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政”是中國國民黨在大陸統治時期特有的政治體制。1914年孫中山先生在《中華革命党總章》中首次提出了“訓政”的概念,1928年10月國民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訓政綱領》實施“訓政”,1948年10月宣佈開始“憲政”,由此“訓政”宣告結束。“訓政”既有理論的設想,也有實際的操作,無論是身處期間的人們,還是追溯歷史的學者,對此褒貶不一。本文以還原孫中山先生之意為“史”,介紹90年代以來大陸為主的學者們對此歷史現象的理解和評價為“論”[1],重點呈現學者在此問題上的研究情況。 孫中山先生的訓政思想是其革命程序論的一部分,是孫中山先生關於革命階段的理論。為了更清楚地瞭解孫中山先生的訓政理論,我們有必要從孫中山先生的革命程序理論的提出講起。 (一)革命程序論的提出1906年《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之中的《軍政府宣言》,首次公開了孫中山先生的革命程序思想,即通過軍法之治、約法之治、憲法之治三個時期,建立一個真正的民國。具體而言,軍法之治時期,每一縣以三年為限,後解軍法制定約法。約法之治,每一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當地人民,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行政官員皆由人民選舉。軍政府與人民間定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各循守之,有違法者,負其責任。以天下平定後六年為限,始解約法,布憲法。” [2]這時議會的一個主要任務是監督軍政府是否遵守約法。同時,全國各地方、各縣相聯,共守約法。推至各省如此,憲法之治到來。軍政府解軍權、行政權,國民公舉大總統,及公舉議員,依憲法行事。照此,軍法之治時期和約法之治時期,都在軍政府的領導之下。 孫中山先生考慮革命程序,出於他的二大憂慮,一是外國的干涉,二是中國的內亂,二者之中尤以內亂讓他擔心。孫中山先生曾就此與黨內人士和朋友談及:“中國現在不必憂各國之瓜分,但憂自己之內訌,此一省欲起事,彼一省亦欲起事,不相聯絡,各自號召,終必成秦末二十余國之爭,元末朱、陳、張、明之亂,此時各國乘而干涉之,則中國必亡無疑矣。”[3] 孫中山先生認為造成內亂的原因如下:一是人們普遍存在的帝王思想。他在1904年9月曾說:革命後“所可慮者,吾中國人具帝王之資格,即人懷帝王之思想,同黨操戈,外族窺釁,亡吾祖國之先兆也。”[4]擔心出現大者王小者侯的局面,後來的事實不幸而被言中,中國的分裂實實在在地出現了。二是,革命黨不能很好地處理好軍權與民權的關係,從而造成內亂。他曾與汪精衛說:“革命之志在獲民權,而革命之際必重兵權,二者常相抵觸者也。使其抑兵權歟,則脆弱而不足以集事;使其抑民權歟,則正軍政府所優為者,宰製一切,無所掣肘,於軍事甚便,而民權為所掩抑,不可複伸,天下大定,欲軍政府解兵權以讓民權,不可能之事也。” [5]這樣,目的與手段發生了衝突,最終卻使民權主義流產。他認為帝制的出現,不能僅僅歸之於某人,某人如此是由於社會環境使然。孫中山先生以為三個時期先後相續,達到了“兵權漲一度,則民權亦漲一度,逮乎事定,解兵權以授民權,天下晏如矣”[6]的目的。他想通過循序漸進的方式,培養國民應有的民主素質,從根本上樹立中華民國的基礎。借助於《約法》,使政權能夠及時地回歸到人民的手裏。後來的事實,又驗證了孫中山先生的擔心不是多餘的:軍權與民權衝突,民權難以回歸。三,孫中山先生擔心群眾一旦革命,將會失控,從而使中國政局不安定。早在1896年,孫中山先生就說:“我們的主要困難也就在這裏。在中國,發動革命易,約束民眾難。人民向未知法,向未習慣於任何正當的紀律,混沌迷亂,一旦騷動,就會危及生命財產。”他甚至為此設想使用一支三千人的武裝隊伍,“不襲擊官吏,只約束民眾,使之服從我們的法紀。” [7] 孫中山先生的擔憂道出了中國革命的困難所在,《革命方略》體現了孫中山先生對於民主制度建立過程將面臨的困難有比較充分的估計,認識到過渡時期的重要意義。但是,他實際上沒有對自己提出的問題有更為透沏的分析,沒有意識到落後的生產關係,造成了這樣的制度、這樣的社會。孫中山先生相信人的力量,對於社會跳躍式的前進充滿信心。因此,他試圖解決這些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一時期,他只考慮了軍權與民權,並沒有考慮到党權。 (二)再提革命程序論與訓政理論的提出1914年,孫中山先生在《中華革命党總章》中再提革命程序。隨後,孫中山先生在不同的場合和文章中多次論及革命程序,孫中山先生一般都沿用《中華革命党總章》中的說法,將革命分成軍政、訓政、憲政三個階段,但是,也經常有一些變化,詳細情況見下表:
軍政時期的任務比較單一,孫中山先生的考慮前後比較一致。將一切政務皆隸屬於軍政府之下,革命軍以武力掃除一切障礙,包括舊官僚,改革社會風氣,統一全國; 訓政時期的設想是孫中山先生革命程序論的關鍵,它是由軍政到憲政的橋樑,是孫中山先生為建設一個真正的民權而構想的。孫中山先生的訓政時期的設想,並不完善,前後也有不盡相同之處: 首先,訓政何時開始?孫中山先生一般規定軍事行動停止之際,就是訓政開始之時,關於軍事行動停止的範圍,隨著他預想的地方自治的範圍大小而伸縮。比如1919年,他主張以縣為單位實行自治,因此,當一縣掃除舊政權的時候,即開始訓政。而1924年,孫中山先生在自治縣與中央政權之間增加省一級的行政區劃,規定省完全底定之日,為訓政開始之時。 其次,實行地方自治是訓政時期最為重要的工作,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關於地方自治的範圍,以及地方自治完成的時限,卻是有一些變化的: 1、1923年孫中山先生在《中國革命史》中稱,訓政時期為過渡時期,分二步走:第一步是各縣在戰事停止之時,立刻頒佈約法,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确定革命政府掌握統治權,三年為限。三年後由人民選舉縣官,可以進行最低限度的自治工作,成立自治團體;第二步是全國範圍以六年為限,當各縣已達到完全自治時,就可以選舉代表一人組織國民大會,以制定五權憲法。當憲法制定,總統、議員選出後,訓政時期告終; 2、1924年在《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中,孫中山先生設想的建設過程,由省建立政權開始,再到縣一級,縣選舉代表組成國民大會,成立中央政權。其中,第七條規定:“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第十六條規定:“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為憲政開始時期,國民代表會得選舉省長,為本省自治之監督。至於該省內之國家行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8];第十七條規定,中央與省採取均權制度,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起到上下聯絡的作用。這是孫中山先生晚年關於政權設想的重大變化。該大綱沒有規定訓政結束的具體日期,也是與以往的不同之處; 最後,關於訓政時期黨、政府與人民的關係。1914年,《中華革命党總章》將黨的作用盡可能地放大,革命黨將在軍政、訓政及憲政的最初階段代表人民掌握政權,黨將取代人民擁有政權與治權,除了黨員以外,一切國民在這一階段甚至沒有公民權,所謂:“軍國庶政,悉歸本黨負責”。由此透露出的黨治原則,影響深遠。 党的領導作用,党治的思想,因為蘇維埃俄國這一新型政權的存在,使孫中山先生的相關思想得到了事實上的肯定。因此,1919年以後,孙中山決定再度改組中華革命黨,並順理成章地提出了“以俄為師”。汪精衛1925年說的一席話,可以佐證,汪說:孫中山先生對於以党治國的重視開始於辛亥革命前,但是,沒有被人們所接受,到“民國八年,著建國方略,曾經於此,再三致意,當時總理懷著這種理想,因為未得實地試驗,全國人民,對之還沒有生出信仰,卻料不到俄國革命,實行以党治國之主張,與總理的理想,如出一轍。所以總理當時非常愉快,屢屢對我們說,俄國革命,一定成功。而俄國革命黨人,讀建國方略,得知總理有此主張,亦不禁悠然生敬服之念。總理與俄國革命,精神契合,此亦其一端。”[9] 後來,無論是對於訓政描述相對較多的《中國革命史》,還是《建國大綱》,關於訓政時期黨治的原則,沒有作詳細地說明。因此,在長達近六年的時間裏,中央政府如何設置、省級政府如何建立,基本上是個未知數。這就為以後國民黨掌握政權時,如何把握、運作,留下了極大的空間。 但是,通過下列規定多少可以瞭解到孫中山先生的意圖:“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人民須受四權的訓練、並“誓行革命之主義”。“憲法未頒佈以前,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而督率之” [10]回顧1914年孫中山先生的設想,訓政時期黨掌握了政權與治權,黨政是不分的,後來,他對此沒有明確地說明,我們也可以理解成關於這一點並沒有什麼變化,應該依然是訓政時期黨政不分,五權憲法則是在縣自治基礎上加以完成的。孫中山先生的這一設想,後來被國民黨南京政府採納。 孫中山先生提出實行“訓政”是和他反思辛亥革命分不開的。孫中山先生在《中國革命史》中有過精彩的論述:辛亥革命的主要失誤是沒有肅清舊的流弊,“由軍政時期一蹴而至憲政時期,絕不予革命政府以訓練人民之時間,又絕不予人民以養成自治能力之時間。於是第一流弊,在舊汙末由蕩滌,新治末由進行。第二流弊,在粉飾舊汙,以為新治。第三流弊,在發揚舊汙,壓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為民治不能實現,第二為假民治之名,行專制之實,第三則並民治之名而去之也。”[11]孫中山先生認為民權的獲得,需要先進人士、先進政黨的領導,同時,他強調必須將人民偶發的力量法律化、制度化,才能建立真正的民主國家。正是基於這樣的反思,孫中山先生再度提出了建國三程序的理論。 辛亥革命的另一個不足之處是放棄了地方自治,孫中山先生認為只有實行縣自治,才能真正實現主權在民,使民權有所依歸。