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法签订《黄埔条约》的研究中,拉萼尼与耆英之间的来往照会函件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作用。这些函件不仅反映出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种种交锋和斗争,也反映出中法官员彼此心态的变化,有关细节对于全面准确地理解《黄埔条约》及相关问题不无价值。 中法《黄埔条约》,不仅是近代中法关系的开端,也是鸦片战争后中西关系变化转折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为治中国近代史的学者所重视。但迟至20世纪40年代,中国学者张雁深《中法黄埔缔约始末》一文才首次“综合中法文直接之史料而考述其始末”(注:张雁深:《中法外交关系史考》,史哲研究社,1950年,23-51页。)。其所用资料,虽限于耆英的奏折和拉萼尼(Théodore de Lagrené)的报告(注:Charles Lavollée,France et Chine,Paris,1900.此书编者原为拉萼尼使团成员,书中以《1844年黄埔条约:法国使节拉萼尼外交通讯集》为题收载了拉萼尼致法国外交部长基佐(Guizot)的报告35件。笔者所见为法国斯特拉斯堡国家图书馆藏本。),但在利用资料方面至今未有超越者。不过,就研究这一具体问题而言,资料仍有遗漏,这就是拉萼尼与耆英之间的来往照会函件。 拉萼尼与耆英之间的来往照会函件,现知以两种方式保存下来:除了法国外交部档案馆的档案收藏外,还有拉萼尼使团成员、中文翻译加略利(Joseph Marie Callery)的编辑刊布。这些照会函件当时由加略利主持翻译(法译中与中译法)。据说,在拉萼尼完成使命后离华的当年(1846),加略利即在澳门将之编辑成册,1856年在澳门又有印行,题为:《法国使华团外交文件集》(Recueil des Documents Diplomatiques Relatifs à la Légation Francaise en Chine)。不过,1846年和1856年的版本未见保存流传。今天所能见者,是1879年在巴黎出版的版本,改题为:《对华外交通讯集:关于1844年10月24日中法黄埔条约的谈判》,全书共收91件,绝大多数是拉萼尼与耆英之间的来往照会函件(中法两种文字对照),起讫时间为1844年8月22日至1846年1月7日(注:J.M.Callery,Correspondance Diplomatique Chinoise:Relative aux Négociations du Traité de Whampoa Conclu entre la France et la Chine le 24 Octobre 1844,Paris,1879.笔者所见为荷兰海牙和平宫图书馆藏本。)。 拉萼尼与耆英之间的交涉实际上是在两个方面交织进行:除谈判缔结《黄埔条约》外,拉萼尼还要求清政府宣布弛禁天主教(以后又扩大为全部基督教)。后者是交涉中的难点,因此也成为后来研究者关注的焦点。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学界分别以英文和法文推出两部专题研究著作,均以宗教问题为研究的重心(注:Angelus Grosse-Aschhoff,The Negotiations between Ch'I-Ying and Lagrené,1844-1846,New York and Louvain,Belgium,1950.(此书系纽约方济各会学院出版的“传教学丛书”2辑);Louis Tsing-sing Wei,La Politique Missionnaire de la France en Chine1842-1856:L'ouverture des Cinq Ports Chinois au Commerce 附图 tranger et la Liberté Religieuse,Paris,1960.又,前者为哥伦比亚大学的博士论文(1951),后者为巴黎大学的博士论文(1957),见陈三井《近代中法关系史论》,台北,1994年,303页。);至90年代,其中一本被译为中文出版(注:〔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清末五口通商和传教自由(1842-1856)》,黄庆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西方学者的优势在于有条件全面占有资料,但是他们对于《黄埔条约》的有关问题并不十分重视;此外,通过他们的研究著作(包括中文译著)了解相关资料的原貌及整体面貌仍有隔膜。本文所谓以拉萼尼与耆英之间的来往照会函件为中心,兼有尽力介绍这批照会函件的中文与中译文原貌之意。 一 交涉的开端 法国政府决定派遣拉萼尼率领一支外交使团出使中国之后,1843年11月9日,外交部长基佐向拉萼尼颁发一项指令(注:指令全文载Lavollée前揭书,1-17页。)。这项指令规定了拉萼尼的职权及使命,其主要内容为:1.中英《南京条约》在本质上改变了中国与西方基督教国家的关系,新开放的通商口岸以及利益均沾原则预示着巨大的商业前景,法国也应追求在远东地区的商业利益;2.使团的宗旨是与中国谈判缔结一项通商条约,获得与英国同样的利益,更要获得同样的保障;3.鉴于中国现在所处的形势,使团不会有太大的困难;不磕头,没有必要去北京见中国皇帝,只需要在广东或其他沿海地方得到中国全权代表官员的接待。 在正式指令之后,另有一个补充指令,指示拉萼尼执行一项秘密使命:在邻近中国的地方寻找一处港口作为法国海军在中国海域活动的基地。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拉萼尼负有双重使命:与中国谈判缔结一项通商条约和在远东建立一个海军基地(注:Grosse-Aschhoff前揭书,31页。)。不过应该明确的是,综合这个补充指令的细节,法国政府理想中的在远东的海军基地应在中国领土之外。 1844年8月中旬,拉萼尼率领的海军编队在历经八个月的航行后抵达澳门。大约一周之后,他在澳门向清政府负责对外交涉的钦差大臣耆英发出了第一个照会,通报了自己的身份与来华行止,希望耆英“及时与佛兰西往来,藉以获益”。