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战后六个月内要谈判全面商约,是1943年中美、中英《平等新约》中分别在条文上规定了的。学界对《中美商约》进行了不少探讨,而未能如约谈判的《中英商约》却受到令人遗憾的忽视。英国方面重视战后中国市场,盼望与中国达成全面商约,很早就与中国政府进行有关接触。但中国以还都为由拖延对英谈判,同时却开始了与美国的商约谈判。战后大国实力及其对华影响力的改变,决定了英国在对华政策上无法追赶美国步伐。英国未充分认清战后中国政府外交底线,在提供的商约草案中提出多项导致分歧的条款,使短期内实现调和缺乏可能性。香港问题也在心理层面削弱国民政府与英国的谈判兴趣。1947年前后,中国政府将对英交涉重心转移到相对简单而又急待解决的香港走私和外汇市场问题,《中英商约》就此搁置。 关键词:《中英商约》、《中美商约》、香港问题 前 言 战后中美、中苏关系资料丰富,历来受到学界重视,各类研究成果丰富。相较之下,战后中英关系数据缺乏,成果不多。现有探讨主要集中在香港问题、西藏问题、「紫石英」号事件、对新中国的承认等几个方面,缺乏全面细致的梳理,战后《中英商约》的流产即为学界所忽略。 战后六个月内要谈判《中美商约》和《中英商约》,是1943年中美、中英《平等新约》分别以正式条款规定的。[1]学界对1946年如约谈判[2]并签订的《中美商约》进行了不少探讨。例如:陶文钊先生《1946年〈中美商约〉:战后美国对华政策中经济因素个案研究》(《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一文,即为其中代表。而关于未能如约谈判的《中英商约》,笔者未见专文讨论,甚至连《中英商约》未能如约签订这件事本身,在中英关系的著作中都鲜有提及。该问题不仅在国内受到普遍忽视,在国外出版的英文著作,例如The British government's China policy(1945-1950)(By ZHONG-PING FENG. Keele: Ryburn Publishing, Keele University Press, 1994),Britain and the rise of communist China :a Study of British attitudes(1945-1954)(BY BRIAN PORTER.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7),The foreign policy of the British Labour Government(1945-1951)(By M. A. FITZSIMONS. Notre Dame: Th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53)等书中,亦没有探讨。战后英国在中国的政治影响已为美国所取代,其在华利益主要是商业方面。自1943年《平等新约》解除了中英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后,战后商约将是全面规定中英新关系的条约。它的失败是诸多利益因素作用下的结果,不但是中国和老牌西方大国之间的利益纠葛,还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美国以及中国内战政局等诸端情势。笔者以为此项研究空白实为憾事,遂不揣浅陋,以《英国外交文书》(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等材料为主要依据,写就本文,权作引玉。 一 战后商约的约定及英方的积极接触 1.战后商约的约定 为适应战时情况,尽快给中国这一太平洋地区重要的反法西斯同盟国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使中国更积极有效地牵制日军,1943年1月11日,由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英国驻华大使薛穆(Horace J.Seymour)、印度特派代表黎吉生(Hugh Richardson),在重庆签署《中英平等新约》(即:《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正式废除英国在中国(除香港以外)的领事裁判权及有关特权。与此同时,《中美平等新约》也在华盛顿签订。英、美这战时两大盟国,在华拥有大体一致的特权和利益,在与中国的谈判过程中总体上保持了协调一致的行动,条约内容也相差无几。美国为尽可能缩短谈判时间、维持战时合作与废约中良好的氛围,主张先订立一个简要的条约,主要涉及原则性问题和一些重大问题。英国虽然特别提出经营商业的国民待遇、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购置不动产等问题,但最后的条约仍是粗线条的,未全面规定两国通商航海等方面的细节。并且,在美国短平快的谈判节奏压力下,英国在以上几个具体问题上也未获圆满结果。因此,在中英新约第八条中,双方预约战后六个月内另定全面详细的现代通商条约。该款称: 「缔约双方经一方请求,或者至迟在停止它们目前共同对抗敌国的战事后六个月内,进入谈判,签订一个全面的现代条约或友好通商航海设领条约。这个或这些将被谈判的条约,将建立在国际法原则之上,并在现代国际程序及近年来各缔约方以其它原因终结的现代条约中的惯例基础之上。」[3] 类似内容在同日于华盛顿签订的《中美平等新约》中亦有体现。这样,战后半年内开始谈判建立在国际法和现代国际程序上的全面商约,在中英新约和中美新约中以正式条款形式约定下来,被赋予了法理意义。 2.英方的积极态度 自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英国投资大量涌入中国,在华经济利益成为英国商人和政府最重要的海外利益之一和弥补其贸易入超的一个重要途径。二战中,英国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国际收支逆差激增,中国潜在的广阔市场给急待复原经济的英国政府以极大诱惑。正如当时报纸所评论:「(英国)这一个一向依存于海外贸易及输出贸易,投资和航运的收益来弥补她的贸易入超的国家,因为战时海外资产被挖空,战后国际收支平衡上的逆差为数极巨(据官方报告,本年度国际收支逆差将达二十二亿美元,等于战前平均每年逆差的十三倍,预料到一九五○年才能达到平衡),更须锐意发展国外的输出和投资。拥有四万五千万人口的中国,过去曾经是英国货物和资本占优势的地区,在东中欧国家渐获得经济自主,而拉丁美洲成为金元王国的禁脔的今天,中国市场对于英国特别重要,怎样恢复英国资本和商品在华的地位,成为英国经济界一个力求实现的主要目标。」[4]对于战后将应1943年新约约定而签的、规范中英商业关系、保障英国在华商人利益的商约,英国朝野怀有很大渴望。 在战争尚未结束时,英政府就在考虑战后英国在中国的地位问题,尤其是在华经济地位。1943年,战争仍在进行,旧的「条约口岸」还在日本人占领之下,英国与中国签订《平等新约》本身对于当时英国利益并没有多大影响。但英国政府订约的考虑不是为了战时,而是为有助于战后与中国的经济合作和对抗那时中国可能与苏联达成的协议。在1942年3月28日,英国外交大臣艾登(Robert Anthony Eden)给在重庆的英国外交部远东司司长克拉克(Ashley Clark Kerr)的信中,外交大臣就向克拉克透漏了这个意图。[5] 《平等新约》签订后,一些希望与中国建立或维持商业关系的英国公司纷纷建议英国政府给战后中国市场以足够重视。这些公司的经营者「大多意识到:没有即刻的商业可做,即使是战后也没有希望获得立竿见影的回报。但他们感觉到:他们应该建立联系,这些联系以后会使他们受益;这是应放入通盘考虑的一个市场。」[6]英国公司看到中国是个具有巨大潜力的市场,即便这种潜力在短期内无法显露出来,但他们确信向中国的投资会有回报,遂促使政府重视对华贸易。在艾登与中国政府外长就战后合作问题接触之前,艾登已先后会见关心对华贸易的主要英国代表,他没有听到反对意见,「相反,显而易见,他们不但接受而且是欢迎新的环境」。[7]英国政府也预见到「中国内地在紧接着的战后时期,将会对各种消费品都有无法满足的需求。英国出口商对其中的大多消费品都可能处于供给地位」[8]。