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英、法等国退还庚子赔款余额中,法国的退还最受后人的非议。非议之点除法国在退还庚款过程中逼迫北京政府接受金法郎之外,便是退款的用途问题。与美款兴学和英款筑路不同,法国退款主要用于中法实业银行复业。对此,当时国内舆论和后来的研究者都持否定态度,认为北京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处置不当,指责将退款用于中法实业银行复业,纯粹是“图利他人”,于中国毫无益处,只是满足当时北京政府内王克敏等少数官僚和法国的利益[1]。笔者以为,金法郎案确乎为法、比等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又一次勒索,但将法国的退款用于恢复中法实业银行和一部分用于教育事业,则不能一概否定。为了能对法国退款用途问题做出一个较为全面和客观的评价,本文将对法国退款用途问题的来龙去脉做一系统的考察。 从有关资料看,法国退款最初的关注点与美国的退款并无区别,也是着重文化教育事业,与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无关。根据后来管理法国部分退款的中法教育基金委员会中国代表团在1942年写的一份报告介绍,法国在1906年时即有退还赔款的打算[2]。辛亥革命推翻清朝专制统治,成立中华民国,在欧洲各国特别是法国引起强烈反响,中国留比学生,时任巴黎中国豆腐公司[3]经理的韩汝甲,与法国众议院议员、进步党领袖班乐卫(Painlevé)共同发起中法共和联进会,其宗旨除促使法国政府承认中华民国之外,同时将促使法国退还庚子赔款亦列入其中[4]。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受美国主动退还庚款和大战期间列强同意缓付赔款五年的启发,中国掀起退款兴学运动的高潮。在此背景之下,一批热心于中法教育事业的人士如李石曾、蔡元培、吴稚晖、汪精卫等人极力运动法国退还庚款,由李石曾赴法与各界接洽,得到法国教育总长奥拿拉(Honnorat)和众议员穆岱( Moutet)等人的同情和支持。为了促成赔款早日退还,他们还在里昂创办中法大学。1921年李石曾等人发动国内教育及农工商各界,组织退款兴学请愿团,请愿书签名者达四万三千余人,次年由萧瑜送达法国朝野各界。他们的活动得到法国部分政府官员和社会人士的同情。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亦于1919年训令驻法公使胡惟德试探法国政府的退款意向。1920年夏,法国前总理班乐卫一行访华,受到中国政学两界的热情款待,当时即有人请班氏向法国国会提议退还庚款。班氏本来就支持该计划,回法后便在众议院提议退还庚款用于教育事业。大多数众议员表示赞同,此案即获通过[5]。 事实上,即使在1921年中法实业银行破产案发生后,法国政府和北京政府最初也没有计划用庚款来拯救中法实业银行,而是考虑以中国政府名义向法国借款来救济该行。拟由中国向法国借款三万万法郎,在巴黎发行中国公债票,以中国印花税、验契税为抵押品,实交二千五百万法郎,其余作为维持中法实业银行之资[6]。中法两国政府之所以联手维持中法实业银行,这是因为该行系一家中法合资金融机构,关系两国的利益。在法国方面,该行虽为一家私人银行,按法国的法律,政府不能拿公款予以维持,但由于该行因与中国政府合资而在中国享有许多特权,经营的业务包括储蓄、放款、代理支付公债、承揽经营农、矿、工程、制造等实业之租让权,甚至有权发行钞票,其对法国远东金融利益的重要性仅次于东方汇理银行,它的倒闭不仅有损法国在远东的信誉、形象和影响,而且对法国在远东的商业发展亦极为不利,因此法国政府不惜极力维护。在中国方面,北京政府为该行的合伙人,占股份的三分之一,中国银行总裁王克敏兼任该行中方经理。当时中国政府在该行既有存款,也有欠款。中国政府存于中法实业银行的主要为实业借款,约值三千余万纸法郎,欠款约七千余万纸法郎[7]。至中法实业银行倒闭时,在其6亿法郎的债务中,远东部分即占了4亿余法郎,其中80%为华人存户[8]。而在华人存户中,并非如外间所猜测的只是少数官僚财阀,也有不少普通存户和小存户,还有些是留法的学生和华工[9],他们经常通过该行汇款,银行的倒闭对他们的生活影响很大。因此,维持中法实业银行也是有利于中国的。但是中法借款维持中法实业银行的计划因国人的强烈反对而被取消,之后中法两国政府才转而考虑以法国退还的庚款用于救济该行复业。 1921年底,法国正式向中国提出关于退还庚款余额用以改组中法实业银行的初步计划。是年11月11日,就在华盛顿会议召开期间,法国总理白理安(Briand)首次向中国代表提议退还庚子赔款,以作为整理中法实业银行的借款基金,将其中一部分拨作中国教育经费,希望中国方面早日答复,以便法国政府向国会提出议案[10]。为此,北京政府外交总长颜惠庆于12月14日就退还庚子赔款一事会晤法国驻华公使傅乐猷(Fleuriau)。在获得颜原则上的同意之后,12月16日法使将会谈要点以正式节略形式照会外交部,声明:“应付法国之庚子赔款按照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协约所定停付五年,惟该约规定应于一九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重行照付,计摊分二十五年付清,每年应付金币一千五百六十一万六千六百法郎,于每年应付款内应提出金币一百万法郎充办各项中法事业之用,其事业由法华两国政府协定之,尚有其他余金计每年金币一千四百六十七万四千六百法郎,则用以担保一种中法两国政府商定由中国政府发行之美金(即金元)借款,此项借款作为重组中法实业银行而尽力维持该行债权人利益之用。”