但是,他并未讲明自己的使命,只是说“钦承本国大皇帝赐予全权,径行办理两国事宜”,也没有涉及会谈的时间地点(注:拉萼尼致耆英照会(1844年8月22日,23日译成中文并发出),Callery前揭书,第1件。以下凡出自该书引文只在正文中标注照会的序号。)。 拉萼尼所表现出的这种不急于与耆英交涉的姿态,可以看做是一种策略。他到澳门后,会见了美国公使顾盛(Caleb Cushing)。顾盛刚刚与耆英谈判签订了《望厦条约》,他向拉萼尼传授自己的经验说,只要不去北京,任何要求都可以毫不费力地得到满足(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8月17日),Lavollée前揭书,22-30页。关于中美《望厦条约》交涉,参见熊志勇《从〈望厦条约〉的签订看中美外交上的一次交锋》,《近代史研究》1989年5期;乔明顺《中美关系第一页——1844年〈望厦条约〉签订的前前后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根据加略利的日记(8月16日)记载,拉萼尼曾向他咨询:“我是直截了当地对中国官吏说我不去北京,也没有去北京的意图,以及没有接到有关去北京的命令呢?还是让他们猜测我是否会提出进京的要求,使他们对此感到恐惧,并以此来威胁他们,使他们做出我们可能难以争取到的让步?”(注:卫青心前揭书,251-252页。)显然,拉萼尼清楚在是否去北京的问题上是可以做文章的。 根据耆英的奏报,拉萼尼到澳门后,加略利向澳门县丞张裕传话,“有驶往天津欲求进京之语,而该夷使文内并未提及,亦未叙明来意”。由于不明就里,他只能一面“备文照复”,一面委派“即选道潘仕成、候选主事赵长龄以慰劳为名,前往澳门,察看夷情”(注:耆英奏片(道光二十四年七月十六日),《鸦片战争档案史料》7册,494-495页。)。在复照中,耆英对拉萼尼说,“所云及时往来一节,尤惬下怀。即请贵大臣订期,以便会晤”。(第2件)这样暂时把皮球踢了回去。 8月31日,拉萼尼再次照会耆英。照会说,“因亟欲会晤贵大臣,酌议互益事宜。所云订期会晤一节,自度递月朔以后,本大臣在濠镜莫不准备与贵大臣面议”,提议9月12日(八月初一)在澳门开始会谈。(第3件) 潘仕成等人前往澳门试探,拉萼尼“执礼甚恭”,但“诘其来意,不肯说出”,只是由加略利透露说使华的目的是效仿英美与中国订约,“复诘以有何应须立约之款?据云伊亦不得其详,须俟伊国使臣喇萼呢谒见钦差,再行面陈”。总之,拉萼尼不肯轻易表明来意。耆英最担心的是拉萼尼可能会以要求去北京作为要挟,他对道光皇帝解释说,“现在风信尚未甚定,若奴才遽与接见,倘请求不遂,必以北驶为挟制之端,转恐难于控制,似应暂为羁縻,令其在澳缓待。俟月半后渐渐北风,番舶不能逆行北上,则相机驾驶(驭)较易为力”。于是计取拖延,“当复发给照会,谕以天朝八月上旬既有秋祭大典,又恭值万寿庆节,均须在省行礼,俟(八月)十六日(9月27日)方能启程赴澳,并委熟悉夷情之前任江苏上元县知县吴廷献,会同县丞张裕,向其明白开导,免使生疑”(注:耆英奏折(道光二十四年八月十四日),《鸦片战争档案史料》7册,501-502页。)。 又要借故拖延,又要“免使生疑”,难免矛盾。9月6日,耆英复照拉萼尼,表示自己政务缠身,要在9月底才能到澳门与拉萼尼见面,“十八九日可达濠镜”。不过,他虽有“适值省中叠逢大典以致会晤稍迟”的理由,但显得不是那么理直气壮。一方面他说,“我两国相交以礼,我两人相与以诚”,“往来酬酢非止旬日之间,条约详明益固万年之好,又不争此数日迟早之间矣”。另一方面他又反复申说,“本应择日启程,即赴濠镜,握手言欢,不宜迟缓”,“本大臣亦知贵大臣急欲一见,以伸雅怀”,“一俟本大臣将各务完毕赴澳,必与贵大臣觌面叙宾主之礼,专心议两国之事”。(第4件)言辞之间,似有愧疚。 拉萼尼在仔细研究这个照会之后,虽然不得不承认耆英所列举的理由无懈可击(注:张雁深先生据此误以为拉萼尼“实坠耆英术中”,见《中法外交关系史考》,32页。),但并不相信这就是耆英拖延会晤的真正原因。他看出耆英别有隐情,以为耆英是要等待北京的命令。不过,拉萼尼希望谈判一经开始就不再中断,他正好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进行准备,所以并不在意拖延(注:拉耆尼致基佐(1844年9月14日),Lavollée前揭书,41-49页。)。因此,9月11日拉萼尼复照耆英说,接到照会后,“本大臣注意详读,尽悉贵大臣于八月十七十八等日以前,仔肩重务,难以及澳,至贵大臣各务完毕,可无庸在省,迅速启程,本大臣尤为欣悦。因贵大臣亟欲一伸雅怀,至约订期相晤,本大臣订以八月朔以后。原以酌时宽裕,本听贵大臣选期方便。在本大臣顾欲及早相晤,握手言欢。惟是相与之初,便致贵大臣旷误重任,本大臣心实不安。倘预知贵大臣举行祀典科试大章,自必相劝贵大臣事未毕未可启行”。拉萼尼反客为主,急于会晤的倒似是耆英。由于耆英首先在照会中提及条约,拉萼尼这才附和说,“预备酌议事宜,本期议立永久和约,何必沾沾于数日迟早。以故不欲致阻贵大臣庶务。今期濠镜聚晤,请于八月十八日至二十二等日。不致贵程疾劳。”(第5件) 耆英本来惴惴不安,但出乎意料,拉萼尼对他的日程安排不仅没有异议,反而又宽限了几天。9月15日耆英复照说:“贵大臣度越重洋,远来东土,将以讲信修睦,订两国万年和好之谊,其意甚美。本大臣理应趋赴莲洋,快睹芝颜,稍伸地主之谊。乃适值八月上旬叠逢大典,不克分身前往,致劳贵大臣久待,心实不安。但因贵国系泰西大邦,素敦礼教,是以前将不能遽往之故详细叙明,免致贵大臣或有芥蒂。兹果承照复一切,情谊周匝,友爱多方,益见贵国为敦崇礼教之大邦,贵大臣为通达政体之大臣。本大臣详阅之余,弥深欣慕,虽未能即行接见,而寸怀耿耿,已不禁神驰于左右矣。一俟诸务完毕,即于十六日启程,依期会晤,议立和约当有数次盘桓也。”(第6件) 耆英表达了对拖延会谈的歉意以及对拉萼尼所表现出来的宽容大度的钦佩与谢意,又许以在数次盘桓之间议立和约。但拉萼尼并未为之所动,他认为耆英是在继续强调拖延会谈的借口,只不过是没有必要予以反驳罢了(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9月19日),Lavollée前揭书,49-50页。)。 二 《黄埔条约》的谈判与签署 9月29日,耆英带领广东布政使司黄恩彤等如期抵达澳门,10月5日开始正式会谈。 