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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前期中法教育合作事业反思——以上海中法工学院为例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近代中国、东亚与世界 葛夫平 参加讨论

     法国和中国都是文化大国,分别代表东西方两种不同文明。在近代中法两国关系中,文化关系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彼此有着特殊的吸引力,诚若蔡元培所说:“鄙人常觉中国与法国,在欧洲各国中,有特别关系。中国初译欧文,以法文为主,故固有名词,多从法音,……至西人翻译中国之书,亦以法人为最早而最多。如昔之儒里盎君(Julien),近之沙凡君(Chavanne),即其例也。”[1] 然而,在不同时代,中法两国文化交流的形式、内容和特色,是不尽相同的。就交流的渠道和形式来说,19世纪之前,中法两国的文化关系主要以传教士为媒介;19世纪至1912年清朝帝制覆灭是一个过渡时代,传教士和世俗教育共同扮演重要角色;民国时代,世俗教育成为中法文化交流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在这一时期,中法两国开展了许多教育合作事业,其中影响比较重大的有留法勤工俭学运动、北京中法大学、里昂中法大学、巴黎中国学院、北京中法汉学研究所、上海中法工学院等[2]。这些教育合作事业虽然为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促进20世纪中法文化交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常常不尽人意,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事与愿违,严重影响了它们的成绩和声誉。在这方面,上海中法工学院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本文即以此为例,对20世纪前期中法教育合作事业中存在的问题做一反思。
    

