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最近20年来,日本的中国史学者在比较国制史、地域社会史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这些研究描画出来的传统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及地方社会秩序原理都呈现出与西方文明完全不同的另一种类型。此外,从长期社会变动的视角考察中国传统社会形态及内在发展动力,从连续的、继承的侧面考察传统社会与近代社会的关系等研究取向也备受瞩目。最近数年来,日本学者在中国经济史、法制史、社会史、思想史等领域中仍在继续关注那些集中反映时代风貌和社会特色的各种事件和事项,却放弃给予某种历史发展阶段定位的企图,也回避作出有关近代性或限界性的评价,而是着重于去具体地理解“当时的人们为什么采取了这样的行动?是怎样的状况驱使人们沿着这一方向行动下去的?”等问题。 笔者不敢就上述题目展开全面议论和概括。一是涉及中国历史上的社会形态问题的相关研究源远流长、积累深厚,近年来的成果更是日新月异,非笔者所能驾驭;一是近20年来中外学者学术交流日益频繁、深入,中日两国学者在中国史研究的各个领域已经形成相互熟识的“国际化”局面,端出“亚细亚社会论”、“时代区分论”、“发展阶段论”等早已沉寂多年的旧社会形态论再次翻炒只会落得古臭之嫌。在此背景下本稿的任务最好还是限定在对近10几年来二三新动向的介绍上。 今天日本的中国史学者和中国同行们一样,他们对以往的社会形态论争采取三缄其口的态度,但仍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根据某种时代区分论去从事研究,仍要关注研究对象的时代性格,并试图确定它们在整体历史链条中的位置。而通过建立某种社会制度模式乃至文明类型的方法来揭示历史上的中国在世界历史进程中的独自意义也一直是许多学者的最高追求。只不过,近10多年来日本学者对中国社会形态问题的思考已难见到先前那种硬套某种理论框框的作法,在有意识地回避以往那些争持的同时,很多研究还极力淡化自己的社会形态论的色彩。不经意间,日本的中国史研究取得了新的成就和进展,这些研究成果终究还是结晶出许多令人瞩目的社会形态论。 一、“文明化”的视角:中国与世界的共同参照系 以近代西欧模型为基准去衡量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度”时,日本学者也同中国学者一样长期以来存在着巨大分歧和困惑。若是以“不存在官僚世袭制与身份制”、“民间经济关系的契约性”等等指标来看,中国早在秦汉帝国时代就已经很“近代”了。但是,从“权利与自由受到保障”、“排除经济外强制的市场交换原则的确立”等等指标上看,近现代中国仍然很“前近代”。就在原有的各种基准不甚有效而相对主义之风在亚洲历史研究中流行之时,日本的日本史专家水林彪仍然抱着对比较衡量方法的热情,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又提出了一个新标准——“文明化” 。 水林的研究方法属于比较史学中的比较国制史方法论。他在检讨了近代西欧社会的概念史的基础上,极为有意识地将从欧洲的历史中推导出来的“文明化”概念作为标准或曰参照系,来衡量中国社会、日本社会的发展阶段。但是,与以往运用近代西欧模型的比较法不同,水林此说并非是那种赤裸裸的、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欧洲中心主义,也非将欧洲产生的“文明化”概念当作特殊的欧洲事项进行历史考察,而是当作人类历史发展中普遍的基准来积极地采用。他认为,在秦汉以后至唐宋的中国,等价交换基础上的市场社会已经形成,暴力从社会逐出而集中独占于国家。宋代以来,科举制普遍化,它集中地反映出这时的中国已不存在世袭的身份制,已经是独特的个人主义的脱身份制社会•国家。因此中国早期的历史已经“文明化”。水林不是中国史专家,上述议论来自宫崎市定、滋贺秀三等中国史研究大家的研究。宫崎很早以前曾提出“宋以后近世说”,认为大土地所有制是无身份隶属关系的纯经济关系 。水林认为,文明化的本质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但此经济基础不是生产力及生产关系,而是“市场经济”。在这一点上目前的“文明化”理论与世界史的基本法则论有明显的区别。与分工、分业的发展即市场经济的展开相对应,王权作为管理一定领域的新的经济圈的权力成长起来,这就是所谓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也就是“文明化”的最大的指标。 水林“文明化”理论的特点是,“文明”、“进步”的本质不是生产力的发展,而是“伴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来的社会交通关系的广域化和复杂化”,而被称作“文明化”的多种多样的现象最后要结实在与上述社会(交通关系)的广域化和复杂化相对应的保持秩序的机制上。这样,水林的“文明化”理论在主张中国早期的“先进性”之时不仅直接形成了对传统马克思主义者史学(东方专制论、五种社会形态说及历史发展阶段论)、韦伯理论(以合理精神为指标、将中国类型化、固定化)的批判,又与当时一哄而上指摘中国传统社会的后进性和停滞性的论者相对立。同时,水林的“文明化”理论还强调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存在着一个普遍的基准或曰指标,可以用来衡量各个地域历史发展的“发展度”,此观点又明白地与时下甚为流行的相对主义思潮(主张多元发展、强调东西方差异和非可比性)划清了界限。这种积极、明确的比较尝试为我们展现出以往从未意识到的社会形态理论,起码具有发现和提出问题的意义。 水林的国制史比较论有吉登斯(Giddens)民族—国家理论的影子。吉登斯认为近代社会转型的最重要的指标是国家形态的变化,而不是生产力提高(马克思)、人的理性化(韦伯)、社会分工的发展(的尔凯姆)。国家形态演进的一般历程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格局转变为国家—社会糅合的民族—国家格局 。水林借用上述理论,比较容易地跳出奴隶制、地主制等生产关系基础论框架去把握中国社会,也摆脱了国家论与生产关系论之间的难题。但是,该理论在使用“文明化”以代替被日本学者一向厌恶的“近代化”之时,仍充满着“近代性”色彩;它在扬弃了欧洲中心论的同时又捧出一个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基准。