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以土地革命为主要内容的时期。弄清楚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演变,对于研究这段历史,是非常重要的。这个时期党的土地政策的演变,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一、从八一南昌起义到党的六大;二、从六大到六届四中全会;三、从六届四中全会到瓦窑堡会议前夕;四、从瓦窑堡会议前夕到抗日战争爆发。下面就按照这四个阶段,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 从1927年八一南昌起义到1928年7月党的六大召开以前,是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初步摸索时期。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随着北伐战争的胜利开展,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有些地区并在实际上进行了土地分配,但由于陈独秀右倾思想的影响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中国共产党没能够及时提出土地革命的问题。在1927年4月召开的党的五大上虽然提出了没收大地主田地的任务,但并没有相应提出分配土地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实际上没有贯彻执行。因此,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初期,对于如何进行土地革命,应该执行什么样的土地政策,中国共产党是缺乏经验的。 八一南昌起义的目的,就是为了实行土地革命。对于这一点,过去一直注意得不够。起义领导机关以部分国民党中央委员名义发表的《中央委员宣言》,就明确宣布这次起义是“继续为反帝国主义与实行解决土地问题奋斗” 。不久后发布的《兼代第二方面军总指挥贺龙告全体官兵书》也说:我们此次革命的行动,就是“为实行土地革命,解决农民问题而奋斗”。恽代英也曾说:“我们这次八一革命,就是要实现土地革命,所以我们决定了土地政纲,在沿途就要开始实行。”为着制定土地政纲,起义领导机关曾几次进行过讨论。在九江,李立三、恽代英提出应没收大地主的土地,谭平山则认为不宜实行。到南昌后,农工委员会制定的《农民解放条例》,提出了“没收二百亩以上大地主土地”的主张。起义部队到达瑞金后,前委会议根据群众的意见,决定取消亩数限制,改为“没收土地”。以后到上杭,又根据广东省委送来一份政纲,改为“没收五十亩以上的大地主的土地”。 在由瞿秋白主持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八七会议上,中共中央纠正了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错误,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总方针,对土地政策作出了一些规定:第一,“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对于小田主则减租,租金率由农民协会规定之”。会议指出:在最近开始的暴动中,“本党不提出没收小田主土地的口号,是为着要使城乡间广大的小私有财产者之分子中立”。在大地革命失败的形势下,作出这个规定,是有利于集中打击大中地主阶级的。第二,“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族祠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关于没收公产土地进行分配,自此便成为党的一贯政策,以后不过规定得更加具体而已。第三,“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是贫农”。第四,“现时主要的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这就是充分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地分配土地。第五,“由农民协会取消重利盘剥者的债务、苛刻的租约与苛约” 。这种只取消高利贷而不是废除一切债务的规定,也是正确的。 在讨论《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时,毛泽东曾提出四条意见,主要精神是:一、“大中地主标准一定要定”;二、“对小地主应有一定的办法”;三、“自耕农富农、中农的地权不同,农民要向富农进攻了,所以要确定方向”;四、对于会党土匪问题应有正确的策略。这几点意见很重要,但由于会议只开了一天,共产国际代表也不同意讨论,因而,会议便没有就这些问题做出决定。 这次会议的主要缺点,一是没有提出团结中农和如何对待富农的问题,二是提出了“土地国有”的主张。这个主张是来源于共产国际的指示。 它作为土地革命的最终目标,固然是正确的,但作为实现民主革命的任务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这一点列宁早已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一文中有过明确的说明。尽管如此,八七会议把土地革命作为一个中心议题提了出来,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按照八七会议的决定,毛泽东、董必武、方志敏、张太雷等同志分赴湘、鄂、赣、粤领导秋收暴动。毛泽东回到湖南以后,在8月18日召开了改组后的第一次省委会议。会上对于土地革命的政策进行了讨论。当时易礼容主张只没收大地主土地,夏明翰主张全部没收,实行土地国有,毛泽东认为单是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不能满足农民的要求,必须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同时对于他们应有一个妥善方法安插。根据八七会议精神和毛泽东的意见,会议提出:一、“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交给农民。在革命势力发展的地方,农民有自动没收小地主的土地,我们可以不干涉” 。这实际上已同意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二、“此时党对农民的政策,应当是贫农领导中农,拿住富农,整个推翻地主制度的土地革命” 。土地革命的阶级政策在这里已经具有雏型。三、对于被没收土地的地主,“只要他们能耕种,仍须拿与农民同等之土地给他们耕种,以消灭地主阶级” 。给地主以生活出路的政策在这里也提出来了。这些规定明显比八七会议前进了一步。这次会议是在大革命刚刚失败、国民党反动派血腥屠杀共产党人和工农革命群众的白色恐怖下召开的,出于革命义愤和简单的报复情绪,会议也提出一些错误的口号,如“烧毁土豪劣绅大地主的村庄”,“暴动杀尽土豪劣绅”等等。 在11月临时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以瞿秋白为代表的“左”倾盲动主义开始形成。这次扩大会议的意义,是它通过了一个《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党纲草案,对于土地革命的开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经验,这次会议在土地政策上也作了一些错误的决定: 第一,决定没收一切土地。它一方面说:“完全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由农民代表会议自己支配给贫农耕种,耕者有其田” ;一方面又在“党纲草案”中说:“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一切没收的土地之实际使用权归之于农民” 。瞿秋白1928年4月在《中国革命与共产党》(对党的“六大”的报告稿)中曾追述说:这次扩大会议作了三项新的决定,其中一项便是“没收一切土地,由农民代表会议自己支配给农民耕种”。这说明,11月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实际上作出了没收一切土地的决定。这项政策和土地国有是联系在一起的,它不是从我国国情和革命阶段的实际出发,而是照搬了苏联的经验。 第二,会议也肯定了错误的烧杀政策。在大革命失败以后,由于国民党实行反革命屠杀,一些群众提出一些报复口号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党中央的会议正式作出这些决定,则是附和农民、小生产者的报复思想,对革命是不利的。 在当时中央“左”倾盲动主义路线的影响下,各地相继实行了一些过左的政策。例如广东的海陆丰在八月举行的第二次起义中,虽曾正确宣布“没收豪绅地主的一切财产,没收豪绅地主的一切土地,土地给耕种的农民等等”,但在11月第三次起义后,“不仅仅是大中地主加以没收,即小地主甚至自耕农的土地也加以没收” 。这些过左的政策,树敌过多,孤立了自己,使起义只支持几个月便失败了。湖南醴陵地区在1927年11月暴动后,还实行过“共同耕种、共同消费”的过左政策。他们“打破私有制度,凡属田地一概没收”,“牛只肥料犁具猪一概公用”,“真是‘你的是我的,我的就是你’” 。这种农民社会主义的平均政策自然行不通,因此到1928年3月即告失败。1927年12月爆发的广州起义,也宣布了一些过左的纲领,如没收一切土地收归国有;杀尽一切地主豪绅;销毁一切田契租约债券;消灭一切田界等等。 1928年初的湘南暴动,也实行了过左的烧杀政策,致使“湘南各县焚杀之余,经济破产,土豪打尽”,部队“自二月抵耒阳时起即未能筹到一文” ,在敌人的围攻下不久也失败了。 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部队上了井冈山,创建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经过打土豪、发动群众的准备阶段,到1928年2月,宁冈开始分田,六月龙源口大捷后,土地革命在根据地全面展开。