一 历史沿革

上海中法工学院( Institut Technique Franco-Chinois de Shanghai),成立于1921年。与同一时期创办的北京中法大学和里昂中法大学由两国教育界人士发起不同,它是一战赋予中法两国的“礼物”,其前身为原德国人创建的上海同济医工学堂。根据《凡尔赛和约》第134条规定,德国“将其在上海法租界内之德国学校财产放弃以与中法两国政府”[3]。
     在中法两国接管前德国学校后,双方就学校的改组进行了谈判。法国政府有意将同济医工学堂改建成为一所中等技术学校,类似法国的职业技术学校(Ecoles d’Arts et Métiers ),以扩大法国工商业在中国的影响,其目标是“为在华法国或比利时企业培养车间主任、工头、工程管理人员”或“秘书、商业或者财务雇员”,工科的优秀学生在学业结束后可以到法国或比利时的高等理工大学进一步深造,为将来在中国的工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做准备。总之,必须使在同济医工学堂基础上改建成立的中法工商学院“在将来的法中经济关系中扮演重要角色”。[4] 在确定这一改组方针后,是年10月11日,法国外交部即任命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学校(l’Ecole Municipale Française de Shanghai)校长梅朋(Maybon)[5]为未来中法学院的法方校长,并由梅鹏具体负责与中国教育部和交通部代表商议学校改组事宜,讨论由法方提出的学校组织大纲和管理条例。经过3个多月的商谈,至1921年初中法双方在学校的性质、管理和经费等问题上基本达成一致。3月4、5日,中国外交部两次复函法国驻华公使包朴(Boppe),通知他中方原则上已同意法方制订的学校组织大纲和学校改进委员会成员名单,与法国政府平摊学校经费;另外,教育部和交通部联合任命京汉铁路工程局局长张保熙为中方校长。[6] 3月9日,法国驻华公使包朴照复中国外长颜惠庆,强调中国分享学校的平等管理权须以组织大纲中规定的学校经费由两国政府各承担一半为前提,指出中国政府在经费上任何一次拖欠“都会导致在学院的平等管理权的丧失”。[7] 上述换文为中法两国合办这所前德国学校奠定了法律基础。
     1921年3月10日,由同济医工学堂改建的中法国立通惠工商学校(Institut Franco-Chinois d’Industrie et de Commerce)正式宣告成立。根据该校组织条例规定,其性质为“中法两国政府的合作事业”,旨在“培养中国技术人员”。学校经费由中法两国政府各承担一半,常年经费约为13万元。学校设工商两科,分建筑、机械、电气和商业四个系。在校务管理上,设校长2人,中法各一,当两位校长在处理校务问题上发生分歧时,由中国政府与法国驻华公使协商解决。在校长之下,学校设秘书处处长1人,财务会计1人,前者由中国人担任,后者由法国人担任,他们分别由两位校长任命;学校教师和职员也由两位校长根据需要选择录用,中法教师人数相等,职员则全部为中国人。另外,设立改进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教师大会,作为学校的领导、监督或辅助机关。
     尽管上海中法国立通惠工商学校由中法两国政府合办,但它的发展并不顺利。自1921年成立至1940年关闭,学校受外部环境冲击和内部管理等问题的影响,曾二次发生学潮,二次更换校名,并因此多次进行改组。
     第一次发生学潮和改组是在学校开办后的第三年,也即1923年。这次学潮的导火线是学生不满教育部将该校列入职业学校,他们认为通惠工商学校同学皆为持有中学毕业文凭的学生,在学习5-6年后只能拿到中等文凭,不合情理。法方校长对学生要求将学校定位为大学性质的建议表示理解和赞同,认为根据法国中等技术学校标准创办的通惠工商学校的程度完全超过中国中学程度,学校教学计划中最后两年的学习程度则与中国的高等教育完全相同,至少应将学校划入教育部所属的技术专门学校或交通部所属的大学。因此,校方专门就此问题写信给教育部,反映情况。但教育部却对学校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未做任何答复。于是,一部分学生便于1922年11月10日举行罢课,除要求将学校划入高等学校之列外,还要求对学校升格持消极态度的中方校长张保熙离开学校,并派3名代表前往北京请愿。学生罢课一直持续到1923年1月底。考虑到临近中国新年寒假,校方便通知学生和家长,学校停课,直至3月1日开学。
     此次学潮虽然到1923年1月基本平息,但学潮反映出来的问题还是引起中法双方的高度重视。根据中法联合调查团的调查报告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双方对学校进行了改组。首先,在学校性质问题上,学校当局和主管部门虽然没有将学校升格为大学,但部分满足学生的要求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在征得法国驻华公使和中国交通总长的同意后,将学校改名为中法国立工业专门学校(Institut Technique Franco-Chinois),使学校置于技术专门学校行列,强调学校的目的“为培养工业专门人才,尤其是铁路方面的技术人员”。根据这一办学宗旨以及学校的经费情况,中法工专停办原来的商科,设高等技术教育部(或简称高专)和附属高中部,学制为四年。同时,为保证学校质量,中法工专缩小招生规模,在校学生总人数从学潮之前382人缩减至100人左右。[8] 其次,在校务组织和管理问题上,鉴于此前学校组织大纲规定设立的改进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教师大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任何实际作用,以及校长与教育部、交通部和法国驻华公使联系和沟通多有不便,中法双方制订新的组织条例,规定成立董事会作为学校的直接领导和监督机关。董事会成员中法各半,由两国政府选定。虽然董事会设在北京,但董事会有2名成员或其委托者常驻上海,以确保学院的正常发展。[9] 并且,中法双方还分别更换校长。1924年初,法国政府召回梅朋,由主管法国技术教育的法国国家技术教育秘书处任命毕业于法国中央职业技术学校的工程师, 时任法国凯泽洛登工学院(Ecole Technique de Kaiser Lautern)副校长的薛藩( Civet )继任法方校长,于1924年2月1日正式上任。同年5月,中国政府也任命教育部官员朱炎为新的中方校长。此外,学校还加强了内部管理,校长之下设行政管理处、教务处、监督处三个机构,协助校长处理校务问题。为了保证学生质量,学校制定了严格的考试和升、留级制度。
     经过1923年的学潮和改组,中法工专的教学和管理较通惠工商学校时代有所改进,但到1927年,该校再次遭到学潮的冲击。此次学潮的导火线系因国内政局的变动。1927年3月21日,南方国民革命军抵达上海,中法国立工业专门学校学生响应上海学联的号召,举行罢课,欢迎革命军的到来。但在3天的罢课结束后,中法工专的学生并没有遵照学联的通知复课,相反发表通电和启事,继续罢课,历数中方校长朱炎种种劣迹和学校管理漏洞,[10]提出撤换校长、中法工业专校收回自办、收回租界和取消不平等条约等三项要求。[11] 由于此次学生所提的3条要求超出校务问题,涉及中法两国关系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等问题,故此次学潮延续一年之久,至1928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重新委派的中方校长褚民谊履任,中法工专才正式复校。法方校长仍为薛藩。
     尽管中法工专学生要求将学校收回中国自办和收回租界的愿望未能实现,但随着褚民谊出任中法工专校长,特别是国内政局逐渐趋于稳定,南京国民政府在学潮过后还是加强了对中法工专的领导和控制,并根据教育部的相关法令,对中法工专加以改组。1929年,学校即根据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的命令,更名为中法国立工业专科学校。1931年,学校又以本校学制及课程与教育部所颁布的《专科学校组织法》和《修正专科学校规程》的规定不相符合,高于专科学校的水平和标准,[12] 呈请改为独立学院,获准于9月1日正式改为中法国立工学院。
     在进入中法国立工学院时代后,学校较以前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其一,学校的定位问题得到解决。根据中国教育部所属的学校分类,它属于高等专门学院的范畴,独立于其他综合性大学。学校院系和课程的设置也开始按工业大学的要求和标准设计,“务求与法比各国工业大学有同等程度”。[13] 工学院设机械电机和土木工程两系,修业年限为四年。学生在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并通过毕业考试后,由学校授予工程师文凭,“具有工程师文凭的学生可以由政府分配到急需的岗位或政府部门工作”。[14] 同时,根据当时许多大学惯例,工学院继续附设高中,修业年限为3年,另附设法文补习班,修业年限为1年。学校从高中一年级起就用法语进行上课。其二、校务组织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中方由原来的教育、交通两部双重管辖改归教育部单一领导,法方的主管单位为法国外交部和技术教育部副部长办公室,由它们确保学校的存在并监督其正常运行。学校内部组织系统更趋具体化,中法两位院长全面负责学院工作,但进行一定的分工,法方院长兼教务主任,中方院长兼训育主任,设秘书处以辅助院长,处理一切,下分会计、庶务、医务、图书馆、工场诸部分,各设主任或管理员,负责相关部门。对学生的管理也有所加强,制订并颁布了《中法国立工学院学则》和《附属高中部学则》,对学生的学业、纳费、奖惩、考试升级和毕业以及入学、休学和退学等做出具体规定。其三,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招生规模重新扩大,终于在培养人才方面取得突破。中法工学院是当时国内一所设施完善的独立学院,学校校舍宽大,可以容纳三、四百名学生;学校有数处广阔的活动场地,可供学生从事各种体育活动;学校建筑除拥有一个藏书丰富的图书馆和十间大教室外,另设有机械工厂、炼铁工厂、翻砂工厂、木工厂、试验金属工厂各一家,工业模型陈列室、工业图书室、化学试验室、物理学试验室、电学试验室各一间;图书计65263册,其中中文书籍50956册,外文书籍14307册;仪器价值4167元,模型价值9030元,机器价值140648元,实验用品14464元,总计价值158309元。[15] 伴随办学条件的改善,工学院也重新扩大招生规模,每学期在校学生人数从中法工专的100人左右扩大到200多人。至1940年6月中法国立工学院举行最后一次毕业考试,总计共有95人获得工程师文凭,其中工程专业57人,机电专业38人。另外,在1931-1940年的10年里附属高中部的毕业生计有201人。[16] 可以说,中法国立工学院时代是该校历史上的一段黄金时期。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1939年初日本劫持中国海关,中国政府决定停付债赔各款后,法国政府便不愿继续这一中法教育合作事业,趁机停止对工学院的拨款,并于9月4日由法国大使致函中国外交部,建议暂时关闭中法工学院,成立一个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校产和设备,教职员全部解聘,中国教员由教育部安置,学生转入震旦大学,另设一职业中学。由于当时上海已处在日伪统治之下,重庆国民政府只好勉强接受法方的建议,委派蒋建白、项惠民和法方代表高博爱、杜博爱组成上海中法工学院监督和重组委员会(Commission de Contrôle et de Réorganisation de l’Institut Technique Franco-Chinois de Changhai),负责办理学校接收及改组事宜。[17] 1940年3月13日,上海中法工学院监督和重组委员会就工学院清理工作问题召开会议,议决于1940年6月30日关闭学校;而组建新学校问题则因双方意见不一而流产。[18] 随后中法双方分别任命农汝惠和戴乐安 (Deruelle)为中法工学院保管委员,保管校产,保管费用亦由中法双方共同承担。1945年8月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中法工学院也始终没有得到恢复。是年8月21日,国民政府教育部京沪区特派员办公处即派员临时接收中法工学院校产,11月初又以教育部名义,致函工学院院产保管委员会,命令该院院产及其全部设备限于11月10日以前点交上海区临时大学补习班主任李寿雍接收,中法工学院院产保管委员会及委员职务同时撤消[19]。一年后,上海中法工学院又被国立上海高级机械职业学校接收。[20] 上海中法工学院也随之消逝在人们的历史记忆中。
    