1945年,「中国庞大人口的生产力和购买力中,人均十分微小的增加,就意味着中国进口量非常可观的增长」,这样的观点在战时内阁远东委员会中仍然盛行。[9]战后中国对于英国对外经济的重要性,在英国公司和政府之间形成了共识,那就是:英国应在战后中国商业中占有有利地位。 为使英国公司在战后中国开拓更大的市场,从1943年起,英国政府就开始考虑向中国派遣代表团,与中国工业家接触。[10]1944年底,英国贸易部也提出,有必要向中国派遣商业代表团,代表团的使命应该是试探性接触和考察,而不是为销售商品。并强调,商业代表团赴华是要显示英国对华贸易是怀有兴趣和积极的,以此教育和使商人们感知:政府从未忽略过中国市场。[11]1946年10月,英国派出的商务访华团成行。带着探寻两国未来贸易方式的任务,该团广泛调查了中国经济状况,并曾与国民政府磋商英国在中国沿海及长江流域之航运事宜。考察结束后,访华团向其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对英国决定战后对华经济政策起到重要作用。从商务访华团的酝酿和派出,可见英国对与中国商业合作的重视。航运是英国在商约中较为重视的一个问题,在战时中英新约谈判中就是其关注的焦点之一,商务访华团特别就此问题与中国政府沟通。在访华团考察期间,《中美商约》签订,英国政府对《中美商约》进行了细致研究,并参考上海的商业秘书送来的他们与商务访华团的意见,准备着他们所期待的对华商约的谈判。 3.试探和初步交涉 正是出于对战后对华贸易重要性的充分认识,未待战争结束,艾登、薛穆等政府高官已经开始就此问题试探国府要员的态度,并进行初步交涉。 在与中国政府官员接触后,薛穆建议艾登与时任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的王宠惠就未来英中关系与战后合作问题交换意见。1943年11月26日,薛穆邀请王宠惠共进午餐。[12]餐后,艾登与王宠惠进行了一段交谈。艾登提到,英国政府同意废除在中国的「不平等条约」[13]就是「希望有一个新的开始的诚恳表示」,借此表达英国政府真诚渴望合作的意愿。艾登认为战后英中两国会彼此需要,强调在英国做出善意表示时,中国政府也需要有积极响应,而不是制定「为希望在中国继续贸易的外国人设置障碍的中国公司法」。王宠惠立即解释说,在三、四个月前,讨论中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要求公司委员会中多数是中国人的特殊条款。艾登提出,如果中国政府希望的话,英国政府甚至应该在战争结束之前做好准备开始战后《中英商约》的工作。当王宠惠提到五千万英镑贷款和国民政府的新提议时,艾登婉拒。[14]艾登对英国驻华使馆参赞裨德本(Prideaux-Brune)抱怨道:「他(王宠惠)应该知道,战后我们的财政地位将与过去大不一样了。我们已失去几乎所有的外国资产,将要用上所有可用的出口,来支付对我们的人民的需要至关重要的进口」。[15]从王宠惠的态度中,艾登判断中国政府渴望为战后合作铺平道路,并对此深信不疑。此前,蒋介石也曾对艾登表示中国很重视战后与英国的合作。据此,《中英平等新约》签订后的一个时期内,至少表面上看,中英两国都看重战后彼此的互利合作,并互相表达了这样的愿望。相比之下,英国政府似乎更关注战后在华利益,开始考虑提前进行战后商约的工作。而中国方面,则更热切希望得到英国的贷款等援助。虽然因香港等问题对英怀有怨气,但外交上仍表现出合作愿望,欲促成英国贷款承诺的兑现。已于此时显露出危机的财政状况使英国无法满足国民政府的要求。而关于西藏问题,艾登与王宠惠亦无法达成共识。[16]中英双方虽存在某些一致的利益,互相需要,却也暗藏矛盾。 1944年12月20日,薛穆通知外交部副大臣贾德干(Alexander Montagn G. Cadogan)准备草拟商约。贾德干告诉薛穆,中国政府几乎已经完成了商业条约的草拟,他们的草案将包括重新组织领事事务的内容。[17]贾德干认为中国的草案会在翌年1月起草完毕,表示除非草案是建立在像其它国家那样的现代条约的常态模式之上,否则他不会被牵着鼻子走。[18] 长期代表英国在华利益、对英国对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颇具影响力的英商中华会社(China Association)[19],秘密获悉了正在起草中的商约内容,对其中一些条款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同时,政府各部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有分歧。英国政府为这些分歧的协调和讨论,造成了商约草案的延误。1946年2月22日,距离战后六个月的期限仅有十天,外交大臣贝文(Ernest Bevin)[20]意识到几乎不可能在3月2日,即1943年条约的第八条规定的「进入谈判」的最后期限之前将最后商定的草案递交给中国政府了。贝文表示许多问题还很突出,外交部「不愿以最后草率仓促来损害对它们的仔细考虑」。为避免草率达成商约而导致未来利益的损失,英国外交部决定放弃试图在3月2日之前提出草案的努力,而是指示驻华大使薛穆就1943年条约第八条条款提出照会,表示英国政府希望与中国政府为这些条款规定的商约而进入谈判。贝文嘱咐薛穆说,照会可以指出,英国政府几乎已经完成了以供谈判之用的条约草案,希望能很快将它提交中国政府;倘若中国政府同意,该照会和中国政府的认可「应被视为为1943年条约第八条的目的而进入谈判的开始」。[21] 二 国府的反应 1.借口还都 薛穆的照会未能促成《中英商约》谈判的正式开始。3月2日,战后六个月的最后期限到来之时,中国外长王世杰向薛穆提议:中国政府目前正忙于还都南京,1943年第八条条款约定的商约谈判应在还都安排有更多进展时,再确定日期。[22] 1937年11月,国民政府在日军大举进攻南京的形势下,被迫迁都重庆。重庆作为战时陪都,直到抗战结束。战争一结束,蒋介石就抓紧行动,准备尽早还都南京。日本投降后的第三天,蒋介石在授权何应钦处理在中国战区内全部敌军投降事宜时,就下达了「迅速处置南京伪组织政府,恢复南京及其附近之秩序,敬待国民政府还都」[23]的命令。首都南京经历八年战火,满目疮痍自不待言。国民政府从西南一隅还都华中,准备工作和重建事务的繁忙倒是在情理之中。然而,考虑到蒋介石选在广州革命政府成立廿五周年、「五五宪草」公布十周年的日子——5月5日还都,此时距离战争已有近九个月之久,这个理由似乎难以立足。 对于国民政府的理由,英国政府开始并未产生怀疑,直到重庆媒体披露了《中美商约》谈判的巨大进展。4月10日,来自重庆的新闻报导引用了外交次长在该日新闻发布会上的话:一个覆盖面广的条约业已在《中美商约》谈判中达成,这些会谈将有望很快带来一个成功的结果。17日,贝文给薛穆的电报中指出:「中国人已经在与美国人的谈判中达到一个高级阶段,而却以还都南京为急务作为拖延跟我们自己的谈判的理由,我们对此迹象感到疑惑。」[24]中国政府以忙于还都为由,希望推迟与英国谈判的日期。但与此同时,《中美商约》的谈判却在顺利进行。英国外交部不能不对国民政府推迟谈判的理由产生了疑虑。 尽管如此,在一个时期内,英国政府面对中国政府借口还都拖延与英谈判,而单方面进行对美谈判,曾抱有某种乐观的幻想,认为可以通过要求最惠国条款来获得美国那样的好处,并认为美国提议的条约文本应该在中英谈判之前,它可能会为英国提供一个预期困难的暗示。[25] 然而,中国政府并没有为以还都为由对英国的拖延而指定一个期限,《中英商约》的谈判被延迟了半年之久后,9月3日,外交部条约司司长通知英国驻中国顾问说,中国政府在与美国完成商业条约谈判之前,不准备与其它国家开始商约谈判。[26]到此时,一切似乎均已明了:中国政府迟迟不与英国谈判商约的真正原因不是还都,而是美国。虽然1943年英美两国同时与中国约定战后谈判全面商约,但是中国政府明显地倾向于美国,单方面拖延与英国的谈判,还都仅仅是一项效力有限的借口。在还都日期还有两个月时,中国政府表示要将《中英商约》谈判延后;而距离还都只有一个月时,中国政府却开始了与美国的商约谈判。在英国外交部已将商约草案转交驻华大使数月有余,而还都后的政府早已安排就绪时,中国政府仍未与英国展开谈判。这一切表明,还都不是延迟谈判的真正理由。同样有中国行政院档可以印证。在12月王世杰给行政院的呈文中,他提到英方于6月将约稿检送到部,当时「因《中美商约》正在谈判中,若干政策问题正待解决,故未与英方立即谈判。」[27] 11月4日,《中美商约》在国民大会即将召集的时候「恰逢其时」地签订了。