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我国的文物流失 文物犯罪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三个主要的环节——文物盗窃、非法交易和走私存在着相互滋长、伴生的关系。巨额的非法利润是引发文物走私犯罪活动的主要因素,而文物走私又刺激了文物盗窃和文物黑市,并为文物走私提供了“货源”,文物盗掘、盗窃和走私活动的猖獗又加速了文物黑市的发育和兴旺。因此,要有效地遏制和杜绝文物犯罪活动,必须在三个环节上同时下手,进行综合治理。这要求文物部门和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密切协作,这样才能对文物犯罪活动堵源截流,治标又治本。 在过去的20年中,我国的公安、海关、工商和文物部门在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公安机关是保卫文物的重要力量,在打击文物犯罪和文物走私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海关是保护国家珍贵文物的最后一道屏障,查缉、监管文物走私是人民赋予海关的神圣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打击文物犯罪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加强文物市场监管,打击利用市场从事倒贩文物犯罪活动,取缔文物的无证经营和地下交易,截断被盗文物的销脏渠道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对文物管理部门来讲,要不断强化文物安全防范。发挥人防优势,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安全责任制到位,制度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到位;要不断更新防卫设施,加强技术防范,以确保文物的安全;要加强物防基础建设,积极抵御各种文物盗窃行为。 此外,为了利用国际公约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文物管理部门要事先做好文物资料的档案工作,对馆藏文物,应备好每件文物的文字、目录、图片资料;对古墓和古遗址,应备好背景资料、照片和图绘资料等;对古建筑,应备好照片、绘图、测绘及细部的文字、花纹资料等,以备万一被盗出境请求返还时提供足够的证据。否则,即使知道被盗文物流落何处,却因拿不出过硬的证据无法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利,眼睁睁的任祖国珍贵文物流失于异国他乡。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海关、工商和文物部门要继续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坚决打击各种文物走私犯罪活动,保障祖国文物的安全。 除了执法和文物管理部门的努力外,还要加强对人民群众文物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了一系列的文物知识、文物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在全社会中创造一种以保护文物为荣、盗窃文物为耻的舆论氛围和良好风尚。 规范民间文物交易和收藏 虽然我国的文物交易和民间收藏市场发展到了相当大的规模,但这个市场还不成熟,尚未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业务规范、合理结构、有力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体制保障。文物市场和民间收藏还存在种种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加强对我国民间收藏和文物交易的管理,推动我国民间收藏和文物交易的健康有序发展,既适应和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同时又能更好地保护好国家和民族珍贵的文物,政府应该加强对民间收藏和文物交易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议: 1.制定《民间文物收藏法》。对民间文物收藏的地位、民间文物收藏的物权保障、民间文物的来源、民间收藏文物的登记、民间文物收藏者的权利和义务、民间收藏组织和民间博物馆的法律地位等作出明确规定。 2.制定《民间收藏文物登记注册条例》,明确民间收藏文物的登记机关、申报、方式、登记范围、信息发布、奖惩制度、让渡登记、检查制度、动态管理等,将民间文物收藏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3.建立全国民间收藏文物信息库。全面掌握民间收藏珍贵文物动态信息,对民间收藏文物实行动、静态结合的管理方式。把民间文物收藏管理纳入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正常工作日程,纳入国家文物保护的整体工作中考虑,在巩固对国家馆藏文物管理成果的同时,不断加大对民间收藏文物的监控力度。 4.制定《社会文物交易法》。建立公开的社会文物转让制度,明确社会文物交易的对象、范围、方式、税收等,加强对文物交易的监管。 5.制定《民间收藏文物鉴定法》。明确社会文物鉴定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责任和权限,明确社会文物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社会文物鉴定的取费标准;明确监督和处罚鉴定机构及其人员的办法,逐步把社会文物鉴定行为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6.制定《民间收藏组织管理条例》,明确民间收藏组织的性质、职能、地位、作用,引导、规范其行为。充分依托民间收藏组织,开展民间文物收藏管理工作。确认和发挥民间收藏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起“政府监控、协会管理”的管理体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