土地的分配,对于发动广大群众支援红军作战,对于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经验,在土地政策问题上也受了中央过左政策的影响。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曾对这一点作过分析:第一,“对于土地是采取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政策”。这样做的结果,致使中间阶级与豪绅阶级“同被打击”,“白色恐怖一来,马上反水”。第二,对中小商人等小资产阶级的政策有些过左。这项政策在二月前本来是做得比较好的,三月湘南特委代表到边界批评“太右,烧杀太少,没有执行所谓‘使小资产变成无产,然后逼迫他们革命’的政策”,于是政策一变,“烧杀虽仍不多,但对城市中等商人之没收和乡村小地主富农的派款,是做得十分厉害的” 。“这种打击小资产阶级的过左的政策,把小资产阶级大部驱到豪绅一边,使他们挂起白带子反对我们”,成为根据地经济困难的原因之一。后来毛泽东 “逐渐改变这种政策,情形渐渐好些”,特别在遂川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得到农民及小商人全体的拥护。第三,土地分配的标准开始是“所有乡村中男女老幼,一律平分”,以后“则依中央办法,改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多分一倍” 。后来的实践证明,以劳动力为标准虽然对于发展生产有利,但无劳动力的家庭只能分到很少的土地,对于争取广大群众是不利的。按人口分配土地是对的,但是将全部土地按男女老幼一律平分,则是一种绝对平均主义的做法。平分土地为贫农雇农所欢迎,但因为是一律平分,中农的土地往往受到侵犯。当时比较好的地方,一是在平分土地中,地主富农也分到了一份同等的土地,给了地主富农以生活出路;二是“以乡为分配土地的单位。山多田少的地方,如永新之小江区,以三、四乡为一个单位去分配的也有,但极少” 。因为根据地多是山区,居住分散,村子很小,所以主要以乡为分配土地的单位,这以后成了土地革命中一贯的政策。 1928年12月,毛泽东总结一年来土地革命的经验,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 。这个土地法主要作了如下规定: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为主,遇特别情况或政府有力时兼用“分配农民共同耕种”和“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两种方法;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等情况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四、主要“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可“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五、区域标准主要“以乡为单位分配”,遇特殊情形时可以几乡或区为单位;六、乡村手工业工人“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七、红军和赤卫队战士、政府和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均得分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这是革命根据地第一个土地法,它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分配土地的神圣权利,对于推动土地革命的深入开展有重要意义。但是,它也存在一些问题。毛泽东1941年为它所加的按语曾说:“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关于共同耕种与以劳动力为分配土地标准,宣布不作为主要办法,而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为分田标准作为主要办法,这是因为当时虽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张者不少,所以这样规定,后来就改为只用后者为标准了。雇人替红军人口耕田,后来改为动员农民替他们耕种。” 当时中央的过左政策,对其他根据地也发生了影响。在鄂东,1927年10月黄麻暴动后成立的黄安农民政府,一开始便提出了“实行土地革命”,“保护商业贸易,保护中小商人”的“施政纲领”。1928年第二次黄麻暴动后,便普遍实行“五抗”(抗交租、课、税、债、捐),与没收地主反动派土地财产同时进行。八月收谷时节,实行“谁种的田归谁收去”,解决了这年的秋收问题。同时鄂东特委在松树岗开会,决定没收地主反动派的土地财产,照人口分给贫农雇农,自耕农(中农)的土地不进不出,富农的好土地也没收,小地主不反动的分以坏土地,但无所有权。这里好的方面,是没有没收一切土地,只没收地主反动派的土地和富农的好土地,中农的土地不动,避免了对富农的过分打击和对广大中农的侵犯。其缺点和错误,一是在消灭地主反动派的斗争中,“将经济上的摧毁、政治上的斗争、武装上的战争、和肉体上的消灭并重”,“放弃了对于有些小反动分子争取的可能” ;二是对富农没收的界限不明确。只说富农的好土地也要没收,因富农的土地一般是比较好的,没收多少才合适呢?界限规定不明确,执行上便容易出现偏差;三是规定小地主只分给坏地,且无所有权,这也不恰当。 1928年8月,邓子恢、张鼎丞领导成立了闽西永定县溪南区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土地法。邓子恢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了没收和分配土地政策与办法:“以乡为单位,即本乡人民现有亲自耕种的土地,作为本乡的土地所有权,归本乡按人口(除反革命分子外)平均分配土地;又用抽多补少的办法(根据各户现耕的土地多少,按全乡每人平均应得的亩数为依据,有多的抽出来,不足的补给他)去实行分配。”他们首先在金沙乡作典型试验,先“进行人口和土地的调查登记,公平合理地分配,分配后写榜公布”,然后“召开群众大会,大家一致通过了,就正式宣布各人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试点取得经验之后,他们立即在全区分配土地,很短的时间中,便在十多个乡、约有两瑞人的区域内完成了分配土地的工作。 他们采取的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的办法,影响面比较小,因而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拥护。但是这种以全乡土地按全乡人口平均分配的办法,实质上也是一种绝对平均主义的办法,抽多补少便是实行数量上的平均,容易侵犯中农利益。不过因为闽西“田地平均百分之八十五在收租阶级手里,农民所有田地平均不过百分之十五” ,中农很少,平分土地对他们影响不是太大。 在赣东北,方志敏1927年11月领导了弋阳、横峰起义,召开了弋横五县党员会议,决定目前中心任务是土地革命,并在以后初步分配了土地。1928年12月成立的信江苏维埃政府,规定了土地分配办法:“(1)以村为单位,平均分配土地。(2)凡是不反对苏维埃的人民均有得土地之权。(3)谁种归谁,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好坏均匀。” 这说明,他们实行了和闽西相类似的方法。 在湘西,贺龙于1928年8月率领工农革命军第四军进驻石门、澧县一带,镇压了一批土豪劣绅和清乡委员,领导农民打土豪、烧契约,号召农民分配土地。 但是由于敌人的进攻,部队失利,土地分配没有能够实行。 总之,在这个阶段,中国共产党确定了土地革命的方针,制定了第一个土地问题党纲草案,在各根据地实际分配了土地,并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若干正确的政策,特别是井冈山、鄂东、闽西、赣东北等地的某些成功做法,为以后的土地革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 从1928年7月党的六大到1931年6届四中全会前后,是党的土地政策发展的第二阶段。 1928年7月召开的党的六大,是党在土地政策上的一个转折点。会议讨论了土地问题,对土地政策和斗争策略作了一系列重要的规定:第一,改变了1927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关于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明确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耕地归农”。这是一项重要的改变,没收对象的问题在这里基本得到了解决。第二,指出工人阶级领导是土地革命胜利的先决条件,而“无产阶级在乡村中的基本力量是贫农”,所以“必须在农民组织上,巩固贫农与雇农的思想上与组织上的领导权”。第三,指出“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联合中农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重要条件”,因此应该建立“从雇农起到中农止”的“农民群众的统一战线”。第四,特别提出了正确对待富农的问题,指出富农是“农民资产阶级”,“具有资本主义的与资本主义以前的半封建剥削的性质”,虽然“在农民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常表现消极中立或仇视的态度,最后常更快的走入反革命的营垒中去”,但农民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是主要矛盾,“主要的敌人是豪绅地主”,因此“故意加紧反对富农是不对的”。党支部策略路线是:“在富农还没有消失革命的可能性,因军阀官僚的压迫而继续斗争的时候,共产党应企图吸收富农于一般农民反军阀反地主豪绅的斗争之内。当富农动摇于革命与反革命之间的时期,在不妨碍贫农雇农斗争范围之内,党不应该故意加紧对富农的斗争,使其更快的转入反革命方面去,而变为革命的积极的仇敌。