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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代中国农村家庭工业的几个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本站原创 史建云 参加讨论

     农村家庭工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们把能否制造工具当作人类与动物的一个分野的话,那末,可以说在人类历史上,工业的发展早于农业,也重要于农业。而城市的产生却是在人类文明有了相当的发展之后,所以,工业的起源在农村,直到近代以前,工业的主体也在农村。近代中国,机器工业开始建立的同时,农村中农民的家庭工业也在进一步发展,直到今天,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经营的工业仍然在农村经济中占有一定地位。近代农村家庭工业以手工业为主,本文中使用“工业”一词,主要也指手工业。
    多年来,史学界有一种流行观点,即把与农业相结合的农村家庭手工业视为自然经济的组成部分和维持小农经济稳定性认为在近代中国,农村家庭手工业起了对抗机器大工业,延缓封建经济解体的作用。本文拟结合对近代华北地区农村手工业的研究提出一点儿不同看法。
    一、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生产
     所谓自然经济,指的是“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得到补偿和再生产”的经济。[①]毫无疑问,“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中包括了工业产品在内,要实现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就必须要有一个经济单位内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结合。但是,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结合却并不一定就是自然经济。马克思是在谈到产品地租时,给自然经济下的上述定义,在同一段话中,他说,“纯粹的产品地租……的前提仍然是自然经济……此外,它还要以农村家庭工业和农业相结合为前提”。[②]这里,马克思把自然经济看作产品地租的一个前提,把家庭工业与农业的结合着作另一个前提,可见二者的内涵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自然经济的首要内容是自给自足,认为农村家庭手工业是自然经济组成部分的观点,主要也是从自给这一角度考虑的。但是,中国的封建社会与欧洲不同。欧洲中世纪的庄园能够自给自足,靠的是众多农奴家庭的生产;而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则以一家一户的小农为经济单位。而单个的小农家庭不可能依靠自身的力量来完成“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生产和再生产,正如欧洲中世纪的单个农村家庭也做不到这一点一样。它们都需要通过交换。不同的是,中世纪欧洲农奴家庭之间的交换是在庄园内部进行的,可以由庄园管理人收集产品后进行再分配;可以是直接的物物交换或劳动交换;也有可能通过货币——社会通用货币或某种庄园内部货币——作中介,中国的小农家庭之间,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肯定进行的是以货币为中介的商品交换。地主家庭也不大能够直接依靠佃农的生产达到自给,尽管直到土地改革时,实物地租在中国农村尚广泛存在,但以手工业产品作实物地租的情况却很少见到,所以,地主阶级的家庭消费,同样要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
     商品交换并不等于商品生产,如果农民送到市场上的商品,仅是自给后偶然的剩余,这种生产仍然是自然经济性质的。然而,近代以前,中国农村家庭工业中就已存在为市场而生产的情况,如缫丝、织绸、造纸等手工业,其产品主要不是为了农村消费,从事这些行业的农民家庭,可以肯定是为市场进行生产的。农家常用的工业品中,除了盐和铁器外,其它基本上都是农村家庭工业的产品,但即使这类产品也不尽是自给自足的,如竹柳编制的农具器物在农村中用途广泛,而南方多竹,北方多柳,原料生长并不集中,但竹编和柳编却往往集中在少数农家或少数村庄中,形成专业化生产。油、酒、淀粉制品等农家常用的粮食加工品,生产上也很少是自给自足的。
