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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研究必需按科学规程操作(节录)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考古网 殷玮璋 参加讨论

    -----“夏商周断代工程”结题后的反思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指做任何事情,都要按一定的规则与程序去操作。事实是:社会上各行各业都有适合其行业特点而制订的操作规程。这些规程是依据各行各业的专业特性,为确保其作业流程顺利开展而总结、并在长期的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则与程序标准。这些操作规程往往被称为“标准作业流程”,常用“SOP”来表示。
    科学研究中也有科学操作规程。任何一项科学研究,如果违反了科学规程,标新立异,随意作为,就不可能取得合理、正确的结果,甚至会出现严重的后果。因此,相关部门历来强调科学的程序规则在研究工作中的重要性,要求科学工作者在科学研究中遵照科学规程去操作。
    科学工作被要求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允许半点马虎,这是由学科的性质决定的。路甬祥同志指出:“科学的价值在于求真”。所以,科学研究要围绕“求真”的目的去展开。科学工作者在从事研究时,被要求有严肃的态度、严密的方法、严格按科学规程操作。无数事例证明,这“三严”的要求,是确保研究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挫折与弯路,获得预期成果的重要保证,也是科学事业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近代考古学自从上世纪二十年代传入中国以来,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已经积累了大量资料,建立起有特色的中国考古学体系。它为中国历史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和广阔途径。同时,中国考古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不断地从其它学科中汲取营养,使这一学科充满生机与活力,在古史研究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活动中,中国考古学已经总结出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与研究方法,也摸索出一套科学的操作规程。
    考古学作为一级学科,它的基础理论与方法已具备了独立开展研究的能力。因此,在我们面对考古学的研究课题,直接面对考古材料、对它进行研究探索的时侯,强调应用考古学的理论与方法,强调按科学的规程操作是天经地义的。
    本文强调严格按科学规程操作,包括了两个方面,即既要遵照科学研究中普遍适用而必须遵循的科学规程,也要遵循考古学特定的科学规程,诸如在发掘与研究过程中,必须正确运用考古地层学与器物类型学等方法时,遵循相关的科学规程。这是由考古学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科学的操作规程不是某个人的创造,也不取决于某个人的主观意愿,它是在大量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并在实践中被检验是正确的、有规律性的认识。所以,科学的操作规程在研究中具有规范化和不可替代的意义。
    在工作中能不能按科学规程去做,往往成为观察研究者能否实施课题或能否取得预期成果的重要方面。人们常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所谓“门道”,指的就是研究者的思路是否对头、方法是否正确、是否按科学规程进行操作。
    在学科发展的进程中,总结与反思是推动学科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自从“夏商周断代工程”的阶段性成果公布以来,人们对以往在夏商考古方面的研究情况进行回顾与反思,反映出人们为推动夏商考古的研究进程有着强烈要求。
    笔者在《夏文化探索中的方法问题》【1】一文中曾对夏文化探索中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作了分析与探讨。本文以“考古研究必需按科学规程操作”为题,是想从实例的剖析中检讨过去研究中按不按科学操作规程所引出的两种不同结果。读者从中可以看到,在研究与探索中坚持按科学规程操作,对研究工作具有极重要的意义,以免在未来的研究工作中重犯类似错误。
    无数实例证明:正确的研究思路凭借正确研究方法去实施,而科学的操作规程起到了确保研究进程正常推进的作用。同时,如果能严格按科学规程操作,可以促使人们去检验思路的正确与否,检验研究方法的正确与谬误,避免课题研究误入它途。这对推进课题研究的进程,确保科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夏文化探索与早商文化研究作为考古学领域的研究课题,究竟用何种思路,用考古方法还是其它方法进行研究,研究中要不要按科学规程操作,这是需要讨论清楚的。过去,看到同行友人在研究中使用了不同的方法,曾寄希望于能够“殊途同归”。但30年间的研究与探索之路表明,“殊途”不能“同归”。这里,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不同是个重要原因,不能按科学规程操作是另一个原因。它使探索对象距预期的目标越来越远,还引出了一些影响学科发展的负面效果。这是不能不引起人们重视的。