党在目前阶段中的任务,乃在使这种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为了集中打击封建地主阶级,完成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当时对富农采取这种策略是正确的。第五,大会虽然赞助了“平分土地”的口号,但认为“同时应加以批评”。大会指出:“这个口号有一种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幻想”,党必须使农民完全了解,现在决没有真正平等之可能,只有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才有这种可能,“在中农和小农私有制占农民人口多数的地方,‘平分土地’必将触犯广大的中农的利益,尤其不能强硬施行。” 因为平分土地既有革命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大会对于这一口号的态度,基本是正确的。 大会在土地政策上存在的缺点和错误,主要是仍然规定“土地国有”,“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农民只有“使用”权。 但是总的来讲,六大的一系列规定,基本上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总结了各根据地土地革命的经验而作出的,是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它使党的土地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六大精神指引下,各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蓬勃开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 1929年初,红四军在向赣南、闽西的进军途中,发布了《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共产党宣言》和《告商人及知识分子》等布告,4月毛泽东在兴国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6月3日占龙岩后又发布了《红军第四军司令部政治部布告》。这些布告和土地法根据“六大”精神和井冈山、闽西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对土地政策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一、改变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毛泽东在1941年为《兴国土地法》所加的按语中说:这是“一点重要的变更”,“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 。二、宣布在废除农民对地主的一切债务时,“商人及工人农民相互间的债务不在此例” ,避免了不加区别地废除一切债务的做法。三、再次申明“乱烧乱杀,在所必禁” ,反对了错误的烧杀政策。 1929年7月,在毛泽东指导下召开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总结了前个时期闽西土地革命的经验,肯定了以前所实行的正确政策,并且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例如《政治决议案》提出:一、“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田契不烧毁”,对他们“不要予以任何的损失”,这就保障了中农的利益不受侵犯。二、“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并且在革命初期,“不没收其土地,并不派款,不烧契,不废除其债务”,这就避免了对富农的过分打击。三、“对农村小地主要没收其土地、废除其债务,但不要派款及其他过分打击”。将小地主和大地主区别开来,这对争取他们暂时中立,集中打击大地主是有利的。四、正式肯定了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进行分配的做法。在《土地问题决议案》中,还规定土豪地主反动派的家属在家并不反动、又无他种方法维持生活者,乡村中工商学各业生活不够者,“得酌量分与田地”,这对于争取反动派家属、稳定社会秩序,都是有利的。 这次会议的缺点,主要是《土地问题决议案》中虽然说了“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但又说他们“所耕田地除自食外尚有多余,经当地多数农民要求,得县、区政府批准者,得没收其多余的部分”,这样就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另外,没有规定地主本人也应分与土地,给地主以生活出路;对雇农也只是含糊地说“得酌量分与相当数量田地,或者不分”,而没有明确规定应分与土地。但总的来讲,闽西党的一大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它使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比六大又前进了一步。正是在这些正确政策指导下,闽西根据地很快出现了“收拾金瓯一片,分田分地真忙”的大好形势。 1930年2月,毛泽东在江西吉安陂头主持召开了红四军前委、赣西赣南两特委、五六两军军委联席会议,即“二七陂头会议”。这次会议批评了江西省巡视员江汉波不实际领导分配土地的错误和以劳动力为标准分田的主张,确定了“立即没收土地分与农民”的“快”的原则,从而改变了这个地区土地革命一度停顿的落后状态。这是“二七陂头会议”的重大成绩。但是,会议也提出一些过左的政策,如“没收标准不限于豪绅地主,只要真实的群众要求,自耕农的土地亦得没收” 。这样便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 “二七陂尖会议”以后,红四军政治部制定了一个《土地法》,指出“分田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不得采取绝对平均主义,重新瓜分”。这里第一次明确提出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在鄂豫皖,中央代表曹壮父1928年12月来到鄂东传达六大决议,推动了土地革命的开展。1929年5月底至6月初,鄂东北特委召开了黄安、麻城、黄陂、孝感四县县委和红三十一师师委第二次联席会议,制定了《临时土地政纲》。11月召开的鄂豫边第一届工农兵代表大会,总结了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又通过了《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对土地政策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个《政纲》和《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一、凡豪绅地主、反革命分子所有之土地及一切公产官地一律没收,分配给无地少之农民、愿耕种之雇农、工人、小贩及其他职业者、红军官兵、革命职业家、退伍兵士和无反动嫌疑的豪绅反动派家属,凡鳏寡孤独残废及无力耕种者也“酌量分配土地”。二、“分配土地之多少以食粮需要(全家人每年需多少粮食吃)为主要条件。在此条件之外,当地如有宽余之土地得依耕种能力分配之”,同时“分配土地不可以土地面积为标准,须以出产多少为标准”。三、“没收和分配时,不得侵犯自耕农利益”,“中农在别乡之土地,交给别乡分配,本乡须以同量之土地分给该中农(如无土地掉换则别乡不得分配其土地)” 。四、富农“得享其土地”,“有自由耕种权”。它的缺点,主要是只规定“发给得分土地者土地使用证”,而没有明确规定新分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这个大会之前,11月还召开了鄂豫边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会上通过的《鄂豫边区第一次全区代表大会群众运动决议案》,强调要“正确的运用党对富农的策略”和“正确的运用联合中农的策略”。对于富农,规定在斗争开始的地方,政策可以适当宽些,在斗争发展的地方(苏维埃区域):“(一)分配富农剩余的土地。(二)对于反动之富农与地主一样处置。(三)同情革命的富农应有苏维埃的选举权而无被选举权。”对于中农,指出“联合中农是土地革命胜利的保障”,“今后应切实运用各种策略阻止无原则的妨碍中农利益”。 鄂豫皖根据地这一系列规定,基本上都是正确的,特别是只没收地主、反革命分子的土地和富农剩余的土地,中农土地不动的政策,反对了绝对平均主均主义,保护了中农利益,缩小了社会的波动面,是一条成功的经验。这充分说明,这里不仅正确地贯彻了六大精神,而且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六大的土地政策的内容。 在湘鄂西,1929年初收到六大决议以后,红四军的行动纲领也明确了。他们打开鹤峰城以后,即建立工农民主政权,派人四处发动群众,分配土地,使武装斗争和土地革命结合起来。 12月,鄂西特委召开了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使用”。明确规定:“不动中农的土地”;“土地有余时可分一部分给富裕的中农”。对于富农,也只是规定没收他们“出租的土地” 。 在赣东北,信江苏维埃政府于1929年12月颁布了临时土地法。他们以全部田亩的百分之五十按人口、百分之五十按生产成员的原则进行分配,雇农、兵士、工作人员、手工业工人、孤老残废也一样照人口分了田。 在1929年冬召集的第一次信江工农兵代表大会上,他们又补充了土地法,规定“分配好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可以出租出典,可以雇人耕种” 。 在湘赣边,这时也再次分配了土地。但他们实行了没收一切土地平均分配的做法,土地所有权概属于苏维埃政府,而且规定孤儿寡妇及长期参军的红军兵士均不分配土地。比较好的地方,是对于不反对革命的反动派的家属也分给了土地。 在右江地区,红七军政治部1929年12月在《土地革命》中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部分按人口、部分按劳动力的原则,分给农民耕种,“雇农自己愿意耕种的,要分给土地”。