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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润明:融通中西 立足现实——梁启超法律思想的借鉴意义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人民日报》2016年3月28日 newdu 参加讨论

    中国在鸦片战争后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临被瓜分亡国的危机,救亡图存、振兴中华成为当时的时代最强音。在这一背景下,各种社会改革方案被不同的人尝试,同时也引发一次次思想启蒙运动。在法律方面,传统法律体系受到严重冲击,中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开始被迫向近代转型。一些维新思想家传播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学说,宣传自由平等、社会进化观念,批判封建纲常伦理,从而发生了新学与旧学之争、西学与中学之争。当时学者对法律变革进行研究与探索的经验,至今仍值得思考与借鉴。
    梁启超是中国近代著名的维新学者,也是著名的法律思想家,甚至可以说是近代法学的开创者之一,其留存的《饮冰室合集》及其他著述中有大量的法律专论。他在开发中国本土法律思想、引进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以及草创中国近代法律思想体系等方面均作出了贡献。今天,我们研读他在百年前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成果和借鉴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成果,有助于汲取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养料,并学习法学传承方法以及法律思想构建方法。
    将构建近代法学视为拯救国家民族危亡的途径。梁启超认为,法律之学事关在外能否与他国争存、在内能否使人民各得其所。他把构建近代法律思想体系作为重大使命,主张通过翻译、移植西方法律典章,同时参考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进行“斟酌损益”、变通创新,建立起中国自己新的法律制度。他说:“吾愿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又愿发明吾圣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地球。文明之界无尽,吾之愿亦无尽也。”这里明确提出,学习西方法律制度,继承中华优秀法律传统,会通融合中外法律之精华,并强调法学对于国家强盛的重要意义。
    重视对本土法律思想资源的梳理和开发。梁启超主张介绍和学习近代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更自觉地从浩瀚的中国法律思想资源库中汲取营养。他系统梳理了“法”在中国起源、演变与发展的历史,探讨了法治主义、人治主义、放任主义、礼治主义等思想之间的异同,评述了儒、法、道、墨等中国古代各主要学派的法律思想,总结了中国古代成文法的沿革得失。运用近代法律语言对传统法律话语系统进行转换,使传统法律思想成为可以被近代中国人理解和接受的法律观念,搭建沟通传统与近代的桥梁,这是梁启超在整理传统法律思想上的重大贡献。
    在吸收中外法律思想基础上探索构建法律思想体系。这为中国近代诸多法学学科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开创性贡献。梁启超对中国古代成文法的沿革得失进行了系统讨论,初步奠定了近代法的史学基础;他对法的概念与本质、法律与法理的关系、法治主义与法治精神、立法与立法权、法治与国情、自治与法治等一系列法理学基础问题进行了全面探讨,有助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形成;他对宪法基本要义,国体、政体、国会制度,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制衡理论,以及选举制度、地方自治制度等宪法基础理论进行了系统探讨,体现了其独到的宪法学思想;他将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与引进西方法律文化相结合,这一研究推进了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生成和发展。
    因时代条件所限,梁启超的法律思想同样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需要我们批判地加以认识。大体上,从梁启超对近代法律思想体系的探索方法及其留下的法律思想遗产中,可以看到以下三点可贵之处:第一,对中国本土法律思想批判继承的精神。梁启超认为,从治国角度“吾先民所已发明之法理,其必有研究之价值”。他还指明了本土法律思想的优劣以及如何在扬弃中发展的问题。第二,吸收人类先进法律思想成果为我所用的学习态度。梁启超从西方法律思想宝库中汲取营养,成为近代中国广泛译介西方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代表人物。第三,适应中国国情进行探索的方法。梁启超强调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及法律体系的构建要“惟适是求”,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世界各国行之有效的法律思想并为我所用。
    (作者为辽宁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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