,基本目的在于“增进托管领土居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的发展,及其逐步走向自治或独立的进程”。[31]既然托管目的是要被托管地逐步走向自治或独立,就不该有所谓“剩余主权”之说,托管国家也不存在对被托管地的主权享有,更无权将其移交或赠送。美国自知该说不符合国际法常规,因而未曾在和约或其它文件中明确写入,但又通过模糊措辞,在旧金山和会上征求若干国家的认可或默许,以减少将来实施行动时的阻力。 实际上,在抛出“剩余主权”说之前,美国已有琉球将会“归还”日本的暗示和行动。1950年4月,美国便允许日本在首邑名濑设置“南方事务所”,负责接洽办理“复归”事务[32]。因冲绳战略价值更为重要,美国已花大笔款项将其建为远东最主要的空军基地,琉球群岛中面积仅次于冲绳的奄美群岛就成了美国向日本表示诚意的第一份“礼物”。 此后,“剩余主权”说继续成为日美间关于琉球群岛的说辞和台湾方面不断抗议却无任何作用的一个痛处。1969年11月21日美日发表联合公报,声明在不妨碍美国对远东包括日本安全承诺的情况下,于1972年将琉球交予日本管辖。此举虽与“归还”奄美大岛一样仅是美日双方行为,并不符合国际法,但相关岛屿的实际管辖权由美移交于日本,为包括两岸在内的中华民族维护领土主权完整带来莫大困扰。 四 台湾当局的反应及蒋介石的态度 在对奄美群岛的处置问题上,虽然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取代国民政府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因美国对新中国采取不承认政策,将新中国政府排斥在远东委员会的工作和有关媾和的外交谈判之外,并仍支持台湾当局在对日媾和等问题上代表中国,故台湾当局的态度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事态发展。关于台湾当局对美日奄美群岛归还一事的因应,殷文已有较为详细的介绍,此处仅进行概括性论述,并以《蒋介石日记》为依据,重点补充蒋介石对此事的态度。 整体而言,台湾当局在此事上并没有强硬立场,这也是1953年奄美大岛得以顺利予日的原因之一。台湾方面在战后一段的时间内,根据与英美协商后的结果,认为琉球地位需要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盟国共同决定,而不能单凭美日间的交涉解决。在美国为应对冷战局势而拉拢日本、抛出有关琉球的不当言论时,台湾方面没有及时给予警惕和抗议。1951年以后事态发展明朗后,台湾当局亦未能采取有效行动阻止奄美群岛行政权归日,究其原因,与台湾当局的尴尬处境与不敢开罪美国之心态有关。当时,中华民国已被新中国取代,退居台湾的国民党当局需仰仗美国的援助和在代表权问题上的支持。而中国在历史上仅为琉球王国的宗主国,琉球并非中国法理意义上的属地。为表明自己没有领土之心,台湾当局不敢在奄美大岛予日问题上强硬表态,为此事得罪美国过甚似更没必要。[33] 12月24日,日本外相冈崎胜男与美驻日大使艾理生(John Allison)分别代表日美两国在协定上签字,奄美群岛被作为圣诞“礼物”移交日本。对此,叶公超发表声明,提出中国虽曾在琉球群岛享有长期宗主权,但“并无意对该群岛提出任何领土主权”,而是愿见琉球群岛居民得以逐步自治。重申美国无权单独决定将奄美大岛或任何琉球岛屿交予日本或其他国家,对美国之举表示遗憾。[34] 不得不承认,台湾方面的抗议过于无力,特别是24日“外交部长”的声明,仅以“遗憾”一词表示立场,令人唏嘘。细读史料,“外交部”叶公超等人面对此事已有无力回天、只得接受的心态。在叶公超答复“立法院”质询时,曾言,“开罗会议时,我们的观念所谓琉球系指鹿儿县治以外的其他岛屿”。因此美国有权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将奄美岛交日。[35]以开罗会议时的“观念”为由为“外交部”的不作为辩解,着实有些牵强。 台湾“外交部”未就奄美群岛“归还”日本一事与美进行顽强抗争,与蒋介石态度有关。1951年4月,台湾当局发现美国对日和约稿有将琉球与小笠原群岛“交还”日本的提议。蒋介石仅在日记中写道:“此为美之求好日本,无微不至矣”。[36]4月8日,琉球与小笠原群岛皆将归还日本的消息由报纸刊出,蒋介石亦仅感叹“美国政府之无政策”,[37]并未有更多强烈的情绪。1952年,当美国开始就琉球群岛事与日交涉,并有预定于1954年将琉球“交还”于日本仅保留军事基地的表示时,蒋介石在日记中写道“琉球对台湾关系太大,不能不特别注重也”。[38]但1953年8月,美国声明向日本放弃奄美群岛时,蒋介石并无激愤表示,仅以一句话简单记下这一事件。[39]在蒋日记中,不乏对美国所为“痛斥”或不满之语,但对此事件,蒋介石似无愤慨之意,并不打算去力争改变。