     农民家庭手工业中,最普遍也最具自给性的是棉纺织业,因而耕织结合往往被视为自然经济的典型形态。然而,正是农民家庭生产的棉布,在鸦片战争前的中国国内市场上成为占主导作用的工业品。在各个棉布集中产区中,都有大量为市场进行生产的农民织户,棉纺织业对于他们来说,已不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农家副业,也不只是解决家庭成员穿衣问题的手段。在他们的家庭经济中,棉纺织业与农业的地位并重,有时甚至超过农业。
     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中的基本经济单位不是一家一户,而是相当于过去采邑的一个乡里或邑县,在这个范围内,农民依靠地方小市场进行的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交换,仍然是自然经济范畴。基本经济单位的范围可以不论,地方小市场的交换的确应该属于自然经济,但这并不能否定农民家庭为地区以及本地区之外的远方市场进行的生产是真正的商品生产。鸦片战争以前,全国棉布的长距离运销约有10路,进入长距离运销的棉布有4500万匹,其中有一部分用于出口。[③]这些布均产于各个集中产区。因而多属于农民织户专为市场生产的商品,而不是自给有余的部分。
     鸦片战争以后,农民家庭工业商品生产有了进一步发展。以河北、山东、河南三省为例,鸦片战争前,三省进入长距离运销的棉布全年各约100万匹。到清末,河北省各县棉布输出省外的有数字记录的共500余万匹,其中数量较大者为高阳织布区平均每年36万,定州每年115万,任县年约50万,威县年约120万,平山40万,吴桥15万,香河100万,唐县10万,正定10万,栾城30万。[④]尚有无数字记载的,如宝坻县据说织户数量倍于香河,有“宝坻大布窝,香河小布窝”之谣,产量当不会低于香河。[⑤]南宫棉布自古北口输出,内外蒙古皆其市场。[⑥]估计河北省年输出棉布总数至少应有700万匹。洋纱进入农村后,织布业发展更快。加以民国初期各地提倡实业,到 30年代初,河北省全年输出省外的手织棉布达2000万匹,其中高阳织布区年产量最高时达到550万匹,宝坻织布区鼎盛时期年产商品布400余万匹,定县年输出粗布271万匹。山东省仅潍县织布区年产量最高时就达1000万匹。④这一时期,在比较集中的织布区中,织业基本上成为织户的主业,织户不仅为市场而生产,并且越来越受到商业资本的控制。
     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棉纺织业,农村中其它一些家庭工业也突破了地方性市场的限制,开始为全国的以至国际市场生产。如山东省的柞丝绸业,自同治初年开始向国外出口,19世纪末20世纪初得到迅速发展,丝织业在一些农民家庭中成为主业,无论是所用的劳动力还是经济收入都超过了农业。草帽辫本来只是一种地方土产,近代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而成为出口商品品,在华北农村经济中起了重要作用。在河北南乐(今河南南乐县)“人民依草帽辫为生者较耕作者为多”;[⑦]山东沙河一带农民则“以编制草帽辫为主业”。[⑧]这样的生产很难说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些农产品加工业如榨油、制粉丝、粉皮等,其产品在近代也开始出口,并对农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此外,华北还出现了一些为国际市场进行生产的新兴的农村手工业,如花边业和发网业,都是用进口原料进行生产,产品专供出口。这一类生产根本不存在自给性,无论它们在农民家庭经济中的作用是大是小,它们都是完全为着市场而生产的。
    本文一再强调一些手工业生产在农民家庭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说明;一方面,一种手工业生产,即使其产品是农民家庭生活所必需的,但当这种生产成为农民家庭的重要维生手段时,它的生产目的便不会是为了满足家庭成员的直接消费,这种产品的价值必须通过市场来实现,也就是说它是商品生产;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家庭要依赖一种或几种家庭工业商品生产维生,这些农民就成为小商品生产者,他们的家庭经济不可避免地要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和制约,这种家庭经济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归之于自然经济类型。
    二、封建主义还是资本主义
