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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与“力”之间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国际经济评论》2006年第 雷 颐 参加讨论

                
    ――以李鸿章处理“秘鲁华工案”和英国“马嘉理案”为例
    在国与国之间的“外交”中,“公理”与“实力”是两大重要因素。不过有“理”者未必有“力”,有“力”者未必有“理”,因此“理”与“力”的关系确实复杂难明。在“炮舰外交”横行的19世纪,“力”无疑远较“理”强。在这种背景下,积贫积弱的近代中国往往有“理”而无“力”,在错综复杂、结果难料的外交纷争中究竟是“不自量力”地“据理力争”还是甘认“无能为力”而“委曲求全”,确难判断。决策正确,则国家、民族利益得到维护;决策失误则国家、民族利益受到损害。而李鸿章在19世纪70年代中期几乎是同时处理的“秘鲁虐待华工案”和英国翻译被杀的“马嘉理案”,颇为典型地表明了弱国在“理”与“力”之间的困境。
    据理力争
    在对外交往中,李鸿章向来倾向于“息事宁人”、“委曲求全”,但与秘鲁关于华工问题的谈判却态度强硬,颇为少见,却也能反映出他的对外交往的策略。
    我国东南沿海人多地少,因此向有出洋谋生的习惯,在近代以前,华侨主要集中在东南亚一带。不过,这些背景离乡到海外谋生的华人却一直被视为“天朝弃民”,所以“祖国”并不关心他们在海外的生死存亡。满清王朝由于实行严厉的锁国政策,屡屡严申海禁,对出洋谋生者更加仇视。
    清初规定凡官员兵民私自出海贸易及迁往海岛居住者都按反叛、通贼论处斩,凡国人在“番”托故不归者一旦回国,一经拿获即就地正法。到雍乾两朝,对出洋者的处理虽已无那样严厉,但仍视其为对天朝的判背。如雍正曾两次降谕说“此等贸易外洋者,多系不安本分之人”,“嗣后应定限期,若逾期不归,是其人甘心流移他方,无可悯惜,朕意不许令其复回内地”。“从前逗留外洋之人,不准回籍”。乾隆五年(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爪哇屠杀逾万华人,即史上著名之“红河(溪)惨案,消息传到国内,当时的两广总督却上奏说:“被杀汉人,久居番地,屡邀宽宥之恩,而自弃王化,按之国法,皆干严谴。今被戕杀多人,事实可伤,实则孽由自作。”乾隆则表态曰:“天朝弃民,不惜背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这就是当时中国政府对海外华人的态度。
    鸦片战争使中国大门洞开,清政府不得不屈服列强压力,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其中一项是允许华工出洋做工。因为列强此时需要要招徕大量中国廉价劳动力,以满足黑奴贸易被禁止后各国殖民地对于劳动力的需求。由于中国“开禁”,葡、荷、西、英、美、法等国家的“人口贩子”开始以“猪仔贩运”、“苦力贸易”、“赊单苦力”、“合法招工”等各种非法、合法手段从中国沿海各地掠卖华工到南美洲、大洋洲和太平洋各岛做劳工。各地华工受到残酷迫害与压榨,成为变相的奴隶,许多人死于非命。
