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关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条约这一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国际关系,是近代中外关系乃至中国近代历史的枢轴。在外国的强力压迫之下,清王朝逐步接受西方所设定的国际秩序,初步形成条约关系观念。这一观念的形成,折射了天朝体制下的对外模式为强权和公理交织的近代条约关系所取代。条约关系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检视变化过程。 从“要盟不信”到“以为信据” 在遭受一系列武力打击之后,清朝君臣逐渐放弃传统的盟誓意识,接受强权政治下的国际关系秩序。在传统国际法时代,强迫他国订立的“要盟”具有合法性,与春秋战国时期认可背盟弃信的观念迥然有别。当不得不接受西方强加的条约时,清朝君臣据以应对的是中国传统的盟誓观念,一方面将条约视为“信守之凭”,另一方面又提出“要盟不信”。八国联军的炮火击碎了清王朝摆脱“要盟”的打算,促使它逐渐完成从“要盟不信”到“以为信据”的观念转变,接受了列强强加的条约关系。 从“怀柔远人”到“以求两益” 在列强不断勒索条约特权的过程中,清政府逐渐认识到条约应有的性质,从“怀柔远人”转向“以求两益”,重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平等地位。“怀柔远人”是清帝国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理念之一。这一观念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思维。同治年间,不少官吏开始舍弃片面“怀柔”的传统观念,认识到近代条约的某些性质。光绪之后,清朝君臣对条约的双边性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以求两益”的观念被贯注于新订条约之中。到清末,清政府对现存条约的片面性,更有清楚的认识。尽管处于战败国的不利地位,各大吏仍以维护己方权益作为交涉方针,要求“彼此有益”。外务部亦注重“不使各项利益偏归一面”。清政府认识到自身权益是条约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争取平等的条约地位。 从“未便参阅”到“奉为圭臬” 清政府逐渐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其态度从“未便参阅”的犹疑转向“奉为圭臬”。对国际法的了解和态度,是认识和应对条约关系的基本环节。林则徐在广东禁烟之时,曾组织翻译国际法部分内容。同治三年,总理衙门刊印了丁韪良所译《万国公法》,认为“其中亦间有可采之处”。由于国际公法与天朝体制大相径庭,以及西方列强奉行弱肉强食的强权政治等因素,尽管清政府肯定其积极作用,却认为不足为凭。19世纪90年代,尤其是甲午战争后,主张进入国际法体系的呼声趋于强烈。经过庚子事变,中国朝野对国际法的态度转趋积极。重臣大吏一扫过去的犹疑态度,重视和接受国际公法的呼声愈益高涨,形成了普遍的舆论氛围。清政府国际法观念的形成,既为巩固强权政治下的中外条约关系提供了条件,又促使它更为主动地接受和运用近代交往规则。 从“一劳永逸”到“积极修约” 在列强不断通过条约攫取特权的过程中,清政府逐渐产生了挽回国家权益的修约思想。《南京条约》订立,天朝君臣认为是解决争端的万年和约,视之为“一劳永逸之计”。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清朝君臣开始萌生修约意识。光绪十年,总理衙门向各国表达修约要求,“期望各西国渐渐可以改为和平”。甲午战后,清政府更为积极筹划修约,尤注重关税利权和领事裁判权。经过庚子事变,清政府的修约意识更为清醒,体现了更多的主动性。 总之,在西方列强压榨下,清政府艰难地走向历史的重大转折,逐渐离别了对外关系上的“天朝体制”,产生了国家主权意识,从传统走向近代,形成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关系观念。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