二 成绩及问题探析
    

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中法教育合作事业中,比较而言,上海中法工学院是一桩失败的事业。我们说它是一桩失败的事业,并不是因为它被关闭的结局,更主要在于它存在期间没有取得很好的发展,成效不彰,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自1921年创立至1940年停办的20年里,上海中法工学院共有404名毕业生,但多数为附属高中毕业生,他们占了309人,大学部毕业生只有95人。[21] 因此,学校虽然为我国培养了一批工业发展所需的低级人才,但没有培养出较多出类拔萃的高级人才,诚如1940年法国驻华大使戈思默(Cosme)在给法国政府的报告中所抱怨的,上海中法工学院不但学生毕业人数少,尤其工科部,而且他们“或者成为二流的工程师,或者成为各政府部门的默默无闻的官员,无论如何都不能给学校带来荣誉”,“学校的运行与创办学校的目的不相符,其所取得的成绩与拨给它的巨额经费不相称”[22]。尽管戈思默的评价不一定完全客观,有他个人主观成分,但上海中法工学院作为中法两国政府直接合办的教育事业,在其存在时期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上海中法工学院未能得到很好发展的原因,显然是多方面的。从表面看来,中国国内政治的动荡曾影响了学校的正常运转,尤其是1927-1928年的那次学潮,但发生学潮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学校内部存在的问题。1923年的学潮是学生不满学校的定位,与政治因素无关。1927年的学潮,虽然学生提出收回租界、收回工学院教育自主权和驱逐北洋政府任命的校长的要求,颇有政治色彩,但他们提出这些要求的理由主要还是学校办理不善,要求进行改组,这在他们发表的宣言和启事中都有充分的论述,如在3月26日发表的反对校长的宣言中,他们就这样写道:“窃敝校自民国十年三月成立,迄今已历六载,中经两次校务改组运动,横遭武力解散,致数百余莘莘学子中途废学,至今言之,犹有余痛。尝考其故,由于教育主权丧失者半,由于学校当局营私固位者亦半,遂致沟通文化之机关,成为少数人噉饭之所,热心求学之士,聊供两国点缀亲善之资。同人等欲向各界声诉者久矣,只以处于帝国主义与军阀双重压迫之下,敢怒而不敢言。今幸我革命军克复淞沪,军阀为摧,上海市民乃得拨云见日,恢复自由……爰于三月二十四日起,全体罢课,进行收回教育主权及根本改组校务运动。”[23] 4月9日,中法工专学生会在致各家长的公开信阐述罢课的理由时,再次痛陈学校教育种种不是,写道:“法校长薛藩,华校长朱炎,莅校以来,校务毫无进展,如减低程度也,如聘请无学识之教授也,在在皆足以障碍学业之进步。尤为失望者,则所有改革校务之请求与撤换不良之教授之愿望,悉被拒绝,而生等希冀读书之心,乃不禁嗒然丧矣。盖所贵于师者,在能传道而解惑,所谓循循著诱,正是责无旁贷,今也吾校则不然,重要教授,率多不学无术,苟位素餐,以保持地位为职志,任意敷衍,置学生学业于不顾。上课听讲,既感机械式之受书,以致不能领会之苦,下课自修又乏充分之时间,领导乏人,暗索良苦,纵使间有所获,仅系苦心力求之结果,费时多,收效少,叹息咨嗟,莫能补救,甚至有上堂听讲不如自修之痛言,则无能校长实尸其咎也。至于所定课本之露阙不完,尤为不能贯通各科之主因,此全体同学之引为大憾而同深其愤慨者也。”[24] 事实上,中法工学院由于设在上海,从一开始就是一所中国中产阶级的子弟学校,学生多数来自上海和江浙地区的中产阶级家庭[25],并无很高的政治热情,课余更热衷于从事足球、排球、篮球、网球、田径等体育活动和社交联谊活动,“对外除关系国家民族社会利害诸大问题发生而参加活动外,一切无理之活动,则绝少参加”。[26] 因此,政局的动荡并不是学校发展的重大障碍。对此,法方在检讨工学院存在的问题时就有充分的体认。法国驻沪总领事那齐亚( Naggiar ) 在1927年9月17日写给法国驻京公使玛德(Martel)汇报他对学潮的看法时就这样写道:“学院之所以不能度过时势所带来的困难,部分是由于学生中的革命倾向,他们宣布要指导上课和任命校长,但是如果学校本身的状况不至于使它不能控制危机的话,那么这种骚动是可以平息的。实际上,学校的双重领导和它的财政困难使它处于最严重的衰弱境地。”[27] 那齐亚的这一看法是符合当时实际的。
     另外,在讨论中法工学院存在的问题时,有关方面都曾归咎学校经费的短缺。的确,经费是一所学校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自然也是影响中法工学院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工学院的经费来说,固然存在经费提供不到位的情况,但将工学院存在的问题都归咎经费的不足,也是片面的。事实上,工学院的发展状况或者说成绩,与其实际所得到的经费相比是存在较大差距的。根据有关财务报告,在1921—1940年的20年里,中法工学院的常年经费不计社会捐助和学费,仅中法两国政府所提供的常年经费,总计为229万元,其中法国政府拨款134万元,中国政府拨款95万。除个别特殊年份外,中法工学院的常年经费都在10万元以上,有关中法两国政府所拨中法工学院历年经费详见下表:
    1921-1940年法国政府和中国政府拨款情形表
     单位:万元
    