问题是这一基准是否可以成为衡量人类历史上所有不同社会类型(或社会发展形态)的共同参照系?其有效性又在何处? 在日本国内,对水林的理论持反对、疑问观点的学者大有人在。其中,来自日本的学术团体“中国史研究会”的成员渡边信一郎、宫泽知之等人的批判最为激烈。后来,水林、渡边等人将各自见解及反批判意见合编成《比较国制史研究序说(文明化和近代化)》(见前引书,柏书房,1992年)一书公诸于世。从对中国古代史上官僚机构及财政的详细研究出发,渡边指出:水林所说的建立在等价交换基础上的经济社会并不存在,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小农的自给自足经济,商品化率极低,国家将农•工•商编为各个身份,通过私有者的等价交换而形成的市场经济社会尚未成立。中国学者也可以从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当中了解该“中国史研究会”诸成员的基本观点。概而言之,渡边等人将“专制国家—人民”的关系看作是阶级关系,认为传统中国专制国家在总体上对小农实行着“个别的人身支配”。 可以看出,这种观点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亚细亚式社会形态说。渡边等人对水林的批判集中在关于中国早期的“先进性”等具体史实的认证和批判上,并显示出扎实而深厚的功底,但对“文明化”理论的根基部分也即所谓普遍基准问题未作令人满意的讨论。 与上述渡边的批判不同,明清史学者岸本美绪除了在官僚制论和国家—社会关系论方面提出了反论之外,更涉及到水林方法论本身,特别是着重讨论了来自西方社会历史的种种模型、标准乃至其他变相的、被“最大公约化”了的解释系统与中国社会形态之间的契合性问题 。岸本认为, 1.该“文明化”理论外似黑格尔、马克思的大理论,具有普遍的发展阶段论的意味,但却没有中核,也即保障普遍的、定向的历史发展的本质的原动力,而后者是构筑大理论的重要的环节。 2.应注意到“文明化”概念有意识形态的色彩。在欧洲,文明化本是一个历史现象,已经成为可以评判的、对象化的东西。而在中国,中国近现代的人们将传统社会称为“非文明”,目前要朝着文明国家迈进。在此情况下,采用“文明化”、“近代性”之类的标准时,特别是将中国早期社会评价为“文明化”时,其文明化的定义首先应予界定。 3.水林将权力向国家集中的过程当作社会(交通关系)的广域化和复杂化的重要指标和基准,甚至有些单一化。那么,为何权力问题是最大的指标?它与其他指标(诸如市场经济、司法制度、生活样式等等)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以某一个指标去衡量各个地 域、地区的先进性与落后性及其迟速是否妥当? 4.以中国的官僚制的评价为例,“文明 化”论认为中国官僚制摆脱了人格化,进入制度化。但是,观察一下中国的传统社会乃至近代和当代社会,许多人都注意到中国的官僚制不像是朝向形式合理的制度的方向发展,倒更像是人格化存在。传统中国是“有治人无治法”的社会,重视人格的能力。能够代表皇帝为民父母,处理千差万别的事务为作官的重要资格之一。在科举考试非身份、非世袭的外观下,官僚在支配人民的时候凭借的是自身人格的能力,具有全人格的优越性。此时,有无科举资格已经不是能力的差距,而是全人格的差距。官僚以外的人们并不具有市民或公民的平等性。至今,“官尊民卑”的风习尤在,中国在法治主义和合理性上面欠缺明显。 关于对西欧近代模型的运用、人类历史普遍标准的有效性以及对韦伯中国社会论的评价等问题,岸本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理论应该属于社会“合理化”与“理性化”(韦伯)过程,其中包括排除人格要素的以等价交换原则为依据的市场、以形式上合理的规则运行的官僚制、超人格的客观基准的司法等等,以上都是合理化进程的一环。那么,如果以近代欧洲的上述“合理化”进程为标准模型考察中国历史的时候,值得注意的是,既有极为早期便已经完成的部分和至今仍然没有实现的部分。比如,从经济系统与政治权力系统在很早的时期相互分离这一点来看,中国比西欧及日本有着压倒性的“先进”;但是在韦伯等思想家看来,传统中国社会缺少的是形式合理的系统,正是在这一点上近代西欧与中国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岸本进一步指出,在人类历史上,许多地域都有官僚制度同经济系统分离的事例,形式合理的制度在许多地区也很早就存在。但是西欧近代的合理化进程具有一种前所未有的意义和命运感,形成了社会全体的原理,具有无法阻挡的趋势。在中国,全体上看,没有发生这样的过程。我们在批判韦伯的中国社会论时可能会在中国发现不少证据,如地方自治、官僚制衡法等等,但是都还不具有上述原理性、方向性。岸本指出:“文明化”概念区别于“近代化”概念,限定于初期的近代,却又以近代欧洲的“合理化”进程为前景和方向;由此观察中国社会,它似乎走的是独特的道路,用特有的方式、方法使自身发展;我们不否认中国的“先进”,但这种“先进”是并不是朝着欧洲的“合理化”进程迈进的“先进”。 岸本的议论与水林一样也有“近代性”的取向。但前者强调的是中国与西方历史发展道路乃至方向上的差异,后者强调的是一致。前者对当下以近代西欧或其他普遍标准去发现中国的“先进性”的研究方法提出的批评富有启示意义:近十年来欧美、日本的中国史学界对韦伯的观点——同欧洲近代相比较而将中国传统社会固定化、类型化——进行了批判,但是如果这种批判采取的是在近世中国社会(进入近代之前的传统社会)中发现类似于近代西欧的个别事例的方法的话,恐怕还无法构成对韦伯的批判。必须要注意的是,从一个个事例所具有的社会的文脉来看,近世中国社会与近代西欧分别属于极为不同的社会类型。 依笔者看来,面对中国与欧洲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相同点与相异处、普遍性与独特性的问题,西欧中心论的缺陷毋庸赘言,他们无视欧洲经验的局限,否认以往历史的多元性以及多元中的相似性,忽略了中国在与西方接触之前已经开始的变化及其自身的发展动力;而那些拒绝现代主义的极端相对主义者则表现为缺乏比较的能力和信心,最终也无法深入解释多元性及其未来发展方向。显然,只知道一国的发展道路反而无法认识自身的特色,并非是认识中国自身的最佳途径。与后者相比,水林似乎属于怀抱历史发展目的论(teleological change)的乐观学者,有着乌托邦式的真挚理念,他认为不能因为反对欧洲中心论就放弃以欧洲为标准进行比较,同时他似乎也不相信人类历史发展具有多重性、开放性及偶然性的未来,而确信历史现象具有重复性或共性,确信存在着一个所有国家都要遵循的共同标准和前途,凭此标准可以衡量一个国家的近代性(modernity)程度如何。