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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袭背后的割断----从“掣签法”看明、清制度的嬗变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中华文史网 潘星辉 参加讨论

    明万历22年(1594)8月,吏部尚书孙丕扬首创掣签选官之法。是为明代选官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无论在技术方面或原则方面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学界先后有张荣林〈“掣签法”考〉(台湾《大陆杂志》第五十七卷第五期,1978年,207-211页)和刘渝龙〈明后期掣签法述论〉(《江西社会科学》1996年第10期,31-34页)两文,对明代该制的缘起、内容及演变进行了考察。近有法国汉学家魏丕信先生撰〈创立、冲突和常规化——1594-1700年的掣签授官制〉,发表于《中国学术》2001年第3辑(总第七辑),打通明、清界限,比较完整地揭示了掣签法的成熟过程。
     魏先生近年将研究重心转移到中华帝国自晚明讫清末的内部运行机制方面,“通过多种渠道而试图触及一些基本问题:一个如同中国这样变化多端,又具有在社会、经济和意识形态方面实施巨大控制之抱负,而在财政和人员方面却只拥有很有限手段的国家内,怎样和以什么样的代价才能保持长期稳定的运行。”应该说,类似的思路在域外中国史研究当中日趋成熟,而魏先生则以其宏大的构思与独特的入手成为一位出色的实践者。
    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魏先生强调晚明是以清代为主体的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历史阶段的起始部分。曾提交“十七世纪中国研讨会”的〈创立、冲突和常规化〉一文无疑即是他的再次自我论证。当然,掣签法作为铨选制度的内部环节,首先反映了明、清铨选制度的嬗变;而铨选制度的嬗变又进一步揭示出清继明制的底里和实质。毫无疑问,我们只有进行不断深入的钻研,始能尝试解析明、清易代所具有的非凡的复杂性。
     至于对掣签法的具体研究,魏文不啻为制度史与政治史相结合的原则提供了一个范例。该文除探讨掣签法的诸多细节外,更广泛涉及十七世纪中国阶段性或全局性的政治变化。(诚然,由于文本转换的缘故,魏文不可避免地加大了史事描述的比例。)不过,魏先生也同国内学者一样,未能在全面把握明代铨选制度的基础上系统梳理掣签法的内容。
     本文拟就研究者忽略的若干制度性的重要环节予以补充,并对掣签法透射出的明、清继承关系略抒管见。
     一、掣签法渊源
    就技术层面而言,研究者对掣签法的由来多语焉不详。事实上,此法在万历时期出现绝非如看上去那么突兀。在选拔活动中应用类似掣签的方法,这在明代颇为流行,人们在习惯上和观念上已对接受这一事实有所准备。
     谈迁《国榷》卷四“洪武四年(1371)三月乙酉朔”条载:
    策贡士于奉天殿。……进士传胪后,听东宫注授。写职名为丸,耦进而分拈之。
     下第贡士皆授县丞,亦拈丸注选。
    案所谓“拈丸”即拈阄,又名探筹、探策等,俗称“抓阄”。这次会试系洪武首科,在铨选中采用此法,无疑是郑重其事的姿态。这种“拈丸注选”尚乏杜绝请托之意,但在形式上成为后世掣签法的先声。
     抓阄在明代还被应用于另一重要的任官过程,即确定内阁大学士人选。谈迁《枣林杂俎•智集•逸典•金瓯再卜》载:
    丙辰(嘉靖三十五年,1556),上密书内苑撰青词诸臣之名,贮金瓯中,手探得严讷、李春芳,遂拜相。崇祯元年(1628),上卜相,亦如之,得来宗道、杨景辰、刘鸿训、周道登、李标、钱龙锡。