年度
    
法政府应付款
    
法政府实付款
    
中政府应付款
    
中政府实付款
    
实际拨款总计
    
1921
    
9.50
    
18.03
    
9.50
    
7.00
    
25.03
    
1922
    
10.35
    
11.67
    
10.35
    
2.83
    
14.50
    
1923
    
7.80
    
9.56
    
7.80
    
2.35
    
11.91
    
1924-1925
    
7.15
    
8.09
    
7.15
    
5.03
    
13.12
    
1925-1926
    
7.15
    
6.82
    
7.15
    
7.03
    
13.85
    
1926-1927
    
7.15
    
3.51
    
7.15
    
4.48
    
7.99
    
1928-1929
    
4.00
    
4.00
    
4.00
    
2.90
    
6.90
    
1929-1930
    
3.40
    
4.38
    
3.40
    
4.50
    
8.88
    
1930-1931
    
4.82
    
6.32
    
4.82
    
3.89
    
10.21
    
1931-1932
    
6.03
    
8.37
    
6.03
    
3.51
    
11.88
    
1932-1933
    
6.57
    
7.20
    
6.57
    
7.05
    
14.25
    
1933-1934
    
8.20
    
5.00
    
8.20
    
7.20
    
12.20
    
1934-1935
    
8.32
    
9.00
    
8.32
    
7.50
    
16.50
    
1935-1936
    
7.52
    
6.90
    
7.52
    
7.20
    
14.10
    
1936-1937
    
7.54
    
7.20
    
7.54
    
7.20
    
14.40
    
1937-1938
    
5.14
    
6.94
    
5.14
    
5.22
    
12.16
    
1938-1939
    
5.28
    
6.17
    
5.28
    
5.04
    
11.21
    
1939-1940
    
4.11
    
5.02
    
4.11
    
5.04
    
10.06
    
合计
    
120.03
    
134.18
    
120.03
    
94.97
    
229.15
    

    资料来源:Compte de Pertes et Profits, annexe au Premier Bilan de l’Institut Franco-Chinois d”Industrie et de Commerce au 31 Décembre 1921, CADN, Pékin, Série A, No.447 ; Relèvement de Compte du Gouvernement Français au 30 Juin 1940, Versement du Gouvernement Français, AMAE, Vichy 1939-1945, Chine, V. 172, P. 35;Relevé de Compte du Gouvernement Chinois au 30 Juin 1940, Versement du Gouvernement Chinois, Période dite des Subvention Forfaitaires ; AMAE, Vichy 1939-1945, Chine, V. 172, P. 31 Relevé de Compte du Gouvernement Français au 30 Juin 1940, Période dite des Subvertions à Parts Egals, Annexe du Rapport Comptable sur les Comptes de l’Exercice 1939-1940 de l’Institut Technique Franco-Chinois, AMAE, Vichy 1939-1945, Chine, V. 172, P. 36. Relevé de Compte du Gouvernement Chinois au 30 Juin 1940, Période dite des Subventions à Parts Egales, Versement du Gouvernement Chinois, AMAE, Vichy 1939-1945, Chine, V.172, P. 32. Institut Technique Franco-Chinois , Bilan au 30 Juin 1940, Relevé de Compte du Gouvernement Chinoise au 30 Juin 1940, Période dite des Subventions à Parts Egales, Dépenses à charge du Gouvernement Chinois, AMAE, Vichy 1939-1945, Chine, V.172, P. 32.
     除了中法两国政府的拨款之外,中法工学院每年还有一些少量的学费收入。工学院每年的学费收入,随学生每年在校人数的不同,在10000元上下波动,如1921年的学费收入为13393元[28],1922年为14705元[29],1923年为5063元[30],1924年为6119元[31],1926-1927学年为8766元学费[32]。根据工学院学生收费标准以及历年在校学生人数,在1921-1940年的20年里,中法工学院的学费收入总计当不会低于15万元。另外,中法工学院在创办的头二年还曾得到55839和2500元的捐助社会捐助。这样,中法工学院20年里的总经费达到近250万元,平均每年经费为12.5万元。这一平均常年经费,与同时期综合性大学常年经费相比,虽然尚有较大距离,但完全达到了同时期专科学校的标准。[33]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中法工学院成绩不佳归咎于经费的不足。笔者以为,中法工学院之所以没有得到更好的发展,是因为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学校定位不清,不适合中国国情。对于这个问题,上海《申报》馆在1922年底就根据学生来函的反映,善意建议校方接受学生要求,将学校升格为大学,以便吸引优秀学生,扩大学校知名度,指出“贵校是根据欧洲学校的模式创办的,它非常受欢迎。既然它被认为是全国最好的学校,那么就应该改变它的名称。”[34] 1923年学潮之后,中法双方都意识到学校定位问题关乎学校的前途,极为重要,中法联合调查团在调查报告中指出:“调查委员会认为,在对学校当局拟订的重组方案发表评论之前,两国政府应该对学校的发展方向有个表态,是维持最初职业学校的方案,还是承认目前向综合性大学发展的趋向?”[35] 但由于中法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考虑,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妥善地加以解决。在学校向教育部提出学校定位问题时,当时的北洋政府因经费的原因,置之不理。而法方在这个问题上也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1923年法国驻沪领事韦礼敦(Wilden)和法国代表布耶(Bouillard)在写给法国政府的报告中,一方面承认工学院职业学校的性质不适合中国国情,尤其不适合上海地区大学比较集中的情况,那些来自中国中产阶级家庭的学生厌恶车间劳动,不满足在学校学习4年后只拿到一张中等文凭,但同时他们将工学院与扩大法国在华铁路势力联系在一起,反对将工学院改组为大学,认为这一角色实际上已经由震旦大学出色地完成。他们坚持将工学院定位为普通职业学校,以培养低级工头为主,并压缩学校规模,把在校学生人数限制在100-120人之间,学生从小学毕业生、初中生或小工匠和小商人家庭中录取,以减轻法方的经费负担。为扩大法国在华的影响,法国代表布耶甚至建议将上海中法通惠工商学校迁至法国文化影响比较薄弱的北京地区。[36] 1928年,法国驻华公使玛德和法国驻沪总领事梅里霭(Meyrier)在与南京国民政府讨论学校改组方案时,一方面认为中法工专培养的低级人才“不能够代表法国文化水准”,但同时对李石曾提出的将中法工专改为类似东京日法会馆的高等文化研究所的建议持消极态度,认为这一方案“太昂贵了”[37]。1939-1940年在与重庆政府讨论学校改组方案时,法国驻华大使戈思默在写给法国政府的报告中也认为中法工学院中等技术学校的性质影响学校的声誉和发展,指出中法工学院的毕业生“只能得到低级工程师的地位,因而他们也就瞧不起自己的学校。在中国,一个被人瞧不起的学校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同时,他还承认,将工学院改组成一所培养名符其实的工程师学校,费用自然会更加昂贵,但更合乎理性;并且,中法工学院也具备这一条件,与震旦大学的竞争“并非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只要将工学院的教学限制在诸如发动机、军舰制造和铁路等领域即可实现。[38] 但为避免承担更大的费用和扩张法国势力在中国工业领域的影响,戈思默最后在与中方谈判中却自相矛盾,主张将学校进一步降格,改为一所中学性质的职业学校,在给法方谈判代表高博爱下达的指示中,强调 “该校之办理,不论如何,总以两国政府之经济负担能减至最低限度为原则”[39]。一所连学校性质都难以定位的学校,是不可能办好,也注定不可能有光明前途的。