国民政府那么快就同意签约,甚至让作为第二签字人代表美国签字的施麦斯(RoberL.Smith)[28]都感到出乎意料。史蒂文森(Ralph Skrine Stevenson)[29]联想到正如蒋介石挑起内战之前不是真的打算与中共妥协,而是试图以美国调停作为军事行动的烟雾,国民政府的醉翁之意不在于酒。他分析国民党在国民大会之前签订《中美商约》的深意是「作为对中央政府随后行动的一个允诺」,想通过该条约,增加政府的权威。[30]国民政府行政院和国防最高委员会在订约后的第二天和第三天分别批准了《中美商约》,9日立法院亦表决通过。中国政府在几天之内就完成了《中美商约》的全部批准手续。这样的效率就是在当初迫切希望废除不平等条约之时也没有达到。[31]15日,在《中美商约》批准后的第六天,国民大会召开。这一切证明史蒂文森的判断是正确的。这时,英国政府显然已完全抛弃了所谓还都的理由,对国民政府的意图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 2.对英方草案的多项质疑 1946年5月14日,英国外交部将英方为谈判准备的《大不列颠联合王国与中国之间的定居与航海草约》送薛穆转交中国政府。约稿共三十二条,涉及贸易、宗教、不动产、航运等方面,有效期十年。[32] 英方的条约草案在中国外交部等部门高层之间传阅,外交部条约司司长王化成等人对条约持有不少不同意见,反对处甚多。[33]中方对于约稿的意见包括: 一.关于第2条(1)对「国民」的限定,要求在纪录中说明英国「Nationals」限于来自本约所适用之英领土之自然人;而(3)关于「公司」一词应区分营利与非营利; 二.关于第3条(1),有时某一地点可以禁止外人进入而不禁止本国人民,故国民待遇未可接受;(2)(c)只提到为商业或职业利益(包括财政、商业、工业、银行、保险、海运和运输)的管理或技术指导的目的可被批准入境,如果本约适用于英属南洋一带,则华工无权前往,损害了华工利益;(e)规定代表被认可的传教团体和医药组织可被准入境,不利于中国侨民,「应由欧洲司及护照科提出增加项目以利侨民入境」; 三.关于第11条(1)(c),税之范围,不应包括关税;(2)国民待遇的纳税手续问题等; 四.第13条(1),关于中华民国领地内英国政府、国民和公司所属不动产的现存权利,有人认为「当初中英新约中虽有类似规定,但当时以此为放弃治外法权之条件,今为何以扩大范围,重提于此?」(2),国民待遇的购置不动产问题;(3),关于不动产之继承及赠与,应照美约予以分别规定; 五.关于第14条,「任一缔约方国民和公司,在遵守彼方领土内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在那些领土范围内自行从事商业或依情况而定雇用他们认为适合的中介」。中方认为这样的规定使《中美商约》所得一切权利英皆得享有; 六.第15条(1),关于为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金融或工业,缔约方国民可携带妻子和十八岁以下的子女进入和定居于另一方领地的规定。中方认为「又是一例专为在华英商设想」,没有顾及到中国在南洋小商利益; 七.第16条(2),「董事长问题与现行公司法似有抵触」; 八.第19条(1),版权一字之后,应加「翻译除外」字样;(2)关于英国在其领土内依现行法律在发明、设计、商标和版权方面对中国国民和公司施以保护,中华民国总统应对类似行为对英国国民和公司承担同样的保护。中方认为是片面规定,应予删除,必要时可于议定书中注明。 九.第21条,「本国船所到之处,英船皆可到,较中英新约又进一层,必为航业界所反对」。外国船舶因受沿海贸易内河航行之限制,不能在本国境内所有地点自由进入,其待遇亦不能与本国船舶完全相同。应按照美约,加「open to foreign commerce navigation」的限定。 十.关于第26条(1)对货物假冒之法律救济。中方认为这是英国与他国所订条约中所习见,只是「我国情形与英国不尽相同,本条各项规定,似以不列入条约为宜」; 十一.第28条(1),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一款应删除; 十二.关于英方提出英王可以通过在中国政府的代表提出照会,使条约范围扩展至其辖内任一海外领地、殖民地或保护国、托管地,以及十年有效期后缔约一方需提前一年通知终止以结束条约效用,中方认为「此种规定甚为少见,对我不利」。[34] 中方阅者几乎对每一条款都有疑问和异议,除以上所举之处外,还有其它疑点,甚至多条被全盘否定,以叉号勾去。整体性问题则如: 一.条约「限于居留及航行两项,是否应扩大为一普通商约,是否应给予美约条款?」 二.「条约通用范围限于联合王国,我方应否坚持包括印度及一切?」中方认为与英订约应注重英属地之华侨利益而不可仅注重英国在华利益,若此约不适用于英属地,则对我不利; 三.「最惠国待遇应采个别例举方式,避免大规模笼统规定,以防流弊」; 四.认为英方所提供文本之「条约适用范围随时由英方决定扩张与否,完全为英方便利」; 五.「若干不能接受之国民待遇,如船可驶入之口岸、不动产、参加与组织公司等」; 六.有效期十年,为期太长。[35] 英国外交部似乎对约稿文本可能遇到的困难预期不够,指示薛穆要尽可能快地获得认可和批准。[36]在英国政府催促下,中国政府有关人员认真研读该约,并将该约与《中美商约》及英国近年间与其它国家所订类似条约[37]进行比较。6月19日,中英进行了初步沟通。《中美商约》签订后,中国外交部参照《中美商约》及英方约稿草拟对案,并召集立法院、内政部、财政部、经济部、教育部、交通部、社会部、司法行政部地政署、中央宣传部及中央海外部代表开会商讨,修正通过。12月31日,王化成将中国政府的对应约稿——《中英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草案》交给英国外交部。中方草案框架主要依照英方文本,各条内容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共三十条,规定自批准后有效期五年。[38]国民政府外交部同时就重要不同处,确定十一条谈判方针,拟修改约稿适用范围,增加友好、通商条款等,并拟对下列几项问题不予退让: 一、「英稿于自然人之外,仅列公司,而于其它法人及无法人资格之团体,则未兼予顾及,我仿美约前例,将团体与公司并列,且就英稿所下定义,根据美稿予以修正。关于此点,不拟对英让步。」 二、「关于彼此国民之出境及入境,我对案明定将香港缅甸除外应依照惯例无需领取护照,此点在原则上,不拟让步。」 三、「关于著作权之保护,我对案将「翻译」除外。此点不拟对英让步。」 四、「关于彼此船舶,英稿规定无限制的互给国民待遇,意在取得内河航行及沿海贸易权利,而我对案则除根据美约予以修正外,并以明文规定,将此两项权利除外。此点不拟对英让步。」 五、「关于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它权利,英稿曾作详尽规定,而我对案则将其简化,除引及中英新约有关条款外,悉系移用美约第八条之语句。此点不拟对英让步。」 六、「对案第廿九条第一款,仿照美约前例,将应行作废之中英条约,逐一列举……又对案第卅条明定本约之有效期间为五年。关于此两点,均不拟让步。」[39] 除以上决不退让的谈判底线之外,详细考察5月14日英国外交部给驻华大使转呈的《大不列颠联合王国与中国之间的定居与航海草约》与12月31日王化成交给史蒂文森的对应约稿《中英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草案》,可发现英方提供的文本与中方提供的文本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造成的原因自然是出于双方利益不同,但英国政府过多从自身角度出发、过于贪心,也是造成条约交涉不顺的一个原因。如前面提到的第15条(1)等一些片面条款中,英国的提法引起中方不满。而在沿海贸易权和内陆航行权问题上也体现了英方不明中国情势、贪图利益的外交失误。为维护美国在中国的利益,11月签订的《中美商约》第21条(3)和第24条(2)「避免可能会有利于第三方的中国对沿海贸易权和内陆航行权限制的任何松动」。[40]中方约稿第25条也规定:「该约关于船只的条款不扩展到内陆航行和沿海贸易」。[41]而英国却希望在中国领土中实行「1921年在巴塞罗讷缔结的关于运输自由和涉及国际利害关系的可航行水路的协议和条例」和「1923年在日内瓦缔结的关于海关手续和轨道的协议和条例」。