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我便有幸读到戚其章先生的近作《国际法视角下的甲午战争》。那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内召开了这一课题结项的审稿会。我虽对甲午战争素无专攻,但戚稿的书名却激起了我浓厚的兴趣。我急切地想知道,作为国内甲午战争研究的大家,戚先生数十年来已在这一方面发表了若干很有影响的专著和论文,这本书稿能不能带给我们更新的东西呢?从国际法的视角来审视甲午战争,这对一个纯粹的历史学家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戚先生的尝试能不能成功呢?读完书稿,我的疑问也随之打消。现在,戚著已由人民出版社公开出版。我这个有幸先睹一刻的读者愿将我的一些读后感在此录呈于各位读者,权充引玉之言。 一 在近代以来的国际交往中,国际法并不是完全伴随着西方人在各国各地的推进而传播的。在弱肉强食的扩张初期,国际法并没有进入这两类国家的对话语言,一是拥有压倒性优势的超强国家,因为他们的意志和力量是最高法律,他们不需要对贫弱国家讲国际法,不愿受“文明人”之间才适用的国际法的约束;二是那些被迫打开国门的贫弱国家,惊魂未定懵懵懂懂的他们刚刚睁开眼睛看世界,对这个世界的游戏规则尚一无所知,还在力图用祖宗之法来应对新的变局。 然而,随着交往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入,作为一种无可避免的趋势,国际法终于逐渐成为强者和弱者之间的一种对话语言。遭受侵凌的弱国逐渐了解了国际法,从中取来有用的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西方强国在遭到猛烈的反抗(包括理性的和非理性的各种形式的反抗)之后,也逐渐意识到以公法来规范某些方面的关系或以公法来掩饰其不义行径的必要。于是,他们也与过去他们认为不值得与之谈论国际公法的人讲究起公法来。 渐渐地,在经历了无数次的挫折和幻灭后,弱小者对国际法的态度又有了转变。他们从实践中感到国际法并不可恃,它只不过是强者冠冕堂皇的装饰品。于是,对国际法的讲求的热情便猛降下来,并有可能陷入某种程度的轻视之中。人们更为注重的是能够救亡和自强的实际工作。这一转变影响深远,说它的影响以各种形式或多或是少地存留于整整上一个世纪也许并不过分。 社会思潮的这种演变当然会影响到体现社会风向的学术界,反映到学术研究之中。国内多年来关于近代中外关系史的研究便无疑存在着这样的弊病。对于历史事件,我们更多地是从民族发展的角度,从情理(而不是公法)的角度去分析研究,去评判是非。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还不够。用以教育自己的公民,似可胜任,但要进行与外界的对话,使外人也能口服心服地承认你的研究结论是正确的,仅仅晓之以情理是不够的,还必须诉之于公法。国际公法是任何一个民族都必须承认和通用的语言。 以往,我们做得很不够。以致在国际舆论上出现作为受害者的中国却是国际法的违反者这样的怪论,相信对中国近代史有所研究的学者对这样的现象并不陌生。就以甲午战争的研究来说,日本蓄意挑起战争,中国是这场战争的受害者,这对中国人来说,是再明白不过的事。但是,从国际法角度来审视这场战争,揭露日本对中国的非法侵略,却一直是未竟之功。相反,日本人倒是对此毫不懈怠。战后不久,1896年,曾担任侵华的日本第二军国际法顾问的有贺长雄,便先后出版了法文和日文版的《日清战役国际法论》。1899年,日本的另一位国际法学者高桥作卫出版了英文版的《日清战争国际法事件论》,后来,又出版了讨论高升号事件的《英船高升号之击沉》。这些著作将法理研究建立在伪造的历史之上,混淆了国际视听。 