    后者详见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二四《内阁二•卜相于天》:
    崇祯元年,辅臣施凤来等以枚卜请,上允之。吏部会推十员。翌日,召阁臣与吏科、河南道至乾清宫前殿。上谕辅臣曰:“内阁公孤大臣倘得其人,社稷之福。朕不敢自定,欲求之天。”施凤来对曰:“海内多事,望皇上多点数员。”上领[颔]之。命内臣设香案,上举香,一拜三叩。随设小桌,置笔砚于香案之左,前出红纸十方,各书一名为阄,入金瓶内。上举匙拈之,每拈一阄,遍示侍臣,然后举笔点之。再拈如前,共点钱龙锡等六员。
    此外,于慎行《谷山笔麈》卷二《纪述二》从前代卜相谈到本朝挑选驸马的情况:
    后唐潞王卜相,以姚凯、卢文纪、崔居俭才行互有优劣,不能自决,乃置其名琉璃瓶,夜焚香祝天,以筋夹之,此亦枚卜之意也。世皆传金瓯之覆4以为美谈,而琉璃瓶事无引及者,岂以五代时事不足称据耶?万历中,选择尚主子弟三人入见,上亲以其名呈太后,太后置金瓶中,焚香祝天,取其一,选上,即时以绯袍覆之,送入春曹。其两人陪入者,赐金绮罢出,送顺天府庠。此昔所目睹,亦琉璃瓶之遗制尔。
    可为抓阄法再添一例。
     而掣签法直接借鉴和取法的实际上是吏部已经应用的抓阄法。据万历《吏部职掌•文选清吏司•求贤科•监生拨历》:
    正、杂历长差监生,各衙门开缺到司,照缺每月一次发手本国子监行取,候到大堂阄拨,分送各衙门。
    是为监生拨历抓阄。参王启明《吏部志》卷一零《列传•侍郎盛讷》:盛氏以吏部右侍郎佐铨,“与余姚陈太宰(有年)共事,杜请谒,塞邪窦,即子以达监满拨历,亦从众探筴于堂。人以是益服其公云。”据《明史》卷一一二《七卿年表二》,陈氏任尚书在万历二十一年(1593)至二十二年。此外,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零《吏部一•铨授•往行•霍韬》载:
    嘉靖甲午(十三年,1534)为吏部侍郎,署部事,……。吏役应拨诸衙门实参者,例俱拈阄,以示不私。惟吏部及锦衣卫吏则坐名拨缺,盖皆依托势要、行重赂以图厚获者,新旧相代,索顶首银至千两。公一概阄拨之,痛革顶头之弊。
    《明世宗实录》卷三一四“嘉靖二十五年(1546)八月壬寅”条:“吏部覆其五事:……一、吏典拨历,当公同阄拨,不得私顶。”是为吏员参拨抓阄。详万历《吏部职掌》下列有关各款:《文选清吏司•升调科•点充知印》:
    两京府、部、院知印有缺,许办事承差告候,每年九月终,本司先行阄定各缺,引奏钦点。
    《验封清吏司•实拨科•扣缺阄拨》:
    一、取拨各行吏典,……即于点卯之日,当面截取,以十分为率,实历者六、七人,免办、免历等项共取三、四人。阄拨之时,当堂填写阄条缺簿,以防那[挪]换。若截取到临阄不到者,许下手代阄。
     一、各吏阄拨之后,旧许通融更换,本为便盖[益]下情,近有狡猾之徒一拈美缺,希图罔利,转卖他人,后又假以患病等项告回改拨,以避所换冷缺。是本部体恤之意反为奸人开骗局也。今阄定之后,不许告更。”
    综上所述,早在掣签法之先,吏部即以性质相同的抓阄方式处理监生拨历与吏员拨历、升参等项,特未施之选官而已。孙丕扬在急选、大选中推行掣签法,实际上是对下层铨法的“上层化”。而其所以改“抓阄”为“掣签”,无非想在体统上区分官员与吏员人等。结合一般论者所强调的吏部--尤其是孙丕扬本人--当时承受的政治压力,可以确定掣签法产生于外因、内因共同作用之下的必然性。
    二、掣签法在晚明的推广
    掣签法是明代铨选制度中的一种具有特定实施范围的技术手段。对此,有必要介绍一下明代铨政的概况。笔者认为,明朝的文官铨选制度略可分为部选及高级铨选两部分。所谓部选,是指理论上由吏部全权负责的铨选,包括常规铨选与特殊铨选。常规铨选是吏部基本性和经常性的选官活动,以大选、急选为主要方式,以拣选为补充方式;特殊铨选系针对特殊官缺的选官活动,如科道考选、教职铨选、远方选等。与之相对应的还有初级推升--类推。所谓高级铨选,是指铨选内外高级官员的方法,如高级推升部推、会推等,特点是必须至少两个以上方面的相互配合始能完成,吏部尽管仍居枢纽地位,但不能像部选那样全权把握。