    下面,我们通过对两个实例进行比较分析,看看不同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引出了怎样不同结论?按不按科学的规程操作又在其间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借此说明按科学规程操作在课题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一)
    众所周知:在对郑州商城进行研究的文章中,《试论郑州新发现的殷商遗址》和《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是两篇有影响的文章。这两篇文章是同一作者所写,其结论却迥然不同。为什么呢?因为作者在撰写这两篇文章时的研究思路是不一样的,用的方法也有不同,而且操作时的程序规则也不相同。
    作者撰写《试论郑州新发现的殷商遗址》一文的目的,是为了给新发现的郑州殷商遗址在商代考古中的位置予以认定。研究中他直面郑州商城内最丰富的二里岗期文化遗存,把它作为分析、研究的主体。他用考古地层学与考古类型学等方法,将二里岗文化与已知的小屯殷商文化作比较研究,得出了它们同属商代文化、又有早晚区分的结论。他指出:安阳“小屯的殷商文化可以与郑州的殷商早、中期(按:指大家所称的二里岗下层、上层文化)衔接;也就是说,郑州的殷商文化的早、中两期,比起小屯的殷商文化甚至它的早期来还要早一些”。在这篇文章的后面,他引用了7条文献,把郑州商代遗址与“帝仲丁迁于隞”联系起来【2】。
    在这一时期,他把二里岗期商文化判断为商代中期遗存,偃师二里头遗址是“西亳”,其文化遗存是商代早期与先商文化【3】,一度将它称为“二里头类型商文化” 【4】。客观地说,他当时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是对头的,研究中按照科学规程操作。所以,作者的一些基本看法与学界同仁的看法多有一致。
    《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一文的写作,则是作者为把二里头遗址及其文化遗存推测为夏代文化遗存而设置一个基点(这在后面还要谈到)。虽然他仍把郑州商城作为研究对象,但其立论依据变了。他不再把二里岗文化遗存作为分析、研究的主体,改用东周时期遗存中出土的“亳”字陶文作为立论依据,把它与郑州商城联系起来,提出“郑州商城即汤都亳”之说【5】。
    随着“郑亳说”的提出,他把二里岗期商文化从“商代中期”提升到“商代早期”;二里头遗址则从汤都“西亳”变为夏代都城;二里头文化也由“二里头类型商文化”变为“夏代文化”【6】。
    如果对比这两篇文章,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1,虽然这两篇文章均以郑州商城为研究对象,但前者以郑州商城内最丰富的文化遗存-----二里岗期文化遗存作为研究主体,从中提出立论的依据。后者则选用“亳”字陶文作为立论的依据,这是用比郑州商城晚了近千年的材料去说明郑州商城的性质。
    2,前者用已知的晚商文化作为比较研究的基点,运用考古方法进行分析,这是由“由已知达于未知”的正确途径。后者用于立论的是东周时期“亳”字陶文,与郑州商城之间没有内在联系。陶文上的文字所指为何?作者未作充分讨论与论证,所以是个未知因素。用未知因素作立论依据,给出的论点也是未知的。这种由未知到未知的认识途径,与前者“由已知达于未知”的正确途径是完全不同的。
    3、前者提出明确的考古地层学和考古类型学的证据并进行论证。后者没有提出这方面的证据,也未进行科学论证,而是凭借他的主观解释进行推测。他说:“‘亳丘’应该就是‘亳墟’。如同‘殷墟’曾是殷都一样,‘亳墟’很可能就是因为郑州商城本是商的亳都而得名的” 【7】。这里,他用“应该”、“很可能”的解释,是纯主观的推测。推测的目标是迂回地用于“证明在东周时期郑州商城名亳”,再推测“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
    4、前者所用的立论依据是客观实证,是可以检验的。它的论据与论点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因”与“果”是统一的。后者的立论依据是作者的主观解释,是基于“应该”、“很可能”的推测,明显具有不确定性。当然,由此而引出的论点也是不确定的。
    5、前者的研究立足于基础材料,在细致的分析中提出论据,经过论证,提出观点。这是符合科学研究的程序规则的。后者是先设定郑州商城为成汤之亳都,再去寻找立论依据。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它把其间的“因”与“果”的关系颠倒了。这种做法与科学的操作规程是格格不入的。
    由于因果倒置,还引出一系列错误。这在后面还要讲到。
    其实,对郑州商城开展研究,是该城发现后必然面对的研究对象。发掘出土的二里岗期文化遗存,例应作为分析研究的主体。它作为一个考古课题,出土的材料十分丰富,研究者又是考古学家,那么用考古方法把这些材料进行直接的分析研究,从中找出证据并进行严密的论证,这是科学研究的正常程序。从另一角度说,这也是考古学家的责任。因为考古发掘的目的,正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资料,在分析研究中,凭借这些物质文化遗存提供的证据提出论点,以恢复其历史原貌。
    面对郑州商城这个研究对象,不去面对它出土的大量资料,不用考古方法去研究,不按科学的规程操作,改用其它东西去解释它,用“很可能”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去推测它,人们自然会感到奇怪的。难怪有人发问:既然抛开发掘材料也可以给出结论,为什么还要开展规模发掘呢?