日本这种对甲午战争国际法问题的“研究热”在二战败降后并未沉寂。60年代,便有人对有贺长雄的著作重新加以肯定,宣扬当时“日本已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文明国家”,而“战争中清国的行为十分野蛮,与土耳其人、阿拉伯人、美洲印地安人如出一辙”,尽管如此“日本在战争中始终如一地遵守国际法,这在国际法史上是罕见的事实。因此,日本得到世界各国的赞扬”。(戚著,第9页)。90年代以来,这一研究热并未降温,其论题广泛涉及到甲午战争的起因及性质、甲午开战的时间、“陆奥外交”的本质、旅顺屠杀事件的真相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陆奥外交”的评价,它或被赞扬为和平主义的外交,或被奉为“帝国主义外交艺术”的典范。 对于这些,我国学者以往曾陆续以自己的实证研究作出过反应,以维护历史的真相。然而,从国际法的层面系统而全面地作出中国学者应有的回答,戚著当为第一部。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它无疑是填补了以往研究中的一块空白,一块不应该再继续存在的空白。从国际对话的角度来看,这一回应对于澄清史实,以正视听,亦具有重要价值。 二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审视甲午战争,并不是简单地将日本政府和军队的所作所为与国际法条文作一排列比较就可以完成的。它既需要对甲午战争史实(甚至于细枝末节)的熟悉,对既有甲午战争史研究进展的了解,还需要对涉及到众多问题的国际法知识的准确把握。对任何一个学者来说,这都不是一个轻松的任务。 戚其章先生无疑是进行这一探索的理想人选。多年来对甲午战争史的深入研究,使他对甲午战争的全过程了然于胸,对历史事件的任何曲解和虚构都难以在他这里侥幸蒙混过关。而国际法研究虽非作者以往的研究主项,但该书的论述仍是准确精到。可以看出,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于精研国际法方面下了不少功夫。比如,对于当时比较有影响的几部国际法著作,如《万国公法》、《星轺指南》、《公法便览》及《公法会通》等,书中都有若干贴切的引证。显然,作者对这几部著作都作了认真的研读。 通读全书后, 读者便会清楚地意识到,日本在蓄谋开战、实施战争行为及战后处置等一系列问题上粗暴地违反了国际法。 日本的一些人常常鼓吹甲午战争的“偶发论”,更有甚者,扶桑社去年出版的初中教科书竟暗示是由于中国将日本视为假想敌而引发了战争。戚先生从日本有明确目的地大肆扩充军备、制定“征清”方案、日本间谍的在华活动等方面的研究入手,指证这是一场日本蓄谋已久的对华战争。作者征引明治政府主要决策人岩仓具视、山县有朋等人的谈话,明确无误地表明,日本扩充军备,尤其是扩建海军, 完全是有目的地针对中国的北洋舰队而进行的。及至海军扩建完成后,日本便急不可待地寻找机会,以图早日与北洋舰队一决雌雄。 除了作者以往素有研究的那些证据外,戚著还充分利用了最近这些年来(即作者《甲午战争国际关系史》1994年出版后)所发掘出来的新资料,如由日本学者山本四郎发掘的时任参谋本部陆军部第二局局长小川又次陆军大佐的《清国征讨方略》。小川在1887年写成的方略中提出:“于今优胜劣败、弱肉强食之时,万一不取进取计划,让一步,取单纯防御方略,外则日益招来觊觎,内则士气日益衰败。国家兴亡之所系,岂有甚于此者。”小川通过自己的在华调查,指出清国并非日本一些人所想象的强国,“因此,乘彼尚幼稚,断其四肢,伤其身体,使之不能活动,我国始能保持安宁,亚洲大势始得以维持”,“且今日乃豺狼世界,完全不能以道理、信义交往。最紧要者,莫过于研究断然进取方略,谋求国运隆盛。”(戚著,第161, 162页)阅读如此赤裸语言的征讨方策,不知道“偶发论”的坚持者还有什么话说? 