     其次,中法双方尤其法国方面过分拘泥于权力平等和片面的国家利益,不能从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出发,致使学校的组织管理问题及学校的定位始终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从而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发展。以校务组织和管理问题来说,在1923年发生学潮之后,中法联合调查团和校长梅朋的报告都指出中法两国平等领导和管理学校的体制存在严重弊端,影响了学校的正常运转。法国代表在写给法国政府的秘密报告中直言1921年在法国制订的学校组织条例不适合这里的情况,强调指出“特别是双重领导很难实行,在今天简直不可能”[40]。在拟订的改组方案中,他们明确提出要改变由中法两位校长平等领导学校的体制,建议改为由中法两国共同任命一位中国校长领导和管理学校,指出:“目前学院由两国政府分别任命的中法校长领导学校事务,经验表明,他们之间经常产生分歧,以致某些教学措施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将2名校长减少为1名,有助于学校有一个统一的领导,由一个人来负责学校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由于学生完全是中国人,在执行管理措施方面,一个中国校长会比一个法国校长更容易。当然,校长候选人必须精通法语、学习工科、在专业和教学方面都有足够的经验。”[41] 但这一合理的建议没有被法国政府接受,学校仍由中法两位校长共同领导。在1927年讨论重组中法工学院的过程中,法国驻华公使玛德在给法国外长的信中也承认学校的双重领导是学校运行发生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42]。1940年9月,法国大使戈思默在写给法国政府的报告中也承认共同领导是一个错误的理念,分析道:“在一个中国学校里,共同领导也许只是一种幻想,这种幻想开始可能为双方所同意和接纳;或者被其中的一位校长所接受,他完全被他的同僚所控制。当然,如果中国校长能象法国人一样思考,或者法国校长能象中国人一样思考,或者对他们来说“合作”一词不只是一句纯粹的口头禅的话,那么共同领导也许能成为现实。共同领导可能是一个乌托邦,我们可以说,它几乎始终是一个乌托邦。就中法工学院而言,这个乌托邦已经到了荒唐的地步。”[43]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玛德还是戈思默,他们都不愿意中方单独领导,认为这样做会使中国控制学校,法国遭受排挤。
     第三,学校经费开支不当,存在严重浪费。中法工学院从创办伊始,就为学校的教职员尤其法籍教员制订了一套极不合理的薪俸和津贴制度。根据1921年6月14日通过的《中法通惠工商学校管理条例——欧洲雇员的条件》规定,法籍教员来沪的旅费全由校方承担;法籍教员服务4年后,可以享受9个月(包括路途)的假期,薪水照发,其本人和家属的旅费由校方报销;教职员在学校指定的医院看病,医疗和药费均由学校支付,雇员妻子生育费亦由校方负责。教职员薪水则根据他们的学历,分6个档次:一档为拥有法国工程师文凭或相当文凭者,月薪600元;二档为文、理科博士,月薪525元;三档为文、理学士,月薪450;四档为业士,月薪400元;五档为初中毕业者,月薪350元;六档为小学毕业者,月薪300元。另外,不住学校校舍的教职员还可以享受住房补贴,三至六档人员,单身者每月房补50元,已婚者每月房补85元;一至二档人员,单身者每月房补65元,已婚者每月房补100元。住校人员,水电免费,并由学校负责接通煤气管道,在住宅楼安装厨房用灶。学校校医每月领取100元的补贴。对于那些工作3年成绩令人满意者,工资提升10%。[44] 通惠工商学校开办后,教职员的待遇在某些方面甚至比条例所规定的还要优越。根据1922年度学校教职员年薪表统计,法方校长和中方校长的年薪分别为14400和7200元,每年津贴2400元,并且他们还分别为自己配备汽车;法国教员的年薪则在5400-9000元之间,另外享受每年100元的供暖费或600-1020元不等的住房补贴;中方教员的工资因辅导老师、讲师和教授之别,年薪也在840-4800元之间;校务人员除监督陈祖彝年薪9000元和600元住房补贴外,其余人员从秘书、学监到总监和仓库管理员的年薪则在600-1440元之间;一些不拿年薪的专业人员的年津贴也在1800-2600元之间。[45] 该年度学校教职员薪俸及各项补贴的支出竟然高达171752元,仅此一项,就使学校的财务入不敷出。[46] 对于这一极不合理的开支和教员待遇,有关方面在1923年学潮发生后也曾痛加抨击,如联合调查团法国代表布耶在给法国政府的秘密报告中就对中法通惠工商学校的财务问题提出尖锐批评,指出学校的“预算非常宽裕,但是从来没有足够的时候。……在这方面,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最初规定的财务监督机构(审计委员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学校领导独断行事,没有监督,在法国聘请的教师待遇非常优厚,其合同所包含的条件过分昂贵,不仅在上海法租界没有,在其他任何地方我们都没有看到这样的规定,即为家庭所有成员支付旅费,甚至假期里亦如此。”他建议法国驻沪总领事应对学校的财务进行干预,取消所有额外的开支,甚至减少某些其他不太合理的费用,表示“如果学校领导能被监督,如当初条例规定的那样,那么,相当多的款项原本是可以节省并用于更有用的地方”[47]。法国政府也承认中法通惠工商学校的财务存在严重问题,表示要加以改革,加强监督。法国外交部在一份有关学校改组问题的秘密备忘录中指出:“学院的行政与财务领导权完全落在两位校长的手里,这就导致资产的流失,职员工资过高,两位校长给予的报酬太多。另外,他们也不可能完全忽视自身的利益,诸如由学校支付其水、电、煤气、以及汽车费用等。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已向上述审计委员会建议成立一个新的机构,类似由两人组成的小组委员会,在财务方面拥有全权,每月底他们须在支票上签字。这种改革在我看来是必要的。”[48]1923年改组之后,学校对教职员的工资虽然做了微调,如法方校长的工资改为月薪900-1000元[49];另根据1925-1926年度部分教职员月薪表统计,法籍教员的工资根据其学历级别,月薪在150-600元之间,年薪在1800-7200元之间,中方教员月薪则在60-450元之间,年薪在720-5400元之间[50],另外取消或降低一些额外的补贴,但这一工资待遇仍然过于丰厚,相当于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大学院制订的大学教员的最高工资标准。根据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大学院颁布的《大学教员薪俸表》的标准,大学一级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的月薪依次为500、340、260、180元,二级依次为450、320、240、160元,三级依次为400、300、220、140元。[51] 中法工学院教职员以一所专科学校享受甚至超过当时国内一流大学教职员的待遇,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
     中法工学院教职员这一超乎寻常的待遇几乎吞噬了学校所有的常年经费,从根本上窒息了学校的发展。自中法工学院创办以来,教职员的开支几乎每年都在10万左右,占常年学校经费总支出的80%以上,如1923年教职工工资开支为102837元,其他开支15581元[52];1924年职工开支为98542元,其他开支为13640元[53];1926年职工开支为110585元,其他开支为15230元[54]。这种情况在1928年改组之后也没有改变,一直维持至学校关闭,有关1930-1940年间中法工学院各项经费开支及比例请见下表:
    1930-1940年中法工学院各项费用及比例表
     单位:元
    