     在中国的封建地主制经济条件下,小农家庭不可能单独实现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生产和再生产,因而,商品主产和交换成为中国封建经济的组成部分。近代以前,农民家庭工业中虽出现了一些为地区间市场以至国际市场的生产,出现了初步的商人支配生产的现象,但总的来说,农民家庭手工业生产未脱离封建主义范畴。近代,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外国资本的入侵和中国口岸的开放,中国开始了资本主义的初步发展,有了一批近代的机器工厂,近代的工商企业及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业都有所发展,对外贸易不断扩大。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农村家庭工业也发生了变化。那么,它们此时究竟仍属封建主义呢,还是已经具有了资本主义性质呢?对这一问题,本节将结合近代华北农村家庭工业的生产组织形式,与商人资本的关系,及其与农业相结合的方式等方面来探讨。
     近代华北农村工业中存在各种不同的生产组织形式,有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进行的生产,有小作坊式的生产,也有工场手工业。雇佣劳动广泛存在于各业之中。但也有不同情况。纺织业的雇工,多半是为了补充家庭劳动力之不足;苇席业的雇工,由雇主预备原料,召工人来织席,织成后自己家中使用,实际是手艺人上门服务的一种形式,苇席业的商品生产中则很少有雇工的;油坊、粉坊主要是雇佣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有时便由农业长工兼任。最普遍存在的生产组织形式是包实制。列宁在《论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中,列举了包买商的五种形式,这五种形式,在近代华北农村工业中基本上都是存在的。近代华北农村工业的各个部门,有些是随着中外贸易发展新兴趣的,有些是近代以前早已存在的农家副业。但不论哪一种情况,其发展都以区域外市场为条件,因而其产品销售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商人进行。虽然华北农村中很少见到垄断购买的包买商,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毕竟被切断了,小生产者同市场发生了隔绝。商业资本同高利贷资本的结合也有多种方式。如曾经盛行于华北各织布区中的赊线制,商人将棉纱贷放给织户,有些由织户卖布后还钱,5-10天为一期,利率一分二厘;[⑨]有些以一定数量的布匹抵还线款;有些由贷纱商人代售布匹,扣还欠款。[⑩]山东草帽辫业中也有商人用预支货款的方式,取得小农的手工业产品,并使他们经常负债。[11]以商品——特别是小生产者所需的原料——来偿付制成品,列宁认为,这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上跨了很大一步”。[12]这种方式在高阳织布业中曾盛极一时,农民以布易纱,商人以纱换布,但时间不长,很快,“商业资本的最高形式,即包买主把材料直接分发给手工业者去进行生产并付给一定的报酬”,[13]就代替了换纱制,成为高阳织布区中主要的生产组织形式。这种典型的包买制不仅流行于高阳和其它几个织布区,也流行于华北几种主要农村手工业中,如山东周村的柞丝绸机坊,利用附近农村妇女从事络丝工作;再如花边业和发网业,其原料靠进口,产品又全供出口,所以这两业的生产基本上都采用包买制。
     花边业曾是近代华北农村中较有影响的手工业之一。马克思对英国的花边业,列宁对俄国的花边业都有过详细介绍,这使我们有可能进行一些对比。英国的手织花边业主要分布在英格兰的两个农业区域。农业短工住的小屋通常就是工场,贫穷妇女则用自己的小屋开办所谓“花边学校”,她们从包买商那里承揽定货;然后雇用5-12 岁有时竟有2岁到2岁半的少年儿童干活,往往十几个孩子拥挤在一间小屋中工作,工作环境极差,工人健康状况低下,工资水平也很低。马克思认为。“这种所谓的现代家庭工业,与那种以独立的城市手工业、独立的农民经济、特别是以工人家庭的住宅为前提的旧式家庭工业,除了名称,毫无共同之处,现在它已经变成了工厂、手工工场或商店的分支机构’。[14]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劳动材料、原料、半成品等由大工业供给,大量的、廉价的、任人摆布的人身材料则由大工业和大农业‘游离’出来的人组成’。[15]俄国的花边业是另外一种情况。农村花边业最初的消费者是当地的地主,消费者与生产者距离很近。随着花边业的逐步普及,农民开始在远方城市中寻找市场。花边女工们开始委托一个花边女工销售花边,对她损失的时间给以补偿,于是出现了女中间人。女中间人逐渐以此为职业,变成了女商人。女商人利用自己的地位垄断销售,运回织花边的原料,把钱预支或借给女工,低价收购产品等等,终于成为包买主,成为“商业资本的代表”。[16]
