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12月1日,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颁布《训令第二号——关于检查苏维埃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阶级异已分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问题》。 《训令》指出,在敌人垂死的挣扎,用三分军事,七分政治,下最大决心大举进攻的时候,一切阶级异己分子及各种反动政治派别,必定要混入我们的苏维埃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来危害和阻碍我们的革命胜利。《训令》要求,为了粉碎敌人大举进攻,进行和准备与敌人长期作战,保障革命的全部胜利,我们对于被选举的各级苏维埃政府委员,及各级政府委任的工作人员,和各地军事机关及地方武装,独立师团,游击队、赤卫军、少先队等部队的指挥领导人员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官僚腐化动摇消极的分子,要来一个大的检举运动,洗刷他们出苏维埃政府机关及地方武装中去。 我们的检举办法,规定于下: (一)各级工农检察部组织临时检举委员会,以工农检察部部长任委员会主席。 (二)各级检举委员会的组织: 省一级的检举委员会,由省工农检察部,省职工会,省雇农工会,少先队部,军区指挥部,军区政治部各一人,再由省苏政府主席团指定一人,共七人组织之。县一级的检举委员会,由县工农检察部,县军事部,县职工会,县雇农工会,县少先队部各一人,县苏政府主席团指定一人组织之。 区一级的检举委员会,由区工农检察部,军事部,区职工会,区雇农工会,区少先队各一人,由区苏政府主席团指定一人组织之。 城市检举委员会,由城苏工农检察科,军事科,城区职工会,城苏主席团指定一人组织之。 (附注:各级选定的检举委员,要有长期坚决斗争革命历史的工农分子,尤其是工人) (三)检举委员会的工作: 一、各级工农检察部召集上面所指定的机关和团体派来的人员组织检举委员会,一面定期开会,制定检举表,开始工作;一面呈报上一级工农检察部批准。如上一级认为某个检举委员不称职时,可令撤换,再行拣派。 二、检举本级政府机关及本级所属地方武装组织,详细登载检举表,开会讨论,定出某一个阶级异己分子的停职、撤换惩办、监视等办法,向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和群众报告,发动斗争,征求意见,再向上级工农检察部报告,提交上级政府机关及军事机关核准执行。 三、分发去指挥监督检举下一级的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的组织,如省分发到各县,县分发到各区,及城市,区分发到各乡之类。 (四)检举工作的联系; 此次检举工作,要与战争紧急动员和改造苏维埃政府,发展地方武装,彻底实行劳动法、土地法等工作联系起来,才有力量和作用。 (五)检举工作的总结: 各级检举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检举表,都要写两份,一份存本级工农检察部,一份报告上级工农检察部。检举工作完结,检举委员会即解散。在明年一月五日以前,各省要将检举总结,报告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至于各县区的检举总结期间,总在十二月底,要努力完结,万勿视为具文。 此令 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何叔衡 一九三二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