[42]1943年《平等新约》取消了英国在中国各口岸的特权,英国船只从此不能在中国河海自由活动。在中国人看来,悬挂着外国旗的船只在内河上航行,是帝国主义侵略的象征。因此,二战胜利后,中国拒绝恢复英国船只在长江的航行权。面对中国人的民族主义情绪,英国船只和在华公司处境困难,英国政府很是苦恼。当1947年1月史蒂文森直接向蒋介石要求英国船只迫切需要的长江航行权时,蒋无奈地表示,《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签订曾给中共以攻击的口实,目前形势下再不能冒险将政府置于公开谴责的舆论之下。英国政府没有看清楚战后英国在中国的位置和中国政府的外交底线,时过境迁,英国已不再拥有在华主导权,越线的要求自然要遭到拒绝。 撇开具体问题和文字上的分歧不谈,甚至在条约的定位上中英的理解和期望就存在矛盾。英国期望借此全面商约恢复和保存其在华利益,弥补中英新约所订不全的遗憾,对战后商约寄予期待甚高;而中方则认为战后商约是个小商约,应在1943年的中英新约之下,效力不能高于新约。[43]中英双方在商约问题上细节与原则性的矛盾之多,一时无法调和。 三 美国因素 1.取代英国在华地位 从十九世纪英国率先用炮舰打开中国国门到二战爆发,英国一直保持着在华政治特权和经济利益的优势地位,以及不论对清政府还是民国政府的最大影响力。这种状况在十九世纪末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两次世界大战加速了变化的过程,至二战,情势彻底改变:二战中,美国成为民国政府主要依靠和获取援助的对象,并顺理成章地成为战后对中国局势产生重大影响力的外部力量。1944年英国驻华大使薛穆曾指出:「他们(中国人)正在几乎完全地依赖美国,虽然我相信倘若能从英国和其它地方得到任何技术上的帮助的话,他们一样会非常高兴」[44]。薛穆的话恰当描述了二战后期中国对美、英等国的态度。事实上,战后的状况也是如此。 战后初期,英美对华贸易的状况显示了中美之间的特殊关系,亦昭示了战后最大影响中国政局的外部力量将是美国。1945年第三季度,中国与美国进出口货物净值占总值的百分之一八点九八,相当于中英贸易额的五倍多[45]。1946年,中国从美国的商业进口占中国商业进口总额的百分之五七点二[46]。正如同年丘吉尔所感慨的那样:(美国)将稳步增强其全球影响,「而英国已过了顶峰」[47]。 在英国彻底失去了与美国竞争的实力和在中国的首要影响的情形之下,战后初期,英国选择了在对华政策问题上与美国保持一致和协同。1946年8月29日史蒂文森致电贝文,指出:「我们不能忽视这样的事实:作为对日本战争的一个结果,美国已经占据了在中国的领导地位;以我们现在的资源,即使美国决定退出领导地位,我们也无法指望取代它。美国在中国做些什么对于我们的将来至关重要。」[48]尽管英国对于二流大国的定位仍然心有不甘,但这个痛苦的定位是终究要做的。英国政府很清楚二战后的英国已不是昔日威风八面的大英帝国,虽然自己亲手打开了封建末世的清朝大门,但如今在中国已全然没有位居领导地位的能力。英国认为保持美国在华领导地位是自己的利益所在,美国影响力的保持可以防止中国战后的混乱扩展到主要的港口;同时,倘若美国的影响从中国撤出,「亦会增加苏联趁混乱状态攫取好处的机会」。[49]这时期,英国亲美抗苏的倾向是显而易见的。四、五十年代担任英国外交大臣长达十年的艾登曾指出「美国提供大量物资帮助欧洲恢复其工商业……而且美国这种援助还是无偿提供的。」并称赞美国战后的政治家是「有智慧、有权威和有勇气的」。[50]而当时的外交大臣贝文「不久就发现他在职期间的问题就是如何反抗苏联的越来越大的欲望」。[51]因此,英国迫切了解美国对华政策的任何动态,尤其是迫切希望知道美国在华政策的未来方向。英国外交部中国司9月1日的备忘录表示:「了解美国政策将引领我们前往哪里,对我们来说是重要的。尤其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了解当前美国在华政策的方向上的任何预期的变化」[52]。 然而,即便这时的英国欲寸步不离、紧紧跟随美国在华政策,却未必能跟得上。中国经过全面抗战达八年之久、东北抗战达十四年之久,满目疮痍,战后经济的重建需要大量外国资金和技术援助。二战的战火同样在英国本土燃烧,英国自身面临重建和恢复的问题,无暇自顾,更无须说拿英镑和技术力量去援助中国。战后商约问题就明显反映出英国政府追逐美国对华政策时的窘迫和无奈。 2.施压国府、排斥英国 当英国促成商约谈判的努力遭遇国民政府虚与委蛇的态度、却看到中美谈判的进展时,英政府认为「有理由相信美国政府在商约谈判的早期阶段施加了压力(关于这点美国大使一贯特别地缄默)」[53]。这点判断是符合实际的。美国在二战期间就已向国民政府提供了大批经济、军事和技术援助,并在国际事务中扶持中国,战后继续提供经援、武装国府军队。无论从政治、军事方面,还是经济、技术方面,中美之间均已形成一种特殊关系,国民政府有赖于美国支持而难以离开。美国出于战略考虑,虽然对蒋政府产生了一定的失望情绪,但仍将对华政策建立在只承认国民党政府的基础之上。为与战后崛起的苏联抗衡,在远东牵制苏联,防止中国落入他手,美国的援华政策是不会放弃的。有了美国这个战后最强大国家的援助,中国政府就有了内战和重建的后盾。在此情势下,《中美商约》谈判过程中,美国不但以中国政府的依赖而对其产生着隐性的压力,还将五亿美元贷款与商约谈判直接联系起来,迫使中国政府尽早谈判并达成有利于美国的商约。在战后六个月期限将至,英国为求得中国政府对其将在超过期限的某天呈送草案的谅解而照会中国,并提议以此作为谈判的开始时,中国政府以还都的理由要求延后。而美国却能在英国政府遭到婉拒之后、国民政府迁都之前的4月2日将美方起草的商约草案递交中国外交部,并于当月10日中国外交次长即对外宣称中美之间的会谈「有望很快带来一个成功的结果」。[54] 基于美国对华的单方面援助和中国对美国的依赖,《中美商约》的谈判过程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不具均势的双方的外交,势必造成势强一方对势微一方的威慑和压力,无须说势微一方与势强一方的关系建立在依靠与被依靠的基础上。在整个商约交涉过程中,美国不断地向国民政府施以有形或无形的压力。1945年4月2日,美国方面将商约草案交给国民政府外交部。外交部召集相关各部,对这个长达五十八页、「范围之广,内容之详,为以往美国对外商约所未有」[55]的商约草案进行研究。二战结束后,美国实业家希望尽快返回中国,占有市场,在战争尘埃落定、百废待兴的情况下发掘中国市场巨大潜能,实现美国在提出门户开放政策时对中国市场的高度期许。在中国政府迟迟未作反应时,美国国务院向国民政府施压,并将中美是否能达成令人满意的商约这一问题将马歇尔(George C. Marshall)调处和对华巨额贷款联系起来。1945年底,中国政府向美国正式提出借款五亿美元用于恢复和建设的要求。1946年1月17日,美国国务院转给马歇尔一份财政部急电说,国际货币财政问题全国顾问委员会[56]在考虑是否以立即谈判商约等条件作为向中国提供巨额贷款的指导原则。26日,马歇尔给国务卿回电,表示接受顾问委员会决定的主要部分,「如果中方对商约草案的反应表明双方颇多歧见,则是否给予贷款可能取决于能否缔结一个令人满意的条约。」[57]美国拿中国政府迫切需要的巨额贷款作文章,压迫中国外交部尽快进行商约谈判,达成符合美国利益要求的商约。在谈判期间,中国《公司法》正待出炉。由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律地位与美方商约草案中的规定不符,美国甚至干涉中国立法,强烈要求中方接受美国对公司法律地位的解释,即以注册地决定,而不是由属地决定公司是否为外国公司。国民政府立法院被迫接受美国关于公司的定义,修改立法,这在国民政府立法史上是第一次。在美国的威压下,1946年11月4日,《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南京签订。条约内容远远超出「通商航海」之限,涉及政治、文化、教育、宗教、军事等方面,「为美中两国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58]。 美国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后盾、以巨额贷款和各项援助为交换条件、以二战以来取得的中国政府对其政治上的依附为背景,在战后的第十四个月终于签订了新商约。