    华工的悲惨遭遇,引起了中外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愤怒。由于允许华工出洋,清政府对华工的态度自然也有所转变,开始关注海外华工生存状况。秘鲁是掳掠上、虐待华工的主要国家之一。1869、1867年总理衙门先后接到由美国公使转来的秘鲁华工求援禀文,曾有要施以援手的表示。而李鸿章早在1870年就关注过海外虐待华工问题,曾建议总理衙门在日本长崎派员,兼充各港领事,以资联络邦交,保护华侨。1872年,他得知一艘拐运华工的秘鲁轮船在日本被扣后,立即愤怒地表示由于秘鲁与中国并未建交、更无有关贩运华工条款,所以纯系非法,建议清政府派员赴日会审。1873年10月秘鲁代表葛尔西耶(Garcia y Garcia, Aurelio)来华商定两国通商条约事宜,总理衙门要李鸿章与葛谈判时提出由于秘鲁虐待华工应令其将华工全部送回中国、并且声明不再招华工,然后才能商议两国立约问题。李鸿章判断,要求在华招工是秘鲁此次提出“立约”的主要目的,所以要籍此严定有关章程、“以除民害”,并回复总理衙门表示严格遵示,对秘鲁的无理、过分要求“据理斥驳”、“内外一意坚拒”。从10月下旬起,李鸿章开始与葛尔西耶谈判。谈判中,葛氏矢口否认秘鲁虐待华工,说是传闻失实,报道有误,反说秘鲁一贯保护华工,并提出中方可以派人到秘鲁调查。对此,李鸿章出示了种种证据,并斥责秘鲁为“无教化、无礼仪”之国,虐待华工已为西方各国共知,更引起中国民众的强烈愤怒。同时他“将计就计”,表示同意派人到秘鲁调查华工状况,等查明华工状况后再决定是否与秘鲁立约。这一招果然厉害,葛尔西耶不得不出尔反尔,表示反对,并以中断谈判回国相要挟。李鸿章态度依然强硬,谈判陷入僵局。由于是秘鲁急于与中国“立约”主动提出要与中国谈判,所以葛尔西耶暗中请英国驻华公使来津劝李鸿章妥协,勿令葛氏返国,此建议也为李鸿章明确拒绝。看到李鸿章不为所动,葛尔西耶便于12月中旬离开津赴京,想活动其他列强一起向总理衙门施压。李鸿章对他说按照惯例,封河后自己将回到省城保定处理直隶省政务,公务繁忙,只能在第二年春回天津时再商谈立约之事。双方谈判遂告一段落。
    1874年5月,葛尔西耶又回到天津与李鸿章重新谈判。经过一番唇枪舌战,双方终于议定《会议查办华工专条》草案,而后开始谈判通商条约事宜。双方均有准备,各有方案,最核心的问题是秘鲁能否与其他列强一样“利益均沾”,而李鸿章坚决不同意此点。葛氏见李鸿章毫不动摇,又活动其他列强向总理衙门施压。在列强压力下,总理衙门倾向妥协。这时李鸿章见得不到总理衙门的支持,终于在6月底与葛尔西耶签订了《中秘查办华工专条》与《中秘友好通商条约》。这两个条约双方各有让步:秘鲁要求的与西方列强“一体均沾”被写入条款,这是中方原本不同意的。但在中方坚持下,秘鲁原来不同意或不甚同意的一系列保护华工的措施也写入条款。如规定中国派员到秘鲁调查华工状况,华工在秘鲁享受寄寓该国其他外侨的一切权益,华工受到雇主虐待可向当地政府或法院控告,秘鲁政府有保护华工和督促雇主履行同华工签订的合同的责任,合同期满应出资送其回国,秘鲁船只不准在中国口岸诱骗运载华人出洋、违者严惩。
    1875年7月,秘鲁派遣特使爱勒谟(Elmore,Juan Frederico)来华换约。事前李鸿章已派陈兰彬、容闳秘密到古巴、秘鲁调查华工情况。李鸿章得知中国秘鲁条约签订后华工在秘鲁依然受残酷迫害,非常气愤。他在给总理衙门的信中怒不可竭地写道:“自陈、容二员节次分往详查,始悉该国虐待华工甚于犬马,受虐者自尽者不知凡几。凡有血气之伦,莫不切齿。”由于秘鲁言而无信,所以他提出如果不在照会中“剀切议明即含混与之换约,则是从前既往之华工不能使生,而随后之复往之华工又将就死,而十数万日在水火,喁喁待援之人更无来苏之望矣。”因此他认为不能就此与秘鲁换约,提出保护华工的换约附加条件,即或加订条件,或添用照会,然后再与以前签订的条约一并互换。对李鸿章的提议,爱勒谟以自己只来换约、未被授权其他事宜表示拒绝,并且提出根本不应讨论此事。在谈判中,由于李鸿章等态度强硬,爱勒谟甚至拂袖而去,私下又找一些列强驻华使节为其说项,由他们“担保”爱勒谟在换约后交出照会。但李鸿章毫不退让,经过将近一个月的反复争辩,终于迫使爱勒谟以过照会的形式保证秘鲁切实保护华工。8月7日,爱勒谟交出照会,中秘条约同时在天津正式互换。李鸿章当然明白仅凭条约并无法约束秘鲁,所以上奏朝廷立即派员出使秘鲁,随时保护华工利益。朝廷接受了李鸿章的建议,决定派陈兰彬为出使美、西、秘国大臣,容闳帮办一切事宜。