就事實而言,實行縣自治,才可以移官治為民治,在舊有官治之下民治是不可能實現的。就可操作性而言,一縣之事與國民更為貼近,全國範圍過大,因此,縣自治更便於民治。就選舉的程式而言,他認為只有當人口清查完畢,戶籍厘定,選舉才可操作。如果顛倒了過程“則所謂選舉,適為劣紳、土豪之求官捷徑”,這也是中國為何出現選舉舞弊的原因。就人民參政途徑而言,有了縣自治,人民才有了參政的機會,有了參與國事的根據。他指出:“臨時約法,既知規定人民權利義務;而于地方制度,付之闕如,徒沾沾於國家機關,此所謂合九州之鐵鑄成大錯者也。”[12]先地方自治,再立國家機關,才是一個正當的途徑。與辛亥革命前孫中山先生革命程序論相比,此時最大特色就是強調地方自治,它使孫中山先生建立民主制度有了一個生長的根基。 孫中山先生指出辛亥革命時的再一個錯誤就是:“惟知襲取歐美三權分立之制,且以為付重權於國會,即條款主權在民之旨;曾不知國會與人民,實非同物”[13]孫中山先生所述,澄清了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即國會是否真正代表人民。他認為在沒有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單獨的一個國會,是不能代表國民的。孫中山先生以為只有以考試方式選舉官員,以糾察權獨立監督國會,才能對民權有所保障。 把孫中山先生的“訓政”思想放在革命程序論中去審視,我們可以清楚地瞭解孫中山先生追求的終極目標是民權,他強調革命程序“為蕩滌舊汙、促成新治所必要之歷程,不容一缺者也。民國之所以得為民國,胥賴於此。”[14]“訓政”則是他認可的唯一辦法。但是,孫中山先生在“訓政時期”的黨政關係、政府構成等等重大問題上沒有形成成熟的方案。因此,本人認為關於孫中山先生的“訓政”思想,應該把握基本精神,而不應逐條比照。 90年代以來,國民黨的“訓政”及其理論引起了不少學者的注意。他們不僅僅出於意識形態的需要去審視它,更多的是作為一個歷史事實加以呈現,並用現代化的一些理論來理解它們。表現出了新的研究特點: 更多地從歷史的角度加以研究,包括社會史、法學史、憲政史、制度史等等方面,相應地在研究方法上也呈現出多元化,受到社會學、法學等學科研究方法的影響,並參考了海外學者的研究成果,比如:費正清、杜贊奇、亨廷頓、黃仁宇、易勞逸等學者;將總體的研究與專題的研究相結合,視“訓政”為實施長達20年的政體加以全面地考察,與此同時,動態地研究成為人們的方向,相伴而來的是對於細節的重視,圍繞訓政展開各個方面的研究。 在大陸,研究這一課題比較活躍的中心有: 以南開大學歷史系為中心,在已故的王永祥教授的帶動之下,從事於中央政府與地方關係比較研究,先後出版了王永祥教授的《中國現代憲政運動史》[15];李國忠先生的《民國時期中央與地方的關係》[16],王兆剛先生的《國民黨訓政體制研究》[17]等專著。 以湖南大學田湘波為主,承擔了湖南省社會科學基金課題“中國國民黨黨政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研究”。曾經發表不少相關論文,並最後成就專著一部《中國國民黨黨政體制剖析》[18],對於訓政體制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包括“訓政”體制下的地方黨政體制、國民黨組織構架,監察、司法、立法、教育、公務員錄用等等方面的黨化實況。 以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為主,也有相關專著面世,比如王奇生研究員的《黨員、党權與黨爭-1924-1949年中國國民黨的組織形態》[19];鄧野研究員的《聯合政府與一黨訓政》[20],都可謂是精彩之作。 另外南京、廣州、武漢等地的學者,對此也多有涉獵。社會學近年來比較熱門,因此,對於地方自治的研究也比較深入,比如李德芳的專著《民國鄉村自治問題研究》[21]。鐘聲和唐森樹合寫的論文《試論南京國民政府訓政前期(1928-1937)的地方黨政糾紛》[22];賈世建 王曉崗著《試論南京國民政府“訓政前期”的地方自治》等等。 臺灣學者在這方面當有很多的研究和心得,但本人尚未能夠全面地了解。只是蔣永敬教授的《百年老店-國民黨的滄桑史》[23],對於後輩學者的研究有很大的影響;劉維開教授的論文《訓政前期的黨政關係(1928-1937)-以中央政治會議為中心的探討》[24]以豐富的史料動態地研究了政治會議,用力很深,有說服力,不忍不加以介紹。 學者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訓政”及其體制的定性;訓政時期的中央政治會議;地方黨政關係、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孫中山先生的“訓政”設想與國民黨實施的“訓政”實況比較。 (一)“訓政”及其體制的定性1 “專制”、“獨裁制”說目前大陸的教課書中關於“訓政”是這樣介紹的:“1928年8月,國民黨召開二屆五中全會,宣告‘軍政時期’結束,‘訓政時期’開始。蔣介石打出‘以党治國’的旗號,宣佈‘統一軍政’‘實施訓政’,名曰加強中央統治,實為排斥異己,建立獨裁統治……通過‘訓政’,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完全取代了國民大會;蔣介石集國民黨中央常委會主席、中央政治會議主席、國民政府主席、陸海空軍總司令四要職于一身。