他们在大部分地区取消了重利盘剥,在一部分地区分配了土地,有耕种能力的地主富农也照样分了田。 这里的主要缺点是在《土地革命》中规定土地没收后“归苏维埃公有”,仍没有解决土地的所有权问题。 在湘鄂赣、广东的东江、琼崖等地区,这时也没收了地主的土地进行分配。东江在土地法令中还作了“富农不反革命即不没收”的规定。 总起来讲,这个时期各根据地在六大精神指引下,克服了一些过左的倾向,实行了比较正确的土地政策,土地革命蓬勃开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不久以后便发生了两个大的反复,其一是对富农政策的改变,其二便是立三路线的出现。 从1929年9月以后,中国共产党对富农的政策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变动。这个变动是由共产国际执委6月7日给中共中央一封《关于农民问题》的信引起的。这封信批评了六大提出的“不要故意加紧反对富农”和以后提出的“联合富农”的口号,说“中国同志正是这个问题上犯了最重大的错误”,认为中国的富农“在大多数情形之下,都是小地主,他们用更加束缚和更加残酷的剥削形式去剥削中国农民基本群众”,“在农村里,富农分子照例到处都是公开地站到反动势力方面,来反对农民群众底革命斗争”,因而应该组织农民群众反对富农。 这封信是共产国际根据苏联在农业合作化中消灭富农的政策而写的,它过分夸大了中国富农剥削的残酷性和反革命性,把他们看得甚至比地主还坏,由此便产生了一系列过左的政策,结果给中国的土地革命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接到共产国际的来信以后,中共中央立即作了《接受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承认过去在富农问题上发生了“错误”。“决议”认为,中国的富农“在土地革命的过程中,就是动摇妥协以至反革命。所以党的策略决不应企图联合富农在反封建势力的战线之内,而应坚决的反对富农。” 12月7日中央发布“通告”,指出:“富农领导已经成为阻碍斗争之极严重的危险,必须坚决执行反富农的斗争,肃清富农在斗争中的影响。” 在此同时及以后一段时间内,党的报刊上错误地发表了一系列所谓反对富农的文章,特别是慕石(王明)的《极可注意的两个农民意识问题》、洪钟的《农村中反富农的斗争》、韶玉(王明)的《再论反富农问题》等文章, 系统地阐述了这种思想。此后,党在土地革命中便开始推行过左的反对富农的政策。 1930年6月,李立三的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在党内占了统治地位。在此之前,李立三已在各种会议上和文章里提出了一些过左的主张。五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会议通过的《土地暂行法》,就明显地体现了他的“左”倾思想,如“禁止一切土地的买卖租佃典押”;主张“组织集体农场”,“实行集体生产”;对雇农“不必分与土地”,如分与土地,“须让他们集合起来,组织集体的农场”。另外,它还规定非农业人口不得分田,对于缺乏劳动力耕种的家庭(如孤儿、寡妇等)“最好采用社会救济的办法”,剥夺了他们分配土地的权利。 根据立三路线的主张,鄂豫皖、湘赣等地办了集体农场。鄂豫皖特委提议黄安办五个,麻城、黄陂、光山各办三个。黄安在长冲和七里坪,选好土地,把原来的农民迁出来,办了两个集体农场。但到1931年春中央分局成立以前,集体农场便取消了。 在江西,1930年8月召开的赣西南特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也贯彻了立三路线的过左政策。 但是,立三路线这些过左的土地政策,在推行中受到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广大干部群众的抵制。1930年8月制定的《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土地法》,仍然肯定了过去的一系列正确做法,如雇农及无业游民“应该分与田地”,豪绅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乡村中工商学各业“得酌量分与田地”,失业工人及城市贫民“得酌量在可能条件下分给之”,并明确规定:“为满足贫苦农民起见,应将所有没收田地,尽数分与他们,苏维埃不必保留”,只是“在某种情形之下,得将分不完的部分建设模范农场或临时出租”,这就基本上否定了立三路线的过左政策。这个土地法的主要缺点,一是它规定“没收一切私人的或团体的”其中包括富农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对富农的打击过重;二是仍然规定这些东西没收后“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11月,毛泽东在峡江主持召开了总前委与江西省行委联席会议,讨论了土地问题,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指出“中国农业经济主要的形式是小农经济”,“因此土地革命不是马上把这些分割极小的经济单位,集合起来,实行社会主义集体农场的生产,这是经济条件所不许可的”,再一次批评了立三路线的过左政策。但是这次会议在批评立三路线把按人口分配和按劳动力分配并列作为分配标准的主张时,又过分强调了按人口彻底平分的原则。 在这段时间,毛泽东为了解决土地分配中的一些政策问题,作了兴国、东塘等处调查。1931年2月27日,毛泽东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写了一封题为《民权革命中的土地私有制度》的信,针对当时农村很少动手耕田的现象,明确指出:“过去田归苏维埃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的空气十分浓厚,并且四次五次分了又分,使得农民感觉田不是他自己的,自己没有权来支配,因此不安心耕种,这种情况是很不好的。省委应该通令各地各级政府,要各地各级政府命令布告催促农民耕田,在命令上要说明过去分好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对所新分的田(疑漏字——引者),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由;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这就解决了土地革命中长期没有很好解决的土地所有权问题,纠正了不切合实际的“土地国有”的口号。根据毛泽东的指示,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和闽西苏维埃政府不久都发了布告或通过了决议,明确宣布土地分配后即归农民所有。土地所有权的解决,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毛泽东曾说:“红色区域在建立的头一、二年,农业生产往往是下降的。但是经过分配土地后确定了地权,加以我们提倡生产,农民群众的劳动热情增长了,生产便有恢复的形势了。” 总之,在这个阶段中,中共中央和各根据地在土地革命中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依靠贫农以及没收对象、分田的数量标准和区域标准、土地所有权等问题。在对待中农的问题上,思想上一直是明确的;在对待富农的问题上,六大的精神和鄂豫皖、闽西等地初期的政策也是好的,特别是鄂豫皖和湘鄂西的中农土地不动、只没收地主土地和富农剩余的土地分配给贫农雇农的经验,更是宝贵的。因此,可以认为党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政策在这个时期开始形成了。但是应该看到,有些政策虽然曾经是比较好的,但后来却改变了,例如对待富农的问题;有些政策虽然正确地提出来了,但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贯彻,或在实践上走了样,例如闽西在对待中农问题上就是这样。7月闽西党的一大虽然明确规定只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富农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土地,自耕农(中农)土地不没收,田契不焚毁;但11月召开的特委第一次扩大会议却又认为:“到了农民全都起来,多数要求平分一切土地时,党应赞助贫农坚决地没收一切土地,焚烧一切田契以巩固党在贫农中的领导权。” 这说明闽西党的“一大”规定的正确政策不仅没有得到贯彻,而且不久就改变了。这种政策上的反复和在实践中不能贯彻的情况,说明党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政策在这个时期虽然已经开始形成,但还是很不成熟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后来王明路线的过左政策才得以顺利地推行。 三 从1931年1月党的六届四中全会到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前夕,是贯彻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土地政策的时期。王明路线的过左的土地政策,主要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企图从肉体上消灭地主,从经济上消灭富农。为了推行这个政策,他们为以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起草了一个《土地法草案》。它的主要内容是:一、被没收土地的地主等“无权取得任何份地”;二、富农的土地“亦须同样没收与分配”,他们“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三、在基本农民群众愿意和直接拥护下可以实行“平均分配一切土地”;四、本法令应在苏维埃区域和新夺取的疆土内“立即施行”。 1931年4月中旬,王明路线统治的中央派出四中全会代表团到了中央根据地。在他们主持召开的第一个会议上,通过了《接受国际来信及四中全会决议的决议》和《土地问题决议》。