    《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一文是作者先设定郑州商城为成汤之亳都,再去寻找立论依据。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显然是不科学的。因为直面研究对象,对它进行分析研究,是获得正确认识的必要途径。正如毛泽东所说:“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变革梨子,亲自吃一吃” 【8】。这一个生活中常见的实例,道出科学认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梨子是酸是甜、是涩是苦,只有对它进行“变革”之后,在咀嚼中因唾液的参予,味蕾才能准确作出判断。如果不去“变革”它,只是看一下、嗅一下,或借他人的认识去解释、推测,是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 
    对于历史问题,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面对研究对象,凭借研究者自身对它的认识,或引用他人的说法去解释它。甚至对他人的说法是否正确都不去考虑,只要对他的论点有利,即取而用之。他们认为只要做到能自圆其说就可以了。另一种是把研究的对象置于特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行考察,以还原它的真实背景,揭示研究对象的本来面目。为什么?因为历史上存在的任何事物,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出现的。他们认识到不把它放到特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去分析、研究,就不能揭示它的历史真相。后者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
    上面提到的这两篇文章的差异,正反映了上述两种不同的治史态度与研究方法。在前一篇文章中他直面基础材料,并置于特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行考察。这是实事求是的分析,是基于实证而进行论证的。这是坚持唯物史观的正确做法。但在后一篇文章中,他舍弃了前一篇文章中坚持的原则,改为先设定郑州商城是汤都之亳这个目标,再挑选一些自认为有用的材料去进行解释与推测。这就违背了观点出自材料,论点由论据并经论证而产生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样做的结果,因论据与论点之间是分离的,仅靠作者的解释与推测才把它们联系在一起,其“论证”过程因远离实证而落入纯粹的假设与推理之中,必然出现远离历史真实的结果。
    诚然,面对同一个研究对象而给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这是作者的研究思路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必然结果。思路变了,方法岂能不变。因为再用前一种方法,他不可能实现他设定的由“郑州商城汤都亳说”去推测“二里头文化是夏文化”的预期目标。
    作者在提出“郑州商城汤都亳说”之后,曾对自己的研究思路作了坦率的表陈。他说:“要在考古学上区分夏年与商年,最关健的问题是要确定成汤都亳的地望所在。如果能找到成汤的亳都,则可利用地层的原则和考古学分期的方法确定夏年了”【9】。
    当时,中原地区发现的商代都城只有安阳殷墟、郑州商城和偃师二里头遗址三处,它们分别被推断为商代的晚期、中期与早期都城。那时他写的文章也是这么主张的,学界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在他改变研究思路,把二里头遗址及其文化遗存设定为夏代文化这一目标时,把郑州商城与汤都之亳联在一起是最好的途径。这样,他必然对前一篇文章中提出的结论予以否定。用他的话说:“只要能确定郑州商城为何王所都,实际上就为商城上下诸文化层提出绝对年代标准”【10】。在这一背景下,他提出了“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
    在《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一文中,他直白地道出了自己的真实意图:郑州商城作为成汤所建的“亳都地望的确定,就为我们-----进一步论证二里头文化是夏文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在学术上的重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11】。