可見,所謂‘訓政’,就是國民黨一黨專政,就是蔣介石獨裁專制”。[25]這段話透露出這樣幾點信息:1、就目的言,“訓政”是蔣介石為了排斥異己,建立獨裁而為;2、就時間言,“訓政”貫穿於1928年到1949年;3、就結果言,國民黨的“訓政”建立了一個“獨裁”專制的體制。 “獨裁專制”說,得到了以民主主義為立場的學者的擁護,尤其是研究法律與憲政的學者。比如石畢凡先生在《近代中國自由主義憲政思潮研究》一書中指出:“這種訓政體制的基本特徵是:以党代政、領袖治國、意識形態領域的文化專制主義和嚴格控制民眾的自由結社。國民黨一黨專政使中國告別了民元以來國人苦苦追求的議會政治、政黨政治和司法獨立制度,就連北洋時期的民主形式如國會、憲法均一概取消。1931年國民黨操縱召開‘國民會議’,通過《訓政時期約法》,進一步以所謂民意和法律的形式確立一黨專政體制,試圖使獨裁統治‘合法化’”[26]他立於民主憲政的立場,置疑國民黨政權的合法性,揭露其專制的本質,同時少了對於蔣介石個人的攻擊。 2 視為“一場政治近代化的建設運動”郭寶平先生顯然是不能同意上述觀點的,他肯定地說:“我們堅持認為,憲政民主的建立和有效運作,與其說取決於憲法的制度設計不如說取決於國家的政治生態——內外環境。”[27]當時的環境說明:“在1930年代的中國這些條件並不成熟,且大都不利於立即實行憲政。”[28] 他從以下幾個地方進行論證:就可能性言,當時的中國,國民的普遍訴求和政府所要解決的優先課題是國家統一、社會穩定和在此前提下發展經濟、增加國力,這種訴求遠遠超過了對立即實行憲政民主的訴求。政治的穩定,成了國民信心的來源。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執政黨的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其統治的合法性正是來源於訓政理論,而且在沒有國內、國際強大的政治壓力的前提下,不可能主動選擇立即實行憲政民主;就現代化的理論來看,孫中山先生的訓政思想是可行的。訓政是在政治參與和政治控制之間尋找平衡,並把政治控制置於優先位置,以確保現代化進程中的政治秩序和社會穩定;就實證言,儒家文化圈國家政治民主化的經驗教訓,以韓國日本為例,證明了訓政不失為一種政治現代化的有效模式;從政治制度的層面和道德的層面看,訓政公開承認了對政治參與的暫時限制,這比宣佈實行憲政,實際上卻視憲法為具文,在民主的外殼下推行專制獨裁更理性化且更符合道德標準;同時,在一黨專制公開化的基礎上,確立執政黨和國家權力機關的關係,使權力運作程式化,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 和他的觀點相似的是王兆剛先生,他稱訓政前十年,是國民黨“由政府主導而進行的政治近代化的建設運動。”是近代以來由政府主導而進行的政治變革三次中的一次[29],而且是時間最長的一次,持續了20年。“圍繞著‘訓政’,國民黨進行了較為系統的制度建構,形成了一套相對完整的‘訓政體制’,並以地方自治為中心進行了頗為熱鬧的訓政建設,構成了世界近代政治發展史上引人矚目的政治景觀。” [30]他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發表了23萬字的《國民黨訓政體制研究》。 他不諱言該體制的基本特徵是“權力結構的集權化和權威結構的人格化,帶有鮮明的專制和人治色彩。”[31]在運行過程中,“訓政體制”呈現出制度與實踐脫離,傳統與現代混雜,中央與地方脫節的狀況,由於縣自治的流產,“表明國民黨的訓政體制不具備在中國領導現代化社會變革的能力。”[32] 3訓政是軍治而不是黨治蔣永敬教授認為:“國民黨實施訓政的目的,原期以党權及黨治來消除北伐時期所形成的軍權膨脹與地方軍人分治的局面,其所表現的特色,不僅大膽地以党權代替民權,且集軍政大權於中央”[33]。 蔣先生並不認為訓政的實施與孫中山先生的意願是一致的,但他退而求其次,認為在民權得不到,只有党權尚能平衡軍權,以黨治取代軍治,也是較為切合實際的選擇。“但不幸的,國民黨的本身既是四分五裂,互相對抗。黨人之間的意見既多分歧,則又依恃軍人為工具。要想藉訓政來提升党權,推行黨治,來消除軍權及改變的軍治,顯然是很困難的。……辛亥革命之際,未行約法之治;北伐之際,未行建國大綱的訓政工作,造成軍權獨大的既成事實,事後要其既得之權力,讓於黨,已不可能;要其讓之於民,更是不可能了。國民黨實施訓政之挫折,只是軍權與党權的較量下,党權為軍權所敗。至於民權更非軍權和黨權的對手了。”[34] 就具體的過程來看,“在新的黨政組織中,過於忽視不同派系的地位。這在中國久經戰亂之後,像是一劑猛藥,但由於打擊面過廣,結果促成不同派系的聯合反抗,同時也使具有民主自由觀念的知識份子發出不滿的言論,更助長了反對者的聲勢。南京中央在鎮壓反對者的行動上,取得了軍事的勝利之後,顯然有意調整訓政的尺度,對反對者的主張予以採納,便不幸引起南京中央內部的分裂,發生了‘湯山事件’。不僅使西南地區回復到軍人分治的局面,且因東北軍進入華北之故,也使北方地區出現更大的軍治局面。兩年多來的訓政努力,似乎完全落空。同時由於兩年來的內戰,使中共勢力的坐大與九一八事變的發生,對於後者竟無抵抗而喪失廣大的國土。