11月下旬,蒋介石在日记中明确表示:“对奄美交日不加反对,但琉球其他岛(尤其那霸岛及其以西各岛)我国应保留有与美共同处理之权”的态度。[40] 1950年代,蒋介石最重要的意图是建立和扩大远东反共联盟,以利于“反共复国”。蒋介石希望美国介入领导远东反共阵线,并争取英国也能参与其中。1952年11月,蒋发表声明:“只要英国主在反共阵线方面,虽其已承认中共,余亦不以其为敌”,对英示好,[41]希望英支持自己反共,至少做到不阻碍美国的反共决策。而亚洲的日韩菲泰等国更是蒋介石力图拉拢的对象,而“亚洲反共总方案之重点应置于中日韩”。[42]因日本为其力争笼络的对象,对日自然要示以善意,这就不难理解其对奄美大岛予日问题上的隐忍心态。 当时威权体制下,蒋介石个人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台湾当局的决策,蒋对琉球特别是奄美群岛的主张自然反映出台湾当局的政策倾向。究其原由,除认为胜算不大外,还有一点就是他们认为“现时尚非根本解决此项问题之适当时机”,更鉴于来自中共的威胁“有加无已”,故仅主张最好能维持现状。[43]而若申诉立场无效,便只得接受事实,而图保留对于琉球其余各岛与美国的共同处理之权。阴谋被成功开启后,此点想法近于天真。12月24日午夜,美国正式将奄美群岛移交日本管辖。随后,美国继续以“剩余主权”说为由,将琉球群岛各岛“交还”日本。 五 余论 依据《开罗宣言》,日本“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均应被剥夺,[44]奄美群岛于1879年被日本强行占据,并划归鹿儿岛县,自然属于应被剥夺的范围。况且在日本吞并琉球后,清政府立即提出了抗议,并与日展开交涉。1887 年总理衙门大臣曾纪泽还声明,琉球问题并未了结。只是因为甲午战败,琉球问题被淹没在阴云之中。中国宣布废除《马关条约》后,根据《开罗宣言》琉球问题应该再议。[45]美国将琉球之一部——奄美群岛私相授受于日本,缺乏历史与国际法的依据。 美国未顾及中国立场,忽略二战时盟国的共同诺言,不但单独处理琉球问题,还在无视历史的情况下随意抛出日本对琉球有所谓“剩余主权”的说法,为奄美群岛归日及后来的琉球问题埋下祸端。在就此事与美国的交涉过程中,台湾当局苦恼于美国错误的历史与地理概念,认为美国糊涂,难以沟通。殊不知,在这场交易中本是美国甘愿被日牵着鼻子走。日本混淆历史、偷换概念,恰为美国“送礼”提供了托辞。同时,美国也在想方设法炮制“剩余主权”概念,并授意日本,以为配合。 曾在数百年间接受中国册封的琉球王国的一部分经盟国之手转予战败国,此事虽不寻常,但考虑到各方力量与当时情势,倒也并不令人费解。因觉无力回天,蒋介石与“外交部”态度消极,奄美大岛终于在圣诞节前夕被作为“礼物”送了出去。台湾当局不便发声,固然有某些客观因素存在:琉球王国仅长期为中国藩属国,并非主权范围内的属地,为表明无领土野心,不便发声。然,此点不堪推敲。琉球王国既然在历史上、地理上与中国关系密切,中国自然有权发声阻止将其“交还”日本的国际阴谋。台湾当局确实是怀着善良的想法,想让琉球经过一段时间的托管之后,能够自治或独立。既然本无领土野心,何妨运用一切能力与资源,来阻止美日间的交易? 统观蒋介石执政时期历史,在对内问题上,如是否防守金马、是否保留政工、是否撤换吴国桢孙立人等,尚能抵制压力、坚持立场,并运用一定手段和策略达到自己目的。但在对外问题上,蒋介石对美国就显得更为顺服,其因在于:因多有依仗故而不愿得罪过甚。在奄美大岛予日的问题上,台湾方面没有强硬反对,自然还有不愿过于开罪于日本的顾虑。此时,“反共”是蒋介石心中最重之痴念,蒋希望向日本表示善意,使日本断绝与新中国的关系而与自己结盟,进而实现亚洲反共联盟的设想。因需依仗或是笼络,台湾当局对美日的交易采取了温和态度。岂料,交易一旦开始,便难以终止。十几年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施政权也被美日私相授受,此间,钓鱼岛亦纳入“归还区域”,由此造成中华民族利益的重大损失和中日矛盾的祸根。 注释 [①]学界对战后琉球问题的有关研究中,尤淑君:《战后台湾当局对琉球归属的外交策略》(《江海学刊》2013年第4期),褚静涛:《1951至1972年蒋介石政权的琉球政策》(《安徽史学》2013年第5期)从台湾当局的角度进行了论述;罗欢欣:《琉球问题所涉“剩余主权”论的历史与法律考察》(《日本学刊》2014年第4期),胡德坤、沈亚楠:《对盟国的抵制与索取: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1945-1951)》(《世界历史》2015年第1期),隋淑英:《战后初期日本对琉球的领土政策——兼论钓鱼岛问题》(《近代史研究》2013年第5期)等则涉及了“剩余主权”论及日本对琉球的领土政策等问题。这些文章对于1953年奄美大岛群岛予日一事研究不充分。该事件是战后日本占据琉球的重要开端,有必要进行系统整理和再探讨。