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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与《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的签定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0年第 刘小萌 参加讨论

    葡萄牙与《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的签定
    刘小萌
     提要:《中葡和好贸易条约》是近代以来中葡两国间签订的一个重要条约,葡萄牙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曾采用各种手段,以期从法律上确认对澳门的占领,清朝谈判官员的昏聩,使葡萄牙人几乎实现了他们在几个世纪里梦寐以求的目的。只是由于清政府在换约前提出修改条约的主张,才使其努力功亏一篑。本文依据中葡双方的档案史料,对葡萄牙殖民主义者在这次修约交涉中企图侵占澳门的险恶用心和卑劣手法做一概括说明。
     关键词:清代边疆史——中葡关系——条约
    一、 修约的过程
    从1853年(咸丰三年)起,葡萄牙政府就准备与清政府修约,前后9年,几经周折,直到1862年(同治元年)才如愿以偿,草签了《中葡和好贸易条约》。首先一个问题:葡萄牙政府为什么要在这一时期与清政府修约?这是否如国外有的学者所说,是基于“将澳门对华地位正式化的愿望”?请看事实:
    实际情况是,自1840年(道光二十年)日渐衰朽的清王朝遭受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失败,葡萄牙老牌殖民主义者就以为有机可趁,迫不及待地尾随西方列强,对中国乘火打劫。特别是澳门的葡萄牙当局,进行了一系列侵略活动。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亚马勒担任澳门总督后,更肆无忌惮地破坏中国主权。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他宣布对澳门居民征收地租、商税、人头税和不动产税;为了蚕食中国土地,下令在三巴门外开辟马路,拆毁关闸;为了实现对澳门的完全控制,又悍然封闭澳门海关,驱逐官吏。1849年(道光二十九年),恶贯满盈的亚马勒被刺身死,澳葡当局借机发难,进行武装挑衅,变本加厉扩大在澳门的权益。然而,葡萄牙人虽在逐步侵夺中国主权,却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其对澳门的占有也从未得到清政府的承认,因此他们迫切希望通过与清政府谈判订约,将其侵略果实合法化。这就是葡萄牙人力争与清政府尽快定约的基本目标。
    1853年6月15日,葡萄牙政府正式任命海军中校、澳门总督基玛良士为使臣,同清政府谈判签订通商通航条约事宜。[i] 当时,太平天国运动正在中国南部如火如荼地展开,太平军连克汉口、汉阳、武昌、九江、安庆等重镇,沿长江长驱直入,攻克了东南第一大都会南京,改称天京。全国局势如汤如沸,清朝统治者惊慌失措,葡萄牙人认准这是谋取私利的难得机会,故着手准备与清政府的谈判。为了给即将到来的谈判做准备,葡萄牙海外委员会在呈给女王的文件中建议:首先要任命一位有广泛权力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澳门总督,其次是要增强海军力量,“一艘小型蒸气船、如有可能再多几艘,将会带来很大的便利。”[ii] 增强海军力量的目的,显然是为了炫耀武力,作为与清政府交涉时的依托。