    在中秘交涉中李鸿章之所以“一反常态”地“据理力争”、表现出少有的强硬维护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与尊严,因为他认为秘鲁只是一个各方面还较落后的小国、穷国,不足以对中国构成威胁。而对强国,他则是“有理也让三分”。当然,此由他对“时”、“势”的判断所决定。在处理“秘鲁虐待华工案”同时发生的“马嘉理案”或曰“滇案”,他的态度,则大不相同。
    委曲求全
    要了解李鸿章处理马嘉理(A.R.Margary)案的整个思路,则不能不先对当时中国面临的周边环境有所了解。
    在19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清政府认为列强意在通商而不是要推翻其统治“取而代之”,意识到可以利用列强来镇压太平天国,因而调整其对外政策;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列强之间对中国实行了被称为“合作政策”的联合侵略政策。因此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了所谓“中外和好”的局面。然而,各帝国主义国家实际都想自己在华利益的“最大化”,表面“合作”暗中却加紧自己的侵略活动,所以它们对华侵略的“合作政策”根本不可能持久。到70年代中期,列强纷纷加紧在华侵略活动,中国西北、东南和西南边疆的危机几乎同时出现。如俄英染指、争夺新疆,日本开始侵台试探,英、法两国分别加强了对缅甸和越南的侵略,其意在侵入我国的西南边疆。这些,标志着边疆普遍危机的开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了看似偶然实却必然的“马嘉理案”。
    如前所述,英、法两国早就分别侵占了与我国西南边境接壤的缅甸和越南,从19世纪60年代起,两国就开始了侵略我国西南的竞争,云南由于与缅甸、越南两国相邻,因而首当其冲。为了先于法国进入云南,英国于1874年,英国在印度和缅甸殖民当局组成了由陆军上校柏郎(H.A.Browne)率领的探路队侦探开辟滇缅商路的可能;同时,他们要求英华公使派一名通晓汉语、熟悉中国情况的官员到缅甸随同探路队进入中国。这年7月,英国驻华使馆来到总理衙门,要求中方发给几名官员由缅甸进入云南的护照。总理衙门提出边境地区难保安全,但在英方执意坚持下,更由于当时日本侵略台湾时局紧张,总理衙门不愿此时引起英方不快,随即同意英方要求。
    英方决定派上海英国领事馆官员马嘉理到云南迎接柏郎的探路队。马嘉理从上海动身,经湖北、湖南、贵州进入云南然后入缅,于1875年1月17日从到达缅甸八莫,与已在八莫的柏郎等人会齐。2月初,他们开始向中国边境进发;2月21日,先行进发的马嘉理一行在中国云南蛮允附近为边吏李珍国率部和当地士绅所阻,双方顿起冲突,马嘉理开枪打伤中方一人,中方随后将马嘉理及其与几名随行的中国人打死。柏郎未敢继续前进,率探路队退回缅甸八莫。事后,云南巡抚岑毓英向清政府报告说杀死马嘉理的是当地“野人”。但英方认为岑毓英素来仇视洋人,李珍国为岑的部下,如无岑的指使李珍国不敢擅自阻拦、更不敢杀死马嘉理。不管究竟是否岑毓英指使,此事确给英方攫取更大侵华权益提供了口实。
    此案发生后,英国外相立即训令驻华公使威妥玛要求清政府作详细调查,并提醒他牢记探路队到云南的目的。1875年3月19日,威妥玛正式向中国政府提出六条要求:一、中国和英印政府派员前行调查;二,英印政府可再派探路队入滇;三,赔款15万两;四,中英立即商定办法落实1858年天津条约所规定的优待外国公使;五,免除厘金;六,解决中英间历年“悬案”。这六条的前三条与“滇案”有关,而后三条与此案根本无关,足见威妥玛欲将以此作为扩大侵略中国权益的借口。