[11]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中法两国都赞成将退款用于重组中法实业银行,但在如何重组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确保一部分退款用于教育事业问题上,中法两国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存在分歧和冲突。在14日的会谈中,外交总长颜惠庆即对法使含混地以100万法郎用于所谓“中法事业”提出疑问,询问“中法事业”是否即指实业和教育事业,并指出以退款的十四分用于维持银行,仅以一分充作中法事业,“相差未免太巨”[12]。12月17日,北京政府在致法使的照会中一方面欢迎并感谢法国政府做出退还庚款的决定,但同时也提出以下要求:1、用于重组中法实业银行的美金借款由法国政府从中介绍以中国政府名义商订,此项借款额数为美金三千三百万元,年利七厘,其发行价格将来必须使中国政府满意,此项借款以二十五年为期,其还本付息数目不得超过赔款未经付清之数,且如将来美金金元与法币金法郎兑价涨落致有逾额之时,中国政府不负责任;2、此项借款用于改组中法实业银行和中国教育费的数目,须待法国议会通过退款决议后再由双方商定;3、中国政府对于承受三十万红股之提议歉难赞同,此节可俟将来妥商一双方满意之协定;4、中法实业银行存户应不分国籍,一律交付半数现金半数优先股票;5、将来改组中法实业银行须以公允稳固为主,俾中国政府获有管理及议决权,与中国政府在银行内所有之权利利益相符。此外,北京政府还提议将中国政府的实业借款及各项钦渝库券到期并过期应付之款项由上项借款项下扣还,并应声明如退还赔款案法国议会不克通过,则此事完全取消。[13] 对于北京政府的这些要求,法国政府迟迟不作答复[14]。1922年6月22日,在驻法公使陈箓照会法国政府,催促尽快做出答复的同一日,法使则照会北京政府,因纸法郎贬值,要求法国部分庚子赔款此后应以金元计算[15]。只是在北京政府的一再催促之下,法国政府才于6月24日训令法使将法国新拟订的关于改组中法实业银行的计划大纲口头通知北京政府,28日以照会形式正式向中方提交节略。在这一新计划中,法国政府放弃1921年12月确定的借款计划,将中法实业银行的所有资产租于一种新组织之公司——中法实业银行管理公司,中国一同参与管理,使其复业,租期以五十年为限,该公司资本定额一千万法郎,先缴足四分之一,该公司于所得盈余项下应得八厘之官利,所剩盈余则分给中法实业银行之各债权人,故对于此项债权人应发给一种无利证券,名为红股;对于中法实业银行之远东债权人,法国政府以五厘金币债票按照票面换回债权人所执之红股,庚子赔款法国部分除去用付上项五厘债票一部分外,其余一部分作为办理中法间教育事业及拨付中国政府应缴中法实业银行股本之用[16]。 鉴于银行的复业对中国债权人有利无害, 北京政府对用庚子赔款组织管理公司帮助中法实业银行复业一事当时并无反对意见;对法方提出的以后庚子赔款改付金元的要求,北京政府虽然认为此问题与银行复业无关,但为争取法国早日退还庚款,并考虑到金法郎将使中国遭受损失,故采取淡化处理,“须考虑勿轻予许可”,将此问题暂时搁置一边。北京政府的关注点,当时主要集中在法国庚款的退还与确保和提高教育基金在法国退款中的份额,以争取国内的支持。在内部商量对策过程中,中国银行总裁王克敏就认为新旧计划不同之点“惟在借款不借款耳”,“此次法国银行团代中法实业银行管理产业清理旧欠办法极为正当,此项办法与民国以来中国银行兼办大清银行清理处办法相同,惟大清银行清理处不能营业,只是清理旧帐,而法国新计划则同时并可营业也,故中国对于此项复业计划当然赞同,不必怀疑,其争点只在教育基金应得之分数耳。”他指出:法国的新计划将庚款主要用于中法实业银行的复业,教育基金本系正文,反无款可拨,每年仅一百万金法郎,此数不过法国应得赔款十五分之一,“倘不力争,恐学界必大哗也。”为确保和提高法国庚款中教育基金的份额,王克敏提出两点建议:第一,用庚子赔款换回远东存户之无利证券应分给中国政府作为教育基金,以二十五年为期;第二,管理公司应担保此项无利证券每年可付若干,其二十五年之计划若何必须预为规定,然后始能根据此项数目预定教育基金数目。按照他的估计,此项无利债券每年约可付一千六百万纸法郎,可合中币三百万元。此外,他还认为应向法国提出以下三点要求:(一)代该银行兑换钞票之款项须还现款,(二)中国政府存在中法实业银行之实业借款如北京电车之类亦须还现,(三)中国政府欠中法银行七千余万纸法郎应以无利证券划抵而不还现。[17] 外交总长颜惠庆在与法使和中法实业银行管理公司代表,前法国驻沪领事甘司东(Kahn)的会谈中,也一再要求法方确保教育基金的份额,指出只有使教育界满意,“进行则更易为力”。[18] 曾任徐世昌总统府财政委员会委员的徐恩元则建议,要求法国“于维持中法用途及教育用途之间先定一确实分配比例或拨余额三分之一或若干之数,专供教育之用,不得再作美金债券之担保,务使各为专款,不相流用,庶教育基金得永保安全。”[19] 就在中国政府为答复法使所提交之法国关于退还庚款重组中法实业银行之新计划进行研究、磋商期间,受法国政府委托组织中法实业银行管理公司的巴黎荷兰银行已商订管理办法,电告其代表甘司东,令其通知中政府。