而这些条件是二十世纪以来就有日渐没落之感并经过二战重创后的英国所不具备的。 如果说1943年中美、中英新约的谈判中英国尚且勉强能保持与美国协调一致,为外界留下英美一体的印象,那么战后新商约的谈判中英国已无力与美国保持一致。二战中英美作为反法西斯同盟中的两大主要国家,为使中国在远东战场发挥重要作用,主动放弃在华治外法权等特权,并采取一致行动,这在当时是有战略意义的。而战后美国影响全面渗透到中国各个方面,政治上具备独一无二的影响力,在对华贸易和在华投资方面遥遥领先于别国,美国不需要在新商约的谈判中与英国保持协调;相反,为独占中国市场,美国需要运用自己的优势在商约谈判中取得先机。在英美都在为商约与中国交涉的过程中,美国人不但反对英国政府就各自约稿交换意见,而且还试图在英国极其感兴趣而对美国来说关系不大的事情(例如航运)上「待价而沽」。[59]这一排斥的态度完全不同于战时《平等新约》谈判时较为合作的态度。在中国政府方面,战时国民政府利用美英希望中国在太平洋战场牵制日本的心理,与中美、中英谈判《平等新约》,期以全面扫除由不平等条约而产生的所有权利。而战后中国政府全面依靠美国这一超级大国,不需要在《中英商约》谈判中迁就英国,甚至失去与英国谈判的兴趣。从外交档案中不难察觉,尽管英国热切希望与中国达成商约协议,国民政府对于和英国谈判商约缺乏热情,并以还都等借口拖延搪塞。国民政府对内忙于应付中共,对外忙于争取美国援助;美国由战时的合作转向战后排斥,英国的商约问题遭受冷遇。 《中美商约》签订后,中国舆论界充满谴责之声,认为是貌似平等、互惠,实则不平等、单惠。《大公报》认为它「几乎是一个新的不平等条约」,并「惊异我们的政府为什么竟不为本国的工业、经济与人民生活谋一些保护?」[60]《文汇报》以「互惠葬送主权」为主题,连续整版发表各界人士对商约的评论。[61]面对舆论的谴责,国民政府对《中英商约》权衡时又多了一层顾虑。在经济实力悬殊的条件下,所谓平等的商约实则对订约双方是不平等的,获利的只是国力强大的一方。国民政府有求于美国,才不得不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对于英国则另当别论。 四 香港因素 1.心理层面的影响 在与英、美两国的商约交涉过程中,中国政府向美国的倾斜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英国对香港问题的政策以及由此引起的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心理反应。 1842年《南京条约》、1860年《北京条约》和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使英国将香港据为己有。香港在远东和世界贸易上的重要地位,使英国在放弃香港特权的问题上敏感而固执,拒绝做出丝毫让步。在1943年新约谈判时,英国不但在九龙问题上毫不妥协,甚至要求我方先发表书面声明,宣告九龙为不平等条约以外的问题,不在谈判范围之内。蒋介石以顺利实现签约、废除困扰中国已久的不平等条约为主要目标,在英国固执地坚持占有九龙的情况下,对英国作出妥协,同意避开九龙问题这一死结,与英签订条约,废除了除香港以外的英国在华特权。但事实上,蒋介石并非打算为签订新约而放弃九龙,而是另有盘算。他计划「一俟战后,用军事力量由日军手中取回,则彼虽狡猾,亦必无可如何,此乃为最后之手段,如彼无所要求,则我待签字以后,另用书面对彼说明交还九龙问题,暂作保留,以待将来继续谈判,为日后交涉之根据。」[62] 不料,蒋介石并未实现战后抢先军事占领香港的打算。英国在香港战后的归属问题上可谓煞费苦心,早在1944年初就开始设立专门机构,筹划战后军事占领事宜。日军一经宣布投降,停泊在菲律宾苏比克湾的英国太平洋舰队海军少将夏悫(C.H.J.Harcourt)率领皇家海军特遣舰队抢占香港。并在受降权问题上与中国发生严重争执,使蒋介石仅争取到「委托英军官接收香港」的名分,[63]而实际受降权仍在英国。英国的胜算得逞,中国政府未能在战后收回香港,但这个问题深刻影响到中国人及其政府对英国的抵触情绪。加上抗战期间滇缅路封闭、西藏问题、丘吉尔对中国的不友善与藐视态度等因素,中国政府及民众对英国充满不信任感。在战后英国蛮横重占香港、拒不交还的情况下,这种不信任感大大激化。 1946年2月15日,一位在香港出生的英葡混血人士巴嘉(V. Braga)提交给英国外交大臣一份备忘录(Anti-British Feeling in China),汇集了香港及南中国的英国人歧视和苛待华人事例,说明中国人对英国人的憎恶情绪已达到危险程度,希望英国政府加以关注。备忘录并未引起英国政府的重视,几个月后,香港接连发生重大事件,引发中国各地掀起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反英浪潮。[64] 二战期间,任驻英国大使的顾维钧曾得出结论,认为英国有意交回香港。除了丘吉尔曾对赫尔利说,中国要收回香港除非跨过他的尸体,其它工党成员和议会中的保守党成员都认为香港应当属于中国。[65]而战后,英国政府大臣对香港问题采取有意的回避态度。1945年9月,外长王世杰会晤英国商务大臣克利浦斯。提及香港时,克利浦斯认为目前以艾德礼(Clement Richard Attlee)为首的工党政府刚刚组阁,要待六个月后新的政府权威增强,才谈香港之事。[66]1946年2月,王世杰接见英大使薛穆。当王道及香港九龙问题时,薛穆亦力求避免谈论。[67] 6月,在与薛穆等人的一次谈话中,蒋介石指出虽然中英关系有所发展,但「只要香港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中国与英国的关系就不会那么令人满意,或者实施起来不会有它与美国之间的那种互相信任」。从某种角度来说,中英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中英关系的改善是一个心理上的问题。香港问题是横亘在中英之间致命的障碍。英国政府在香港问题上的强硬态度,导致中国政府和公众无法建立起对英国政策的信任。为说明问题,蒋介石以美国废除排华法案作例子。排华法案的取消「实际作用非常小;而心理上的作用却十分令人满意」。英国对香港的占领还成为苏联人的口实。苏联政府以英国继续驻留香港为由,拒不交还旅顺和大连。这为中国政府造成了外交的不便。薛穆意识到蒋介石强调事情在心理方面的影响,「似乎要暗示主权问题在中国人看来将是头等重要的」。[68] 八、九月间,因九龙城寨的治权问题,中国各地呼吁政府向英国交涉收回香港九龙,呼声热烈,冲击着战后中英关系的正常发展。中国政府忙于应付战后各种事务,为避免中英关系恶化、甚至出现暴力和战争的可能,未敢做出过激反应。虽然中国政府采取低调态度对待因香港问题而出现的民众反对情绪和中英关系的危机,维持了表面上尚好的中英关系,但是中国政府对英国的接受程度是越来越低了。如果说战时新约为顺利废除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尚可暂时搁置香港问题,而此时全面商约的签订势必又要为香港问题纠缠不清。倘若再次回避香港问题,反英情绪正高的民众恐断难接受;倘若要此时解决香港症结,中国政府对英国对此一贯持有的顽固立场早已了解,面对战后英国官员对香港问题的回避态度,显然没有信心在国内局势动荡不安的时候即刻解决这一棘手问题。这进一步减弱中国政府谈判的兴趣。 2.新的问题凸显 当英国政府颇费周折地将约稿准备完毕,又在再三催促下,终获中方对应文本时,商约交涉在新的情势下再次搁浅。在《中英商约》不易达成的僵局中,更有实际益处、更具迫切性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1947年初开始,中国政府搁置《中英商约》,转向英国谋求合作,对付通过香港的走私和外汇管理等问题,以此缓解经济上的严峻压力。中英间外交重点发生转移。 1947年前后,走私日渐达到失控状态,对政局产生严重影响。香港对中国内地的贸易,主要是通过上海、广州两地。从上海运往香港的货物,起初以棉纱及棉织品为主。1946年1月,中国政府宣布禁止棉纱及棉织品从上海出口,香港与上海之间的贸易随之减少。而香港与广州之间的贸易,则是非法走私远远超过正常贸易。战后因中国政治不稳、币值下跌、管制外汇、限制进口,香港与内地的正常贸易规模迅速缩小。