水林理论的可贵之处也许就在这里:积极地扩大和完善对不同社会历史的比较,通过比较和提取多元的历史经验,建立更加充实的社会理论,去解释各个地域历史发展的差异。 当前的中国正处于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社会转型日趋剧烈的时代。如何引进、消化西方文明,怎样认识和改造我们自己的文明和文化传统,如何在此基础上实现文化重建等问题日益引起国人的关注。在这一背景之下,将我们的文化或文明放置于更加广阔的视野之中,并加以相对化、对象化,从中进行反思便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地域社会论”中的社会与国家:连续的同心圆 公认的近代西欧社会模型中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标准或曰特征——排除国家暴力的、自立的、法共同体式的民间团体的存在。运用这一标准,17-18世纪欧洲启蒙主义者已尖锐地指出中国是一个没有社团型编制的一君万民的国家。长期以来,这种见解不仅在中国,在日本的中国史研究者中间一直占据着主要地位:中国帝制时代国家的基本性格是独占着“正当暴力”的“主权国家”;与西欧、日本的前近代社会相比,中国帝制时代社会的最显著的特征是有着发达的官僚机构的国家直接统治着人民,却不存在具有自立权力的领主或中间团体。当然,日本的学术界也一直存在着另一种对立见解:帝制时代的国家权力无法深入民众生活的各方面,地方的秩序实质上由民间团体承担。这种国家弱民间团体强的中国社会观有时又与强调中国社会的“先进性”、“独自性”的见解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与上述“国家与社会分离论”相对立的国家—社会论。不过,近20年来,上述种种国家—社会形态论都受到了强有力的冲击而地位不保,原先那些理所当然的自明公理已经处于解体状态。 这次冲击波的震源来自何方?若依笔者妄下判断,乃由于以下新研究取向(或曰方法、视角)的兴起:近20年来有许多日本学者着手从地方的、基层社会的视点出发,通过研究明清以来民间团体、地方实力阶层和下层民众的具体情形来解释传统中国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及秩序问题。这种研究取向有一个被一般学者所承认的冠名——“地域社会论”,并且已经在明清时期地域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研究方面取得了大量引人注目的成果。可以说这些研究成果集中地代表了20世纪最后20年日本明清史研究的方向,其影响所及已越出各个专门史领域,甚至越出历史学范围,给关于现代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研究也带来不小的冲击。 被视为地域社会论的研究在考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多带有以下问题意识:明清时期(许多日本学者认为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后定型期)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是分离的还是连续的?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与地方社会的秩序同上述分离或连续是怎样的关系?所谓国家“支配”人民,又是通过怎样的环节与网络,如何得以实现的?当时地方社会的人们是怎样认识、看待“国家”和官吏,又为何服从官吏?等等。这些疑问都与地方社会的秩序及其形成原理问题相关联,其矛头更指向从来几成为定论了的“国家与社会分离论”等国家—社会形态理论。因此,上述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目前日本的中国史研究领域中最受关注的焦点中的焦点。以下限于篇幅,仅介绍一二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探讨传统中国社会秩序形态的研究 。 传统中国社会中审判的性质是国家审判还是民间调停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理论框架,中国法制史学者滋贺秀三、寺田浩明等人的研究正是从分析审判活动的性质入手,进而越出国家司法的范围,深入到传统中国的社会秩序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它通过什么样的规范形式而形成、具有何种原理和特质等有关文明的根本层次的问题。滋贺秀三在清代司法制度方面的研究中,既否认了村落、宗族、行会等民间团体的审判权以及地方习惯法的存在,同时也否认清代的审判中有一个全国共通的、有着客观准则的国家法。滋贺发现,在处理轻微事件的清代州县审判中,审判基准不是客观的“法”,而是普遍的常识、道理(理),或者是基于具体事件的人情(情);清代州县审判根本不是根据超人格的、无个性的某个准则,而是就事论事地采取适当的对策,其实质是以引导当事者承服、接受为最终目的的一种调停。在这一点上它又与民间的调停具有同质性。州县以上机关的对重大案件的审判似乎应该依照严格的律例来进行,但史实证明最终依据的还是来自于皇帝的情理判断,而不是客观的法 。 从滋贺的上述研究结论引导出来的传统中国社会的空间图景与将国家和社会在机能上截然区分开的结构图式、与认定两者相互分离、毫无联系的国家—社会形态通说完全不同。滋贺所描述出来的是:国家(以皇帝为顶点的官僚机构)和社会(民间团体或更为不定型的人际网络)两者共有一个维持全社会安定的实质的目的,相互结合成连续的、非间断的秩序空间格局。人们身边的血缘关系•近邻关系等等是该秩序形成的出发点,没有这个出发点便无法形成在国家水平上的均质的秩序。并且,血缘的、地缘的等等社会集团也不是最终完结了的法共同体,它还敞开着朝向绅士、地方官、以及皇帝这些高层次的有德者的情理判断。因此,中国社会秩序形态的本像应该是儒家的经典名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所表现出的那种连续性的同心圆状。 在滋贺看来,在传统中国,无论是在社会的层次上还是在国家的层次上,都不存在拥有共同的客观法规范的完结了的法共同体,国家和社会都没有给人们提供一个规制其行动的客观的法规范。