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1、管理公司的注册问题,该公司作为法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中法实业银行管理公司的名义注册,注册资本为一千万法郎,分为二千股,每股计五千法郎,实交四分之一,并有优先认购续加股本之权。2、管理公司与中法实业银行之关系,管理公司的职能是代中法实业银行集收各项资产,此项资产应交还中法实业银行,并经营银行业务;中法实业银行应先交与管理公司五千万法郎,作为该公司营业期间之流通资本,不计利息,并允许公司使用银行之房屋及职员;收集资产及结束过去各事之费用,由银行支付,管理公司可得收集中法实业银行资产的1%作为佣金、实业股本八厘股利,其盈利余额以95%交中法实业银行,以5%交管理公司。3、偿还中法实业银行存款办法:或者所有存户于二十五年内一律十足发还现金,不给利息;或者发给无利证券,不规定年限,以中法实业银行之资产及管理公司应缴95%之余利为付还证券之用,同时法国政府应向东方存户提议以庚子赔款所担保之五厘美金债票换回无利证券。4、中国政府与中法实业银行管理公司之关系,中国政府为该公司的股东,占有三分之一股份;管理公司拟即刻成立,中国政府应立即派遣代表与会;中国政府应缴中法实业银行股本余额由庚子赔款项下支付。5、中法实业银行各重要分行应立即恢复营业。 对于巴黎荷兰银行制订的改组中法实业银行办法,北京政府令王克敏拟定复件。在复件中,北京政府较为注意维护中国政府在管理公司中的权益,声明中国政府对于银行过去的组织及管理未能满意,对于管理公司的组织提出14条附加条件[20],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中国政府对管理公司的监管:如管理公司章程须得中国政府批准;管理公司应设法、中总理各一人,共同负责行务;管理公司应设查帐员二人,由中法两国人分任之;管理公司之董事部及北京管理部中国政府得照股权比例派相当人数之董事及管理员;管理公司的薄记以中法两国文字登记。2、管理公司今后的业务,应尽力发展中国及远东之实业。3、设立北京管理部问题,管理公司应根据中法银行章程第四、第十九、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设管理部于北京,董事会付与必须之权限;北京管理部以法总理为主席,华总理为副主席,法总理不在北京时,主席事务由华总理代为执行;中国各分行设法经理、华经理各一人,由华法总理选定,请管理部任之;4、过去的契约继续有效,管理公司既然代理中法实业银行,就应切实履行该行与中国政府已订之各项契约; 5、无利证券问题,发给东方存户美金债票所收回之无利证券均交中国政府收受,作为中国政府归还中法实业银行欠款及股本之用,如有余额应并入中法教育基金项下。 对于中国政府意见书,巴黎荷兰银行表示:关于管理公司章程(意见书第一条),他们情愿事先将章程送请巴黎中国公使核准,并请其在董事会派一代表;关于管理公司人事组织问题(第三、四、五、七、八、九、十各条),待公司成立后当由公司与中国政府交换函件承认;关于公司今后的业务(第二条),应修改如下:“公司应尽力于中国及远东实业商业之发展,并与北京管理部研究并设法履行中国政府与中法实业银行所订之合同”;关于设立北京管理部问题(第六条),修改为:“公司应设管理部于北京,以便履行中法实业银行与中国政府已订及将订之各项契约”;至于第十一条,因管理公司系一新设公司,不能在银行团之外另立契约,故应撤消;无利证券、钞票还现及缓付五年赔款免利问题(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应由中法两国政府解决,中国政府如能承认展期赔款利息用以清还中法实业银行欠款,亦颇于事有宜[21]。 后经中国政府与巴黎荷兰银行代表甘司东协商,达成协议十条[22],应列入管理公司章程,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管理公司章程须得中国政府批准;2、管理公司应尽力于中国及远东实业商业之发展,并与北京管理部研究并设法履行中国政府与中法实业银行所订之合同;3、管理公司董事部及北京管理部中国政府得照股权比例派相当的董事与管理员;4、管理公司设法总理、中总理各一人,共同负责行务,并同受董事会节制,中总理并任董事会董事及北京管理部管理员,其人选由中国政府指定,由董事会聘任;5、管理公司应设查帐员二人,由中法两国人分任之;6、管理公司应设管理部于北京,董事会赋予必需的权限如履行中法实业银行与中国政府所订之契约、任免中国各分行正副经理、稽核中国各分行帐目、调查中国各分行款项事宜等,北京管理部由法总理任主席,中总理为副主席,法总理不在时,主席职务由中总理代理;7、中国各分行设法、中经理各一人,由两位总理选定,管理部聘任;8、管理公司之簿记由中法两国文字登记。这些条文基本上接受了中国的要求,维护了中国在管理公司的地位与权力。但由于公司董事部设在巴黎,中国派员参加董事会实际操作起来存在诸多不便,法方依仗人多势众和地主之利往往处于优势地位,以致中方的管理权流于形式,很难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同年7月5日,北京政府根据与巴黎荷兰银行商谈情形及内部商量,并经国务会议研究讨论后,正式将中国对于以法国部分庚子赔款作为改组中法实业银行及中法间教育经费之用一案的态度答复法方,致送照会两件,一件是专就法国部分庚款余额用途进行简单答复[23],另一件除对用途表示意见外对整顿中法实业银行具体表达了中国方面的意愿[24]。关于庚款余额用途问题,中国政府基本赞同法方意见,即担保一种美金债票以换回中法实业银行远东存户之无利证券;办理中法间教育事业;拨还中国政府应缴中法实业银行股本余额。