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对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社会结构中的人口、宗族、家庭、阶层、结社等问题进行分析,力求揭示这一时期华北农村社会变化的内在原因。本文就地富阶层土地占有率、乡村阶级关系、家庭范式、农民结社等问题的分析具有新意。本文认为,华北农村社会结构整体性的变迁,说明了民国时期中国政治与经济体制的无力与僵死,体现了农民对于社会变动的适应与抗争,为一场新的社会革命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社会变迁 人口 宗族 家庭 阶层 结社 民国时期的华北农村社会,处于一个古老传统与现代文明相互碰撞、交融的时代;这块广袤的土地上,灾荒频仍、兵祸连绵;三四十年代,以中共为代表的新的政治势力,在华北的腹地里不断扩大、积极推动当地社会的变革。尽管这一时期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变化不大,但上述三方面的原因,使华北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 农村人口大量迁徙 中国农民历来有安土重迁的传统。但对于民国时期的华北农民来说,这只是一个时隐时现的梦幻。 民国时期的华北农村,长期处于天灾与兵匪之祸的煎熬之下。50年间有25年爆发了规模不等的战争,而灾害则几乎年年都有,再加上土匪的骚扰和作战,使华北农村的社会及生产秩序被严重破坏,处于小生产状态下的农民根本无法抵御这数难交织的恶劣生存环境的危害。华北诸省人多地少、土地占有状况极不合理一直难以解决。民国年间,鲁、冀、豫三省总人口约为1亿左右,耕地面积不足3亿亩,人均耕地不到3亩;而这个平均数又由于地主、富农阶层40-50%的高占有率而大大下降,相当一部分农民处于少地或无地状态;再加上多如牛毛的苛捐杂税和高利贷盘剥,农民仅靠种地维持生计已相当困难。据统计,1935-1936年间在华北四省的抽样调查表明,导致农民离村的主要原因,依次为天灾、兵患、匪祸(平均38.03%)、贫困(平均21.48%)、耕地过少(平均6.83%)、人口过密(平均4.98%)、捐税太重(平均3.8%)、农村经济破产(平均3.35%)、金融困敝(平均2.45%) 。1937年7月后,为逃避日军的残酷杀戮,农民离村的规模更大。正是出于无奈,向以眷恋土地而著称的华北农民,才不得不远走它乡。 相对于华北地区的天灾人祸,30年代前的东北地区以其地广人稀、资源丰富、秩序相对安定而引人注目。从清末到民初,政府均采取了垦荒免税补助政策,鼓励移民北上垦荒;1914年“一战”后,沙俄政府为从东北获取物资,以优厚的价格鼓励农工商业发展尤其是粮食和原料的生产,从而刺激了向东北尤其是黑龙江地区的移民;东北地方官员及新兴地主可从廉价劳动力身上获得大量利益,故而也积极承办移民垦殖。于是,“闯关东”成为华北四省人口流动的最大流向。“闯关东”的移民中,87-99%的人原籍是山东、河北两省 。进入30年代,由于伪满洲国成立及九一八事变后日军侵占东北地区,“闯关东”才顿失势头。 民国时期华北农民“闯关东”数量统计表 单位:万人 ──────────────────────────────────────── 年度 1912 1913 1914 1915 1916 1917 1918 1919 1920 1921 1922 1923 1924 1925 1926 数量 25.2 26 27.2 28 25.9 30.4 27.2 33 33.6 36.2 35 42 37.7 49.2 57.2 年度 1927 1928 1929 1930 1931 1932 1933 1934 1935 1936 1937 1938 1939 1940 数量 101.8 93.8 104.6 65.3 41.7 37.3 56.9 62.3 44.1 35.97 32.3 49.2 98.6 131.9 年度 1941 1942 1943 1944 1945 1946 1947 1948 1949 数量 91.8 100.4 93 60 40 38 35 25 24 ──────────────────────────────────────── 资源来源:何廉:《东三省之内地移民研究》,《经济统计季刊》第1卷第2期(1932年)。