     近代华北农村的花边业与英国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华北花边业基本上属于农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手工业工人在自己的住宅中工作,除非妇女们自己愿意聚在一起,见不到众多工人拥挤在一起劳动的场面;劳动者也不是大工业和大农业游离出来的人,而是小农经济条件下存在的半失业和潜在失业的农业人口。但这并不等于说华北的花边业还属于旧式家庭工业。华北花边业的劳动者并不占有生产资料,对产品也没有任何权力,工人接受花边庄分发的原料,织成花边之后领取计件工资,这样的家庭工业也只是“工厂、手工工场或商店的分支机构”而已。华北农村花边业与俄国的花边业也不同,俄国花边业中的包买主——女商人——是从小生产者中分化出来的“商业资本的代表”,所有的女商人无一例外地原来都是花边女工;而华北花边业中的包买主从一开始就是商人资本自身。
     包买制生产方式的大规模采用,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事情,“如果‘包买主’分出若干局部工序并由雇佣工人在自己的作坊里做,如果在分配家庭劳动的同时并与此紧密相连出现了实行分工的大作坊(常常就是属于这些包买主的)—— 那么我们看到的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产生的另一种过程”。[17]
     通过包买制将分散的家庭工人与集中的作坊、工场连接起来,形成一种局部集中的生产体系,这在俄国,在工业化前的欧洲都曾广泛出现过。而在近代的华北农村,凡存在包买制生产的部门,一般也都存在这种生产组织形式。如在手织业中,有染线厂将手工工场里染好的色线分发给织户织布,也有布庄将撒机收回的布在染坊中染印整理;在柞丝绸业中,一方面有大量的拥有十几架以至几十架织机的手工织绸工场,一方面有更多的家庭工人为机坊从事络丝等辅助性工作;花边业和发网业中,花边庄和发网庄通常附设有雇佣几十个工人的作坊,从事产品的整理、修补、分类、包装等,花边庄的作坊还负责新花样的设计并织造样品。采用这种生产方式的包买主已不仅是商人,而且成了工场主,商业资本的~部分进入生产领域,转化成了产业资本。在这样的包买主支配下的农村家庭工业完全可以说是资本主义的家庭劳动。此外,由于鸦片战争前,中国的资本主义刚刚开始出现,近代突然遭到外国资本的入侵,也同时受到先进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影响,机器工厂和工场手工业几乎同时在中国发展起来,不像西方那样有一个此消彼长、后先交替的过程,因而,机器工业、工场手工业和农村家庭工业以各种方式交织在一起,一般来说,农村家庭工业主要从事的是产品的制作,而产品的精加工和整理包装则往往在工场中进行,花边、发网、草帽辫的情形都是如此。这是因为精加工和包装对商品进入市场的竞争力具有很大意义。草帽辫业中,农民家庭手工业与工场之间是通过商人的购买发生联系的,花边和发网业则是通过包买制发生联系的。柞丝绸业是另一种情况,主要生产过程——织绸——出现了集中的手工工场,而络丝等准备工作以包买制形式由农村妇女担任。在棉手织业中,织户可以购置多架织机,雇佣工人进行生产;从而形成“家庭工厂”,而织户与“撒机”的布线庄之间又构成了工人和包买商的关系。机器工业通常为家庭工业提供原料,如棉纱、花边线等,有时也对家庭工业的产品进行加工,如青岛的一些机器制油厂便是用乡村油坊出的粗油作原料,加工精炼以供出口。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农村家庭工业的发展为机器工业提供了市场、原料等,促进了机器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村家庭工业有时会与机器工业发生竞争,如手织布与机织布之间就存在这种竞争关系。
     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中分析了手工业同农业结合的六种形式。第一种,宗法式的(自然经济的)农业同为自己消费而进行的家庭手工业,以及为地主进行的徭役劳动相结合,这是中世纪经济制度最典型的形式。但这种形式在中国封建地主经济中并不典型。
     第二种,宗法式农业同手艺形式的手工业相结合。这种形式在中国农村中广泛存在,如农民在农闲时作木工、泥瓦工等等,但在经济上并无多大地位。
     第三种,宗法式农业同工业中的商品生产相结合,这种结合形式才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典型的手工业同农业的结合形式。不过,在鸦片战争前,除少数行业少数地区外,农村工业基本上只为地方小市场提供商品。
     第四种,宗法式农业同工业(以及农业中)的雇佣劳动相结合,这种形式是前一种形式的必要补充。近代华北农村中无论是手工业还是农业,使用雇佣劳动的情况都是相当普遍的。