    1856—1860年(咸丰六年至咸丰十年),英、法在美、俄等国支持下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进一步加重了清朝统治的危机。 1858年(咸丰八年)5月20日,英法联军攻陷大沽炮台,进逼天津。清政府被迫与英、法、美、俄四国列强签定丧权辱国的《天津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的结局,充分暴露出清王朝腐朽虚弱的本质,在战争中标榜“保持中立”的葡萄牙政府看到西方列强疯狂攫取在中国的特权,迫不及待地也要从中分一杯羹。但它深知自己国小势弱,单独与清政府交涉难以占到便宜。所以,从一开始就把借助西方列强的势力作为挟迫清政府就范的主要手段。
    早在1857年(咸丰七年)6月,葡萄牙海事及海外大臣就向外交大臣萨· 达班德拉建议,积极与英、法两国政府接触,以便使葡萄牙公使获准参加已预定的同清朝钦差大臣的修约谈判。第二年(1858)4月,即英法联军北上攻打大沽之际,他再次重申:英法等国同清政府签订新约的日子已为期不远,有鉴于此,最好是澳门总督基玛良士也能参加谈判,以便为澳门这一殖民领地的利益而斗争。同时应要求在伦敦和巴黎的使臣竭诚努力,争取两国政府的支持。
    此后,葡萄牙驻英公使拉夫拉迪奥频频进行外交活动,但英国人的态度却相当暧昧,后者并不希望将自己用武力夺来的胜利果实轻易让予葡萄牙人分享。葡萄牙人很快意识到,英国人托词敷衍,不过是想将他们排斥在谈判以外。[iii] 1858年8月,当基玛良士作为里斯本任命的全权公使,兴冲冲准备启程参加西方四强与清廷的谈判时,却失望地听说,在天津的会谈已经结束。为此,基玛良士在致本国政府的公函中非常遗憾地指出:“值得记取的是葡萄牙失去了参加同中国达成协议从而进入强国同盟(在这里人们叫它“强国条约”)的有利时机”。为了摆脱这种尴尬的处境,他再次呼吁尽快争取英法等国政府及其驻华公使的支持。[iv]
    不久,葡萄牙驻巴黎代办终于获知,法国外交部已向其驻华公使葛罗发出指令,同意葡萄牙全权公使加入谈判。葡萄牙政府再次致函外交大臣,建议从英国政府争取同样的支持。[v] 谈判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乘火打劫,“尽早同清帝国达成与列强相似的条约,并附加有利于澳门当局特殊地位的其他条件。”[vi]
    如上所述,葡萄牙政府极想利用清廷内外交困的窘境,最大限度地攫取在华权益,但它的这种努力至少在开始时并未得到西方列强的积极回应。究其原因: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葡萄牙并不是与清政府交战的一方,然而当“桃子”熟了的时候,它却千方百计地要当坐享其成的“摘桃派”。对于葡萄牙人的贪婪请求,狡猾的英国人态度冷淡,应在情理之中。葡萄牙人在外交努力上的受挫,并没有使他放弃对在华特权的觊觎。
    继《天津条约》之后,1858年11月,英、法、美三国又在上海与清政府分别签订了《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澳门总督、葡萄牙公使基玛良士闻讯,急匆匆赶往上海也要求参加修约谈判,但他的请求再次遭到清方拒绝。上海道台回答说,葡萄牙不需要一项新的条约,两个多世纪以前,我们已经签定了一个条约,我们之间从来不存在问题和不协调,葡萄牙是帝国所敬重的第一个国家,是好朋友,在朋友之间是不需要条约的。抛开其中的外交辞令,清政府的态度很明了:两国间的关系只能以旧约为基础,没有谈判的必要。这样一来,澳门的地位当然也无从改变。
    基玛良士又向在上海的钦差大臣桂良发出照会。照会说:中英条约,使英国在中国享受到前所未有的好处。因此,天朝帝国与葡萄牙之间的关系也应改变。修约可以保证葡萄牙人拥有与英国人相同的好处。[vii] 然而,他得到的答复却是:钦差大臣此次来沪,只办关税,其它事务,概不接办。并且拒收其照会。
    基玛良士在碰壁之余,只好再次乞求英法美等列强的支持,他特别对法国公使布尔布隆寄予希望,认为会得到后者的真诚帮助。同时,考虑到对清政府炫耀武力的必要,他在致本国政府的公函中强调:“当对付这些东方强国时,一艘战舰的出现总是适宜的。”[viii] 这次出使,基玛良士滞留上海数月,由于没有军事后盾又得到列强的撑腰,修约请求被拒,不得不怏怏而返。