但为了使教育基金有一确定数目和充裕的收入,中方要求:1、将金债票利息由五厘改为四厘;2、法国政府应先确定赔款用于担保美金债票之数目及用作教育基金之数目,并通知中国政府;3、对于中法间教育事业每年应收之经费应规定一确实数目;4、用金债票换回之无利证券应交与中国政府收受,作为办理中法间教育事业之用;5、管理公司对于此项无利证券发还办法,应有确实计划,自发行之日起按年拨还数目应由管理公司向中国政府确切声明,以便教育事业及其他有益事业得以预先筹划。关于整理中法实业银行问题,中国政府表示以下意见:1、关于管理公司问题,中国赞同管理公司股额及余利分配办法;但对于中法实业银行与管理公司订立50年之租让一节,中国政府建议租让手续将来由银行与管理公司另行规定契约,其契约时间以中法实业银行能付清存户或将与该行有关之各项讼案结束为限;中国政府准备在管理公司内入股三分之一。2、关于发给中法实业银行债权人无利证券一节,中国政府要求发给远东小数存户之美金债票由管理公司按照票面价格以现金收回。3、关于中法实业银行钞票问题,该行停业后其所发行而未收回的钞票由中国银行公会代为兑现,中国政府认为此与一般存款不同,且关系到将来中法实业银行的信用,须由管理公司以现金收赎。4、中国政府与中法实业银行间的遗留问题:1)双方所订各项契约,中国政府欲管理公司切实履行;2)中国政府存于中法实业银行之实业借款,中国政府认为结余之数不能与普通存户一律办理,在工程需款时得随时提用,管理公司应以现金拨付3)中国政府应付中法实业银行欠款,将来由中国政府与管理公司另订办法,如能从退还赔款中扣除,最妥。 对于北京政府所提要求,法国公使多有保留,先后于7月7日和9日与外交总长颜惠庆进行面谈。法方在债票利息、庚款在银行与教育事业之间的分配比例、每年教育经费的确切数目、确定无利证券每年进款之事等问题上仍持原来的态度。中方则在无利债券交谁保管以及中国政府所欠中法实业银行七千万法郎款项偿还问题上均坚持己见,并注意到金法郎问题的严重性[25],外交总长颜惠庆要求在给法国政府的答复中写上“驻京法使馆作以上之答复,深信此项答复对于将来交付一九○一年赔款时关于应用钱币之指定并无妨害”,但最后因法使的坚决反对而未能写上。根据会谈的结果,法使于同日缮写二封照会,先后于当天和7月11日分送致北京政府,第一封照会就外交部7月5日节略进行逐条答复。第二封照会该使在内容与措辞方面尤为煞费苦心,首先声明该函件是“将双方所商妥之协定”予以证明,然后将所谓“已商妥”之各条开列如下:一是将法国部分庚款余额用金法郎计算,声称:“庚子赔款法国部分,除已缴者,所余未缴款项,计自一九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算:前九年内,应每年摊缴一千四百四十六万一千四百零五金法郎六十四生丁;后九年内,应每年摊缴二千零八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七金法郎;此外尚有迟缴之五年赔款,计应每年摊缴一千四百四十六万一千四百零五金法郎六十四生丁;统计按照一九○一年九月七日条约(即辛丑条约)第六条及一九○五年七月二日协定所载,须至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摊还完毕。”然后是上项所余未缴赔款的用途:一作五厘金元债票分期偿本及付息之用,此项金债票,应以法国政府名义发给中法实业银行之远东债权人,按票面换回依和解办法所定应付该行债权人之证券[26]。二供办理中法间教育或慈善事业之用,其执行条件应每年在北京由中法两国政府商定之;凡有发给远东债权人换回金债票之证券所得红利,亦应作为该项事业之用。[27] 对于法方的二件照会,外交部在征求财政部意见后于27日、28日给以分别答复,第一封照会表示中国政府对于法方所拟有关重组中法实业银行各条表示赞同;在第二封关于庚款余额用途的照会中,中方在内容与措辞方面同样进行了精心的处理,针对法方照会开头所提的“将双方所商妥之协定证明如左”的文字,中方则用“两国商订其用途如下”,中方并未将法方照会第一部分即以金法郎计算庚款余额的内容列为双方已商妥之点,而将其删除,只就用途予以确认[28],同意将未经付清法国庚子赔款作五厘金元债票分期偿本付息和办理中法间教育或慈善事业之用。中方的这一处理虽然未对以金计算给以明确表态,其原因已如上文所述既避免得罪法国,以致后者改变退还赔款的决定,同时为了使中国免受金法郎带来的损失。当事人的心情和做法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不能以今天的眼光来苛求历史人物,但是我们应该指出,这一做法确实产生不利的影响,给法方留下把柄,将此视为中国的默认,在以后的谈判中使中国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中法双方对庚款用途问题都无疑义,7月9日协定签订后,双方即开始进入落实阶段。根据驻法公使陈箓7月13日来电推荐,北京政府任命驻法使馆秘书戴明辅为中方董事,参加中法实业银行改组。同时任命前国务总理周自齐为中法实业银行管理公司之中国代表,前往巴黎参加8月12日召开的股东大会,讨论中法实业银行复业一案[29]。在股东大会上,法方不顾中方代表的反对,通过决议,将欧洲存户所持该行无利证券作为甲种先付,远东存户所持无利证券作为乙种缓付[30]。对此,北京政府坚决反对,拒绝接受。财政部要求外交部就此向法方交涉,指出:“此项办法前经法使提议,经我拒绝,法使已允两种证券一律办理,今巴黎银行复作此说,殊不平允,且与前议大异,不能承认”。 