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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遏制田野文物犯罪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文物信息网 newdu 参加讨论
 
    种种迹象表明,以盗掘古墓葬、古遗址为主要特征的田野文物犯罪,正处于高发态势,文物安全的形势非常严峻。据统计,2009年底至2010年8月,全国九省、区专项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中,共破获案件54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87人,打掉犯罪团伙71个,收缴各类文物2366 件。文物安全形势严峻,原因极为复杂,只有从  源头上遏制,才能保证文化遗产的安全,文物的保护利用才有坚实的物质基础。
    从文物犯罪的态势分析可以看出,犯罪团伙专业化、科技化和反侦破能力强的特点,比以往更为明显。犯罪分子盗掘文物的目的,是通过非法交易牟取暴利。他们把窃取的文物转手倒卖,于是一些地摊及旧货市场暗地出卖出土文物,有的文物商店违法销售超限文物,一部分价值极高的文物走私到国外,文物大量流失。 文物价格的飙升使得文物交易利润空间增大,助长了犯罪分子盗抢地下的文物资源的嚣张气焰。
    当前,打击文物犯罪的力度与防范水平远远不够,尤其是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孳生犯罪的意识蔓延、容忍犯罪的土壤还存在,所以必须从源头上遏制文物犯罪,形成全社会的文化自觉意识,形成打击文物犯罪的社会氛围,才会使犯罪分子无法得逞,无处藏身。
    一、坚持国有文化遗产资源不容侵犯
    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充分体现了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意志。《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还规定五类可移动文物归国家所有。而“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责任”。在现实中,犯罪分子破坏的主要对象,就是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国家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这些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而文物犯罪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
    文物犯罪、尤其是盗掘古墓葬,自古以来都是为人不齿的罪恶勾当,建国后曾将这种污秽荡涤干净,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又沉渣泛起。从观念层面看,文物归国家所有的意识还宣传不够,在一些人看来,有文物就意味着据有财富。有的主张放活国内文物市场,只要把住国门就行,实际是淡化国有文物的属性。于是有不肖子孙刨掘自己祖坟,有的把宅基、承包地挖出的文物占为己有,有的公开哄抢无名墓葬的文物等等,而职业性盗墓更成为破坏文化遗产的最大祸害。
    令人振奋的是,自陕西眉县杨家村5位农民发现价值重大的27件青铜器上交国家后,先后有十多批当地农民发现文物交给国家,用行动谱写了一曲守护文化遗产的正气歌。
    坚持国有文物的保护意识,是文化遗产保护最根本的理念之一,是规范收藏环境的保障,也是预防犯罪的精神支撑。为此,要广泛地普及文物法规知识,宣传占有出土文物即是损害国家利益,树立保护文物光荣,买卖出土文物可耻的风气。领导干部及国家公务人员应该带头不收藏、不赠送文物,在政纪条款中应增加接受文物者等同于受贿的内容。同时规范文物流通领域,打击出土文物的非法交易。严格监管文物商店,严格审核拍卖标的,取缔非法经营。在文物销售和拍卖中落实文博单位的优先购买权。严格文物的出入境管理。鼓励支持民俗、艺术、科技、自然等类型博物馆的发展,禁设以出土文物为主要藏品的私有博物馆,禁止国有遗址或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变更,限制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变更。表彰奖励保护国家文物的典型。使社会每个人明白,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每个人只有保护的责任,而不能藏宝于己。
    二、坚持文化遗产的正确价值观
    文物是历史发展过程的实物见证,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因此具有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同时蕴含丰富的艺术价值。这三大价值是《文物保护法》中的规范表述。丰富的文物内涵相对认识的局限性,决定了认识文物价值需要不断研究与升华。
    文物的价值是客观的、固有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文物属于无价之宝,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文物货币化倾向已经比较明显,动摇了对文物的敬畏,形成对文物核心价值的冲击。一些人对文物价值的判断,就是看文物到底能值多少钱。文物成了货币的另一种表现。当文物价格高到不可思议的程度,就被视为巨额资金与财富。这种导向负面影响很大,降低了审美情趣,滋长急功近利的炒作,实际上助长了非法交易、盗抢文物的发生。
