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关键时刻。据统计,自2014年6月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建成启动以来,截至2015年2月,已经有近9000家单位在平台上完成了登记并启动藏品信息登录工作,全国各普查机构和收藏单位注册用户已经超过5万个,全国登录藏品总数已经超过1200万件。普查的目的是要建立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档案,给可移动文物一个“身份证”。这个身份证上的信息,应该是该可移动文物的基本信息,而不可能是全部信息。 固然,理想的可移动文物身份证应该是包括了文物的全部详细信息,而不是简单的年代、质地、类别、尺寸等。但是,一件文物的全部信息不是短时间就可以采集到的,需要较长的过程,甚至以其作为文物而存在的整个过程,文物的信息从其作为文物被认定之前就开始了。可移动文物的类别很多,本文不准备对全部类别进行讨论,拟以考古发掘出土文物为例,来剖析可移动文物在信息采集、录入和建立文物“身份证”方面的相关问题。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就考古发掘出土文物而言,其在发掘出土时就应该有相关信息的采集,这种信息是至关重要的。由于不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相当一部分来源是考古发掘出土品,因此,考古发掘现场出土文物的信息采集对于完善可移动文物的“身份证”信息是非常必要的。 考古发掘现场是考古标本成为可移动文物的第一时间节点,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任何时间点无法相比的。那么,采集该发掘标本的信息就显得尤其重要了。《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手册》有关“考古发掘信息”条目中有“文物出土(出水)时的状态”之记载,应该是对这个问题有所涉及,但没有具体内容要求。我们认为,考古发掘现场对于出土考古标本的信息采集应该是多维的,它应包括埋藏环境、出土环境、出土单位、空间位置、相关存在背景关系等。在前述诸信息中,最关键的是其出土前和出土时的环境信息,也就是文物的赋存环境,包括埋藏环境和出土环境。所以,发掘现场出土文物的信息采集不能仅仅局限于文物本身,更应该注意该文物的存在背景关系(context),这对于以后正确认识该文物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在提取该文物的信息时,文物本身所赋予的功能及其保存环境,远比它的物理形态更为重要,因此,应重点采集与该文物功能性相关的信息。谈及埋藏环境,以陶器(片)为例,要重点涉及陶器(片)所埋藏时的介质(Matrix),这些介质包括陶器(片)周边的腐殖土、烧土粒(块)、淤泥、砂石、炭屑、黏土矿物、土壤微结构、致密度、吸水性、岩土理化结构等,都是连同陶器(片)一同而存在的,因而是与陶器(片)具有存在背景关系的重要信息资料,也是了解人类遗物、遗迹和人类行为以及遗址形成过程的基础信息。另外,出土单位是考古发掘现场记录出土文物信息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出土单位,考古发掘品就成了采集品和传世品,甚至是没有身份证的黑户,出土单位应以最小存在单元为准,这与《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要求是一致的。空间位置则包括了该出土文物本身的三维坐标,其次还应该将其置于与其他遗迹、遗物相关联的位置中,考虑存在背景关系之间的相关性,这样才能正确认知人类的行为,构建一个完整的行为操作链。 考古发掘现场出土文物的信息采集,需要一套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比如标本信息如何分级,一件完整的器物与一块破碎的陶片显然不是一个层级,不同层级在信息采集上有什么不同,同一层级的标本信息采集的标准是什么,有些什么具体的内容等等。具体可以遵守国有可移动文物登录系统的要求,或针对这些需求设计相应的表格,以满足更加翔实的信息录入,这是其一。其二,这些信息如何为建立文物“身份证”服务?考古发掘现场采集的出土文物信息,应该成为该文物的基础信息,成为文物永久信息资料数据库的一部分,包括相应的文字、绘图、影像等都应该与文物一起建档,这个档案随着文物一起成为可移动的资料,并完成由考古发掘品到馆藏可移动文物身份的转换,这个标准同样也需按照国有可移动文物登录系统要求来执行。 考古发掘现场采集的这些信息,使得考古发掘品在成为馆藏文物的同时,也完成向社会文物功能的过渡。将来馆藏文物的信息,是建立在一个既能够满足公众文化权益,同时又便于管理的一个公共平台上,这样的平台是基于大数据的构建和考古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为前提的。