他们虽然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过去的解决土地问题一般的是正确的”,但又决定对于地主家属等“在原则上不分配土地” 。闽西苏维埃政府也于6月颁布了《重新分配土地条例》,决定“豪绅地主及其家属的土地彻底清查没收”,“富农的土地同样没收”而另分给以坏田(山田、少水、远田)。 8月21日,苏区中央局通过了《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正式规定:“在分配土地时,地主豪绅及其家属根本无权分得土地”,“富农可以分得一份较坏的土地”。因为这个决议案仍然肯定了原来的一些做法,所以王明路线把持的中央11月10日发出《中央为土地问题致中共苏区中央局的信》,严厉批评这个“决议案”“有很多非阶级路线的观点和办法,必须立即加以纠正”,并详细阐述了中面的过左政策:一、重申“地主阶级必须彻底消灭,绝对不能分田和租田给他及他的家属,凡是富农的土地都须没收,只有在他们自己耕种的条件下才分坏田给他们” 。二、强调“好田必先给贫农雇农”,“不能因巩固与中农的联盟,便要牺牲贫农雇农的利益来迁就中农”,“你们处处以雇农贫农与中农并列,提出绝对平均绝对平等的原则,实际上反变成以中农为中心,使贫农雇农处在绝对不能平等发展的状态下了。这更加失掉无产阶级政党自己的阶级立场”。 这封信,使王明路线那套过左的土地政策进一步系统化了。 11月,苏区中央局在瑞金召开的苏区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政治决议案》,批评“分配土地给一切人”的原则是“模糊土地革命中的阶级斗争”,“犯了富农路线的错误”,重申“富农分坏田”,全面否定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正确路线和正确政策。在十一月于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又通过了贯彻王明路线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个土地法与3月发布的《土地法草案》内容基本相同,个别地方因为在执行中受到广大群众的抵制和反对,不得不作了一些修补,但它仍坚持原有的过左政策,并强调各苏区内已经分配的土地,“如不合本法令原则者则须重新分配” 。 在其他根据地,王明路线的过左政策也很快得到了贯彻。例如张国焘1931年春到了鄂豫皖根据地以后,6月下旬就在新集召开全区党员代表大会,决定不问已否分配土地的区域,概须发动群众,按新规定来分配,实行“地主富农分坏田”等等办法。 鄂豫皖军委总政治部发布的《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提纲》更进一步规定:“平均分配一切土地,地主阶级与富农土地都没收,地主阶级不得取得丝毫土地,富农可以分坏的劳动份地。” 王明路线的执行者到湘鄂西以后,也立即贯彻王明路线的过左政策。湘鄂西中央分局1931年5月10日《给中央的综合报告》说:“中央分局成立后,即提出彻底平分一切土地”,“加紧反富农斗争”,“决定立刻没收富农的土地,给以坏的土地”。 曾洪易以中央代表资格于1931年4月到达赣东北以后,“把富农分到些好田,地主分到田叫富农路线”,“修改土地法,无条件收回地主分得土地,驱逐地主家属,……收回富农分得好地。于是使地主更加反动,富农不满,中农动摇,雇农、贫农陷于孤立” 。全国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以后,省苏维埃第二次执委会修改通过的《土地分配法》也跟着规定:富农的土地“须同样没收”,“只分得较坏的下田,”“被没收的地主无权取得任何土地” 。 在湘赣边,1931年10月召开的全省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案,也强调“必须重新平分一切土地”,坚决执行王明路线的《土地法草案》,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有些地方还“把中农当作富农,以为有田几钱(亩)或两担谷借给别人就当做富农,使中农发生动摇” 。 川陕根据地建立以后,开始曾以废除苛捐杂税、减租减息代替没收地主土地,中央复电指示要立即实行分配土地后,也按照王明路线的过左政策,规定富农的土地应予没收, “地主就不分土地给他,要他做苦工,富农分坏土地给他,要他自己耕种”,甚至规定富农小孩和妇女“要分最坏的土地” 。 但是,王明路线的过左政策在贯彻中受到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抵制。例如在江西,就是一直拖到“全苏大会颁布了土地法令之后”,才“坚决执行豪绅地主家属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等过左政策。 在湘鄂西,夏曦在1932年1月主持召开第四次党代表大会,推行王明路线的过左政策,受到多数代表的反对,其提案一时无法通过,不得不暂时休会。 在洪湖地区,“四中全会后的土地政策,虽有变更”,然而“变动甚少” 。在湘赣边,“省委主张混合为标准,下级未能很好的实行” ,“有些地方负责人对于收回地主家属土地表现‘怀疑’‘顾虑’” 。刘志丹、谢子长领导的陕北根据地,因与中央联系不便,一直没有执行王明路线的过左政策。 从1933年6月开始,中央根据地进入了以查田运动为中心的阶段,湘赣、湘鄂赣、赣东北等根据地也相继开展。这年春天,中央政府便在瑞金叶坪乡进行试点。6月1日,中央政府发布了《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6月2日,苏区中央局又发布了《关于查田运动的决议》。“决议”指出:“在许多区域中,土地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 要求各地党组织“检举每一个隐藏着的地主与分得好田的富农,在得到大多数的群众拥护之下,没收地主的一切土地及房屋、农具等等,及收回富农的好地。”“决议”还要求各地党组织把查田运动和肃反与检举运动结合起来,在查田运动中,“清洗一切混入党和苏维埃机关的地主富农的暗探” 。6月至7月,中央政府召开了八县苏维埃负责人查田运动大会、八县贫农团代表大会等会议,经过广泛动员,查田运动全面展开。 毛泽东在领导查田运动的过程中,根据长期领导土地革命的丰富经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正确意见,对王明路线的过左政策尽力地作了抵制和斗争,强调不要侵犯中农利益,“不使中农弄成富农”,“过去弄错了现在翻过来的,如是中农一定要赔他的土地财产”;“富农与地主有分别”,不要把“富农弄成地主”,“消灭富农的倾向是错误的”;规定“查田运动是查阶级,不是按亩查田” ,等等。为了指导查田运动正确开展,毛泽东按照阶级分析的科学方法,写了《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文件,于1933年10月经中央政府通过,作为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标准。这两个文件,对如何划分地主、富农与富裕中农的界限,作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一个重大的政策问题。在1934年1月于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毛泽东又提出 “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与消灭地主”的正确的阶级路线,第一次把过去所提的“反对富农”等口号改成了“限制富农”,从而为制定正确的土地革命政策提供了科学的基础。 但是,由于毛泽东当时处于被排挤、被打击的地位,在王明路线统治中央的情况下,他提出的那些正确的土地政策,无法得到贯彻执行。因此,查田运动虽然在毛泽东领导下取得了一些成绩,并尽量减少了王明路线造成的严重危害,但由于总的是在王明路线过左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的,因而仍然发生了很多问题。 查田运动铺开以后的七、八、九三个月,运动进行得是比较“左”的,各地出现了不少问题。到10月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上述两个文件正式发布以后,各地开始以文件为标准纠正错划阶级成份的错误,运动出现好转。但是1934年3月15日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查田运动的问题——人民委员会训令中字第一号》,却严厉地批评说:“在决定发表后,各地查田运动中又发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许多地方苏维埃政府竟抛弃了继续开展查田运动的工作,而忙于‘纠正’过去在查田运动中甚至在查田运动前的一些过‘左’的错误,并且给了地主富农以许多反攻的机会”。训令决定:“在暴动后查田运动前已经决定的地主与富农,不论有任何证据不得翻案。已翻案者作为无效”;“在继续开展查田运动中,必须坚决打击以纠正过去‘左’的倾向为借口,而停止查田运动的右倾机会主义”,并说,“右倾机会主义是目前的主要危险” 。这样,查田运动又出现了反复。 总之,王明路线的过左政策,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第一,严重搞乱了阶级阵线,大量侵犯了中农利益。例如在中央苏区,“有些是把仅仅放几百毫子债,请过年把长工,或收几担租谷,而极大部分是靠自己劳动过活的中农,当富农打了,有些甚至完全没有剥削别人,仅仅是多有几十担田山,生活比较丰裕的中农,也当富农打了”,“有些地方把手工业主,商人,‘流氓’,(当)地主富农打了”,甚至“把稍为放点债,收点租,而大部分靠出卖劳动力为一家生活来源的工人当地主打了” 。在瑞金城区,“一开始就按家按亩去查,查得中农恐慌,竟有中农跑到苏维埃来请求改变自己的成份。他们请求改为贫农,他们说:‘中农危险得很,挨上去就是富农。改为贫农咧,隔富农就远了点’。”在踏迳区,“插起牌子遍查,查得一部分中农恐慌逃跑,躲到山上” 。在湘赣边,“有些地方将富农搞成地主、中农搞成富农,还有查到二、三代,甚至三、四代的,因而将其某些贫农搞成破产地主而没收其他土地财产,开除工作、党籍之事” 。甚至“有一个贫农,查成份查了他七代,结果划成了地主” 。 第二,把地主富农逼上绝路,增加了革命的阻力。