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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旧约章汇编》求疵一则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聊城大学学报》2006年第 侯中军 参加讨论

    ——1918年税则与1920年税则真伪之辩
    摘要:1918年《修改各国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与1920年《修改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相比,税则部分完全相同。两个文件的附件部分并非原件,而是作者后来附加上的。根据史实,可以肯定1920年没有制订新的税则,有必要从《中外旧约章汇编》中剔除1920年10月20日的《修改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
    王铁崖先生编撰的《中外旧约章汇编》是研究中国近代史的一部重要工具书,该书虽然旨在汇集所有的中外约章,但是由于资料的限制,书中所列出的中外文件并不都属于中外旧约章的范畴,同一个文件的罗列或某些重要文件的遗漏在所难免。正如作者在编辑说明中所说的那样:“希望尽可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所有的旧约章都包括进去。但是,由于约章的范围很广,有些章程、合同很难找到,编者还没有找到,因而未能包括进去”。[1]虽然该书就如作者所说的那样难免有不足之处,但是瑕不掩瑜,在研究中国近代史上的条约时该书仍是最重要的一部参考书,没有学者能够避开此书。就作者见到的关于不平等条约的著作,甚至举凡引用条约的学术论文,十之八九是引用的此书。我在使用这部汇编的过程中发现,1918年的《修改各国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与1920年的《修改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属于同一个文件,有必要剔出其中的一个。[2]鉴于此书在研究中国近代史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著文把此问题了解清楚。
    首先来分析一下两个文件的内容
    两个文件的标题相比,1918年的文件比1920年的文件多出了“各国”两个字。但是这不能说明实质问题,必须对两个文件的组成进行比较分析。 1918年文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修改后的税则;二是作为附件的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1920年的文件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修改后的税则:二是善后章程;三是作为附件的禁运品办法。 虽然两个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不一样,但是如果仔细看一下原书的说明,我们会发现两个文件的组成部分中,除税则本身之外,其余的部分是王铁崖先生自己根据不同的文件附在上面的。 《中外旧约章汇编》在计算1918年的章程时依据的是“日支条约”和“马慕瑞:中国约章”,“本税则见‘日支条约’,页1045-1078。英文本见‘马慕瑞:中国约章’,卷2,1456-1483”。[3]但是王铁崖先生也没有见到该章程的汉文原本,“善后章程汉文本未找到,英文本见‘马慕瑞:中国约章’,卷2,页1483-1484。但善后章程与一九0二年八月十九日的‘续修增改各国通商进口税则’所附的‘善后章程’完全相同,因即采用该善后章程的汉文本”。[4]因此1918年文件中的善后章程实际上是1902年文件的章程。
    作为1920文件第二个部分的善后章程也为原文件所未有,而是作者在考证之后附在其后的,王铁崖先生在文件的附注中对此有明白的说明,“本税则后的善后章程似系中、美两国‘补约’时所修订的,但为方便起见,也放在本税则之后”。[5] 1920年文件的第三个部分是作者附在税则上的,原文件没有这个“禁运品办法”。我们阅读王铁崖先生在附注中的说明就可以知道这个“禁运品办法”的来历: “禁运品办法”是中国方面所订的,但在上海召开的修改税则委员会曾经对于禁运品问题通过一项议决案,议决案的全文如下:
    “本委员会拟请中国政府与各国商量,允将硫磺、硝石、白铅等列于禁运货物清单之外,又将下列各货,由海关随时所发禁运货物清单中开除之,即钠硝酸盐化水素硫酸钾所成各酸盐磷、显微镜、测量绘照各仪器、铁镬等,是也。又,关于向华得领准运禁货特别执照之手续,于其能力以内,使愈省略;又在施行禁令以前,应将禁运货物列单预布。”
    议决案见“中国关税史料”,第14编,页32。
    “禁运品办法”因与本税则及善后章程有关,附在本税则及善后章程之后,以供参考。
    我们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断定,两个文件除税则本身之外,其余的组成部分都不是原件。一个是作者附加的,一个是作者转引的。搞清楚这一点对于我们判断这两个税则的真假非常重要。既然两个文件除税则之外的组成部分都为原文所未有,因此判断文件的关键就在于税则本身的条款了。 仔细比较这两个税则,我发现,除了用来记录的形式不同外,所有的实质性内容,即关于某项商品的税率,完全一样。1918年税则采用了列表的形式,而1920年税则用的是文字说明。
    