因此,考古发掘现场出土文物信息的采集,应该符合建设考古地理系统的需要。在大数据的框架下构建考古地理信息系统,这样的系统是将考古发掘的遗址、出土的遗迹、遗物整合在一个平台上,形成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大数据,其出土的考古标本之信息,直接可以链接于馆藏可移动文物的信息数据库,也可直接与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链接,它们形式不同,但内容一致。这样的工作,实现了由考古发掘出土标本向馆藏可移动文物在信息资料上的一次性置换,这样的无缝对接避免了很多繁琐的过程和环节,既节省了成本,又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考古发掘单位来说,考古发掘现场为出土文物采集的信息,是制作考古标本电子标签的基础资料,也是构成可移动文物身份证信息的基础,这样的电子标签集成了电子技术的成果,它由耦合元件及芯片组成,每个标签具有唯一的电子编码。高容量电子标签有可写入的存储空间,附着在考古标本上;它还具有较大的数据存储,并可随时读写和更新。利用这样的标签,配合标本库房的电子传送平台,不用挪动每件考古标本就可以对遗址全部出土的文物进行检索、排队与整理。更重要的是它在考古发掘现场为出土文物设立了唯一的电子编码,是将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前置到了第一时间,这样就使得很多重要信息得到保留和采集,比如彩绘陶器出土时的状况,发掘现场采集到的信息比修复整理以及移交库房后采集到的信息是有重大差别的,第一现场的信息无疑是真实的和科学的。又如各种有机质,特别是植物,新鲜植物在密闭的埋藏环境下基本保持了原初的本色,但出土后很快就炭化了,时间是以分秒计算的,第一现场能够采集到的信息显然要比炭化后的信息真实。又比如,考古发掘往往碰到新鲜如初的植物遗存,如鲜嫩的竹叶、树枝、稻谷、草本等遗存,第一时间的信息采集就显得非常重要。同时也有彩绘、竹书、木牍、服饰等,都需要在考古发掘现场及时采集其出土信息,这样的信息是考古标本电子标签不可缺失的内容,也是制定文物“身份证”的重要信息。电子标签作为考古标本的“身份证”,是适宜将其与可移动文物的“身份证”绑定的,因为二者之间的要求和标准是一致的,从保护、研究、收藏、管理、展陈角度而言,它是对馆藏可移动文物信息的完善、补充和丰富,极大地填补了馆藏文物没有“出生”时相关信息的缺憾。 在此,有必要就保护问题稍作展开,考古发掘现场出土文物采集的信息,除了提供其成为馆藏可移动文物后的身份证信息外,更为文物的保护大开了方便之门。馆藏文物的保护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任何文物在实施保护前,需要对其做检测和诊断,亦即保存现状的调查。这样的工作,实则需要从文物的出土现场开始。实际上,文物的生命是从其产生之际开始的,其产生的确切年代,可能是绝对的,也可能是相对的,它的相关信息以及存在背景,必须放在当时生产和使用环境中考察,如商周时期的原始青瓷,就与成熟期间隋唐青瓷有很大的差别,它们在时代上是不同的,文物本体的质地、尺寸、形制等基本信息也是有差别的。这些信息,有些通过外表观察就可以得知,有些却需要进行检测,包括其胎质、釉的成分、烧成温度、吸水性等,需要使用仪器检测分析。还有就是文物的使用,也能留下相关信息,如交换与贸易、功能与用途等都可能在文物上有所残留。另外就是其被废弃,包括废弃过程和埋藏过程等,也能做相应的分析。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实际上也包含了该文物从出产、使用、废弃、埋藏的过程,这些过程和环节都可能有相关信息保存下来。同时,文物发掘出土以后的整理、修复、临时性保护与保存措施、保存环境等也是该文物的基本信息,这都是文物保护实施之前应该知晓的,只有这样才能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当然,保护方案的制定、保护工作的实施、保护方法与技术的采用同样也应该成为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信息,它如同一个病历,可为将来保护的再次诊断提供依据。 考古发掘现场出土文物的信息采集与可移动文物的“身份证”信息采集具有极为重要的关联性。在今天的信息时代,大数据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立足于基础,针对文博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关标准和工作程序,将科学化与信息化很好地结合,少走弯路,避免重复,同时也应使我们的工作服务于时代和社会。(作者单位: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