    如前所述,这时正是中国的西北、东南边境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因此听说马嘉理被杀,清政府大吃一惊,急忙向威妥玛表示将尽快通知云南当局进行调查。随后上谕严令岑毓英迅速确查究办此案。对于威妥玛的六条要求,清政府断然拒绝。威妥玛由于一时没有强有力的手段强迫中国就范,同时其他国家也反对英国单独扩大在华权益,于是改变策略,集中要求实现前三条要求,并以与中国断交相威胁。在他的威逼下,清政府开始妥协,原则上同意英方的前三条要求。由于当时只有上海可与伦敦通电报,为便于与本国政府联系同时要求柏郎到沪相商,威妥玛于1875年4月初到达上海。为表示重视,中国则在6月19日任命李鸿章的哥哥、湖广总督李瀚章为钦差大臣和前总理衙门大臣薛焕前往云南查办。采取退让和息事宁人的方针,是清政府对此案的基本态度,从曾国荃给其侄曾纪泽的一封信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情状:“京师城里以威妥玛拂衣出京,大家恐惧情状,亦颇露丑。”稍后介入此事的李鸿章采取委曲求全态度,自不使人感到意外。
    经过与本国政府紧锣密鼓的联系后确定了此案方针方针后,威妥玛于8月初由上海返回北京路过天津时主动找李鸿章商办此事,意在借李之力使清政府尽快屈服。而清廷也指令李鸿章设法打探英国的真实想法,并要他尽可能“开导”威妥玛缓和事态,同时要求他与丁日昌“相机而行,力顾大局,俾免决裂”。因此李鸿章在天津与威妥玛及其翻译梅辉立(W. F.Mayers)多次会谈交涉。
    “俾免决裂”自然成为李鸿章的方针。威妥玛到天津时,李鸿章刚处理完日本侵台事件,正就秘鲁虐待华工事件与秘鲁交涉。在给朝廷的《秘鲁换约事竣折》中,他就提到“此次威妥玛为云南之事,气焰张甚”。在随后的一系列奏折和给总署的信函中,他多次提到威妥玛“愤激不平之气,狂妄无理之言,殊甚骇异”。威妥玛怒气冲冲地说事情已经发生半年中国一直拖延不办,并当着李鸿章的面指责总理衙门说总署向来遇事总说从容商办,但却一件都不办,“今日骗我,明日敷衍我,以后我再不能受骗了。中国办事那一件是照条约的?如今若没有一个改变的实据,和局就要裂了”。“和局就要裂了”一再成为威氏的“杀手锏”。尽管李鸿章连连解释说中国一直按条约办事,但威氏完全不听解释,指责中国“自咸丰十一年到今,中国所办之事,越办越不是,就象一个小孩子,活到十五六岁,倒变成一岁了。”竟提出“中国改变一切,要紧尤在用人,非先换总署几个个不可”。对此言论,李鸿章则“严辞辩驳,并晓以国政非尔等所能干预,彼此既经立约和好多年,难道竟将条约半途而废?且威大人与总理衙门大臣共事已久,均极相好,不就应出此无理决裂之语。”在多次交涉中,威妥玛提出了几条具体要求:在通商口岸撤去厘卡;内地多开商埠;优待公使;清政府护送英国到云南调查的有关人员;派一二品实任大员亲往英国对滇案表示歉意;朝廷应降旨责问岑毓英等对此案失察之责;派遣道歉使臣及责问岑毓英的谕旨必须明发并在《京报》上公布;这些谕旨中凡提到“英国”字样必须抬写,因为中国文书中提到朝廷、国、圣上、祖宗、坛庙等传统都是抬写,英国此要求有与中国平行对等之意。
    在与威妥玛的交涉中,李鸿章的策略是无论如何不能破裂,尽量将此事说成是当地“野人”所为,与当地官员关系不大。同时,表示可以满足威氏提出的一些条件。但对于诘责岑毓英一条,他提出现在情况还未查清,要等到查确实情后再分别参办。不过,在给朝廷、总理衙门的奏折和信函中,他则对岑毓英大为不满。英方曾提出马嘉理持有中国护照,是合法进入中国境内反被地方官所杀,这说明“朝廷禁令不能行于外省,洋人入内地到处皆可藐视效尤,用兵劫杀,和约必不能守,衅端必不能免”。李鸿章认为英方的看法“语虽激烈,却亦近情”,而岑毓英来信说当地军民“齐团守境,尚无不合”表明“其于外交之道懵然不知,殆未为大局计,亦未为自固计耳”。在给郭嵩焘的信中也写道:“岑公藐视外事,初太唐突,继复迁延,致成积衅。”同时,他在8月13日给总理衙门的《请酌允威使一二事》的信中建议同意派使臣赴英道歉、责问岑毓英但不公开发钞、同意英人前往调查等事。总之,他的看法是同意“一二事”,“俾威使得有转场”。