致國民政府和國民黨的聲譽,在國人心目中,大為降低。而訓政的評價,常為史家所詬病。”[35]文中,他一方面運用胡漢民的說法,認為訓政只是一種軍治,而不是黨治。但同時,他又認為胡漢民的湯山被囚,似乎是蔣想向反對派讓步而不得,也就是說胡漢民的固執,最終導致了黨治被軍治所代替。他一方面將蔣介石的統治作為軍治的一種,另一方面,又把蔣當成可能實行黨治的人,不免讓人感到含糊,也許歷史本身就是如此?! 4、定性為“弱化了的黨治”一如蔣永敬先生,不僅限於理論上的考慮,許多學者則更為重視“訓政”的實效,也就是說著重於考查“訓政”實踐。由此,他們得出了“訓政”是弱化了的黨治,國民黨則是一個“弱勢獨裁政黨”,其中主要的領軍人物是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王奇生研究員。 王奇生先生特別強調國民黨南京政權的黨治結構,在法理上與實際上存在著極大的差別的,他從黨的組織結構、黨政關係、黨員群體等角度分析,得出了如下的結論:“一黨獨裁是中國國民黨政權最明顯的特徵,但它並非單純靠政黨組織力量建立起來的意識形態與政治組織高度一體化的黨治體制。……國民黨的党機器並不強健。國民黨從來不是,也始終未能建立一個具有嚴密滲透性的強勢的政黨組織體系。國民黨政權的實際支撐力量主要不是鬆弛渙散的各級黨務組織,而是來自軍人和武力。蔣介石依恃武力清黨反共,實現了形式上的全國統一,並通過政治軍事化和社會軍事化手段實現對政治和社會的整合和控制,但國民黨政權在法理上、形式上仍是一種黨治體制。”[36]作為獨裁政黨的領袖蔣介石對於軍權、軍隊的依賴是首位的,他甚至於在很長一段時期裏,“視党權為他擴張軍權的障礙”。[37] 總之,“國民黨是一個弱勢獨裁政權”。[38] (二)中央政治會議的全面描述對於訓政機構內部細緻地研究,是近年來的一個特點。首當其衝者,自然是黨政關係,其中的樞杻非中央政治會議莫屬。 王奇生先生指出中央政治會議,是孫中山先生生前仿效於俄共中央政治局設立的。但在孫中山先生在世時,實際上是總理統領黨政軍三大權力於一身。1928年10月《中央政治會議暫行條例》中的規定,實際上將國家立法、最高決策和人事大權集中於中政會。但中政會的職權和地位,卻有一個由實變虛的過程。“訓政初期,國民黨正是通過這一制度化的黨治輸入管道,在法理上實現其對國家政治的全面和絕對控制”。但是,“除中政會外,國民黨還有一條非制度化的黨治輸入管道,即通過党的中央領導人兼任政軍要職來控制政府和軍隊。”[39]比較全面地構畫了政治會議。 關於中政會的實際情況,臺灣政治大學的劉維開教授做了十分細緻地研究,得出以下幾點結論:中政會在不同的時期,在政治上所起的作用不同;中政會與中常會關係十分密切,但並不受其節制,“運作上有相當大的空間”[40];中政會的職權雖然廣泛,但是從歷次會議的決議案可以發現,“國民政府五院中,實際只有行政、立法院與政治會議的關係密切,其他司法、考試、監察院大多只有人事任免或法律制定的關係。”他認為:“國民黨在‘黨治’大前提下,對於‘以黨領政’的運用還是有其限制,黨政關係的重點,是行政、立法兩方面”,對於人事,一般也就是事後追認;“政治委員會的重要決議,實際上必多為主席及少數有特殊權威委員的主張,與通常議會的決議自不盡同”[41]。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時期的政治會議與前後二屆相比有較大的差別,斯時蔣介石下野,汪精衛為行政院院長,他強化了黨對政的控制,這時也是政治會議討論政府施政最多、關切最深的階段。 他通過查閱政治會議的速記錄等第一手資料,得出“訓政前期的黨政關係可能不是用‘以黨領政’或‘以黨統政’的概念,就可以清楚或完整說明的,黨政之間仍然有著相當程度的互動空間。”因此,“除了由具體法規條文從事制度研究外,也應該以檔案資料進行實際運作的理解,如此才能對訓政前期的黨政關係,獲得較為完整的概念。”[42]他在提出自己的觀點的同時,也在方法論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注重檔案資料的使用。 (三)地方黨政關係、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按照孫中山先生的設想,“訓政”時期最重要的任務是實行地方自治。可是,在國民黨南京政權統治時期,地方自治有名無實,而且後來又用保甲制度維繫地方統治,因此,人們在研究的時候,將注意力轉向地方黨政關係,以及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他們的共同的結論是:黨政糾紛不斷,地方黨的力量不及地方政府。 鐘聲、唐森樹兩先生的論文認為南京政權建立以後,不同的地方,黨政糾紛發生的原因和嚴重的程度各不相同:1、邊遠地區,受地方實力派控制,中央插不進去,比如雲南、四川、貴州;2、內地一些省份,非國民黨直接控制的地區,省政府由地方實力派把持,名義上服從中央,但竭力預防國民黨的滲透,因此他們與中央的糾紛比較嚴重,有時表現為公開的衝突,如山東的韓複榘和湖南何鍵;3、國民黨直接控制的地區,主要包括蘇浙皖贛閩等省,也往往因為政策不同或是派系爭鬥造成衝突,比如浙江省曾經因為是否取消二五減租發生意見衝突,省政府堅持取消二五減租,省黨部則認為不能取消等等。