修改各国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 (1918)
列号
    
单 位 及 税 则
品 名 关 平 银

    二
    三
    …… ……
布匹类 (一)原色棉布品门 市布原布粗布细布 宽不过四十英寸长不过四十一码 (甲)重七磅及七磅以下 (乙)重过七磅不过九磅 (丙)重过九磅不过十一磅 市布原布粗布细布 宽不过四十英寸长不过四十一码每方英寸过一百十线 (甲)重过十一磅不过十二磅半 (乙)重过十二磅半不过十五磅半 (丙)重过十五磅半 ……………………………………………… …………………………………………… ……………………………………………
    疋 疋 疋
    疋 疋 疋 …… …… ……

    O·0九一
    O·一三
    O·一八
    0·二0
    0·二三
    0·二七
    ……
    ……
    ……

    
修改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1920)
    
棉花及棉货类 原色棉布品 (一)市布原布 粗布 宽不过四十英寸
     细布 长不过四十一码
     (甲)重七磅及以下 每匹九分一厘
     (乙)重过七磅不过九磅 每匹一钱三分
     (丙)重过九磅不过十一磅 每匹一钱八分
    (二)市布原布 粗布 宽不过四十英寸
     细布 长不过四十一码
     每英方寸过一百十线
     (甲)重过十一磅不过十二磅半 每匹二钱
     (乙)重过十二磅半不过十五磅半 每匹二钱三分
     (丙)重过十五磅半 每匹二钱七分
    (三)……………………………………………………………………………
    …………………………………………………………………………………