    这些文字清楚地说明:“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是作者为把二里头遗址及其文化遗存推测为夏代文化而设置的一块垫板。
    要把郑州商城与成汤之“亳都”联在一起,他必然要舍弃12年前用过的方法,也不能把郑州商城中的二里岗文化遗存作为研究主体,因为用那个方法,把二里岗文化遗存作为研究主体,只能得出原来的结论,不可能把它提升至“商代早期”。
    为此,他只能另辟蹊径,从其它材料中找一些有用的材料作依据。他发现郑州市内东周遗存中出土的亳字陶文可以利用,因有“亳”、“侩”、“亳丘”等字。他以“亳”字的数量比“侩”’字要多,将“侩”’字舍去。他特别看中“亳丘”二字,于是从“‘亳丘’应该就是‘亳墟’”说起,比之谓“殷墟”’,进而提出“‘亳墟’很可能就是因为郑州商城本是商的亳都而得名的”这样一个推测。他又迂回地用它“证明在东周时期郑州商城名亳”。既然东周时期郑州商城已经“名亳”,那么提出“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就顺理成章了。
    这里,由‘亳丘’去推‘亳墟’;再比之谓“殷墟”’而推测“‘亳墟’很可能就是因为郑州商城本是商的亳都而得名的” ;进而推测“东周时期郑州商城名亳” ;再推测“郑州商城即汤都(之)亳”。可见,“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是由一个接一个的推测而推导出来的。
    然而,用一个“应该”、“很可能”的推测,是很难当作立论依据的,因为它是不确定的。用它去“证明(按:实为推测)在东周时期郑州商城名亳”也是不对的,因为前提的不确定性,是不可能用作立论“证明”的。所以他提出的“郑州商城汤都亳说”,充其量只是一个假说。有趣的是:他却据此而把二里岗期文化从“商代中期”提升为“商代早期”遗存;二里头遗址从“西亳”变为“夏都”;二里头文化也由“二里头类型商文化”变成“夏文化”。可是,这也是用一个又一个的推测而推导出的结论。可是前提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这些结论也是靠不住的。
    这样,他设定的目标表面上是达到了。但不管承不承认,凭借一个又一个推测而给出的结论都是不可靠的。这种状况只表明已经落入纯粹的假设与推理的怪圈之中,给出的一个个结论是不可能解决实际问题的。
    (二)
    唯物史观要求:在把研究对象作为分析主体时,要坚持从它的基础资料入手,对它们作“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加工与思辩。在这一过程中提取直接证据,再用科学方法对它进行严密论证,然后提出论点。这里一环紧扣一环,一步步前进,是不断推进研究进程的正常程序。
    《试论郑州新发现的殷商遗址》一文正是从郑州殷商遗址的主要文化遗存(二里岗文化)入手,对它作了必要的分析、排比,在分期的基础上,用考古地层学与考古类型学证据作了相关论证,再提出结论。这一过程是符合科学操作规程的。
    《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一文的撰写,既是作者为把二里头文化推为夏文化而设置一个基点,这就决定了他不可能再用上述方法。这是他选用“亳”字陶文的缘由。
    他也意识到仅用“亳”字陶文作立论依据太过薄弱,于是又求助于文献。在《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一文中,他引用了《左氏春秋经》襄公十一年:“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齐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郑,已未,同盟于亳城北”的记载,目的在于说明郑地有亳。在另一篇文章中强调指出,这是他提出“‘郑亳说’的文献根据” 【12】。
    作者引用这段记述襄公十一年在“亳城北”举行会盟事件的文字,目的是想把“盟于亳城北”的具体地点,落在郑州商城之北部。这样可以反证郑州商城就是“亳城”。
    可是,要让此说成立,他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进行调查、发掘,在郑州商城之北的某个地点找出与会盟有关的遗迹。2,必须严密论证这一盟誓遗址的年代与内容,跟《左传》襄公十一年所记之史实完全一致。这是不能不做的一项工作。