    但李鸿章的这一策略并未奏效,威妥玛执意要求满足全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李鸿章对有可能“失和”“深为焦虑”,于8月24日又给总理衙门写信,再三强调他认为“滇案不宜决裂”的理由。他建议由总理衙门上奏,请旨密敕其兄李瀚章等“认真查究”,并且“措词不妨从严,缘滇中视此事太轻”。而“中外交涉,先论事理之曲直。此案其曲在我,百喙何辞”。他认为,中国只能委曲求和,并将其比作壮夫断腕:“语云毒蛇螫手,壮夫断腕。不断腕则毒螫不能消也。”之所以强调“壮夫断腕”,因为他知道清政府不愿处罚有关官员,认为有失体统:“本案紧要关键所在,尊处难于措手,自恐有大吏失体之处。”因此,他对总理衙门劝道:“然若朝廷为其所累,致坏全局,则失体更甚。熟重熟轻,高明必思之熟矣。”当然,他的主张是处罚低级官员而轻责高官,不仅想让“下级”担责以保“上级”,同时还有进一步打消总理衙门对处罚官员的顾虑之意:“边将调练擅杀之罪重,而疆吏失察之咎轻,正所以保全疆吏。”他告诉总理衙门自己本想满足威妥玛一二项要求以息事宁人,但威氏根本不答应,“竟不肯丝毫通融”,故威妥玛已准备进京与总理衙门交涉。对此,李鸿章提出自己的意见:“如不大碍国体,似可酌量允行,以慰其意而防其决裂。”因为一旦决裂,后果不堪设想:“若果决裂,不仅滇边受害,通商各口先自岌岌莫保,南北兵力皆单,已有之轮船炮台断不足以御大敌。加以关卡闭市,饷源一竭,万事瓦解。彼时贻忧君父,如鸿章辈虽万死何可塞责。”最后这句话端的是一箭双雕,既表明自己如此妥协也是为了忠于朝廷,同时也是提醒总理衙门的官员:中英一旦决裂,你们根本担不起这个责任,“万死何可塞责”!
    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内,中英双方为“马嘉理案”反复交涉,清政府的基本原则是避免“决裂”。这固然是清政府早就定下的方针,但也与李鸿章的主张有关。
    虽然威妥玛到天津与李鸿章多次会谈想藉李影响清廷政策,清廷也想要李鸿章打探威氏的真实意图,但李鸿章毕竟没有被正式授权处理此事,许多事情无法做主。所以,威妥玛在1875年9月就回到北京,直接与总理衙门交涉。
    回到北京后,威妥玛继续坚持优待公使、扩大各口通商特权、云南边贸、整顿商务等条件。对这些条件,总理衙门不可能完全接受,所以谈判时断时续进行了好几个月。当然,在威妥玛的威逼下,中方步步退让。1876年4月,李瀚章、薛焕的查办结论终于出炉,奏报到京。按照他们的说法,杀死马嘉理和阻止柏郎的都是当地的“野人”。对此结论,威妥玛的反应非常强烈,认为“直同儿戏”,要求“岑毓英以及各官各犯,必须提京审讯;李瀚章、薛焕查办不实,亦应一并处分”。声称:“中国如不照办,是国家愿自任其咎,自取大祸。”这时,清政府准备在增开口岸及整顿商务等方面满足英国的要求,但坚拒将岑毓英等提交审讯。5月31日,恭亲王奕訢与几个总理衙门大臣访问威妥玛,威氏再次要求将岑毓英等多名中国官员提到京城重审。奕訢立即声明此事万办不到,案件已在云南审理结束,而且21日上谕已经宣示岑毓英因母丧丁忧去官。对总理衙门这种态度威妥玛其实已经料到,所以在6月2日,总括英国的要求列为八条。他告诉总理衙门,如果中方接受这八条,可以不重新提审岑毓英等中国官员,并电告英国政府除赔款外,马嘉理案已经结束。如果八条被拒,他则坚持要求提岑等人到京审讯。如连此点也不答应,英国将从中国撤回使馆人员,要求巨额赔款,并占据部分中国领土作为担保。很明显,威妥玛知道清政府肯定不会同意将岑毓英等高官提京重审,实际是将此条作为讹诈清政府同意其他种种要求的条件。这八条要求是一年多以来英方关于“马嘉理案”本身及英国扩大在华权益的具体化。