     第五种,商业性农业同商业性手工业相结合。这种结合方式在近代华北农村也并不少见。近代华北是中国最重要的产棉区之一,花生产量也居全国之首,大豆则仅次于东北,还有烟草、药材等经济作物的种植,这些都是为市场进行生产的商业性农业。同时,粮食的商品化也有很大发展。而在近代华北农村中,,农业生产条件较好的自耕农、富农和经营地主,通常在手工业经营方面,也高于条件较差的自耕农和佃农。所以,农户同时进行商业性农业和商业性工业的情况还是较常见的。
     第六种,农业中的雇佣劳动同工业中的雇佣劳动相结合。这种形式近代华北农村中也已存在。
    列宁认为,这几种形式中,第四、五两种是一切资本主义国家所具有的,第六种结合形式更有重要意义。[18]而近代华北农村中这后三种结合形式都已存在。当然,还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说近代华北农村经济已属资本主义经济,但至少可以说,农村家庭工业中已有一部分具有了资本主义性质。
     三、对封建经济是维持还是瓦解
     在弄清了前两个问题之后,我们便可以进而探讨近代农村家庭工业的作用了。
     由于农村工业在农民家庭中进行,又与农业结合在一起,一些研究者便把农村工业视为自然经济的要素和维持小农经济 稳定性的力量,认为它起了对抗机器大工业、延缓封建经济瓦解的作用。从现象上看,的确,由于农村工业为小农家庭提供了更多的收入,使一些贫困的小农家庭避免破产,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小农经济的稳定。而大批农民丧失土地,成为一无所有的、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无产者,又是西方一些国家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过的现象。但是,西方走过的道路,不一定就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与西方的情况很不相同: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大批农民破产,一方面为大工业提供了廉价的劳动力,另一方面,消灭了农村的家庭工业,为大工业提供了市场。而中国自清乾隆朝开始,人口迅速发展,到近代农村人口已相当稠密,人均占有土地水平较低,农村中存在大量的失业、半失业和潜在失业的人口,所以在中国近代工业的发展中。劳动力从来不是什么大问题。相反,由于中国人口众多,通过建立大工厂吸收农村劳动力,同时在农村实行大农场经省.这样一条发展道路,即使在今天的中国也很难行得通,更遑论当时。
    在市场方面,也不存在农村家庭工业与机器大工业争夺市场的问题。如近代华北农村一些影响比较大的农村家庭工业中,草帽辫、花边、发网、苇席、荆柳编、粉条粉丝等行业,根本不存在与机器工业的竞争问题,前三种行业的市场也不在农村,榨油业和柞丝绸业在近代的发展,都与出口有关。它们的主要市场也不在农村。榨油业中的一些以农村油坊所产粗油为原料的机器工厂,还与农村工业形成互相促进的关系。在农村中,唯一与机器工业争夺市场的手工业是棉纺织业,但即使这一行业,与机器工业的关系也不纯是竞争,还有相辅相成的一面。如前所述,近代华北一些重要的商品布产区在机纱进入农村后加速发展。就全国而言,使用机纱生产的手织业在棉织业中也占有重要地位。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我国洋纱进口逐年减少,手织业主要使用国内生产的机纱,其中民族资本棉纺织工业提供的机纱占了很大比重。可以说,民族资本的纺纱厂正是以巨大的农村市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诚然,手织业与机织业之间存在着竞争,有人认为,这是由于纺织业作为农民家庭副业,可以不计成本、利润、报酬,所以能够对大工业实行顽强的抵抗;而不计成本、利润、报酬,是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偶然交换的特点。这是一种片面的看法,不计成本、利润的生产,只在生产目的是为了直接满足家庭的情况下才存在,农村工业只要是为市场而生产的,就不可能不计成本、利润。近代的农村工业确实常常在报酬极低,甚至低于劳动力价格的条件下生产,但是,农民家庭生产计算成本、利润、报酬的方式与近代和现代的工业企业不同。农民家庭是一个生产、消费和人口再生产的统一体,因而,全家人的生活消费也属于生产成本,而且是固定成本,因为家庭成员隶属于这个家庭,无论其工作与否,家庭都要维持其生存。在这一点上,就像资本主义企业中的机器、厂房一样,一且进入一个企业,无论其工作与否,都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家庭成员离家出走另谋生存,与机器厂房的出售转让一样,不是生产过程的常态,而是特殊行为。在农民家庭中,劳动力的闲置,在经济意义上等同于企业中机器的闲置。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家庭从事一种新的生产活动,在劳动力方面需要付出的边际成本几乎等于零,相比之下,边际效益则比较大。这应该是某些农民家庭工业在一定的时期可与机器工业竞争的原因之一。