    1859年(咸丰九年)5月,英国公使卜鲁斯同法国公使布尔布隆途径澳门,基玛良士以澳门曾为英法联军提供过不少帮助为理由,请求一道北上。这一次,卜鲁斯同布尔布隆至少在表面上,就支持葡萄牙与清政府修约达成一致意见,但当时英法公使北上换约的前景尚不明朗,于是决定:英、法公使先动身北上,待他们到达白河并从那里前往北京时,基玛良士再启程赴上海,以便及时得到他们的消息。
    6月,英法公使借口换约率军舰到大沽口,清政府要求转道大沽以北的北塘,由陆路赴京交换《天津条约》批准书。英法两国却坚持从大沽溯白河进京,并悍然进攻大沽口守军。结果,英军司令何伯所率舰队遭受重创,英法联军被迫撤退。基玛良士获知这一败讯,不禁大失所望。本来,英法两国公使都已收到本国政府支持葡萄牙参加对清谈判的指令,战争的再次爆发,却使所有的谈判戛然而止。
    1860年(咸丰十年)8月,英法联军避开防守严密的大沽口,在未设防的北塘登陆,连败清军。8月24日侵占天津,10月,攻破北京。此前,咸丰帝仓皇出逃,留下恭亲王弈訢与英法议和。弈訢代表清政府分别与英法公使互换《天津条约》批准书,并分别订立中英、中法《续增条约》(即《北京条约》)。此后,俄国公使借口“调停有功”,逼使清政府签订了《中俄北京条约》,攫取了乌苏里江以东的大片中国领土。
    北京条约的签订,扩大了西方列强的在华特权,同时也进一步加重了中华民族的灾难。当战争的硝烟再次散去后,葡萄牙人在法、俄等国的支持下,终于取得了与清政府谈判修约的机会。
     1862年(同治元年)4月,澳门总督基玛良士作为特命全权公使,再次北上谈判缔约。基玛良士北上,未经清政府同意。与他同行的,是到北京接任法国公使一职的哥士耆和美国驻华全权公使蒲安臣。基玛良士认为,可以通过他们的影响,圆满完成即将开始的谈判。他们先到上海,然后乘法国“香港”号汽船到达天津。接着不顾清方阻拦,执意向北京进发。清政府以葡萄牙人在澳门不履行租约为理由,不准基马士良入城。后经哥士耆出面担保,基玛良士方于6月9日进城。
    临行前,基玛良士已充分认识到任务的艰巨,他写到:“要确定或改变澳门的政治地位,使事实上存在的东西得到承认,也就是说,要让中国政府把澳门领土看作是葡萄牙领土;在这个重要问题上,我会遇到很大的阻力”。[ix] 那么,他所谓的“阻力”,主要来自哪几个方面呢?
    首先,葡萄牙企图独占澳门,缺乏历史依据。不仅从中方文献中、而且在葡方资料中同样找不到有利证据。基玛良士本人在给政府的公函中也不能不承认:“没有发现任何一件可以作为我们应有权力的依据的材料,相反的东西我却看到很多。”并指出,甚至在总督亚马勒留下的信函中,也证明了中国人对澳门的主权:“他(指亚马勒)为了摆脱中国人的控制,使这块殖民地独立,做了那么多努力,以及为关闭中国海关所采取的措施,可他还是认为葡萄牙交纳地租是合理的。”[x]
    其次,独占澳门的企图,得不到英国等列强的全力支持。英国人对葡萄牙人“渔翁得利”的企图一向有所警惕,另外在香港贸易和中国海关等问题上,与盘踞澳门的葡萄牙人也存在着不同利益。英国人把澳门看成是与香港竞争的对手,故希望清政府能对澳门的税务有所限制。[xi] 因此,在中国海关工作的英国雇员,从维护香港的利益出发,支持清政府恢复澳门海关的要求。
    当时担任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就向清政府提出,在谈判中必须坚持在澳门设海关。理由是:其一,澳门走私入内地的鸦片,每月有五六百箱之多,其它漏税货物甚多,如能在澳门立关,于粤海关税务大有裨益;其二,澳门原系中国之地,只准西洋人在彼居住,且并非无银两只地。应令其每年呈纳租银一万二千两,藉可赔补立关之费。若该公使不肯答应,即不准其立约。他还说:“此次立约而不立关,实与粤海关税务有损;倘若立约而不明言澳门系中国之地,将来各国均以澳门为西洋地土,必致于中国大局有害”。[xii] 话说得很堂皇,表面上看,似乎是站在清政府立场上考虑问题,实际上却与英政府的意向如出一辙。但不管英国人的真正打算是什么,他们的态度,增加了葡萄牙使臣如愿以偿的难度,应是事实。另外,法国人也与海关征税有利害关系,因为它指望通过海关收取《北京条约》规定给它的赔偿费。