另一日本学者中冢明?从福岛县立图书馆“佐藤文库”中发现的海军部的6位军官提出的6份“征清”方策,则进一步补充了日本海军方面对“征清”方策的讨论。这些文件的提出日期都在1887-1888年间,可见,参谋本部此时有组织地讨论过作战构想。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对“陆奥外交”的分析。甲午战争时期担任日本外交大臣的陆奥宗光在日本国内评价很高。在日本外务省院内,历届外务大臣中只给陆奥一人树了铜像,便说明了这一点。不仅如此,在日本史学界,陆奥被打扮成一位推行和平外交的代表人物。作者以整整一章的篇幅对陆奥外交进行了剖析,展现了在对中国开战前陆奥所采取的拉拢英国,稳住俄国的狡狯手段,揭露了陆奥外交公然践踏国际公法,撕毁条约和协定,精心设计和制造开战口实的种种事实。作者指出,日本别有用心地提出改革朝鲜内政,最后甚至“擒王劫政”,粗暴地违法了国际公法的多项条文。陆奥外交是“预谋战争的侵略外交和强权外交”(戚著,第248页)。 关于日本决定向朝鲜派兵的“六·二出兵”问题,不少日本学者认为,陆奥是想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决定出兵乃事出无奈和被迫。至于后来走向战争,并不是陆奥本人的意志,而是其他人的意志了。戚著指出,正是陆奥设下圈套,力促清政府出兵朝鲜,一旦获知清政府准备出兵的意向后,日本内阁便立即在6月2日作出了出兵朝鲜的决定。而事实上,6月3日朝鲜政府才正式请求中国派兵,6月6日,清军才派兵赴朝。在内阁会议之前,陆奥在5月31日便与日驻朝公使大鸟圭介讨论出兵规模和手续问题。在内阁决定出兵的当天夜里,陆奥将参谋次长、外务次官请到外相官邸,讨论的并不是怎样和平解决朝鲜的动乱及如何处理与清军的关系问题,而是怎样与清军作战和如何取胜的问题。作者指出,在出兵问题上,陆奥并不是被动的,而是积极主动,与军方并无分歧可言。 在中方提出共同撤军的建议,并与大鸟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也正是陆奥否定了这一撤兵计划。在他的支持下,大鸟提出了对朝鲜采取“擒王劫政”暴力方案。以首相伊藤博文为首的大多数阁僚尚担心此举过于违反法理,违背承诺,会在国际上产生严重影响,但陆奥却一意孤行。他密令大鸟:“促成中日冲突,实为当前急务。为实行此事,可以采取任何手段。一切责任由我负之”(戚著,第201页)。由此可见,陆奥挑起战争的心情是何等之急迫,哪里还有和平外交的影子? 不仅是对日本的一些人作出回应,也值得引起中国学者注意的是,作者对于日本出兵朝鲜的法理依据的辨析。日方一再声称,它是依据日朝《济物浦条约》第五款和中日《天津条约》第三款而出兵的。作者指出,这两个依据都是不存在的。《济物浦条约》第五款有“日本公使馆置兵员若干备警事”之文字。所谓置兵员若干,虽为不定之数,但既规定限于担任公使馆警备之用,为数是有限的,绝不可以解释成可派7000余人的大军压境。这一点,朝鲜方面当时便已向日方提出交涉,要求日方撤兵。 比较迷惑人的是中日《天津条约》第三款,该款规定“将来朝鲜国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且不说日军在朝鲜事定后不肯撤兵,有违条约。即以出兵而言,日本显然曲解了天津条约第三款的效力。该款只是规定中日如要出兵朝鲜须互相事先知照而已,而并不表明仅仅知照后即可出兵。该条款并未涉及出兵的法理依据,自然不能代替有关的国际法规定,即起码得经当事国政府的正式请求才可。事实上,中国出兵与《天津条约》无关,它的法理依据是朝鲜政府的请援公文,而不是《天津条约》,中国政府只是依据《天津条约》行知照日方之义务而已。日方未经朝鲜政府邀请,并在朝鲜政府的强烈反对下进驻汉城等地,是没有任何条约和法律依据的。