上述三類地方黨政衝突尤以縣級表現得最為激烈,同時,黨一般處於劣勢,即使是力量較大的江蘇省,縣黨部仍不敵縣政府。 鐘聲、唐森樹分析造成黨政矛盾、地方與中央衝突的原因是:體制上,國民黨確立的地方黨政關係原則的要旨是黨政分開。地方黨部與政府分別屬於兩個不同的系統,分別由國民黨中央和國民政府直接領導,不存在一種直接的權力隸屬關係,處於一種互不統屬又互相監督的平等地位。國民黨對地方的領導是通過領導國民政府實現對地方政府的間接領導,這種體制造成了糾紛;主觀上,主要是國民黨的派系和個人的爭權奪利,沒有根本共同的奮鬥目標。在政權的操縱上,除蘇浙等少數幾省政權由國民黨中央的人把持外,其他各省的政權基本上由地方實力派、舊官僚、軍人控制,至於縣一級的基層政權大都是由地方實力派、土豪劣紳壟斷。而地方党部由國民黨中央控制,党部人員由國民黨中央委派。這些黨政機關代表不同派系或個人的利益,糾紛隨之而來。總之,主要是為了權利而發生了糾紛。 鐘聲、唐森樹指出地方黨政糾紛使得國民黨沒有得到地方的支持,“國民黨的一黨專制在地方上得不到自身基層組織的有力支撐,因而也就缺乏堅實的統治基礎”[43]這是國民黨一黨統治的一個至命的弱點。 王奇生認為國民黨“以党治國”雖然效仿于蘇俄,但是,國民黨卻沒有能力照抄照搬。俄共實行的是黨的一元化的領導,而國民黨只在中央採取“以黨統政”,在地方上則實行黨政二元化,不但黨自身沒有戰鬥力,黨同時還喪失了控制基層政權的能力。“國民黨執政以後沒有觸動既存的社會結構,其控制只能及於政治表層,而未能深入社會內部”。支撐國民黨政權的力量不是黨員和党的機器,“而是軍人和武力”。[44] 相關的文章與著作還有一些,他們一般都認為在訓政體制下,國民黨的“黨治”是軟弱的:在中央,軍權操縱了党權,地方上政權壓倒党權,訓政體制下無法完成以党治國的任務。 (四)、評價孫中山先生的“訓政”理論與國民黨“訓政”實踐1、孫中山先生“訓政”思想的幾種評價人們對於孫中山先生的訓政理論,有褒有貶,或是持一分為二的態度。一般肯定孫中山先生的設想是符合民主革命運動的一般規律,符合中國國情;他的訓政時期的政治設想,“既有建設縣自治等自下而上由地方而中央進行民主政治基礎建設的方面,又不乏由革命政黨訓政、由政府實施訓政的自上而下保證訓政目標實行的內容”[45]。 “對訓政時期的民主政治建設進行了全面規劃和設想,這是對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道路所進行的理論探索和框架性的建構設想,其中所體現的一些基本精神和原則是積極的,可貴的。”[46]孫中山先生關於訓練人民的規定,“是能動地提高民眾政治能力的積極措施,即使從今天看來,也有其合理之處。”是“政治現代化中的重要一環。”[47]孫中山先生的觀點不是輕視人民。 質疑孫中山先生的訓政設想的也不乏其人。孫放在2000年5月的《東嶽論叢》中發表《孫中山“訓政時期”法制思想之我見》,歸納出了人們對於孫中山先生“訓政”設想的批評,批評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第一,從“約法之制”到“訓政時期”是孫中山先生民主法制思想的倒退,“約法之治”對於人民與政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通過“約法”作了明確的規定,而孫中山先生在“訓政”設想中則未提及。第二,訓政是以孫中山先生為代表的資產階級革命派輕視人民群眾的一種思想反映。第三,“以党治國”的方案,易於被反民主的勢力利用,以達專制的目的。不過,孫放本人並不完全贊成上述觀點。 王兆剛先生則認為孫中山先生的思維方式,帶有過多的理想主義色彩,孫中山先生常常希望“後來居上”“一勞永逸”。將社會制度的演變看得過於簡單化,忽略了制度依存的社會經濟發展水準、社會價值觀念、文化心理、歷史傳統等因素。[48]同時,孫中山先生在設計訓政規劃之時,存在著“諸多未完善處”,比如,執政黨防止腐敗和變質、對執政黨的監督和制衡,以保障權力最終歸於人民等方面均有不足。 南京大學的謝曉鵬先生指出孫中山先生認為“訓政時期”的主要任務是實行地方自治,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地方自治,作為一個政體問題,在最大限度上取決於國體,不改變國體,政體改革很難有所作為”[49]。他指出只有建立一個真正代表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中央政權,才有可能建立符合人民利益的地方自治。 2、訓政實踐的考察國民黨南京政權所行的“訓政”與孫中山先生的設想有無承繼關係,有多少關係,是學者們進一步考慮的問題。 王兆剛先生認為“訓政”一開頭就背離了孫中山先生的基本原則。他將《訓政時期約法》與孫中山先生的思想作比較,認為按照孫中山先生的本意,訓政是為了保障人民有權,這個權力,不能僅僅期待來日,還應該讓人民享有一系列民主建設的階段性成果,包括一些基本的自由民主權力,逐漸在地方上實行四權,顯然,《約法》沒有表現出這種意圖,相反,只是剝奪了人民的權利。縣自治是孫中山先生的訓政組成部分,當四項直接民權被抽去,建設縣自治的基本條件也就失去了。因此,南京政府的訓政時期約法,很大程度上背離了孫中山先生為保證訓政建設順利完成所規定的根本精神與原則。