     再次,葡萄牙人独占澳门的企图,缺乏实力后盾。国际间的交涉,从表面上看是外交人员的纵横捭阖,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各自的实力。所以,自古以来,诡谲多变的外交风云重演的都是同一个道理:“弱国无外交”。葡萄牙作为一个日薄西山的老牌殖民国家,曾有个炫煌的过去,在与清政府交涉中,未尝不懂得炫耀武力的重要。基玛良士在争取签约的过程中,几次向本国政府提出调派军舰,就是明证。然而,1859年(咸丰九年),当他听说本土打算让“蒙德戈”号双桅舰先他抵达上海时,却连忙表示反对。“蒙德戈”号只是一艘用栎木建造的木船,已使用了12年,早已破旧不堪。他认为派这样的船进入中国,不仅达不到威慑目的,反而有失葡萄牙海军的体面,因为它“根本不堪中国一击”。[xiii] 1861年(咸丰十一年)4月,他在呈外交大臣的报告中,提出为了加速谈判,希望战舰尽快到达,并驶入北直隶湾。[xiv] 这就说明,当英法两国以坚船利炮胁迫清廷签定“城下之盟”时,葡萄牙人并非没有乘火打劫的居心,只是自身实力太弱,相距中国又太远,心有余而力不足罢了。
    最后,从清政府的立场看,从没有承认过葡澳当局驱逐驻澳门海关和官吏行径的合法性。这一立场也增加了基玛良士完成使命的难度。
    为了举行这次中葡修约谈判,清政府任命总理衙门大臣恒祺、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为全权大臣。恒祺参加过几乎所有条约的谈判,经验丰富。在基玛良士眼里,认他还是总理衙门中是最傲慢无礼和固执的官员。令他们更为担心的是,恒祺于1855—1859年曾任粤海关监督,备知澳门情形,决不会轻易让步,因此预感到,“在承认澳门独立方面,将会遇到严重的困难。”[xv]
    早在谈判初,恭亲王弈訢就在致葡萄牙公使照会中明确提出“互利”原则:“将来所议,但有利于贵国而无损于中国之事,本爵定当允为照办;若只顾一面得利,不问中国可行与否,贵国自必无此等事。”[xvi]。而葡萄牙使臣从一开始就准备通过损害中国的利益来满足本国的贪求。这样一来,注定谈判进程一波三折。
    中葡修约谈判从1862年6月开始,8月结束,堪称旷日持久。
    6月20日开始的首轮谈判中,恒祺等提出以澳门恢复中国海关为先决条件:“澳门必须仍归中国设官收税,并每年应输地租万金,方与议立条约”。[xvii] 基玛良士坚决表示反对。因为缺乏占有澳门的充分证据,他只好强词夺理:其一、全面歪曲澳门的历史,胡说澳门最初是葡萄牙人参与打击侵扰香山左近海盗而从中国皇帝得到的“补偿”,并成为自治的殖民地,中国政府后来在澳门设海关,没有任何条约作为依据,也未征得葡萄牙政府的同意。其二、提出“有利中国”论,胡说:“在澳门建立独立的和中立的葡萄牙殖民地,对葡萄牙和对在世界的这一部分拥有很大利益的其他国家是有利的,特别是有利于中国;在它同欧洲列强战争时,或在它们之间发生战争时,会较好地向它提供其领土完整的保证。”[xviii] 其三、提出中西关系“变化”论,他强调:“鉴于中国和西方的关系已发生全面变化,因而澳门也难以维持旧日的政治经济制度”。 其四,引亚马留被杀一案,谓本国屡次照会,中国俱置之不理,作为敲诈清政府的一个口实,他说:“今中国既欲还澳门,即请先将此案查照抵偿办结,再行会议还地之事”。[xix]
    对于基玛良士的胡搅蛮缠,清政府谈判代表据理驳斥。当谈判双方僵持不下时,西方列强的干预最终起到了关键作用。