在10月5日的会谈中,拉萼尼对中国的内外政策提出批评和建议,进而以发展中法友谊为名提出非分要求。综合拉萼尼与加略利两方面的记载,拉萼尼的谈话内容主要有:1.中国应该吸取战败的教训,改变孤立政策,在西方国家中寻找盟友;2.表白自己不要求去北京,但又提议中法两国互派使节,加强联系;3.表示法国对中国没有领土要求,但又说如果中国愿意提供一处地方(虎门)供法国驻兵,则利于法国在必要时给予中国军事援助;4.如果中国想对法国表示尊敬和友好,就不该排斥法国的伦理和宗教,中国将来应修改惩处基督徒的法律(注:参见Crosse-Aschhoff前揭书,57-59页;卫青心前揭书,263-266、340-341页。)。总之,“拉萼尼的全部谈话,可做如下概括:对中国表示友好;从中国的利益出发,在必要的情况下助中国一臂之力。拉萼尼的用意很明显,无非使中国人在他将来提出政治、贸易及宗教方面要求时,高兴地作出让步”(注:卫青心前揭书,267页。)。 耆英当然也知道拉萼尼“航海远来,总非无为而至”,至于其所来究竟为何,一个多月以来,“叠经派员密访,有以为欲与中国结约共击英夷者,有以为欲赴天津吁请朝觐者,有以为欲求将西洋天主教弛禁者,甚且以为欲效英夷之所为,寻衅构难图据虎门者……传闻不一,真伪难分。总因该国贸易无多,素称强悍,而此次忽来兵船八只,亦涉可疑,以致讹言易起”。经过会谈,耆英看出来拉萼尼在通商条约之外另有所求,“至其请求何款,该夷使总不肯据实直陈,察看情形,似因虑遭驳斥,因而暂时隐忍”(注:耆英奏折(道光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鸦片战争档案史料》7册,508-509页。)。以后的事实正是,除了天主教弛禁问题外,法方对“所有以前妄议各情均不复提出,亦不行文照会,免露形迹”(注:耆英奏折(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初七日),《鸦片战争档案史料》7册,510-512页。)。 10月6日上午,中方将耆英致拉萼尼的照会以及中国与英美签订的贸易章程和海关税则的抄本递交法方。(第7件)下午,耆英与拉萼尼继续会谈,双方交换了全权证书,决定第二天开始谈判条约。中方指定黄恩彤、潘仕成和赵长龄为谈判代表,法方指定斐列勒(Th.De Ferrière Le Vayer)、大古(Bernhard d'Harcourt)和加略利为谈判代表。 耆英以正式照会的形式将中国与英美签订的贸易章程和海关税则的内容抄送拉萼尼,表明他同意以此为基础与法方进行谈判。对此耆英在奏报中解释说,拉萼尼“带同领事@①咭前来谒见,并请颁@②、咪二国贸易章程。奴才以为抚夷不外通商,该国虽向来贸易无多,安知不因五口开市,有利可图……当将历次所定条约抄录行知,俾得有所仿效,冀可渐就范围”(注:耆英奏折(道光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鸦片战争档案史料》7册,509页。)。 10月7日,拉萼尼复照答谢:“本月二十五日接准贵大臣照会一件,并通商章程税则册各二本,不胜欣慰。贵大臣用情深厚,处事周详,本大臣心写心藏,何日忘之?”(第11件)次日,拉萼尼照会耆英:“本月二十二日本大臣获邀荣宠,在贵大臣爵前举出佛兰西头等领事官吡咕(Lefebvre de Bécour,也译作@①咭),现在广东当领事之任,请祈贵大臣谕令通省官员一一认识,凡该领事所奉皇上职守均无防(妨)碍。”(第12件)10月9日,耆英对这二个照会一并作复(实际上,对前一个照会完全无须再答复),答应“饬令粤省地方官,俟领事比古(吡咕)到任,遇有交接事宜,务须以礼相待”,“至贵国贸易商船来粤者本不甚多,此次立定章程后,便当百货流通,千帆鳞集,坚牢盛大,获利无穷”。(第13件)耆英抄送条约,是否确实因为有拉萼尼请求在先?在前后这几个来往照会中,见不到拉萼尼“请颁@②、咪二国贸易章程”的痕迹,看上去更像是耆英为了让对方“渐就范围”而采取主动。但根据拉萼尼致基佐的报告,确实是他请求在先,耆英抄送条约在后。只不过拉萼尼的请求是以口头方式而非正式照会(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10月27日),Lavollée前揭书,87-102页。)。拉萼尼惯于在书面来往文件中不露痕迹,而耆英正好相反,这是值得研究者注意的一个特点。 10月7日,中法双方代表开始谈判通商条约,此后,又于10月9、11、14、18、20日举行了五次谈判,每次三四个小时,轮流在拉萼尼与耆英的住处进行。拉萼尼事先已拟定约稿,谈判时先由加略利译为中文,然后再由双方讨论修改。不过,除了一二个例外,中方多无异议(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10月27日),Lavollée前揭书,87页。)。条约第三款“凡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所有各家产财货,中国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国官员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佛兰西船只以为公用”,法方提出的约稿中原无“中国民人”四字,中方要求添加,法方同意。第二十六款“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为中国人陷害凌辱骚扰,地方官随在弹压,设法保护。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盗毁坏放火佛兰西房屋货行及所建各等院宅,中国官员或有访闻,或准领事官照会,立即出差驱逐党与,严拿匪犯,照例从重治罪,将来听凭向应行追赃着赔者责偿”,中方欲拒绝这一条款,经过激烈争论,被迫接受。至于后来引起激烈讨论的第二十二款“凡佛兰西人按照第二款至五口地方居住……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倘有中国人将佛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在谈判中并未引起争议。