田方、陈一筠主编:《中国移民史略》,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159-160页。朱玉湘:《中国近代农民问题与农村社会》,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2、336页。 另一个较大的人口流向是邻近的西北地区。1915年间,绥远都统署设立了督办垦务公所,在后套地区大规模筑渠开垦。1920年后,华北四省都有不少人相继迁此,垦殖又渐兴旺。察哈尔省也于1915年设立垦务总局,大规模招雇华北四省的农民到察省开垦,使不少荒凉地区变为农垦之地。到 1927年察哈尔省垦务总局撤消时,共丈放荒地6.6万余顷,原先人烟稀少的察哈尔地区几乎有一半地方住满了移民,几百个村落和城镇自然成长起来。 与上述跨省迁徙的流动相比,更多的流民迁移却是在本省或本地区内展开的,这种流向的迁徙规模要远大于跨省流动。他们或是纯粹出于避灾,灾害过后即返家乡;或是以避灾始,以移居附近地区终;或是迁入城镇,从此告别乡村生活;或在人烟罕见之地开荒种地;或干脆加入军队、土匪以命换粮。动机相同,但迁徙方式和结果却不太一致。 1921年,山东省沾化县离村率较低,约占总人口的8.7%;而1931年的调查表明,离村率最低是西部的夏津和恩县,约为10%,最高者为南部的费县、莒县,达到60%左右。农民离村率“在急激地增加” 。河北省定县是平民教育会进行“复兴农村”试验的模范县,但其离村率从20年代到30年代却急剧上升,1934年竟是1924年的10倍 。进入抗日战争时期,遍燃的战火使人口的流动更加无序,规模也更加庞大。据日本《满铁调查月报》统计,1938年华北的一些乡镇人口逃亡人数占总数的50%左右;平津失陷后,仅天津英租界内就有50万以上的难民 。据孙艳魁统计,沦陷区人口的20%可以做为难民的总估数 。依此估算,华北地区的流民人数当在2400万左右。 民国时期华北诸省的人口流动,是该区域内社会结构变动的主要特征之一。在华北平原、在太行山谷、在胶东半岛,时常流动着一股迁徙的洪流,“沿途灾民扶老携幼,独轮小车带着锅碗,父推子拉,或妇拉夫推,也有六、七十岁老夫老妻喘喘的负荷前进,子女边走边在野地掘青草野菜拾柴” 。这幅凄楚的流民图,是那个时代的真实写照,它留下的悲凉中也潜伏着农村社会结构变动的胚芽。 宗族形态日渐弱化 传统农村社区是以血缘为基础形成的,这种聚集方式无疑又不断地强化着血缘关系。行政的无力、宗教的实用性、经验的小生产方式以及落后的交通手段,无助于传统农村社区管理的成熟。在由单姓或几姓而构成的村落中,宗族渐渐成为农村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由族田、族长、宗祠、宗谱、族规等特征构成了完整的宗族形态,宗祠是宗族的标志,宗谱是宗族的纽带,族田是宗族的命脉,族长是宗族的主宰,族规是宗族的法典。宗族在经济生产、村落管理、维持秩序、调解矛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宗“百世不迁”、小宗数世不迁,族人无能为生时依靠大宗族赡养等,已成为潜伏农民心中的一种意识。 近代以降特别是20世纪以来,华北地区由于大规模战乱及随之而来的人口迁徙,使宗族制度本身及其功能大大削弱。 在“闯关东”的浪潮中,冀东地区首当其冲。1928年河北省外出人口105万,其中冀东地区就有30多万 。1935年4月至12月的统计,冀东地区离乡出走者就达3万余人之多 。这种状况大大改变了冀东的人口和宗族结构。到30-40年代,许多村庄已没有族长,据对冀东9个县24个村的调查,无族长的村庄有18个,占75%。不少同宗姓氏比例很高的村庄也没有族长,即使名声显赫如“京东第一家”的乐亭县汀流河镇刘石各庄刘家,也没有族长 。而有族长的6个村庄,族长权力也大小不一,有一定权势的族长,在经济上具有一定的强势,个别甚至拥有武装。但贫穷农民对族长仅仅表示尊重而已,“因为平日族长可以接济些” 。而另一类族长则徒有其名,他们在经济上较为拮据,族田早已化为乌有,缺乏对同族成员的影响力,由于其辈份高,人们表面上尊重他,“但他没有多少事情可管。” 日本南满铁路株式会社在30年代初对华北若干村庄进行了详细调查。调查表明,河北省栾城县寺北柴村、昌黎县侯家营和山东省恩县后夏寨宗族遗痕明显,但侯家营和后夏寨的宗族势力又较寺北柴村有明显的弱化。