那么秩序又从何处来,又怎样去确立呢?滋贺将旧图象打碎,描画了另一幅国家—社会秩序画像:上至皇帝、官僚及在地绅士,下至村中的实权者,都是靠人们对其所具有的、或多或少的人格的优越性(名望、道德)所产生的信用所支撑着。当然这些构成秩序的中核人物之间也有矛盾斗争,但是这个秩序背后有一个前提,即人格优越者的充满诚意的判断都是为了全社会的安宁,他们本来是一致的。对这种调和的世界(而不是“神的争斗的世界”)的信赖,对大家大概都会服从被认定是有德者的一种预测,以及自己也要服从这种预测的倾向,造成各个人一点点地尝试着将自己的行动基准托付给那些“中核”,由此,一种“信用”的世界便形成了。 官府审判和民间纷争处理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不再是普遍的、自明的公理;应将两者结合起来作为一个连续的秩序整体去考虑其结合形态——这些由滋贺等学者提出的结论几乎已成为研究前提。那种把国家的审判及其他政治活动视为恣意擅断、一统到底的专制,或者反过来将一般民众视为置身于客观的习惯法或自律的“法共同体”之中的另一极,以及干脆将国家和民间团体各自负担的维持秩序功能都看成是类似于西洋式的“司法审判”,接着考察两者的管辖范围及其关系的种种国家—社会形态观都因此受到严重的冲击。那么,在地方社会(民间、基层社会)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秩序呢?传统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及其整体性质是怎样的?与滋贺相互呼应的中青年学者们这些年一直继续朝着这一研究方向努力。其中法制史学者寺田浩明从民间的习惯、规范的角度来接近上述问题,提出了一些独特见解,值得作一介绍。 对明清时期各种形式的“约”(乡约、盟约、契约、私约等)的性质及各种层次的“首唱和唱和”过程进行考察是寺田的一项重要研究业绩 。寺田的问题意识是:在中国古代,“约”既有出自上位统治者的命令、罚则(法),同时又有地位对等者之间的盟约(契约),因此可以说“约”在广义上是一种“行为规范的共有状态”,那么在明清时期,这种“法”和“契约”在“行为规范的共有状态”当中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呢?历来的明清法制史学一直将这种“法”和“契约”的分离、对比作为不言而喻的前提,把两者看成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对象来考察,沿此逻辑得到的是一种两极对立的、理念型的明清法秩序图景:一方面是享有绝对权威的皇帝单方面宣示的法,另一方面是一君之下的万民们彼此对等缔结的契约,前者作为统治手段构成了政治支配领域,后者使民间结成种种相互合意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经济生活领域,因而这两种领域的原理完全不同,看起来毫无结构上的连接点。寺田注意到,上述观点必然导致官与民、垂直性整合与水平性结合、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逻辑上的悖论,而现实中无论单方面的宣示还是对等的相互合意,似乎都不足以解决获得一种稳定的秩序或规范共有状态的问题。 寺田对“约”及“首唱和唱和”的研究正是想弄清楚上述问题。他利用丰富的事例,证明明清时期地方社会的秩序实际上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在较为宏观的层次上有皇帝及官员等“倡首”者面向一般大众宣示某种基准之说,在微观的层次上则有中人、调解人对当事人双方提供调停方案,这些基准或方案通过“首唱和唱和”的过程而达成事实上的“行为规范(基准)的共有状态”,而为实现“行为规范(基准)的共有状态”所反复不断展开的种种尝试、运动本身就构成了动态的社会秩序。寺田进一步指出:从结构上的一致性来看,国家的存在及统治行为的内涵也可以理解为无非就是“首唱和唱和”而已,并且这种性质的活动也不是皇帝和地方官们的独占专利;从乡约的首唱者到“目击时艰”而聚众给示禁约的“某等”,从个别契约里的中人到为调解纷争而奔忙的“族约邻亲”们,还有那些鼓动抗租起事的领袖等等,无一不是通过提示某种行为基准而试图把一定范围内的人们“约”到行为规范共有状态的主体,他们都在参与“约的状态”的形成;如此看来,获得首唱机会及成为首唱主体的“权力”的因素极为分散地、日常性地普遍存在于社会之中,因此现实中地方社会的秩序也只能在各种各样的主体发动“约”的行为之中,在其中的对抗和整合之中呈现出自己的形态。 这样,寺田从“国法”和“私约”的关系当中发现了它们之间的共通性质,通过这一研究途径他也达到了与滋贺同样的“中国类型的”国家—社会形态论:地方社会和国家权力之间呈现为连续的同心圆式格局。在这里,皇帝的意志、地方官的告示等等只有通过改变各个人的行为基准(如移风易俗)的形式才能产生实效,换言之“法”只有在民对官的“首唱”的实质性“唱和”当中才得以起作用。 笔者感到上述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所带来的震撼力也会引起中国学者的思考。在没有真正了解地方动态秩序的情况下,把官僚从事的审判及其它统治活动作为一个封闭的体系并仅仅从理念和制度上加以考察的方法是否正确?随着逐渐把握地方的秩序形态,我们还能继续安心地抱着只是从国家或皇帝统治的角度出发的秩序观吗?可否把国家的司法制度等政治制度看成是更广大的社会秩序中的一个有机的构成要素呢?我们是否应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框架中跨出一步,重新考虑中国不存在民间法共同体的分析判断直接就等于国家法秩序能贯彻到底的旧有结论?我们是否应去思考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不存在法共同体的情况下秩序是怎样形成的这一重要问题呢? 三、“长期社会变动”的视野:超越“传统vs近代” 可以说,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学者心目中的“中国近代史像”几乎都带有二分法史观的色彩。其基本特征是,以19世纪中西邂逅、碰撞为标志,中国的历史告别了传统而进入到近代。