    年度
    
职工费用[55]与所占比例
    
一般费用[56]与所占比例
    
维持费用[57]与所占比例
    
工场费用[58]与所占比例
    
1930/31
    
78687
    

    80.9%
    
13309
    

    13.7%
    
2759
    

    2.8%
    
2537
    

    2.6%
    
1931/32
    
97254
    
75.9%
    
17141
    
13.4%
    
10122
    

    7.9%
    
3572
    
2.8%
    
1933/34
    
136666
    

    80.6%
    
19972
    

    11.8%
    
7780
    

    4.6%
    
5236
    

    3.1%
    
1934/35
    
129552
    
80.9%
    
21854
    
14.1%
    
4972
    

    3.1%
    
3877
    
2.4%
    
1935/36
    
125924
    

    81.5%
    
22854
    

    14.8%
    
3092
    

    2%
    
2601
    

    1.7%
    
1936/37
    
128449
    
81.1%
    
22180
    
14%
    
4442
    
2.8%
    
3377
    
2.1%
    
1937/38
    
103469
    

    85.3%
    
14078
    

    11.6%
    
1673
    

    1.4%
    
2021
    

    1.7%
    
1938/39
    
90588
    
76.5%
    
18526
    
15.6%
    
6253
    

    5.3%
    
3074
    
2.6%
    
1939/40
    
65525
    
69.4%
    
25966
    
27.5%
    
1412
    
1.5%
    
1522
    
1.6%
    
资料来源:Institut Technique Franco-Chinois, Relevé Justifie des Dépenses d’Exploitation, 1930/1931, 1931/1932,1933/1934,1934/1935,1935/1936,1936/1937, 1937/1938, 1938/1939, CADN, Pekin, Serie A, No.362.; Institut Technique Franco-Chinois, Bilan au 30 Juin 1940, Relevé des Dépenses d’Exploitation, 1938/1939, 1939/1940, AMAE, Vichy 1939-1945, Chine, V. 172, P. 28.
     虽然教职员的工薪在其他学校也是一项重要的支出,但其比例很少像中法工学院那样,占常年费用的80%以上,以致中法工学院被学生讥讽为与官方有关的教职人员的“噉饭之所”[59]。中法工学院在经费使用方面的不当,典型地反映了这所由中法两国政府联合创办的官办学校的弊端。
    