     法国公使哥士耆与葡萄牙公使基玛良士关系密切,基玛良士在法国公使馆住宿长达两个月。哥士耆在谈判中虽以第三国身份出面调停,却采取了明显偏袒葡萄牙人的立场。当他看到葡萄牙人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一面威胁如中国认为他的调停毫无用处,他将退出葡中谈判 [xx],一面致函清政府谈判大臣,列举三条所谓的“理由”进行讹诈 [xxi]:其一是说西方诸国均认为澳门已为葡萄牙所有,各派有领事,清政府“是否允准,亦无分别”;其二是说1856年(咸丰六年)英国领事与广东官府发生争端时,叶名琛强逼葡国人和美国人一同出境,不得照常贸易。两年后清政府赔补美国商人50万两,而未赔葡国,有欺软怕硬之嫌;其三是说,咸丰七年宁波百姓杀害葡国十余人。清政府有亏于葡国。他还借英国之势恐吓道:“澳门仍算中国地方,恐于中国未见获益……不知澳门能于自主,其好处得以保护中国海疆事务,若不能自主,将来计无所出,必致于香港勾结为患。”又说澳门为诸国通道,“设去此土,恐有一国早晚再择香港附近一岛据之,将又为中国别生事端”。[xxii] 诸如此类,都是一些赤裸裸的强盗逻辑。为了说动清朝谈判大臣,他甚至妄称葡萄牙(大西洋)“亦系大国”,在澳门住居二百余年,近因中国未与换约,不能约束其众,以致漏税诸弊甚多,“若换约必于中国税务有益”[xxiii]。
    哥士耆摇唇鼓舌,软硬兼施,终于迫使清谈判大臣作出了重大让步。事后,基玛良士感激倍至地回忆起他给予的帮助:“最终我能取得成就的大部分应归功于他的支援。”基马士良还谈到俄国公使把留捷克的“巨大援助”: “(把留捷克)在同恒祺进行的长时间会见中,没有说服他,但却肯定对他产生了很大影响。”此外,英国水师提督贺布、英国公使卜鲁斯,也在不同场合为葡使提供过帮助。
    二、条约的内容
     1862年8月13日,中葡双方在天津签定《和好贸易条约》54条,并约定两年后仍在天津换约,使条约正式生效。基玛良士利用恒祺等人的昏聩和西方列强的助力,在双方草签的《和好贸易条约》中,终于使葡萄牙“一体均沾”了英、法等西方列强通过武装干涉获得的一切侵略特权。事后,他在呈海事及海外大臣的报告中,将葡中条约各款与1858年中英条约各款逐一比较。其说明择要如下:
    “第2条规定了无论是英国条约,还是同中国签订的任何条约都没有的新内容。这对于我们是一种急需,因为通过它消除了并永远不再有过去的年代强加给我们的并威胁我们未来的所有那些屈辱性规定。”
    “第3 条给了澳门总督每年均可以陛下驻中国全权公使身份前往北京的便利,并规定如果中国政府今后让予其他任何外国使团除今日已建的居住地以外的永久居住地,这种让予也普及到葡萄牙,当然葡萄牙将会利用这种让与。此项条款类似于盟国在第一次战争结束时的1858年法国条约的第2条,是在炮身上加了一层防护罩,也如同同时代美国条约的第5条和第6条。”
    “第7条与1858年法国条约的第4条完全一样。”
    “第9条像第2条,是我们条约中最主要的一条,它专门谈到澳门,对于这一条,我们在呈送条约时,已经作了长长的报告。”
    按照他的说明:第10条与大多数条约相似,向葡萄牙贸易开放了同样的港口,拥有相同的好处。第11条就是英国条约中的第13条,但在细节上做了必要的修正。第12条与英国条约中的第9条相同。第13条就是英国条约中的第12条。同样,第14条至第22条与英国条约相同条款一样,但在细节上做了修正。第23条与英国条约的第29条中的一部分相同。第24条至第50条就是英国条约中的相同条目,但做了必要的修改。第29条与英国条约中的第9条第二部分相同。第52条为给予葡萄牙以让与其他国家同等的好处。
    第53条包括了新内容,即中葡之间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听从外国公使们的裁决。
    他在报告最后得意洋洋地指出:“第21条至第29条是重要的条文,因为它们是抄自英国条约,只是把香港改换成澳门,在涉及两个港口的司法权和非中国国籍方面,把英国殖民地改装成葡萄牙殖民地。”[xxiv]
    从基玛良士的报告中可以看出,该条约草案,分别抄自中英、中法、中美《天津条约》,并由此攫取到西方列强在华的大部分特权。居心尤为险恶的一点:葡萄牙人为了使澳门取得与香港同样的殖民地地位,在条约中大量抄撮中英条约中有关香港的条款。企图为占有澳门制造法律依据。