[50] 蔣永敬先生雖然認為國民黨的黨治,是當時情況下比較明智的選擇,但同樣認為,黨治與孫中山先生的思想是有距離的,他說:“平情而論,孫中山先生在其建國大綱中所規定訓政時期的工作,是由下而上,由縣而省而至中央,是以民治為基礎的。國民黨在北伐後所實施的訓政,是由上而下,而且只在中央,不到省縣,是以黨治為構想,與‘建國大綱’的精神,頗不相同。”[51] 中國社科院鄭大華研究員對於國民黨訓政制度對孫中山先生訓政理論的關係作了梳理,他認為既有背離也有繼承:“‘在革命程序論’上,繼承了孫中山先生關於從‘軍政’到‘憲政’之間要有一個‘訓政’過渡期的思想,而背離了他在革命程序論中提出的訓政時期所應實行的政治經濟主要任務的主張;在‘以党治國論’上,繼承了孫中山先生在中華革命黨時期提出的以党權代替政權的思想,而背離了孫中山先生1924年前後對‘以党治國論’的修正和完善;在‘五權憲法論’上,形式上搞了一個五院制的國民政府,但在實質上則背離了提出的權能區分、人民有權、政府有能的原則。”[52] 《孫中山全集》(1-11卷),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 陳旭麓等編《孫中山集外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郝盛潮主編《孫中山集外集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一九三0年代的中國》,北京,社科文獻出版社,2006年。 人民教育出版社歷史室編《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教科書(必修)中國近代現代史》下冊,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汪精衛先生講演集》,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北京執行部輯印,1925。 王永祥《中國現代憲政運動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 王兆剛《國民黨訓政體制研究》,北京,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 王奇生《黨員、党權與黨爭-1924年-1949年中國國民黨的組織形態》,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年。 鄧野《聯合政府與一黨訓政》,北京,社科文獻出版社,2003年。 田湘波《中國國民黨黨政體制剖析(1927-1937)》,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 李國忠《民國時期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 李德芳《民國鄉村自治問題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 蔣永敬《百年老店-國民黨滄桑史》,臺灣,傳記文學出版社,1993年。 郭寶平《探尋憲政之路:從現代化的視角檢討中國20世紀上半葉的憲政試驗》,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 二 參考論文: 王永祥 王兆剛合著《論孫中山對訓政時期的政治設計》,《史學月刊》2000年第1期。 王兆剛《“訓政時期約法”與孫中山訓政思想之比較》,《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6卷第6期,2000年12月。 鄭大華《國民黨訓政制度對孫中山理論的繼承與背離》,《史學月刊》2004年第8期。 鐘聲 唐森樹著《試論南京國民政府訓政前期(1928-1937)的地方黨政糾紛》,《史學月刊》,1999年第2期。 謝曉鵬《孫中山的訓政思想述評》,見《江西社會科學》,2000年第3期。 Title: About Late Research Situation on Kuomintong’s Political Tutelage. 作者:賀淵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 [1] 本文還介紹了台灣學者蔣永敬先生和劉維開先生的觀點,他們在這方面的研究對於大陸學者產生了比較重要的影響。 [2] 孫中山《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載《孫中山全集》,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第1卷,第298頁。(以下簡稱《全集》) [3] 孫中山《與陳天華等的談話》,《全集》,第1卷,第276頁。 [4] 孫中山《與秦立山的談話》,郝盛潮主編《孫中山集外集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18頁。 [5] 孫中山《與汪精衛的談話》,《全集》,第1 卷,第290頁。 [6]同上。 [7] 孫中山《第一次廣州革命的起源》,陳旭麓等編《孫中山集外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5頁。 [8] 孫中山《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全集》,第9卷,第127-128頁。 [9] 汪精衛《我們應該怎樣地努力》,《汪精衛先生講演集》,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北京執行部輯印,1925,第53頁。 [10] 孫中山《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全集》,第9卷,第129頁。 [11]孫中山《中國革命史》,《全集》,第7卷,第67頁。 [12] 《中國革命史》,《全集》,第7卷,第67頁。 [13] 《中國革命史》,《全集》,第7卷,第67頁。 [14] 《中國革命史》,《全集》,第7卷,第66頁。 [15] 王永祥《中國現代憲政運動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 [16] 李國忠《民國時期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 [17] 王兆剛《國民黨訓政體制研究》,北京,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 [18] 田湘波《中國國民黨黨政體制剖析(1927-1937)》,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 [19] 王奇生《黨員、党權與黨爭-1924年-1949年中國國民黨的組織形態》,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年。 [20] 鄧野《聯合政府與一黨訓政》,北京,社科文獻出版社,2003年。 [21] 《民國鄉村自治問題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 [22] 《史學月刊》1999年,第2期。 [23] 蔣永敬《百年老店-國民黨滄桑史》,臺灣,傳記文學出版社,1993年。 [24] 劉維開《訓政前期的黨政關係(1928-1937)-以中央政治會議為中心的探討》,《一九三0年代的中國》,北京,社科文獻出版社,2006年。 [25] 人民教育出版社歷史室編《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教科書(必修)中國近代現代史》下冊,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頁。 [26] 《國民黨訓政體制研究》,第111頁。 [27] 郭寶平《探尋憲政之路:從現代化的視角檢討中國20世紀上半葉的憲政試驗》,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頁。 [28] 《探尋憲政之路:從現代化的視角檢討中國20世紀上半葉的憲政試驗》,第90頁。 [29] 指清末新政、南京臨時政府的革新和訓政, [30] 《國民黨訓政體制研究》,第1頁。 [31]《國民黨訓政體制研究》,第12頁。 [32]《國民黨訓政體制研究》,第13頁。 [33] 《百年老店——國民黨滄桑史》,第196頁 [34] 《百年老店——國民黨滄桑史》,第197-198頁。 [35] 《百年老店——國民黨滄桑史》第196-197頁。 [36] 《黨員、党權與黨爭—1924-1949年中國國民黨的組織形態》,第179頁。 [37] 《黨員、党權與黨爭—1924-1949年中國國民黨的組織形態》,第191頁。 [38] 《黨員、党權與黨爭—1924-1949年中國國民黨的組織形態》,第361頁。 [39] 《黨員、党權與黨爭—1924-1949年中國國民黨的組織形態》第155頁。 [40] 《訓政前期的黨政關係(1928-1937)》,《一九三0年代的中國》,第93頁。 [41] 《訓政前期的黨政關係(1928-1937)》,《一九三0年代的中國》,第91頁。 [42] 《訓政前期的黨政關係(1928-1937)》,《一九三0年代的中國》,第94頁。 [43] 鐘聲 唐森樹著《試論南京國民政府訓政前期(1928-1937)的地方黨政糾紛》,《史學月刊》,1999年第2期。 [44] 《黨員、党權與黨爭—1924-1949年中國國民黨的組織形態》,第358頁。 [45] 《國民黨訓政體制研究》,第28頁。 [46] 王永祥 王兆剛合著《論孫中山對訓政時期的政治設計》,《史學月刊》2000年第1期。 [47] 同上。 [48] 《國民黨訓政體制研究》,第29頁。 [49] 謝曉鵬《孫中山的訓政思想述評》,見《江西社會科學》,2000年第3期。 [50] 王兆剛《“訓政時期約法”與孫中山訓政思想之比較》,《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6卷第6期,2000年12月。 [51] 《百年老店-國民黨滄桑史》,第197頁。 [52] 鄭大華《國民黨訓政制度對孫中山訓政理論的繼承與背離》,《史學月刊》,2004年第8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