在官僚资本垄断外贸的政策之下,正当商贸难以进行,商人纷纷转向非法贸易。1946年11月4日,《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签订,又使美国势力大量介入走私。美国驻华军队、船舰和飞机,利用可以自由进出中国海港、内河及机场的便利,勾结官僚资本和国民党军官从事走私。1947年2月黄金风潮[69]后,内地游资黑市大量涌入香港。香港美元黑市和中国国币自由市场,以及通过香港的走私问题,造成中国严重的外汇和资源流失。 贸易、金融形势的恶化令国民政府的地位显得更加摇摇欲坠,政府中一些人在对宋子文施以压力,敦促其为蒋介石安排公开陈述,以引起民众对此问题的关注。[70]中国政府在此困境中,从1947年初,开始将对英外交重点放在对关于走私和外汇管理问题与香港的合作谈判上,并一再呼吁英国的重视和尽快达成协议。而英国在走私问题上与中国有着某些一致的利益,并希望借此问题的谈判恢复战前香港的转口条例。在这一年的时间里,中英之间为香港关务协议和金融协议展开了多次交涉。1948年1月12日,关于成立中国海关与香港政府间关务协议换文。10月18日,又关于成立中国海关与香港政府间关务协议所附地图及说明换文。而金融协议经多次谈判而未果。 从内战形势看,1947年,内战已进行大半年,国民党军队未能短期内消灭共产党,国共争端愈加凸显。财政经济因战争长期破坏和政府军的腐败而濒临崩溃。尽管英国表示,如果可能的话,愿意提供帮助,但中国政府并不领情,正如宋子文指出的那样,「当前问题最好单独留给中国人和美国政府」。[71]如此形势之下,国民政府没有余力、也不想分出更多精力与英国展开全面谈判,解决诸多难以协调的差异问题和利益矛盾,去最终达成《中英商约》。而仅希望与英国和香港合作,对付业已动摇了其统治根基而又相对简单的走私问题。《中英商约》的谈判和签订就此搁置。 结论 1943年,中英、中美《平等新约》于同日签订、同日批准,并同样在条约中约定于战后谈判全面商约。然而,战后《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如约谈判,于1946年11月签订,并在一周之内即获国民政府批准。《中英商约》却经历了流产的命运。《中英商约》与《中美商约》在看似同等的条件下播下种子,定下谈判的法理依据,实则孰轻孰重在战时便已有分别。战时中美之间建立的特殊关系,使两国的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美国对华影响力空前提高,并远远强于其它国家,包括此前曾经拥有对中国最大影响力的英国。英国制定了与美国对华政策保持一致的路线,急切想获悉美国政策将要引领的方向。但时过境迁,美国在战时为战略需要而与英国保持协调,战后则对英国设防,在商约谈判进展上对英国封锁消息。美国利用自己的强势和中国政府对巨额贷款的急切需要,对商约谈判施压。 英国政府和商人希望战后保持在华利益,汲汲于中国具有潜力的巨大市场。英政府希望与中国达成商约,并在交涉中采取了积极态度。中国政府一面以还都为由拖延同英国的谈判,一面展开与美国的商约交涉。《中美商约》谈判明朗前景的公开使英国政府开始对还都的理由充满疑惑。随着还都之事早已尘埃落定,还都的借口失去效力,中国外交部条约司司长终于明确通知中国顾问:在与美国完成商约谈判之前,中国不准备与其它国家开始商约谈判。还都只是中国政府迟迟不与英国谈判的一个脆弱的借口。 英国政府在香港问题上的毫不让步,造成中国政府和民众心理上对英国的排斥。在战时《平等新约》的谈判中,英国得以暂时避开香港问题,到了战后,这一症结重新由隐痛变为阵痛。就算中国政府的主要精力在于对付中共,希望息事宁人,维持中英之间表面上尚好的关系,但与英国谈判商约的兴趣却由于这一心理问题而减弱。1947年前后,通过香港的走私日渐达到失控状态,对政局产生严重影响。 英方提供的约稿过多强调自身利益,一些问题超越了国民政府的底线。双方草拟的商约约稿差异重重,矛盾的协调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在国民政府的主要精力集中于消灭中共军队、主要依恃对象是美国的时局当中,中国政府遂将与英国交涉的重点转到影响加剧而相对简单的合作控制香港美元黑市和中国国币自由市场以及通过香港的走私问题上,并一再呼吁英国的重视和尽快达成香港关务协定和金融协定。1947年当中,中英为香港关务协定和金融协议展开一系列交涉,直到1948年关务协议正式换文。《中英商约》的谈判被无期限搁置。 STUDY OF THE FAILURE OF NEGOTIATION OF SINO-BRITISH COMMERCIAL TREATY POST WWⅡ FENG Lin (Assistant research fellow of Institute of Modern History, CASS; Phd. Candidate of Graduate School, CASS) Abstract: Entering into negotiation of all-around commercial treaty should be within six months after WWⅡ,which was regulated respectively in the Sino-American treaty and Sino-British treaty of 1943. There are quite a few discussions about Sino-American commercial treaty, while Sino-British commercial treaty about which negotiations weren’t happened as regulated has been regrettably ignored. Britain attached importance to the post-war China market, hoping to reach a comprehensive commercial treaty with China, and contacted with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bout it early. However, China postponed negotiations with Britain on the ground of moving the capital back, at the same time they started negotiations with the United States for a commercial treaty. The change of strength of great powers and their influences in China determined that Britain could not catch up with the pac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policy toward China. Britain did not fully understand the Chinese Government's post-war diplomatic bottom line, putting forward a number of provisions which led to differences in the draft of commercial treaty, which made it impossible to reconcile in a short term. Hong Kong issue also weakened National Government’s interest in the negotiations with Britain at the psychological level. Before and after 1947,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hifted the focus of negotiations with Britain to the problems of smuggling and foreign exchange markets in Hong Kong which were relatively simple but immediate, and Sino-British commercial treaty was laid aside then. Keywords: Sino-British commercial treaty, Sino-American commercial treaty, Hong Kong issue [1] 分别见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第七条和《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第八条。