    对中国造成最大的损害是条约第9条,规定:“仍由大清国大皇帝任凭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办理通商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员仍系或旗、或汉四五品人员,其职任、事权得以自由之处,均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旗号无异。”这条规定虽然没有明言把澳门割让给葡萄牙,但将中国派驻澳门的官员视同“诸国领事”,却近乎承认了葡萄牙对澳门的永久占有。
    该约第2条也于中国明显不利,规定立约后,“将来只此为凭,彼此均应遵照新章办理,一切旧章自应革除,永远不得别有异议”。使清政府日后一旦发现约文有不妥之处,难以援引旧章要求改动。而用基玛良士自己的话来说,这一条款将消除所有那些令他们感到“屈辱”的旧章。
    按条约第53条规定,如双方对约文的解释出现分歧时,将由“同有和约之别国大臣从中剖断”。这样一来,就使对约文的最终解释权掌握在西方公使手中。
    显而易见,葡萄牙人通过《和好贸易条约》谋取到了巨大的利益,这些利益是他们在以往几个世纪里梦寐以求而不可得的。
     令人同样感到气愤的是,条约明明使中国受到了严重损害,而作为谈判大臣的崇、恒二人却在奏折中轻描淡写地写道:条约“惟添列澳门设官一款,其余各款与各国条款大略相同”。[xxv] 关于条约第9条,则自欺欺人说:“言明中国仍在澳门设官,而纳租一节,彼此俱置不论。……是虽未尽依臣等之言,亦未全背臣等初意”[xxvi]。明明是拱手出让了澳门主权,却还在恬颜自诩:“亦未全背臣等初意”。清朝官僚昏聩无能的嘴脸,在此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暴露。更加可笑的是,总理衙门对澳门主权的丧失不仅懵懂无知,居然在致两广总督劳崇光公函中,要求对方按照条约中“澳门仍由中国设官”的规定,为在澳门设官、收税、巡防、稽查事宜,通盘打算,妥筹办法[xxvii]。
    其实,真正的胜利者只有一个人,那就是葡国使臣基玛良士,他迫不及待地向葡萄牙外交大臣邀功说:“长期以来那些被视为极其艰难的障碍终于被克服了,而且,曾被认为是不可能的条约谈判也实现了。”“葡萄牙王室的权利和特权在这里以一种明确的和有尊严的方式确定下来,这还是第一次。” 葡萄牙政府对谈判结果大喜过望,基玛良士被当作凯旋的英雄受到热烈欢迎。葡萄牙国王授予他子爵封号。与此同时,葡萄牙人的侵略行径并没有因为谈判桌上的丰获而有所收敛,就在草约签订以后,澳葡当局加紧蚕食了澳门以北、关闸以南大片土地。
    如上所述,葡萄牙人之所以成功地草签了《和好贸易条约》,主要是基于三条原因,首先是法国等列强的支持;其次是清政府谈判代表的昏聩;最后则是基玛良士个人的谈判技巧和手段。
    三、换约时的交涉
    中葡换约原订于1864年(同治三年)8月举行,而新任澳门总督、特命全权公使亚马廖(阿穆恩)却迫不及待地于4月27日提前从澳门出发,5月20日到达天津。亚马廖看准清政府软弱可欺,得寸进尺,扬言换约后尚有会商事件,即要求在澳门以西各海口通商。总理衙门大臣认为其“肆意要求,亟须设法以折其方张之焰”,经反复研究,提出条约第9条中有关中国“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其职任、事权得以自由之处,均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国旗无异”一节,“与体制稍有窒碍”,于是决定向葡使提出修改。[xxviii]
    6月17日新任总署大臣薛焕和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在天津接见了亚马廖。亚称此行专为换约,薛告称“尚有商议之事,议定后方可互换。”并提出修改条约第9条,同时要求葡萄牙人退出近年所占据的自三巴门至关闸地区。[xxix]
