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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学与文物保护(摘要)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文物信息网 张忠培 参加讨论

    编者按:“考古学与文物保护”一文源于张忠培先生2014年11月26日下午在贵州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于遵义市博物馆召开的学术报告会上发表的演讲,后由张先生写成文稿。这篇文章,是张忠培先生近年股阿奴考古工作与文物保护关系的系统思考和理论构建。为了详细介绍这一理论体系,本报将文章摘要进行整理并对张先生做了一次专访,现一并刊登出来,以飨读者。
    
    
    秦始皇陵考古遗址公园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考古学与文物保护,目的是想就为何要将考古工作纳入到文物保护体制中来?以及怎样将考古工作纳入到文物保护体制之中的问题,和同仁们交换意见。下面,我分别就文物内涵很广,考古学所涉及的文物,仅是文物中的一部分文物,和考古学所涉及的文物,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文物,考古学正是研究了这部分文物,才成为了显学;为何要将考古工作纳入到文物保护体制中来?又怎样将考古工作纳入到文物保护体制中来这三个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的认识。这是“抛砖”,目的是“引玉”。
    考古学所涉及的文物,是文物中的一部分,又是文物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考古学正是研究了这部分文物,才成为了显学。
    人类的进步与发展,归根结底是文化的进步与发展,而文化进步与发展则离不开对自身文化的传承。要实现传统文化的传承,首先就得记忆好历史与传统文化。人类记忆历史与传统文化的方法与手段很多,而文物,尤其是与考古学相关的文物,相对于其他记忆历史与文化的方式和手段来说,具有自身的优势,因此是文物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这些优势主要是:
    第一,这种记忆可追溯到其他记忆方式与手段完全失去记忆而留下记忆空白的那些年代和那些空间,直到人是从那里来的那些年代和空间,即这种记忆是能“生长”出历史与文化的新的时、空与人、事记忆的土壤。
    第二,这种记忆可补充或纠正其他记忆方式和手段之记忆不全或记忆之失真,即补充和修正其他记忆的时、空与人、事所存在的缺失和错误。
    第三,这种记忆,相对于其他历史与文化记忆来说,是现场的第一手记忆,其他记忆,均是经过记忆者加工所形成的第二手记忆。这种记忆具有原真性,是客观的真实记忆。它能让人们穿越时、空隧道进入这记忆存在的时、空,感悟这记忆的本体及其存在的环境。这种记忆具有形象性,较之其他历史与文化记忆,具有更强的感染力。这种记忆具有老少咸宜和雅俗共赏的特性。
    正是这里所讲的这类文物或考古学遗存的自身特性与优势,便使研究这类文物或考古学遗存的考古学,成为人文社会科学和一些科技学科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成为了显学。
    总之,文物既是以往历史与文化的载体,又是昭示人们创造新的历史与文化的路标;研究文物的考古学,不仅是认识人们已创造的历史与文化的工具,还能激励和引导人们对过往的历史与文化的规律性的认识付之于新的实践,去创造新的历史与文化。
    
    为何要将考古工作纳入到文物保护体制中来?
    “文物,或曰考古学遗存,是中国考古学所以产生之根,也是中国考古学赖以成长或发展之源,是支撑中国考古学持续发展的土壤。要实现中国考古的持续发展,就必须以文物保护为支撑,就必须维护和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而要维护和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我们就要切切实实地将中国考古工作纳入到文物保护体制中来”。这段话,是我在2008年10月25日发表的《中国考古学会第五届代表大会暨第十一次年会闭幕词》时说的。
    考古学怎样“走持续发展之路”?我回答的是:一“要切切实实地将中国考古工作纳入到文物保护体制中来”;二要坚持务实求真的学术道路,“不断推进考古学的创新”。并且要把“切切实实地将中国考古工作纳入到文物保护体制中来”,放在中国考古学“走持续发展之路”必需条件中的首要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经将《考古发掘》编为该法的《第三章》,这就从法律层面上申明了应该将考古工作纳入文物保护体制之中进行管理,特别是要将考古发掘纳入文物保护体制之中进行管理。
    怎样将考古工作纳入到文物保护体制中来?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要讨论应怎样将考古工作纳入文物保护体制之中的这一问题,先得对考古学所涉及的文物,和考古工作的特性作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亦可说成“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和科学的载体”。同样,不可再生性和独特的个性,也是考古学所涉及的那部分文物的特性。
    文物是需要考古学涉及并是考古学所能研究的文物。我曾经说过:考古学遗存是经,考古发掘则是对遗存的注疏;考古发掘是经,室内整理是对发掘的注疏;室内整理是经,考古报告是对室内整理的注疏;考古报告是经,研究是对考古报告的注疏。注疏当然是研究。我们应将这里依次所言的注疏,一般来说,可视为层次不同的注疏。我所以说这样一些话,是想强调经是源,注疏是流,注疏源于经,经处在高于注疏的位置,而最重要也最根本的经,则是考古学遗存本体这不可再生的文物。因此,我认为我们考古学者应率先对考古学遗存这不可再生的文物怀着敬畏之心。同时,我们也可以把上面讲的田野调查至研究的程序,视为阅读、复原和阐释考古学遗存的过程。
    可见,如果将考古学这些作用于文物的工作,视为是对文物的利用的话,那么,可以说在文物利用的范畴中,考古学处于基础的也是最高位置的利用,而且,文物只有通过考古学的利用,才能保证文物的其他利用的科学性,才能发挥文物超越其时代的作用。所以说,考古学之利用文物,乃是对文物进行科学研究的必要的利用。
    考古学对文物有破坏和保护的两重性
    同时,我也要在此深怀遗憾的心情认为需进而指出的是,考古学对这文物的这种必要的利用,对被利用的文物来说,实具有破坏和保护的两重性。
    考古学之破坏文物,主要出现在对文物的阅读阶段。考古学阅读文物的手段,迄今仍是调查、勘探和发掘。勘探和发掘,如果是涉及遗存本体的阅读遗存,均将给文物带来不同程度的破坏。比之如阅读孤本,这类阅读,是边阅读,边撕毁,不撕掉这一页,就不能阅读下一页,阅读完了,这孤本就被撕毁完了。考古者之阅读文物,是破坏性的阅读。其对遗存的阅读,只能是孤次性的阅读。可见,如将遗存比之于图书馆的孤本,乃是“孤本”之孤本,是只可供孤次阅读的孤本。即使是这样破坏性读这本书,也只有考古学才有能力读,其他学科即使让它读,也无能力读这本书,同时,迄今的考古学也只能这样破坏性地读这本书。可见,这种阅读的破坏性,是伴随着考古学利用文物必然产生的必要破坏。
    说考古学对文物必要利用具有的保护文物的性能,可大致概括出如下几点:一是考古发掘、室内整理与考古报告按遗存及其堆积本来面貌所做出的揭示、记录和说明,最终能告知揭示了什么样的遗存及其所处时、空位置,并能依据其说明做出概念性的或接近真实的仿真性的复原;二是发掘过程中全面采集了遗物,同时部分收集了可作为测试、研究的标本,和可供展示的“不可移动的”遗迹,以及对采集所有材质的遗物所作的拼对复原或修复;三是除发表的考古报告外,对整个工作过程中采集的作了拼对复原或修复以及不能复原、修复的文物,和包括文字、绘图、录像、照片、卡片等一切记录及测试报告原件都作了可供查阅的归档保存;四是如果用心于文物保护的话,每次发掘工作均能产生出新的文物保护的经验与教训。除这些之外,考古学的研究,而且,只有通过考古学研究,才能确定遗存是否应原址保护还是通过考古发掘来实现保护,才能确定需原址保护的遗存的保护级别,才能回答遗存需保护的区域范围、保护重点、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怎么保、如何保这类遗存的基本问题。可见,考古学的田野发掘本身不仅就具有文物保护性能,而且,文物保护还离不开考古学的学术支撑,应知这种学术支撑不仅是任何其他学科所不能替代的,也是任何其他学科所不能做到的。
    