    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证据,也不见讨论或论证,见到的只是这么一段话:“耐人寻味的是,前引《左传》襄公十一年《经》文:‘盟于亳城北’,今郑州商城内的东周文化层最厚最密集的地方正是靠北部,‘亳’字陶文也出在这里,这当然不是巧合”。他甚至把这当成“郑亳说”的“铁证”。
    可是明眼人一看就明白:“亳”字陶文的出土地点在郑州商城北部是一回事,“盟于亳城北”’是另一回事,二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关系。
    他在此用了一个断章取义、移花接木的手法。他在“盟于亳城北”之后紧接着说“今郑州商城内的东周文化层最厚最密集的地方正是靠北部,‘亳’字陶文也出在这里”,给人以二者有什么“关系”似的。其实在上面指出的两个要求未满足之前,是无法使二者重合,也不存在什么“巧合”的。因为他没有让读者明白:这个“亳”字陶文与“盟”事究竟有什么关系?“亳”字陶文的年代与“襄公十一年”是否一致?出有“亳”字陶文的地点与“盟于亳城北”之间凭借何种原因非连在一起不可?在这些问题没有进行充分论证,给出明确结论的情况下,硬把这两个不相干的事拉到一起,是什么也说明不了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做了上述一系列考证,表明会盟于“亳城北”的地点确在郑州商城之北部,也只是提供一种“可能”。因为“盟于亳城北”只指出了会盟地的一个方位。至于“亳城”指的哪一个城,是郑州商城还是另一个城,仍未可确指。要想证明郑州商城是“亳”都,只有从郑州商城的遗存中找到与“成汤居亳”有关的直接证据,并作严密论证后方可论定。 
    若将这两篇文章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它们在实证方面的明显差异。在《试论郑州新发现的殷商遗址》一文中,作者把二里岗文化遗存作为研究主体,提出小屯文化层叠压在二里岗文化之上的实证,又用器物类型学方法从中找出二者之间既属同一文化又有早晚之别的物证,所以他给出的结论是正确的,论据与论点之间的内在联系,表现出因与果的一致性。《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一文的立论“依据”,既非出自郑州商城的,也不是“直接证据”,甚至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间接证据”。凭借对一些与郑州商城并无内在联系的材料,按作者的主观解释,用“应该”、“很可能”之类的推测,或移接某些并无关系的材料去给出“郑亳说”的结论。这些做法决定了它的结论是不实而经不起推敲的。
    不得不指出:科学研究中强调证据,是因为它是立论的基础与前提。没有证据的结论是难以确立的。考古学作为实证科学,强调每个论点都要有论据。用不确定的推测作“郑州商城汤都亳说”的立论“依据”;又用“郑亳说”这个未被验证的假说去作“二里头文化是夏文化”一说的前提,同样是难以确立的。这种建立在一个又一个推测之上的结论,皆因没有直接证据而成为未知因素,所以它们只能在未知至未知中空转。一旦有新的材料冲击,或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必然会引起骨牌效应,一齐倒塌。如今,“夏商周断代工程”公布的年代学成果表明郑州商城不可能建于成汤时代时,“郑亳说”被否定,其它结论也难以存立。这使人们不能不去反思“郑州商城汤都亳说”的作者在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上存在的这些先天缺陷。
    (三)
    考古学被称为“时间”的科学,在研究过程中把研究对象的年代予以正确的判定,一直被列为研究者首要的一项工作。在夏商文化的研究中,判定研究对象的“特定时间”(年代)也是研究者立论时的一个必要前提。
    郑州殷商遗址发现以后,人们对它的年代曾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它比殷墟文化要早,也有人认为它比殷墟文化要晚。《试论郑州新发现的殷商遗址》一文的作者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进行研究的。作者用已知的小屯殷商文化去作比较研究,得出二里冈文化略早于“小屯的殷商文化甚至它的早期”的结论。如上所述,这个结论因有地层学与器物类型学等直接证据,它的结论是正确的。
    但《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一文的提出,把二里岗文化遗存的年代提升至商代初期遗存,也是需要年代学证据支持的。
    “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的提出,应该从二里岗文化遗存的分析中提出它建于成汤时期的证据,再结合其它必要条件的证据,经过充分论证,方可论定。