     至于农村家庭工业中,用于生产工具和原料的成本及其带来的收益,农民是不可能不加计算的。在近代农村棉纺织业中,洋纱能够代替土纱成为手织业的重要原料,使手织业在与机织业竞争的同时,又成为机纺业的巨大市场,无疑是由于采用机纱比手纺纱成本廉而收益高;一些织布区中,价格昂贵的铁轮机代替旧式木机,也无疑是由于铁轮机的生产效率更高,使用铁轮机增加的经济效益可以抵消其价格的昂贵而有余。甚至于在一些主要为满足家庭消费而不是为市场生产的棉纺织业中,也出现了机纱代替土纱的现象,这说明农民即使在进行自给生产时,也不是完全不考虑成本和经济效益的。
     以上的分析是为了说明手织业与机织业之间的竞争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的竞争,而非自然经济对机器工业的抵抗。近代农村生产中,用于自给的成分相当大,尤其农业生产部分更是如此。这也确实是机器工业未能得到广大的农村市场的原因之一。在这一方面,农村家庭工业商品生产的发展,不但不是对大工业的抵抗,而且有助于为大工业扩大农村市场。在农村家庭工业中,像手织业这样直接成为大工业市场的情况虽不多,但农村工业对于提高农民的货币购买力,增加农村对工业品的有效需求却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经营要受土地数量的限制,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上,小农家庭中的农业生产部分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常量,完全依靠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可能性并不大,在近代人口对土地形成巨大压力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而手工业生产却可以不受土地数量的限制,不受土地关系的制约。在原料可以从市场上买到的条件下,手工业生产规模扩大的可能性会远远超过农业,农民通过家庭工业提高收入的机会也远远大于农业。而只有在收入提高的情况下,农民才有能力消费更多的工业品。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家庭工业的发展,也成为工业品农村市场扩大的促进因素。事实上,中国近代工业发展的障碍,并不是以农业和家庭工业结合为特点的小农经济,而是外国资本对中国的入侵。在近代民族工业中,能与外国资本一较短长的恰恰是与农村关系密切的轻纺工业,就说明了这一点。
    通过华北的情况可以看到,近代中国农村的家庭工业,一方面在自身的生产关系中已包含了一些资本主义成分,另一方面,从微观角度讲,农村工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家庭收入,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改善了再生产(包括农业再生产)条件。从宏观角度讲,把农民的家庭经济导入市场机制中,使农民习惯于商品货币关系,一些商品的出口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某些行业的发展还间接直接促进了民族工业的发展。无论从哪一方面讲,农村工业都是社会进步的因素。而不会是维持落后的封建经济的力量。
    四、农村工业的发展道路
     人们在研究封建社会历史时,常常把农村工业当作农业的附庸,把农村家庭手工业与农业的结合,当作自然经济和社会分工不发展的表现。按照这种观念,随着时代的进步,农村工业的命运就应该或是走向衰亡,或是逐步与农业分离,沿着作坊——工场——工厂的道路发展。有没有可能出现第三条道路,就是说,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特别是在像中国这样农村人口占极大比重的国家中,农民家庭工业是否可能与农业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从华北的情况看,一些主要的农村工业在本世纪30年代开始走向衰退,似乎证实了此路不通。但近代华北农村工业的衰退虽然各有不同原因,总的说来,却主要是受日本侵华战争的影响。如棉纺织业,华北棉布的主要市场是东北,日本侵占东北后,日货占领了东北市场,日军又在华北通往东北的各个关口设卡征收重税,从而造成了华北棉布产量缩减。河北白洋淀的苇席业也以东北为主要市场,而抗日战争时期,东北人民遭受日寇蹂躏,购买力下降;东北华北之间的商业和交通运输业因受战争的影响而萧条不振,加以日军对白洋淀芦苇资源的大肆掠夺和破坏,这种种因素使苇席业大受摧残。山东柞丝绸业原来依靠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的柞蚕养殖业提供原料,日本侵占东北后,掠夺辽东半岛的柞茧和柞蚕丝直接运往日本加工,并在欧美市场上与中国柞丝绸展开竞争,使山东柞丝绸业内失原料,外失市场,因而走向衰落。而就30 年代以前和建国以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情况看来,这第三条道路是存在的。