由于不给地主以生活出路,不给富农以经济出路,结果逼得地主富农大批逃跑,“逃出来的替白匪军带路打先锋,没有逃出来的秘密破坏,通消息,造谣离间,因此内应外合”,“从中活动,组织政治土匪” 。这种做法,实际上给了反革命以空隙,增加了我们许多困难。 第三,错误地清洗了一批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干部和反对过左政策的好干部,打击了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损害了党的干部队伍。例如曾洪易在赣东北“大举清查阶级。不顾党员干部的斗争历史,工作的表现,与群众的关系,对党的忠实如何。凡是地主、富农出身的或其子弟,大都无条件地开除党籍撤销工作,给予所谓‘无情打击’。……凡此一切,都认为‘异己分子’” 。这种情况在其他根据地也很普遍,如在湘赣边,这些所谓“异己分子”,一旦被查出来,便要“放在劳役队,甚至当作反革命”。 即使是出身好的干部,如果不追随王明路线的过左政策,也会遭到清洗。如宁化县禾口区土地部长黄衍泮,就是因为反对查田运动的过左政策,并且不承认“错误”,就被当作“最坏的分子”清洗出去了。 结果搞得人人自危,严重削弱了党和政府的力量。 第四,严重打击了群众的积极性,破坏了生产,造成了经济困难。因为“人人怕上升为富农、小地主,拚命吃穿,不想扩大生产”,所以“生产降低了” 。这样,不能不造成粮食的紧张。1934年2月26日,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作出《关于粮食突出运动的决定》;6月2日,中共中央、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出《为紧急动员二十四万担粮食供给红军致各级党部及苏维埃的信》;6月9日,《红色中华》发表《红军等着我们的粮食吃》的社论;6月27日,中央组织局、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粮食动员的紧急指示——无论如何要在七月十五日前完成二十四万担谷的计划》;7月12日,《红色中华》登出《红军等着二十四万担粮食吃!争取时间!只有五天了》的大标题。 这充分说明,当时红军的粮食是多么缺乏和根据地收集粮食是多么困难。第五次反围剿斗争的失败,除了王明军事路线上的主要错误以外,与土地革命中实行这种过左的土地政策,严重打击了广大群众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造成了根据地经济上的困难,也是有很大关系的。 随着第五次反围剿斗争的失败,红军被迫撤出各革命根据地,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不得不告一段落,王明路线那套过左的土地政策在大部分地区实际上也宣告结束。 四 从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前夕到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是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转变时期。 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后,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全国出现了抗日救亡运动的高潮。这个新的形势,要求中国共产党制定正确的策略,把各个阶层的广大群众组织到抗日反蒋的战线上来。但是,王明路线统治的中央看不到这种客观形势的变化,仍在土地革命中坚持其过左的政策。在长征途中,1935年1月召开的遵义会议,在实际上结束了王明路线的统治,确定了毛泽东在中央的领导地位,这就为政策的转变创造了前提。 1935年5月以后,日本帝国主义逐步侵占了华北,并加紧准备侵占全国,而蒋介石政府仍坚持其不抵抗政策。在这个危急关头,中国共产党驻共产国际代表团在共产国际第七次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反法西斯统一战线思想的指导下,于8月1日发表了《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即“八一宣言”,呼吁建立广泛的全民族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行抗日救国十条方针。10月,红军胜利到达陕北,为土地政策的转变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于是,中央在12月16日作出《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这个决定正确地分析了全国政治形势的变化,指出在民族革命战争紧迫的形势下,“富农也可以参加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及豪绅地主军阀官僚的革命,或采取同情与善意的中立态度”,不论哪种情形,对我们都是“有利的”,因此,加紧反对富农的策略“现在已经不适当了”。《决定》还总结了以前土地革命的教训,说:“我们在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中,常常造成消灭富农的倾向以至影响到中农群众,使他们不安,他们对于发展生产力减少兴趣。”因此《决定》指出:在国民党统治区,“我们应该联合整个农民,造成广泛的农民统一战线,故意排斥富农(甚至一部分地主)参加革命斗争是错误的” 。在革命根据地,“对于富农,我们只取消其封建式剥削的部分,即没收其出租的土地,并取消其高利贷。富农所经营的(包括雇工经营的)土地、商业以及其他财产则不能没收,苏维埃政府并应保障富农扩大生产(如租佃土地、开辟荒地、雇佣工人等)与发展工商等的自由。……除统一的累进税外,苏维埃地方政府不能加富农以特别的捐款或征发。”这种政策的改变,对于争取富农参加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然而,当时对地主的政策并没有及时改变,仍然说“当土地革命深入时,我们应该集中力量消灭地主阶级”,这就与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的情况相矛盾了。 12月下旬,中共中央在瓦窑堡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政治局会议,通过了《关于目前的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批评了左倾关门主义,确定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路线和一系列政策。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会后,党中央积极开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工作,党的策略也从“反蒋抗日”转变为“逼将抗日”。为适应这个转变,1936年7月22日,中央根据半年多来形势的新变化,发布了《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对土地政策作了几项重要的改变:对于地主,规定没收之后,“仍分给以耕种地及必需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而且“生活状况很坏的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一切抗日军人及献身于抗日事业者的土地,不在没收之列”。对于富农,规定“土地及多余的生产工具(农具、牲口等)均不没收”。这个文件的缺点,是它仍然规定“对于地主阶级的土地、粮食、房屋、财产,一律没收”;对于富农,“如果在基本农民要求之下,实行平分一切土地时,富农土地也应拿出一起平分”,仍与主要矛盾已转变的情况不相适应。但是,这个文件正式纠正了王明路线“地主不分田”、从肉体上消灭地主的过左政策,给了地主以生活出路,并且照顾了生活状况很坏的小地主和一切抗日军人及献身于抗日事业者的利益,从政策上鼓励了地主阶级积极参加抗日;对于富农,也从没收他们出租土地的规定变为不再没收他们的土地,这一切,对于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936年12月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迫使蒋介石基本结束了内战政策,开始了国内和平的新局面。为了巩固初步实现的国内和平,进一步推动国民党转向抗日,中共中央采取了新的重大步骤。1937年2月10日,中央发出《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声明在国民党抛弃内战、独裁和对外不抵抗政策,同意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条件之下,中国共产党作出四项保证,其中第四项是“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 。这项政策,是中国共产党为了和国民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作出的一项有原则有条件的重大让步。毛泽东曾说:“为了和平、民主和抗战,为了建立抗日的民族统一战线”,作出“这些保证,是必需的和许可的” 。这项政策,完全符合主要矛盾转化了的客观情况,完全符合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在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上,蒋介石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政策和全国人民抗日呼声的逼迫下,不得不在实际上接受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从此,国共两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基本形成。 七七事变和八一三事变之后,全国性的抗日战争正式爆发。