2015年12月《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刊出殷昭鲁《美日奄美群岛归还及台湾当局的因应对策研究》一文,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但仍有些问题没有谈到或言之甚少,故撰此文,以为补充。 [②]秦孝仪主编,张瑞成编辑:《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0年6月初版,第35页。 [③]秦孝仪主编,张瑞成编辑:《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0年6月初版,第38-40页。 [④]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白峰社2006年版,第95-96页。 [⑤]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白峰社2007年版,第75页。 [⑥]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白峰社2007年版,第114页。 [⑦]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白峰社2007年版,第140页。 [⑧]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白峰社2007年版,第183-184页。 [⑨]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白峰社2007年版,第225页。 [⑩]参见胡德坤、沈亚楠:《对盟国的抵制与索取: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1945-1951)》,《世界历史》2015年第1期,第50页。 [11]《日本处心积虑企图取得琉球》,《中央日报》,1953年11月27日。 [12]《国际条约集,1934—1944》,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337页。 [13]《奄美岛交日事美日开始谈判》,《中央日报》,1953年11月26日。 [14]隋淑英、陈芳:《战后初期日本对琉球的领土政策》,《近代史研究》2013年第5期,第7-10页。 [15]Anna Kasten Nelson ed. The State Department Policy Planning Staff Papers,1947-1949, Vol Ⅱ, pp187-196. [16]Anna Kasten Nelson ed. The State Department Policy Planning Staff Papers,1947-1949, Vol Ⅱ, pp203-243. [17]《人民日报》,1950年2月15日。 [18]见1942年1月1日中美英苏等26个反法西斯国家在华盛顿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王铁崖、田如萱、夏德富编:《联合国基本文件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19]《琉球地位问题说贴》,严家淦档案,尚无档号,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档案馆藏。 [20]《琉球地位问题说贴》,严家淦档案,尚无档号,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档案馆藏。 [21]1971年美日签订《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以日本拥有“剩余主权”为由将琉球及大东群岛区域“归还”日本。此时所称“剩余主权”与1951年提出的“剩余主权”虽是同样用词,内涵并不一致,甚至有自相矛盾之处。(参见罗欢欣:《琉球问题所涉“剩余主权”论的历史与法律考察》,《日本学刊》2014年第4期,第73页。) [22]《琉球地位问题说贴》,严家淦档案,尚无档号,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档案馆藏。 [23]参见罗欢欣:《琉球问题所涉“剩余主权”论的历史与法律考察》,《日本学刊》2014年第4期,第75页。 [24]有文指出所谓“剩余主权”“是日美政治交易的怪胎”。