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页1258、页1266。 [2] 谈判于3月2日的期限之前的2月5日在重庆开始,后转到南京,到8月底谈定约稿。 [3] 1943年1月11日,重庆,Treaty between His Majesty in respect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India and his Excellency the President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 and the Regulation of Related Matters(with Exchange of Notes and Agreed Minute), 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简称BDFA), part21, confidential 16407, F940/1/10,p172-173。 [4] 社论,<中英经济合作的前提>,《华商报》,1946年12月10日,第1版。 [5] 1942年3月28日,重庆,Mr. Eden to Sir A. Clark Kerr,BDFA, part17,confidential 16238, F2031/74/10,p37。 [6] 1943年7月22日,外交部,Mr. Eden to Sir H. Seymour, BDFA,part23,confidential 16518, F3683/102/10,p30。 [7] 1943年12月20日,重庆,Mr. Eden to Sir H. Prideaux-Brune, BDFA, part24, confidential 16605, F6618/25/10,p179。 [8] 1943年7月31日,重庆,Sir H. Seymour to Mr. Eden, BDFA,part23,confidential 16518, F3946/102/10,p50。 [9] Zhong-ping Feng:The British Government’s China Policy 1945-1950,Keele,1994,p14;CAB 96/5 F.E.(45)8,19 Feb.1945。 [10] 1943年7月31日, 重庆,Sir H. Seymour to Mr. Eden, BDFA,part23,confidential 16518, F3946/102/10,p50。 [11] 参见萨本仁、潘兴明,《20世纪的中英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页298-299。 [12] 1943年10月18日,王宠惠随同蒋介石自重庆飞赴开罗,参加开罗会议。27日返回。26日的宴会应在开罗。 [13] 不平等条约一词原文带有引号。 [14] 1942年2月,为援助中国抗战,英国宣布提供中国一千万英镑贷款,后增至五千万,但英国政府没有立即提供这笔贷款,而提出五千万英镑只能在某些条件下使用,甚至要到战后才能真正提供。两国为此进行了艰苦谈判。对英国政府来说宣布向中国贷款,更多的用意是作出姿态来造成某种心理效果,但中国政府当真要求英从速借贷。在中国政府欲用贷款补救国内混乱的经济与政治形势的目的上,中英之间也无法一致,遂使贷款问题陷入僵局。1942年夏,蒋介石密令顾维钧不要再提及贷款之事。战后中国政府重提此事。 [15] 1943年10月20日,重庆,Mr. Eden to Sir H. Prideaux-Brune, BDFA, part24, confidential 16605, F6618/25/10,p179。 [16] 从1913年至1914年西姆拉会议起,英国就试图造成西藏独立。二战中,英向西藏派驻军队,继续策动分裂。战后南京政府外交部拟相机与英国政府谈判完全废除其在西藏特权。 [17] 1946年12月31日,外交部条约司司长王化成才将中方商约文本交给英国政府,此时即将草拟完毕的条约应为对美商约。 [18] 1944年12月21日,重庆, Sir H. Seymour to Mr. Eden, BDFA, part26, confidential 16900, F6031/48/10,p499。 [19] 1889年4月11日正式成立,Alfred Dent首任社长。是代表英国对中国、香港地区、日本从事商业者利益的商人社团,奉行与英国外交部协作的政策。中华会社经常与伦敦商会、英国工业联盟合作,长期代表英国在华利益,对英国对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颇具影响力。 [20] 1945年7月28日起,在新组的工党内阁中担任外交大臣。 [21] 1946年2月22日,外交部,Mr. Bevin To Sir H. Seymour, BDFA,part31,confidential 17172, F2464/235/10, p116。 [22] 1946年2月27日, 重庆,Sir H. Seymour to Mr. Bevin, BDFA,part31,confidential 17172,F3124/235/10, p116。 [23] 1945年8月18日,<以何应钦总司令负责处理在中国战区内之全部敌军投降事宜>,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蒋中正别录》(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10月),页310。 [24] 1946年4月17日, 重庆,Mr. Bevin To Sir H. Seymour, BDFA,part32,confidential 17311, F1704/235/10, p380。 [25] 1946年5月2日, 南京,Sir H. Seymour to Mr. Bevin, BDFA,part32,confidential 17311, F6746/235/10, p380。 [26] 1946年9月5日, 南京,Sir R. Stevenson to Mr. Bevin, BDFA,part33,confidential 17367, F13071/235/10, p93。 [27] 行政院檔:《中英商约》(1946年12月,档号:220.3/12),台北:国史馆藏。 [28] 曾任美国大使顾问,当时任天津总领事。 [29] 1946年接任英国驻华大使。 [30] 1946年11月8日, 南京,Sir R. Stevenson to Mr. Attlee, BDFA, part34,confidential 17402, F16974/235/10, p267。 [31] 1943年1月11日,中美、中英《平等新约》签订。5月20日,分别交换批准。从签订到批准,历时四个月有余。1948年美国方面才批准《中美商约》。 [32] 5月22日,外交部给新任驻华大使史蒂文森发出紧急指令,将第九条从递交给中国政府的条约草案中删除。并在呈送草案时声明:英国政府随后再插入关于保险问题的条目。(1946年5月22日, 外交部,Mr. Bevin To Sir R.Stevenson, BDFA,part32,confidential 17311, F7113/235/10, p367。) [33] 根据台北国史馆所藏外交部档《中英居留航海条约案》(1946年5月,档号181/38),王化成等人在英方条约文字旁批注多处。因有不同笔迹,故应为多人传阅之意见。又因多处划有叉号,整段否定,故称反对处甚多。 [34] 外交部档,《中英居留航海条约案》(1946年5月,档号181/38);《中英航海条约及居留案》,(1946年7月6日,档号19/11),台北:国史馆藏。 [35] 外交部档,《中英居留航海条约案》(1946年5月,档号181/38);《中英航海条约及居留案》,(1946年7月6日,档号19/11),台北:国史馆藏。 [36] 1946年5月14日, 南京,Draft Treaty of Establishment and Navig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hina, BDFA,part33,confidential 17311, F7113/235/10, pp357-366。 [37] 如1937年《英暹条约》、1923年《英波条约》、1922年《英西条约》。参见国史馆藏外交部档:《中英航海条约及居留案》(1946年7月6日,档号19/11)。 [38] 1946年12月31日,南京,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Chinese Draft),Sir R.Stevenson to Mr.Bevin, BDFA, Part Ⅳ,vol. 3,Part 1,confidential 17601,F388/27/10, pp159-168。 [39] 行政院档,《中英商约》(1946年12月,档号220.3/12),台北:国史馆藏。 [40] 1946年11月8日, 南京,Sir R. Stevenson to Mr. Attlee, BDFA, part34,confidential 17402, F16974/235/10, p268。 [41] 1946年12月31日,南京,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Chinese Draft),Sir R.Stevenson to Mr.Bevin, BDFA, Part Ⅳ,vol. 3,Part 1,confidential 17601, F388/27/10, p166。 [42] 1946年5月14日, 南京,Draft Treaty of Establishment and Navig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hina, BDFA,part33,confidential 17311, F7113/235/10, p365。 [43] 外交部檔,《中英航海条约及居留案》(1946年7月6日,档号19/11),台北:国史馆藏。 [44] 1944年9月19日,重庆, Sir H. Seymour to Mr. Eden, BDFA, part26, confidential 16900, F4608/120/10, p462。 [45] <国民政府经济部统计处关于1946年中国对外贸易概况的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数据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六)”(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页600-602。 [46] 转见陶文钊,<1946年<中美商约>:战后美国对华政策中的经济因素个案研究>,《近代史研究》1993:2,页255。 [47] Robin Renwick, Fighting with Allies, America and Britain in Peace and at War, London,1996,p389。 [48] 1946年8月29日, 南京,Sir R. Stevenson to Mr. Bevin., BDFA, part33, confidential 17367, F11597/25/10,p88。 [49] Memorandum-China, 1946年9月1日,BDFA, part33, confidential 17367, F13295/384/10,p90. [50] 安东尼�艾登着,书报简讯社译,《艾登回忆录》(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0),页7。 [51] 安东尼�艾登着,书报简讯社译,《艾登回忆录》,页4。 [52] Memorandum-China, 1946年9月1日,BDFA, part33, confidential 17367, F13295/384/10,p90. [53] 1946年5月2日, 南京,Sir H. Seymour to Mr. Bevin, BDFA,part32,confidential 17311, F6746/235/10, p380。 [54] 1946年4月17日, 重庆,Mr. Bevin To Sir H. Seymour, BDFA,part32,confidential 17311, F1704/235/10, p380。 [55] 《外交部上行政院呈文》,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十八,卷号3034。 [56] 战后国会授权成立,由国务卿、财政部长、商业部长和有关机构代表组成,负责监管从事对外贷款的机构。 [57]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FRUS),1946, Volume X, The Far East: China. p927. [58] Raymond Dennett and Robert Turner, eds.,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9,p577,New Have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0。 [59] 1946年9月18日, Mr. Bevin to Sir R. Stevenson, BDFA,part33, confidential 17367, F13071/235/10, pp115-116。 [60] 社论,<评中美商约>,《大公报》,1946年11月6日,第1版。 [61] 《文汇报》,1946年11月5日-19日。 [62] 台北国史馆藏,《事略稿本》,1942年12月31日。 [63] [日]古屋奎二,《蒋总统秘录》第十四册(台北:中央日报社,1975), 页140。 [64] 参见梁炳华,《城寨与中英外交》(香港:麒麟书业有限公司,1995),页120-123。 [65] 顾维钧着,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页579。 [66] <王世杰日记选>,《近代史资料》(总一○五号),页178。 [67] <王世杰日记选>,《近代史资料》(总一○五号),页205。 [68] 1946年6月20日, 南京,Sir H. Seymour to Mr. Bevin., BDFA, part33, confidential 17367, F10316/25/10,pp17-18。 [69] 1947年2月1日,金价涨至每两四十点六万元(旧币),美元与法币的比值达到1:7700;2月8日,黄金收盘价每两突破五十五万元;2月10日涨至九十六万元。法币币值惨跌带动其它民生必需品价格上扬。至2月8日,上海物价指数是战前的一点二万倍。上海金融危机迅速向整个国统区蔓延,引发抢购黄金、美钞狂潮。黄金风潮甚至对宋子文造成重大影响,使之于3月1日被迫辞去行政院院长一职。 [70] 1947年2月27日,南京,Sir R. Stevenson to Mr. Bevin., BDFA, Vol 3.Part 1, confidential 17601, F2740/179/10, p213。 [71] 1947年2月10日,南京,Sir R.Stevenson to Mr.Bevin, BDFA, Part Ⅳ,vol. 3,Part 1,confidential 17601, F1807/37/G, p18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