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8月,中共中央在陕北洛川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即著名的“洛川会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提出了“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至此,中国共产党正式完全成了从土地革命时期到抗日战争时期土地政策的转变。这种转变,是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的正确决定,它对于抗日战争的胜利是一项重要的保证。 五 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演变可以看出,我国进入土地革命阶段以后,中央和各革命根据地为了领导土地革命的胜利开展,都在努力摸索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土地革命的政策。党的八七会议明确提出了土地革命的任务,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制定了关于土地问题的第一个党纲草案,六大及时规定了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依靠贫农、联合中农、不要故意加紧反对富农等政策。这一些,对于推动全国的土地革命起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的指示,各革命根据地都先后分配了土地,并根据自己的特点,创造了一套土地革命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中央的规定。总的来讲,毛泽东领导的井冈山和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开展得要好些。它比较早、比较全面地提出了一系正确的政策,对其他根据地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他根据地也创造了很多好的经验,例如鄂豫皖、湘鄂西等根据地关于中农土地不动,只没收地主土地和富农多余土地分配给贫农雇农的政策。这些好的经验,不能不影响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对于党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政策的初步形成,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充分说明,党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政策的初步形成,是中央和各根据地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共同努力的结果,是整个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广大干部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 但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侵犯中农的利益。联合中农,是土地革命中最中心的策略。中农的向背,关系土地革命的成败。中央和各地的土地法与文件中,虽然一直强调联合中农,团结中农,但实际上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例如:对中农的划分长期没有个明确的界限,往往把富裕中农当成富农而加以打击。南阳会议《富农问题》决议案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陈毅1931年曾说:“过去党内流行一种替人打工为生,如长工之类为雇农,缺衣缺食为贫农,够吃够穿为中农,有余有剩为富农,以田出租为地主,此一分析有个好处,便是简单明了,人人易懂。但另一方面却包含了不够的地方,现在凡两元以上即打,或二十元至两百元以上即打。……” 把“有余有剩”当作富农的标准,就不能不把很多富裕中农甚至中农划成富农。在分配土地时,把中农的土地拿来平分,也会侵犯中农的利益。张如心1932年谈到这种情况时说:平分土地“动摇了中农的土地,使一部分的中农在平分一切土地时,他的土地被侵犯了,这是土地问题中一个严重的错误” 。特别是打乱平分,对中农的侵犯更为明显。江西省委1931年谈到土地革命中一些错误时曾指出:“最严重的是犯了排斥中农和侵犯中农利益的‘左‘倾错误(如中农分坏田,不要中农参加分田,不选举中农参加苏维埃政府等)。” 有的地方为了照顾贫农雇农,还过多地增加中农的经济负担。过分地打击富农,也使中农受到影响,引起中农恐慌。正如毛泽东当时所指出的:“对富农不正确观念,也无疑要影响到中农上去。” 其次,对富农打击过重。中国的富农虽然带有半封建性,但一般都自己参加劳动,在这点上它又是农民的一部分。他们在农民群众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中,一般地可以参加,在反对地主的土地革命斗争中,也可能保持中立,富农的生产在一定时期中,对革命还是有益的。因此,不应把富农看成和地主无分别的阶级,不应过早地采取消灭富农的政策。党的六大对富农的策略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自从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加紧反对富农以后,对富农的政策便越来越左。在王明路线统治下,对富农的打击更为厉害。对富农经济上的过分打击,不仅使他们的状况比中农差,甚至连贫农雇农也不如。毛泽东在《长冈乡调查》中便说:“过去把富农田地、山林、房屋、耕牛、农具一概没收了,只分了些坏田破屋给他们,没有分山。现富农耕牛农具须向人租,富农的现款过去‘罚’的也有,现在‘罚’的也有,无所谓捐。现在富农家况比雇农差。”毛泽东指出:“长冈乡对富农的政策是错误的” 。比经济上的打击更厉害的是政治上的打击。有的地方动不动就将一般富农当作反动富农而加以打击,为的甚至把富农当作豪绅地主家属一样驱逐。毛泽东曾指出:对待反动富农“这个问题,在许多地主弄得颇糊涂”。 1934年5月20日,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甚至正式作出了关于编制地富劳役队的训令,决定在军事必要时,可将富农和地主“编入同一劳役队内” 。 其三,肉体上消灭地主。地主阶级是民主革命的对象,作为一个阶级应该消灭,对于地主分子个人则应给予生活上的出路。但是,多数地区在分配土地时对地主采取了没收一切土地财产而不分给劳动份地的做法。王明路线统治时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有的地方还将豪绅地主及其家属统统驱逐出境。在查田运动中,一开始便有人提出“把已经查出的豪绅地主一概押到中心区域,编成劳役队” 。1934年5月20日中央政府的训令正式决定:“地主应编入永久的劳役队”,“在所有战区,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地主富农应就地处决外,地主的家产全部没收,地主家属一律驱逐出境或移往别处。” 对地主的这种肉体消灭政策,只能给革命事业造成危害。 由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这些问题在实践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而在解放战争时期从减租减息转变到土地改革以后,又一度出现了一些“左”的倾向。中国共产党真正解决土地政策问题,还是在1942年12月中央会议之后。毛泽东的《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任弼时的《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等著作,便是党的土地政策成熟的代表作。正因为这时真正解决了土地政策问题,所以1948年以后的土地改革,特别是开国以后的土地改革,进行得又快又好,很短时间内便胜利完成了这个艰巨而复杂的伟大历史任务。 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政策的演变还可以看出,在土地革命的整个过程中,右的倾向虽然也发生过,但是个别的、短暂的,“左”的倾向则是比较普遍的、经常的。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第一,不是从中国土地占有情况和各阶级的具体特点出发,而是教条主义地照搬苏联的经验和做法。这是一系列过左政策产生的思想根源。中国共产党开始搞土地革命的时候,没有什么经验,不知道怎么搞,在这种情况下,学习苏联的一些验是应该的、自然的。共产国际在对中国土地革命的指导上也是有成绩的。但是学习外国经验和执行国际指示必须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如果脱离实际地生搬硬套,便是教条主义,必然会造成危害。在六大以前,这种教条主义已经存在。由于六大总结了各根据地土地革命的经验,所以六大以后一段时间内,土地政策的制订和贯彻执行比较正常,土地革命也开展得比较好。传达了共产国际关于农民问题的来信以后,这种教条主义又在富农问题上明显地表现出来。到了王明路线统治时期,这种教条主义更发展到了高峰。土地革命的过程充分说明,只有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本本”或什么人的“指示”出发,才能取得革命的胜利。 第二,用小资产阶级思想指导土地革命运动,这是一系列过左政策产生的阶级根源。由于生活方式和由此而来的思想方法上的主观片面性,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容易左右摇摆,特别容易被“左”的革命词句和口号所迷惑。例如对待地主的过左政策,就是这种小资产阶级思想的反映。又如中农和贫农、雇农平等分配土地的原则,本来是得到了广大群众拥护的,王明路线把持的中央却批评这是“实际上反变成以中农为中心”,“失掉无产阶级政党自己的立场”,主张“好田必先给贫农雇农”,中农分中田。从表面上看,这是在照顾贫农雇农的利益,是很“革命”的,但实际上打击了广大中农群众的积极性,使土地革命不能顺利开展,结果主要受害的还是贫农雇农。在查田运动中结合进行的改造苏维埃,也是唯成份论的产物。