11月6日,外交部正式照会法使,表示中法实业银行将欧洲存户证券与远东存户证券分甲乙两种先后偿付办法“殊欠平允,中国政府碍难承认”,请其转达法政府饬令该银行仍将远东证券与欧洲证券一律办理,以昭公允[31]。11月8日,外交总长再次就此事与法使会晤、交涉。在中方的强烈反对之下,法使只好表示中法实业银行更改清理债券办法一节,可能是银行方面的一种计划,法国政府并未与闻,他本人也未接到法政府的通知;以他个人观察,法国政府对于两国商定的办法谅无更改之意[32]。 与此同时,法使于7月28日就中法教育基金问题向北京政府提交节略,提议“此刻即从事商定将按照本年7月9日协定用庚子赔款下届年金作为中法教育之款项,其中拨出一部分用途如下:十二万五千金法郎可拨给天津海军医学校,十二万五千金法郎可拨给上海中法工商学校,二十五万金法郎可拨给北京大学之新中法大学[33]。北京政府因法方在节略中均以金法郎为计算单位,为不落入法国的金法郎圈套,以法方所提议方案与原议决办法不符为由,不予答复,将之搁置一边。 然而,法国退还庚子赔款问题不久还是因为金法郎问题而遭搁浅。根据1917年11月30日北京政府与有关列强所达成的协议,庚子赔款缓付5年,于1922年12月1日起将重行照付。随着重行起付日子的临近,继法国之后,其他三个亦以法郎支付赔款的国家: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也相继照会北京政府,要求以金法郎偿付赔款。由于金法郎与纸法郎之间出入巨大,北京政府在召开国务会议讨论后,决定拒绝四国用金付款的要求。12月28日,外交部正式照会意西四国公使,声明庚子赔款将按照历年付款办法,未便以现金付给[34]。对于北京政府的这一声明,法国作出强烈反应:一面于12月30日与比、意各使同文照会,称彼所要求“理由充足,仍坚确主持,此项问题既关系辛丑条约各国全体,已通知领袖公使”[35];一面又单独迭次来文或来人表示,如果中国正式拒绝以金钱缴付庚子赔款,那么法国将取消1922年7月9日的协定。1923年1月6日法使来照威胁:中国政府拒绝以金付款,致使法国政府生有迟疑,恐不便将关于批准1922年协定办法之议案在法国参议院继续讨论[36]。1月8日,法国外交部亦致函中国驻法公使陈箓,请其转达中政府履行条约,称“此次以庚子赔款恢复中法银行,上年七月九日法使与外交部所订协商还款曾用金法郎计算,当时并无异议,事关条约,应请转达贵政府照办”[37]。1月22日,法使复来照威胁,称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案[38]业由参众两院通过,假如中国政府于法国宪法限定之一月内并未妥为措置俾使一九二二年七月九日协定得以履行,则法国政府因中国政府之行为有认该协定为无效之权,而本国政府要求庚子赔款以金钱照付一节并不因此有何变更[39]。另一方面,为劝说北京政府接受金法郎,法使在1月29日与新任财政总长刘恩源的会谈中,甚至以北京政府承认金法郎作为法国支持中国增加关税的条件,表示:华盛顿会议关于中国增加关税协定,法国国会一直未予通过,若中国能将赔款用金问题早日解决,他将立即致电本国政府,使其早日将中国关税增加协定通过以为酬报[40]。2月7日,法使又至外交部再次威胁说,“如果为金法郎问题致使取消去年七月之协定,则法政府从此自由支配赔款之用途”,并扬言法国亦可仿照日本扣留盐余[41]。 对于法方以金法郎案作为履行1922年7月9日协定的条件,当时的中国政府——张绍曾内阁开始仍持前政府的态度,认为金案与中法实业银行复业协定[42]应分开处理,他们向法方解释说:“赔款用法郎者不止法国一国,且他国中有一国向以纸法郎付给,所以赔款用金用纸与中法实业银行复业系属两事,应完全分别办理,法郎问题或金或纸,交付公断,在公断未决以前,对法因有弃让赔款之特别关系,暂付金法郎,如公断决定付纸法郎,即应照数扣回,至中法实业银行复业付还远东存户不敷之数,另筹救济,盖中政府对于该行始终热心维持,照此办法对舆论既不致因误会而有所攻击,对他国亦有词可措”[43]。在法国拒绝中方的建议之后,北京政府为了维持1922年7月9日协定,争取法国部分庚子赔款的早日退还,同时考虑到中法银行中方存户受损和政府积欠该行八千余万法郎须另筹的款付还,以及前此缓付五年赔款协定内应允推展至一九四五之办法随之取消,须于最近五年期内连同各该年度应付之赔款一并摊还,政府财政将不堪负担,最后决定法国部分赔款因退还关系予以特别处理,用金付给,其他三国庚款仍照历年付款办法支付。1923年2月10日,外交总长黄郛照会法使,首次承认法国部分赔款用金,称二月九日特别国务会议议决法国部分庚子赔款因有上年七月九日中法协定关系仍照案以金法郎计算[44]。但北京政府的这一决定遭到国内各界的强烈反对,10月3日众议院全院委员会开会审议,结果以303:1的多数否决政府的金法郎提案,议决该案应由政府按照一九○五年换文办理[45]。 由于金法郎问题未能顺利解决,中法间关于用庚子赔款恢复中法实业银行和教育基金的计划也就迟迟不能落实。1924年11月段祺瑞政府执政后,考虑到金法郎问题对中国内政和外交影响甚巨,有意从速解决此一问题。当时,由于北京政府拒绝用金付款,在列强的要求下,海关总税务司扣留海关关余,致使北京政府丧失重要财源;在外交方面,由于北京政府拒绝法国金法郎的要求,法国以北京政府不履行国际条约义务,迟迟不批准华盛顿会议上通过的《九国公约》,对中国增加关税和废除治外法权等问题都不予支持,对中国的外交影响极大。与此同时,法国方面在新任总理赫理欧(Herriot)上台后,也积极寻求解决途径,除运动有关国家劝说北京政府接受用金付款的要求外,还直接与段祺瑞政府联系、接触,敦促北京政府从速解决。