其中,近代化论者认为,在此之前的中国是一个愚昧落后、停滞不前的社会,在此之后中国的“前近代性”才开始被西方的“近代”所克服;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与上述“传统——近代”模式旨趣相同,认为中国的近代始于西方的入侵,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化及人民反抗、革命的过程。上述这些二分法史观以鸦片战争为界限,将明清以来数百年的中国历史裁剪为传统(前近代)与近代两个完全不同的、相互隔离的部分,结果使这段历史呈现出互无联系的巨大断绝;同时,无论是站在何种立场上的学者,都表现出以中国为落后停滞,以欧洲为先进楷模,也即以西方为中心的倾向性。以上这些认识只是在最近10余年间才真正感到地位不稳。那么,向二分法史观发出挑战的日本学者是如何看待中国社会的“传统”和“近代”的呢?在他们眼里,所谓“传统”和“近代”对于中国来说应是怎样的一个时代呢?回顾一下日本学者的“中国近代史像”的变化历程,将有助于对上述问题的理解,无疑也将会给近代中国社会形态问题的讨论提供有益的启示。 战前日本的中国史研究以东京和京都两帝国大学的东洋史学科为重镇。两者之间各具独特的研究特征并形成一种相互对立的关系,但在对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的认识上却有着一个共通点:中国社会是一个停滞、不变的社会;同时代中国政治、社会的混乱状况是中国历史中传统的继续。最终这些观点都有意无意地容忍或支持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战后,许多日本学者对战前学院式的中国史研究进行了批判和反省,如中国史兼朝鲜史学者旗田巍指出:以往日本的亚洲研究是在侵略的体制下进行的,没有认识到亚洲的变革以及亚洲各民族的解放斗争这些重要历史事实 。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对日本的中国近代史研究产生巨大的冲击。相当多的学者越来越关注导致中国革命成功的各种基本内因,“中国社会停滞论”当然受到批判而全面退却,探索中国革命成功之内在发展轨迹的研究成果陆续出现。在这当中,田中正俊、佐伯有一的《十六、十七世纪中国农村的蚕丝绢织业》一文与当时中国国内关于资本主义萌芽的讨论相呼应,对16、17世纪江南农村广泛展开的棉纺织业、制丝业、丝绸织业等农村手工业的作了细致的研究 。该文认为当时的农村手工业虽然没有彻底摆脱作为家庭收入补充的性格,但已经具有从手工业的农业脱离开来,迈向商品生产的倾向,它是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小山正明的《清末中国的外国棉制品流入》指出,由于外国洋纱的输入使得农业与手工业的分离以及劳动力的集中使用成为可能,这就为机器式工厂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与这种研究视角相关联,50-60年代以野泽丰、菊池贵晴、中村义为代表的一些学者重视近代中国国内独自的资本主义的发展,他们的研究对清末至民国期间的资产阶级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极为有功力的考察 。 在50-60年代,由于中国革命的成功,以毛泽东的《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对中国近代社会基本性质的观点(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与反帝、反封建革命斗争的历史主题)影响极大。探讨所谓“缓慢的解体过程”、发现承担反抗和变革任务的主体力量的研究思路占据着显要位置,田中正俊、狭间直树等人在这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他们的通过缜密的分析提出了“资本的隶农”观点,明确了农民革命在近代历史中的原动力位置。他们指出,近代农民既是“封建清朝及地主阶级统治下的隶农”,又是“被近代产业资本所支配,被迫为近代产业资本进行原料生产的‘资本的隶农’”,同时还是“在洋纱大量输入过程中,由外国纺织资本、中国半封建的买办商人、批发资本所支配的事实上的工资劳动者”,他们当中有的“从原来的农村经济体制中分离出来,成为都市外国资本、民族资本支配下的工厂劳动者”。这样,中国近代农民“都被编入到近代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世界经济体制的国际的阶级关系之中”,因而也就具有了承担反帝反封建任务、成为中国社会变革主体的历史性格 。 战后50-60年代曾在欧美学者中间占据统治地位的“西方冲击——反映(回应)” 理论在日本的中国近代史研究中没有什么市场,采用“传统——近代”模式来审视中国近代社会的论者也相对处于弱势。有人认为这是由于战后以来站在亚洲被压迫者立场上的日本中国史学者对近代欧洲模式的一贯抵抗感,另外还出于他们对日本这个一向轻易拿来西方各种主义的“优等生”的自我厌恶感。尽管如此,在上述两理论框架下也出现了不少论证精详,发人深省的经典之作。如松田智雄通过详细考证指出,英国资本的进入打破了清帝国的闭锁性,与列强的诸条约使中国市场向欧美资本主义开放,这些都为中国的资本主义的形成准备了条件,为中国的近代化提供了客观的基础 。市古宙三在其一系列研究中表明了对太平天国运动先进意义的慎重、质疑的态度,对义和团运动则以“反近代主义”性格加以定位和否定 。 在60-70年代中国文化大革命的混乱时期,相当多的学者开始同中国国内的观点保持距离,而80-90年代以来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以及中日两国学者之间日益频繁的交流再次对日本的中国近代史研究产生巨大的冲击。许多日本学者从文革的挫折及当代中国政治现状当中看到了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里旧来传统性格的结构性遗留;接着,他们注意到中国“传统的”经营方式与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样都在城市和农村中迸发出活力,又目睹苏联、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这首先使战后马克思主义的二分法史观地位动摇。在这当中,人民公社的迅速解体、个体农家生产承包制的出现对日本学者的震撼尤为强烈。他们从中看到的是小规模自耕农生产方式的实质性复活。因此,土地改革以前中国农村社会中长期的、连续性特质引起关注。