侯家营农民称,以前宗族中善举较多,但到了30年代,宗族只是偶尔才帮助同族的残疾者。而被调查的另外3个村庄河北省顺义县沙井子村、良乡县吴店村和山东省历城县冷水沟村,宗族的作用十分有限 。究其原因,与土地买卖频繁、人口迁徙过量、同族相邻而居和土地相连的状况被打破及邻近城市有极大关系。既使在寺北柴村,其宗族势力也于1929年国民政府推行五家为邻、五邻为闾的闾邻制中迅速弱化。 宗族形态在华北农村大部分地区的日渐弱化,是华北农村社会结构演变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人口迁徙、政治强力改造、社会秩序剧烈变动等)合力挤压的结果,其弱化对华北农村家庭范式的分化也形成了明显的压力。 家庭范式趋向小型 对于传统的宗族形态来说,家庭是其重要的组成部份。宗族是以父系为中心、血缘为纽带的家庭构成的,家庭的持续分化又使宗族不断扩大的结果。而近代以降华北地区宗族势力的日渐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既强化了家庭作为社会组成基本单位的意义,又影响着传统家庭的基本组成方式。 社会秩序的剧烈变动,人口的无序流动、宗族势力的弱化,使得家庭成为华北农民生活和心灵退守的最后屏障,传统的家庭范式在这一时期呈现出缓慢地小型化趋势。 由于对宗族关系的重视,传统的中国社会具有自己的理想家庭规模,即多代同堂,同炊共居式的家庭。其特征是人口多,夫妻对数多,代际层次复杂。但在民国时期的华北农村,由于农村经济的衰败及天灾人祸,宗族势力渐渐弱化,家庭经济均在较为贫穷的层次上徘徊,保持理想家庭规模所必须的社会和经济条件都不存在。于是,从晚清到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的家庭规模基本上呈现出缓慢地小型化趋势。 华北四省农村家庭类型可分为主干型(两代以上,每代只有一对夫妻)、联合型(父母及几个已婚子女)、核心型(夫妻及其未婚子女)和残破型(由于变故而失去夫妻一方,或由祖辈与未婚子女构成的隔代家庭)等。这一时期联合型家庭的数量逐渐减少。李景汉对河北省定县515户农家所做的调查显示,大多数农户都是两代或三代人构成,五世同堂的只有一家 。与此同时,残破型家庭却呈跳跃式增长的势头,主要是由于频繁的战争与灾荒所致,此不赘述。 影响华北农村家庭范式在规模上缩小和在类型上联合家庭减少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首先,民国时期华北农村户均耕地拥有量减少。据李景汉、张培刚及山东省邹平县的调查,户均拥有耕地在百亩以上者并不多见,在20亩地以下者占绝大多数,家庭规模与户均拥有耕地量呈正比关系 。 其次,普遍性的分家传统导致家庭范式在规模和类型上逐渐趋小。1991年,笔者在河北省迁安、乐亭、玉田、昌黎和遵化县进行民国时期农村社会的口碑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农家都有分家的传统,而且几乎众口一词地认定其原因是贫穷。傅建成先生1992年对山东省邹平县的实地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 。 第三,复杂的人际关系引起时常存在的家庭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家庭规模和类型的趋小势头。家庭越大,人际关系越复杂,矛盾也随之增多。日本南满铁路株式会社的调查表明,人格的不同,生活习惯的不同,因个人利益而引起的磨擦以及兄弟不和、亲子不合、婆媳不和、妯娌不合等矛盾,都是导致分家的原因 。 在家庭关系上,华北四省的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户家庭仍然表现出极明显极浓厚的传统色彩。唯一有所松动的是在中共领导下的华北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区域。 在根据地内,抗日民主政权依靠政治强力对农村的家庭关系进行直接的干预和影响。从1941年始,晋西北、晋察冀、晋冀鲁豫、山东根据地都相继颁布了区域性婚姻法规,其基本精神是男女地位平等,一夫一妻制,婚姻自主,反对早婚、买卖婚、童养媳和蓄婢纳妾,女子享有财产继承权,准予离婚等。