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显示,国家文物局对外公布的每年古墓葬被盗数量是数千座,事实上,每年新增被盗墓葬数量可能远不止这个数。此类案件在各地频繁发生,暴露出我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不足,也折射出我国文物执法的现实困境,更对我国文物法律法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装备今非昔比 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国家对盗掘古墓葬行为重拳出击,判决了一批文物犯罪分子。如今这批人员已陆续刑满释放,在利益驱使下,其中部分人重操旧业,并且还带出了一批又一批的“徒弟”。这批人尽管大都只有初中学历或者是文盲,却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还配备了比以前更为先进和全面的盗墓工具。在曾经破获的案件中,盗墓贼就曾使用过金属探测器、氧气罐、膨胀炸药和千斤顶等专业工具,还有发电机、多功能充电器、鼓风机、防毒面具等专业设备。 打击力度不够 资金短缺,硬件设施跟不上,是制约文物保护的一个瓶颈。现在的盗墓分子不仅反侦查能力强,而且他们使用的通讯工具强于文物保护工作者——用卫星定位仪、雷达联系。对方是灵活机动的“游击战”,与管理部门行动迟缓形成鲜明对比,文物保护自然追不上盗墓贼的脚步。而目前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有限,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基层单位,公安部门办案经费更是捉襟见肘,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文物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得不到重视。基层政府不重视,投入的人力物力太少,管理手段、保护手段跟不上,导致文物缺乏一个最基层的保护端。 市场监管不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文物鉴赏、文物收藏已渐渐成为一种时尚。特别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在大力提倡发展文化产业,因此文物市场日趋活跃。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各地文物市场尚处一种无序的发展状态。《文物法》规定,国家只允许有合法的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机构存在,但以“国字号”为主力军的文物商店难以满足民众对文物流通市场的需求,文物市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文化形式,在全国早就遍地开花,目前,这些自发成立的文物市场变身“旧工艺品市场”、“旧货市场”、“古玩市场”,普遍存在着鱼目混珠、私下进行文物买卖的现象,但又不可能也无法予以取缔。另外,进入流通领域的文物是由文物、工商、公安等多个行政部门共同进行管理的,但是,对如何共同管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界定。经济发展为文物市场的繁荣提供了条件,而疏于监督管理的文物市场却成为犯罪分子销赃的渠道和场所。 法律面临新课题 究竟何为文物?相关法律至今都没对此给出准确的解释。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出台,这是我国文物保护领域的第一部法律。随着经济社会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2年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进行了修正。但在整个过程中,“文物”始终没有从法律角度得到一个“名分”。中国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许勇翔说,过去曾规定乾隆60年前文物不许出口,后又改成以1949年为限。但1949年后的东西是不是文物?关于文物的模糊界定,使很多人知法犯法,或不知法而犯法,造成混乱。 文物保护法有些方面还暴露出不少空白。从立法精神来看,我国文物保护法体现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实质上更多地体现了对文物的保护精神。文物是一种资源,这种资源不仅仅只需要保护,更需要利用,发挥其特有的社会功能。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说,一方面是有关部门文物堆积如山,经费有限,保管无力;另一方面是文物市场能量巨大,需求却得不到满足。 一些专家认为,应当允许文物、特别是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允许建立规范的、除国家专营外的文物市场,并赋予其合法的地位。其次,允许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间进行流通,改变现在的拍卖合法、市场交易合法而民间买卖和私下交易违法的现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来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牗卖给外国人牘或其他非法形式进行交易都不应被禁止。 不少文物保护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人士呼吁,应当加快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和义务,对文物的研究、利用、流通、管理、收藏等诸方面均做出明确规范,既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又对民间收藏做到积极引导,有效保护,充分利用,合理开发,改变过去市场与政策不配套的情况,从根本上完善文物保护大框架,使文物艺术品市场得以健康繁荣地发展。 (责任编辑:孙丹) (责任编辑:admin) |