有“左”倾思想的人在干部问题上总是要求纯而又纯,结果把很多出身虽然不好,但背叛了原来的阶级,并在斗争中经受了锻炼的好干部看作“阶级异己分子”,从各级苏维埃中洗刷了出去。这种做法虽然看起来也很“革命”,实际上对革命的危害却是非常严重的。 小资产阶级政治倾向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容易犯急性病,企图超越历史阶段,混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性质,一步跨入社会主义。这是土地革命中一系列过左政策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我们是不断革命论者,但同时又是革命发展阶段论者。把仅在将来有实现可能的理想,勉强地放在现时来做,离开了当前的现实性,离开了当时大多数人的实践,就产会产生“左”倾机会主义。李立三不顾当时的战争环境和农民的觉悟程度,主张“组织集体农场”,“实行集体生产”,就是根源于这种思想。 第三,我国汪洋大海般的落后的小生产,是一系列“左”倾思想产生的社会基础。土地革命的主要力量是农民。农民作为劳动者,有反封建的革命的一面;但作为小私有者,又有自私、落后的一面。平均主义正是农民这种二重性的反映。这种思想在反封建方面是革命的,但是如果不加以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又会产生一些错误的倾向。例如在闽西,关于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富农自食以外多余部分土地的规定就行不通,原因就在于:“穷怕了(的)农民,一旦看得有田分便只知拚命要求分田”,结果便按照占绝大多数的贫农的要求,没收一切土地进行平分。 在湘赣边,边界特委虽然提出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的主张,实行的却是农民提出的没收一切土地平均分配的办法。 在赣东北,平分一切土地的问题“在一切决议案中虽没有显明地指出,但在实际上大多数的地方都是一切土地拿出来平分的” 。另外,一些地区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过重地打击地主富农,除了那种以为越左越革命的思想以外,这种平均主义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曾专门讲了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问题,他说:“土地改革的一个任务,是满足某些中农的要求。必须容许一部分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我们赞助农民平分土地的要求,是为了便于发动广大的农民群众迅速地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度,并非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谁要是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那就是错误的。现在农村中流行的一种破坏工商业,在分配土地上主张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它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我们必须批判这种思想。” 我国原来是一个落后的小生产占主要成分的国家。中国共产党不仅是处在这个阶层的广大包围之中,而且从党内来说,小生产者出身的党员也占了大多数,即使工人阶级也难免带有小生产者的痕迹。因此,绝对平均主义、以为越左越革命、宁左勿右等思想很容易滋长和泛滥,过左的土地政策使党在土地革命中多次吃了大亏。这是我们应当认真记取的一条历史教训。 (载《中国社会科学》中文版1980年第6期、英文版1981年第1期) 追记: 该文系在中共中央党校听了盖军老师关于土地革命的课之后写成的。在收入朱成甲编、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出版的《中共党史研究论文选》中册时,作了部分修改。这里仍按原稿,只是为了全书体例统一,对行文和数字、注释、标点等作了规范化处理。1984年,该文获《中国社会科学》第一届青年优秀论文奖,著名中共党史专家李新、胡华、彭明、丁守和等同志和马齐彬老师给写了评语。在此,特向盖军、马齐彬老师和李新、胡华、彭明、丁守和等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附:《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评选第一届青年优秀论文时五位专家的评语 李新: 本文作者明确地认定了1947年12月会议以后,我党的土地政策才完全成熟,它以毛主席的《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任弼时同志的《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和毛主席的《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等文章为标志。这个认识是完全正确的。 由于有了这样的明确、正确的思想,就能从高处去回顾过去土地政策发展的过程,给这一过程以恰当的描述、分析和论断。这种方法是合乎唯物辩证法的历史研究法的。作者掌握的材料是大量的、比较全面的。虽然由于条件的限制,材料还不够完备,但作者的努力,可以说是很辛勤的了。有了这么多的比较可信的材料,再加以有正确的思想来分析,所以作者作出的许多具体评论,是较能令人信服的。 关于我党的土地政策,还缺乏从历史上加以系统地总结的文章和著作,本文是这方面较有学术价值的文章。 胡华: 本文较详细地分析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党历次会议如“八?七”会议、十一月临时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瓦窑堡会议等所制订的各项土地政策,并考察了井冈山、鄂东、赣东北、湘西、赣南、闽西、鄂豫皖、湘鄂西、赣东北等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的基本情况,初步总结了各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较全面地揭示了二战时期我党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本文认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路线处于初步形成阶段,指出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党土地政策不完善、不成熟甚至完全错误的地方,如侵犯中农利益、对富农打击过重、肉体上消灭地主等,并分析了产生这些“左”的政策的社会的、阶级的、思想的、认识的原因。 本文运用了大量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有关党的土地政策的资料(中央和各根据地土地革命的文件、政策、法令及有关的回忆录等),史料丰富,且能史论结合,切合题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论据较充分,是探讨二战时期我党土地政策的一篇较好的论文。但该文引用的史料有些零散,重点不够突出,如没收土地的对象、土地分配的标准、土地所有权等项政策的演变过程应是不惜笔墨的。有的提法应注意,如“‘八一’南昌起义的目的,就是为了实行土地革命”。这一提法似乎不够全面。又如“土地革命路线和政策的初步形成”,讲土地路线的形成是可以的,讲具体某项土地政策的形成也是可以的,但说整个二战时期土地政策的形成,就不够妥当;因为某项土地政策被决定下来之后,不管它正确与否,它形成的过程已经完成了。要注意“路线”、“政策”两个概念的范围。这当然只是属于个别用语的问题。上面说过,本文是有较高水平的着力之作。 彭明: 作者掌握材料比较全面,论述比较系统。为了论证作者自己的看法,从中央根据地到各个根据地土地改革进行的实际情况,都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和说明。最后得出的结论,也是大体得当的。土地政策问题,是党史和现代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提出到成熟有一个过程,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一个关键时期,变化较多,也较复杂。作者抓住这个时期,作了实事求是地分析,比较准确地描绘了全过程,采取了夹叙夹议的方法,作了适当的评价。论文表明作者受过历史科学的一些基本训练,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丁守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又叫土地革命时期,可见土地问题的重要。然而党的土地政策却变化较多,而且比较错综复杂,研究起来难度较大。本文经过研究,系统阐明了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发展变化,并对这些发展变化作了具体分析和评论。不仅引用了党的历史文献,而且使用了当时报刊及后来调查的许多实际材料,加以整理研究,因而分析清楚,论据有力。该文清晰畅达,文字上也是较好的。过去一般对这个问题研究较少,尤其缺乏系统研究,本文可说是在这方面填了一个空白。 马齐彬: 论文的优点是:一、立论是对的;二、史料是充分的:三、叙述的逻辑是好的,是以史实为基础的好文章。 说党的土地政策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初步形成”是对的。这篇文章考察了几个主要根据地,把研究范围打开了,这是可取的。但对毛泽东的农村调查解决土地路线问题,强调和论证尚不够。对毛泽东1933年的两篇文章,应作充分论述,一般的叙述是不够的。 整个文章夹叙夹议,比较生动,是一篇喜读的论文。 (载《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