内山雅生的一系列华北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中注意到了中国农村从近代到当代的一些“旧态依然”的特征,指出应该从诸如像前近代社会的遗制那样的现象当中去重新探讨内在化了的中国近代化的本质 。吉田泓一、足立启二通过对近代小农经营的研究指出,明清以来直至民国时期的中国农村中,小农经营存在着朝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趋向。他们据此认为近代中国农村并非是一个“下降分解”的过程,后者进而认为1949年的革命成功并不是苏维埃革命的成功,而应该从抗日统一战线•联合政府论的发展当中加以理解 。 在文革刚刚结束后的一段时期,有些日本学者的见解显得较为激烈、性急,一些学者本欲摆脱战后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束缚却终未能跳出西方中心论的窠臼。结果,另一种二分法史观,即以欧洲近代作为前提或普遍标准来分析中国近代社会的“传统——近代”模式曾一时占据上风。直至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作为对各种二分法史观的对抗,着眼于中国社会自身的独自性,构筑中国固有的、连续性的“近代史像”的探讨开始大量出现。 1989年及1990年,滨下武志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清末海关财政和开港场市场圈——》(汲古书院,1989年)以及《近代中国的国际的契机——朝贡贸易系统和近代亚洲——》(东京大学出版会,1990年)等著作对中国传统的贸易、金融体系乃至近现代中国经济史进行了深入的检讨,其中的一些见解关系到对中国近代社会性质的基本认识。长期以来,将近代欧洲对亚洲的侵入当作亚洲近代史的起点(对于中国来说也就是将鸦片战争当作中国近代史的起点)的观点一直在中国及日本学术界占据统治地位,而滨下的研究在根本上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认为这是一种抛弃传统社会的近代化论的观点。他指出,考察亚洲的近代史时不仅要着眼于各国的近代化即工业化过程,更需要从近代亚洲市场形成的角度去分析,从中发现各国的地位和作用。因为亚洲在西欧侵入之前便存在着一个以中国、印度为两轴,以东南亚为中介,通过朝贡贸易•互市贸易等官营贸易以及以此为契机扩大起来的私人贸易而建立起来的亚洲地域内的市场。“19世纪中叶以后所形成的近代亚洲市场并不是在西欧资本主义将闭锁的亚洲门户打开的过程中形成的,它只能是一个经过了西欧对上述亚洲市场的加入及改编的、因而在世界市场当中占有固有的位置的、作为历史继承态的亚洲市场”。这样,滨下一反以往通说,认为“中国的独自性体现在中国经济的包容力上,它将来自西洋、日本的影响编入到自己的体系和论理之中,后者采用这种方式才得以发挥作用。……因此,与以往那种‘清朝的衰落’的理解完全相对照,这个时代呈现出的是一种将外国纳入自己的论理之中使之发挥机能、与亚洲地域紧密地保持着内在关系的中国经济图象”。滨下的主张称得上是对旧有理论的一个180度转弯,从宏观的角度提出了一个新的中国近代史像即社会形态说。在那里,对“传统的”中华世界不是采用西洋的观点加以否定,而是从其内在的合理性出发给予再评价,对日本的中国近代史研究的确形成了不小的震动。 与滨下提倡从宏观的、长期社会经济变动的视野考察中国近代史的方法论相呼应,本野英一《1860年代上海的买办登录制度的挫折和输出交易机构的改变》(《史学杂志》99-7,1990年)一文反对将中国的近代当作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来加以把握。本野通过详细分析19世纪后半叶买办与英国贸易商社间的关系、尤其是围绕着前者的法律地位•规定问题同英国商社之间的一些诉讼事件,指出鸦片战争后的中国并非与17•18世纪的中国相互隔绝,外国资本主义并没有深入浸透中国社会内部、也没有改变其社会性质的力量。在此之前,久保亨、宫田道昭的研究当中也从经济史的角度展开了与本野同样的见解 ,而沟口雄三则在思想史领域主张中国近代史史观的转换。他在《近代中国像没有被歪曲吗》一文当中批判以往的中国近代史通说,否定近代思想史中所谓洋务—变法—革命的阶段论观点。沟口提出一种“中国基体论”说,强调应重视明清以来直到现在的继续的、发展的、连续性的侧面,认为不应该将中国的近代与前近代割裂开来,所谓近代就是“中国基体”通过洋务接受欧洲,进行自我改革的时期。他认为战后日本的中国近代史研究被“人民革命一元论史观”严重歪曲了 。 随后,有些学者将上述研究取向总结为“长期社会变动”论。作为其代表性张目之作,朝鲜社会经济史学者宫岛博史在他参与编写的论文集《长期社会变动》(从亚洲思考丛书,第6卷,东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中的序言《东亚的经济社会》中认为:该研究取向来自对前述二分法史观、欧洲中心史观的批判和反省,其主要目的是要通过对亚洲社会长期变动的考察来重新认识亚洲社会的所谓“近代”。宫岛指出,“当我们以亚洲社会的长期社会变动的视角从事研究时,会发现有必要再度仔细地回味一下所谓的‘近代’,以及同欧洲的邂逅相逢或殖民化,有必要问一下它们给亚洲社会带来怎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于当地社会全体来说占有多大的比重?因为从长期的观点来看,亚洲诸社会在‘近代’以前就持续存在着变动,而决不是停滞的社会。在对近•现代做通时代的理解方面,更为重要的毋宁说是亚洲诸社会积极地对应‘近代’的一面,以及对使‘近代’成为现实可能的历史要因的探究。因此有必要搞清楚亚洲社会长期的社会变动趋势”。同时宫岛还指出,“长期社会变动”的研究取向也是对近年兴起的地域社会研究方法的一个有益的补充。地域社会方法论的特点或曰弱点在于:以某一个社会的社会结构上的及文化上的特质作为既定框架和前提,去考察它们如何规定着现今该社会的变动。而“长期社会变动”的研究方法则是要对这一前提本身进行追究,去考察亚洲诸社会的社会结构上的特质是怎样的历史过程的产物。 宫岛在同书中的另一篇论文中进一步讨论了东亚的“传统社会”与近代的关系,提出了“传统”距今并不遥远的观点 。