1924年11月26日,即段祺瑞就任执政两天后,驻京法代办便照会外交部,希望北京政府在金法郎问题上照约以重信义。12月12日,该代办再次来函,谓中法协定规定庚子赔款拨充中法实业银行复业之用,系成立于二年以前,按照一九○一年及一九○五年两度和约,赔款须用金付给,亦经中国政府一度承认,关系各国对此亦无异言,乃中国政府藉口他种关系,延搁至今,殊失订约初旨,于中法邦交亦有妨碍,务期中国政府接到此次照会后从速履行协定,用金付给,否则恐于两国邦交,发生不良影响。法政府并派法外部秘书于12月11日赴中国驻法使馆面递节略,称据驻京法代办电,中政府现无意履行赔款用金原约,实为遗憾,请中政府尊重条约,切实履行。据该秘书转述,法政府意见,本案如再拖延,两国邦交恐将因此发生变化,嘱转达[46]。新任法使玛德(Martel)就任后,也一再催促解决[47]。 在此背景之下,中法双方就法国部分庚子赔款的偿付和用途问题重行谈判。鉴于金法郎案为国民一致反对,段祺瑞政府要求将1922年7月9日之协定加以修正。在赔款偿付问题上,名义上不提金法郎,仅申明照一九○五年换文所定电汇方法办理,以美元计算,实际上满足了法国以金支付的要求。同时,中方向法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1、法国公使须书面保证于最短期间内批准华盛顿有关中国关税会议条约;2、庚子赔款余额须由法国政府正式声明抛弃;3、总税务司所扣留两年间之款,须悉数交还中国政府;4、维持中法实业银行之款,须改为借款,中国政府由债务者地位变为债权者地位;5、前项借款,须指定的款,确定偿还方法,且每届半年,须偿还一次;6、每年教育费,照原协定之数,须设法增加;7、发还远东存户,须由中国政府派员监视,并查账;8、管理公司资本,中国政府出资之数,须与法国相等。[48]。 对于中方的要求,法使开始时拒绝接受,声称原协定无可更改,但经二个多月、数十次的谈判之后,法方最后让步,接受中方的上述要求。4月9日,在中法协定正式签订以前,法使照会北京政府,声明法国政府已允即将华盛顿条约赶速提交法国国会通过,并设法将条约第二款所载之特别关税会议,速行召集,称“中国施行海关附加税,以赈水灾之事,本公使业奉本国政府准许,予以赞同。”[49] 4月12日,北京政府外交部与法国驻京公使玛德互换照会,就法国退还庚子赔款及借款维持中法实业银行达成协定。该协定共计八条,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法国政府承认将法国部分庚子赔款余额退还中国,作为中法两国有益事业之用;(二)中国政府承认将上项法国退还之款,按照1905年所定电汇方法计算,并加以汇兑或有之盈余,一并折合美金,自1924年12月1日起至1947年止,逐年垫借中法实业银行(中法合办),作为该行发行五厘美金公债之担保。此项公债分二十三年还清;(三) 中法实业银行经中法两政府同意,将五厘美金债票用途分配如下:1、发给中法实业银行远东债权人,以票面换回此项债权人所有之债权;2、办理中法间教育及慈善事业之用;3、代付中国政府应缴中法实业银行股本余额;4、拨还中国政府所欠中法实业银行各款。 如实行前四项用途外尚有债票余额,应归中国所有,以充中法间教育及慈善事业之用。(四)中法实业银行将换回远东债权人所持之无利债券,全数一次交与中国政府,作为前项垫款之担保;(五)作为担保品之无利债券,应按照和解办法[50]以六项收入拨还之;(六)此项无利债券交与中国政府以后,应与其他债权人所有者享受同等利益,毫不歧视,每届半年决算一次,按比例分配前述六项收入;(七)中国政府得以中法实业银行股东资格派员检查该行帐目及远东存户间分配债券之事。至此,延搁数年之久的法国部分庚款余额用途问题终告解决。 综观法国部分庚款余额用途确定的过程,笔者以为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第一、 法国部分庚子赔款余额用于中法实业银行复业,部分固然为了维护法国在远东的信誉和利益,但受益最大的还是一部分中国公民。如前所述,中法实业银行倒闭时有6亿法郎的债务,远东部分即占去三分之二,其中80%为华人存户[51]。中法实业银行以法国退还的庚款为担保,发行五厘美金债票,以73%即642985张(总数877878张)用来换回远东存户所持的无利证券。换言之,法退款虽然大部分被用来偿还中法实业银行的债务了,但是其主要受益者还是远东存户,其中华人占了80%。也就是说法退款的73%中的80%即375503张债票,约58%是用来偿还华人存户的债务。 第二、 将庚款用于中法实业银行复业对北京政府也是有利的。中政府作为该行的重要股东,占三分之一股份,在中法实业银行倒闭时中国政府在该行既有约三千余万纸法郎的实业存款,也有约七千余万纸法郎的欠款[52],后经努力争取,法方同意存款还现,欠款在庚款项下免除。另外,中国政府加入管理公司的股本亦从退款中扣除。最后中法实业银行是以167830张美金债票,约占总数的20%划抵此笔款项。换言之,法国退款的20%是用于中国政府了。因此,银行的复业对北京政府也是有利的。并且,中国政府在复业后的中法实业银行的股份和管理权都较前有所增大。那种将退款用于中法实业银行复业看作“图利他人”、“以四万万人民供两国间私人之牺牲”[53]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其失误主要在于对当时中法实业银行的性质缺乏了解。 第三、 法国退款虽然没有像美国那样完全用于教育和文化事业,但由于中方的争取和努力,其用于文教部分与美国虽有差距,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用于教育事业上。