    作者因提出“郑州商城汤都亳说”而把郑州商城人为地从商代中期提升至商代早期的。他从二里岗文化遗存中不可能找到郑州商城建于成汤时期年代证据,于是想到了碳14测年数据。他从郑州商城测定的一批碳14年代数据中选了一个,即编号为CET7的碳14年代数值:公元前1620±140年。
    大概这个年代与他估计的成汤居亳的年代颇为一致,所以他对这个碳14年代数值既不作必要说明,也未作任何论证,就直接加以引用。他说:“据碳14测定,其(指CET7这个数值)树轮校正年代为距今约3570±135年,即公元前1620年,与早商开始的年代大体相合” 【注13】。进而又说:“郑州商城其始建城的绝对年代经碳14测定为公元前1620年(树轮校正年代),与仲丁迁嚣的年代不合”【14】。 
    当然,这种做法是很不妥当的。因为:1,碳14测年数值虽经树轮校正,但给出的仍是一个年代范围,并不是绝对年代值。2,他没有说明碳14测年数据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成绝对年代,也未作充分论证表明如何实现了这一转化,却主观地把公元前1620±140年当作绝对年代(公元前1620年)使用了。3,他也未作必要论证,给出了“与早商开始的年代大体相合” 、“与仲丁迁嚣的年代不合”的结论。4,如果说也提出了一些理由的话,他是用这一句话完成的。他说:“要精确计算商的积年是困难的,要精确计算考古分期的年数更是困难的。根据现有材料,我们只能大体估计商积年在500至600年,若以公元前1028(或1066)年为商朝终止年,则成汤始建国年应为公元前1528----1666年。今据碳14测定郑州商代遗址第二段的树轮校正年代为公元前1620±140年。这个数据同汤居亳的年代是能大体吻合的” 【15】。
    可惜的是,这不是严格意义的论证。                              
    为了开展历史时期的年代学研究,配合夏文化探索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碳14实验室曾经作了很多探索。在上世纪80年代初,他们对郑州商城和偃师二里头等遗址的炭样作过碳14年代测定,公布过一批年代数据。但因当时的测年精度不够高,如用木炭测年时采选的炭样多为芯材,不是原木的表层,出现误差几手难以避免。所以在公布碳14测年数据时,测年专家曾著文提醒“考古学家在运用碳14数据时,对孤零零的单个数据要谨慎使用,更不能滥用或先入为主。对于成批正常的碳14数据却不可置之不顾,而是要结合考古层位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加以通盘的科学分析,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他们特别告诫:“根据单个年代数值作出结论是很危险的”【16】。
    提出“郑亳说”的先生在看到这批碳14测年数据后,对碳14年代数据的精度有十分清醒的认识。他曾发表评论说:“以二里头遗址碳14测定的年代为例,这种年代误差大大超过±80年(衡按:即160年),最少者±147年,最多的达到±380年。就是说,这些数据的伸缩年代少者已占夏年或商年的一半,多者已超过夏年或商年的总数”。由此他得出结论:“即使测出的年代完全可靠,也还难以确定其夏年还是商年”。他还多次提到,这些数据只能供“参考”之用,“不能据以作为区分夏年和商年的主要依据”【17】。
    所以,“郑亳说”者在这里将碳14测年数据作为“郑州商城汤都亳说”的年代学依据,显然与上面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他深知公元前1620±140年这个年代数值具有“伸缩”的特性,是个年代范围,而且这个“伸缩年代”已经“占夏年或商年的一半”,是“不能据以作为区分夏年和商年的主要依据”的。
    众所同知,他说的“成汤始建国年应为公元前1528----1666年”,这是一个年代范围;公元前1620±140年也是个年代范围。要把这两个年代范围在公元前1620年“大体吻合”,是必需提出具体条件并作严密论证的。作者既不作论证,也不说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大体吻合”,仅仅把这两个年代范围贴靠在一起,就在公元前1620年“大体吻合”。这是很不可思议的。
    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令人很费解的。更令人为费解的是:他还用这个“伸缩年代”,不仅给出了“同汤居亳的年代是能大体吻合”,还给出“与早商开始的年代大体相合”的结论。不仅如此,他用“能大体吻合”、“大体相合”这样一些模糊说法,还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结论:“我们是汤都郑亳说者,主张郑州商城本身属最早的商年,而商城之下的诸文化层的下限乃属于夏年”【18】。