    威氏八条提出后,中英双方展开紧张谈判。对他的要求,清政府当然不能完全同意,但又害怕谈判破裂,于是清赫德出来调停。威氏看透清政府其实不敢反抗,只是不愿意一下子完全接受,总想讨价还价一步步妥协。而这时英国正因土耳其问题发生国际危机,英国外交部要求威妥玛尽快解决此事,所以威氏对清政府的步步妥协政策已不耐烦,于是又离京经天津赴沪,以谈判破裂相要挟。他这一招果然见效,清政府急忙命令李鸿章在天津设法挽留并尽量与他定议,为李鸿章正式介入此事提供“引线”。
    李、威会谈后,威妥玛一方面坚持离津南下上海,另一方面却又要求清政府正式委派全权大臣与他谈判,为“和谈”留下余地。威氏不久到烟台避署,又通过赫德指名要李鸿章作为清政府全权大臣到烟台与他谈判。在英方的威逼下,清政府于1876年7月28日命令李鸿章到烟台与威妥玛会谈,李鸿章正式负责解决此事。李鸿章认为此事应迅速了结,因为拖得越久,越易节外生枝,英方要价越高,而将岑毓英等提京审讯是威妥玛要挟的主要手段,因此主张提岑毓英来京与威妥玛面质。但总理衙门认为“此举有碍中国体制,中国决不能允”,而其他方面均可让步。其实,这一年多的种种“背景”,已大体决定了谈判的结局,李鸿章也自知难有作为。所以,大有进退两难之感。他在给沈葆桢的信中说英国可以对中国朝廷随意提要求,而我却不能随意对待他们,因为“稍不如愿,恐兵端随其后,若使其如愿,天下之恶皆归焉”。也就是说,如果不遂英方之愿,双方就可能开仗;如果满足英方要求,自己就要承担“天下之恶”的罪名。在给总理衙门的信中,他表示原来希望能另派大员前往谈判,但“今既奉旨专派,虽蹈汤火,岂敢固辞”,但他又一吐苦水:“将来筹办有未周到,不求局外原谅,不顾事后讥弹,幸同共济者尚能鉴其苦衷耳!”很明显,他深知谈判结果必定是屈服,会遭到国人痛责,他谨希望总理衙门和朝廷能体谅他的苦衷。另一方面,他这也是提醒总理衙门谈判结局也有你们一份,责任要由大家共负。
    李鸿章要离津赴烟台的消息传来,天津绅民一怕影响本城安定,二怕英国人将李鸿章抓走,便在城厢内外遍贴告白,同时集会选出代表到总督府攀留,表示如果李鸿章启程,他们将“卧路攀辕”,不然就与洋人滋闹。李鸿章认为在天津会谈于己有利,便利用舆情,派人到烟台面邀威妥玛到天津会谈,但被威氏严拒。威妥玛之所以坚持要在烟台会谈,因为烟台距大连仅有几小时的航程,一支英国舰队就停泊在大连港内,足以显示军事力量。果然,在中英会谈开始不久,英国舰队司令就乘兵船来到烟台,明目张胆进行武力威胁。在美国公使劝说下,李鸿章终于8月17日乘轮船离开天津,第二天到达烟台。会谈尚未开始,在会谈地点的选定上中方先即遇挫。
    会谈一开始,威妥玛就要求提岑到京审讯作为要挟手段,为李拒绝。由于烟台是避暑胜地,此时俄、法、西、美、奥等国驻华公使均在此渡假,他们对一年多来英国一直想单独扩大在华权益的做法日益不满,不赞成威氏的一些横蛮要求。李鸿章当然知道此点,仍用其“以夷制夷”的基本路数,表现出镇定、悠闲之态,先后应邀参观德国、英国军舰,并设宴招待英、德、美、法、日、奥七国公使,营造出“群情欢洽”的样子,他们因此纷纷出来调停,“公论颇不以提京为是”。第二、第三次会谈仍是从提岑到京说起。李鸿章知道朝廷决不可能同意此点但在其他方面可以让步,只得力求威氏另议其他办法作为免议提京的交换,正中威氏下怀。在会谈中,威妥玛为了尽快达到目的,威胁说中国十八省地方官大都藐视外国人,只有像1860年英法联军打到京城“那时或可改心”。他进一步说“此案若问真正罪人,不是野番,不是李珍国,也不是岑抚台,只是中国军机处”。他边说边取出一则属于中国机密的咸丰十年间要求地方官限制洋人的谕旨作证,大大出乎李鸿章意料。