在土改运动中,土地再分配打破了有关年龄和性别的框框,农户中男女老幼都可分到一份土地,这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家庭中男女不平等的经济基础,家长的权威性和夫权都有所减弱。在各根据地,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和村上公共事务的均在50%以上。1947年至1948年间,晋冀鲁豫边区涉及夫妻不睦的婚姻诉讼,多数是由女方提出的;山西省平顺县1948年间140件离婚纠纷,112件是由女方提出。和过去只有丈夫“休妻”相比,这在家庭关系上是一个新变化。 虽然,在社会剧烈变动的华北农村,家庭呈现出缓慢地小型化趋势,家庭规模趋向缩小,家庭类型也开始趋向简化。但由于宗族的解体,家庭成为农民血缘和亲情最后的庇护所,其结构仍然十分稳固。 农村阶层剧烈变动 农村阶层的激烈变化,可以说是这一时期华北社会结构演变的又一大特点。 农村阶层是以占有土地数量为最主要划分标志的,而土地的拥有量只有在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中才能得到维持和增加。民国时期的华北农村却一直是灾害肆虐和战神撕杀的双重灾区,人口迁徙与宗族式微也加速了土地的频繁移手。于是,农村中阶层的剧烈变动就在所难免。 乡村士绅由于多具功名,有一定的文化,见多识广,有参政阅历或戎马生涯。他们参与地方行政,主管地方学务,举办地方公产,处理地方公务,在乡村社会中具有不同于农村基层官员、地主和农民的特殊地位,是乡村中的精神领袖。民初以后,华北农村乡居士绅出现了向城市尤其是京津快速流动的势头。他们或摇身一变成为新的企业主,或投笔从戎,或借知识优势而为记者、编辑、教师。本来,在农村的官、绅、民的社会等级结构中,士绅借官府以压民,官吏以士绅为施治工具,农民靠士绅力量以行事,士绅则挟民情以自强。士绅阶层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也维持着基本的社会平衡。士绅阶层的流失,使得北京政府、南京政府时期对于华北农村的控制,因失去中间传递一般在县与乡之间就中断了。 在20年代后的华北农村,阶层变化主要体现在地主、富农、中农和贫雇农间的分化与重新组合上。 当时一些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华北各根据地政府对当时华北农村阶级阶层做了不少调查,对这些资料按抗战前、抗战中和抗战后三个阶段进行再处理,就可大致看出华北农村社会阶层的变动趋势是,地主、富农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中农呈不断上升的势头,贫雇农则在起伏中日趋缩小,其他阶层也在急剧萎缩(见下表)。 民国时期华北农村阶层变动趋势表 单位:% ──────────────────────────────── 时 间 地 主 富 农 中 农 贫雇农 其 他 1937年前 4.20 8.17 39.18 44.75 3.70 1939-1945年 3.96 6.88 44.76 43.23 1.17 1945-1949年 3.69 5.81 48.27 41.33 0.90 ──────────────────────────────── 资源来源:据郭德宏著《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版)第11-42页内容整理而成。 造成阶层变动的原因,除了前述战争、灾荒、宗族分化导致地权不断频繁转手和抛荒外,也与各地中共抗日政权实行减租减息及土改政策有莫大关系。处于贫困经济恶性循环中的华北农村,拥有百亩以上土地的地主并不太多。有些村庄的地、富和中农经济状况区别不大,只是由于拥有土地稍多几亩而在土改时被定为地主 。中共的减租减息及以后没收地主土地重新分配的政策,从根本上抑制了华北农村地主经济的发展。 以往的认识固化为地富剥削是造成农村经济结构性破产、农民极度贫穷的主因。但大量资料显示,华北农村阶层关系并没有想像的那么紧张、对立,它因种种原因而被曲解。 农民结社广泛兴起 社会秩序的失范,人口的无序流动,灾荒与战乱的频仍,对一向稳定有序的华北农村社会结构形成了巨大冲击。