    在条约葡、法文与中文本中,本来就存在一些词义上的差别。如中文本第九条中有“大西洋国大君主现谕令澳门官员实心出力帮同防备该处”一句。据此条文,尚可表明葡萄牙承认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但葡、法文本中却没有“帮同防备该处”之句。另外,葡文与中文本的第9条在行文上也有明显差异。清朝代表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作为对第9条加以修订的理由。他们强调:没有任何更改条款的意思,只是想对其中某些不明确的地方进行磋商,以避免日后出现因片面理解导致的分歧。例如葡文本条约第9条的“中国皇帝陛下如果认为适宜,可任命一名代理人常驻澳门”一句 [xxx],中文本写作“仍由大清国大皇帝任凭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仍由”这句话有依据旧例的意思。
     亚马廖却援引条约第2条,以说明所有的旧例已被宣布失效,包括过去的葡中旧约,以及中国政府在澳门设官的制度。他还强词夺理地说,中文本中的“官员”实际上就是指葡文本中的“领事”,只是由于中国在这之前还没有出现领事这样一个特殊的职业,所以仍使用了“官员”一词。他还断然拒绝退还三巴门外侵地。[xxxi]
    亚马廖见换约不成,当场大闹,最后退出了会场。接着,向清政府发出照会,指责清政府拒绝换约。总理衙门据理驳斥了亚马廖的说法,指出在正式签字换约前,要求对其中内容进行修订是完全合理的。亚马廖态度蛮横,他的照会没有得到英国驻华公使的公开支持 [xxxii] 。对此,他十分失望,三天后不得不离开北京。行至上海,仍寄希望于各国公使的声援和清政府态度的软化。无奈,只好返回澳门。此后,他多次照会清政府,希望重开谈判。但双方在中国应否在澳门设官及葡方应否将侵占的三巴门以北土地归还中国问题上一直僵持不下,谈判因此中断。
    《和好贸易条约》没有获得批准和互换,也就没有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这意味着葡萄牙人谋求合法侵占澳门的计划遭到了又一次的挫折。此后,它没有放弃这方面的努力。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的签定,最终使清政府正式承认了葡萄牙人占领澳门的现实。
    《和好贸易条约》虽然胎死腹中,但通过条约交涉的长期过程,仍可以得出如下认识:
    第一, 关于签约目的。大量事实说明,葡萄牙人争取签订《和好贸易条约》的真正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从法律上确认对澳门的占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绞尽脑汁,采取了各种手段。所以,那种认为葡萄牙人是基于“将澳门对华地位正式化的愿望”而积极签约的说法,是很值得商榷的。
    第二, 关于近代中葡关系的特点。葡萄牙人自明正德年间泛舟东来,就与中国建立接触,从此开启了中葡两国交往的悠远历史。但近代以来,它已经衰落为日薄西山的老牌殖民主义国家,加之国小民寡,在侵略中国的过程中深感力不从心。为了在侵华利益集团中分得一杯羹,不得不时时企求西方列强的支持。于是,争取西方列强的外交努力,就构成它侵略中国整体计划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 关于中葡关系的走向。西方列强在侵华问题上一直是既有勾结又有矛盾,葡萄牙人与英、法等西方国家在侵华利益方面也并不总是吻合,这样一来,葡萄牙人借列强以自重的伎俩就不一定都能奏效。另一方面,从清朝来讲,虽然已是沉疴在身,毕竟“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对葡萄牙的非分要求,也并不总是屈尊俯就。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就决定了中葡关系发展中的一波三折,对双方来说,都是既有斗争也有妥协。但发展到最后,连葡萄牙这样一个小国都可以从清政府那里予取予求。这样腐朽以极的王朝,除了灭亡,还能有什么结局呢?
    