拉萼尼解释说,这一条款“是结合《虎门附约》(即《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第七款和美国条约(即《望厦条约》)第十七、十八款的产物”,“我在顾盛先生争取到的设立医院、教堂及墓地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救济院和学校”(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10月29日),Lavo^ée前揭书,102-117页。)。至10月20日,条约的35款正文已经谈妥(注:根据拉萼尼和耆英在签约之后向各自政府的报告,条约只有35款。以后的资料则表明共有36款,第三十六款为:“凡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等章程,两国大臣画押用印,奏上大皇帝,自画押用印之日起,约计一年之内或不及一年,大清国大皇帝、大佛兰西国大皇帝彼此御览钦定批准,交互存照。”),交由拉萼尼与耆英分别审查。 10月20日,耆英针对条约的序文提出三条意见:1.添加法国主动要求与中国建立贸易关系的词句,法方以英美条约中无此类内容予以拒绝。2.在中华帝国前添加“东方”字样,在法兰西帝国前添加“西方”字样。法方认为意义不大。3.“皇帝”的称呼只限于中国用,条约中文本中不能出现“法兰西皇帝”的字样。耆英对最后一条非常重视,亲笔写下自己的意见交给加略利,希望能以法文“皇帝”一词的中文音译代替中文“皇帝”两字。对此,加略利假借拉萼尼的名义说,签订条约就是要建立绝对互惠互等的关系,双方君主的称号也必须一致。事后,加略利得到拉萼尼的充分肯定与赞扬(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10月27日),Lavollée前揭书,49-50页。)。 与此同时,拉萼尼对条约所附的海关税则也提出一点异议。他以正式照会要求中方降低丁香和洋酒两类商品的进口税率:“查丁香有出自@③@④蓬(Bourbon)地方者,有出自磨鲁格(Moluques)地方者,其@③@④蓬之丁香次于磨鲁格之丁香四分之一。今税则均列一等,较之原买价银更轻于饷银。应请贵大臣于现税则分列二等者,递列三等。第一等,其丁香从磨鲁格等海岛来者,照现例每百斤税银一两五钱。第二等,其丁香从@③@④蓬等处地方来者,每百斤税银一两。第三等,系母丁香,每百斤税银贰钱五分。顾二钱五分视之似乎过少,然较之在本土买来价银,视现税则五钱不啻过半矣。至洋酒有火酒有啤酒等项,大抵将来带进中土发卖不少。查税则内分列三等,应请第一等装大玻璃瓶者,每百瓶税银二钱,第二第三等装小玻璃瓶及装桶者,每百瓶与每百斤各税银一钱。谅此等事未有妨碍。”(第18件)对此,耆英复照称,“丁香洋酒所定之税请酌减等因均属可行”。(第22件)这是双方照会来往中涉及条约内容的惟一一例。事后,耆英解释说,“丁香一项,虽将下等每百斤减去二钱五分,而增入中等每百斤税银一两,以赢补绌,税银仍无增减。至洋酒一项,惟外国人沽饮,中国人用者甚属寥寥,综计海关所收税银为数无几,即量为酌减,亦无关赢绌。”(注:耆英奏片(道光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鸦片战争档案史料》7册,526-527页。)这也是耆英向道光皇帝所作的惟一一例关于条约内容的报告。 总的说来,关于条约内容的谈判对于中国方面来说是平淡无奇。在耆英的奏报中仅有这样一点说明:“所有贸易条约,经臣耆英督同藩司黄恩彤及各委员等,与该国属员@⑤咧嘞等秉公妥议,共计酌定条约三十五款。臣耆英当即逐款复核,与英吉利、@⑥@⑦哂(米利坚)二国所订条约俱属相同,并无出入。”(注:耆英等奏折(道光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鸦片战争档案史料》7册,第517页。)负责直接谈判的黄恩彤在后来的回忆中也只是附带提及:“佛国亦有贸易条约三十五款,与英、米二国无异,其所重不在贸易也。”(注:黄恩彤:《抚远纪略》,《鸦片战争》丛刊,5册,409-436、433页。) 1844年10月24日,耆英与拉萼尼代表中法两国签订《五口通商贸易章程:海关税则》,因签字仪式在广州黄埔港外的法国军舰“阿基米德”号(L'Archimède)上举行,称为《黄埔条约》。那么,在法国军舰上签约的安排又是如何作出的呢? 原来,在双方代表谈判条约的过程中,耆英与拉萼尼除交换照会与函件保持联系外,还有两次面谈的机会:10月10日,拉萼尼宴请双方全体人员;10月17日,耆英回请。关于签字仪式的安排是在10月17日作出的。由于谈判进展顺利,拉萼尼开始考虑签约问题,他的愿望是去广州而不是在澳门签约。在这天的谈话中,耆英表达了搭乘汽船的兴趣,在一旁的黄恩彤觉得不妥,但不好表示反对,拉萼尼立即抓住机会,提出用军舰送耆英等人回广州,并在军舰上举行条约的签字仪式。耆英想改变主意,但为时已晚。拉萼尼为此非常得意,他说,这个安排解决了“最为敏感和微妙的问题”,“让所有的人都感到吃惊”(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10月27日),Lavollée前揭书,89-91页。)。此后,耆英在致拉萼尼函中曾提及“前在澳门……叠扰郇厨,又劳火船远送”(第23件),可见当时情形。 在法国军舰上签约,对于中国来说有失体面,而对于耆英来说,仓促之间草率地接受这种安排,也有失谨慎。耆英事后自然也能明白这个道理,所以,他一方面对在法国军舰上签约的事实隐瞒不报,一方面处心积虑地要在以后的条约互换批准仪式上找回颜面。 三 关于天主教弛禁问题的交涉 在谈判黄埔条约的同时,双方还就中国弛禁天主教的问题进行了交涉。两项交涉交织进行不能说没有联系,不过,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以法律观点而言,前一个问题属于国际法问题,双方为此进行交涉理所当然;后一个问题属于中国的国内法问题,法方提出交涉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注:论者或以为,“以法理而论,弛禁天主教属行政命令,并不像条约那样具有法律效力”。见王立新《晚清政府对基督教和传教士的政策》,《近代史研究》1996年3期。)。这就决定了两个问题的交涉在性质以及方式方法上的不同。这里简要地予以说明。 拉萼尼所奉使命只是与中国谈判缔结一项通商条约。