    至此,他把公元前1620年作为郑州商城的始建年代、成汤居亳的年代、商代开始的年代、夏、商王䢁分界之年,郑州商城还被作为划分夏、商王朝分界的“界标”。二里头遗址及其文化遗存比郑州商城的年代早,按这个“界标”划分,当然是夏文化了。
    如今,“夏商周断代工程” 公布的阶段性年代学研究成果表明:郑州商城的年代在公元前1450年上下,不可能超过公元前1500年。这跟“郑州商城汤都亳说”者主张的公元前1620年为郑州商城的始建年代相比,相差了100余年。不过,它跟《试论郑州新发现的殷商遗址》一文的结论颇为一致,或者说该文的结论,是得到“夏商周断代工程”的年代学成果支持的。
    “夏商周断代工程”公布的年代学成果,对“郑亳说”者主张的公元前1620年为郑州商城建城之年、商的始年等说法作了否定,也使郑州商城为夏、商王朝分界的“界标”说也随之失去立论依据,难以成立。
    “郑亳说”者对这些“伸缩年代”有着清醒的认识,却又拿它来作为郑州商城建城的年代学依据,甚至当作夏、商分界的“界标”,这可能是个无奈的选择。但是他似乎没注意到“伸缩年代”的特性,会给他的论点带来的严重后果。按照这一“界标”说去计算商代积年,从公元前1450年前后至公元前1046年武王伐纣为止只有400余年。这个结论与作者所说的“大体估计商积年在500至600年”不合,相信它也不会被史学界同仁接受的。
    (四)
    人们常说:研究离不开材料,观点出自材料。这么说当然是有道理的。考古发掘的目的,正是为了获取古代先民留下的第一手材料。这是开展研究必须的基本素材。
    唯物史观认为材料是立论的基础,它是第一性的。任何课题的研究,都以研究对象的材料为基础,从中提取证据,并经论证而提出论点。所以,通过发掘获取材料,在整理中消化材料,在思辩中提取证据,通过论证去提出论点,这是考古研究的正常途径。人们强调的一分材料说一分话,十分材料说十分话,正反映出材料与观点之间的主从关系。
    但若先设定观点,再找立论依据,则把其间的主从关系颠倒了。“郑亳说”者先设定郑州商城是成汤所建的亳都,再选用东周时期的“亳”字陶文作依据,指认二里岗文化为早商文化,再找“合适”的年代去说明之,这是犯了因果倒置的错误。先设定二里头文化为“夏代文化”,再用“郑亳说”去支持它,进而指认其“一至四期遗存是夏代文化”,推翻当年命名的“二里头类型商文化”,同样也是因果倒置。在这些研究中,由于“因”与“果”的关系一再被倒置,表明作者选择了一条背离科学规程的非常规之道。
    这种先设定观点,再找依据的做法,有人在文章中说的十分坦率。例如有朋友说:“过去我倾向二里头遗址是汤都西亳,所以曾将二里头文化命名为二里头类型商文化” 【19】。可见他提出“二里头类型商文化”之说,是因二里头遗址“西亳”说而得来的,它的因果关系被倒置了。有趣的是,当他据此而将二里头文化命名为“二里头类型商文化”时,给出了“二里岗期商文化是由二里头类型商文化发展来的,在文化面貌上表现出一脉相承的作风”的结论。甚至还指认“二里头类型的发现,极大地开阔了人们的眼界,丰富了我们对商代历史的认识,为我国青铜时代----奴隶社会历史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资料”【20】。, , ,
    可是,当他改奉“郑州商城汤都亳说”后,他对二里头遗址及其文化遗存的看法也改变了。郑州商城既然是成汤之“亳”都,二里头遗址不再是汤都之“西亳”了,于是他把二里头遗址从“西亳”变为夏都“斟寻”,二里头文化也由“二里头类型商文化”变为“夏代文化”。这样,二里头遗址及其文化遗存与“商”文化无缘,二里岗期商文化不是“由二里头类型商文化发展(而)来”,在文化面貌上也不存在“一脉相承的作风”了。虽然他承认曾正式地将二里头文化命名为“二里头类型商文化”。
    他在解释为什么放弃“二里头遗址汤都西亳说”而改奉“郑州商城汤都亳说”时,还讲述了以下理由。他说:假如二里头文化三、四期是早商文化,一、二期为先商文化,那么,“王湾三期也该与商文化有渊源关係,这样一来,就与-----自已也曾主张的王湾三期是夏文化的观点矛盾了”【21】。
    可见,围绕二里头文化是不是夏文化的讨论尚未有定论,“王湾三期是夏文化的观点”早就被认定了。
    显然,这种先设定观点,再寻找依据的做法,并不是个别、偶尔的现象。从上面这段话中可以看出,二里头遗址及其文化遗存的属性,既取决于比它晚的“郑州商城汤都亳说”,也取决于比它早的“王湾三期是夏文化的观点”,唯独不取决于二里头遗址及其文化遗存之内涵及其特点。这是夏文化探索中出现的一个十分奇特的现象。