《天津条约》本身并不能成为出兵的依据。作者的这一分析很有见地,在我们以往的研究中,人们一直批评清政府官员的昏庸,在形势对中国尚称有利的1885年时,竟然与日本订立了遗祸日后的《天津条约》。戚著的研究从另一个侧面提醒中国学者注意,在批评《天津条约》时要恰如其分,不要从中误引出条约本身所没有的东西。 关于甲午开战的时间,前后竟有6种说法之多。1. 以7月23日上午11时日本联合舰队离开佐世保港为开始时间;2. 以7月23日凌晨汉城日军攻占朝鲜王宫为开始时间;3. 以7月25日日本海军在丰岛海面袭击中国军舰为开始时间;4. 以7月25日所谓中国军舰在丰岛海面炮击日本军舰为开始时间;5. 以日本军舰浪速号临检英国商船高升号为开始时间;6. 以8月1日中日两国宣战为开始时间。不同的说法自然包含着不同的主张和目的。作者通过对如何确定开战时间的讨论,澄清了日本应当承担甲午开战的战争责任问题。 作者比较详细地讨论了日本击沉高升号问题。清政府当时对于这一公然践踏国际法的事件会引起英国的干预曾寄予厚望。李鸿章在当天的两封电报中曾预计,“高升号系怡和船,租与我用,上挂英旗,倭敢无故击毁,英国必不答应”,“未宣战而敢击,亦藐视公法矣!”(戚著,第291页)。英国起初的反应确实比较激愤,英远东舰队司令曾致电日本联合舰队司令,责问日本军舰何以在未通告宣战的情况下攻击英国商船,要求日方立即罢免和拘捕浪速号舰长和涉及这一事件的有关高级官员。否则,他将采取报复行动。但后来,在日本的活动(包括对一些人的金钱收买)下,英国舆论改变了强调。当时英国一些著名的国际法专家,如牛津大学教授胡兰德(T. E. Holland)、剑桥大学教授韦斯特莱克(J. Westlake) 和格林威治海军大学教授劳伦斯( T. J. Lawrence)曾先后发撰写文章或发表演说,为日本开脱责任,对当时的舆论产生了于中国不利的导向作用。胡兰德认为,日本军官强迫高升号服从其命令,这一事实本身就是一个充分的战争行为,战争此时已经开始,高升号也已充分了解到了战争的存在。在战争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日本军官当然有权以必要的实力使对方屈从其命令。况且,高升号从事的是支援地面作战部队的运输,日本为了不使其到达目的地,有权使用一切必要的实力。 戚著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是针对这些法学权威的观点而进行的。作者指出,这些权威的基本立场是非中立的,而他们所依据的又主要是日本公布的材料,因此,他们的观点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事实依据上都不能成立。作者从4 个方面讨论了高升号事件:1. 指出作为对方立论基础的日方对事实的编造,如编造中国军舰在此前的丰岛之战中首先炮击日舰,其后又将本来毫无关系的丰岛之战与击沉高升号拉扯到一起,将单独航行的高升号说成与中国军舰同行,从而为其击沉行为寻找借口。2. 指出日本军舰炮击无防卫能力的抛锚商船以及向落水士兵射击的行为,是公然蔑视和和违反国际法的暴行。3. 当时中日尚处和平时期,英国也正在中日之间进行斡旋,日本即挑起战端,这与国际法的避免用武力来解决争执的原则根本不相容。4. 中国向朝鲜运兵,并非是对日本的敌对行动,不能被日本视为开战的理由。中国向朝鲜派兵系应朝鲜政府要求,是符合国际法的。从法理上说,日本的开战依据是虚假的,它要“行使交战权”的前提也不是真实存在的。 日本军队对战争法规的藐视和践踏可以说是世人皆知,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究其历史,其实早在上个世纪的甲午战争便已发端。但是,这段暴行史并没有引起国际学术界应有的重视。日本的御用学者曾一再声称,日本军队是一支文明之师,它在战争中很好地遵守了国际法,这一论调还大有越叫越响之势。