但是到中国以后,他开始考虑在通商条约之外,如何有利于法国在文化方面对中国施加影响,“排除使中国隔绝于西方的世俗障碍”。他认为“我的权力范围使我的想法有回旋的余地,以后的形势将决定我在这方面采取最合适的方法”。但是,由于没有得到法国政府的明确指示,拉萼尼知道自己必须十分谨慎,“尤其要避免提出过分的不可接受的要求而使使命落空”(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9月1日),Lavollée前揭书,34-41页。)。这种顾虑,使拉萼尼不能以明确的方式直接向中国提出缔结通商条约以外的要求,因而颇费心机。 那么,天主教弛禁问题又是如何在交涉中提出的呢? 按照拉萼尼的想法,最好是引导中国方面主动提出天主教弛禁问题,这样法国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11月1日),Lavollée前揭书,118-144页。)。而在中国方面,耆英虽然在10月5日和6日的会谈中拒绝了法方的各种非分要求,但拉萼尼所表现出来的姿态仍令他难以释怀。10月7日,他致函拉萼尼,表示“连日会晤,畅叙情怀……尤恐衷曲未由尽达。是以特申尺素,略表寸丹,幸采揽焉。”先用私函形式与拉萼尼沟通后,函中又说:“至贵国与中国既毫无衅隙,而贵大臣之来粤又专主和好,非为贸易,诚如昨日所言,非英吉利、米利坚二国可比。惟其无求于他国,所以为大邦;惟其结好于良友,所以为仁义。不佞于此中情形亦能窥测,必当重申要约,垂之万年,以见我两国和好之真诚,并我两人曾经切实结约之确处。断不令贵大臣徒劳往返,仅定一贸易章程也。”(第10件) 耆英这封信,“无非是想表达一些不便直截了当说出的话,即如果法国想证实自己是个高贵的、具有高度精神文明的国家……就不该提出任何要求”(注:卫青心前揭书,347页。)。但也有学者认定,耆英这封信最后一句话的“真实含义是,除了通商条约以外,他还将另有酬值”(注: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三联书店,1995年,538页。)。 拉萼尼也觉得耆英的这最后一句话有言外之意,他虽然不能肯定耆英的意图,但认为可以抓住机会做文章(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11月1日),Lavollée前揭书,125-126页。)。10月10日,他复函耆英说:“今所立和好贸易章程,是初着一步也,在本国见不佞酌立章程,各皆心悦。但不佞知贵国泰东大邦,欲示以友爱之道,尽有别端。凡孰为便益,孰为相宜,贵大臣筹之熟矣。”(第14件)同时,拉萼尼授意加略利在条约谈判之外私下提出天主教弛禁问题。于是,13日加略利利用晚宴的机会交给中方一个方案,希望由耆英宣布:为了消除将来可能破坏中法两国和睦相处的因素,将奏请中国皇帝废除禁教法律。对此,中方于14日表示基本可以接受,但必须声明:对于藉习教之名为非作歹者仍应照例治罪。加略利认为,“这是中国人在装作同意的同时,为达到重申禁教目的所耍的狡猾手段”(注:卫青心前揭书,367页。)。 15日,中方同意不提教徒可能犯罪的问题,但坚持拉萼尼必须先以正式照会作出请求。拉萼尼为此照会耆英说:“照得本大臣会晤贵大臣,敷陈以来,嗣承贵大臣友爱,遣达玉函,所云不令本大臣徒劳往返仅定一贸易章程等因。迨观承办人等,日逐会议,宣布贵大臣德意,温其如玉。本大臣并不臆度,贵大臣衷情与下怀相左。兹本大臣惟愿洞悉,相谈互论之余,贵大臣主见酌定若何?本大臣备聆绪论。穆如使乎之音,视前尤为仰慕,重切友爱。”(第15件)但这个照会也只不过是重复了10月10日函中的表达方式,即以耆英10月7日函中的最后一句话为借口索取中方的让步,并且仍然没有涉及法方希望中方所作的让步究竟为何。显然,拉萼尼还是希望由耆英采取主动。 10月16日,耆英复照表示:“中国与贵国和好二百余年,毫无衅隙。今贵大臣航海远来,与本大臣以礼酬酢,情投意洽,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是贵国乃中国至亲友爱之邦,而贵大臣与本大臣亦系知心良友也。所有两国贸易章程,均属公平允当,指日可以商定施行。至天主教系贵国所奉之教,本为劝善惩恶,实系正教,并非异端。中国旧有例禁,今既承贵国皇上好心相与,而此教乃系贵国皇上与百姓所崇奉,有关于体面者甚大。即今贵大臣吐露心腹,莫非奉此教而来?本大臣必当速为奏明中国大皇帝,将嗣后中国内地人等,有明奉此教为善者,概免治罪。以见贵国所奉之教实非异端,而我两国永无开衅之隙。友爱之谊,益当永传于万世也。统俟章程交互之日,便当知照。”(第16件)照会的措辞基本上按照法方的要求而来,不过“即今贵大臣吐露心腹,莫非奉此教而来?”一句应为耆英的本意,实际上是在继续要求拉萼尼作一个明确的表示。但不管如何,耆英毕竟是作出了将向道光皇帝请求弛禁天主教的承诺。 10月17日,拉萼尼再复照:“本国皇上与百姓所奉天主教皆系正教,劝人为善,惩人为恶,使人臻于淳厚之地。本大臣尤乐闻贵大臣速为奏闻大皇帝,将来中国内地人民明奉此教者,概不罪禁。此行作成,于贵大臣实有令闻令望。缘本国皇上暨诸臣工莫不洽怀,国内人民尤为欣羡。从此尽蠲开衅之隙。本大臣当即飞达本国,遍悉此意。以贵大臣鼎力,知无不能。”仅从这个照会的言辞,仍然看不出法方是主动请求的一方。不过,拉萼尼“尤乐闻”的意愿毕竟是在正式照会中反映出来了。此外,拉萼尼又表示:“谅此事本大臣于所议事宜经圣恩准定、交互执照之日,亦必邀圣恩准予矣。此时本大臣所有诸事毕完,庶可以回国矣。以后两国再无衅隙,不挠万年之和好。在本大臣原望如此,想贵大臣亦不外如是,相应照复施行。”(第17件)这里面有两层意思:在条约互换批准之前,天主教弛禁一事应该得到中国皇帝的批准;除此之外,法方不会再提出其他要求。根据拉萼尼的报告,这段话是应黄恩彤的要求写入照会的(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11月1日),Lavollée前揭书,125-126页。)。 至此,拉萼尼以为大功告成。但没想到中方实际上并未放弃最初的立场。10月21日,耆英再复照,说天主教一事,“今贵大臣拟欲弛禁,本大臣意见相同,惟仍应微示区分”;“惟应明议酌定,无论中国人果系习教及冒名习教,一经犯法,不能因系习教之人免其治罪。伊等所当奉法,与民无异。且教内惩人为恶,其有为非犯法者,即非习教之善士,更为显著。