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7年起,复旦大学在国内率先开设了考古文博硕士课程《公众考古学》,按教学周期,一学期上十八次课。经过近十年的教研实践,已积累了不少公众考古教学文案。本报自今日起,将陆续刊登复旦大学文博系高蒙河教授有关公众考古的系列教研短文,以期增进方家对这一新兴考古学分支领域的关注和讨论。 近年来,随着社会或百姓参与的考古活动日渐增多,“公众考古”或“公共考古”这两个概念,时常出现在各种场合中。譬如很有代表性的一对现象就是,中国社科院考古所成立了公共考古中心,而北京大学考古文博院成立的中心名称里则用了“公众考古”几个字。我觉得,无论从内涵上还是职能上抑或是价值取向上,这两个中心各自的名称都挺贴切,这在下面还会提到。 其实,我说的“公众考古”或“公共考古”都不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并不是考古界的真正时态。因为目前的状况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主张,大体上可形容为A=A+B模式和B=B+A模式以及A=A-B模式三种。 具体表现就是,既有人提出公共考古=公共考古+公众考古,即公众考古是公共考古的分支;也有人提出公众考古=公众考古+公共考古,即公共考古是公众考古的分支;更有甚者,要么是“公众考古”取代“公共考古”,要么是反之亦然。近十年来,考古同行们在这两个概念的定名和归属上,或争论不休,或自说自话,难分伯仲,迄无通识。说起来,这种类似情况在史学界也不乏见,如众所周知的那样,提倡“公共史学”者有之,力挺“公众史学”者也不少。 其实,大家一直各有所好的这一对新的考古概念,源于大家对英文“Public Archaeology”一词的翻译特别是理解不同。因为,“Public”既有“公共的”意思,也有“公众的”含义。在英语语境里的一个词,到了汉语里则可分别翻成两个词,于是本来英语里可以“一锅煮”的事,到了中国就成了非但需要“一分为二”,而且还应该“合二为一”的问题了。 我最早开始上《公众考古学》的硕士课程时,因为主要是学习了苏秉琦先生1950年代就开始倡导的考古大众化的理念,还重温过他在北大提出的考古学要面向社会,也就是面向人民群众的主张。我当时没有完全理解他老这一提法的内在含义和取向性,就用作了公众考古的课名。认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的公众考古仍将持续大众化的传统,以吸引更多的大众参与和互动为主要走向。后来上课,才发现回避不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老师,那到底是该用“公众考古”呢?还是该用“公共考古”呢?这逼得我不得不去思忖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甚至也一度头痛于到底该用哪一个。后来一边上课,一边实践,一边思考,直到最近两年我才渐渐体悟出,这对看似有别的概念其实并不矛盾,关键是看用在什么情况下、用于谁、怎么用了?! 鉴于上课时难有大量课时来辨析梳理复杂概念,我只好简明地向同学介绍我的不成熟想法供他们参考:所谓“公共的”,与“社会”更贴近一些,也就是与政府、团体等社会组织机构的关系密切,譬如与考古文博相关的立法、知法、执法问题;与文物保护和管理相关的社会沟通、政府决策、管理行为、项目审批、规划评审问题等,就多属于“公共考古”范畴。而“公众的”,则与“百姓”更搭边一点,诸如人们如何了解考古、理解考古、关注考古、参与考古等,就多属于“公众考古”领域。如果简单形容成一句话就是,“公共考古”的社会群体性较强,“公众考古”的民众个体性较强。 鉴于开展公共考古或公众考古的目的,是使考古与社会或公众之间结成利益一致的社会关系共同体或联合体。因此,我觉得“公共考古”和“公众考古”二者之间也就不再矛盾,或者说其实本来也不是对立面的了。它们之间要么就像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要么犹如一架飞机的两个机翼,要么就是一对孪生的同胞兄弟,大可不必非要强求用这一个取代那一个,也不应该是非此即彼的你死我活关系。换句话说,如果也可套用上面提到的模式来说事的话,那我的这个想法,不妨叫做A=B的套路吧?! 写到这里,可以回到开头提到的中国社科院考古所和北大考古文博学院的两个中心的名称上去了。我觉得考古所作为社科院的学术机构,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团体关系密切得多,可以多司职一些公共考古事项、譬如建立法规、倡议建立考古日等;而北大作为中国考古教育的巨擎,则可多带领各类学校开展一些考古夏令营、非专业考古教育通识课、考古修学游等公众考古教育工作。如此一来,“公共考古”和“公众考古”也就各美其美,美美与共,考古大同,就有了愿景。 说到愿景,我不免奢望,既然社会化和公众化都是考古科学化的前提下,已经越来越需要面对和沟通的两个领域,从已经成为了一级学科的考古学科建设的长远方略讲,公众考古和公共考古有没有可能在将来成为相辅相成的考古某个二级学科下的两个分支增长点呢?虽未可知,愿景可期。 最后要说的是,我供职于学校,所开的公众考古课面对的是一个个同学,按理说他们也算公众,实践和心得,也将偏倾于公众考古多一些,祈望大家指正。 (《中国文物报》2014年8月15日7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