该文在分析中国、日本、朝鲜小农社会的形成过程时指出:中国在明代前期,朝鲜、日本在17世纪前后基本上完成了向小农社会的转换,所谓“传统”制度正是这一时期的产物;东亚小农社会特征有二:一是政治统治阶层没有大规模直营土地,一是独立的小经营农民阶层的普遍存在;在上述时期,中国的士大夫阶层、朝鲜的两班、日本的武士层脱离了直接农业经营,他们采取将土地贷给小农经营,收取地租来实现高生产率,因此非独立的农民层逐渐消灭;小农社会的这些特征不仅在农业生产方式及农村社会结构方面呈现出变化,也在东亚社会的社会结构和国家统治方式方面刻下了深深的烙印,值得注意的有三点:① 政治统治与土地所有脱离,统治阶级没有对特定土地的支配权,② 民众均质化,地主与佃农为纯经济关系,人身依附•隶属支配关系只是次要的关系,贫富差距处于流动状态,③ 朱子学被东亚三国普遍接受,其核心为否定领域分割制,主张一君万民体制下的中央集权的官僚制。 接着,宫岛论述了小农社会成立的历史意义及其在近代的连续性:“宏观地看,今日东亚社会结构上的特质是小农社会的成立所产生的,东亚的历史也在小农社会的成立前后发生了划时代的变化。与这种小农社会的成立前后所产生的社会结构上的巨大变化相比较,前近代至近代的变化相对地较小,而且东亚的近代其实更多地背负着小农社会的遗产”;例如,① 在农业集落的形成方面,小农社会成立前后有一巨大的断绝。现今农村集落多形成于明代以后,且延续至今。与此巨大断绝相比,近代的变化停止在集落居民移动激化的范围内,集落存在本身并无变化。② 在一向极为稳定的家族、宗族制度方面,伴随小农社会的成立也出现大变化。在日本和朝鲜,随着农民经营的安定化,“家”作为经营体得以形成,同时造成家父长权的强化和继承制的变化。在中国,宗族结合的强化是在明代以后。到了近代,这种家族、宗族的变化与小农社会成立前后相比相对较小,在日本和朝鲜反而得到强化。 在文章的最后,宫岛提出了超越“传统vs近代”思维的主张:随着小农社会成立而形成的各种社会结构上的特征在进入近代以后基本上还延续着;长期以来人们一直都将小农社会里的各种特征一并用“传统”一词加以概括,而在以往的日本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研究当中则存在着一个当然的前提,即把“传统”与“近代”对立起来,作出褒扬或贬抑的价值判断;但是,此前提有两处需要检讨:① 所谓“传统”,以东亚长期历史来看,是极为新的时代,决非悠久的过去。它形成于14-17世纪之间,从世界史上看,正是朝向近代的过渡期。②“传统”并没有被“近代”所消灭,所克服。事实正是相反,“传统”中的许多东西在“近代”中不断地再生,时而更得到强化。当我们意识到某种“传统”的存在之时,恰恰意味着它还没有被消灭,它仍然具有存在下去的意义;因此,以宏观的视角审视东亚长期社会变动的历史时,其中最大的分水岭不是在前近代与近代之间,而是在小农社会成立之前后,也即“传统”之形成的前后;到了1990年代中叶的今天,东亚历史上又进入与小农社会成立期相匹敌的第二个历史转换点的入口。 回顾战后以来日本的中国近代史研究,可以说该领域虽然最容易受当时中国国内政治形势及学术研究动向的影响和冲击,但“传统vs近代”的二分法史观却一直根深蒂固,占据着统治地位。如果要问近十年来日本学者的研究在这方面有什么突破的话,或可用以下二点做概括:① 摈弃发展阶段论、世界史的普遍主义以及二分法史观旧有框架,重新认识中国社会发展的独自性和内在动力。对“传统的”中华世界不是采用西洋的观点加以否定,而是从其内在的合理性出发给予再评价;重视明清以来直到近代的继续的、发展的侧面,否定停滞论、循环论等将中国的近代与前近代割裂开来的观点。② 将鸦片战争、中国革命等“划时代历史事件”的意义相对化,重视传统与近代社会之间的连续性。首先,中国被看成为一个普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事件和中国革命对于日本、对于全世界来说已经不再是现状和将来的理念与指针。其次,传统与近代被看成为既对立,又相互渗透和转化的关系。所谓传统社会云云不仅与我们并不遥远,毋宁说是人们常使用的“近代”的前期,或者说是直接的过去。它不仅包含着近代社会的要素,而且还继续存在于现在之中。一百多年来的西方冲击、人民革命等“划时代历史事件”并没有彻底埋葬“传统”,所产生的社会巨变应看成是中国长大的历史连续画卷中最近新出现的一幕。中国的近代和社会主义貌似与以往的旧社会完全断绝,其实它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特质上面展开的。 目前,国际学术界已基本形成了“传统社会蕴涵着近代的潜势,近代社会中又体现了传统的特征”的共识。可以预见到的是,探讨中国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发展的特殊性、内在动力及连续性,并在此基础上,阐明中国社会的特殊性与人类史上的共通性之间的联系将越来越成为日本学者和中国学者共同关心的课题。 四、小结 自战后以来,日本学者对中国社会形态的认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的主轴是将亚洲的、中国的历史进程当作独自的、特殊的发展道路来加以考察,摆脱将世界历史道路普遍化的思考,对欧美史学理论保持审慎的态度。至20世纪70年代,“时代区分论”、“发展阶段论”等社会形态论退出了学术研究的舞台,用“传统与近代”、“进步与落后”、“反动与革命”等二分法的、带有价值判断色彩的历史观也逐渐冷落。日本学者开始远离对历史唯物论等历史哲学或其他元历史学(meta-history)的宏大理论的套用和解释,欧洲社会的历史和标准也被加以相对化。最近20年来,在国家论、比较国制史研究中出现了诸多新见解及比较方法(如“文明化”理论等等)的同时,从地域社会的视角,也即从社会下层(基层、民间)的角度反观国家与社会关系及地方社会秩序问题,重新塑造与西方文明完全不同的另一种秩序类型,从长期社会变动的视角考察中国传统社会形态及内在发展动力,从连续的、继承的侧面考察传统社会与近代社会的关系等研究取向成为日本学者们的最新趋向。而最近数年来,日本学者在经济史、法制史、社会史、思想史等领域中较为引人注目的研究动向是:在继续关注并研究那些集中反映时代风貌和社会特色的各种事件和事项的同时,放弃给予某种历史发展阶段定位的企图,也回避作出有关近代性或限界性的评价,而是着重于去具体地理解“当时的人们为什么采取了这样的行动?是怎样的状况驱使人们沿着这一方向行动下去的?”等问题 ,并从此入手去接近中国社会的基本性格。 参考文献(以著者名拼音顺序排列) A.文中引用日文文献 •岸本美緒「比較国制史研究と中国社会像」、『人民の歴史学』第116号、1993年7月。 •岸本美緒『明清交替と江南社会――17世紀中国の秩序の問題』、1999年。 •本野英一「1860年上海に於ける買弁登録制度の挫折と輸出取引機構の改変――ジャーディン•マセソン商会の活動を中心に――」、『史学雑誌』99-7、1990年。 •浜下武志『中国近代経済史研究――清末海関財政と開港場市場圏――』、汲古書院、1989年。 •浜下武志『近代中国の国際的契機――朝貢貿易システムと近代アジア――』、東京大学出版会、1990年。又,该书中译本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1999年1月出版,笔者未见;该书书评有:朱荫贵“朝贡贸易体系与亚洲经济圈——评滨下武志教授的《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历史研究》,1999年第2期)。 •宮島博史「序:東アジアの経済社会」、宮島博史等編『長期社会変動』、アジアから 考える(6)、東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 •宮島博史「東アジア小農社会の形成」、宮島博史等編『長期社会変動』、アジアから考える(6)、東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 •宮崎市定「宋以後の土地所有形体」、『東洋史研究』12巻2号、1952年。 •宮田道昭「19世紀後半期、中国沿岸部の市場構造――「半植民地化」に関する一視 点――」、『歴史学研究』550,1986年。 •溝口雄三「近代中国像は歪んでいないか――洋務と民権および中体西用と儒教――」、『歴史と社会』2、1983年。又,该论文以后收入『方法としての中国東京大学出版会、1989年;该书中译本有《日本人视野中的中国学》(李苏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 •吉田浤一「二〇世紀前半中国の山東省における葉煙草栽培について」、『静岡大学教育学部研究報告』人文•社会科学編28、1977年。 •久保亨「戦間期中国経済史の研究視角をめぐって――「半植民地半封建」概念の再検討――」、『歴史学研究』506,1982年。 •菊池貴晴『中国民族運動の基本構造――対外ボイコットの研究――』、大安、1966年。 •鈴木正幸、水林彪、渡辺信一郎、小路田泰直編『比較国制史研究序説〔文明化と近代 化〕』、柏書房、1992年。 •内山雅生『中国華北農村経済研究序説』、金沢大学経済学部、1990年。 •旗田巍「日本における東洋史学の伝統」、『歴史学研究』270号、1962年。 •市古宙三『近代中国の政治と社会』、東京大学出版会、1971,1977年。 •寺田浩明「清代司法制度における『法』の位置づけについて」、『思想』792号、1990 年。 •寺田浩明「明清法秩序における「約」の性格」、溝口雄三等編『社会と国家』、アジアから考える(4)、東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又,寺田浩明上述二论文的中译本 《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及《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已收入《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夫马进著,王亚新等编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一书。 •松田智雄『イギリス資本と東洋』、日本評論社、1950年。 •田中正俊、佐伯有一「十六•十七世紀中国農村の蚕糸絹織業」、『世界歴史講座』第1巻、東洋経済新報社、1955年。 •田中正俊『中国近代経済史研究序説』、東京大学出版会、1973年。 •狭間直樹「中国近代史における「資本ための隷農」の創出およびそれをめぐる農民闘争」、『新しい歴史学のために』99、1964年。后收入:歴史科学協議会•野沢豊編『アジアの変革』下、校倉書房、1980年。 •小山正明「清末における外国綿製品の輸入」、近代中国研究委員会編『近代中国研究』,第4輯、1960年。 •野沢豊「辛亥革命の階級構成 ――四川暴動と商紳階級――」、『歴史学研究』150、1951 年。 •野沢豊『辛亥革命』、岩波書店、1972年。 •中村義『辛亥革命史研究』、未来社、1979年。 •滋賀秀三『清代中国の法と裁判』、創文社、1984年。又,反映滋贺氏相关基本观点的论文中译本《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 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作为法源 的习惯》已收入《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 绪•夫马进著,王亚新等编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一书。 •足立啓二「清~民国期における農業経営の発展――長江下流域の場合――」、中国史研究会編『中国史像の再構成――国家と農民――』、文理閣、1983年。 B.其他参考文献(中、英、日文) •高明士『戦後日本的中国史研究』(修訂版)、明文書局、1996年。 •Giddens , Anthony: The Nation-State and Violence, Polity. 1985。 •宮崎市定編『アジア歴史研究入門』、1-3巻、同朋舎、1983年。 •刘俊文『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10卷、中华书局、1993年。 •刘俊文『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3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山根幸夫編『中国史研究入門』、増補改訂版、山川出版社、上、1991年;下、1995 年。 •史学会編『史学雑誌』、1990-1999各年第5号、「回顧と展望」。 •小島晋治、並木頼寿編『近代中国研究案内』、岩波書店、1993年。 •辛亥革命研究会編『中国近代史研究入門――現状と課題――』、『中国近代史研究入 門』、汲古書院、1992年。 •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 •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夫马进著,王亚新等编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