     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建设走了不少弯路,其中一个原因,恐怕就是片面强调了工农业生产的分工。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工业生产,也相当重视农业生产,应该说在这两方面都不曾有明显的偏废。但是由于我们习惯于按照传统的观点,认为工业就是机器大生产,是城市的事,农村就是搞农业,扩大一点儿说,也不过是农林牧副渔罢了,农村工业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始终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了中国农村经济几十年没有重大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改革势头汹涌,突破口首先是农业的生产责任制,而真正造成农村巨变的,却是农村工业和商业的发展。这其中,除了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外,尚有为数众多的农民家庭工业。一些乡镇企业无论在技术设备水平还是生产规模上,都达到相当的高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虽然是过去的农民,现在却已不再务农,这样的企业可以说已从农业中独立出来。而大多数家庭工业仍以农民家庭为生产单位,由家庭成员分工协作,形式上也仍然与农业“结合”在一起。其中一些行业具有明显的历史延续性,如近代华北最著名的手织布产区高阳县,今天的农村家庭工业中,仍以织布、织毛巾、毛巾印染等最为普遍。
     这种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工农业结合在一起的生产组织形式何以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它是否像一般认为的那样,具有生产规模狭小、生产技术落后、难以发展社会分工等特征?换言之,它是否是一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生产组织形式?无可否认,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其规模一定会受到限制。但是,规模较小的生产,却不一定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阻碍社会分工和生产技术的发展。近代以前,中国农村最主要的家庭工业——棉纺织业——中,就已经发生了社会分工。如在江南的苏松织布区,植棉、弹花、轧花、纺纱、织布等生产环节之间,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分离,出现了棉花市场、棉纱市场,出现了布经生产的专业化和经纱市场。到近代,农村工业的社会分工更为发展。以华北为例,几乎所有农村工业中都发生了程度不等的社会分工,既有农民家庭之间的分工,也有农民家庭与手工工场或机器工厂之间的分工。大多数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农村工业,与原料生产之间出现了分离。例如华北的草帽辩业,利用本地盛产的小麦秆为原料,本是最不易发生分工的,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山东草帽辫产区出现了专门的麦草商,他们在夏收时,向农民收购麦杆,雇工将麦杆截断、分级、加工后卖给草帽辫商人和织草辫的农民,说明在这个行业中也出现了手工业生产与原料生产的分离。