法国退款中直接用于教育的只占7%,即63250张美金债票,但因退款而实际用于教育的就远不只这个数字,中法实业银行将用美金债票所换回的远东存户之无利证券交给中国政府用于教育事业,该项无利证券并不是废纸一张,而是每年有收入的。根据个人所做的初步研究,法国退款实际用于文教事业的约有700万美金。从形式上看,法款先用于中法实业银行复业,再以赢余用于教育,与英款先筑路后教育存在某种相似之处。为管理法国退款中用于教育事业的款项而成立的中法教育基金委员会,在推动文教事业方面,虽然没有取得中美庚款管理机构——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那样的成绩,但在促进近代中法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以及中国教育的发展方面还是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法国退款在推动中法文化教育合作事业方面所起的具体作用,本人拟将另文讨论。 (载《青年学术论坛》2003年卷) [1] 《总检察厅检察官翁敬堂检举外交总长沈瑞麟、财政总长李思浩办理金法郎一案犯罪理由书》,载中国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北洋军阀》,武汉出版社,1990年版,第五卷,第175-176页。台湾学者王树槐先生在其所著的《庚子赔款》一书中亦认为将退款用于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是“以中国人之钱为恢复法国信誉之用”,参见该书第418页,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31)。 [2] La Délégation chinoise à la Commission mixte des oeuvres franco-chinoises , Commission mixte des oeuvres franco-chinoises, son passé et son état actuel , novembre 1942, Guerre 1939-1945 Viche, Chine, V.172. [3] 该公司由李石曾创办。 [4] 《收国务院公函》,1923年4月26日,外交部编:《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暨各公使要求庚子赔款用金付给全案》,密件,第四册,第143-145页。 [5] 冷观:《金法郎案》,《国闻周报》,第二卷第十四期,1925年4月19日。 [6] 愚公:《旅法华人反对中法借款之始末》,《赴法勤工俭学运动史料》,2册下,第493-504。郭仲威:《中法银行停业之前后》,《晨报》1921年4月11-13日。 [7] 《总长会晤甘君Kahn问答》,1922年6月29日,外交部编:《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暨各公使要求庚子赔款用金付给全案》,密件,第一册,第38页。 [8] 《收财政部公函》,《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暨各公使要求庚子赔款用金付给全案》,第四册,第142页。 [9] 郭仲威:《中法银行停业之前后》,《晨报》1921年4月11-13日。 [10] 《发法傅使函》,1921年12月17日,《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暨各公使要求庚子赔款用金付给全案》,密件,第一册,第5页。 [11] 《收法傅使面交节略》1921年12月16日,同上,第3页。 [12] 同上,第2页。 [13] 《发法傅使函》,1921年12月17日,外交部编:《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暨各公使要求庚子赔款用金付给全案》,密件,第一册,第5-6页。 [14] 按:据我国驻法公使陈箓来电,法国众议院于1921年12月底投票,以449:71的多数通过以庚款救济中法实业银行议案;法国参议院则于1922年3月通过此案,并于26日正式公布,允许法政府“与中国政府商订协定,支配庚子赔款以维持法国在远东文质上之利益”(《收驻法陈公使电》,1922年3月29日,同上,第22页)。 [15] 《收法傅使函》,1922年6月22日,《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暨各公使要求庚子赔款用金付给全案》,密件,第一册,第24页。 [16] 《收法傅使面交节略》1922年6月28日,同上,第31页。 [17] 《靳志会晤王叔鲁总裁记录》,1922年6月30日,《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暨各公使要求庚子赔款用金付给全案》,密件,第一册,第42页。 [18] 《总长会晤甘君Kahn问答》,1922年6月29日,《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暨各公使要求庚子赔款用金付给全案》,密件,第一册,第28、40页。 [19] 《收徐恩元函》,1922年7月5日,《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暨各公使要求庚子赔款用金付给全案》,密件,第一册,第61页。 [20] 请参见“关于巴黎荷兰银行来电中国政府致甘司东君意见书”,载《收徐恩元函》,1922年7月5日,《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暨各公使要求庚子赔款用金付给全案》,密件,第一册,第56-58页。 [21] 《收徐恩元函》,1922年7月5日,《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暨各公使要求庚子赔款用金付给全案》,密件,第一册,第56-60页。 [22] 《发法傅使节略》1922年7月5日, 同上,第66-67页。 [23] 《发法傅使节略》,1922年7月5日,同上,第64-65页。 [24] 《收法傅使照会》,1922年7月9日,同上,第77-79页。 [25] 按:王树槐先生在《庚子赔款》一书中认为中国政府在1922年7月9日协定签订时对于金法郎问题尚未注意(参见该书第373页),所注意者仍为一些枝节问题。笔者以为这一说法似欠妥。 [26] 根据中法实业银行与其债权人所订《和解办法》(参见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第503-526页;又见财政讨论会编:《中法案》),中法实业银行停业后发给其债权人一种无利证券,按票面换回债权人原来的债权(存款)票据,分年偿还债务。 [27] 《法使馆致外交部长照会》,1922年7月9日,北京,参见上书,第244页。 [28] 《发法傅使照会》,1922年7月27日、28日,同上,第一册,第112、116页。 [29] 按:法方在管理公司有12位董事,中方根据三分之一股权比例可以有6名董事,但中方未能及时派足总理、董事、查帐员人数,参加股东大会,这对维护中政府在管理公司的利益自然不利,所以周自齐曾来电催促政府速定。 [30] 按:其理由是远东存户已得美金债票,实属优待,欧洲存户仅得无利证券,故必须有所区别才行,参见周自齐巴黎来电,1922年10月27日,载《收财政部公函》,1922年11月1日,同上,第二册,第184-185页。 [31] 《发法傅使照会》,1922年11月6日,同上,第二册,第186页。 [32] 《收法傅使照会》,1922年11月8日,同上,第二册,第190页。 [33] 《收法傅使节略》,1922年7月28日,同上,第二册,第117页。 [34] 《发法傅使比艾使义翟使日铎使照会》1922年12月28日,同上,第235页。 [35] 《收比艾使照会》、《收义翟使照会》、《收法傅使照会》,1922年12月30日,同上,第241页。 [36] 《收法傅使照会》,1923年1月6日,外交部编:《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暨各公使要求庚子赔款用金付给全案》,第3册,第1页。 [37] 《收驻法陈公使电》,1923年1月9日,同上,第5页。 [38] 因1922年7月9日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以庚子赔款恢复中法实业银行,故此协定又被称为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案或协定。 [39] 《收法傅使照会》,1923年1月22日,同上,第16页。 [40] 《靳志会晤法馆韩参赞问答》,1923年1月29日,同上,第23页。 [41] 同上。 [42] 因1922年7月9日协定主要是关于中法实业银行复业问题,故又称中法实业银行复业协定。 [43] 《次长会晤法傅使问答》,1923年2月7日,同上,第39页。 [44] 《发法傅使照会》,1923年2月10日,同上,第44页。 [45] 《全院委员会审查报告书》,载《收国务院函》1923年11月10日,同上,第41-42页。 [46] 转引自静如:《金法郎案旧事重提之解决难》,《国闻周报》,第二卷第二期,1925年1月11日。 [47] 财政部关于法国退还庚子赔款余额及借款维持中法实业银行协定阁议说明书,参见《关于金法郎案之文件汇录》,《国闻周报》,第二卷第十五期,1925年4月26日。 [48] 同上。 [49] 《外交总长为关税会议致法使照会》、《法使复外交总长照会》,载《关于金法郎案之文件汇录》,《国闻周报》,第二卷第十五期,1925年4月26日。 [50] 即中法实业银行与其所有债权人之间所订的和解办法,此办法由法国塞纳商事裁判所于1923年9月26日 判决通过,它规定了中法实业银行归还其债务办法及期限,详细内容请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503-526页。 [51] 收《财政部公函》,外交部编:《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暨各公使要求庚子赔款用金付给全案》,第四册,第142页。 [52] 《总长会晤甘君Kahn问答》,1922年6月29日,外交部编:《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暨各公使要求庚子赔款用金付给全案》,第一册,第38页。 [53] 《国民自治促进会反对金法郎案宣言》,1925年4月,《北洋军阀》,第五卷,第161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