所以将来止准华民习教为善,不能准其肆行不端而不为之治罪。如此区分办理,不惟情法平允,而天主教实非异端,诚意传习此教之实非罪人,益当表彰于世。合行照会,欲为约明议明,免致将来或滋争端,请烦贵大臣查核见复,足纫公谊。”(第19件)又附上私函一封,详加解释说:“天主教弛禁一事,不佞与贵大臣业经议明,其应行分晰之处,亦于此次公文内详为解说,阅之自可备悉。不佞之所以为此分晰解说者,并非疑及贵大臣有袒护华民,任令藉教为非,亦非疑及贵国之人欲传教于中国,致挠中国之法度也”,“而不佞之所以鳃鳃过虑者,则以中国风气不淳,人多诈伪,恐此教一经弛禁,或不法之徒争思藉教藏身,为匪避罪。若中国绳之以法,则彼捏情赴诉于法兰西在中国传教之人,以致流言传播,将以中国渝盟背约。是将来衅隙之开,转由于此,大无益我两国万年和好之谊,更有害于我两人彼此友爱之心,此不可不预为之防也。至法兰西赴内地传教,必致滋生事端,万不可行,已备载公牍中,兹不赘叙。总之为政之道,莫贵乎立法严而用意宽,法严则人不犯,意宽则人乐从。不佞所以谆谆要约者,正是此意。想贵大臣当不斥为烦苛也。”(第20件)耆英不仅继续坚持天主教弛禁必须区分善恶,又进一步提出“法兰西赴内地传教,必致滋生事端,万不可行”。这个时候,《黄埔条约》已经谈判完毕等待签字,其第二十三款规定,法国人可在开放通商的五口居住,“但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以为营谋之事”,“佛兰西无论何人,如有犯此例禁,或越界,或远入内地,听凭中国官查拿”,即所谓的“已备载公牍中”。耆英正是根据这一规定提出法国人不可赴中国内地传教。 然而,如果明确认同耆英的主张,就使得法方在天主教弛禁问题上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这正是拉萼尼所要避免的。但耆英的主张又是以条约为据,无法辩驳。拉萼尼费尽心机,最终还是要面对他当初所要避免的“提出过分的不可接受的要求而使使命落空”的窘境。这一次,轮到拉萼尼主动用私函与耆英沟通了。10月23日,他致函耆英说: 阁下之所以决心奏请贵国皇帝恩准信仰天主教,我想,主要原因还是为了消除一切障碍,同外国建立更加牢固的友谊。不过,假如贵国在废除禁教法律之后,对那些自愿进入帝国内地的外国人采取更严厉的限制措施,事情会变得更加糟糕,会导致违背彼此愿望的后果……如果一面废除禁教法律,一面又更加严格地执行禁止外国人进入内地的规定,形势会发生对西方人不利的根本性变化。同样,西方人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情绪也不可能对密切同中华帝国的关系有利。 总而言之,我相信阁下会慎重、理智地把所有事情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相信阁下也不希望一项有利措施(同样也是和平和友好关系的保证)的作用被异乎寻常的严厉和不合时宜的命令抵消。(注:拉萼尼致耆英函(1844年10月23日),见卫青心前揭书,390-391页。此函Callery前揭书未收。) 看来,拉萼尼只能寄希望于耆英的大发慈悲了。但这最后的努力几乎注定是不会有结果的。因为10月24日就是《黄埔条约》签字的日子,拉萼尼不能再拖,尽管极不情愿,也只好按照耆英的要求复照:“昨接贵大臣公文,意以中国人不得藉教为非,如弛禁之后倘有习教之人一经犯法,即与凡民一体治罪。惟今量为处置,止准华民习教为善,不许华民习教为非。揆之贵大臣立言,与本大臣意见尽属相同,亦与天主教道理均属无异。缘教中之理,诚如贵大臣公文内所言,不得为非,并无二歧。至昨日所言,佛兰西无论何人,不得越界远赴内地,此事已于第二十三款章程内载明酌定,不复赘说。相应照复贵大臣查照。”(第21件)在事后的报告中,拉萼尼解释说:“通过认真思考,我认为没有任何理由不使耆英满意,没有理由拒绝在一件普通照会中提到一项我们应该在严肃的条约中接受下来的条款。”(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11月1日),Lavollée前揭书,131页。张雁深先生误以为,“迄彼时为止,耆英对喇氏弛教禁之议,未曾稍加反对,是故喇氏颇觉轻而易举”。见《中法外交关系史考》,42页。)应该说,这既是实在的道理,也是拉萼尼为自己的失算而开脱的托词。 法方利用谈判《黄埔条约》的机会交涉基督教弛禁问题,耆英也知道利用条约为武器作一些抵挡。这一回合,耆英就是这样有效地阻击了拉萼尼。但不管怎样,对于法方提出的天主教弛禁问题,耆英在原则上予以同意,并且承诺向道光皇帝奏请。这对清政府的禁教政策来说无疑是打开了一道缺口,也为法方以后更多的要求奠定了基础。 四 《黄埔条约》的互换批准 《黄埔条约》签字之后,拉萼尼立即派斐列勒将之送回法国交政府审议批准。中国方面,耆英也于11月1日会同广东巡抚程yù@⑧采、粤海关监督文丰联名上奏,“将条款缮写清单恭呈御览,伏乞皇上圣鉴,chì@⑨部速复施行”。耆英没有将条约的原本进呈,而他缮写的清单则将含有“大佛兰西国大皇帝”用语的序文删去,又将各条款中所有“大清国皇上”、“大佛兰西皇上”的用语尽行删除,只以“中国”、“佛兰西国”代替(注:耆英等奏折、附佛兰西贸易章程三十五款(道光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鸦片战争档案史料》7册,517-524页。)。随后,他致函拉萼尼说,“今将贸易条约折稿先行抄录,寄尘青览。我两人心心相印,交重如山,足抒万年和好之美意。一切守约而行,万勿轻听人言,是所幸甚”。(第25件)显然,耆英因做了小动作而心中不安,所以才预先设防。 11月底,拉萼尼去香港访问,英国驻华公使香港总督德庇时(John Francis Davis)向他展示了中美《望厦条约》的两种文本:一种是公布的正式文本;一种是改易了字样的进呈本。拉萼尼认为这是不能容忍的丑闻,遂于12月6日照会耆英,提醒他注重诚实(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12月16日),Lavollée前揭书,160-164页。)。12月21日,拉萼尼离开澳门,为寻找海军基地前往马尼拉、雅加达等地活动。 