三 历史教训及启示

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中法教育合作事业中,上海中法工学院存在的问题固然有它的个性,但在许多方面有着普遍性和典型性,具有重要的历史启示意义。
     首先,以上海中法工学院的定位问题来说,这在20世纪上半叶其他中法教育合作事业也有所反应。留法勤工俭学运动撇开它对中国革命所起的影响,单从文化教育事业来说,一定程度上就是一桩定位不清和程度偏低的留学运动,它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夭折就与此有密切的关系。比较而言,北京中法大学、里昂中法大学、巴黎中国学院及北京中法汉学研究所要比上海中法工学院来得成功,有影响,有成绩,一定程度就与它们的定位有关。而中法文化教育事业的影响不如同时期的中英、中美文化教育合作事业,除了美国、英国的国际地位因素之外,也与前者的档次不如后者有一定的关系。因此,上海中法工学院和20世纪上半叶的其他中法教育合作事业留给我们的一个历史启示是,一桩成功的有影响的中外文化教育合作事业,应该具有较高的品位。
     至于上海中法工学院存在的中法双方争夺管理权的矛盾,这是20世纪上半叶中法教育合作事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以工学院最为突出、最典型。从上所述,中法工学院存在的定位问题、经费使用不当等,都与没有很好解决管理权有关。在上海中法工学院管理权问题上,主要是法方过分拘泥于自己的权力和利益,从而妨碍了学校的发展。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中方在中法教育合作事业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中法教育合作事业的倡导人李石曾、蔡元培等就十分强调中方在中法教育合作事业中的主导地位,曾自豪地宣称中法教育“虽由中法两国人士所组成,然不过法国同志的教育工人也加入中国人开凿这道运河的队伍,其作用完全为造就中国学生,与其他国际教育含有文化侵略意味者,截然不同。”[60] 在创办里昂中法大学过程中,中方也曾从自身的利益和权力出发,不切实际地要求平等管理权,并因此与法方产生种种摩擦与不快。在中法教育合作事业中,中法双方始终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权力与利益之争,他们追求所谓的平等管理权,不是流于形式,徒有虚名,便是伤害教育合作事业。从实际情况来看,中法教育合作事业只有在以一方为主、另一方为辅的情况下才能得到顺畅的发展,北京中法大学、巴黎中国学院及北京中法汉学研究所能够正常运作,莫不如此;一旦拘泥平等管理权,实行双重管理,莫不摩擦不断,危害事业。大致说来,北京中法大学因设在中国,几乎完全由中方管理;里昂中法大学和巴黎中国学院因在法国,它们的管理则以法方为主;北京中法汉学研究所虽在中国,但在日伪统治的特殊背景下创办,亦以法方为主。上海中法工学院在管理上的失败教训留给我们的教训和启示是,文化教育事业有其自身的管理科学和规律,中外应根据事业的实际情况,分工协作,主从有别,而不应将文化教育事业当作追求权力和利益的渊薮,追求所谓的表面的平等权。以20世纪上半叶中法教育合作事业来说,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对于那些设在法国境内的文化教育事业应以法方为主,中方做相应的配合和协助工作,没有必要在管理权上要求与法方平分秋色;反之,对于那些设在中国的文化教育事业,法方也不能因提供经费而一定事事要由法方占主导权或与中方追求表面的平等权,也应从如何办好文化教育事业这一大局出发,尊重中方的主导权和意见,协助和配合中方做好有关工作。
     经费来源和保障问题,也是20世纪中法教育合作事业共同遇到的问题;上海中法工学院在经费问题上曾遇到的困难,也是同时期其他中法教育合作事业的共同经历。大致说来,在1926年获得中法教育基金委员会的庚款补助之前,中法教育合作事业的经费来源均有限,且不稳定,主要依靠中法两国政府极为有限的财政拨款,加之因中国国内政局不稳,承诺的经费常有拖欠和不到位现象,中法教育合作事业步履维艰。在1926年获得中法教育基金委员会的资助之后,中法教育合作事业才获得稳定的经费来源,各项事业得以开展。上海中法工学院和其他中法教育合作事业的经历表明:教育是一桩高投入的事业,经费的保障是其基础;同时,教育也不是一般赢利性的事业,其投入和产出不能以一般的产业视之;没有经费的长效保障,教育文化事业只能是昙花一现。此外,更值得一提的是,上海中法工学院存在的经费严重浪费的现象,还向我们提出了在中外教育合作事业获得一定的经费保障之后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和使用经费的问题。上海中法工学院经费管理和使用的不合理,固然部分反映了官办学校的弊端,但与中法合办也有密切的关系。我们看到,中法工学院给予法籍教员的超常待遇,就是由法方制定的。法方为法籍教员制定的待遇不但脱离中国国情,并且超出法国国内的标准,有为法籍教员谋利之嫌。上海中法工学院经费使用不善留给我们的教训和启示是,作为中外教育合作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兼顾文教事业所在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且有必要中外共同制订财务开支标准,进行财务监督,不得由一国单方制订标准并管理经费。
     最后,上海中法工学院的历史,对我们如何正确看待中外文化交流在促进国家关系中的作用问题,也有警示意义。20世纪上半叶的中法教育合作事业除了促进两国文化交流,为中国培养各类人才的目的之外,同时也承载加强中法两国关系的重任。作为由中法两国政府直接合办的教育事业,上海中法工学院在促进两国关系上承担的使命较诸其他文化事业更为突出。1934年在《中法国立工学院院刊》发刊序言中,中方校长褚民谊就以其学校的特殊背景而自重,强调指出:“本院系中法两国所合办,一切行政教务,均由中法双方,共同负责,此在我国,实为创制,以视一般国立学校,性质迥有不同,是故吾人一方负有培植工业专门人材之责任,同时负有沟通中法邦交文化与经济之使命,十余年来,本此主旨,进行不已。”有关方面也因为它的成败直接关乎中法两国的声誉,对上海中法工学院给予了特别的关注。1922年中法工学院第一次学潮发生之前,《申报》社即因工学院系由中法两国政府合办,顾忌影响中法两国政府之荣誉,拒绝公开刊登学生来信。学潮发生之后,法国政府也以学校系承接德国医工学堂而尽力维持,在给法国特派员关于中法工学院的秘密备忘录中明确表示:如果它与《凡尔赛和约》没有关系,也许我们会建议关闭。[61] 然而,由于办理不善,上海中法工学院不但没有承担起中法双方期待的作用,反而损害了中法两国的关系,损害了彼此的声誉。在1927年的学潮中,学生在发表的声明中就公开指责中法工学院“沟通文化之机关,成为少数人噉饭之所,热心求学之士,聊供两国点缀亲善之资”,要求将学校收回自办。1940年9月4日法国驻华大使戈思默在写给政府的报告中也坦承上海中法工学院违背了创办初衷,并没有起到增进中法两国邦交的作用,它不但没有给两国政府带来荣誉,反而使两国政府蒙羞,“成为阴谋和滥用之地”。[62] 同样,留法勤工俭学运动和里昂中法大学创办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也曾不同程度上对促进中法两国的相互理解和友谊产生过一些负面影响。例如,留法勤工俭学运动不加甄别地将一些不具备条件或素质较差者送往法国留学,就有损中国在法国人中的形象,不利于增进中法两国人民的相互理解。对此,许德珩在1920初发表的《欧行见闻录》中即提出忠告,指出“青年学生是一国最有希望的人物,他到国外去,一举一动都于民族的精神上、体面上有关。我一方面希望以后来的同学们自己检点些,我一方面希望国内华法教育会的诸位先生不要胡乱的送人,免得叫人家瞧中国的青年学生不起。”而对接待国的法国来说,他们不能很好地接待和解决来法的勤工俭学生,不但没有扩大其在中国的影响,反而损害法国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形象。一般来说,中外文化教育交流有助于增进中外友谊,但倘若处理不当,也会走向其反面。国际文化教育合作事业在促进国家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是一个有机统一的关系:一桩成功的国际文化教育合作事业,必定有助于增进相关国家的邦交关系;一桩失败的文化教育事业,不但无助于达到增进国家间关系的目的,甚至留下负面的影响。这也是我们回顾上海中法工学院历史和20世纪上半叶其他中法文化教育合作事业时所应记取的一个沉痛的历史教训和启示。
    