    在这里我们清楚地看到:他们在研究工作中把观点放在主导地位,材料被置于次要或从属的位置。当一种观点与另一种观点出现矛盾时,他们不是立足于材料的分析中去进行考辩,并提出正确的看法,而是或修改另一观点,或修改材料的属性乃至它的年代。当新的资料出现与原来的观点不一致时,也着眼于材料的属性或它们的年代上进行“修改”。所以,从一些文章中可以发现,在同一人身上可以出现好几种不同说法。
    如上所述,“郑州商城汤都亳说”不是用二里岗文化这一研究主体,通过分析证论而提出的,它是由非主体材料凭藉其主观解释而进行推测的结论。他们主张的“二里头文化是夏文化”的观点,同样也不是从二里头遗址的文化遗存的分析与证论中提出,而是由“郑州商城汤都亳说”推导而来。因此,郑州商城的年代上限就成了夏文化的年代下限;人们在判断郑州商城建城年代时出现分岐,在夏文化的年代下限的判断上也随之上下浮动。在二里头文化是不是夏文化还未搞清之时,“王湾三期是夏文化”的论点也已出现,甚至“先夏文化”也已找到了。当然,这些观点也是被一一推导出来的。
    不尊重客观存在的基础材料,不重视证据及论证在研究中的作用,一味地用非主体材料,凭藉主观解释而进行推测,不可避免地落入纯粹的假设与推理的怪圈之中。这样,对基础材料的分析,对证据的寻找与严密充分的论证,这些在研究中必不可缺的程序与规则,都被置于不管不顾的位置。
    然而,是观点决定材料的属性,还是从材料的分析与证论中提出观点,这是涉及物质与精神孰是第一性的原则问题。“郑亳说”者未能正确摆好物质第一性的位置,重观点而轻材料,甚至用观点去指认材料的属性与年代,使材料的属性与年代随作者的观点出现变化而跟着变化,由此而给出的结论必然与历史真实越来越远。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试论郑州新发现的殷商遗址》一文的作者,与《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的作者,在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操作规程等方面存在根本性差异,给出了两个迥然不同的结论。它们的不相容性,反映出作者在研究中的矛盾与困惑。从另一视角观之,则是作者在同一研究对象面前,围绕如何研究而在无助地进行自我角力。
    至此,读者自可从这两篇文章所用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操作规程等方面进行思考与辨别,作出自已的判断。
    在对这两篇文章进行分析比较之后,我感到还有许多东西留待我们去作深深的思考!
    注释
    1,殷玮璋:《夏文化探索中的方法问题》 河北学刊2006.4
    2,邹   衡:《试论郑州新发现的殷商遗址》考古学报1956.3
    3,北京大学考古专业《商周--------青铜时代》中国考古学之一1960年铅印讲义
    4,北京大学考古专业《商周考古》中国考古学之一1972年铅印讲义
    5,邹  衡:《郑州商城汤都亳说》文物1978.2
    6,邹  衡:《试论夏文化》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  文物出版社  1980 
    7,邹  衡:《论汤都郑亳及其前后的迁徒》夏商周考古论文集  文物出版社1980 
    8,毛泽车:《实践论》毛泽东选集 弟一卷   人民出版社  1960
    9,邹  衡:《关于探讨夏文化的条件问题》 华夏文明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7
    10,邹  衡:《夏文化的研究及其有关问题》 夏商周考古论文集·续集  科学出版社  1998   
    11,同注5
    12,邹  衡:《再论“郑亳说”》 考古  1981年3期
    13,邹  衡:《试论夏文化》  夏商周考古论文集  文物出版社1980
    14,邹  衡:《论汤都郑亳及其前后的迁徙》  夏商周考古论文集  文物出版社1980 
    15,同注12
    16,仇土华、蔡莲珍:《有关所谓“夏文化”的碳十四年代测定的初步报告》考古1983年10期
    17,邹  衡:《关于探讨夏文化的条件问题》华夏文明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18,邹  衡:《关于探讨夏文化的几个问题》  文物  1979年3.期
    19,李伯谦:《二里头类型的文化性质与族属问题》 文物  1986年6期
    20,同注4
    21,同注19
    本文曾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17期,2009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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