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近代史 >

关于废除《六法全书》的反思及其他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团结报》2010年6月24日第 胡永恒 参加讨论

    2009年5月21日的《中国社会科学报》刊登了董彦斌先生的一篇文章《也谈<六法全书>废除的前后》。该文对纪坡民先生于2003年发表在《南方周末》上的文章《<六法全书>废除前后》提出了质疑。就笔者阅读范围所及,这是第二篇对纪先生的观点提出较为激烈批评的文章。此前,长期从事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的张希坡先生曾撰写过一篇题为《废除伪“法统”就是废除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代表的一切反动法律——兼评对“中共中央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指示的某些不实之词》的批评文章。
    纪先生的观点,更早也更详细地阐述于其在2001年出版的专著《产权与法》。他是经济学家,长期关注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产权问题。由于近现代的产权问题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与民法息息相关,纪先生进而关注到了民法学的问题。在民国时期,中国的民法学曾一度繁荣,出现了一批造诣精深的民法学家,也制定出了高水平的民法典。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民法学却陷入停滞甚至成为一门无人敢问津的学问。为什么会这样?带着这个疑问,纪先生考察了新中国建立前夕废除《六法全书》的问题。他指出,废除六法全书的关键性文件——1949年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起草者正是时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的王明。纪先生认为,“这个文件写得不好,起的作用也不好;我国的民法学中断的原因,源出于此;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利影响,至今犹存”。(《产权与法》,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25页)纪先生所指出的《指示》为王明所起草的事实,此前鲜为人知。这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个文件何以阶级色彩如此浓厚、措辞如此严厉。纪先生还指出,当时党内其他高层领导与王明的意思不尽一致,如周恩来即在王明起草的文件上批示:“对于旧法律条文,在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精神下,还可以批判地采用和修改一些,而不是基本采用,这对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此点请王明同志加以增补。”另有学者指出,王明原稿称:“应当把它(六法全书)看作全部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毛泽东则删掉了“全部”二字,将其改为“基本上”(熊先觉《废除<六法全书>的缘由及影响》,《炎黄春秋》2007年第3期)。可惜的是,毛、周等人当时事务繁冗,未及对此事细加处理,《指示》几乎完全照王明的原意发出。
    但是,纪先生似乎过于夸大了引发这一事件的偶然性因素。给人的感觉是,如果当时起草这个文件的人不是王明而是其他领导人,或者如果当时毛、周等人能对此文件细加斟酌、商讨,事情就可能完全改观。董彦斌先生正是针对这一点提出了批评,他指出:废除《六法全书》,绝非王明一人之力,而是党内高级法律官员们的主流共识;在其时的观念与实践里,此事不是偶然,乃是必然。
    这种批评是有道理的。虽然在我们很多人的印象中,正是这一纸《指示》才导致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全面废止,但实际上,在党领导的根据地内早就停止了对六法全书的适用。笔者近几年研究陕甘宁边区的法制史,发现边区早在1943年就停止了对六法全书的适用。而在此之前,边区曾较为经常地援引六法全书来作出判决。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中所收录的一部分民事案卷(“民事150卷”)为例,在1943年以前边区高等法院作出了判决的45个民事案件中,援用了六法全书(主要是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案件有28个。然而,时至1943年下半年,对六法全书的适用嘎然而止。究其原因,是由于当时在边区开展得如火如荼的整风运动,尤其是审干运动。在运动中,一批具有专业法学知识的司法人员如朱婴、王怀安等被打成“特务”,适用或同情国民党的《六法全书》都成了他们的污点和罪名。因此,运动过后,《六法全书》在边区已成为政治禁忌。众所周知,陕甘宁边区是中共中央所在地,对其他的根据地有着领导与示范的作用,对《六法全书》的禁忌很有可能由此而蔓延开来(不过这一点仍有待于对各根据地的具体考察)。对《六法全书》停止使用,实际上也就是对国民政府法律的全面“废止”,只不过这种废止没有以文件的形式作公开的宣示而已。但是,这种做法背后的理念却已然成型,而且势必支配着以后的实践。因此,陕甘宁边区对六法全书的停止适用,实际上是建国前夕“废除伪法统”的前奏,二者在思想上乃是一脉相承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废除《六法全书》并非王明所起草的《指示》之功,换言之,并非出于这一偶然因素。那么,深层次的因素又是什么呢?
    1949年的《边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总结报告》中,有这么一段话:
    “一九四零年八月至一九四三年春的这一阶段中,曾走过“六法全书”的偏差路程,这是因为阶级立场和阶级观点,被统一阵线糊涂了的产物,因而认为六法全书有批判接受的需要,可是由于理论水平与思想意识的修养不足,批判等于“依法办事”、“照抄引用”。幸有我党和边区政府的纠正,才回转头来。”
    这段话总结了适用《六法全书》的原因,即“阶级立场和阶级观点被糊涂了”,这也向我们提示了问题的要害:废除《六法全书》,是出于一种过分强调法律的阶级属性的法律观。在这种观念之下,法律被视作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纯粹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曾长期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雷经天说过一段话,颇能代表这种观点:“我们以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我们一贯地指出国民党的法律是地主资产阶级的法律,对于工农劳动群众只有剥削和束缚的作用,在边区是不适用的。”在整风运动之后,阶级话语成为支配性的话语,这种强调法律阶级属性的观念也成为一种具有“政治正确”性质的正统观念。在此观念统治之下,被认为是国民党统治工具的六法全书遭到废止,乃是势所必然。而建国前夕发布的《指示》则为这种观念提供了一个权威的文本依据,以至于在建国以后,“有六法观点”成为了一个政治上反动的大帽子,使得人们唯恐避之不及,从而极大地阻碍了新中国的法制事业。这种强调法律的阶级属性的思维发展到极致,则导致了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的极端措施。
    法律的阶级性固然不容否认,但万万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继承性的一面。否则,砸烂一切旧法律,新法律又何从制定?平地如何起高楼?就拿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来说,也并非全然是国民党的创造,而是积自晚清法律改革以来好几代法律人的努力。建国后我们讳言“六法”,结果是很多立法无从着手。针对这种状况,著名法学家杨兆龙先生曾先后撰写《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还不颁布》等文,向当时甚嚣尘上的阶级本位法律观发起挑战,不料因文贾祸,被打成右派而遭受迫害。如今,杨先生墓草久宿,对六法全书的禁忌却仍如一道挥之不去的阴影。这种情形,着实令人慨叹。
    行文至此,笔者认为,对废除《六法全书》这一历史事件,还需要进一步的反省。纪先生以一个经济学家的眼光敏锐地观察到,废除六法全书造成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民法学的中断和法制建设的停滞,而民法学的不成熟和法制的薄弱又给今天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障碍,他的这一观察基本上是正确的。至于纪先生强调王明的个人作用这一偶然因素,虽有不妥,倒也不必大加挞伐。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