    [1] 蔡元培在里昂市爱友市长招待会上的演说词(1924年10月),《蔡元培全集》,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五卷,页289-291。
    [2]有关这些机构的历史请参见拙文《简论北京中法大学》(任继愈主编《国际汉学》第10辑,大象出版社2004年版)、《关于里昂中法大学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5期)、《巴黎中国学院述略》(《青年学术论坛》2002年卷,社科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北京中法汉学研究所的沿革及其学术活动》(台湾《汉学研究通讯》第24卷第4期,2005年11月)。
    [3] 《国际条约集》(1917—1923),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132页。按:由于当时中国的北洋政府因国内民众的反对,并没有在和约上签字,以及战后法国在德国的赔款中支付了获得同济医工学堂的转让金,法方曾认为根据国际法,法国为同济医工学堂的唯一所有者,但在与中方的交涉中,法国政府并没有坚持这一点,只是强调只有中国政府平摊学校经费,才能享有平等的管理权。
    [4] Service des Oeuvres Françaises à l’Etranger au M. Olivier (Olivier & CO. Shanghai), 2 Sept. 1920, CADN, Fonds de Pékin, Série A, N° 447.
    [5]梅朋(Charles B. Maybon)毕业于法国巴黎中央工艺学校(Ecole Centrale des Arts et Manufactures),文学博士,担任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学校校长长达9年。
    [6] Le Wai Chiao Pou à M. Boppe, 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 4 Mars 1921, AMAE, Asie 1918-1940, Chine,V.47, P. 53; Le Wai Chiao Pou à M. Boppe, 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 5 Mars 1921, AMAE, Asie 1918-1940, Chine,V.47, PP. 57-58. 按:中方校长张保熙系为交通部人员,时年39岁,祖籍江苏无锡,毕业于比利时根特(Gand)大学土木工程系,获工程师文凭,历任京汉铁路公司道路与工程部部门主任、机务段与物资部的部门主任、交通部技术委员会特别代表、京汉铁路机务局局长、京汉铁路工程局局长。
    [7] A. Boppe, Ministre Plénipotentiaire de la République Française en Chine, à M. Briand , Président du Conseil, Minist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Pékin, le 18 Mars 1921, AMAE, Asie 1918-1940, Chine,V.47 , P. 51-52.
    [8] 按:1923年学潮之后至1926年中法工专的历年学生人数分别为:1923-1924学年98人,1924-1925学年120人,1925-1926学年143人,见Rapport sur la march des études pendant le 1er semestre de l’année scolaire 1923-1924, Rapport sur le 2ème semestre de l’année scolaire 1923-1924,Service des Oeuvres Françaises à L’Etranger, Carton No. 212. ; Rapport sur la l’année scolaire 1924-1925, CADN, Fonds de Pékin, Série: A, No. 447 bis. ; Rapport sur la l’année scolaire 1925-1926, CADN, Fonds de Pékin, Série: A, No. 447 bis.
    [9] Règlement organique de l’Institut Technique Franco-Chinois, CADN, Pékin, Série A, No. 362.
    [10] 学生通电和启示分别见:《中法工专》,《时报》,1927年3月26日;《中法国立工专学生会紧要启示》,《申报》,1927年3月26日。
    [11] 《蒋总司令对中法学生之表示》,《申报》,1927年3月31日。
    [12] 按:根据《专科学校组织法》和《修正专科学校规程》的规定,专科学校的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见民国史料丛刊第一种:《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印行,1971年版,第一册,乙编教育法规,第58-60页。
    [13] 《本院概况》,《中法国立工学院院刊》(1934年12月1日),第2页。
    [14] Institut Technique Franco-Chinois , Renseignements Généraux, 《中法国立工学院院刊》 (1934年12月1日),第6页。
    [15]民国史料丛刊第一种:《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二册,丙编教育概况,第65页。
    [16] Liste des Eleves Diplômés, 上海市档案馆,Q458-82, P.68。
    [17]外交部致法国大使馆函,CADN,Pékin, Série A,No. 362;Note de L’Ambassade de France au Wai Kiao Pou, Tchongking, le 17 Octobre 1939,CADN, Pékin , Série A ; N° 362。
    [18] Cosme, Ambassadeur de France en Chine, au Minist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Changhai, 4 Septembre 1940, AMAE, Asie-Océanie 1944-1955,Chine, V. 323, P.21.
    [19] 教育部京沪区特派员办公处公函导字第231号,上海市档案馆,Q458-77,第21页。
    [20]教育部京沪区特派员办公处公函导字第247号,1946年11月9日;国立上海高级机械职业学校收条,1946年11月26日,上海市档案馆,Q458-77,第44、69页。
    [21] 有关工学院各类毕业学生人数统计见:《本院历届附属高中毕业生一览表》,《中法国立工学院院刊》(1934年12月1日),第156-165页;Liste des Eleves Diplômés, 上海市档案馆,Q458-82, P.68。
    [22] Cosme, Ambassadeur de France en Chine, au Minist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Changhai, 4 Septembre 1940, AMAE, Asie-Océanie 1944-1955,Chine, V. 323, P. 9 。
    [23] 《中法工专学生反对校长》,《申报》,1927年3月26日。
    [24] 《中法工专学生会致各家队长》,《新闻报》,1927年4月9日。
    [25] 按:根据学校1934年的统计,学生家庭成分依次为:教师38%,商人29%为,政界13%,法律界7%,医生4%,军人4%,农村4%,工人1%,见《学生家长职业百分比较表》,《中法国立工学院院刊》(1934年12月1日);另
    [26] 《本校体育概况》,《本校学生会之历史》,《中法国立工学院院刊》(1934年12月1日),第117-121、102-103页。
    [27] M.E. Naggiar, Consul Général de France à Changhai, à M. de Martel, Ministre Plénipotentiaire de la République en Chine., 17 Septembre 1927, AMAE, Asie 1918-1940, Chine, V. 486, PP. 42-48.
    [28] Compte de Pertes et Profits, Annexe au Premier Bilan de l’Institut Franco-Chinois d”Industrie et de Commerce au 31 Décembre 1921, CADN, Pékin, Série A, No.447
    [29] Compte de Pertes et Profits de l’Exercice de 1922 de l’Institut Franco-Chinois d’Industrie et de Commerce, CADN, Pékin, Série A, No.447
    [30] Compte de Pertes et Profits de l’exercice 1923 de l’Institut Technique Franco-Chinois, AMAE, Asie 1918-1940,Chine,V.485.P.157.
    [31] Rapport Comptable de l’exercice 1924 de l’Institut Technique Franco-Chinois, CADN,Pékin, Série A, No. 362.
    [32] Rapport Comptable de l’exercice Juillet 1926-Juillet 1927 de l’Institut Technique Franco-Chinois, CADN, Pékin, Série A No. 362.
    [33]按:根据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颁布的《专科学校组织法》和《大学组织法》的规定:工业专科学校的常年经费不得低于其规定的10万元的三分之二,也即7万元;工学院的常年经费不得低于20万元的三分之二,也即13万元,见民国史资料丛刊第一种:《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一册,乙编:教育法规,第60、62页。
    [34] Lettre du Chen Pao (Service d’Enquête ) aux Directeures de l’Institut franco-chinois d’Industrie et de Commerce, CADN, Pékin, Serie A, N° 447 bis.
    [35] Résultat de l”Enquête faite à Shanghai au sujet du fonctionnement de l’Institut Franco-Chinois d’Industrie et de Commerce,AMAE, Asie 1918-1940,Chine,V.485,PP. 30-35.
    [36] Wilden, Lettre du Consul Général de France à Shanghai, Shanghai, le 28 Mars 1923, AMAE,Asie1918-1940,Chine,V. 485, PP. 36-42 ; Bouillard au Ministre (法国公使),22 Février 1923, CADN, Fonds de Pékin, Série A, No. 447.
    [37] M.J. Meyrier, Consul, Gérant le Consulat Général de France à Changhai, à M. Le Minist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Changhai, le 27 Juillet 1928, AMAE, Asie, 1918-1940, Chine, V.486, PP. 102-106.
    [38] Cosme, Ambassadeur de France en Chine, au Minist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Changhai, 4 Septembre 1940, AMAE, Asie-Océanie 1944-1955,Chine, V. 323, P. 10 et P. 19.
    [39]法大使戈思默致教育处长高博爱函,1939年11月24日,上海市档案馆,Q458-94,PP. 4-6.
    [40] Bouillard au M. A. De Fleuriau, 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22 Février 1923, CADN, Fonds de Pékin, Série A, No. 447.
    [41] Projet de Constitution de l’Institut Technique Sino-Français, CADN, Fonds de Pékin,Série A, No. 447.
    [42] M. De Martel, 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 à M. A. Briand, Minist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Pékin, le 8 Décembre 1927, AMAE, Asie 1918-1940, Chine, V. 486, PP. 56-59.
    [43] Cosme, Ambassadeur de France en Chine, au Minist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Changhai, 4 Septembre 1940, AMAE, Asie-Océanie 1944-1955,Chine, V. 323, PP. 10-11.
    [44] Règlement Administratif—Personnel européen, CADN, Pékin,SérieA, No. 447 bis.
    [45] Charles B. Maybon, Rapport de fin d’année (1922), Annexe VI : Liste du Personnel , Changhai, le 31 mars 1923, CADN : Fonds de Pékin, Série A, No. 447.
    [46] Compte de Pertes et Profits de l’Exercice de 1922 de l’Institut Franco-Chinois d’Industrie et de Commerce, CADN, Pékin, Série A, No.447
    [47] Bouillard au M. A. De Fleuriau, 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22 Février 1923, CADN, Fonds de Pékin, Série A, No. 447.
    [48] Note confidentielle sur l’Institut Franco-chinois pour les Commissaires Français, CADN, Fonds de Pékin, Série: A, No. 447.
    [49] Le Minist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au Ministre de France à Pékin, Paris, 13 aôut 1925, CADN,Pékin, Série A,No. 447 bis.
    [50] 《1925-1926年教职员表》,CADN,Pékin, Série A,No. 447 bis.
    [51] 见金以林:《近代中国大学研究:1895-1949》,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
    [52] Compte Pertes et Profits de L’exercice 1923 de L’Institut Technique de Franco-Chinois, AMAE, Asie 1918-1940,Chine,V.485.P.157.
    [53] Rapport Comptable de L’exercice 1924 de L’Institut Technique Franco-Chinois, CADN,Pékin, Série A, No. 362.
    [54] Rapport Comptable de l’exercice Juillet 1926-Juillet 1927 de L’Institut Technique Franco-Chinois, CADN, Pékin, Série A No. 362.
    [55]按:表中职工费用包括工资、差旅、度假、津贴、奖金等。
    [56]按:表中一般费用包括通讯、办公、维修、能源、书报、医药、税收、教学、奖助学金等。
    [57]按:表中维持费用包括教室与办公室、员生住宅、车间及商店和校园(院子、花园、过道等)。
    [58]按:表中工场费用包括机器维修与材料及工具费,油、板材、原料、维修,动力。
    [59] 《中法工专学生反对校长》,《申报》,1927年3月26日。
    [60] 《发刊旨趣》,《中法大学半月刊》第一期。
    [61] Note confidentielle sur l’Institut Franco-chinois pour les Commissaires Français, CADN, Fonds de Pékin, Série: A, No. 447.
    [62] Cosme, Ambassadeur de France en Chine, au Minist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Changhai, 4 Septembre 1940, AMAE, Asie-Océanie 1944-1955,Chine, V. 323, P.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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