[i] 萨安东主编:《葡中关系史资料汇编》第2册,澳门基金会1997年版,第1号文件《外交部发基玛良士之全权证书》(1853年6月15日)。译文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编《中葡关系史资料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以下所引译文均同。
    
[ii] 《葡中关系史资料汇编》第2册,第2号文件,《海外委员会意见书》(1853年8月19日)。
    
[iii] 同上,第11号文件,《外交大臣致海事及海外大臣公函》(1858年6月27日)。
    

    [iv] 同上,第13号文件,《澳门总督致海事及海外大臣函》(1858年8月21日)。
    
[v] 同上,第15号文件,《海事及海外大臣致函外交大臣》(1858年9月8日)。
    
[vi] 同上,第16号文件,《海事及海外大臣致澳门总督令》(1858年9月27日)。
    
[vii] 同上,第19号文件,《澳门总督致海事及海外大臣函》(1859年4月10日)。
    
[viii] 同上,第18号文件,《澳门总督及驻华公使致海事及海外大臣公函》(1859年1月7日)。
    

    [ix] 同上,第39号文件,《澳门总督及驻华公使呈海事及海外大臣报告》(1862年4月22日)。
    
[x] 同上,第40号文件,《澳门总督及驻华公使呈外交大臣报告》(1862年4月22日)。
    

    [xi] 同上,第37号文件,《澳门总督及驻华公使呈海事及海外大臣报告》(1862年8月24日)。
    
[xii]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澳门专档》第3册 ,1992年铅印本,第15号文件《总税务司赫德爵士致总理衙门王大臣公函》(1862年6月8日)。
    
[xiii] 《葡中关系史资料汇编》第2册,第22号文件,《澳门总督及驻华公使呈海事及海外大臣报告》(1859年5月19日)。
    

    [xiv] 同上,第31号文件《澳门总督及驻华公使基玛良士呈外交大臣报告》(1861年4月26日)。
    
[xv] 同上,第51号文件,《使团秘书庇礼喇报告》(日期不详)。
    
[xvi] 《澳门专档》第3册,第18号文件《总理衙门致葡萄牙全权公使照会》(1862年6月10日)。
    
[xvii] 同上,第44号文件《总理衙门奏》〔1862年8月11日〕。
    
[xviii] 《葡中关系史资料汇编》第2册,第63号文件,《澳门总督及驻华公使呈外交大臣报告》(1862年9月3日)。
    
[xix] 《澳门专档》第3册,第30号文件《恒祺致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公函》(1862年6月28日)。
    
[xx] 同上,第35号文件《法国驻华临时代办克雷科斯基公爵致总理衙门大臣公函》〔1862年7月29日〕。
    
[xxi] 同上,第33号文件《法国驻华临时代办克雷科斯基公使致总理衙门公函》(1862年6月27日)。
    
[xxii] 同上。
    
[xxiii] 同上,第13号文件《三口通商大臣崇厚致总理衙门公函》(1862年6月7日)。
    
[xxiv] 《葡中关系史资料汇编》第2册,第68号文件《澳门总督及驻华公使呈海事及海外大臣报告》(1862年10月28日〕。
    
[xxv] 《澳门专档》第3册,第44号文件《总理衙门奏》〔1862年8月11日〕。
    
[xxvi] 同上。
    
[xxvii] 同上,第48号文件《总理衙门致两广总督劳崇光公函》(1862年8月18日)。
    
[xxviii]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5卷,北平故宫博物院1930年影印本,《薛焕及崇厚奏》(1864年6月24日)。
    
[xxix] 《澳门专档》第3册,第93号文件《总理各国事务大臣薛焕及三口通商大臣崇厚致总理衙门公函》(1864年6月21日〕。
    
[xxx] 《葡中关系史资料汇编》第2册,第60号文件,《大清国大西洋国和好贸易条约》(1862年8月13日)。
    

    [xxxi] 同上,第74号文件,《澳门总督及驻华公使阿穆恩呈外交大臣报告》(1864年6月2日〕。
    
[xxxii]《澳门专档》第3册,第103号文件《英国驻华公使致总理衙门》(1864年7月6日)。
    ——原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0年第2期,1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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