    金钱并不能表明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尊重文化遗产的人,从来以敬畏之心善待和守望先民和历史遗留的不可再生的实物。只有坚持文物正确的价值观,才能于源头上澄清认识,才能维护文化遗产的尊严,才能消除心灵的精神污染,树立正确的收藏观念,使人人成为文化遗产的守护者,文物犯罪的土壤才会越来越少。
    三、落实田野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
    田野文物分布广泛、量大面广,《文物保护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政府保护的主体责任是明确的,但有的地方重视不够的现象是存在的,文物安全的责任落实不到位,管护力量不足,导致遗址或墓葬被盗。落实主体责任,首先要落实各级政府领导的责任,政府应从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高度,统筹解决辖区内文物保护和安全的重大事项,保障人员、经费、规划等实施,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及机构的责任,并实行责任跟踪和追究,确保辖区内不发生较大的文物案件。长期以来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处于弱势状态,急需引起政府的重视。田野文物的特点决定了县乡基层政权管护的重要性。实践证明,政府逐级及与部门签订责任书落实文物安全的办法是有效的,有的地方政府把文物安全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具有重要意义。
    文物行政部门及机构,对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应定期向政府报告田野文物的管护情况和严峻形势,提请加强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同时积极组织力量,落实人防、技防、消防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巡查,与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实践证明,把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落到实处,就能从根本上强化田野文物的保护。
    四、建立田野文物保护网络
    田野文物分布于不同区域,地缘情感使当地村民、居民更了解它,也有保护的地利条件。所以在遗址或墓葬周边选择村民、居民代表作为文物保护员,通过经常性巡查看护田野文物,在实践中成效显著。受当前市场化、信息化、城市化的影响,从事传统农业且长期居家的人愈来愈少,给田野文物看护带来困难。因此需要不断充实和调整文保员,通过知识和技能培训,执证上岗。文保员的补助应由省、市、县三级政府予以保障,工作突出者则予以奖励。对于帝王陵寝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经文物普查确定予以重点保护的单位,需由当地政府建立文物管理所常年管护。在文物密集的县区要建立文物稽查队和执法队,作为常设的巡查机构。建立专业机构、专业队伍和业余文保员相结合的保护网络,增加必要的田野技防措施,对于保护文物和遏制文物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五、杜绝文物“洗白”和流失境外
    文物走私犯罪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将文物走私倒卖,成了外国人的藏品。有的则经海关登记再带回国内,把文物 “洗白”予以倒卖、拍卖。还有的采取国际快运、邮递和网络交易从事文物走私。所以杜绝文物流失境外,是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重要关口。
    首先要把住国门、加强文物出入境的审核。坚持申报程序,充实文物鉴定专业队伍,加强技术性鉴别研究,并确定受国内和国际法律保护而又极易被盗掘走私的文物类别,防止违法文物出境。强化文物进出境与海关协同管理,及时发现,现场处置,防止蒙混过关。对于涉嫌出土文物以及他国禁止出境的文物,都应予以罚没,形成内外结合的防线。
    其次,建立完善的追索机制。近年已有公安、文物部门联合在英、美等国追回文物之先例,还应与更多的国家建立双边和多边的合作关系,建立专门的信息系统和快速取证认证体系,使追索合作处于常态化。
    第三、通过国际公约的实施,形成国际共识。我国政府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并与一些国家签署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财产的双边协定谅解备忘录,在实际中还应展开信息交流、人员培训、文物返还等具体合作。展开流失海外文物调查跟踪,建立流失文物回归、文化遗产维权组织,推动修改国际文物公约,通过外交和国际的合作,解决流失文物返还,维护我国的文化权益。
    综上所述,打击文物犯罪是关乎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是一个系统的防范与惩处机制,务必从思想观念、责任落实、田野防范、市场监管、联合打击、把住国门等方面抓好落实,多管齐下,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文物犯罪,确保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发展。(作者:郭宪曾)
    (来源:中国文物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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