    通过这种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两个税则除了在具体的物品名字上偶有区别之外,作为实质性内容的税率完全一样。
    其次,1918至1920年间只开了一次修改税则会议,而且只制定了一个税则
    北洋政府参加巴黎和会的代表和会各国提出了自己的七项要求,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求恢复中国的关税主权。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团要求恢复中国关税主权要求的文件对中国的关税历史进行了总结,通过这个官方文件,我们可以一目了然的看清中国近代史上几次税则修订的情况: “中国现行海关税则,发端于1842年之中英《江宁条约》。次年依据该约议定则例,按货注明税率。大抵以值百抽五为比例;然亦有值百抽十者。嗣后他国与中国通商,即援此为例。及1858年,中国与英法等国改订税则,始一律以值百抽五为率。各约内均有按期改订之规定,即嗣后所订商约,亦均有改订之条款;然自1858年以来,仅于1905年及1918年改订两次,亦不过改订货价;而值百抽五之率则仍旧贯。此项税则不特不公,且亦不合科学原则。盖日用必需之品课税之重,与奢侈品无异。其流弊必至大伤中国之财源与商务。”[6]
    这个要求收回关税主权的文件虽然没有被巴黎和会采纳,但是通过这个文件,我们可以知道,截止到1919年11月13日巴黎和会召开前,中国一共进行过三次税则修订:1858年一次,1905年一次,1918年一次。因此可以肯定,1918年的确修过一次税则。从当时的报纸报道中我们也可以证实这一点。1918年“东方杂志”发表了一篇“中国海关之新税则”的文章,文章作者通过对中国修改税则委员会会长蔡廷干的采访,简要介绍了这次新税则的修订经过。“中国关税修正委员会会长蔡廷干君,今晨由天津乘专车来京,报告总统以该会会议之结果。记者不期于车中与之相识,谈次,蔡君云,中国关税之修正已于上星期告竣……将于明年岁首施行”。[7]1918年12月20日的“民国日报”也以“改正关税之近闻议决各项将签字说”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上海关税改正委员会协商事件概已告终,吾国委员长蔡廷干已于昨日回京,将协商结果报告。惟闻蔡氏已于昨日午后四时半又复出京赴沪,盖闻该委员会订于月之二十日开最后会议,其议决各项即拟一律签字,一俟各国悉行签字后即可实行云。”[8] 由于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团的要求遭到与会各国的拒绝,北洋政府一直希望再找机会讨论修改税则的问题,于是在华盛顿会议上,中国的关税问题重又提出。经过努力,华盛顿会议终于通过了《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条约的第一条附件规定:“1918年12月19日上海修正税则委员会所采用之中国进口货海关税表应立行修正,以期其税率适合于中国与各国所订商约中规定切实值百抽五之数”,这里直接提到的是1918年税则,而只字未提1920年税则。[9] 如果的确有一个1920年税则的话,为什么要绕过它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1920年没有修订新的税则。但是我们是否据此就可以断定1920年的税则属于重复的呢?要回答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考证1920年税则的来源。 王铁崖先生在1920年税则的附注中注明了该税则的来源,现把原文摘录如下: 本税则系经一九一八年十二月在上海召开的修改税则委员会讨论并于十二月二十日大会上通过。据“中国关税史料”,第14编,页38,所转载的上海“申报”消息,本税则于一九一九年五月底得各国政府承认,准备于同年七月一日正式宣布并于八月一日施行。但实际上本税则并未施行,中美两国又于一九二0年十月二十日签订“修改通商进口税则补约”,在补约中对本税则表示同意,并将本税则附在补约之后,因而本税则的正式发表是在该补约签订之时。“北洋外交公报”第13期和第14期所载的本税则即系附在中美“修改通商进口税则补约”之后。[10]
    这段注解告诉我们,1920年税则就是1918年修改税则委员会所通过的那个税则,1920年期间没有制订新的税则,本税则实系中美“修改通商进口税则补约”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本税则没有按期施行,所以当中美两国于1920年签订“修改通商进口税则补约”时,还是以这个税则为蓝本。既然1920年的税则是依据中美“通商进口税则补约”而得出,那么如果我们再深究一步,看一下“通商进口税则补约”的税则来历,事情就会完全搞清楚了。 在中美“通商进口税则补约”的附注中记载了该补约所载税则的来历,“本补约所附的通商进口税则即一九一八年十二月二日在上海议定 的修改通商进口税则”,因此,可以清楚的知道,该补约的税则就是1918年税则,所以根本没有1920年税则。[11] 既然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1920年税则,那么 “修改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 怎么会出现在《中外旧约章汇编》中所列的1920年的文件中呢?原因就在于作者引用不同的文件时未能仔细鉴别,而这些不同的文件在记载这同一个税则时又以不同的方式出现,极易使人误算。 《中外旧约章汇编》在计算1918年的章程时依据的是“日支条约”和“马慕瑞:中国约章”,“本税则见‘日支条约’,页1045-1078。英文本见‘马慕瑞:中国约章’,卷2,1456-1483”。[12]1920年的章程所依据的是“北洋外交公报”,“本税则及章程见‘北洋外交公报’,第13期,页8-45;第14期,页1-31”[13]。不妨这样认为:1918年税则修改委员会通过该税则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真正实施。由于没有实施,所以中国方面的关税文件没有此次税则的正式记载,但是日文的“日支条约”和英文的“马慕瑞:中国约章”依然如实地记载了这次税则。所以王铁崖先生在梳理这些文件时,就把外文本的这次税则收录了进来。由于中美签订“修改通商进口税则补约”时把此税则附在了补约之后,而且被北洋政府的官方文件“北洋外交公报”记录在案,所以王铁崖先生以为这是一个新的文件,于是就把该税则从中析出,并附上了善后章程。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1920年税则就是1918年的税则,1920年没有制订新的税则,有必要从《中外旧约章汇编》中剔除1920年的第15号文件,即“修改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
    


    [1] 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 第一册 )编辑说明,三联书店,1957年版。
    [2] 其实已经有人发现《中外旧约章汇编》有可能重复计算文件。见李玉《中外旧约章汇编求疵一则》,《历史研究》2000年第三期。
    [3]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三联书店,1959年,第1472页。
    [4]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三联书店,1959年,第1472页。
    [5]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三联书店,1962年,第131页
    [6] 王正廷:《中国恢复关税主权之经过》下编, 北洋政府外交部编撰委员会1929年编,第 1页。
    [7]《东方杂志》,第16卷,第2号,第177页
    [8]《民国日报》,中华民国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张第三版。
    [9]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 三联书店,1962年,第221页。
    [10]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 三联书店,1962年,第131页。
    [11]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 三联书店,1962年,第133页。
    [12]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 三联书店,1959年,第1472页。
    [13] 王铁崖 中外旧约章汇编 第三册 三联书店 1962年 131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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