    李鸿章在给总理衙门的“述烟台第四次会议并论外交”的信中报告说,直到8月29日双方四次会谈时,威妥玛开始仍要将滇案提京,但他按总理衙门的意见,坚持如果情况确实如此可以提京,但如果没有证据则坚决不能。在他的坚持和各国公使的反对下,威妥玛终于同意“另议条款”,但却要求中方“必须全允始能结案”,不容中方讨价还价。在信中他进一步阐明了自己对外交的一些基本观点:“鸿章细思此事始末,钧署及查办星使似皆在误会之处。”都认为英国藉此要挟是“常态”,但如果不给英国把柄,即不给其“可挟之端”则“不至因此失和”。案件初发时,不同意一些细小的让步,到事态严重时“则允其大者仍不能结”。他明白英方要求滇案提京只是为“需索之计”,如果中方能查明案情真相并拿出证据证明与官员无涉,则我方可“理直气壮”,“此外要索尽可壹意拒绝”。但“疆吏任性颟顸在前”,而查办此案的官员由于“不谙洋务”所以也未能彻底查清此案,“以致枝节横生”。他重申自己一年前“毒蛇螫手,壮夫断腕”的观点,意在催促总理衙门“权衡关系轻重情形”,尽可能同意威氏要求。他知道达成的协议当然于中国不利,肯定会有“清议”强烈反对。对此,他讥之为:“士大夫清议浮言,实未谙悉机要”,但“内外诸当事为所摇撼,于本案情节视若淡漠。此时不才即焦头烂额,于事何裨?”其潜意思是说事情之所以发展到现在难以收拾的地步,责任都在与此事有关的“内”(总理衙门)“外”(边疆大吏)大臣们听信了“清议浮言”,现在我焦头烂额也没有办法。短短一句话,即将责任完全推给了别人。
    紧接着他强调威妥玛“意有所挟,出言无状”,而自己是“腼颜忍忿,曲与周旋,深为痛心”,已含垢忍辱尽了最大的努力。而后他甚至不无要挟地写道:对威妥玛所提条款“势必不能尽允”,但又没有其他尽快了结此事的办法,所以自己“只有回津坐待决裂。后患之来,不堪设想”。最后,他用心颇深地将几天前给总理衙门的信中曾谈及的威妥玛取出的咸丰十年九月寄谕稿照钞附呈,并深感叹威氏不知如何看到此谕,结果威氏“挟彼疑此”,自己只能“百喙难明,徒为浩叹”。连如此核心机密都为对方获得,自己还能有什么办法呢?不知总理衙门各位大臣读完此函作何感想,又有何办法。
    在随后紧张的谈判中,李鸿章在个别问题上有所争辩,但基本上满足了威妥玛的全部要求。1876年9月13日,双方正式签约,这就是中国近代史上使国家、民族权益进一步受到损害的《烟台条约》。
    在马嘉理案的处理中,李鸿章的心态是矛盾的,一方面他对英国“反复要挟”、“且牵连通商”,借机扩大在华权益的做法“愤恨填胸”,但又认为这是中国地方官违背中外签订的条约带来的危害。《烟台条约》签订后,他即奏请朝廷谕令各省督抚,再行严饬所属“嗣后遇各国执有护照之人往来内地,于条约应得事宜,务必照约相待妥为保护。若不认真设法,致有侵凌伤害重情,即惟该省官吏是问。”在此折附片中他密陈说许多地方官不懂交涉、不谙条约,如果都像岑毓英那样“任性贻误,诚恐后患方长”,所以应严饬各地方官如果遇到“外国官民被戕之事,迅即饬属查明严缉真正凶犯,勒限办结。倘有任意迁延、虚饰等弊,致开边衅,立予重惩,庶期消患未萌,免蹈前辙。”同日,清廷颁发上谕,申令李鸿章所请内容。
    当然,事后、尤其是尘埃落定百年后分析当年决策者的成败得失确实容易,置身漩涡中心、一念之差就关系国家民族生存荣辱的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与压力当非他人、更非后人所能体味。因此历史研究的目的、起码主要目的并非盛赞或严责前人,而是通过对其成败得失的分析,为后人提供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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