戚先生对日本战争暴行尤其是旅顺大屠杀的研究有力地揭穿了这一弥天大谎。 作者在此大量引用了记录于50年代的甲午战争幸存者的口述史料。这些叙述者都是当年日军各种暴行的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词具有珍贵的历史价值。在对旅顺大屠杀的研究中,作者更大量引用了当时在旅顺的西方新闻记者、驻外武官和医务人员的报告,这些第三方面有关旅顺屠杀的报告自然更具权威性。其中,美国《世界报》长篇通讯《旅顺大屠杀》的作者的思想变化过程尤具典型性。该记者原对日军持支持态度,认为日军采取的是保障朝鲜独立的正义行动,并曾在最初的报道中称赞日军勇敢和人道。但在目睹了日军在旅顺的所作所为后,他原来的观念崩溃了,终于写下暴露日军野蛮暴行的《旅顺大屠杀》。作者经过考证还确认,英国海员艾伦(James Allan)所写的揭露旅顺屠杀的《在龙旗下》一书,并非是人们所认为的文学作品,而是一部真实的亲历其境的回忆录。虽然书中有个别的记忆不准或表述不清楚之处,但基本内容不仅真实可信,还提供了不少新材料。戚著认为,旅顺大屠杀中,中方受害者达20000余人。旅顺屠杀并不是一起个别军人所犯的战争罪行,而是一起有组织的大规模屠杀,其性质格外严重。 戚著对战争赔款及日本在条约外的掠夺的研究也很独到。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战胜国对战败国的赔款要求是应该有一定限度的,主要是为了偿还战胜国的战费。作者考证,到马关议和时,日本军费支出不超过1.37亿日元,折合库平银9160万两。但日本却狮子大开口,提出了赔款3亿两的要求,最后以2亿两成约。不仅如此,在交款过程中,日本又在库平银的成色及以英镑支付等方面做文章,使中国实际上多支付了2819万两,此外,日本还掠夺了价值库平银8028万两的各类物资。总之,日本通过甲午战争而成为暴发户。作者由此而得出的结论一语中的,它展现了解释此后日本历史发展的一条线索:日本当局真正尝到了发动侵略战争的甜头,也切实感觉到了发动侵略战争是一本万利的买卖,于是,凭借这笔滚滚而至的巨款,日本进一步扩军备战,使整个日本国家战争机器化,成为日后东亚地区的主要战争策源地。 三 在甲午战争的国际法问题上曾大做文章的日本,其对待国际法的真实态度究竟如何?这是一个读者必然要关心的问题,也是作者不能不回答的问题。戚著对此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讨论。 日本最初是通过中国接触到西方国际法著作的。1864年,《万国公法》在中国刊行,立即引起了日本的重视。当年即传入日本,次年被大量翻印,此为日本全面了解国际法之开端。1868年,《万国公法》即同时有三个日译本出版。此后各种节译、全译的日文本不下数十种之多。明治维新初期,日本确实掀起了一股国际法热。 然而,对于国际法的了解的热情并不等于对国际法的尊崇的热情。与中国一度出现的对国际法效用的盲目崇信相反,明治政府的主要人物对强权与公法的关系倒有着独到的看法。如木户孝允便说,当日本的军力不能与西洋强国相对抗之时,“万国公法固不可信也。以公法为名向弱国谋其利者不鲜也。故余曰:万国公法者,侵夺弱者之一种工具也。”岩仓具视则称“如此书籍,不足恃,亦不足守。故主张公法论者,仅可谓之为嗜洋成癖之书籍也。”(戚著,第6页)而作为日本思想界泰斗的福泽谕吉对于国际法看法的变化颇耐人寻味。这位在日本曾大力传播“天赋人权”观念的启蒙思想家,早年也曾主张“国与国平等”,认为以强凌弱“就国家权利来说是不能容许的”,如果有人发动非正义的战争,“也尚有明文条约,谈判交涉,国际公法,以及知识界的舆论等等,所以不易得逞。”但到后来,他也成了海外扩张论者,认为“今日的世界尚非道理的世界,是武力之世界”,“数千万言的国际公法,可以用一声枪炮抹杀之。” 