    “趋利避害”是将考古工作纳入到文物保护体制中来的衡量标准和方法
    既然考古学之利用文物具有破坏与保护的两重性,又如何将考古工作纳入到文物保护体制中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趋利避害”,即尽量减少田野考古之破坏性和极力增加田野考古之利用文物的保护性。如何实现趋利避害?大体有以下五点:
    一是要对文物怀着敬畏之心,并站在学术前沿,正视考古学的时代局限性,遵循职业道德,只发掘那些当代考古学及相关的认识文物的学科的能力所能胜任的,和现代文物保护科技对需要保护而能予以将其较好地保存下来的遗存。凡当代考古学或其相关的认识文物的学科的能力所难以胜任的,或现代文物保护科技对需要保护而不能实现妥善保存的遗存,除那些存在环境不能保证其安全的外,都得就地保护起来,绝不发掘。
    二是要对考古学和考古学者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估,从同质等量的遗存和这遗存相关的人中吸纳的信息的种类多寡、准确程度、质地高低和数量多少,是评估考古学和考古学者学术水平的唯一标准。增强考古学吸纳遗存释放信息的能量,将节省下来的遗存保存与保护起来,是考古工作纳入文物保护体制之中的具有根本意义的追求。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考古工作分为建设中考古和主动性考古,建设中的考古工作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应如以往那样,将主要考古力量集中投入到建设中的考古工作,同时增加一些主动性的考古工作。而建设中的考古工作纳入文物保护体制之中的办法,同样是只发掘那些当代考古学及相关的认识文物的学科的能力所胜任的,和现代文物保护科技对需要保护而能予以将其较好地保存下来的遗存。
    关于怎样将主动性的考古工作纳入文物保护体制之中的这一问题,我认为应投入这样两类遗存领域:一是找寻尚未发现的遗存和虽已进入发现名录而未确定保护级别的遗存;二是已确定保护级别的遗存。对后者的考古工作,应服务于这类遗存的保护,对于其中已被确定需建设成国家遗址公园者,则需回答在保护前提下怎样建设成国家遗址公园,和建成什么样的国家遗址公园,以及如何又怎样地将考古工作持续地进行下去这类有关国家遗址公园建设的顶层设计所应思考的一些问题。
    总之,建设中的考古工作也好,主动性的考古工作也好,所追求的目标应是:发现新的遗存;搞清楚新发现的遗存;做好已确定保护级别的遗存;寻找学术课题,实现课题目标的学术研究。
    四是凡经过发掘过的遗存,均需及时编写并出版高质量的考古报告。
    五是要站在当代学术高峰,认真踏实地尽量缩小考古学利用文物中存在的破坏性因素,极力地扩大考古学利用文物中存在的保护性因素。要努力做到务实地以现代科技将考古学武装起来;开展考古学遗存的多学科研究;采集好必要的可以保存的遗迹标本;掌握上述资料与文物的有关部门,应切实地做好这些资料与文物的永久性的保管、保存与保护,并在考古报告出版之后一定时间,公开开放这些资料与文物,提供方便,供研究人员自由研究。(《中国文物报》2015年7月3日第5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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