12月19日,耆英收到拉萼尼在动身之前发来的这件照会,内言:“现在发出合众国章程,本大臣亲览二本,其一本宣示中外者,即与原本字句相同,共一本进御@⑩者,于第十二篇终改易字样,与泰西恍有忝辱,本大臣异日回旋,料必中国将日前议定贸易和好章程,毫无改易,真实相授等因”。耆英即于次日复照表示:“本大臣接阅之下,不胜惊诧,夫人生世间,首重信义,本大臣渥荷大皇帝圣恩,畀以五口重任,各国公使亦不以为不才,皆相亲相爱,欢若生平,一切章程无不虚心酌商,力求妥善,想亦以本大臣尚守信义,故皆乐于共事,信之不疑。若以面订章程,具奏时仍复行改易,且加慢辱字样,信何在,义何在耶?且古人有言,人无可慢,而我慢之,是为自慢;人无可辱,而我辱之,是为自辱。顾盛公使为人忠厚和平,与本大臣互相友爱,其人本无可慢可辱之处,本大臣岂肯蹈自慢自辱之失。况所订章程,经大皇帝朱批允准,本大臣钤盖关防,用公文颁发各口,并通行各国永远遵行,此即恭进御@⑩宣示中外之本,又何得另有他本耶?溯查自古及今,无论中外,凡办理一切公事,皆以印文为凭,其私相抄录,互为传布之本,例不得执以为据。诚以言各一口,写各一手,展转附会易滋讹误。况有嫉妒之人,忌人和好,妄加点窜,故意离间。若一误信其言,害将有不可胜言者。贵大臣智珠在抱,谅当确有主见,不致为浮言所动也。至我两国所订贸易和好章程,前经本大臣将原册恭呈御览,不日批回到粤,当即敬以相授,其真实与否,届时自可知之,兹不赘言。”(第30件)耆英在照会中长篇大论,言之凿凿,声明绝无改易之事。除此之外,又有私函一封,表示:“不佞生于中华,身列帝系,事君事亲,处世交友,时时事事,无不以诚敬为主。亦过蒙诸好友见爱,不相遐弃。即如英国之璞公使、合众国之顾盛公使,相亲相爱,已逾寻常。迨吾两人情投意合,尤称金石之谊。何也?尊夫人、两令嫒皆得会晤,在中华则谓之出妻见子之交,实非泛泛可比。古人云:人生得一知己可以不恨。真吾两人之谓矣。”(第31件)总之,是希望消除拉萼尼的疑虑。1845年1月,拉萼尼在马尼拉收到耆英的这个照会及私函。尽管耆英巧妙地予以否认,但拉萼尼不为所动,仍对“已经发生的事实”坚信不疑,并且决心继续关注“这件事可能招致的后果”(注:拉萼尼致基佐(1845年1月7日),Lavollée前揭书,169-173页。)。 1845年1月5日,耆英又发出照会,向拉萼尼通报清政府审议批准《黄埔条约》的情况:“本大臣前在黄埔与贵大臣议定通商和好条约章程,业于本年九月二十一日会折具奏,十月初四日奉大皇帝交军机大臣会同该部速议具奏,即经军机大臣会同各部,按照本大臣所议各条,一一照复准行,于十月三十日奏,奉朱批依议钦此。现准军机大臣咨行到本大臣准此。除将册约存俟互换,并分咨闽浙江苏各省督部堂、抚部院、福州将军钦遵办理外,相应照会贵大臣一体遵照,谕饬佛兰西国商民人等,务各恪守条约,安分贸易,切勿稍有违背,永坚和好,以昭公谊,是所厚望。”(第33件)不过,拉萼尼于1845年7月14日返回澳门后才见到这个照会,他即于次日复照表示:“本文臣亦等有佛兰西大皇帝议准章程来,现在专候一到,立即飞布,互换章程,面为妥办此事,堪称美善。”(第39件) 换约之前,拉萼尼继续怀疑耆英的诚实和信用。7月18日,他照会说:“本大臣查点所有贵大臣行来公文,内惟少数卷具奏原案……谅贵大臣专俟本大臣回来中国,一定将所有原奏逐件全案行来,以归原案划一。今特行知所少原奏。所有来往公事各件,务望即速抄录,饬办公文施行,以便存案交代。”(第45件)对此,耆英似乎早有准备,7月21日(六月十七日),他先发出一个照会:“上年所议通商和好章程,经本大臣将原册进呈御览,奉旨交军机大臣会同该部速议具奏。即经军机大臣会同各部,按照所议各条一一照准,并将各条摘叙数语,恭折复奏,于十月三十日奉朱批依议钦此。嗣于十一月十七日奉军机大臣将朱批原册钦颁到粤,并将会奉原折抄录咨行前来。查我两国结盟订好,只以朱批约册为凭,会奏原折不过于条约内略摘数语,以见所议应准之意。前因贵大臣远在吕宋,故谨将朱批行知,此奏只颁发五口,未经照会。兹贵大臣已抵濠镜,亦应一并行知,以示友爱之谊。除将约册暂存,俟贵国约册到日再行互换外,为此照会。”(第48件)29日,他再复照称:“本月十八日接到贵大臣来文……查本大臣前与贵大臣议定通商和好章程……其军机大臣会同各部复奏原折,前因贵大臣远在吕宋,未经行知。昨闻已抵濠镜,即经抄录行知,亦在案。兹文内开所少原奏,缘未审所指,未能遽行奉复。昨语贵委员加略利,始询悉即系军机会同各部议复之件。查此件于本月十七日未接来文之先,业经抄录行知,想已早达冰案矣。现只有朱批约册须转存外,俟贵国约册到日,再行订期互换,以昭谨慎。”(第52件)十七十八,仅一日之差,难道事情真的这样凑巧?耆英很有可能耍了一点花样。这样一来,倒显得拉萼尼的要求纯属多余。 不过,拉萼尼还在继续发难。7月29日,他照会说:“接奉道光二十四(五)年六月十七日公文三件,今于本日翻译员方交译词,因该员自省回来有病。所阅来文甚异,因内有一件系照录本大臣六月十一日公文,内云喜蒙中国大皇帝议准章程等言,减下佛兰西大皇帝议准等句。所有行知一准章程内系申明清楚,彼此彼此全系并列。今减去原文字句,不能不谅书吏粗心,遗忘此等情。故特将来文奉缴即行更正。再,本大臣此次前来中国,所阅来文与前次不同,亦为诧异,实属不知何意更移。况本职自初到今亦未尝两样。盖黄埔章程原议定两国办事之大臣所有来往俱应彼此各按平行之礼。本年六月初(十)四日之公文已预料势有更移,本大臣原不以此为介意。但因后来之文每多不问以前之尊称词句,本大臣所虑小人议论:前次来往位分情形更改不同。此事实在不应如此,亦不能将就。因此缴还所来各文,务即细为检点,仍按以前规格修正施行。此时所言之事,并非有怨新用词句,谅自相宜不定,无非专为彼此往来须照以前词句规格,一无更改。至今早本大臣接到公文一件,系本大臣应取,却无钦差大臣之印。本大臣亦系钦差之任,自前以来所办公事来往,惟有本大臣与贵大臣二人专政,彼此公同较核全行权柄,再无他人可值办理。因此,所来公文未曾启封寄回,本大臣不能知觉。刻下不久相换之时可完一完永益功绩,如此勤劳,本大臣心甚不安,更有此三件偶然之事,特书此情。不可为共事,稍有怨意。不日相晤,仍照以前分手之情形无异。”(第51件)照会中所说的三件事,第一件比较清楚;第二件的原委是,耆英的这几个照会不再称呼拉萼尼为“钦差大臣”,而代之以“尊贵的使节”;第三件的原委是,耆英在私函中称:“各国事宜,前经奏明,与黄中丞会同办理,合并达知。”(第49件)先以此方式通知拉萼尼黄恩彤将会办交涉,之后又有以黄恩彤名义发出的照会送达。