甲午战争爆发后,福泽谕吉表现出积极支持的态度,声称这是一场文明开化的进步者与妨碍文明开化者之间的战争,因此,对日本来说,“不论出现什么事情,也不管遇到什么困难,纵然全国四千万人种尽灭,也不后退一步,必须取胜”。(戚著,第37页)。 可见,对明治政府影响最大的并不是刊印于白纸上的国际公法,而是现实世界的弱肉强食论的实践。明治政府立志要加入到强者的队伍中去。它将对亚洲邻国的侵略扩张作为基本国策。在这一扩张过程中,它将国际法视为一纸空文,根本不受其束缚,其原因就在于它内心深处的对国际法的轻蔑。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广泛传播国际法所造成的另一结果是,日本在对外扩张的过程中,并不总是把国际法甩在一边,它时刻注意用国际法来包装自己,宣扬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完全遵从国际法的。对于甲午战争,有贺长雄便声称“尽管中国不遵守国际法,而日本出于对人类的义务而单方遵守了国际法”。这一论调在日本一直流传至今日。幸而,日本也不乏有良知的国际法学者。田中忠便曾指出,在日清战争中,日本“对朝鲜和中国谈不上遵守战争法,倒不如可以断定地说日本是利用了国际法来作为扩大自己支配的手段。”(戚著,第287页)。蔑视与利用并举,这就是日本对于国际法的两面态度。戚著通过对甲午战争的剖析,使我们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 通读全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作者从国际法角度来观察甲午战争的努力是成功的,史实的叙述和法理的论析在书中得到了有机的结合。然而,既是初步的尝试,自然难以尽善尽美。就以甲午战争的研究来说,日本蓄意挑起战争,中国是这场战争的受害者,这对中国人来说,是再明白不过的事。但是,从国际法角度来审视这场战争,揭露日本对中国的非法侵略,却一直是未竟之功。相反,日本人倒是对此毫不懈怠。战后不久,1896年,曾担任侵华的日本第二军国际法顾问的有贺长雄,便先后出版了法文和日文版的《日清战役国际法论》。1899年,日本的另一位国际法学者高桥作卫出版了英文版的《日清战争国际法事件论》,后来,又出版了讨论高升号事件的《英船高升号之击沉》。这些著作将法理研究建立在伪造的历史之上,混淆了国际视听。 日本这种对甲午战争国际法问题的“研究热”在二战败降后并未沉寂。60年代,便有人对有贺长雄的著作重新加以肯定,宣扬当时“日本已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文明国家”,而“战争中清国的行为十分野蛮,与土耳其人、阿拉伯人、美洲印地安人如出一辙”,尽管如此“日本在战争中始终如一地遵守国际法,这在国际法史上是罕见的事实。因此,日本得到世界各国的赞扬”。(戚著,第9页)。90年代以来,这一研究热并未降温,其论题广泛涉及到甲午战争的起因及性质、甲午开战的时间、“陆奥外交”的本质、旅顺屠杀事件的真相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陆奥外交”的评价,它或被赞扬为和平主义的外交,或被奉为“帝国主义外交艺术”的典范。 对于这些,我国学者以往曾陆续以自己的实证研究作出过反应,以维护历史的真相。然而,从国际法的层面系统而全面地作出中国学者应有的回答,戚著当为第一部。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它无疑是填补了以往研究中的一块空白,一块不应该再继续存在的空白。从国际对话的角度来看,这一回应对于澄清史实,以正视听,亦具有重要价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