     掣签法堪称明代部选的一次重大变异。它率先在属于常规铨选的急选中应用,随即不断推广,渐及部选的几乎全部内容,影响甚至超乎吏部之外。这一过程虽难在时序上准确把握,但明显具有由此及彼、由局部至整体的发展趋势,实际上为掣签法在清代的全面施行奠定了基础。
     掣签法是孙丕扬首任吏部尚书后提出的,据张荣林《“掣签法”考》引《增修条例备考》卷二“选官抽签注缺以示至公”条:
    万历二十二年八月内,吏部题:“……近该部中急选之法,臣已改作抽签,人心翕然称公。独大选之事,举动俱在内府,臣等不敢不先事入告。”奉圣旨:“这所奏厘革夙弊,且酌处得宜,深于铨法有裨,足见秉公任事,都依拟行,钦此。”
    可知急选掣签后不久,大选即如法炮制。
     董其昌编辑《神庙留中奏疏汇要•吏部类》卷八的两首奏疏有助于了解掣签法随后的推广:《南京四川道御史陈题为铨臣任事方新等事疏》(万历二十五年[1597]四月二十九日):
    臣惟掣签之法但能行于大选已矣,乃若推举、推补、改调、改除之类,其不能用签者尚多也。
    《河南道御史黄纪贤题为选司一切之法等事疏》(万历二十六年[1598]三月初三日):
    一、二年来,偶欲避远嫌疑,遂定为一切掷签之法,凡大选、急选、推升、降除诸有司杂职,才不问偏全,年不问老壮,事不问烦简,地不问冲僻,土俗、民情、事体、时势不问相宜与否,惟签是凭,等于圣贤。
    大抵在二十五年、二十六年之间,掣签法已经拓展到推升等领域,这里的“推升”当然是指类推。《明史》卷二二五《李戴传》记:
    (万历)二十六年,吏部尚书蔡国珍罢。廷推代者七人,戴居末,帝特擢之。当是时,……在外府佐及州县正、佐官则尽用掣签法,部权日落。戴视事,谨守新令,幸无罪而已。
    据《明史•七卿年表二》,蔡国珍于二十六年四月病免。李戴继任后所“谨守”的“新令”,内容应不出上述范围。
     至迟到万历后期,特殊铨选中的教职铨选亦以掣签进行,如佚名《万历邸钞》万历三十九年辛亥(1611)卷“三月”载:“吏部题大选教职事,有旨:卿(案指尚书孙丕扬)偶眩晕,教职掣签,着行侍郎萧云峰暂代。”其后“夏四月”亦有“教职急选暂着司官代掣”之语。另参叶向高《苍霞草全集•纶扉奏草》卷二七《请发王尚书病疏及点巡视科道揭》:
    (署掌铨务兵部尚书王象乾)顷又具疏,以病尚未痊,请假调理,其教职掣签,欲令司官代行,急选、大选及会推诸事欲暂停止,以待新臣之至。
    署时为万历四十二年(1614)四月十七日。
    《明熹宗实录》卷七四“天启六年(1626)七月戊寅”条载吏部覆吏科右给事中李鲁生疏,内有“定选格”一款,称:
    各边府州县有事地方,俱应另刊一边缺册。凡附郭岩邑定选一甲科,此外州县或科或贡,俱择年力壮盛者,另为边签一筒,掣定不许告避。
    熹宗报可。其具体执行情况不得而详,但的确意味着掣签法在属于特殊铨选的远方选(包括远选和边选)中已有所体现。
     另外,任源祥《鸣鹤堂诗文集•任王谷先生文集》卷一《职官议》谓:
    查类选、急选、拣选皆严于资格,切于比例。后因苞苴请托,乃用掣签之法以为公。
    据此,拣选——常规铨选的补充方式——也采取了掣签法。
     以上依次开列了掣签法通行的各种铨法,分类言之,即包括大选、急选、拣选(常规铨选),教职铨选、远方选(特殊铨选),类推(推升)等。而掣签法的实际影响远不止此。眉史氏《复社纪略》卷三载崇祯时,“诠[铨]部缺,(都给事中徐)耀不遽具名,对众以姓名阄置瓶中,拈之,得行人张一如。”计六奇《明季南略》卷二《阄差新法》:
    (崇祯十七年[1644]十一月)初三日丁亥,御史王化澄按广东,胡时忠视南京屯田。台规,铁板序差。时有广、闽、江、屯四差,时忠首,应差广,化澄名次第六,尚未应差,乃拜(马)士英为门生,串谋总宪李沾、掌道张孙振,疏创阄差,上下其手。
    是为南明弘光朝事。这两个例子不妨视作掣签法向京职的渗透,它在不久的未来被清王朝绍述光大。而明季掣签法更溢出于文官铨选以外,以致在兵部武选中也得到了应用。今有残存明档《兵部为缺官事推补官员抽签事》一疏,极其珍贵,录之如下,似可借见文选掣签的具体情况:
    兵部为缺官事,职方清吏司案呈,崇祯十三年(1640)六月二十二日奉本部送兵科抄出,该本部题覆,本司署郎中事主事升加一级张若麒奏为鉴升选之积弊、酌画一之定规仰请圣裁事等因,本月二十一日奉圣旨:“是。本内酌选抽签事宜,即依议行。余知道了。钦此。”钦遵在案。今(案即照,以避讳改,下同)各省直参将、游击、守备、管(营?)总等官各员缺,合当推补。案呈到部。臣等遵旨从公分各项酌取序选。先一日,出示通知。于十六日,臣堂上官在堂,司官在侧,置南北签二筒。臣亲手将缺签封固,员外一员入筒。当堂唱名,令其各自抽取,报注地方。前次取选内有挨次不到者皆缺题补,以防跳越之弊。近闻各官或有事故,或在各抚、镇、道听用,一时不得莅任,未免有误地方,以后不到者应挨次顶选。今次取选过堂不到,则有游击汪之林、守备王德赓。游击应以刘思科顶取,而思科又不到,遂以重(童?)毓秀取选;守备应以蒋永年顶取,而永年又不到,应以宋锦取选。即今各官掣签,每缺仍拟一陪,开具履历,伏乞圣明简用一员。恭候命下,本部备察原拟责任,应请敕者请敕、给札者给札,各令钦遵任事。……崇祯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郎中张若麒。
    另参《兵部为缺官事推补官员抽签等事》(崇祯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内容略同。兵部掣签之法亦为清朝继承。
     又,《明熹宗实录》卷八三“天启七年(1627)四月乙卯”条载:“原任吏部尚书李宗延卒。……其为吏部,创糊签之制。”据《国榷》卷首之三《部院上•吏部尚书》,李氏任期为天启五年(1625)七月至十二月。此事亦为考察明朝掣签法所当留意,以学者多见忽略,故附识于此。
    三、丧失灵魂的承袭
    明代部选的顺利进行起初仰赖吏部官员的素质,最终不得不乞灵于了无生气的法规。掣签法的出现意味着铨选公信的彻底破产。而即便如此,犹不足以杜塞弊窦。部选在牺牲了效率原则后更丧失了起码的公正性。
     掣签法(或类似方式)起初以对天意的迷信为意识形态基础,而实不能摈绝人为的干扰。它的推广显示了明季铨选环境的不断恶化和铨选质量的不断下降。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九录有王恕〈议进士石存礼除官奏状〉(《王端毅公文集》卷一),编者针对弘治朝吏部尚书调停选人与官缺的苦心,评论道:
    如此可谓铨法。若近者一定资格付之掣签,徒以避嫌谤,岂大臣成就人材之道乎?虽然,若今者太宰欲于例外与人一京职,恐亦不可得矣。
    谢肇浙《五杂组》卷一四《事部二》称:“铨选之时,置签抽掣,防弊之典,可谓至公至慎矣,而于用人之道则未也。”12次条复谓:“但掣签之法,终不可传后世,况其中弊窦亦自不少也。”这种看似矛盾的说法正反映了此法在公正、效率两方面进退失据的尴尬。至若《明史》卷二二四末“赞曰”:
    孙丕扬创掣签法,虽不能辨材任官,要之无任心营私之弊,苟非其人,毋宁任法之为愈乎!盖与时宜之,未可援古义以相难也。
    实为清代踵行掣签法解嘲。
     清朝代兴,高级铨选尽可能地纳入皇权,低级铨选一委之于正规化和系统化的掣签法,看似一切均有法可依,轻易摆脱了明代的困境,实则在满足狭隘民族利益的前提下,破坏了制度应有的张力。反顾历史进程,由朝代交替而引起制度因革,这种情况屡见不鲜。通常来讲,一个有活力、有抱负的王朝在新兴阶段都会力反胜国秕政,从古代的政治理想中积极汲取营养,大事振作,汉、唐、宋、明,莫不如此。而掣签法作为明代的“衰世”之征,却为号称“盛世”的清朝所继承--即非但不尝试还其旧制,反而致力于将其进一步规范化,这在中国古代史上洵为罕觏的模式。事实上,仅此一点,已可证明满清政权游离于传统的政治系统外的特点。
     魏文在〈清初争论〉一节中(第115页)这样写道:
    ……随着满族人的到来,权力的本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征服的环境下,出于巩固自己统治的必要,清朝皇帝和摄政王不想让汉族官员控制新政权的中央机构,从而使中央机构因为他们之间的派别纷争、权力交易而陷入瘫痪。出于这种考虑,加上在每一个政府部门中都分设满、汉两套官员和加强皇帝在政府运转中的直接控制,掣签法就被看作是限制派系政治对固有官员管理方式施加影响的一种手段。
    很明显,魏先生注意到了民族冲突、特别是满、汉民族冲突对明、清政权更迭的深刻影响。(这是域外学者因无所避忌而往往能够轻易做到的。)不过,他尚未明确指出:满人入主中原,唯重以权力归上(满族皇帝)和以制衡驭下(特别针对汉族官、民),而于汉族政权固有的——或者准确地说,逐步发展起来的——分权原则乃至民主精神则毫不措意,这一点,只消将军机处、江南织造、密摺、南巡等一系列制度、政策联系起来便足以确认。清帝素质较高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体制的严重缺陷。同样,魏先生随后提到的清初知识分子对掣签法的评论,不过是汉族士人在异族治下的几声喃喃低语,这种评论已不可能像在明朝——甚至是明末——那样反映到上层政治当中了。
     这里涉及到一个从什么层面或角度把握中国近世历史的问题。魏先生曾在另一篇论文中说:“中华帝国的最近几个世纪,甚至是最后一个千年纪(在某些领域还要更长)与帝国之后的中国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对此笔者完全赞同。简单地讲,在晚唐以降的中国历史里确实存在着异乎往代的因素和内容,这些因素和内容通过若干贯穿的线索或递进的因果关联,一直延伸或影响及于当代中国。展开这个层面的探讨,势必要求学者跨越王朝的藩篱,拓宽文明的视野。但是,在臻至如此境界以前,显然还有大量的细部分析有待完成。用一句老生常谈的话说,即不知“个性”、无以明“共性”。正因为这样,断代史研究始终具有无可置疑的科学性与重要性。不过,有鉴于朝代划分的僵化、呆板,一种“沟通”或“打通”的思路逐渐流行于史界,例如“十七世纪”说便是被广泛认可的提法之一。
     魏先生在文中写到,他对掣签法的兴趣源于一位耶稣会传教士(Gabrielde Magalhaes)的讽刺描写。(第111页)由此问世的〈创立、冲突和常规化〉一文,就完整论述掣签法的形成而言,确因不拘朝代界划而超过了以往的研究,并对“十七世纪”的史学思路给予了精彩证。 
     然而,与上述成绩相应的,是另一个角度的缺失。——这并非意味着对魏文的批评,而毋宁说是一种反省。相对于类似“十七世纪”这样的概念,“明”或“清”的区分显得并不重要,但“明”或“清”的区分同样不是类似“十七世纪”的概念所能取代的。毕竟每个王朝都有自己的治国理念及相应的制度建设,它们对王朝由盛迄衰的完整过程起着明显的规限作用,即便古代中国往往因管理的粗糙导致社会失控和崩溃。换句话说,“明末”与“清初”的衔接是一个问题,而“明”与“清”的交替是另一个问题。
     明朝是受到少数民族影响的汉族王朝,清代则是受到汉族影响的少数民族王朝。清朝继承了明代包括铨选制度在内的基本制度,却进行了实用主义的割裂、修正与重组。透过铨选制度,可以看到,清王朝在从形式上继承明制的同时,斩断了与明制的血脉联系,它不但摈弃了明制富有创造性的因素(如会推制等),也由此和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拉大了距离。
     就十七世纪而言,掣签法由明末到清初的发展自成首尾,的确不以1644年为界;但就明、清易代而言,对掣签法的承袭本身恰恰意味着割断。
    (资料来源:《中国学术》,2002年第2期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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