拉萼尼认为中方的这些做法有损法国政府及使团的尊严,于是拒收黄恩彤的照会,又将耆英的照会退还,要求更正(注:拉萼尼致基佐(1845年8月10日),Lavollée前揭书,192-209页。)。 由于被拉萼尼抓住了把柄,耆英这一次只好低头认错。他在复照中表示:“付来应行更正各件,缘系缮发,勿遽一时检点未周,致有疏漏参差之处。今经详为指出,具徵贵大臣识见精深,思虑周密。本大臣不胜敬佩,现已逐一查核更正矣。因思古人心腹之交,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或偶有不合意之处,即明白宣示,彼此俱豁然无疑。所谓形骸虽隔,此心不隔也。今文件中偶有未周备之处,贵大臣即开心见诚,明以相告。足见以心相交,真实爱我。故不但服贵大臣之高明,且更复贵大臣之诚实。古人云人生得一知己可以不恨,贵大臣真吾知己哉。”(第55件)耆英的态度,可谓谄媚之至。同时,在私函中他又有进一步的表示:“付来更正各件,已逐一核正,并备具公牍照复矣。兹复查出上月二十五日有复贵大臣照会一件,其称谓之间,亦有与前参差之处,亦一并更正,补送台端。其原件即乘便付还,查销可也。”(第56件) 耆英的欺软怕硬,原在拉萼尼预料之中(注:拉萼尼致基佐(1845年8月10日),Lavollée前揭书,196-197页。)。不过,拉萼尼只是想给耆英一些警告,既然耆英已经作出认错的姿态,他也乐得见好就收。8月7日,他复照说:“接到道光二十五年七月初二日所发公文一件。内云本大臣六月二十五日内所言各事均已缮好。本大臣适逢其事,心无恚虑,致所欣悦,从此一定信诚,显然为实。咸知彼此襄同办事,同心竭力,所言更正前存原文一件,今特奉缴。今承更正,收到公文一件,其余公文,均已妥协。所有军机交部原奏依议章程,已承抄录,足感周密,实为幸甚。本国议准章程,亦知贵大臣早已洞悉。为日不久,即可相晤,真深心所乐也。”(第59件)总之,双方都还是希望顺利换约。 关于换约的地点,拉萼尼有很多想法,首选则为广州耆英的官邸,次选为停泊在虎门的法国军舰“克利奥帕特拉”号(La Cléop附图 tre)。中英《南京条约》规定中国开放五口通商,但是在广州,因为“民情未协”,英国人一直未得入城,为此德庇时正在与耆英交涉。因此,拉萼尼想利用换约的机会抢占先机。他以为,如果耆英最后不得不向英国人让步的话,那么最好的方式是先接待法国人。7月22日,加略利奉命去广州打探。但是耆英坚持认为在广州换约无法保证安全。他进一步指出,条约的签字仪式已经是在法国军舰上举行,为了不使已经受到伤害的中国人再次受到伤害,最合适的换约地点是设在虎门太平墟的中国水师官署,距“克利奥帕特拉”号的停泊地点只有几英里。7月27日,加略利回到澳门。拉萼尼了解到耆英的态度后,打消去广州换约的念头。他的想法是,在选择换约地点这个问题上可以让耆英提出自己的意愿,这样将有利于让耆英在以后的谈判中作出更重要的让步(注:拉萼尼致基佐(1845年8月29日),Lavollée前揭书,209-222页。)。 8月1日,斐列勒从巴黎回到澳门。拉萼尼即向耆英通报:“昨日接奉到佛兰西大皇帝议准章程,兹特迅速知照。斐列勒所带来公文内,本国甚为喜欢,因两国彼此来往有成,嗣后自成两国相关坚固,此事本国实为慎重,自贵国亦然。本文臣惟愿与贵大臣早为相晤,互换章程。”(第54件)8月9日,耆英复照:“前贵大臣遣加略利委员来省会商,议在附近虎门之太平墟水师提台衙门互换和约,甚为冠冕,且昭慎重。想加略利业已禀明。本大臣与贵大臣暌违日久,一日不见,不啻三秋,且于本月底即令斐列勒回国,尤须及早会晤。惟事关两国换册巨典,必须整肃威仪,以昭体制。计须二十以后可备办齐全,应请贵大臣于二十日后,定一吉期,作速见复。由本大臣知会水师提台并札地方官,将应办事宜先行预备。”(第60件) 收到耆英的照会后,拉萼尼立即复照:“贵大臣愿定虎门之太平墟水师提督衙门相换章程,此事加略利自赴省回来,先已禀知,所言地方,甚是冠冕相宜。与本大臣亦系同心。以前相议画押在佛兰西兵船之上,今互换章程,在中国地之大员衙门。如此两国来往彼此和合相比,即本大臣与贵大臣慎重爱友,亦系相合相应。是以本大臣定于本月二十一日,同水师谢西勒,并有随来各员,是日动身,计是晚可到太平墟地方,二十二三此两日可以备办齐全,之后方可相换章程,以整威仪。”(第62件)拉萼尼在报告中说,“这么有礼貌的答复,想必十分合耆英的意”;但是,“他将为此付出代价”(注:拉萼尼致基佐(1845年8月29日),Lavollée前揭书,212-213页。)。 果然,耆英复照表示“不胜欢欣”,称:“思两国相交二百余年,毫无弗协,兹复议定万年和约章程,本大臣奏奉大皇帝朱批依议,复经贵大臣奏奉佛兰西大皇帝议准。现定期于太平墟水师提台衙门互换,乘天定之良辰,就大员之公署,以定我两国和好之大事,以尽我两人承奉之职守。九天之神灵凭焉,亿世之商民赖焉。真莫大之休祥,诚无穷之吉庆。本大臣当即飞咨水师提台知照,并扎饬地方官将一切应办事宜先行预备。本大臣亦即督带潘、赵两道及各委员届期前往,玉敦珠盘,成兹好会,以共祝万寿于无疆,其幸何如,其乐何如。”(第64件) 8月25日,双方在太平墟换约,并立文据:“大清国钦差大臣太子少保协办大学士兵部尚书两广总督部堂宗室耆与大佛兰西国钦差大臣拉萼尼:前在黄埔,两国大臣议定贸易和好章程,均次具奏两国大皇帝议准,于道光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在虎门之太平墟水师提督公署,和对互换分执。当即各立文书,印押为凭。道光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第68件)至此,缔结《黄埔条约》的中法交涉宣告结束。)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换约之前,拉萼尼就基督教弛禁问题又向中方提出多项要求,与耆英重开交涉。此项交涉,一直延续到1846年初,但其内容已经超出了本文的命题。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吃左加北 @②原字吃左加英 @③原字吃左加布 @④原字吃左加耳 @⑤原字吃左加斐 @⑥原字吃左加佛 @⑦原字吃左加兰 @⑧原字橘去木 @⑨原字束加力 @⑩原字巾加厨 |
文章出处:《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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