(胡德坤、沈亚楠:《对盟国的抵制与索取: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1945-1951)》,《世界历史》2015年第1期,第51页。) [25]参见米庆余:《近代日本强行占有琉球》,《日本研究论集》1999年第1期,第183-205页。 [26]The United States Political Adviser to SCAP(Sebald)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pr.4,1951,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Aandahl, Fredrick, Editor,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1. Asia and the Pacific (in two parts), Volume VI, Part 1,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1,p961. [27][27]Memorandum for the president, Sept. 7,1950,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0. Asia and the Pacific ,Volume VI,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0,p.1263. [28]Memorandum by the Consultant to the Secretary(Dulles), Jun.27,1951,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Aandahl, Fredrick, Editor,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1. Asia and the Pacific (in two parts), Volume VI, Part 1,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1,pp.1152-1153. [29]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白峰社2007年版,第611页。 [30]Japan,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Sept. 4-8, 1951,Record of Proceeding ( Department of State publication 4392,1951) , pp. 73,77-79,84-86.转见罗欢欣:《琉球问题所涉“剩余主权”论的历史与法律考察》,《日本学刊》2014年第4期,第68-69页。 [31]钱其琛主编:《世界外交大辞典》(下册),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6页。 [32]《杜勒斯送礼奄美群岛拟先交日》,《中央日报》,1953年11月27日。 [33]参见1953年11月25日《立法院外交委员会函》中某些“立委”的发言,《反对将奄美岛交与日本》,“外交部档案”,档号:019.1/0001,影像号:11-EAP-01440,中研院近史所档案馆藏。 [34]《反对将奄美岛交与日本》,“外交部档案”,档号:019.1/0001,影像号:11-EAP-01440,中研院近史所档案馆藏。 [35]《反对将奄美岛交与日本》,“外交部档案”,档号:019.1/0001,影像号:11-EAP-01440,中研院近史所档案馆藏。 [36]《蒋介石日记》手稿,1951年4月7日上星期反省录。 [37]《蒋介石日记》手稿,1951年4月8日。 [38]《蒋介石日记》手稿,1952年6月28日。 [39]《蒋介石日记》手稿,1953年8月7日上星期反省录。 [40]《蒋介石日记》手稿,1953年11月25日。 [41]《蒋介石日记》手稿,1952年12月5日。 [42]《蒋介石日记》手稿,1953年大事年表。 [43]《反对将奄美岛交与日本》,“外交部档案”,档号:019.1/0001,影像号:11-EAP-01440,中研院近史所档案馆藏。 [44]秦孝仪主编,张瑞成编辑:《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0年6月初版,第35页。 [45]张海鹏、李国强:《论<马关条约>与钓鱼岛兼及琉球问题》,《台湾历史研究》第一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9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