普遍、延续性的贫困使农民难以正常地生活下去。而唯一有效的主动自保方式就是公开或秘密的结社行为。于是,一部分农民啸聚山林成为土匪,另一部分则成为保家护村的卫士。 20世纪的华北地区,被外人称为“土匪世界”。土匪活动范围之广,人数之众,对农村社会为害之深都是触目惊心的。华北地区20-30年代土匪的数量,据何西亚、朱新繁和日人长野郎对华北地区几省交界和一些著名匪股的粗略统计,1923-1924年间,内蒙古、山西、山东及河南四省的土匪数量各有一至五万人左右 。实际数量无法精确统计,但肯定远远超过此数。二三十年代之交,华北农村结社大兴,土匪泛滥。仅河南省土匪数量就有40万之众;晋、豫、冀三省交界地带的天门会也有30万会徒 。 这一时期,名声显赫的土匪如河南省的白朗、老洋人、王天同、樊天秀、孙殿英和张寡妇;河北省有徐二黑、白七、孟鹤、张大货、高顺成、李庆锁、“黑天档子”、郭清、王二美等;山东省有刘珍年、刘黑七、陈德山、杨大山、陈三坎、刘伏龙;山西省乔日成、郭养恩、王国相、史美录、孙成文等。这些匪帮基本上是由无家可归的农民、被打散、遗散的军阀部下和乡村流氓无产者构成,他们打家劫舍、杀人越货、截车绑票甚至洗劫某一村庄和乡镇,更加剧了农村的社会动荡。 明清以来兴起的民间秘密结社在华北地区颇为流行,其异端思想屡起屡落渐成民风。而民国之后社会无序、政治失控,农民唯有起而自保方能生存。于是,以自保为目的的农民结社、组建义军、民团就应运而生。“秘密结社之风,近遍于北方各地之村落,其结社的主要目的系在乎抵抗土匪。……此等秘密结社之会员,自称不畏刀枪,其性质与前义和团相似之处颇多” 。 最著名的农村结社自保组织有活跃在豫北、晋东南和冀南三省交界地区的天门会;有迅速发展的冀中地区联庄会,1938年春,联庄会武装总数达9.5万余人 ;有遍布华北的红枪会,仅河南省就有会员百万之众。明清起源于河北省的罗教、黄教、清茶门、龙天教、圆顿教、弘阳教、闻香教,山东省的八卦教、清水教、黄崖教和一炷香教,河南省的大公团、大仙会、黄香会、白枪会、黄枪会、圣道会、万寿道、太阳会、一心堂、三仙会,山西省的收元教、泯元教、长毛道、孔子道、九宫道、离卦道等会道门、会党组织也在各地复兴 。这些民间公开或秘密结社团体并不象以往认识得那么简单,似乎只有愚昧和落后可言,它能在华北地区农村获得广泛传播,本身就说明了它对于保护乡村或个人利益与安全的重要性,而这正是当时乡村政治权力结构的一大盲区。 动荡时代的农村社会秩序一般是由官方行政、宗族和民间结社三种势力共同维护的,官方无法触及的地方由宗族进行内部填充、民间结社进行外部补偿。民国时期,官方认同的宗族势力如前所述在不断分化、弱化,民间结社的功能日益强大却不见容于官方意识形态,于是,民间结社在维护地方秩序的同时事实上也成为了新的动乱源。一些以“不抗日、不降日、不反共、保家乡”为口号、以民间结社方式组织起来的武装队伍,最后在几方政治势力的挤压下蜕化为打家劫舍的土匪或流寇。 结 语 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社会结构的演变,是极富于历史意义的时代变迁的前期条件。 过于频繁的天灾人祸,形成了人口的结构性迁移,导致了农村经济的持续衰落,也削弱了农村社会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使农村阶层发生起伏不定的剧烈变动。在此基础上,农村社会结构的原点宗族迅速弱化和分化,家庭做为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在小型化前提下得到了强化,事实上,传统家庭范式的变革已初露端倪。华北农村的外部护体,由于官方行政体系的坍塌和宗族式微而变得日益嬴弱不堪,于是啸聚山林的土匪与农民自保的结社组织就应运而生,两者的区别只在于行为对象的差异,但角色却常常相互转换。 华北农村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动,从一个方面说明民国时期政治与经济机制的僵死与无力,体现了农民对于社会变动的适应与抗争,更为一场新的社会革命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这决不仅仅是历史的巧合。 (原载:《南开学报》1998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