     农村工业在采用新的生产技术方面,也并不是保守和僵化的,在这一方面,它比封建社会中城市的作坊手工业更具进步性,城市手工业中,有些受行会规章制约,不能任意招收徒弟,扩大生产、改变商品的品种规格;有些则是把生产技术保留在家庭内部,密不外传,造成中国历史上不少精湛的手工业技术和工艺失传。农村家庭工业中很少这些限制。在原料供应充足,市场扩大的条件下,农民家庭有可能采用新的生产技术,以棉织业为例,在近代华北手工织布区中,织布工具经历了由投梭机、拉梭机到铁轮机的发展过程。这一变化相当快。如河北定县的东不落岗村,在1912年到1932年20年时间中,投梭机从总织机数的92.86%下降到20.08%;拉梭机从7.14%上升到51.05%;铁轮机1922年才开始采用,到1932年已占到总织数的28.87%。[19]而在高阳、宝坻、潍县等著名织布区,铁轮机发展更快,一般仅用几年时间便使全部旧式水机淘汰。铁轮机用飞轮、齿轮、杠杆等机械原理,将开口、投梭、打纬、卷布、送经等相互牵联成为整体,而以足踏板作总发动,尽管还要以人力为动力,却摆脱了手工工具所受的器官的限制,已经可以说是工具机(机器)了。这就是说,农民的家庭工业有可能在不与农业“分离”的情况下,采用机器生产。当然,工具机只是手工业生产向机器生产过渡的起点,以人力为动力的工具机虽不受人体器官功能的限制,却受人类体力的限制,因而它还只是机器生产的简单要素。工业革命时期,最普遍应用的发动机是蒸汽机,一台蒸汽机可以带动许多台同种和不同种的工作机,形成具大的机器体系。蒸汽机的使用,要求生产的集中,要求一定的生产规模,因而,农民家庭工业不可能使用以蒸汽为动力的机器。但是,当电力成为普遍应用的动力时,情况就不同了。电力可以适应大机器工厂,也可以适应分散在家庭中的单个的机器。事实上,今天的农村家庭工业中,有很多是使用电作动力的。如河北高阳县近年来兴起的农民家庭织布厂、织毛巾厂等,都是以电为动力,但形式上仍保留了与农业的“结合”:在农民的家庭住宅中安装一台或数台织机,由家中的妇女操作,有时也雇几名外工。这些农民并没有放弃责任田,只是对他们的家庭而言,农业已经不再是主业。
     近代和当代的上述事实表明,农村工业可以不经由作坊——手工工场——机器大工厂这条路,而直接由家庭手工业发展为使用机器的家庭工业。也就是说,工业与农业相结合的生产组织形式,不像过去人们认为的那样无法容纳生产力的发展。
    列宁在谈到农民家庭工业时曾说过:“农民工艺中,最小的商品生产,已经开始把工业与农业分离开来,虽然工业者与农业者在这个发展阶段上大半还未分离”。[20]在这段话中,列宁把工农业分离和工业者与农业者的分离区别开来,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中,工农业分离的同时,工农业生产者可以仍然结合在一起。这是理解中国近代和当代农村家庭工业的一把钥匙。
    


    [①] 马克思:《资本论》 第3卷,第896页。
    [②] 同上。
    [③] 吴承明: 《 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60~263页。
    [④] 以上数字依次见于《中国农村》,第 1卷,第3期;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第113页;民国《任县志》,第1卷;光绪《威县乡大志》,《平山县乡土志》;天津市档案馆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天津人民出版社, 1989年第920~972页。
    [⑤] 《天津商会档案汇编》,第972页。
    [⑥] 民国《南宫县志》,第3 卷。
    [⑦] 《经济统计季刊》,第3期。
    [⑧] 陈重民:《今世中国贸易通志》,商务印书馆(上海),1936年版。
    [⑨] 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第131页。
    [⑩] 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商务印书馆(上海),1936年版,
    第38页。
    [11]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中华书局,1962年7月新版,第3 卷,第62页。
    [12] 《列宁全集》,第3卷,第332页。
    [13] 同上。
    [1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06页。
    [1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16~617页。
    [16] 《列宁全集》,第3卷,第327~328页。
    [17] 《列宁全集》,第3卷,第346~347页。
    [18] 《列宁全集》第3卷,第341-342页。
    [19] 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第447页。
    [20]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99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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